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城镇居住物业管理区域划分办法
内蒙居住物业管理服务标准
内蒙居住物业管理服务标准内蒙古自治区属于多民族地区,具有独特的地域和文化特色,居住物业管理服务的标准对于促进社区和谐、提升居民生活质量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结合内蒙古自治区的实际情况,制定一份关于内蒙居住物业管理服务标准,以期提高物业管理水平,促进居民幸福感和社区稳定。
第一章绪言1.1 目的本标准的目的是规范内蒙古自治区居住物业管理服务的基本要求和标准,以提高物业管理水平,促进社区和谐发展,保障居民的合法权益。
1.2 适用范围本标准适用于内蒙古自治区各地的居住物业,包括但不限于住宅小区、公寓楼、别墅区等。
第二章基本要求2.1 物业公司资质从事居住物业管理服务的公司必须具备相应的资质证书,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应具备良好的信誉和经营记录,确保有能力提供优质的物业管理服务。
2.2 服务内容(1)日常保洁:定期对公共区域进行清洁,包括楼道、电梯、垃圾桶等;(2)安全维护:维护和保障小区内安全设施的正常使用,确保居民生命和财产安全;(3)绿化保养:对小区内的绿化景观进行养护,保持环境整洁和美观;(4)设施维护:及时维修公共设施设备,确保正常运行;(5)规划管理:协助居民制定和执行小区规划管理方案。
2.3 服务质量物业管理公司应建立健全的服务质量评估体系,定期对服务质量进行评估,并根据评估结果进行改进。
确保居民的投诉能够及时得到解决,提高服务的满意度和质量。
第三章物业管理人员要求3.1 业务素质物业管理人员应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和技能,熟悉物业管理相关法规和政策,具备较强的沟通能力和服务意识,能够处理常见的物业管理问题。
3.2 遵守规章物业管理人员应严格遵守物业管理相关规章制度,不得违法违规,不得滥用职权,要求物业管理人员待客有礼、言行得体。
第四章社区服务4.1 居民参与物业管理公司应积极鼓励居民参与社区建设和治理,在小区内建立居民委员会,通过委员会开展各项社区服务活动,增强社区凝聚力。
4.2 社区活动物业管理公司应组织丰富多彩的社区文体活动,如健身操、文艺汇演、义工活动等,丰富居民的业余生活,促进居民之间的交流和沟通。
内蒙古自治区物业管理条例
内蒙古自治区物业管理条例内蒙古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内蒙古自治区物业管理条例(2003年9月30日内蒙古自治区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2003年9月30日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4号公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物业管理活动,维护业主和物业管理企业的合法权益,改善人民群众的生活和工作环境,根据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自治区行政区域内从事物业管理及其相关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区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其他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做好物业管理有关工作。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物业管理行业的管理,引导建立专业化、社会化和市场化的物业管理机制,促进物业管理行业健康发展。
第二章业主及业主大会第五条房屋的所有权人为业主。
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的权利和义务按照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条物业使用人在物业管理活动中的权利、义务由业主和使用人约定,但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和业主公约的有关规定。
物业使用人违反本条例和业主公约的规定,有关业主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第七条一个物业管理区域成立一个业主大会。
业主大会由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组成。
业主大会应当代表和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的合法权益,依照法律、法规和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履行职责。
第八条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物业的共用设施设备、建筑物规模、社区建设等因素划定物业管理区域。
具体办法由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配套设施不全、不具备物业管理条件的物业区域,由当地人民政府组织治理,创造条件,逐步实行物业管理。
第九条在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内,已交付使用的物业建筑面积达到百分之五十以上的,或者已交付使用的物业建筑面积达到百分之三十不足百分之五十,但使用已超过二年的,可以筹备成立业主大会。
内蒙居住物业管理服务标准
内蒙居住物业管理服务标准内蒙古自治区是我国的一个重要地区,拥有广阔的土地和丰富的资源。
在城市化进程加快的今天,内蒙古的居民日益增多,住房需求也在不断增加。
对于内蒙古的居住物业管理服务标准的制定显得尤为重要。
本文将针对内蒙古地区的居住物业管理服务做一份标准制定建议,希望对相关部门的工作具有一定借鉴意义。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内蒙古自治区范围内的居住物业管理服务行为,提升居民的居住品质,促进社区和谐发展,制定本标准。
第二条本标准适用于内蒙古自治区内的居住物业管理服务,包括小区、社区等不同形式的居住物业管理。
第三条居住物业管理服务应当遵循“以居民为中心,服务为根本”的原则,不断提升服务水平,确保居民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居住物业管理服务应当积极配合政府相关管理部门,共同维护社会稳定和居民的生活安全。
第五条居住物业管理服务应当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并同时符合内蒙古自治区的地方性规定。
第二章居住物业管理服务的内容第六条居住物业管理服务的内容涵盖范围广泛,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一)日常维护保洁:对小区、社区内的公共区域进行定期清洁,并及时修理公共设施设备。
(二)安全保卫:加强小区、社区内的安全监控,保障居民的人身和财产安全。
(三)环境绿化:对小区、社区内的绿化环境进行维护和管理,创造良好的生活环境。
(四)公共设施设备维护:对小区、社区内的电梯、消防设施等公共设施设备进行定期维护和检修。
(五)居民服务:提供便民服务,协助居民解决生活中的各类问题。
第七条居住物业管理服务需与居民进行有效的沟通和协调,听取居民的意见和建议,及时跟进解决问题。
第八条居住物业管理服务应当制定应急预案,做好各类突发事件的应对工作,确保居民的生命财产安全。
第三章居住物业管理服务的责任第九条居住物业管理服务机构应当建立健全管理机制,明确岗位职责,确保各项服务工作有序进行。
第十条居住物业管理服务机构应当配备专业的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提供高效的管理服务。
内蒙古自治区城镇居住物业管理区域划分办法.doc
内蒙古自治区城镇居住物业管理区域划分办法内蒙古自治区城镇居住物业管理区域划分办法内建房字[2000]22号第一条为合理划分居住物业管理区域,明确业主管理委员会的设立范围,加快推行物业管理新体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自治区各市、旗县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划分物业管理区域,应执行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物业管理区域是指由当地房地产主管部门在街道办事处和居委会的配合下,根据实际情况划定的并由一个物业管理企业实施统一物业管理的居住区。
第四条物业管理区域的划分由各市、旗县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在街道办事处和居委会的配合下,根据居住物业之间的基础配套设施的相关情况和其他实际情况划定。
第五条划分物业管理区域,应以既便于组建业主管理委员会,对居住区实施统一管理,又利于改善城市居民的居住环境为原则。
第六条相对完整的居住区或组团应作为一个物业管理区域。
第七条对于零散建设的居住物业划分管理区域,应综合考虑以下因素:1、一个物业管理区域的规模应为3~10万平方米为宜,最低不能低于3万平方米;2、处于一街区的或位置靠近的物业应划人一个物业管理区域;3、基础设施、公共配套设施相关的物业宜划人一个物业管理区域;4、宜于统一整治封闭成一个区域的物业应划人一个物业管理区域;5、物业管理区域的划分范围,应考虑与一个或几个居民委员会的设立范围一致;6、根据城市详细规划确定整合为一个居住区或组团的应划人一个物业管理区域;7、其他应考虑的因素。
第八条对划分完毕的物业管理区域,各地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要组织或委托有能力的单位绘制该物业管理区域的总平面图及交通图,并整理编写基本情况表,编表内容主要包括:(1)占地面积(公顷);(2)住宅,总建筑面积(万平方米);(3)公共建筑面积(万平方米);(4)道路面积(万平方米);(5)绿地总面积(万平方米);(6)配套管网(只填所具有的管线名称);(7)原建设开发单位名称;(8)产权单位或原产权单位;(9)业主总数(按产权人计数);(10)业主构成(分私产、和单位产);(11)居住人口(万人);(12)现负责管理的单位名称。
内蒙古居住物业管理服务标准
内蒙古居住物业管理服务标准公司名字:_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内蒙古居住物业管理服务标准1、范围本标准规定了内蒙古自治区居住物业管理服务活动中的术语和定义、房屋和设施设备运行维护、小区公共秩序维护、环境清洁和绿化养护管理等基本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内蒙古自治区内的居住物业管理活动。
2、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
凡是注明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
凡是不注明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 5749-2006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T 10001.1 标志用公共信息图形符号第一部分:通用符号GB 17051 二次供水设施卫生规范GB/T 17242 投诉处理指南GB 19210 空调通风系统清洗规范GB 25201 建筑消防设施的维护管理GB 2894-2008 安全标志及使用导则GB50310 电梯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及其使用导则GB13495-92 消防安全标志GB50601-2010 防雷接地施工验收规范CJJ/T 102 城市生活垃圾分类及其评价标准TSG T5001 电梯使用管理与维护保养规则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号(2013)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66号(2016)物业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25号(2004)物业服务企业资质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建房[2010]165号物业承接查验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财基字[1998]7号物业管理企业财务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10号(2002)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价检[2014]1428号关于物业服务收费明码标价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价格[2014]2732号关于放开部分服务价格的通知内蒙古自治区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4号(2003)内蒙古自治区物业管理条例内蒙古自治区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28号(2011)内蒙古自治区城镇供热管理条例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内政发[2015]91号关于加强物业管理促进物业服务业发展的意见内蒙古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内建房[2013]685号内蒙古自治区物业服务企业资质管理办法内蒙古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内发改费[2014]1029号关于规范我区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工作的通知3 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3.1 物业property已经建成并投入使用的各类房屋及其与之相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
呼和浩特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条例
呼和浩特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条例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呼和浩特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3.08.03•【字号】呼和浩特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16届〕第16号•【施行日期】2023.10.01•【效力等级】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所在市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物业管理正文呼和浩特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十六届〕第十六号《呼和浩特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条例》已于2023年6月28日呼和浩特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经2023年7月31日内蒙古自治区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批准,现予公布,自2023年10月1日起施行。
呼和浩特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23年8月3日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呼和浩特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条例》的决议(2023年7月31日内蒙古自治区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内蒙古自治区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决定,批准呼和浩特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请批准的《呼和浩特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条例》,由呼和浩特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布施行。
呼和浩特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条例(2023年6月28日呼和浩特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2023年7月31日内蒙古自治区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批准)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活动,维护业主和物业服务人的合法权益,营造安全文明和谐的居住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和《内蒙古自治区物业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住宅小区物业的使用、维护、服务及其相关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物业管理相关活动应当遵循党建引领、政府组织、属地管理、业主自治、专业服务、诚实守信、行业自律的原则,推动物业管理专业化、社会化、市场化、法治化。
内蒙古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物业管理条例宣传贯彻实施方案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物业管理条例宣传贯彻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内蒙古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22.04.07•【字号】内建物〔2022〕53号•【施行日期】2022.04.0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综合规定正文内蒙古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物业管理条例宣传贯彻实施方案的通知内建物〔2022〕53号各盟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满洲里市、二连浩特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新修正的《内蒙古自治区物业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已经内蒙古自治区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于2021年11月16日审议通过。
为更好地贯彻落实《条例》,现将《〈内蒙古自治区物业管理条例〉宣传贯彻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抓好贯彻落实。
2022年4月7日《内蒙古自治区物业管理条例》宣传贯彻实施方案为深入推进新修正《内蒙古自治区物业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宣传贯彻,规范物业管理活动,维护业主、物业服务企业以及物业管理各方的合法权益,营造良好的生活和工作环境,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推动我区物业服务市场持续健康发展,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坚持以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历次全会精神为指导,坚持依法行政、以人为本,注重保障和改善民生,切实加强领导,严格履行职责。
全面落实《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等部门关于加强和改进住宅物业管理工作的意见》(内建物〔2021〕173号)精神,以居民需求为导向,健全完善城乡社区治理体系,提升城乡社区治理水平,补齐城乡居住社区治理短板,推动形成党领导下的政府治理和社会调节、居民自治良性互动格局。
二、工作目标通过《条例》的学习宣传贯彻,进一步提高各级物业行政主管部门、物业服务企业等相关单位对物业管理工作重要性的认识,进一步增强监管部门、企业、从业人员、业主学法守法的自觉性。
坚持依法行政、依法履职,把各项监管活动全面纳入法治轨道,各级物业行政主管部门要严格遵守《条例》,自觉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推动监管工作,及时清理、修正与《条例》相违背的地方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做到各级物业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培训全覆盖,全面提高依法行政工作能力和执法水平。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物业管理促进物业服务业发展的意见-内政发〔2015〕91号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物业管理促进物业服务业发展的意见正文:----------------------------------------------------------------------------------------------------------------------------------------------------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物业管理促进物业服务业发展的意见内政发〔2015〕91号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各旗县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各大企业、事业单位:物业服务业是现代服务业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现代城市管理的重要内容。
近年来,我区物业服务业发展较快,在改善城镇人居环境、提高居民生活质量、创新社会管理、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但还存在着产业基础薄弱、层次偏低、服务能力不足、覆盖面有限、部分老旧住宅小区脏乱差现象严重、物业服务企业综合实力不强等亟待解决的问题。
为有效破解我区物业服务业发展瓶颈问题,进一步提升物业服务能力和行业发展水平,现就加强物业管理、促进物业服务业发展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和目标任务(一)总体要求。
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认真落实自治区“8337”发展思路,紧紧围绕保障和改善民生,以提高居民居住环境和生活质量为根本,优化物业服务市场和发展环境,规范物业服务标准,提升从业人员整体素质,加快培育一批综合实力较强的物业服务企业,努力构建业务完备、服务优质、竞争有序、管理规范的物业服务业新体系,逐步实现物业管理和服务社会化、市场化、专业化、规范化。
(二)目标任务。
到2017年,全区物业管理和物业服务业发展整体水平明显提高。
——物业管理体系进一步完善。
各盟市、旗县(市、区)应建立物业管理工作领导机制,盟市、旗县(市、区)、苏木乡镇(街道)、社区四级物业管理体系不断健全完善,房地产管理部门物业管理机构、人员、职责、经费基本落实到位;各级房地产管理部门和单位职责明确,协调配合;有条件的物业管理小区成立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能有效履行职能职责;物业管理基本制度体系进一步完善,物业服务业发展步入制度化、规范化轨道。
内蒙古自治区物业管理条例(2018年8月1日新版)
内蒙古自治区物业管理条例内蒙古自治区物业管理条例(2003年9月30日内蒙古自治区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根据2008年7月25日内蒙古自治区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关于修改<内蒙古自治区物业管理条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2年3月31日内蒙古自治区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五)》第二次修正2018年5月31日内蒙古自治区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物业管理活动,维护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营造良好的生活和工作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和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物业的使用、维护、服务及相关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物业是指房屋及与之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等。
本条例所称物业管理,是指业主通过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由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对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相关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公共秩序的活动。
第三条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物业管理纳入城市管理工作体系和综合目标责任制考核体系,建立物业管理综合协调机制和专业化、社会化、市场化的物业服务机制。
第四条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物业管理资金投入保障机制,加强老旧小区改造,对配套设施不全、不具备物业服务条件的物业区域进行综合治理,逐步实现住宅区域物业管理全覆盖。
第五条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物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服务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规划、价格、财政、生态环境、城市管理、公安、民政、卫生、市场监督管理、消防、自然资源、人民防空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相关的物业监督管理工作。
苏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组织、指导、协调本辖区内物业服务区域业主大会的工作,督促业主大会依法履行职责,协调社区建设与物业服务的关系,处理物业服务纠纷。
内蒙古自治区物业管理条例(二)2024
内蒙古自治区物业管理条例(二)一、前言随着社会发展和经济繁荣,内蒙古自治区的房地产市场迅速增长,物业管理行业也面临了新的挑战和发展机遇。
为了规范和促进内蒙古自治区的物业管理工作,提高物业管理服务的质量和水平,内蒙古自治区制定了《内蒙古自治区物业管理条例》。
二、物业服务内容1. 物业管理公司应提供房屋维修、清洁、保安、绿化、垃圾处理等基本服务。
2. 物业管理公司应建立完善的物业管理制度,确保业主的合法权益,维护小区的安全和秩序。
3. 物业管理公司应积极开展公共设施的维修和改造,确保设施的正常运行和更新换代。
4. 物业管理公司应定期组织各类活动,提高小区居民的凝聚力和归属感。
三、业主权益保障1. 物业管理公司应按照合同约定提供服务,不得随意调整或中断服务。
2. 物业管理公司应向业主提供详尽的收费明细,不得以任何形式乱收费或变相收费。
3. 物业管理公司应听取业主的意见和建议,并及时解决业主反映的问题。
4. 物业管理公司应保护业主的个人信息和财产安全,防止泄露和盗窃事件。
四、物业管理费收取标准1. 物业管理费的收取标准应事先公示,并得到业主大会的通过。
2. 物业管理费的收取应按照实际情况合理确定,不得随意涨价或滥收费。
3. 物业管理费使用情况应进行公开,定期向业主公布费用的收入和支出明细。
五、物业治安维护1. 物业管理公司应建立健全小区安全管理制度,加强对小区入口、车辆出入口等重点部位的监控。
2. 物业管理公司应积极配合公安部门,开展安全宣传教育活动,提高居民的安全意识。
3. 物业管理公司应及时处理小区内的违规行为,并向相关部门报案,维护小区的秩序和安全。
六、物业管理责任追究1. 物业管理公司应严格履行合同约定的各项义务,如有违反,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 物业管理公司应主动承担对业主和居民造成的损失,保障业主和居民的合法权益。
七、物业管理服务评价1. 业主和居民对物业管理服务的满意度应得到广泛调查,形成定期评价报告。
内蒙古自治区城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暂行规定-内价费字[1997]10号
内蒙古自治区城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暂行规定正文:---------------------------------------------------------------------------------------------------------------------------------------------------- 内蒙古自治区城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暂行规定(内价费字(1997)10号1997年2月28日)第一条为了进一步拓展我区城市住宅小区的物业管理事业,规范住宅小区物业管理的收费行为,促进我区物业管理的健康发展,根据国家计委、建设部《城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暂行办法》,结合我区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自治区范围内,经当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注册登记的物业管理单位对所在城市的住宅小区提供社会化、专业化服务的收费管理。
本规定所称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是指物业管理单位接受物业产权人、使用人的委托对城市住宅小区内的房屋建筑及其设备、公用设施、绿化、卫生、交通、治安和环境容貌等项目开展日常维护、修缮、整治服务及提供其它与居民生活相关的服务所收取的费用。
第三条自治区和各盟市、旗、县物价管理部门是物业管理服务收费的主管机关。
物价部门应会同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加强对物业管理服务收费的监督和指导。
各级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积极主动地配合物价部门搞好物业管理服务收费的管理工作。
第四条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根据所提供服务的性质、特点等不同情况,分为公共性服务收费和特约服务收费。
公共性服务收费指为物业产权人、使用人提供的公共卫生清洁、公用设施的维修保养和保安、绿化等具有公共性的服务以及代收代缴水电费、煤气费、有线电视费、电话费等公众代办性质的服务收费。
公共性服务收费实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
特约服务收费,指公共性服务收费之外为物业产权人、使用人特殊需求提供特约服务所收取的费用。
呼伦贝尔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呼伦贝尔市物业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呼伦贝尔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呼伦贝尔市物业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呼伦贝尔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3.10.28•【字号】呼政办发[2013]98号•【施行日期】2013.11.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住房保障正文呼伦贝尔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呼伦贝尔市物业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呼政办发〔2013〕98号)各旗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驻呼伦贝尔市有关单位:《呼伦贝尔市物业管理办法(试行)》(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审查登记编号:HGS-2013-0014)已经市人民政府第八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2013年10月28日呼伦贝尔市物业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物业管理活动,维护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保障物业的合理使用,促进和谐社区建设,营造安全、舒适、文明、和谐的生活居住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内蒙古自治区物业管理条例》和《内蒙古自治区新建商品住宅小区交付使用标准》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呼伦贝尔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呼伦贝尔市行政区域内的物业管理、服务、使用、维护及其监督管理活动。
第三条呼伦贝尔市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以下称市物业主管部门)负责全市物业管理的指导、监督和检查。
旗市区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以下称旗市区物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各级发改、规划、国土、财政、民政、公安、环保、工商、税务、质量技术监督、卫生、水务、广播电视、街道办事处和乡镇人民政府(以下统称乡镇办)等行政管理部门和电业、通讯、消防、供热、供水、排水、燃气等专业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做好物业管理有关工作。
第四条乡镇办要建立物业管理工作制度,确定分管领导,配备专职人员,协调物业管理与社区管理的关系。
内蒙居住物业管理服务标准
内蒙居住物业管理服务标准内蒙居住物业管理服务标准一、前言近年来,随着城市化进程的不断推进,内蒙古自治区的房地产市场快速发展,居住区的数量和规模大幅增加。
为了提高居住区的居住质量,保障居民的安居乐业,物业管理服务标准的制定势在必行。
本文旨在提供一套全面、规范、高效的内蒙居住物业管理服务标准,以引导物业管理公司在履行职责过程中提供优质的服务。
二、服务范围1. 居民区公共区域的日常维护与清洁,包括道路、绿化带、公共楼梯间、电梯、门禁系统等;2. 居民区公共设施的维修与保养,包括水、电、燃气、暖气等;3. 居民区秩序与安全的维护,包括巡逻、安全防范、消防安全等;4. 居民区生活服务的提供,包括快递收发、垃圾收集与处理、小区维修等;5. 居民区规章制度的制定与执行,包括小区规划、住户入住手续、物业费收取等;6. 居民区业主委员会或业委会的协助与承办,包括召开会议、征求意见等。
三、服务内容1. 居民区公共区域的日常维护与清洁(1)道路、人行道、机动车通行区域的定期清扫和清理;(2)绿化带的修剪、浇水和除草工作;(3)公共楼梯间和电梯的清洁和日常维护;(4)门禁系统的维护和检修。
2. 居民区公共设施的维修与保养(1)对水、电、燃气、暖气等设施定期进行检查和维修;(2)维修费用由物业公司负责并及时向业主公示;(3)设施维修期间及时通知业主,并提供紧急维修热线。
3. 居民区秩序与安全的维护(1)设立专门的巡逻队伍,保障居民区的安全;(2)规范小区出入口的管理,设立车辆和人员进出登记制度;(3)定期对消防设施进行检查和维护,确保消防安全;(4)及时处理小区内的突发事件和纠纷。
4. 居民区生活服务的提供(1)设立物业服务中心,为业主提供快递收发、报修等服务;(2)建立垃圾分类收集和处理系统,保持小区的环境整洁;(3)及时处理小区内的维修问题,提供修理人员的联系方式等。
5. 居民区规章制度的制定与执行(1)制定小区规划及相关规章制度,确保小区的合理利用和安全使用;(2)合理收取物业费,确保物业管理服务的持续运行;(3)及时公示费用的使用情况,并接受业主的监督和意见。
内蒙居住物业管理服务标准
内蒙居住物业管理服务标准一、引言内蒙古自治区作为中国的一个省级自治区,其物业管理服务行业也日益发展。
随着居民生活水平的提高和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对居住物业管理服务的需求也越来越大。
为了规范和提高内蒙古居住物业管理服务水平,制定和实施相应的居住物业管理服务标准至关重要。
二、目标本标准的制定旨在规范内蒙古居住物业管理服务行业的发展,提高物业管理服务的质量,保障居民的合法权益,促进社区和谐稳定。
三、范围本标准适用于内蒙古自治区范围内的住宅小区、楼宇等居住物业管理服务机构和个体。
涵盖物业管理服务的各个环节和内容。
四、基本要求1. 物业管理服务机构应当依法依规设立,具备合法的经营资质和人员配备,确保管理规范和专业化。
2. 居住物业管理服务应当保障居民生活环境的清洁、安全和良好,包括但不限于环境卫生、绿化养护、设施设备运行维护等方面。
3. 物业管理服务机构应当建立健全的应急预案和服务投诉处理机制,及时有效地应对各类突发事件和居民投诉。
4. 居住物业管理服务机构应当保护居民的合法权益,加强与居民的沟通和互动,促进社区和谐共建。
5. 物业管理服务机构在服务过程中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严格执行消防、安全等相关规定,确保居民生命和财产的安全。
五、具体标准1. 环境卫生管理居住物业管理服务机构应当每日清理小区内的公共区域,包括道路、广场、垃圾桶等设施的清洁,保持环境整洁。
每周对小区内的公共区域进行定期深度清洁,包括楼道、电梯等区域的清洁消毒。
对小区内的垃圾分类管理和垃圾收集进行规范管理,确保环境卫生得到有效维护。
2. 设施设备运行维护物业管理服务机构应当对小区内的公共设施设备进行定期的巡检和维护,确保其正常运行和安全性。
对于电梯、供水、供电、供暖等基础设施,应当确保其正常运行,并及时处理各类设施设备的故障问题。
3. 安全防范措施物业管理服务机构应当建立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包括但不限于消防安全、物业安全等各项制度。
每年定期进行安全隐患排查和整改,确保小区内的安全设施设备完好,并对居民进行安全知识的宣传教育。
内蒙古自治区物业管理条例
内蒙古自治区物业管理条例内蒙古自治区物业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物业管理活动,维护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营造良好的生活和工作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和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物业的使用、维护、服务及其相关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物业是指房屋及与之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等。
本条例所称物业管理,是指业主通过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由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对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相关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公共秩序的活动。
第三条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物业管理纳入城市管理工作体系和综合目标责任制考核体系,建立物业管理综合协调机制和专业化、社会化、市场化的物业服务机制。
第四条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物业管理资金投入保障机制,加强老旧小区改造,对配套设施不全、不具备物业服务条件的物业区域进行综合治理,逐步实现住宅区域物业管理全覆盖。
第五条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物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服务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规划、价格、财政、生态环境、城市管理、公安、民政、卫生、市场监督管理、消防、自然资源、人民防空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相关的物业监督管理工作。
苏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组织、指导、协调本辖区内物业服务区域业主大会的工作,督促业主大会依法履行职责,协调社区建设与物业服务的关系,处理物业服务纠纷。
嘎查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协助苏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做好物业管理有关工作。
供水、供电、供热、供气、通信、有线电视等单位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相关物业服务工作。
第六条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物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物业服务区域内显著位置公布投诉举报受理方式,及时受理业主和相关单位的投诉举报,依法调查处理违法行为。
对实名投诉举报实行限时回复,为实名投诉举报人保密。
内蒙古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公布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废止和失效、继续有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公布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废止和失效、继续有效的规范性文件目
录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内蒙古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公布日期】2011.01.26
•【字号】内建法[2011]36号
•【施行日期】2011.01.26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法制工作
正文
内蒙古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公布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废止和失效、继续有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内建法[2011]36号)
各盟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委)、规划局、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厅机关各处室,厅属各单位:
根据《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内政办发〔2010〕43号)精神,我厅对2000年以来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制发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了集中清理,按照不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及国家政策,没有合法依据,与同位阶其他规范性文件相抵触,设定行政处罚,或者含有地方保护、行业保护、行政垄断等违背经济社会发展要求内容的规范性文件应予废止,以及适用期已过或者调整对象已消失的规范性文件失效的有关规定,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决定将《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建设行政执业资格证书管理办法>的通知》(内建办[2000]51号)等16个规范性文件予以废止或宣布失效。
现将《内蒙古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废止和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予以公布,其中所列规范性文件,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不再执行。
二○一一年一月二十六日附件:。
内蒙古自治区城乡规划条例
内蒙古自治区城乡规划条例文章属性•【公布机关】内蒙古自治区政府法制办公室•【公布日期】2012.05.17•【分类】其他正文内蒙古自治区城乡规划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自治区城乡规划管理,协调城乡空间布局,改善人居环境,促进城乡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自治区行政区域内制定和实施城乡规划,在规划区内进行建设活动,必须遵守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城乡规划,包括城镇体系规划、城市规划、镇规划、苏木乡规划和嘎查村庄规划及特定地区规划、专项规划。
城镇体系规划包括自治区城镇体系规划、区域性城镇体系规划、盟市域城镇体系规划、旗县市域城镇体系规划。
城市规划、镇规划分为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
详细规划分为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
特定地区规划包括国家级和自治区级开发区、边境口岸、独立工矿区、农林牧场区等总体规划。
本条例所称规划区,是指城市、镇、嘎查村的建成区以及特定地区因城乡建设和发展需要,必须实行规划控制的区域。
规划区内的各项建设、资源配置及开发利用应当统筹,并实行统一的规划管理。
规划区的具体范围由有关人民政府在组织编制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苏木乡规划和嘎查村庄规划中,根据城乡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统筹城乡发展需要划定。
城市规划区内的苏木、乡、镇、嘎查、村庄以及苏木、乡、镇规划区内的嘎查、村庄不再另行划定规划区。
第三条制定和实施城乡规划,应当遵循城乡统筹、合理布局、节约土地、集约发展和先规划后建设的原则,充分考虑资源和环境承载能力,合理确定城市、镇的发展规模、时序和建设标准,改善生态环境,保护自然资源、人文资源和历史文化遗产,保持地方特色、民族特色和传统风貌,维护公共利益和公民的合法权益,符合防灾减灾、公共安全、国家安全的要求,促进人口、资源、环境、经济、社会、文化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城市、镇总体规划以及苏木乡规划和嘎查村庄规划的编制,应当依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衔接。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公布日期】1998.07.30•【字号】内政发[1998]82号•【施行日期】1998.07.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的通知(内政发[1998]82号1998年7月30日)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各大企业、事业单位:为深化我区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改善人民居住条件,增加社会有效需求,带动相关产业发展,使住宅业成为自治区经济新的增长点,推动经济持续快速增长,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的通知》(国发[1998]23号,以下简称《通知》)精神,结合我区实际,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请各地区、各单位遵照执行。
一、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目标根据我区经济发展水平和职工承受能力,按照国家城镇住房制度改革总体要求,我区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目标是:坚持“新房新制度,旧房老办法”的原则,积极稳妥地搞好新旧房改政策的衔接,逐步实现住房建设产业化、供应商品化、分配货币化、管理社会化,不断满足城镇居民日益增长的住房需求,建立起适合我区区情的住房新制度和新的住房供应体系。
在此基础上,推动住房建设的快速发展。
使住宅业成为拉动我区经济增长、促进社会全面进步的重要产业。
到2000年,全区城镇居民人均居住面积达到9平方米。
二、停止住房实物分配,逐步实行住房分配货币化(一)从1998年下半年起,全区城镇停止全部由国家和单位出资建成、购买的住房进行实物分配。
对1998年已批准立项,并于1999年底前竣工交付使用的住房,可以按照《国务院关于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决定》(国发[1994]43号,以下简称《决定》)文件及自治区的有关规定向职工出售,也可以按本通知的规定执行,否则不予发放房屋产权证。
内蒙古自治区物业管理条例(2024年修正)
内蒙古自治区物业管理条例(2024年修正)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内蒙古自治区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4.03.26•【字号】内蒙古自治区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29号•【施行日期】2024.05.01•【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尚未生效•【主题分类】物业管理正文内蒙古自治区物业管理条例(2003年9月30日内蒙古自治区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根据2008年7月25日内蒙古自治区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关于修改〈内蒙古自治区物业管理条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2年3月31日内蒙古自治区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五)》第二次修正2018年5月31日内蒙古自治区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修订根据2021年11月16日内蒙古自治区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内蒙古自治区物业管理条例〉的决定》第三次修正根据2024年3月26日内蒙古自治区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关于修改〈内蒙古自治区气象条例〉等7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四次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物业管理活动,维护业主和物业服务人的合法权益,营造良好的生活和工作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和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物业的使用、维护、服务及其相关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物业管理相关活动应当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以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为工作主线,遵循党建引领、政府组织、属地管理、业主自治、专业服务的原则。
第四条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物业管理纳入城市管理工作体系和综合目标责任制考核体系,建立物业管理综合协调机制和专业化、社会化、市场化的物业服务机制,创新物业管理方式,提高物业管理规范化、法治化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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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城镇居住物业管理区域划分办法
内蒙古自治区城镇居住物业管理区域划分办法
内建房字[2000]22号
第一条为合理划分居住物业管理区域,明确业主管理委员会的设立范围,加快推行物业管理新体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自治区各市、旗县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划分物业管理区域,应执行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物业管理区域是指由当地房地产主管部门在街道办事处和居委会的配合下,根据实际情况划定的并由一个物业管理企业实施统一物业管理的居住区。
第四条物业管理区域的划分由各市、旗县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在街道办事处和居委会的配合下,根据居住物业之间的基础配套设施的相关情况和其他实际情况划定。
第五条划分物业管理区域,应以既便于组建业主管理委员会,对居住区实施统一管理,又利于改善城市居民的居住环境为原则。
第六条相对完整的居住区或组团应作为一个物业管理区域。
第七条对于零散建设的居住物业划分管理区域,应综合考虑以下因素:
1、一个物业管理区域的规模应为3~10万平方米为宜,最低不能低于3万平方米;
2、处于一街区的或位置靠近的物业应划人一个物业管理区域;
3、基础设施、公共配套设施相关的物业宜划人一个物业管理区域;
4、宜于统一整治封闭成一个区域的物业应划人一个物业管理区域;
5、物业管理区域的划分范围,应考虑与一个或几个居民委员会的设立范围一致;
6、根据城市详细规划确定整合为一个居住区或组团的应划人一个物业管理区域;
7、其他应考虑的因素。
第八条对划分完毕的物业管理区域,各地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要组织或委托有能力的单位绘制该物业管理区域的总平面图及交通图,并整理编写基本情况表,编表内容主要包括:
(1)占地面积(公顷);
(2)住宅,总建筑面积(万平方米);
(3)公共建筑面积(万平方米);
(4)道路面积(万平方米);
(5)绿地总面积(万平方米);
(6)配套管网(只填所具有的管线名称);
(7)原建设开发单位名称;
(8)产权单位或原产权单位;
(9)业主总数(按产权人计数);
(10)业主构成(分私产、和单位产);
(11)居住人口(万人);
(12)现负责管理的单位名称。
第九条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将第八条所规定的资料。
整理完成后,在业主管理委员会成立时,交业主管理委员会保存与物业管理公司共同使用,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留复印件一份,以便于行业管理。
第十条整理编制基本情况表以及绘制物业管理区域总平面图、交通图所需费用,由接管该物业管理区域的物业管理企业承担。
第十一条各市、旗县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在划分物业管理区域的工作过程中,要以积极的态度取得街道办事处和居委会的支持,并在广泛征求业主或所涉及的单位和居民的意见后进行。
物业管理区域划分后,在推行物业管理过程中若发生区域变化,需经当地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变化后的物业管理区域,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要据实进行图表调整。
第十二条物业管理区域划分完毕后,各市、旗县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要汇同该物业管理区域的业主管理委员会及街道办事处发布公告,告知全体业主其所在物业管理区域的划分情况。
第十三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