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大专门委员会和人大常委会工作委员会之区别
对人大机关公文处理实践中几个问题思考
对人大机关公文处理实践中几个问题思考对人大机关公文处理实践中几个问题的思考地方人大机关设立四十年来,人大机关公文逐渐规范,特别是 2000 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印发了《人大机关公文处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人大机关公文处理更加科学统一,较好地为人大及其常委会依法履职和人大工作正常开展提供了服务。
但随着人大事业的不断发展和党政机关公文处理的更加完善,特别是 2012 年 7 月,《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实施后,地方人大机关的公文处理也面临一些新情况新问题,需要在实践中进一步探索、规范。
一、关于两种特有的文种与《条例》相比,“法、条例、规则、实施办法”和“建议、批评和意见”是《办法》规定的人大机关特有的文种。
但在实际运用中却与相关规定有一定的冲突。
关于“法、条例、规则、实施办法”。
法、条例、规则、实施办法等公文的制作,《立法法》进行了规范,有立法权的地方人大对制定和批准“条例”也专门作出了规定。
这些特殊的规定与《办法》中公文办理程序并不完全一致。
同时,这种文种独立性不强,在公布时必须与“命令”、“公告”等组合使用才能生效。
关于“建议、批评和意见”。
机关公文形成的主体必须是机关法人,机关公文必须符合国家标准体式。
人大代表不具备机关法人资格,不能代表人大机关法人。
正因为如此,《条例》也没有把宪法赋予公民在履行批评和建议权利时所形成的书面材料视作公文。
同时,机关公文格式的国家标准规定,公文必须由发文机关标识(发文版头)、公文生效标识(印章)、版记等区别于其他类型文书的特定标志组成。
人大代表提出的建议、批评和意见所形成的书面材料,不符合上述规范。
由此可见,“法、条例、规则、实施办法”和“建议、批评和意见”并不适合按公文处理,可以配合其他文种使用运行,并不会降低它的法定效力。
二、关于行文原则和行文关系关于行文原则。
①人大常委会党组和人大常委会机关党组不宜向下行文,根据《党章》《党组工作条例》的规定,党组是领导机构,讨论决定本单位的重大事项,党组不是一级党委,它只对上级党委负责,和下一级人大及其常委会,以及同级人大机关各部门,没有隶属关系。
人大工作委员会应当正确处理的五种关系
人大常委会工作委员会应当正确处理五种关系吴忠市人大财经委关万林人大常委会的工作委员会是人大常委会的工作机构,在市、县两级不设专门委员会的情况下,发挥好工作委员会的作用对搞好人大工作有着重要意义。
工作委员会具有服务性、工作性、协调性的特点,因此在日常工作中应当处理好五种关系。
调查与监督的关系监督是人大及其常委会的主要职责,调查是实现监督的主要方法和途径。
工作委员会没有直接监督“一府两院”的权力和义务,也不能直接决定任何事项,只能完成委托办理的具体事宜。
但在办理委托事宜过程中需要调查研究,需要全面掌握相关的情况,并向常委会或主任会议提出意见,由常委会或主任会议决定有关事项,这就要求工作委员会要正确处理好调查与监督的关系。
我认为工作委员会在调查研究中能做到早、细、深、透是最好的,也就是说对委托的工作事项早谋划,深入细致地调查,吃透委托内容的精神实质,这样才能向决定事宜的常委会或主任会议提出好建议,充分体现工作委员会的工作质量。
其实,工作委员会调查研究和办理委托事项的过程,也是发挥监督作用的过程,因为向常委会或主任会议提出意见和建议的过程中,已经包含了工作委员会依法开展监督的内容。
为了充分发挥工作委员会的作用,人大常委会应当给工作委员会更多开展调查研究的条件和机会。
督导与督查的关系人大及其常委会形成的决议、决定和审议意见,“一府两院”不仅必须办理,还要严格按程序办理。
常委会的调查、检查和视察也不同与一般的工作调研,它更严肃、更庄重、更注重依法办理的程序。
工作委员会作为人代会、常委会和主任会议闭会期间的工作机构,要落实好人代会、常委会和主任会议委托办理的事项,不仅要督查“一府两院”抓落实,更要指导“一府两院”按规定、按程序落实,这就要求工作委员会要正确处理好督导与督查的关系,要在督导中体现督查,在督查中加强督导。
只有处理好督导与督查的关系,才能搞好与“一府两院”的工作协调,才能把人大的各项决议、决定和审议意见落到实处,才能更好地为人代会、常委会和主任会议服务。
法考《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复习题集(第417篇)
2019年国家法考《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职业资格考前练习一、单选题1.关于完善立法体制,下列哪一说法是错误的?A、凡立法涉及重大体制和重大政策调整的,必须报党中央讨论决定B、党中央向全国人大提出宪法修正案,依照宪法规定的程序进行宪法修改C、建立全国人大专门委员会、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为主导,组织有关部门起草综合性、全局性、基础性等重要法律草案制度D、明确立法权力边界,从体制机制和工作程序上有效防止部门利益和地方保护主义法律化>>>点击展开答案与解析【答案】:B【解析】:①依法治国必须坚持党的领导,党的领导主要体现在政治、政策、思想、决策、人事等宏观方面。
故A选项正确。
②我国宪法规定,全国人大常委会或者1/5以上的全国人大代表有权提出宪法修正案,全国人大全体代表2/3以上同意后通过。
故B选项错误。
③依法治国要求立法工作必须由立法机关主导。
立法的各个程序:提案、审议、表决通过、公布均应当由人大主导。
因此,必须建立全国人大专门委员会、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为主导,组织有关部门起草综合性、全局性、基础性等重要法律草案制度。
故C选项正确。
④法律应当反映人民意志和人民利益2.关于依法治国,下列哪一认识是错误的?A、依法治国要求构建科学完善的权力制约监督机制B、依法治国要求坚持“法律中心主义”,强调法律在治理和管理国家中的作用C、实施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必须坚持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D、依法治国要求党必须坚持依法执政,正确领导立法、保证执法、带头守法>>>点击展开答案与解析【答案】:B【解析】:①依法治国的内涵包括五大法治实践步骤:立法、司法、执法、守法、法律监督。
法律监督要求建立科学完善的权力监督制约机制,包括权力制约权力、权利制约权力,以及道德的制约。
故A选项正确。
②依法治国要求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的有机统一,具体包括:第一,充分发挥依法治国方略在全面推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中的重大作用。
论人大专门委员会的性质和法律定位
论人大专门委员会的性质和法律定位作者:周长鲜来源:《人大研究》 2017年第4期周长鲜人大专门委员会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
在过去60 多年的发展历程中,人大专门委员会经历了正反两方面的考验和磨练,成为党和国家落实国家政策的重要工作机构。
但随着社会结构由单位制向社区制的逐渐转型,以及人民民主利益需求在文化和环保等方面的多元化发展,使我们不得不重新反思人大专门委员会在新的历史时期的性质和法律地位。
这不仅需要避免许多西方议会制国家基于党派竞争而分配专委会席位的诸多缺陷,而且要为满足国家政策制定的民主需求与共和需求而建立起制度化的社会联结,进而为凝聚民心民智以及促进国家政治制度的认同而建立制度化的长效机制。
一、追溯:人大(议会)专委会的制度设计专门委员会(以下简称专委会),在代议民主制理论和实践发展中的作用是不可或缺的,是代议民主制落实的具体制度安排之一。
从词源上而言,“民主”与“代议”其实是一对非常复杂的组合。
创立于公元前五世纪时期的古希腊城邦雅典,“民主”于其伊始在希腊语中的直意为人们能直接“干完就了事”(direct rule by the people, getting things done)的简单法则[1],连直接对应它的拉丁语都很难找到;而“代议”(representative)却源于拉丁语,意为代表他人意愿的行权行为,连与其可直接对应的希腊语都是很难找到的。
作为这两个结构要素的组合,代议民主制作为区别于直接民主制的一种形式,有着非常显著的重要特征:(1)人民主权通过对代表的选举授权而得以运行;(2)代表与人民之间存在着一定的权利义务关系;(3)得通过选举机制来保障人民代表的言行能遵照人民的意志;(4)须有广泛的分支机构,能使代议民主制建立在政治平等的基础之上[2]。
正是这种制度设计上的特点,尤其是基于人民主权而构建政治机构和制度的设计,使得代议民主制自诞生以来就获得了广泛认可,几乎所有的现代西方民主国家都确立了代议民主制度,这也使看似复杂的许多西方国家政治制度具有一些共同的政治基础:在德国、意大利、芬兰、奥地利、印度、新加坡等国实行的是议会制共和制,其议会是国民的代议机关,拥有立法、组织和监督政府等权力。
全国人代会及地方各级人代会的工作特点和人员构成
全国人代会及地方各级人代会的工作特点和人员构成1.全国人大概述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设立常务委员会,作为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的常设机关,是我国人民代表大会组织制度的一个重要特点。
国外议会,无论是一院制的,还是两院制的,每院一般都设有常设委员会,但它是工作机构,不能作出任何有法律效力的决定。
而我国的全国人大常委会则不同,它在全国人大闭会期间,行使宪法和法律规定的职权,制定法律、作出决定并监督其实施。
全国人大之所以设常委会,是由我国的具体国情决定的。
我国是一个地域辽阔,人口众多的多民族国家,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性质要求其代表具有广泛的代表性,代表人数必须维持一定的规模,所以选举法规定,全国人大代表不超过3000名。
但代表人数太多,而且又不是专职的,大多都有自己的本职工作,就不便于经常开会行使职权,于是规定每年一般只召开一次会议,会议也不能开得过长,一般15天左右。
因此,为了充分发挥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的作用,保证国家机器正常有效运转,就在代表大会中选举产生出一个人数较少的,便于经常召集会议、行使职权、讨论决定有关事项的机构,这就是全国人大常委会。
最近几届,常委会组成人员都在155人左右。
常委会一般每两个月举行一次会议,每次会期7天左右,这样一年就有40多天开会。
可见,全国人大设常委会,是为了解决全国人大代表数量较多,不便于经常开会,会期又短,不能及时、有效发挥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的作用而设立的。
所以,彭真同志说,〖BF〗我国国大人多,全国人大代表不宜太少;但人数多了,又不便于进行经常的工作。
全国人大常委会的组成人员是全国人大的常务代表,人数少可以经常开会,进行繁重的立法工作和其他人大经常性的工作,可以在全国人大闭会期间,及时对国家的一系列重大问题作出决定。
2.全国人大常委会与全国人大是什么关系?全国人大常委会是全国人大的常设机关,在全国人大闭会期间,行使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权。
但这并不是说,全国人大常委会是一个独立于全国人大之外的最高国家权力机关。
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机构设置调研
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机构设置调研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机构设置调研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机构设置问题及建议我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确立后,从1954年宪法产生至1979年在这25年间没有地方人大常委会。
20多年的实践证明,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大不设常委会,不仅不利于经常性地发挥地方各级人大代表作用,而且地方各级人代会基本一年召开一次,地方各级人民委员会既是地方各级人大的常设机关,又是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自己监督自己,不利于“一府两院”发现问题、解决问题,更谈不上“一府两院”接受人大的监督;人代会闭会期间,政府领导人员、组成人员缺员时由上级政府任命、本级政府决定任命,也不利于地方各级政府干部培养宪法法律意识和民主意识。
为了防止这些不利现象的产生,1979年7月,五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通过修正1978年宪法的决议,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大设立常委会,并将此规定写入同日通过的《地方组织法》。
从1979年下半年起,县级以上地方人大陆续建立了常委会。
1982年宪法确认了这一决策,并明确规定了县级以上地方人大常委会的组成和职权。
然而,我国的地方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的机构设置和名称五花八门,从而使人们对地方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的机构名称表述不正确的现象时有发生,这不仅反映人们对宪法法律和人大知识的不熟悉,而且也反映地方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机构设置和名称存在不规范的问题,极大地影响了地方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职权正确行使。
当下要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及和谐社会,有必要对地方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的机构设置和名称进行规范和统一。
一、主要问题(一)机构规格不统一。
地方组织法第三十条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自治州、设区的市人民代表大会根据需要,可以设法制(政法)委员会、财政经济委员会、教育科学文化卫生委员会等专门委员会。
各专门委员会接受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领导;在大会闭会期间,受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领导。
”地方组织法第五十三条规定:“常务委员会根据工作需要,设立办事机构和其他工作机构。
工作常识:人大及其常委会四类常用语辨析
工作常识:人大及其常委会四类常用语辨析一、组织机构常用语人大、人代会、人大常委会、专门委员会、工作委员会人大和人代会是两个不同的概念。
人大是人民代表大会的简称,是国家权力机关;人代会是人民代表大会会议的简称。
人大常委会是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简称,是本级人民代表大会的常设机关;通常称“人大及其常委会”是指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
专门委员会是本级人民代表大会的组成部分,有向本级人大及其常委会提出议案的权力,是本级人民代表大会的常设机构,在大会闭会期间受本级人大常委会领导,协助常委会行使职权,专门委员会成员在本级人大代表中选举产生,由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委员组成。
工作委员会是本级人大常委会的工作机构,在闭会期间协助本级人大常委会做好相关工作,由人大常委会任命产生,由主任、副主任、委员组成。
人大主席团、人大主席、人大主席团主席人大主席团是县级及以上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的会议召集人、主持人,主席团互推若干人轮流担任大会的执行主席,主席团推选常务主席若干人,召集并主持主席团会议。
人大主席是乡镇一级人民代表大会主席的简称,人大主席不能等同于人大主席团主席,因为人大主席团不是常设机构,但乡镇人代会闭会期间乡镇人大主席团要履行职责。
平常所说的人大主席团主席是不规范的,有两个歧义:一是将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人大主席团成员误称为人大主席团主席;二是将乡镇人大主席误称为乡镇人大主席团主席。
二、职务常用语人大代表与人民代表人大代表是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简称,是一个特定的概念,是对一种专门职务的特称,人大代表的产生,要经过严格的法律程序且其肩负着相应的法定职责。
人大代表执行的代表职务具有政治性、人民性、法定性、常任性、工作性、兼职性和保障性等特征。
人民代表则是一个很宽泛的概念。
“人民”是一个政治概念。
凡是能代表某一方面的人民群众,都可以称为“人民代表”,而不需要按国家法律程序产生,也没有相应的法定职责。
因此,将人大代表称为“人民代表”是不符合法律规范的。
专门委员会
• 性质 专门委员会不具有权力机关的性质,而是 在权力机关领导下担负某种专门任务的机 构。专门委员会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常 设性工作机构 。
历史发展
•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从第六届全国人民代 表大会起设有民族委员会、法律委员会、财政经 民族委员会、 民族委员会 法律委员会、 济委员会、教育科学文化卫生委员会、 济委员会、教育科学文化卫生委员会、外事委员 会、华侨委员会等6个委员会。 华侨委员会等 个委员会。 个委员会 • 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除设置上述专门委员会 外,增设了内务司法委员会 内务司法委员会。 内务司法委员会 • 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又增设了环境保护委员 环境保护委员 会。 • 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又增设了农业与农村委 农业与农村委 员会。 员会
专门委员会
• 主要职责为: • (一) 拟订和提出有关议案,主要是涉及与本委员会相关的重大事项。 • (二) 研究和审议有关议案。按照有关法规的规定,由专门委员会研究 和审议的议案有两种:一种是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常委会、 各专门委员会、本级人民政府提出的,对这一类议案专门委员会主要 审议议案提出的合法性,并向主席团或主任会议提出审议意见的报告, 对涉及全局的重大事项,提出是否列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或常委 会会议议程的意见;另一种是由本级人大代表或常委会组成人员依法 联名提出的议案。 (三)审议本级人大或常委会交付的质询案,听取受质询机关的答复, 必要时提出报告。 • (四)协助本级人大常委会对 “一府两院”依法行政、依法办事的情况进行督促和检查,发现 问题,及时提出建议、批评、意见,依法督促政府、两院改进工作。 • (五)加强与人大代表的联系,认真办理代表的建议、批评和意见。 此外,专门委员会还对法规及政策性文件进行备案审查。
关于地方人大专门委员会的性质、特点等探讨
关于地方人大专门委员会的性质、特点等探讨作者:崇连山来源:《人大研究》2013年第03期地方人大专门委员会是我国人民代表大会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人民代表大会的常设专门机构。
在我国人大的组织结构中,各级人大设立的专门委员会分为两类:一类是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设立的计划、预算审查委员会和议案审查委员会;另一类是根据地方组织法规定设立的,在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继续开展工作的专门委员会。
设立地方人大专门委员会,是进一步健全和完善人大制度,充分发挥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职能作用的重要组织措施。
从目前各地的实际情况看,大多数省、自治区、直辖市、自治州、设区市的人大按法律规定设有法制委员会、财经委员会、教科文卫委员会。
有的地方人大还设立有农业和农村委员会、城乡建设委员会等。
在少数民族聚居、多民族杂居以及少数民族较多的地方,大都设立了民族委员会。
在一些侨乡或华侨较多的地方,大都设立了侨务委员会。
也有的地方将民族、侨务、外事综合设置为民族侨务外事委员会。
地方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究竟应当设置哪些专门委员会,由于我国各地情况很不一样,法律未作出统一规定,各地可以根据本地的实际情况,按照精简、效能的原则,自行决定。
为更好地发挥国家权力机关的职能作用,加强人大专门委员会建设,保证人代会和常委会会议期间工作的有效衔接,为人大及其常委会依法行使职权提供组织保证,很有必要对地方人大专门委员会的性质、特点、职权和作用进行法律研究和工作实践上的探讨。
一、地方人大专门委员会的性质地方组织法第三十条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自治州、设区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根据需要,可以设立法制(政法)委员会、财政经济委员会、教育科学文化卫生委员会等专门委员会。
各专门委员会受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领导;在大会闭会期间,受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领导,对地方人民代表大会负责。
各专门委员会的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和委员的人选由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在代表中提名,大会通过,在大会闭会期间,地方人大常务委员会可以任免专门委员会的个别副主任委员和部分委员,具体方式由主任会议提名,常务委员会会议通过。
全国人大和常委会的区别
全国人大和常委会的区别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全国人大的性质和地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又是国家的立法机关。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
全国人大的职权①宪法修改权和监督权。
宪法的修改由全国人大常委会或者1/5以上的全国人大代表提议,并由全国人大以全体代表的2/3以上的多数通过。
1982年宪法已经过四次修改。
全国人大是进行宪法监督的最高机关,其内容主要有两个方面:第一,监督各项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以及各种规章是否符合宪法的原则和条文规定;第二,监督一切国家机关、武装力量、各政党和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的行为是否违反宪法。
②基本法律的制定权和修改权。
基本法律是为宪法实施而由全国人大制定的最重要的法律,主要包括民刑法律、诉讼法、组织法、选举法、民族区域自治法、有关特别行政区的立法等。
③中央国家机关组织权。
全国人大选举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副委员长、秘书长和委员,选举国家主席、副主席,选举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最高人民法院院长、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根据国家主席的提名,决定国务院总理的人选,根据国务院总理的提名决定国务院副总理、国务委员、各部部长、各委员会主任、审计长和秘书长的人选;根据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的提名决定中央军委副主席和委员的人选。
对于以上人员,根据全国人大主席团或者3个以上的代表团或者1/10以上的代表的罢免案,全国人大有权依照法定程序,在主席团提请大会审议并经全体代表过半数的同意后,予以罢免。
④国家重大问题决定权。
全国人大有权审查和批准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以及有关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告;审查和批准国家预算和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批准省、自治区和直辖市的建置;决定特别行政区的设立及其制度;决定战争与和平问题;等等。
⑤最高监督权。
全国人大有权监督由它产生的其他国家机关的工作,这些国家机关都要向全国人大负责,并报告工作。
人大专门委员会和人大常委会工作委员会之区别
于人大系统的机构 , 但其法律依据 、 产生方式 、 组成 机构 , 是 由本级 人大选举 产 生 , 在 大会期 间受 本级人 人员 、 领导机关 、 工作方法 、 法律地位 以及职权职责 大领 导并 对它负 责 , 闭会期 间则受 常委会 领 导 ; 工 作 都 是不 同 的。 委员会 由本级人大常委会任命产生 , 是本级人大常
廑 鲤 塞
人 大 专 门 委 员 会 和 人 大 常 委 会 工 作 委 员 会 之 区 别
口 王 华 宁
现实 中常 有人弄 不清 人大 专 门委员会 和人 大 常 人大 常委会 机关 工作人 员 。 委 会工 作委 员会有 什 么区别 , 其实 , 二者 虽然 都是属 三、 领导 机 关 不 同 。专 门委 员会 是 人 大 的常设
一
、
机 构 设 置 的 法律 依 据 不 同 。 专 门委 员会 的 委会 的具体工作部 门, 是在常委会的领导下开展各
设置 , 宪 法第 七 十 条规 定 : “ 全 国人 大设 立 民族 委员 项工作 的。
会、 法律委员会 、 财政经济委员会 、 教育科学文化卫 四、 工作 方 法 不 同。 专 门委 员会 是 集 体行 使 职 生委员会 、 外事委员会 、 华侨委员会和其他需要设立 权 , 实 行少 数服从 多数 的原则 ; 而 工作委 员会 是一个 的专 门委员会 。 在全 国人 大闭会期间 , 各专 门委员 工作 机构 , 实行 首长负 责制 。 会 受全 国人 大常委 会 的领导 。 ” 地方 组织 法第 三十条 五、 法律 地 位 不 同。专 门委 员会 的所有 组 成 人 规定 : “ 省、 自治 区 、 直辖 市 、 自治州 、 设 区的市 的人 大 员均 是 同 级人 大代 表 , 甚 至 有相 当部分 组 成 人员还 根 据需要 , 可以设 法制 ( 政法 ) 委员会 、 财 政经 济委员 是 同级 人 大常 委会 的委员 。在代 表 大会 召开期 间 , 会、 教 育科 学 文 化 卫 生 委员 会 等 专 门委员 会 。 各专 专 门委 员 会 和 其 常委 会 共 同受 代 表 大 会 的 直 接领 门委员会受本级人大领导 ; 在大会闭会期间 , 受本级 导 , 是 两个 产 生程 序 不 同和各 自作用 不 同的平 行机 人 大 常 委会 领导 。 ” 另外 , 法律 还 规定 了两个 特 殊 的 构 。即各 专 门委 员会 在代 表大会 期 间不受 人大常 委 专 门委员会 , 一是关 于特定 问题调查 , 可组织“ 特定 会的领导 , 直接对代表大会负责。大会闭会期间 , 专 问题 调查 委 员会 ” , 这 是一 个 非 常设 的 临时 机构 , 随 门委员 会 受本 级人 大 常委 会 的领 导 , 但 这 里需 要 注 着 特定 问题 调查 的完结 而终 止 ; 二是“ 代 表资 格审查 意 的是 , 人 大 常委 会 对各 专 门委 员 会 的领 导是 有 限 委 员会 ” , 这 是 一个 常设 的特 定机 构 , 特 定 的职 责就 领导 ( 即 时限性 领导 , 就是法 律上 常讲 的时 间效力 问 是人大代表的选举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工作委员会 题 ) , 不是 完整领 导 。而工作 委员 会隶 属于本 级人 大 的设置 , 地方组织法第五十三条也有 明确规定 : “ 常 常委会 , 完 全受 本级 常委会 的领导 。因此 , 在 法律地 委会根据工 作需要 , 设 立 办 事 机 构 和 其 他 工 作 机 位上, 专门委员会的法律地位要高于工作委员会 。 构。 ” 这里的“ 工作机构” 即为“ 工作委员会” 。 从上可 六、 职权 职责 不 同。从工 作职 责上看 , 专 门委 员 以看 出 , 根据 宪法 和地 方组 织法等 法律 规定 , 各级 人 会 其职 责 有 两项 , 一 是在 本 级人 大 及其 常 委会 的领 大系统的“ 专 门委员会” 与“ 工作委员会” 两类机构的 导 下 , 研究 、 审议 和拟 定 有关 议 案 , 二是 接 受本 级 人 法律依据截然不同, 不能混淆 。 大 及其 常 委会 的授 权 , 对 属 于本 级 人大 及 其 常委会 二、 机 构 产 生方 式 和 人员 组成 不 同。从 产 生方 职权 范 围内 同本 委员会 有关 的 问题 , 进行 研究 调查 , 式看专门委员会 由人大主席团提名 , 人 民代表大会 提出建议 , 并具体承办和组织实施本级人大及其常 全体会议表决通过 ; 而工作委员会则是 由人大常委 委会 职权 范 围内 的与本委 员会相 关 的具 体 工作 。也 会 主任 会议 提 名 , 人 大常 委会 表 决 通过 。从人 员 组 就是专 门委员会有提议案和审议交付议 案的权力 ; 成来看 , 专门委员会采用委员会制 , 由主任委员 、 副 而工作 委 员会 是本 级 人 大 常委 会 的具体 工 作 机构 , 主任委员和委员组成 , 组成人员是从同级人民代表 其职责主要是在本级人大常委会的领导下 , 承办本 大会代表中选举产生的; 而工作委员会则由主任 、 副 级人 大 常委会 和 主任会议 交付 的与本 工作 机构 相关 既没有提案权 , 也没有审议权。 主任 和委员组成 , 其组成人员是由人大常委会任命 的具体事务 , 产生的 , 且组成人员不一定是本级人大代表, 但都是
第二节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代表大会制定的最重要的法律。 宪法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和修 改刑事、民事、国家机构的和其他的基 本法律。 民法、刑法、民诉、刑诉、经济法、行 政法俗称六大基本法
3、决定权。
包括:
人事决定权(选举,决定,罢免) 财政决定权(审查、批准) 其他重大问题决定权(审查,批准,决 定)
问题:三种决定权各自的含义?
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一)、性质、地位: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是全国人 民代表大会的常设机关,也是行使国家立法 权的机关。受全国人大监督,向全国人大负 责。
(二)、组成和任期:
组成:委员长1人、副委员长若干人、秘书 长1人、委员若干人。
参考资料P146
1、组成人员中应当由适当名额的少数民 族代表。 2、常务委员会的组成人员一律不得兼任 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的职 务。 问题:为什么?
(三)、职权
1、修改宪法,监督宪法实施。 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 只有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才有修改宪法的权力。 必须经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全体代表的三分之二 以上的多数通过。
问题:自1982年宪法公布以来,有过几次修正? 共有多少条修正案?
2、制定和修改基本法律。
基本法律即以宪法为根据的由全国人民
1954年9 月~1959年 4月
12 26 人
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
刘 少 奇
一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 (1954年9月) 一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 (1955年7月) 一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 (1956年6月) 一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 (1957年6月) 一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 (1958年2月) 二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 (1959年4月) 二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 (1960年3~4月) 二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 (1962年3~4月) 二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 (1963年11~12月) 三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 (1964年12月~1965年1月) 四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 (1975年1月) 五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 (1978年2~3月)
人大专门委员会作用
改革全国人大各专门委员会工作机构的思路我国政治体制改革的核心,是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各专门委员会,是我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中最重要的组织结构,也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行使各项职权的组织基础。
关于全国人大各专门委员会的任务,宪法第七十条第二款规定:“各专门委员会在全国人大和全国人大常委会领导下,研究、审议和拟订有关议案。
”全国人大组织法根据宪法的规定,对各专门委员会的任务作了规定,其中之一为:“审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交付的被认为同宪法、法律相抵触的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和命令,国务院各部、各委员会的命令、批示和规章,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和它的常务委员会的地方性法规和决议,以及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政府的决定、命令和规章,提出报告。
”因此,根据宪法和全国人大组织法的规定,完善全国人大各专门委员会工作机构,是人民代表大会组织体制改革的重要内容。
一、我国人大专门委员会工作机构的特点与各国立法机关专门委员会工作机构相比较,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各专门委员会工作机构的特点是:首先,各专门委员会设立统一的工作机构,负责安排和协调工作人员为专门委员会服务的工作,专门委员会需要工作人员协助或提供服务的范围、方式、人员,均由工作机构根据委员会的工作负责统一安排和确定。
专门委员会委员个人没有自己的工作人员,也不直接的要求专门委员会的工作人员为其承担某些方面的具体事项。
因此,专门委员会工作机构不实行个人制,而是集体制度。
这个特点与英国议会下议院选任委员会工作人员及其机构相似,与美国国会常设委员会工作机构人员全部实行聘任制,有着很大的区别。
其次,专门委员会工作人员一般长期在本委员会工作机构任职,直至退休,不转到其他专门委员会工作机构。
在少数情况下,专门委员会的工作人员可以作为岗位职务交流轮岗,到其他工作任务接近的专门委员会的工作机构任职。
在个别的情况下,也可到政府有关部门或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有关岗位任职。
关于地方人大专门委员会的性质、特点等探讨
团提名 , 大会 通 过 ; 而 后者 的组成 人 员则不 一定是 本 级 人 大 代表 , 其负 责 人 只需 人 大常 委会 会 议 任命 即 可 。第 四 , 隶属 关 系 不 同 。前 者 和人 大 常委 会 都 是
割鏖班究
关 于 地 方 人 大 专 门 委 员 会 的 性 质 、 特 点 等 探 讨
口 崇连 山
地方人大专 门委员会是我 国人 民代表大会的重 立法制( 政法) 委员会 、 财政经济委员会 、 教育科学文 要组成部分 , 是人 民代 表 大会 的常设 专 门机 构 。在 化卫生 委员 会 等专 门委 员会 。各专 门委 员会 受本级
计划 、 预算审查委员会和议案审查委员会 ; 另一类是 责。各专门委员会 的主任委员 、 副主任委员 和委员 根据 地 方 组织 法 规 定设 立 的 , 在 人 民代 表 大会 闭会 的人选 由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在代表中提名 , 大会
期 间 继续 开展 T作 的专 门委 员会 。设 立地 方人 大专 通过 , 在 大会 闭会期 间 , 地 方 人大常 务 委员会 可 以任 门委 员会 , 是进 一 步健全 和完 善人 大制 度 , 充分 发挥 免专 门委 员会 的个别 副主 任委 员 和 部分 委 员 , 具 体 地 方 人大及 其 常委会 职能 作用 的重 要组织 措施 。 方式 由主 任会 议 提名 , 常 务委 员 会会 议 通过 。上述
些 专 门委 员会 , 由于我 国各地 情况 很不 一样 , 法律 未 机构和工作机构 。它们虽然都是为本级人大及其常 但二 者 之 间 作 出统一 规定 , 各地 可 以根据 本地 的实 际情 况 , 按 照 委会 服 务 并有 着 广泛 业 务联 系的 机构 ,
市人大常委会机关内设机构
市人大常委会机关内设机构、职能配置作者:admin 来源:本站原创时间:2005-3-2 15:53:50一、机构设置(一)市人大专门委员会及其内设机构市人大现有的2个专门委员会,即市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市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
市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市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和计划预算科,均为正科级。
(二)市人大常委会办事机构及其内设机构市人大常委会现有的办公室、5个工作委员会均为正县级。
1.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及其内设机构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下设4个职能科:秘书科、信访科、综合调研科、接待科,均为正科级。
2.市人大常委会工作委员会及其内设机构市人大常委会现有5个工作委员会机构,即市人大常委会选举任免联络工作委员会、农业和农村工作委员会、城乡建设环境与资源保护工作委员会、教育科学文化卫生工作委员会、外事华侨民族宗教工作委员会。
以上5个工作委员会各下设办公室,均为正科级。
机关党委为正处级机构。
二、主要职责(一)市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1、向市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或市人大常委会提出属于市人大职权范围内同本委员会工作有关的议案。
2、负责审议和办理市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或市人大常委会交付的有关内务司法方面的议案,并提出报告。
3、负责审议市人大常委会交付的有关内务司法方面被认为同宪法、法律、法规和规章相抵触的决定、决议和命令等规范性文件,并提出报告。
4、负责审议市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或市人大常委会交付的有关内务司法方面的质询案,听取受质询机关对质询案的答复,向市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或市人大常委会提出报告。
5、负责对属于市人大职权范围内同本委员会工作有关的问题,进行调查研究,提出意见和建议。
6、协助市人大常委会对市政府、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和内务司法部门进行工作监督和法律监督。
听取内务司法部门的工作汇报和专题汇报,提出意见和建议。
对同本委员会工作有关的法律、法规的实施情况进行检查,并向市人大常委会提出报告。
自考当代中国政治制度复习资料
第一章1.政治制度的特点(1~2)2.政治制度与社会经济、文化制度的关系(3~4)3.当代中国政治制度的三个层次(5~6)4.政治制度与政治体制的关系(7~8)5.我国政治体制改革的三个目标(8)第二章1.建国初期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的法律地位(14)2.我国社会主义经济制度基本确立的标志(17)3.1956-1966年其间我国政治制度发展的主要特点(18)4.国家的实质255.当代中国的国家制度及其实质26~276.人民民主专政的特点27~287.人民民主专政的历史任务29第三章1.国家形式的含义302.国体与政体的关系30~313.国家政权组织形式的类别314.当代中国的国体与国家结构形式345.我国实行单一制国家结构形式的原因及其特点或结构层次34~366.当代中国国家机构的组成417.中国国家机构设置的原则43第四章1.当代资本主义国家选举活动的主要特征472.当代中国选举制度的原则52~553.我国第一部选举法诞生的时间与名称494.选举法规定投票的类型555.我国实行直接选举的范畴556.公民对选民名单有不同意见的处理方式587.选举委托的类型598.人民解放军选举人大代表的特点639.人大代表执行职务的主要保障65第五、六章1.为什么说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我国的根本政治制度70~712.宪法修改的机构与条件733.全国人大临时会议召开的条件744.全国人大主席团的法律地位755.委员长会议的性质816.我国地方性法规的权限规定937.地方各级人大的职权938.地方各级人大选举时候选人提名的规定959.县级人大常委会的组成9710.乡级人大的工作机构104第七章1.国家元首法律地位的类型与形式类型114~1152.建国初期我国国家元首的表现形式1163.中国国家主席的候选人条件、提名、继任与补选、法律地位的规定120~1214.中国国家主席的对内与对外职权122~124第八、九章1.国家行政的性质126~1282.国务院的法律地位1293.国务院的立法权类型1324.国务院的职能134~1355.国务院机构改革的原则1426.国务院办事机构的类别1447.行政首长负责制的内容与原则148~1498.总理负责制的内容1499.国务院常务会议的组成与任务15110.国务院工作规则的主要内容152~15511.缺位与越位的概念16612.地方政府的派出机关17013.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关系的本质、模式与原则181~18414.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的政治与经济关系185~18715.分税制的内容187第十章1.当代中国存在民族问题的原因及性质192~1932.中国解决民族问题的基本原则与政策194~1963.中国民族区域自治政策的制定依据与特点196~2004.我国民族自治的层次1985.我过民族自治制度中自治权的立法权2056.我过民族区域自治的优越性209~210第十一章1.一国两制的概念与内容214~2152.特别行政区的法律地位215~2163.中央人民政府在特别行政区形式的权力216~2174.特别行政区基本法修改的提案权的条件规定2185.特别行政区的自治权的内容218~2206.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的任职条件、法律地位与职权220~2247.行政长官决策咨询机构的性质与廉政公署的主要职责224~2278.特别行政区的立法会及医院的职权与司法制度的原则230~235第十二章1.我国审判制度的基本原则与基本内容240~2432.人民陪审员的条件与参与242~2433.我国的审判组织形式2464.检查机关的活动原则2515.刑事诉讼中检查机会的特殊地位2526.检查机关对民事与行政诉讼的参与253~2547.检查长的任免2588.侦查的含义与任务259~2609.侦查的强制措施26110.律师的从业资格与执业资格262~26311.律师事务所的设立条件与类型265~26612.公证的概念与程序269~27113.法律援助的概念与条件272~274第十三章1.我国武装力量的领导机构2752.中央军委的总部机关设计2783.军衔的类型与级别284~2854.兵役制度的含义与新兵役制度的内容289~2925.我国军队政治工作制度的主要内容293~295第十四、五章1.资本主义国家政党的主要类型和作用297~2982.中国共产党的性质与三个代表的内容2983.党组的性质3074.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的主要类别与内容301~3025.党的纪律处分的类别3086.多党合作制度的意义319~3207.民主党派的性质、类别与参政方式321~3268.人民政协的性质变化、主要职能与主题和工作原则332~3379.无党派人士33310.如何理解职工代表大会与新三会的关系34811.村民自治的内容351主要的比较问题简答问题1.单一制与联邦制的主要区别32~332.人民政协与人大的监督作用的比较3353.全国人大各专门委员会与全国人大常委会在职权方面的主要区别73~884.全国人大各专门委员会与全国人大常委会工作委员会的区别89~905.如何处理党的领导与人大的关系1126.发展党内民主的主要内容3117.中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与西方议会制的主要区别105~110案例与论述题1.政务公开178~1802.直接选举中代表的提出与确定58~593.人大代表的罢免、辞职与补选66~684.村委会的选举与村民会议352~3545.我国政府只能转变的核心内容、问题与解决的办法。
专门委员会和工作委员会的区别
专门委员会和工作委员会的区别侯向学【期刊名称】《人大建设》【年(卷),期】1997(000)009【摘要】中共中央中发(1995)7号文件要求,省辖市人民代表大会依法设置专门委员会。
最近,我们到外地市人大考察机构改革情况,发现一些同志对专门委员会的概念认识含混不清,甚至同工作委员会的概念相混淆。
为了保证各级人大的机构改革工作科学有序地进行,有必要把这两个概念明晰一下。
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和多年来的人大工作的实践,我们认为其主要区别在于:——性质、名称不同专门委员会是本级人民代表大会的常设机关,称为"××市人民代表大会×××委员会"。
各专门委员会受本级人民代表大会的领导,在大会闭会期间,受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领导。
工作委员会是为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根据工作需要而设置的工作机构,称为"××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工作委员会。
工作委员会受本级人大常委会的领导。
【总页数】1页(P29-29)【作者】侯向学【作者单位】焦作市人大常委会【正文语种】中文【中图分类】D624【相关文献】1.切莫混淆人大工作委员会和专门委员会 [J], 冯军亚2.人大专门委员会和人大常委会工作委员会之区别 [J], 王华宁3.切莫混淆人大工作委员会和专门委员会 [J], 闫旭辉;冯军亚4.全国人大专门委员会委员结构及其问题研究——基于十一届全国人大专门委员会271名委员的统计分析 [J], 刘乐明5.专门委员会与工作委员会的区别 [J], 凌丰因版权原因,仅展示原文概要,查看原文内容请购买。
区人大常委会各机构主要职责
区人大常委会各机构主要职责人大常委会设个综合办事机构(办公室)和个专门工作委员会(代表工作委员会、教科文卫工作委员会、农村工作委员会、城建环资工作委员会)以及个专门委员会((法制委员会、财经经济委员会)。
其中,两个专门委员会属大会领导,闭会期间属人大常委会领导;人大办公室下设个科(人秘科、调研科、信访科、老干科)。
区人大常委会办公室主要职责:、负责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会议、主任会议及其它会议的会务工作。
负责或组织有关部门起草、制定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的各类文件、材料,编印常委会公报。
负责对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会议、主任会议的决议、决定落实情况组织督办、检查。
协调常委会各工作委员会的工作关系,负责区人大代表和常委会组成人员开展视察、调查、检查的有关工作。
受理、接待人民群众和人大代表的来信来访,承办上级人大交办的信访案件。
、开展人大工作调查研究,收集和反映乡镇(场)街道人大工作情况,负责人大工作的宣传报道。
、负责承办人民代表大会和常委会对区“一府两院”和本机关依法任免人员的有关事宜。
、负责机关人事、财务、后勤等工作。
、承办常委会会议、主任会议、党组会议交办的其它事项。
区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内设人事秘书科、调研科、信访科、老干部工作科。
其中:人事秘书科的主要职责是:、负责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会议、主任会议及其他会议的会务工作。
、负责区人大常委会机关的接待工作和机关经费收支、财产管理及后勤服务。
负责文书和档案管理工作。
负责机关小车队的管理工作。
、承办常委会、主任会议交办的其他事项。
、负责承办区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对区人民政府、区人民法院、区人民检察院和本机关依法任免人员的有关事宜;负责承办人大机关机构、编制、职能配置的有关具体工作,负责机关工作人员的工资、人事调配等有关事宜。
、负责机关政治理论学习和思想政治工作。
、承办常委会、主任会议和党组会议交办的有关工作。
调研科的主要职责是:、负责区人民代表大会文件的起草工作,主要包括常委会工作报告、各项决议(草案)、领导讲话及程序性文件等。
我国参与立法咨询的专家之认定问题研究
我国参与立法咨询的专家之认定问题研究作者:裘辰驹来源:《法制与社会》2018年第04期摘要专家参与立法咨询在我国逐渐成为一项制度,而对专家的认定是专家参与立法的首要环节。
目前我国已有许多地区制定了专家参与立法咨询的工作规定,其中涉及到对专家的认定。
从现有的规定出发,以广东省、河南省、贵州省为样本进行比较分析,探究专家认定制度存在的不足之处,并给出完善之建议,对我国专家参与立法咨询制度的完善具有现实意义。
关键词专家立法咨询认定标准作者简介:裘辰驹,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法学院。
中图分类号:D920.4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ki.1009-0592.2018.02.018一、引言十八届四中全会明确提出“探索建立有关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专家学者等对立法中涉及的重大利益调整论证咨询机制”。
2015年修正的《立法法》也对加强专家参与立法作出了新的规定。
专家参与立法的第一步就是由各立法主体进行选任专家的工作,这就涉及到与认定专家的一系列问题,下文将对专家认定的现状、问题及解决方法进行分析。
二、立法机关认定专家的现状近年来,我国各地方立法机关相继颁布了立法专家咨询工作规定、立法专家咨询管理规定等规范性文件,截至目前,全国已有较多的地级市、自治州的地方立法机关、人民政府都制定了相关的规定。
综观这些文件,有关出任立法咨询的专家的相关条件大同小异。
本文选取了《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立法咨询专家工作规定》、《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立法咨询专家工作规定》、《贵州省人民政府立法咨询专家管理规定》三份规范性文件作为样本进行比较分析,同时也作为东南沿海地区、中部和西部的代表。
在入选条件上,三个文件在四个方面都具有相似性。
一是在思想条件上,要求专家拥护党的领导、遵守宪法和法律,贵州省还强调专家需要具有良好的职业品德,熟悉省情、社情和民情。
二是在技术水平条件上,要求专家具有扎实的专业知识或者实践经验,具备高级及以上职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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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大专门委员会和人大常委会工作委员会之区别
原文作者:王华宁
现实中常有人弄不清人大专门委员会和人大常委会工作委员会有什么区别,其实,二者虽然都是属于人大系统的机构,但其法律依据、产生方式、组成人员、领导机关、工作方法、法律地位以及职权职责都是不同的。
一、机构设置的法律依据不同。
专门委员会的设置,宪法第七十条规定:“全国人大设立民族委员会、法律委员会、财政经济委员会、教育科学文化卫生委员会、外事委员会、华侨委员会和其他需要设立的专门委员会。
在全国人大闭会期间,各专门委员会受全国人大常委会的领导。
”地方组织法第三十条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自治州、设区的市的人大根据需要,可以设法制(政法)委员会、财政经济委员会、教育科学文化卫生委员会等专门委员会。
各专门委员会受本级人大领导;在大会闭会期间,受本级人大常委会领导。
”另外,法律还规定了两个特殊的专门委员会,一是关于特定问题调查,可组织“特定问题调查委员会”,这是一个非常设的临时机构,随着特定问题调查的完结而终止;二是“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这是一个常设的特定机构,特定的职责就是人大代表的选举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工作委员会的设置,地方组织法第五十三条也有明确规定:“常委会根据工作需要,设立办事机构和其他工作机构。
”这里的“工作机构”即为“工作委员会”。
从上可以看出,根据宪法和地方组织法等法律规定,各级人大系统的“专门委员会”与“工作委员会”两类机构的法律依据截然不同,不能混淆。
二、机构产生方式和人员组成不同。
从产生方式看专门委员会由人大主席团提名,人民代表大会全体会议表决通过;而工作委员会则是由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提名,人大常委会表决通过。
从人员组成来看,专门委员会采用委员会制,由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和委员组成,组成人员是从同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中选举产生的;而工作委员会则由主任、副主任和委员组成,其组成人员是由人大常委会任命产生的,且组成人员不一定是本级人大代表,但都是人大常委会机关工作人员。
[论文]
三、领导机关不同。
专门委员会是人大的常设机构,是由本级人大选举产生,在大会期间受本级人大领导并对它负责,闭会期间则受常委会领导;工作委员会由本级人大常委会任命产生,是本级人大常委会的具体工作部门,是在常委会的领导下开展各项工作的。
四、工作方法不同。
专门委员会是集体行使职权,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而工作委员会是一个工作机构,实行首长负责制。
五、法律地位不同。
专门委员会的所有组成人员均是同级人大代表,甚至有相当部分组成人员还是同级人大常委会的委员。
在代表大会召开期间,专门委员会和其常委会共同受代表大会的直接领导,是两个产生程序不同和各自作用不同的平行机构。
即各专门委员会在代表大会期间不受人大常委会的领导,直接对代表大会负责。
大会闭会期间,专门委员会受本级人大常委会的领导,但这里需要注意的是,人大常委会对各专门委员会的领导是有限领导(即时限性领导,就是法律上常讲的时间效力问题),不是完整领导。
而工作委员会隶属于本级人大常委会,完全受本级常委会的领导。
因此,在法律地位上,专门委员会的法律地位要高于工作委员会。
六、职权职责不同。
从工作职责上看,专门委员会其职责有两项,一是在本级人大及其常委会的领导下,研究、审议和拟定有关议案,二是接受本级人大及其常委会的授权,对属于本级人大及其常委会职权范围内同本委员会有关的问题,进行研究调查,提出建议,并具体承办和组织实施本级人大及其常委会职权范围内的与本委员会相关的具体工作。
也就是专门委员会有提议案和审议交付议案的权力;而工作委员会是本级人大常委会的具体工作机构,其职责主要是在本级人大常委会的领导下,承办本级人大常委会和主任会议交付的与本工作机构相关的具体事务,既没有提案权,也没有审议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