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校安全管理暂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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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国市教育局

学校安全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学校安全工作,依法保障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工作和生活秩序,保护学校和师生的财产、人身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教育部《学校卫生工作条例》、《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学校食堂与学生集体用餐卫生管理规定》等教育法律法规,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本暂行规定适用范围是安国市辖区内普通中小学、职业中学、幼儿园、特教中心及依法设立的面向中小学生的社会力量办学单位。

第三条学校安全管理工作的任务:组织全体师生学习贯彻国家及省市有关安全工作的法律法规;依法对师生员工进行安全知识教育;依法健全、完善学校安全工作组织机构和安全工作管理制度;依法落实安全防范措施,预防各类事故的发生,保障学校校产和师生人身安全。

第四条学校安全管理工作的原则:遵循“教育为主,预防为先,防治结合”的方针,牢固树立“安全第一”的思想,加强教育,健全制度,夯实责任,落实措施,确保安全。

第五条坚持安全工作校长负责制,各中小学校校长为学校安全管理工作第一责任人,安全工作实行首问制。

第六条建立健全学校安全管理工作网络。各中小学校都要完善充实学校安全管理机构,健全安全管理工作的规章制度,实现安全管理工作制度化、规范化、科学化。每学期开学后各学校要立即逐级逐班签订安全管理责任书,逐岗逐人落实安全管理工作的责任,实行“一岗双责”制。学校领导要始终站在安全工作的第一线,带头抓好安全工作。

第七条实行安全工作检查制度。各中小学校实行安全工作日巡查、周检查、月联查,开学初和期中、期末组织详查的检查制度。同时,根据不同季节和特定情况组织专项检查。市教育局每季度对中小学组织一次专项检查。各学站对辖区内的农村小学每月进行一次联合检查。主要检查安全工作规章制度是否健全,应急安全事故的预案是否制订,防范措施是否落实,安全设施是否完好,安全教育是否有规划、有安排、有落实,有无安全隐患。对于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各学校要及时整改,不留隐患。

第八条各中小学校要在市教育局和当地乡镇政府的领导下,配合公安、司法、交通、城建、卫生、防疫、工商等部门齐抓共管形成学校安全管理防范体系。

第二章安全教育

第九条全面落实公共安全教育进课堂。做到教材、计划、课时、师资、考核“五落实”,公共安全教育课每学期不少于四课时。

第十条学生的安全教育要针对他们的心理和生理特点、知识水平和认识判别能力,有针对性地定期定时进行。各学校要在期初、期中、期末专门进行安全教育主题校会,平时要充分利用班队会、团会、讲座、演出、校报、板报、校园网等多种形式进行安全宣传教育。每年三月份的最后一个星期的第一天定为“安全教育日”,其主要宣传内容是“防火、防盗、防病、防溺水、防触电、防食物中毒、防交通事故、防意外伤害、防自然灾害、防暴力”的“十防”教育。通过学习,使师生掌握应知应会的安全常识,提高学生自我防范意识和自救自护能力。各校要开办“家长学校”,开展家访活动,落实监护人和社会各方面对学生的安全教育、管理及保护责任。

十一条协调卫生、安监、技术监督局等有关部门,定期组织学校内的食堂从业人员、锅炉工、电工等特种工作人员参加专业培训学习,增强专业素质和服务质量,确保不出现设施安全事故。

第十二条学校每年开展不少于一次针对防火、防洪、防地震等自然灾害的应急、逃生、自救、互救应急演练,提高师生安全防范能力。演练前要制定详细方案,报教育局审批后再实施。

第十三条法制教育是学校安全的基础教育。学校要经常在学生中开展法律知识普及教育,增强学生的法制意识和观念,提高学生遵法守纪的自觉性和自我保护能力。要充分发挥法制副校长的作用,各校每学期法制教育专题讲座不得少于两次,要通过各种形式的法制教育,多方面提高学校安全防范工作水平。

第三章学校周边环境的治理

第十四条学校要积极协调辖区公安、城管、文化等部门加强对周边环境的整治工作,要定期对学校周边环境进行排查,主要包括地理状况(如沟坡、河流、水域、桥梁、道路交通等)和周边环境(如社会治安、周边人员结构状况,饮食摊点及文化娱乐场所等)的排查。针对排查的情况,学校应制定相应的防范措施及安全制度,并积极和相关部门联系,依法依规做好整治工作。对于学校周围200米以内的电子游戏厅、录像厅、舞厅、台球室、网吧要积极协助有关部门坚决取缔,共同维护好学校的周边秩序。

第十五条学校要积极协调有关单位,根据季节、天气、节假日及周边环境等情况,开展专项督查,主要督查防寒取暖、防火、交通、雨季等设施安全,学生返校情况及未成年人进入的各种娱乐场所的安全,对于督查出的安全隐患要及时解决,确保师生的人身安全。对查出的安全隐患必须做到整改内容、整改人员、整改期限、整改资金“四落实”。

第十六条学校在汛期要随时注重天气变化状况。确保专人值班,科学监测,信息畅通,并制订应急撤离方案。

第十七条学校应采取门前护导、错时放学、设置家长等候区、组织学生列队有序放学等方法,确保学生上学、下学安全、有序。

第四章校舍安全管理

第十八条学校要绘制安全责任分解图、消防器材分布图和紧急疏散示意图,使学校的安全管理工作清楚明了。

第十九条中小学校舍必须符合坚固、安全的要求。各学校既要落实校舍的管护责任,又要经常性地对校舍进行安全排查,各校每学期对校舍的排查不得少于两次。遇到汛期、汛情,要进行校舍安全专项排查和监控,排查要做到站不漏校,校不漏房、房不漏椽。凡属危漏房屋,应及时约请市质检部门予以鉴定,并第一时间上报教育局。属D级危房要坚决折除,C级危房要停用封存, B级危房要及时维修改造。

第二十条对于新建校舍,学校必须履行相关建设手续,峻工后需经质检部门验收,合格后才能使用。学校必须建立校舍建设、安全排查档案。

第二十一条学校消防设施要按照保定市教育局下发的《消防器材配备须知》进行配备,配齐消防器材,保持通道畅通。不准随意改造宿舍建筑功能,不准堵塞、锁死门窗,做好各项检查防范,确保不出安全问题。

第二十二条基础设施维修和消防设施添置与更新的费用纳入各校本年度预算,确保资金落实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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