第二章 刑法的基本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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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罪刑法定原则的派生原则 (一)、排斥习惯法; (二)、排斥绝对不定期刑; (三)、禁止有罪类推和类推解释; (四)、禁止重法溯及既往; (五)、明确性; (六)、严格解释原则; (七)、实体的正当程序原则。
六、罪刑法定原则在我国刑法上中的体现 刑法第3 刑法第3条规定:法律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 依照法律定罪处刑;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行 为的,不得定罪处刑。 我国学者将该条的前半部分成为积极的罪刑法定, 后半部分成为消极的罪刑法定。 (一)、消极的罪行法定:刑法没有明文规定的 犯罪行为不得定罪处罚。涵义: 1、国家最高权力机关制定的刑事法律是定罪 处刑的唯一法律依据; 2、禁止制定违宪或者违法罪刑法定原则的法 律; 3、刑法不得类推解释和类推适用; 4、禁止重法溯及既往; 5、禁止不定期性; 6、明确性。
第四节、罪责刑相适应原则
背景:1 背景:1)在封建社会,刑罚残忍; 2) 大肆结 果责任和团体责任。 一、罪责刑相适应原则的理论基础 1、 1764年贝卡利亚在《论犯罪与刑罚》一书中, 1764年贝卡利亚在《论犯罪与刑罚》 首次提出了“刑罚与犯罪相对称” 首次提出了“刑罚与犯罪相对称”的原则。提出, 以犯罪对社会造成的危害为标准,构建一个罪刑 阶梯。认为刑罚的目的是阻止罪犯重新犯罪和规 劝他人重蹈覆辙。指出刑罚的有效性在于其必然 性上,而不是残酷性。
2、边沁提倡的罪刑相当原则 用刑罚惩罚犯罪是以恶制恶;边沁将刑罚预 防犯罪的必要限度作为确定罪刑均衡的标准。 3、康德和黑格尔:报应主义刑罚观 康德提倡等量报应;黑格尔提倡等价报应。
二、罪刑相当原则的新发展 1、犯罪实证学派否定罪刑相适应这一原则,提出 刑罚惩罚的是犯罪人,因此应以人身危险性为基础, 提倡刑罚的个别化原则(加罗法洛;菲利等)。 2、在刑法学发展过程中,罪刑相适应原则逐渐地 同刑罚个别化原则相结合,出现了刑罚公正原则。 如俄罗斯联邦刑法典规定了这一原则。
三、我国刑法上的罪责刑相适应原则 第五条刑罚的轻重,应当与犯罪分子所犯罪行和承担的刑事责任 相适应。 1、刑罚的轻重,应当与犯罪分子所犯罪行相适应; 2、刑罚的轻重,应当与犯罪分子承担的刑事责任相适应。 在这两这种,第1项反映的是对犯罪分子科处的刑罚要与其所 犯罪刑相适应,禁止罚不当罪和严刑峻法,要做到罪刑相当。第 2项体现的是刑罚况进行裁量。正确适用减刑、假释、累犯加 重等制度。在共同犯罪、有组织犯罪和单位犯罪中,要根据犯罪 分子所起的作用适用刑罚。
二、罪刑法定原则的思想渊源 (一)、三权分立学说 洛克提出了权 力分为:立法权、执法权和对外权。孟德 斯鸠:立法权、行政权和司法权。 (二)、心理强制说。费尔巴哈于1810 (二)、心理强制说。费尔巴哈于1810 年最先提出了“”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 年最先提出了“”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 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
(二)、积极的罪刑法定:法律明文规定为 犯罪的,依照法律定罪处罚。涵义: 1、 法律明文规定为犯罪的,应依法追究 刑事责任; 2、定罪和处罚,应以刑法为准。
七、罪刑法定原则的司法适用 (一)、正确认定犯罪和判处刑罚; (二)、正确进行司法解释。
第三节 刑罚适用人人平等原则
第四条对任何人犯罪,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 不允许任何人有超越法律的特权。 一、适用刑法人人平等原则的含义 二、适用刑法人人平等原则的具体体现 1、定罪上一律平等; 2、量刑上一律平等; 3、行刑上一律平等。
三、罪刑法定原则思想渊源的发展 (一)、英美法系:正当法律程序 1791年美国宪法修正案第5 1791年美国宪法修正案第5条规定:未经 正当法律程序不得剥夺任何人的生命、自 由或财产。 (二)、大陆法系:罪刑法定原则 继 1810年法国刑法典之后,大陆法系国家相 1810年法国刑法典之后,大陆法系国家相 继将这一原则在立法进行了规定。 四、罪刑法定原则的现代思想基础 (一)、民主 (二)、自由(尊重人权)
第二章 刑法的基本原则
第一节、刑法基本原则的概念和意义 一、刑法基本原则的概念 是指贯穿全部刑法规范、具有指导和制约全部刑事立 法和刑事司法意义,并体现我国刑事法制的基本精神的准 则。 首先,刑法基本原则必须是贯穿全部刑法规范,具有 指导和制约全部刑事立法和刑事司法意义的。 其次,刑法基本原则必须体现我国刑事法制的基本精神, 这就是坚持法治,摒弃人治;坚持平等,反对特权;讲求 公正,反对徇私。 二、意义。指导刑事立法和刑事司法。
第二节、罪刑法定原则
罪刑法定: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 一、罪行法定原则的渊源 (一)、罪刑法定原则的法律渊源 1、1215年英王约翰签署的《大宪章》第39条:凡是 1215年英王约翰签署的《大宪章》 39条:凡是 自由民除经贵族依法判处或遵照国内法律之规定外,不 得加以扣留、监禁、没收其财产、剥夺其法律保护权, 或者加以放逐、伤害、搜索或逮捕。1628年 或者加以放逐、伤害、搜索或逮捕。1628年《权利请愿 书》规定:国王非依法律的判决,不得逮捕、审讯任何 自由人,不得作出没收的判决。 2、在现代意义上罪刑法定的法律渊源。1789年法国 、在现代意义上罪刑法定的法律渊源。1789年法国 《人权宣言》第8条:在绝对必要的刑罚之外不能制定 人权宣言》 法律,不依据犯罪行为前制定且颁布并付诸实施的法律, 不得处罚任何人。1791年法国宪法融入了这一精神。 不得处罚任何人。1791年法国宪法融入了这一精神。 1810年 法国刑法典》 1810年《法国刑法典》第4条:没有在犯罪行为时以明 文规定刑罚的法律,对任何人不得处以违警罪、轻罪和 重罪。
二、罪刑相适应原则的立法体现 (一)、确立了科学严密的刑罚体系 (二)、规定了区别对待的处罚原则 (三)、设置了轻重不同的法定刑幅度
三、罪责刑相适应原则的司法适用 (一)、纠正重定罪轻量刑的错误倾向,把量 刑与定罪置于同等重要的地位; (二)、纠正重刑主义的错误思想,强化量刑 公正的司法观念; (三)、纠正不同法院量刑轻重悬殊的现象, 实现执法中的平衡与协调统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