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堂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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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堂管理制度
1、建筑工地食堂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1)设置在离工地垃圾堆(场)、坑式厕所、粪池等有毒有害场所25米以外地势较高的地方,并有符合卫生要求的上下水道。
(2)设置独立厨房和食物贮存间。洗菜区具备禽肉、蔬菜分开的清洗池。
(3)食堂顶棚、墙壁、地面使用防霉、防潮、防水材料,墙面材料到顶并便于清洁,地面做硬化和防滑处理。制作间灶台及
其周边贴瓷砖,所贴瓷砖高度不小于1.5米。
(4)食物贮存间内粮食存放台距离墙和地面大于0.2米,窗户排风口距地面2米以上。
(5)配备必要的排风设施、冷藏设施、消毒保洁以及消防防火设施,配备有效的防蝇、防鼠、防尘设施和符合卫生要求的废
弃物处理设施。
2、建筑工地食堂加工食品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1)生熟分开,防止交叉污染;
(2)易腐食品冷藏;
(3)制售凉菜有专人、专室、专用工具、专用消毒设备、专用冷藏设备,不具备凉菜制作专间条件的,不得制作和提供凉菜;
(4)贮存、运输和装卸食品的容器、包装等安全、无害,不得使用非食品容器盛装食品及其原料;
(5)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容器和用具使用前必须洗净、消毒。
3、建筑工地食堂加工食品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1)不得加工和使用腐败变质、有毒有害、病死、毒死或死因不明的畜禽产品;
(2)禁止食用未熟透的扁豆;
(3)禁止销售无有效保质措施的熟肉制品;
(4)禁止建筑工地食堂购买、使用、存放亚硝酸盐;
(5)食品库房内不得存放有毒有害物品和不洁物;
(6)不得采购无证照班组贩经营的食品。
4、食品从业人员应当依法定期进行健康检查,取得健康体检证以及相关食品卫生知识培训证后方可从业。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传染病(包括病原携带者),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以及其他有碍食品卫生的疾病的,不得参加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
5、建筑工地食堂应当建立健全下列食品卫生管理制度:
(1)食品原料采购索证制度;
(2)库房管理制度和岗位责任制度;
(3)粗加工管理、烹饪加工管理、餐用具洗消保洁等加工环节的各项卫生管理制度;
(4)操作规程与岗位责任制;
(5)从业人员健康检查和卫生知识培训、病患调离等卫生管理制度等。
6、建筑施工单位在建筑工地现场设立食堂(包括临时食堂)应当在开工前向当地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办理卫生许可证。建筑工地设置的食堂应当逐一办理卫生许可证。
7、食堂食品留样制度
7.1食堂提供的每样食品,由专人负责留样。
7.2、每餐留样的食品,按规定留足100克,分别盛放在已消毒的餐具中。
7.3、留样食品取样后,立即存放在完好的食品罩内,以免被污染。
7.4、留样食品冷却后,用保鲜膜密封好,并在其外部贴上标签,标明留样日期、时间、品名、餐次、留样人。
7.5、将贴好标签的留样食品按秩序存放在恒温冰箱内保存。
7.6、做好每餐每样留样食品的记录,包括食品样源、食品名称、留样时间、目测样状等,以备检查。
7.7、留样食品一般保存48小时,进餐者如无异常,即可处理留样的食品;如有异常,立即封存,送食品卫生安全部门查验。
7.8、食品留样冰箱为专用设备,严禁存放与留样食品无关的物品。
7.9、卫生监督小组及监督管理员不定期检查留样工作,发现未按要求留样,将对责任人进行工作失职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