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刑法的基本原则
《刑法》课件第二章 刑法的基本原则
• 罪刑法定原则 • 刑法平等原则 • 罪刑相适应原则
1. 罪刑法定原则。
《刑法》第三条规定:“法律明文 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依照法律定罪处罚; 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不得 定罪处罚。”
案例
• 2003年1月至8月,被告人李宁为营利,先后与他人预谋,采取张贴 广告、登报的方式招聘男青年做“公关人员”,并制定了《公关人员 管理制度》。李宁指使他人对公关先生进行管理,并在其经营的“金 麒麟”、“廊桥”及“正麒”酒吧内将多名“公关先生”多次介绍给 男性顾客,由男性顾客将“公关人员”带至南京市“新富城”大酒店 等处从事同性卖淫活动。关于本案,辩护人提出,刑法及相关司法解 释对同性之间的性交易是否构成卖淫未作明文规定,而根据有关辞典 的解释,卖淫是指“妇女出卖肉体”的行为。因此,组织男性从事同 性卖淫活动的,不属于组织“卖淫”,依照罪刑法定原则,李宁的行 为不构成犯罪。而法院认为,卖淫就其常态而言,虽是指女性以营利 为目的,与不特定男性从事性交易的行为;但随着立法的变迁,对男 性以营利为目的,与不特定女性从事性交易的行为,也应认定为卖淫。 对卖淫作如上界定,并不违背罪刑法定原则。 问题:如何理解罪刑法定原则?
罪刑法定原则的派生原则
基本要求: • 排斥习惯法 • 禁止(重法)溯及既往 • 禁止有罪类推原则 • 禁止绝对不定期刑原则
(一)排斥习惯法(成文法主义)
• 罪刑原则要求在进行刑事审判时,必须依 据有明文规定的法规作为刑法的法源。也 即规定犯罪与刑罚的必须是成文的法律。
• 我国刑法第90条:民族自治地方不能全部 适用本法规定的,可以由自治区或者省的 人民代表大会根据当地民族的政治、经济、 文化的特点和本法规定的基本原则,制定 变通或者补充的规定,报请全国人民代表 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施行。
第2章 刑法基本原则14
在中国久远的历史长河中,大义灭亲不但不是一种罪过,而
且一直是受人嘉许的品德高尚之举。儒家礼俗中相当重视家
父权,如果因为子孙不孝或是违犯教令,而将子孙杀死,法
律上的处分也极为轻微,甚至可予以非罪化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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示例3:被告人何某某(1993年8月10日出生)与被害人 马某某(1998年9月3日出生)均生活在云南省金平苗族、
西方学者提出,罪刑法定主义由以下派生原则:
⑴排斥习惯法(法律主义原则)、 ⑵排斥绝对不定期刑、 ⑶禁止有罪类推 ⑷禁止重法溯及既往(禁止事后法原则)
明确性原则和刑罚法规正当原则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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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罪刑法定原则的内容 (一)排斥习惯法(法律主义原则)
法律主义,是指作为处罚的法律依据的刑法必须是成文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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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91年的《宪法》和1810年《拿破仑刑法典》明确规定了罪 刑法定原则
“没有在犯罪行为时以明文规定刑罚的法律,对任何人不得
处以违警罪、轻罪和重罪。”
随着资产阶级革命在世界各国的胜利和1810年《拿破仑刑法 典》的巨大影响,罪刑法定原则也传播到世界各国。如1870 年德国刑法典、1907年日本刑法典,1930年意大利刑法典, 1937年瑞士刑法典,1935年中华民国刑法典,1953年大韩民 国刑法典。 在现代世界各国,没有规定罪刑法定原则的立法例屈指可数。
如洛克、卢梭、孟德斯鸠、贝卡利亚等,特别是费尔巴 哈明确地格言式地表述了罪刑法定原则,即“法无明文 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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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资产阶级革命胜利后,罪刑法定学说在资产阶级 宪法和刑法中得以确认。
刑法的基本原则
第五节 谦抑主义
21世纪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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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具体内容 谦抑主义包括刑法的补充性、不完整性和 宽容性三个方面的内容 在刑事立法上,要进行非犯罪化和刑罚轻 缓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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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节 责任主义
21世纪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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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第5条中所言“刑事责任”,应该被理 解为行为人在其所犯罪行中表现出的应受谴 责性的大小 根据责任主义的要求,在定罪量刑时应该考 虑以下内容: 第一,行为人只对自己的行为承担刑事责 任 第二,只有行为人在实施行为时主观上存 在谴责可能性,才对自己的行为承担刑事 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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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适正性原则 所谓适正性原则,是指刑法的规定 必须具有合理性,禁止处罚不应当 处罚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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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刑法平等主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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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平等主义,又称平等适用刑法原则、 刑法面前人人平等原则,是指要用同样的 标准处理同样的刑事案件 一、历史沿革 二、理论根据 首先,平等是人类的共同本质 其次,法律是平等愿望的产物 最后,刑法是对不平等的抵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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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刑法平等主义
21世纪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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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具体内容 (一) 刑事立法的平等 首先,要修改刑法关于某些性犯罪的规定 其次,要修改刑法有关拐卖犯罪的规定 再次,要修改刑法关于某些数额犯的规定 (二)刑事司法的平等 1.定罪平等 2.量刑平等 3.行刑平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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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罪刑法定主义
21世纪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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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刑法定主义,又称罪刑法定原则,是指 “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 定不处罚” 一、历史沿革 二、理论根据 一般认为,孟德斯鸠(Montesquieu, 1689—1755)提出的“三权分立论”和费 巴哈提出的“心理强制说”是罪刑法定 主义的理论根据
刑法的基本原则
第二章刑法的基本原则第一节概述一、概念:刑法的基本原则,是指刑法本身所特有的,贯穿于全部刑法规范,指导和制约刑法适用活动的具有全局性和根本性意义的准则。
1979刑法未规定刑法基本原则。
二、特征:1.刑法基本原则必须是刑法本身所特有的原则。
2.刑法的基本原则必须是贯穿全部刑法规范的原则。
3.刑法的基本原则必须是指导和制约全部刑法活动的原则。
第二节罪刑法定原则一、罪刑法定原则的历史渊源格言:“没有法律就没有犯罪,没有法律就没有刑罚”这一格言最先是由近代刑法学家费尔巴哈于1801年在刑法教科书中用拉丁语表述出来的。
从法律规定上看,罪刑法定原则的最先来源是1215年英王约翰签署的《大宪章》,其第39条规定:“对于任何自由人,不依同一身份的适当的裁判或国家的法律,不得采取任何方法使之破产,不得施加暴力,不得使其入狱。
”这一规定是当时的贵族,僧侣及市民为了抑制国王的专制、保护其既得利益而迫使英王制定的。
外国刑法理论通常认为:现代意义的罪刑法定原则的法律渊源是法国1789年8月26日的《人权宣言》,1791年的宪法及1810年的法国刑法典。
《人权宣言》由17条组成,其第8条规定了罪刑法定原则,即“在绝对必要的刑罚之外不能制定法律,不依据犯罪行为前制定、且颁布并付诸实施的法律,不得处罚任何人。
”这一规定确立了罪刑法定原则的基本方向。
1791年的法国宪法融化了这一精神。
1810年的法国刑法典第4条进一步规定:“没有在犯罪行为时以明文规定刑罚的法律,对任何人不得处以违警罪,轻罪和重罪”。
这是最早在刑法典中规定罪刑法定原则的条文,它的历史进步意义在于使罪刑法定原则从宪法中的宣言式规定变为刑法中的实体性规定。
受法国1810年刑法典的影响,大陆法系国家刑法典纷纷规定了罪刑法定原则。
1948年联合国大会通过的《世界人权宣言》第1条规定:“任何人的任何行为或者不行为,在其发生时依国家法或国际法均不构成刑事罪者,不得被判为犯有刑事罪。
《刑法》第二章
* 刑法基本原则究竟有哪些? 刑法基本原则究竟有哪些?
张明楷教授认为:罪刑法定、平等 适用刑法、罪刑相适应原则。此外,责 任主义原则也是。 责任主义:是指当行为人对侵害 法益的行为与结果具有非难可能性时, 才能将其行为认定为犯罪,而且量刑 不得超出非难可能性的范围和程度。
第二节 罪刑法定原则
(二)实质的侧面 实质的 包括两个方面的内容:一是刑罚 包括两个方面的内容:一是刑罚法规 的明确性;二是刑罚 的明确性;二是刑罚法规的内容的适正的 原则。 后者又包括禁止处罚不当罚的行为 处罚不当 后者又包括禁止处罚不当罚的行为, 禁止不均衡的、残虐的刑罚 禁止不均衡的、残虐的刑罚。 实质侧面主要在于限制立法 面主要在于限制立法权 实质侧面主要在于限制立法权,反对 法亦法, 实质法治的表 法治的表现 恶法亦法,是实质法治的表现。
第二节 罪刑法定原则
3、禁止类推解释 、禁止类推解释 推解释是指:需要判断的具体事实 类推解释是指:需要判断的具体事实 与法律规定的构成要件基本相似时 与法律规定的构成要件基本相似时,将后 者的法律效果适用于前者。 者的法律效果适用于前者。 禁止类推解释既可以由民主主义 禁止类推解释既可以由民主主义解释, 也可以由预测可能性解释 预测可能性解 也可以由预测可能性解释。
刑法本体论之刑法基本原则
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 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
法律主义 罪 刑 法 定 (二) 原 则 的 含 义 形式侧面 禁止溯及既往 禁止类推 禁止绝对不定期刑 实质侧面 刑罚法规的 明确性原则 刑罚法规内 容的适正性 禁止处罚不当 罚的行为 禁止不均衡的、 禁止不均衡的、 残虐的刑罚
5.英美法系,主要体现在程序法中。“正 英美法系,主要体现在程序法中。 英美法系 当的法律程序” 当的法律程序” 6.成为国际人权法上的基本原则。 成 法上的基本原则
第二章 刑法的基本原则
1997年4月修订的刑法典,从完善我国刑事法治、保障人权的需要 出发,明确规定了罪刑法定原则,废止了类推,成为刑法修订和我国刑 法发展的一个里程碑。修订后的,《刑法》在第3条明确规定了罪刑法定 原则,并在其后的刑法修正案以及单行刑法中全面、系统地体现了该原 则: 1、修订的刑法典和其后的刑法修正案以及单行刑法实现了犯罪的法 定化和刑罚的法定化。犯罪的法定化具体表现为:(1)明确规定了犯罪 的概念,认为犯罪是危害社会的、触犯刑法的、应当受到刑罚处罚的行 为。该概念采取形式与实质相结合的方式,明确了犯罪行为的特征。(2) 明确规定了犯罪构成的共同要件以及各种具体犯罪的构成要件,为人们 指引了行为的方向,也为司法机关正确定罪提供了具体的法律依据。刑 罚的法定化具体表现为:(1)明确规定了刑罚的种类,即将刑罚分为主 刑和附加刑两大类,主刑包括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和死刑; 附加刑包括罚金、剥夺政治权利和没收财产。(2)明确规定了量刑的原 则和各种刑罚制度。(3)明确规定了各种具体犯罪的法定刑,确定了行 为人犯罪后接受刑罚措施的范围,为司法机关正确量刑提供了具体的法 定标准,确保犯罪人不受法外用刑。
(3)在刑法的溯及力问题上,采取从旧兼从轻原则。(4)在刑罚的种类上, 允许采用相对的不定期刑。即在刑法对刑罚种类作出明文规定的前提下,可以规 定出具有最高刑和最低刑的量刑幅度,法官有权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在法定的 量刑幅度内选择适当的刑种和刑期。 在传统罪刑法定原则注意罪与刑的法定化的基础上,当今世界各国刑法在确 定罪刑法定原则的内涵时,还特别注重对罪与刑本身合理性的要求。即遵循实体 的正当程序原则,认为代表国民意志的立法机关所制定的成文刑法,内容必须适 当、正当,不得规定处罚不当罚的行为,对犯罪行为不得规定残虐的、不均衡的 刑罚。
第二章-刑法的基本原则
第二章刑法的基本原则◆所谓刑法的基本原则,是指刑法本身所具有的,贯穿于全部刑法规范,必须得到普遍遵循的具有全局性、根本性的准则。
具有指导刑事立法、刑事司法的作用和意义,并体现刑事法制基本精神。
◆其具有如下特征:①一般说来,应是刑法所特有的原则,而不是各个部门法所共有的原则。
但也不排除与其他部门法共同使用同一原则。
②贯穿于刑法始终,具有全局性、根本性的原则。
③是刑法的制定、解释与适用都必须遵循的原则。
第一节罪刑法定原则一、罪刑法定原则的渊源和历史发展1.罪刑法定原则之源起◆根据德国学者修特兰达1911年发表的《罪刑法定主义的原则的历史展开》一文的研究,罪刑法定原则渊源于中世纪的英国大宪章。
英国1215《自由大宪章》第39条规定:“凡自由民除经其贵族依法审判或遵照内国法之规定外,不得加以扣留、监禁、没收财产、剥夺其法律保护权,或加以放逐、伤害、搜查或逮捕”。
这也是日本及我国刑法理论界的通说。
欧洲大陆刑法学界多数学者则认为,近代刑法中的罪刑法定原则是欧洲启蒙思想影响下的产物。
2.罪刑法定原则的历史沿革◆形式主义的罪刑法定原则经历了绝对的罪刑法定原则向相对的罪刑法定原则的转变。
◆绝对的罪刑法定原则要求立法机关制定的有关犯罪和刑罚的规定必须绝对确定,司法人员只能机械地执行既定的法律而不容许作任何的选择和变通,由此演化出四个具体要求:①绝对排斥习惯法的适用②法律绝对不得溯及既往③绝对禁止类推④绝对禁止不定期刑◆相对的罪刑法定原则在刑法的渊源上,由绝对排斥习惯法到允许习惯、判例、条理等成为刑法的间接渊源;在刑法的溯及力上,由绝对不得溯及既往到允许采用从旧兼从轻的原则;在法定刑上,由绝对确定的法定刑到允许采用相对的不定期刑;在定罪根据上,由绝对禁止类推到有条件地适用类推和严格限制的扩大解释3.罪刑法定原则之思想渊源①三权分立学说孟德斯鸠将国家权力分为立法权、行政权、司法权。
在他看来,“当立法权和行政权集中在一个人或同一个机关之手,自由便不复存在了;因为人们将要害怕这个国王或者议会制定暴虐的法律,并暴虐地执行法律。
第二讲刑法的基本原则
第二讲刑法的基本原则刑法的基本原则是在社会科学知识和实践经验的基础上,为了保护人民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秩序和稳定,制定了一系列规定和原则。
一、法定性原则:也被称为法定罪与刑原则,即刑法对犯罪行为和刑罚的规定必须有明确的法律依据。
这一原则体现了法律的确定性和保护人权的原则,确保了国家权力的合法性和限制性。
二、罪刑法定原则:即罪名和刑罚必须由法律予以规定,法律不能溯及既往,也不能追溯;法律不能由行政机关或其他机关随意确定罪名和刑罚。
这一原则旨在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防止滥用刑事权力。
三、犯罪与刑罚相适应原则:也称刑法相对性原则,即刑罚的性质、幅度、期限应适应犯罪的性质、过错和危害程度。
这一原则是刑法中量刑的基本原则之一,保证了刑法的公正性和合理性。
四、罪刑相适应原则:即犯罪与刑罚之间应该有一定的对应关系,罪行越严重,刑罚应该越重。
这一原则体现了犯罪的社会危害程度和刑罚的应有相应,保证了刑事制裁的公正性和合理性。
五、最有利原则:也称有利于被告人原则,即在存在证据相反的情况下,应当对被告人作出利于其自由的判断。
这一原则确保了法律对被告人的保护,防止冤假错案的发生。
六、法无可侵原则:即个人的自由、财产等合法权益不受非法侵害。
刑法依法订明正当的犯罪行为和刑罚,对非法行为和侵害予以制裁,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平正义。
七、罪责一体原则:也称罪责合一原则,即罪与责任是一体的,犯选择犯罪行为时,其行为性质和后果都应受到法律的制裁。
这一原则体现了刑法中的行为主义思想,强调犯罪行为的主观过错和法律的现实力量。
八、罪刑相济原则:即在对犯罪人员采取刑罚制裁的同时,也要提供一系列的刑事后果和教育改造措施,帮助犯罪人员改过自新,重塑正当社会角色。
这一原则体现了人道主义思想,推动刑罚制度的人性化发展。
九、法无假设原则:即在刑事审判中,法院不能根据猜测、怀疑、臆断等推定被告人的犯罪事实。
确凿的证据必须存在,被告人必须有罪的推论必须是以证据为依据的。
第二章 刑法的基本原则
第四节 罪责刑相适应原则
罪责刑相适应原则的含义
• 《刑法》第5条:“刑罚的轻重,应当与犯罪分子所犯罪 行和承担的形式责任相适应。” • 最经典的表述是:重罪重罚、轻罪轻罚、罪刑相称、罚当 其罪。 • 罪责刑相适应原则的含义是,犯多大的罪,就应承担多大 的刑事责任,法院也应判处其相应轻重的刑罚,做到重罪 重罚,轻罪轻罚,罪刑相称,罚当其罪;在分析罪重罪轻 和刑事责任大小时,不仅要看犯罪的客观社会危害性,而 且要结合考虑行为人的主观恶性和人身危险性,把握罪行 和罪犯各方面因素综合体现的社会危害性程度,从而确定 其刑事责任程度,适用相应轻重的刑罚。
真题重现
• 关于罪刑法定原则,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 A.罪刑法定原则的思想基础之一是民主主义,而习惯最能 反映民意,所以,将习惯作为刑法的渊源并不违反罪刑法 定原则 • B.罪刑法定原则中的“法”不仅包括国家立法机关制定的 法,而且包括国家最高行政机关制定的法 • C.罪刑法定原则禁止不利于行为人的溯及既往,但允许有 利于行为人的溯及既往 • D.刑法分则的部分条文对犯罪的状况不作具体描述,只是 表述该罪的罪名。这种立法体例违反罪刑法定原则 • 正确答案:C
罪责自负原则的司法适用
• ⑵ 对共同犯罪案件中各行为人刑事责任的确定, 应当以共同犯罪人预谋范围内的犯罪为依据,令 其承担共同犯罪中各自相应的刑事责任。对于超 出共同预谋范围之外的犯罪,应当由实行者本人 对该罪独立承担责任,其他未参与此罪的人,不 应对其负责。
罪责自负原则的司法适用
• ⑶ 对单位犯罪案件的处理,应严格依照刑法的规定追究 单位及其直接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不能把单位的其他成 员也作为承担刑事责任的主体,对其定罪判刑。 • ⑷ 对于刑法明文规定了犯罪主体范围的犯罪,要严格依 法办事,不能随意扩大犯罪主体的范围,以防累及无辜。
[刑法总论 中国政法大学]第2章 刑法的基本原则
2、基本含义 • 德国刑法学家费尔巴哈将罪刑法定原则经 典地表述为,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 明文规定不处罚,其后,又衍生出一些派 生原则。
• 四、我国刑法中的罪刑法定原则 • 我国刑法对西方国家的罪刑法定原则有了 一定的发展,主要是增加了“法律明文规 定为犯罪行为的,依照法律定罪处刑”, 因此,我国罪刑法定原则的含义包含两个 方面,一是积极方面,一是消极方面。
第二节、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
• 对任何人犯罪,在适用法律一律平等。不 允许任何人有超越法律的特权。 • 定罪平等、量刑平等、行刑平等 • 并不排除根据情况区别对待。
• 二、罪刑法定原则的基础与功能 • 1、理论基础:一般认为,罪刑法定原则的 理论基础是三权分立的学说、心理强制说 和自然法思想,但这只具有历史沿革的意 义,现在,在解释罪刑法定原则的理论基 础时,往往以民主、自由思想和可预知的 理论为其理论基础。
• 2、功能。主要包含两个方面:一是保障善 良公民的自由,在这个意义上,罪刑法定 原则是善良公民的大宪章。另一方面是保 障犯罪人的合法权利。在这个意义上,罪 刑法定原则是犯罪人的大宪章。
第三节、罪刑均衡原则
• 价值蕴涵:公正 • 基本含义:一是刑罚的轻重应当与犯罪分 子所犯罪行相适应;二是刑罚的轻重应当 与犯罪分子所承担的刑事责任相适应。
• • • • • • • •
三、罪刑法定原则的派生原则 1、法律主义 (1)必须是成文法,禁止习惯法和判例法。 (2)规定犯罪与刑罚的法律必须是最高立法机关 制定的法律。 注意:空白罪状并不排斥行政法规。 2、禁止事后(重)法 3、禁止(有罪)类推解释 4、禁止(绝对)不定刑
刑法的基本原则(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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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一、刑法基本原则的概念
刑法本身所特有、贯穿刑法始终、 对刑事立法和刑事司法有全局性的指 导意义的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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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解: 1.法律原则 刑法原则 刑法基本原则
2.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 累犯从重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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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二、刑法基本原则的内容
(一)《刑法》明文规定的基本原则 1、罪刑法定原则 2、适用刑法人人平等原则 3、罪责刑相适应原则
(二) 隐含在《刑法》条文中的基本原则 1、罪责自负、反对株连原则 2、主客观要件相统一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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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罪刑法定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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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一)含义
• 经典表述: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 文规定不处罚。
• 我国刑法典的表述:法律明文规定为犯罪 行为的,依照法律定罪处罚;法律没有明 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不得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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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适用刑法人人平等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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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含义
对任何人在适用刑法上一律平等, 不允许任何人有超越法律的特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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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解:
1、本原则和宪法原则“法律面前人人 平等原则”的关系
2、司法平等而非立法平等。 两种不同表述:适用刑法人人平等原 则、刑法面前人人平等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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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适用刑法人人平等原则的司法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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课堂练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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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① “罪刑” ②“罪行” 填空:
我国刑法规定了( )法定原则, ( )法定原则的经典表述是,“法无明 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 罚”;刑法同时规定了( )相适应原则, 即刑罚的轻重,应当与犯罪分子所犯( ) 和承担的刑事责任相适应;死刑只适用 于( )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
第二章 刑法的基本原则
第一编 刑法总论
刑法本体论之刑法基本原则
王子犯法 与庶民同罪
二、适用刑法人人平等原则的立法体现
(一 ) 刑法总则中的体现 如:刑法第6条关于刑法效力的规定,凡在中华 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犯罪的,除法律有特别规定的以外, 都适用本法。 (二) 刑法分则中的体现 刑法分则规定的各种犯罪及其处罚没有性别、种 族、教育程度、社会地位等的区别,而且刑法对全民 所有制经济与私有制经济、对公共财产与私有财产一 样进行保护。
刑法本体论之刑法基本原则
王子犯法 与庶民同罪
我国刑法第4条明文规定: “对任何人犯罪,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 不允许任何人有超越法律的特权。”
基本含义是:
1.对任何人,只要他没有违反刑法,都平等地受到刑法的保护。
2.任何人犯罪后,无论其家庭出身、社会地位、职业性质、教育 程度、政治面貌、宗教信仰、财产状况如何,都应一律平等地适 用刑法,依法定罪、量刑和行刑,而不允许任何人有超越法律不 受刑事制裁的特权。
罪 刑 法 定 原 则 (二) 的 基 本 内 容
成文法主义(排斥习惯法) 形式侧面
禁止事后法(禁止重法溯及既往)
禁止有罪类推
禁止绝对不定期刑
实质侧面 刑罚法规的 明确性原则 刑罚法规内 容的适正性 禁止处罚不当 罚的行为 禁止不均衡的、 残虐的刑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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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编 刑法总论
刑法本体论之刑法基本原则
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
第一编 刑法总论
刑法本体论之刑法基本原则
罪责越重 刑罚越重
体现在:
1、在立法上,立法者应主要根据犯罪性质、犯罪 情节来规定法定刑,侧重一般预防,兼顾人身危险 性。 2、在量刑时,法官既要根据行为人的犯罪行为, 同时也要考虑人身危险性来裁量刑罚。特殊预防为 主,兼顾一般预防。 3、在执行时,主要考虑人身危险性,侧重特殊预 防。
2024马工程刑法学上册总论刑法的基本原则第二章
的基本原则第二章contents •刑法基本原则概述•罪刑法定原则•适用刑法人人平等原则•罪责刑相适应原则•刑法基本原则关系与协调•总结与展望目录01刑法基本原则概述刑法基本原则定义与特点定义刑法基本原则是指刑法明文规定的、在全部刑事立法和司法活动中应当遵循的准则。
特点刑法基本原则必须是刑法明文规定的,具有全局性、根本性、准则性的特点。
刑法基本原则重要性指导刑事立法刑法基本原则是制定和修改刑法的重要指导,确保刑法的科学性、合理性和进步性。
制约刑事司法刑法基本原则对刑事司法活动具有制约作用,保障司法的公正性、合法性和统一性。
保障人权刑法基本原则强调罪刑法定、适用刑法人人平等、罪责刑相适应等,有利于保障人权,防止刑罚权的滥用。
刑法基本原则体系构成罪刑法定原则01犯罪行为的界定、种类、构成条件和刑罚处罚的种类、幅度,均事先由法律加以规定,对于刑法条文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的行为,不得定罪处罚。
适用刑法人人平等原则02对任何人犯罪,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
不允许任何人有超越法律的特权。
罪责刑相适应原则03刑罚的轻重,应当与犯罪分子所犯罪行和承担的刑事责任相适应。
02罪刑法定原则罪刑法定原则概念及历史发展概念罪刑法定原则是指犯罪行为的界定、种类、构成条件和刑罚处罚的种类、幅度,均事先由法律加以规定,对于刑法条文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的行为,不得定罪处罚。
历史发展罪刑法定原则的思想渊源是三权分立和心理强制说。
但其四字术语的近代起源,却来自1215年英国大宪章和1628年英国权利请愿书中限制王权的部分,天然地限制于刑事领域,后来随着宪政的展开、司法权的独立、心理学的发展而被传播。
法律主义禁止事后法禁止类推解释禁止绝对不定期刑罪刑法定原则内容解析定罪量刑必须以现行法律的规定为准,对于现行法律没有明文规定的行为,不得定罪处罚。
对于法律没有明文规定的行为,即使危害性再大,也不得通过类推解释定罪处罚。
只能适用行为当时有效的法律,原则上不能适用事后制定的法律对行为人定罪处罚。
第二章 刑法的基本原则
中的体现。 3、试论罪责刑相适应原则的含义及在我国刑法 立法中的体现。 4、适用刑法人人平等原则的含义与司法适用。
深度思考题 1、罪刑法定原则对于保护公民人权的意义? 2、罪责刑相适应原则对于预防犯罪的作用? 3、适用刑法人人平等原则的社会基础是什么?
3、实现罪刑法定原则,要求正确进行 刑法解释。包括立法解释和司法解释。 (1)尽量探求立法原意。 (2)当立法原意难以探究或者根据文义可能 得出多种解释结论时,可以对刑法规范作目的 解释,即从考虑刑法规范的设立目的在于惩罚 什么行为、保护什么权益的角度出发作出解释 。 (3)注意语境解释,将刑法用语与其上下文 、其他法条乃至整个法律文本结合起来解释。 (4)进行扩大解释,反对类推解释。 “2001肖永灵案件”
国家还要制定法律? “保护社会生活条件是法律的实质性目 的”——[德]耶林
平等原则的理论根据
平等是人类的理想和愿望 平等是法律的目标,没有平等就没有公正 犯罪是对平等的侵犯,刑法是对不平等的恢
复
适用刑法平等与区别对待:
平等原则不否认区别对待。 区别对待正是正确适用平等原则。 如未成年人、累犯、共同犯罪主犯等。
四、罪刑法定原则的派生原则 1、禁止类推——
龚建平案(主体最后以93条第4种国家工作人员认定) 电子淫秽信息是否淫秽物品(司法解释)
2、禁止重法溯及既往 3、排斥习惯法 4、排斥绝对不定期刑 5、严格解释等原则
五、罪刑法定原则在我国刑法中的体现 要求:罪刑法定化 ,罪刑实定化 ,罪刑明确化。 (一)罪之法定,即犯罪的法定化。 1、对犯罪概念的规定。 13条 2、对犯罪构成要件的规定。 14、15、16、17、 18条 3、对具体犯罪的规定。
第二章 刑法的基本原则
• 我国《刑法》第5条规定:“刑罚的轻重,应当与犯罪分子所犯 罪行和承担的刑事责任相适应。”
• 刑罚的尺度=客观危险性+主观罪过性+人身危险性
法定原则与罪责刑相适应原则的区分与联系。
•
2.我国刑法规定交通肇事罪,若交通肇事致他人30万
元以上财产损失不能赔偿者应入刑,但能赔偿者不入刑。
怎样看这一规定?
• 二、预习题(预习第三章刑法的适用范围)
•
甲为中国人,在国外对外国人犯A罪,依我国刑法犯A
罪法定最高刑为10年有期徒刑,依甲犯罪的具体情况,最
值内涵和基本要求在1997年刑法典中得到了全面、系统的 体现:
• (1)实现了犯罪的法定化和刑罚的法定化 • (2)废除了1979年刑法典第79条规定的类推制度,为罪刑
法定原则得以彻底贯彻实施扫除了障碍
• (3)重申了1979年刑法典在刑法溯及力问题上采取的从旧 兼从轻原则
• (4)在分则罪名规定上相当详备 • (5)在个罪的构成要件以及法定刑上增强了可操作性
第二节 罪刑法定原则
• 例: • 在刑法修正案八生效以前,甲某醉酒驾车,情节十
分严重,被公安机关抓住,只进行了行政处罚,它生效 以后,公安机关能否对其判处刑罚?如果将他一直关到 修正案八生效后还没放出去,公安机关能否依据修正案 其判处刑罚?
• (案例7)
第二节 罪刑法定原则
• 二、罪刑法定原则的立法体现 • 新刑法典第3条明文规定罪刑法定原则,这一原则的价
第二节 罪刑法定原则
第二章 刑法的基本原则
四、罪刑法定原则的派生原则
罪刑法定原则的派生原则包括:
(1)法律主义。
(2)刑法规范禁止溯及既往。 (3)禁止绝对不定期刑。 (4)禁止适用类推。 (5)明确性原则。
(6)实体正当原则。(禁止处罚不当罚之行为)
不当罚行为:①行使宪法权利的行为;
②没有具体被害人的行为?
③极为罕见的行为;
当罚的条件:
二、罪刑法定原则的理论基础 (一)三权分立原则
三权分立原则由孟德斯鸠提出。孟德斯鸠认为国家的立法、行政、司法
三种权力应当由三个不同的机关行使。他的理由是: “当立法权和行政权集中在同一个人或同一个机关之手,自由便不复存 在了;因为人们将害怕这个国王或议会制定暴虐的法律,并暴虐地执行这些 法律。” “如果司法权同立法权合而为一,则将对公民的生命和自由行使专断的 权力,因为法官就是立法者。” “如果司法权和行政权合而为一,法官将握有压迫者的力量。” “如果同一个人或是由重要人物、贵族或是平民组成的同一个机关行使 这三种权力,即制定法律、执行公共决议和裁判私人犯罪或讼争权,则一切 就完了。”
刑罚权的发动没有或缺乏客观的标准,人民的人身、财产的安全完全依
赖与君主和司法官的任意,人权没有保障。
罪刑法定原则的最早渊于英国。1628年的《权利请愿书》中 规定,“国王非依法律的判决,不得逮捕、审讯任何自由民, 不得作出没收的判决。” 法国1789年通过的《人权宣言》对罪刑法定原则作了经典 表述。第5条规定,“法律仅有权禁止有害于社会的行为。凡未 经法律禁止的行为即不得受到妨碍,而且任何人都不得被迫从 事法律所未规定的行为。”第8条规定,“法律只应规定确实需 要和显然不可少的刑罚,而且除非根据在犯法前已经制定和公 布的且系依法施行的法律以外,不得处罚任何人。”
刑法学-第二章 刑法的基本
第三节 平等适用刑法原则
又称为”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 刑法第4条规定:对任何人犯
罪,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不 允许任何人有超越法律的特权
徐建平与丁遐是自由恋爱,两人曾有一个幸福美满 的家庭,一个可爱的女儿,事业上也同甘共苦。但
随着事业的发展,因工作等方面的事情,二人时有 争吵。2002年5月26日晚,二人又发生争吵,丁 遐打了徐建平两个耳光。徐此前喝了些酒,借着酒
劲,一手拿起茶杯击打丁遐头部,一手又使劲按住
丁的后颈部,导致丁遐窒息死亡。之后,徐为掩盖
其行为,将妻子的尸体肢解,抛尸灭迹后潜逃外地, 直至当年11月15日被警方抓获归案。年4月,绍兴 市中级人民法院以故意杀人罪,一审判处徐建平死 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然而就在一审判决前后,近200人上书法院请求枪下留人。他 们的呼吁,缘于徐建平为中国纺织行业、为地方轻纺科技事业 作出过的突出贡献。截至目前,以徐建平名义申报的国家专利 有10项。他主编的《中国轻纺面料图集》,是纺织界广大设计 人员及商贸人员重要的花样选定参考工具书,填补了国内空白。 从1994年10月起在全国试用的计算机辅助设计先进技术,结 束了国内印花布手工传统描稿的历史。绍兴轻纺科技中心有限 公司,是世界上能生产数控印花机的仅有的两家公司之一。此 外,徐建平组织开发的“金昌EX6000”印花电脑设计分色软件, 是当时国内少有的可参与国际竞争的专业软件,仅在绍兴县推 广后,每年轻纺业增加的附加值就达3.5亿元,目前依然占据 着全国纺织业50%左右的市场,还销往许多国家。其主持攻克 的转移印花辊筒雕刻工艺,被科技部列为国家级高新技术项目。 支持开发的数控激光直撞制网机,是国家两个五年计划都没有 攻破的项目,徐建平仅用两年时间就一举攻克。就在关押期间, 徐还争分夺秒赶制技术发明的图文材料,完成了3项实用新型 技术,专家均评价很高。
第二章刑法的基本原则
• 参考范文: 同样“裸聊”,不同结果 随着网络的普及,网上聊天成为很多市民 消遣、交友的重要途径,裸聊也成为一个时髦 的“玩意”。裸聊侵害了社会善良风俗,有一 定社会危害性,关于裸聊是否有罪也成了人们 讨论的焦点。笔者认为,在第一个材料中,张 某裸聊不应定罪;而第二个材料中的方某则应 认定为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一样的裸聊,不 一样的结果,其差别的关键在于刑法中一个重 要原则——罪刑法定原则。
刑法总论 18
自我练习
1.“罪刑法定原则的要求是: (1)禁止溯及既往(_____的罪刑法定); (2)排斥习惯(_____的罪刑法定); (3)禁止类推解释(_____的罪刑法定); (4)刑罚法规的适当(______的罪刑法定)。” 下列哪一选项与题干空格内容相匹配?( ) (2010年卷二单选第1题) A.事前——成文——确定——严格 B.事前——确定——成文——严格 C.事前——严格——成文——确定 D.事前——成文——严格——确定
⑵刑法内容的适当性原则:格言:刑法不理
会琐细之事
①犯罪规定的适当,禁止处罚不当罚行为必要性(严重 至不能容忍、其他手段不足不能) 可能性(客观公正处理 、不利禁止限制合理 、预防抑制效果) ②刑罚规定的适当,禁止残虐不均衡的刑罚 例如 :以被淘汰的肉刑、由“资格刑”取代的名誉刑 7 刑法总论
五、具体运用
刑法总论 11
• 关于上述两个网上“裸聊”案,在司法 机关处理过程中,对于张某和方某的行 为如何定罪存在以下三种意见: • 第一种意见认为应定传播淫秽物品罪 (张某)或者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方 某); • 第二种意见认为应定聚众淫乱罪; • 第三种意见认为“裸聊”不构成犯罪。
刑法总论 12
问题:
(2)预防犯罪理论(目的刑)
刑法的基本原则
我国新修订的刑法明确将刑法的基本原则作为 《刑法》的重要内容,规定了我国刑法的三大 基本原则:即罪刑法定原则、刑法适用人人平 等原则和罪责刑相适应原则。 第二节 罪刑法定原则 罪刑法定原则,也称罪刑法定主义,是刑法 中的最重要的原则。其基本精神就是:法无明 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刑。 换句话说.什么样的行为构成犯罪,对构成犯 罪的行为应当如何处罚, 必须由刑法预先明文规定, 刑法上没有明文规定的行 为,不得定罪处刑。
美国1791年修改的宪法第5条规定:“不依法律规 定,不得到夺任何人的生命、自由和财产。”1810 年法国刑法典第4条首次以刑事立法的形式明确了 罪刑法定原则。以后,资产阶级国家制定的刑法典 相继采纳了罪刑法定原则。发展到现代,罪刑法定 原则已为极大多数国家的刑法所采纳,在联合国 的—些人权规约中,也规定了罪刑法定原则。因此 罪刑法定已成为普遍承认的刑法原则。 · 二、罪刑法定原则的思想渊源 传统的刑法理论认为,罪刑法定原则是建立在三 权分立和心理强制说基础之 上的。孟德斯鸠等启蒙思想 家倡导的三权分立学说, 主张国民委托的立法
四、罪刑法定原则的意义 首先,确定罪刑法定原则,体现了依法治国 的要求。反对那种“以权代法”、“以权压法”、 “以言代法”的“人治至上”的不正常现象,树 立社会主义法制的权威。 其次,确定罪刑法定原则,有助于保障公民 的基本人权。马克思曾经指出:“法典是人民自 由的圣经。”法律没有明文规定的犯罪行为,不 得定罪处刑。这就使公民的基本权利有一个可靠 的保障,“每一个公民都应当有权做一切不违背 法律的事情,除了其行为本 身可能造成的后果外,不 用担心会遭到其他麻烦。”
1948年联合国大会通过的《世界人权宣言》第7条 规定:“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并有权享受平等保 护。” 在我国,平等作为刑法适用的一项基本原则, 其基本含义是:处理刑事案件,对一切公民,不论 其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 教育程度、财产状况等有何不同,都一律平等地适 用刑法。对一切公民,该依法予以保护的,就应当 予以保护,应当依法追究刑 事责任或严惩的,就应予以 追究和严惩,不能因为有一 定的社会地位或职权就享有 特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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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罪刑法定原则的派生原则 (一)、排斥习惯法; (二)、排斥绝对不定期刑; (三)、禁止有罪类推和类推解释; (四)、禁止重法溯及既往; (五)、明确性; (六)、严格解释原则; (七)、实体的正当程序原则。
六、罪刑法定原则在我国刑法上中的体现 刑法第3 刑法第3条规定:法律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 依照法律定罪处刑;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行 为的,不得定罪处刑。 我国学者将该条的前半部分成为积极的罪刑法定, 后半部分成为消极的罪刑法定。 (一)、消极的罪行法定:刑法没有明文规定的 犯罪行为不得定罪处罚。涵义: 1、国家最高权力机关制定的刑事法律是定罪 处刑的唯一法律依据; 2、禁止制定违宪或者违法罪刑法定原则的法 律; 3、刑法不得类推解释和类推适用; 4、禁止重法溯及既往; 5、禁止不定期性; 6、明确性。
第四节、罪责刑相适应原则
背景:1 背景:1)在封建社会,刑罚残忍; 2) 大肆结 果责任和团体责任。 一、罪责刑相适应原则的理论基础 1、 1764年贝卡利亚在《论犯罪与刑罚》一书中, 1764年贝卡利亚在《论犯罪与刑罚》 首次提出了“刑罚与犯罪相对称” 首次提出了“刑罚与犯罪相对称”的原则。提出, 以犯罪对社会造成的危害为标准,构建一个罪刑 阶梯。认为刑罚的目的是阻止罪犯重新犯罪和规 劝他人重蹈覆辙。指出刑罚的有效性在于其必然 性上,而不是残酷性。
2、边沁提倡的罪刑相当原则 用刑罚惩罚犯罪是以恶制恶;边沁将刑罚预 防犯罪的必要限度作为确定罪刑均衡的标准。 3、康德和黑格尔:报应主义刑罚观 康德提倡等量报应;黑格尔提倡等价报应。
二、罪刑相当原则的新发展 1、犯罪实证学派否定罪刑相适应这一原则,提出 刑罚惩罚的是犯罪人,因此应以人身危险性为基础, 提倡刑罚的个别化原则(加罗法洛;菲利等)。 2、在刑法学发展过程中,罪刑相适应原则逐渐地 同刑罚个别化原则相结合,出现了刑罚公正原则。 如俄罗斯联邦刑法典规定了这一原则。
三、我国刑法上的罪责刑相适应原则 第五条刑罚的轻重,应当与犯罪分子所犯罪行和承担的刑事责任 相适应。 1、刑罚的轻重,应当与犯罪分子所犯罪行相适应; 2、刑罚的轻重,应当与犯罪分子承担的刑事责任相适应。 在这两这种,第1项反映的是对犯罪分子科处的刑罚要与其所 犯罪刑相适应,禁止罚不当罪和严刑峻法,要做到罪刑相当。第 2项体现的是刑罚况进行裁量。正确适用减刑、假释、累犯加 重等制度。在共同犯罪、有组织犯罪和单位犯罪中,要根据犯罪 分子所起的作用适用刑罚。
二、罪刑法定原则的思想渊源 (一)、三权分立学说 洛克提出了权 力分为:立法权、执法权和对外权。孟德 斯鸠:立法权、行政权和司法权。 (二)、心理强制说。费尔巴哈于1810 (二)、心理强制说。费尔巴哈于1810 年最先提出了“”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 年最先提出了“”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 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
(二)、积极的罪刑法定:法律明文规定为 犯罪的,依照法律定罪处罚。涵义: 1、 法律明文规定为犯罪的,应依法追究 刑事责任; 2、定罪和处罚,应以刑法为准。
七、罪刑法定原则的司法适用 (一)、正确认定犯罪和判处刑罚; (二)、正确进行司法解释。
第三节 刑罚适用人人平等原则
第四条对任何人犯罪,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 不允许任何人有超越法律的特权。 一、适用刑法人人平等原则的含义 二、适用刑法人人平等原则的具体体现 1、定罪上一律平等; 2、量刑上一律平等; 3、行刑上一律平等。
三、罪刑法定原则思想渊源的发展 (一)、英美法系:正当法律程序 1791年美国宪法修正案第5 1791年美国宪法修正案第5条规定:未经 正当法律程序不得剥夺任何人的生命、自 由或财产。 (二)、大陆法系:罪刑法定原则 继 1810年法国刑法典之后,大陆法系国家相 1810年法国刑法典之后,大陆法系国家相 继将这一原则在立法进行了规定。 四、罪刑法定原则的现代思想基础 (一)、民主 (二)、自由(尊重人权)
第二章 刑法的基本原则
第一节、刑法基本原则的概念和意义 一、刑法基本原则的概念 是指贯穿全部刑法规范、具有指导和制约全部刑事立 法和刑事司法意义,并体现我国刑事法制的基本精神的准 则。 首先,刑法基本原则必须是贯穿全部刑法规范,具有 指导和制约全部刑事立法和刑事司法意义的。 其次,刑法基本原则必须体现我国刑事法制的基本精神, 这就是坚持法治,摒弃人治;坚持平等,反对特权;讲求 公正,反对徇私。 二、意义。指导刑事立法和刑事司法。
第二节、罪刑法定原则
罪刑法定: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 一、罪行法定原则的渊源 (一)、罪刑法定原则的法律渊源 1、1215年英王约翰签署的《大宪章》第39条:凡是 1215年英王约翰签署的《大宪章》 39条:凡是 自由民除经贵族依法判处或遵照国内法律之规定外,不 得加以扣留、监禁、没收其财产、剥夺其法律保护权, 或者加以放逐、伤害、搜索或逮捕。1628年 或者加以放逐、伤害、搜索或逮捕。1628年《权利请愿 书》规定:国王非依法律的判决,不得逮捕、审讯任何 自由人,不得作出没收的判决。 2、在现代意义上罪刑法定的法律渊源。1789年法国 、在现代意义上罪刑法定的法律渊源。1789年法国 《人权宣言》第8条:在绝对必要的刑罚之外不能制定 人权宣言》 法律,不依据犯罪行为前制定且颁布并付诸实施的法律, 不得处罚任何人。1791年法国宪法融入了这一精神。 不得处罚任何人。1791年法国宪法融入了这一精神。 1810年 法国刑法典》 1810年《法国刑法典》第4条:没有在犯罪行为时以明 文规定刑罚的法律,对任何人不得处以违警罪、轻罪和 重罪。
二、罪刑相适应原则的立法体现 (一)、确立了科学严密的刑罚体系 (二)、规定了区别对待的处罚原则 (三)、设置了轻重不同的法定刑幅度
三、罪责刑相适应原则的司法适用 (一)、纠正重定罪轻量刑的错误倾向,把量 刑与定罪置于同等重要的地位; (二)、纠正重刑主义的错误思想,强化量刑 公正的司法观念; (三)、纠正不同法院量刑轻重悬殊的现象, 实现执法中的平衡与协调统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