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能源效率标识的产品目录(第十五批 )及相关实施规则
关务细节丨退运货物免于加贴能效标识的法规出处
关务细节丨退运货物免于加贴能效标识的法规出处场景描述在办理退运货物进口时,申报完成后查询回执信息,单一窗口货物申报系统提示如下回执,按回执内容需要提交:免于加贴能效标识声明书;结合最新的国家发展改革委市场监督总局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能源效率标识的产品目录(第十五批)及相关实施规则的通知整理了退运货物免予加贴能效标识的具体法规出处能效标识又称能源效率标识,是附在耗能产品或其最小包装物上,表示产品能源效率等级等性能指标的一种信息标签,目的是为用户和消费者的购买决策提供必要的信息,以引导和帮助消费者选择高能效节能产品2004年8月《能源效率标识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和国家质检总局第17号令),标志着我国开始实施能源效率标识制度2004年11月《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能源效率标识的产品目录(第一批)》(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国家质检总局、国家认监委2004年第71号公告)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原质检总局和国家认监委制定并发布了11批次累计12批次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能源效率标识的产品目录》进一步完善我国实行能源效率标识的产品目录,完善后目录包含33大类产品2016 年2 月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原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发布并于2016年 6 月1 日起施行新版《能源效率标识管理办法》(35号令)2016 年6 月《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能源效率标识的产品目录(2016年版)》(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原质检总局和国家认监委发布2016年第14号公告)2017 年12 月《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能源效率标识的产品目录(第十四批)》(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原质检总局和国家认监委发布2017年第23号公告)2020年4月21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市场监管总局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能源效率标识的产品目录(第十五批)及相关实施规则》(发改环资规〔2020〕640号)进口能源效率标识产品入境验证工作要求(试行)进口能效标识产品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海关机构在受理报检时,应要求报关人提供《企业声明》以及相应证明材料,并经审核无误后可以免于标注能效标识及备案,不再实施能效标识入境验证:1、外国驻华使馆、领事馆或者国际组织驻华机构及其外交人员的自用物品;2、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驻大陆官方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的自用物品;3、入境人员随身从境外带入境内的自用物品;4、外国政府援助、赠送的物品;5、为科研、测试需所需的产品;6、为考核技术引进生产线所需的零部件;7、直接为最终用户维修目的所需的产品;8、工厂生产线、成套生产线配套所需的设备和部件(不包含办公用品)。
《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能源效率标识的产品目录(第十五批)》
序号产品名称CEL 038永磁同步— 2020电动机CEL 039空气净— 2020化器适用范围适用于工业用一般用途永磁同步电动机,具体包括:(1)1140 V 及以下的电压,50 Hz三相交流电源供电,额定功率为0.55 kW~375 kW,极数为 2极、4极、6极、 8极、 10极、 12极和 16极,单速封闭自扇冷式,连续工作制 (S1) 的异步起动三相永磁同步电动机;( 2)1000 V及以下的电压,变频电源供电,额定功率为 0.55 kW ~ 110 kW 电梯用永磁同步电动机;(3)1000 V 及以下的电压,变频电源供电,额定功率为0.55 kW~ 90 kW变频驱动永磁同步电动机;( 4)再制造工业用一般用途永磁同步电动机。
不适用的电动机主要包括:( 1)与其它设备如泵、风扇、压缩机、曳引机和减速箱等完全嵌合而不能单独分离测试的电动机;(2)制动器在电机机壳内的电动机(风扇罩内算机壳外)。
适用于额定电压不超过 250 V、具有一定颗粒物净化能力(颗粒物洁净空气量为50 m3/h~800 m3/h)的空气净化器。
不适用于:( 1)仅采用离子发生技术的空气净化器;(2)风道式空气净化装置及其他类似的空气净化器;(3)仅具备气体污染物、微生物净化能力的空气净化器;(4)专为工业用途、医疗用途和车辆设计的空气净化器;(5)在腐蚀性或爆炸性气体(如粉尘、蒸汽或瓦斯)特殊环境场所所使用的空气净化器。
实施依据的能效标准时间GB 30253-2013永磁同步电动机能效限定值及能效等级2020年7月1日GB 36893-2018空气净化器能效限定值及能效等级—4—序号CEL 040— 2020CEL 041— 2020CEL 042— 2020CEL 004— 2020CEL 010— 2020产品名称适用范围依据的能效标准实施时间适用于额定电压为 AC 220V 、频率 50GB 37478-2019道路和隧Hz 的道路和隧道照明用 LED 灯具(包道路和隧道照明道照明用括 LED 光源及其控制装置,不包括可用 LED 灯具能效LED 灯具独立安装的互联控制部件或其他与照限定值及能效等明无关的功能附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能源效率标识的产品目录第一至十批
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能源效率标识的产品目录(第一批)
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能源效率标识的产品目录(第二批)
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能源效率标识的产品目录(第三批)
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能源效率标识的产品目录(第四批)
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能源效率标识的产品目录(第五批)
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能源效率标识的产品目录(第六批)
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能源效率标识的产品目录(第七批)
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能源效率标识的产品目录(第八批)
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能源效率标识的产品目录(第九批)
中华人民共和国
实行能源效率标识的产品目录(第十批)。
《能源效率标识管理办法》(发改委 质检总局令2016年第35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35号为加强节能管理,推动节能技术进步,提高用能产品能源效率,推广高效节能产品,我们对《能源效率标识管理办法》进行了修订,现将修订后的《能源效率标识管理办法》予以发布,自2016年6月1日起施行。
2004年8月13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质检总局令第17号发布的《能源效率标识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任:徐绍史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局长:支树平2016年2月29日能源效率标识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节能管理,推动节能技术进步,提高用能产品能源效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能源效率标识(以下简称能效标识),是指表示用能产品能源效率等级等性能指标的一种信息标识,属于产品符合性标志的范畴。
第三条国家对节能潜力大、使用面广的用能产品实行能效标识管理。
具体产品实行目录管理。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和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家认监委)负责能效标识管理制度的建立并组织实施。
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国家质检总局、国家认监委制定并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能源效率标识的产品目录》(以下简称《目录》),规定统一适用的产品能效标准、实施规则、能效标识样式和规格。
第四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以下简称地方节能主管部门)、地方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和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以下简称地方质检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所辖区域内能效标识的使用实施监督管理。
第五条列入《目录》的用能产品生产者和进口商应当向国家质检总局和国家发展改革委授权的中国标准化研究院(以下简称授权机构)备案能效标识及相关信息。
第二章能效标识的实施第六条生产者和进口商应当对列入《目录》的用能产品标注能效标识,根据国家统一规定的能效标识样式、规格以及标注规定印制和使用能效标识,并在产品包装物上或者使用说明书中予以说明。
能源效率标识管理办法(2016版)
能源效率标识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fj能管理,推动节能技术进步,提髙用能产品能源效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岀口商品检验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制立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能源效率标识(以下简称能效标识),是指表示用能产品能源效率等级等性能指标的一种信息标识,属于产品符合性标志的范畴。
第三条国家对肖能潜力大、使用而广的用能产品实行能效标识管理。
具体产品实行目录管理。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和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家认监委)负责能效标识管理制度的建立并组织实施。
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国家质检总局、国家认监委制定并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能源效率标识的产品目录》(以下简称《目录》),规泄统一适用的产品能效标准、实施规则、能效标识样式和规格。
第四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以下简称地方节能主管部门)、地方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和出入境检验检疫2机构(以下简称地方质检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所辖区域内能效标识的使用实施监督管理。
第五条列入《目录》的用能产品生产者和进口商应当向国家质检总局和国家发展改革委授权的中国标准化研究院(以下简称授权机构)备案能效标识及相关信息。
第二章能效标识的实施第六条生产者和进口商应当对列入《目录》的用能产品标注能效标识,根据国家统一规泄的能效标识样式、规格以及标注规左印制和使用能效标识,并在产品包装物上或者使用说明书中予以说明。
列入《目录》的用能产品通过网络交易的,还应当在产品信息展示主页而醒目位置展示相应的能效标识。
在产品包装物、说明书、网络交易产品信息展示主页面以及广告宣传中使用的能效标识,可按比例放大或者缩小,并淸晰可辨。
第七条能效标识的名称为“中国能效标识”(英文劣称为China Energy Label),能效标识应当包括以下基本内容:(一)生产者需称或者简称;(二)产品规格型号:(三)能效等级;(四)能效指标;(五)依据的能源效率强制性国家标准编号:3(六)能效信息码。
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能源效率标识的产品目录(第一至十二批)
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能源效率标识的产品目录(第一批)
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能源效率标识的产品目录(第二批)
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能源效率标识的产品目录(第三批)
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能源效率标识的产品目录(第四批)
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能源效率标识的产品目录(第五批)
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能源效率标识的产品目录(第六批)
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能源效率标识的产品目录(第九批)
中华人民共和国
实行能源效率标识的产品目录(第十批)。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能源效率标识的产品目录(2016版)
2016 年 10 月 1 日
7
CEL 026 家用太阳能 —2016 热水系统
适用于贮热水箱容积在 0.6 m3 以下 的家用太阳能热水系统。
GB 26969-2011 家用太阳能热水 系统能效限定值
2016 年 10 月 1 日
及能效等级
适用普通用途的台式计算机、具有
显示功能的一体式台式微型计算机
2016 年 10 月 1 日
CEL 004 单元式空气 —2016 调节机
适用于名义制冷量大于 7100W、采 用电机驱动压缩机的单元式空气调 节机、风管送风式和屋顶式空调机 组。不适用于多联式空调(热泵) 机组和变频空调机。
GB 19576-2004 单元式空气调节 机能源效率限定 值及能效等级
于主要功能为电视,不具备调谐器,
但作为电视产品流通的显示设备。
2016 年 10 月 1 日
适用于利用频率在工科医(ISM)频 段(2450 MHz)电磁能量以及电阻 性发热元件来加热,额定输入功率 GB 24849-2010 CEL 023 家用和类似 在 2500 W 以下的微波炉,包括微波 家用和类似用途 —2016 用途微波炉 单功能的微波炉、带组合烧烤功能 微波炉能效限定 以 及 带 热 风 对 流 烧 烤 功 能 的 微 波 值及能效等级 炉。不适用于商用微波炉、工业微 波炉以及带抽油烟机的微波炉。
GB 12021.2-2015 家用电冰箱耗电 量限定值及能效 等级
2016 年 10 月 1 日
CEL 002 房间空气调 —2016 节器
适用于采用空气冷却冷凝器、全封 闭型电动机-压缩机,制冷量在 14000 W 及以下,气候类型为 T1 的空气调 节器。不适用于移动式、转速可控 型、多联式空调机组。
《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能源效率标识的产品目录(第十五批)》
GB 37480-2019 低环境温度空气 源热泵(冷水) 机组能效限定值 及能效等级
适用于采用电机驱动压缩机、室内机 静压为0Pa(表压力)的单元式空气调 节机、计算机和数据处理机房用单元 式空气调节机、通讯基站用单元式空 气调节机和恒温恒湿型单元式空气调 节机。不适用于多联式空调(热泵) 机组、屋顶式空气调节机组和风管送 风式空调(热泵)机组。
GB 21455-2019 房间空气调节器 能效限定值及能 效等级
—5—
序号
CEL 034 —2020
产品名称
围
依据的能效标准
适用于普通室内照明用LED筒灯、定 向集成式LED灯和非定向自镇流LED 灯,具体包括:(1)以LED为光源、 电源电压不超过AC 250V、频率50Hz, 额定功率为2W及以上、光束角>60° 的LED筒灯,不包括使用集成式LED 灯的LED筒灯;(2)额定电源电压为 AC 220V、频率50Hz,灯头符合GU10、 GB 30255-2019 B22 、 E14 或 E27 的 要 求 , PAR16 、 室内照明用 LED PAR20、PAR30、PAR38系列的定向 产品能效限定值 集成式LED灯;(3)额定电源电压为 及能效等级 AC 220V、频率50Hz,额定功率大于 等于2W、小于等于60W的非定向自镇 流LED灯,不包括具有外加光学透镜 设计的非定向自镇流LED灯。不适用 于具有耗能的非照明附加功能或具备 调光、调色和感应功能的室内照明 LED产品。
动机;(4)再制造工业用一般用途永
磁同步电动机。不适用的电动机主要
包括:(1)与其它设备如泵、风扇、
压缩机、曳引机和减速箱等完全嵌合
而不能单独分离测试的电动机;(2)
制动器在电机机壳内的电动机(风扇
能源效率标识管理办法(2016版)
能源效率标识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节能管理,推动节能技术进步,提高用能产品能源效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能源效率标识(以下简称能效标识),是指表示用能产品能源效率等级等性能指标的一种信息标识,属于产品符合性标志的范畴。
第三条国家对节能潜力大、使用面广的用能产品实行能效标识管理。
具体产品实行目录管理。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和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家认监委)负责能效标识管理制度的建立并组织实施。
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国家质检总局、国家认监委制定并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能源效率标识的产品目录》(以下简称《目录》),规定统一适用的产品能效标准、实施规则、能效标识样式和规格。
第四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以下简称地方节能主管部门)、地方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和出入境检验检疫2机构(以下简称地方质检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所辖区域内能效标识的使用实施监督管理。
第五条列入《目录》的用能产品生产者和进口商应当向国家质检总局和国家发展改革委授权的中国标准化研究院(以下简称授权机构)备案能效标识及相关信息。
第二章能效标识的实施第六条生产者和进口商应当对列入《目录》的用能产品标注能效标识,根据国家统一规定的能效标识样式、规格以及标注规定印制和使用能效标识,并在产品包装物上或者使用说明书中予以说明。
列入《目录》的用能产品通过网络交易的,还应当在产品信息展示主页面醒目位置展示相应的能效标识。
在产品包装物、说明书、网络交易产品信息展示主页面以及广告宣传中使用的能效标识,可按比例放大或者缩小,并清晰可辨。
第七条能效标识的名称为“中国能效标识”(英文名称为China Energy Label),能效标识应当包括以下基本内容:(一)生产者名称或者简称;(二)产品规格型号;(三)能效等级;(四)能效指标;(五)依据的能源效率强制性国家标准编号;3(六)能效信息码。
新旧版《能源效率标识管理办法》对比
新旧版《能源效率标识管理办法》对比新旧版《能源效率标识管理办法》对比新版《能源效率标识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能源效率标识(以下简称能效标识),是指表示用能产品能源效率等级等性能指标的一种信息标识,属于产品符合性标志的范畴。
第三条国家对节能潜力大、使用面广的用能产品实行能效标识管理。
具体产品实行目录管理。
第四条地方各级政府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以下简称地方节能主管部门)、地方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和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以下简称地方质检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所辖区域内能效标识的使用实施监督管理。
第五条列入《目录》的用能产品生产者和进口商应当向国家质检总局和国家发展改革委授权的中国标准化研究院(以下简称授权机构)备案能效标识及相关信息。
第二章能效标识的实施第六条生产者和进口商应当对列入《目录》的用能产品标注能效标识,根据国家统一规定的能效标识样式、规格以及标注规定印制和使用能效标识,并在产品包装物上或者使用说明书中予以说明。
列入《目录》的用能产品通过网络交易的,还应当在产品信息展示主页面醒目位置展示相应的能效标识。
在产品包装物、说明书、网络交易产品信息展示主页面以及广告宣传中使用的能效标识,可按比例放大或者缩小,并清晰可辨。
第七条能效标识的名称为“中国能效标识”(英文名称为China Energy Label),能效标识应当包括以下基本内容:(一)生产者名称或者简称;(二)产品规格型号;(三)能效等级;(四)能效指标;(五)依据的能源效率强制性国家标准编号;(六)能效信息码。
列入国家能效“领跑者”目录的产品,还应当包括能效“领跑者”相关信息。
第九条利用自有检测实验室检测确定能效等级的生产者和进口商,应当保证其检测实验室具备按照能源效率强制性国家标准进行检测的能力,并鼓励其取得国家认可机构的认可。
利用自有检测实验室检测确定能效等级的生产者和进口商,对其检测实验室出具的产品能效检测报告负责,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新版能源效率标识管理办法
新版《能源效率标识管理办法》(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节能管理,推动节能技术进步,提高用能产品能源效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能源效率标识(以下简称能效标识),是指表示用能产品能源效率等级等性能指标的一种信息标识,属于产品符合性标志的范畴。
第三条国家对节能潜力大、使用面广的用能产品实行能效标识管理。
具体产品实行目录管理。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和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家认监委)负责能效标识管理制度的建立并组织实施。
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国家质检总局、国家认监委制定并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能源效率标识的产品目录》(以下简称《目录》),规定统一适用的产品能效标准、实施规则、能效标识样式和规格。
第四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以下简称地方节能主管部门)、地方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和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以下简称地方质检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所辖区域内能效标识的使用实施监督管理。
第五条列入《目录》的用能产品生产者和进口商应当向国家质检总局和国家发展改革委授权的中国标准化研究院(以下简称授权机构)备案能效标识及相关信息。
第二章能效标识的实施第六条生产者和进口商应当对列入《目录》的用能产品标注能效标识,根据国家统一规定的能效标识样式、规格以及标注规定印制和使用能效标识,并在产品包装物上或者使用说明书中予以说明。
列入《目录》的用能产品通过网络交易的,还应当在产品信息展示主页面醒目位置展示相应的能效标识。
在产品包装物、说明书、网络交易产品信息展示主页面以及广告宣传中使用的能效标识,可按比例放大或者缩小,并清晰可辨。
第七条能效标识的名称为“中国能效标识”(英文名称为ChinaEnergyLabel),能效标识应当包括以下基本内容:(一)生产者名称或者简称;(二)产品规格型号;(三)能效等级;(四)能效指标;(五)依据的能源效率强制性国家标准编号;(六)能效信息码。
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能源效率标识的产品目录_第一至十一批__
节器 式空调器、多联式空调机组和带风管式 GB 21455-2013
的转速可控型房间空气调节器。
多联
GB 21454-2008
式空 气候类型为 T1 的多联式空调(热泵) 多联式空调(热
2009 年 3
2 调(热 机组。不适用于双制冷循环系统和多制 泵)机组能效限
月1日
泵) 冷循环系统的机组。
定值及能源效率
转速 可控型电动压缩机,制冷量在 14000W 及 GB 21455-2008
可控 以下,气候类型为 T1 的转速可控型房间 转速可控型房间
型房 空气调节器。转速可控型包括采用交流 空气调节器能效 2009 年 3 1
间空 变频、直流调速或其它改变压缩机转速 限定值及能源效 月 1 日
气调 的方式。不适用于移动式空调器、定速 率等级
定值及能效等级 1 日
自镇流荧光灯。不适用于带罩的自镇流荧
GB 19044-2013
光灯。
作为室内外照明用的,且带有透明玻壳, GB 19573-2004 高 2008
高压
2
额定功率为 50W、70W、100W、150W、250W、 压 钠 灯 能 效 限 定 年 6 月
钠灯
400W、1000W 的普通型高压钠灯。
式、变频式、多联式空调机组
附:1.关于家用电冰箱、房间空气调节器能源效率标识制度实施有关问题的通知 2.关于进一步加强家用电冰箱、房间空气调节器能源效率标识监督检查工作的通知
3. 实行能源效率标识的产品目录(第一批)的产品范围说明 4. 国家质检总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05 年 2 号公告(能效标识授权机构)
级
单相额定电压不超过 250 V,其他额定
电压不超过 480 V,由交流电动机驱动
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能效标识的产品目录及对应HS编码-2016年10月1日修改
制冷量>4千大卡/时分体式空调,窗式或壁式(装有电扇及调温、调湿装置,包括不能单独调湿的空调器)
8415811000
制冷量≤4千大卡/时热泵式空调器(装有制冷装置及一个冷热循环换向阀的)
8415812000
制冷量>4千大卡/时热泵式空调器(装有制冷装置及一个冷热循环换向阀的)
8415821000
8450201200
干衣量大于10kg的洗衣机——滚筒式
8450201900
干衣量大于10kg的洗衣机——其他
8450209000
干衣量大于10kg的洗衣机——其他
CEL004-2016
单元式空气调节机
适用于名义制冷量大于7100W、采用电机驱动压缩机的单元式空气调节机、风管送风式和屋顶式空调机组。
8415101000
独立窗式或壁式空气调节器(装有电扇及调温、调湿装置,包括不能单独调湿的空调器)
8415102100
制冷量≤4千大卡/时分体式空调,窗式或壁式(装有电扇及调温、调湿装置,包括不能单独调湿的空调器)
8415102200
制冷量>4千大卡/时分体式空调,窗式或壁式(装有电扇及调温、调湿装置,包括不能单独调湿的空调器)
GB 18613-2012《中小型三相异步电动机能效限定值及能效等级》
8501510090
其他输出功率≤750W多相交流电动机
8501520000
750W<输出功率≤75KW多相交流电动机(输出功率超过750瓦,但不超过75千瓦)
8501530090
其他功率>75KW多相交流电动机
CEL008-2016
GB19044-2013《普通照明用自镇流荧光灯能效限定值及能效等级》
能源效率标识管理办法(2016版)
能源效率标识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节能管理,推动节能技术进步,提高用能产品能源效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能源效率标识(以下简称能效标识),是指表示用能产品能源效率等级等性能指标的一种信息标识,属于产品符合性标志的范畴。
第三条国家对节能潜力大、使用面广的用能产品实行能效标识管理。
具体产品实行目录管理。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和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家认监委)负责能效标识管理制度的建立并组织实施。
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国家质检总局、国家认监委制定并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能源效率标识的产品目录》(以下简称《目录》),规定统一适用的产品能效标准、实施规则、能效标识样式和规格。
第四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以下简称地方节能主管部门)、地方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和出入境检验检疫2机构(以下简称地方质检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所辖区域内能效标识的使用实施监督管理。
第五条列入《目录》的用能产品生产者和进口商应当向国家质检总局和国家发展改革委授权的中国标准化研究院(以下简称授权机构)备案能效标识及相关信息。
第二章能效标识的实施第六条生产者和进口商应当对列入《目录》的用能产品标注能效标识,根据国家统一规定的能效标识样式、规格以及标注规定印制和使用能效标识,并在产品包装物上或者使用说明书中予以说明。
列入《目录》的用能产品通过网络交易的,还应当在产品信息展示主页面醒目位置展示相应的能效标识。
在产品包装物、说明书、网络交易产品信息展示主页面以及广告宣传中使用的能效标识,可按比例放大或者缩小,并清晰可辨。
第七条能效标识的名称为“中国能效标识”(英文名称为China Energy Label),能效标识应当包括以下基本内容:(一)生产者名称或者简称;(二)产品规格型号;(三)能效等级;(四)能效指标;(五)依据的能源效率强制性国家标准编号;3(六)能效信息码。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能源效率标识的产品目录(2016版)
2016 年 10 月 1 日
2016 年 10 月 1 日
2016 年 10 月 1 日
2
的电动机,如高海拔安装使用的电 动机、排烟电动机、纺织用电动机、 船舶专用电动机;(5)出于安全需 要和特定设计限制(如加大气隙、 减少启动电流、增强密封)而制造 的防爆电动机;(6)为变工况专门 设计的电动机;(7)为起重电动葫 芦和建设机械配套的锥形转子电动 机;(8)电磁制动在电机机壳内的 电动机(风扇罩内算机壳外);(9) S1 和操作时间达到 80%或以上的 S3 工作制之外的电动机;(10)绕线转 子感应电动机;(11)双绕组和多绕 组电动机。(12)变频电机(频率含 50 Hz,绕组线圈没有特殊要求)有 独立风扇(IC416)。
(简称“一体机”)和便携式计算机。
不适用于工作站及工控机;不适用
于具有两个及两个以上独立图形显 GB 28380-2012
CEL 027
示单元的微型计算机;不适用于电 微型计算机能效
微型计算机
—2016
源额定功率大于 750 W 的微型计算 限定值及能效等
2016 年 10 月 1 日
机;也不适用于显示屏对角线小于 级
附件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能源效率标识的产品目录
(2016 年版)
序号 产品名称
适用范围
依据的能效标准 实施时间
CEL 001 家用电冰箱
—2016
适用于电机驱动压缩式、家用的电 冰箱(含 500 L 及以上)、葡萄酒储 藏柜、嵌入式制冷器具。不适用于 其它专用于透明门展示用或其它特 殊用途的冰箱产品。
于主要功能为电视,不具备调谐器,
但作为电视产品流通的显示设备。
2016 年 10 月 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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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能源网”基础设施建设三年大会战实施方案(2020-2022年)一、主要目标围绕“能源网”基础设施补短板建设三年大会战目标任务,以电网、核电、煤电、风电、光伏、生物质、水电、LNG接收站、天然气管网等建设为重点,统筹推进电源、输配电、油气管道、充电设施、其他能源设施等五大类重大项目建设,确保三年内一批项目按期竣工投产,一批续建项目加快建设,一批新项目开工建设,确保三年完成总投资2707亿元,实现项目建设的阶段性目标。
二、重点任务列入“能源网”基础设施补短板建设三年大会战项目共44项,总投资4074亿元,三年投资2707亿元。
其中电源项目20项,总投资3072亿元,三年投资1720亿元;输配电项目6项,总投资852亿元,三年投资819亿元;油气管道4项,总投资136亿元,三年投资121亿元;充电设施项目14项,总投资13.94亿元,三年投资13.94亿元。
(一)电源共20个项目,总投资3072亿元,三年投资1720亿元。
新能源项目为分类打捆。
1.核电项目共3个项目,项目总投资1243亿元,其中三年投资455亿元。
续建1个,新建2个。
包括:一是续建防城港红沙核电3、4号机组,总投资403亿元,三年投资220亿元。
目前,项目建设稳步推进,至2019年底,已累计完成投产180余亿元,计划2022年全部建成投产。
二是新建防城港红沙核电5、6号机组,总投资420亿元,三年投资约150亿元。
项目已纳入国家“十三五”开工备选项目,已完成公众沟通工作,大部分可行性研究报告及有关专题报告已编制,计划2020年获得核准争取开工建设。
三是新建防城港白龙核电1、2号机组,总投资420亿元,三年投资约85亿元。
项目已纳入国家核电中长期发展规划,已完成部分前期工作,列入厂址保护,计划2020年启动项目可行性研究工作,2021年获得核准并开工建设。
2.煤电项目共7个项目,总投资445.6亿元,三年投资327亿元。
续建2个,新建5个。
包括:一是续建神华国华广投北海电厂,总投资82.6亿元,三年投资69亿元。
项目2017年按国家煤电宏观调控政策要求停建,已完成投资13.6亿元。
目前用海历史遗留问题处置方案已获国家自然资源部批复,正抓紧办理海域权使用证,待补齐开工要件后,即可申请移除停建名单,计划2020年上半年重启建设,2021年底建成投运。
二是续建桂东电力贺州燃煤发电项目,总投资30亿元,三年投资5亿元。
项目2017年按国家煤电宏观调控政策要求停建,已完成投资约25亿元。
目前正抓紧机组属性变更,并落实替代容量,待完成有关手续后,即可申请移除停建名单。
计划2020年上半年重启建设,2020年内建成投运。
三是积极谋划新开工建设5个燃煤电厂,包括北海电厂二期工程、钦州发电三期工程、防城港电厂三期工程、玉林龙潭产业园热电联产项目、华润贺州电厂二期,总投资333亿元,三年投资253亿元,目前正抓紧推动前期工作。
3.水电项目共4个项目,项目总投资483亿元,三年投资156亿元。
续建1个,新建3个。
具体为:一是续建大藤峡水利枢纽,项目总投资约357亿元,三年投资106亿元。
目前项目已于2019年完成大江截流,计划2020年首台机组并网发电、船闸通航,2023年全部竣工投产。
二是新建南宁抽水蓄能电站。
项目计划总投资约59亿元,三年投资27亿元。
安装4台单机容量30万千瓦水泵水轮机组,总装机容量120万千瓦,目前项目已完成初步可行性报告评审,计划2020年底取得核准并开工建设,2025年建成投产。
三是新建八渡水电站项目。
项目计划总投资约45亿元,三年投资13亿元。
安装2台单机容量17万千瓦的水轮发电机组,总装机容量约34万千瓦,目前正在开展环境影响评价工作,争取2020年取得核准并开工建设,2027年建成投产。
四是扩建龙滩8、9号机组工程。
项目计划总投资约22亿元,三年投资10亿元。
安装2台单机容量70万千瓦的水轮发电机组,总装机容量140万千瓦,计划2021年取得核准并开工建设,2025年建成投产。
4.新能源项目新建及续建一批陆上风电、海上风电、光伏发电及生物质发电项目,总投资约900亿元,三年投资782亿元。
具体为:一是续建浦北龙门风电场二期等35个风电项目,装机容量240万千瓦,总投资217亿元,三年投资99.5亿元。
新建岑溪大隆风电场等27个陆上风电及海上风电项目,装机容量484万千瓦,总投资535亿元,三年投资535亿元。
二是续建东兴市15万千瓦渔光互补旅游综合示范项目等5个光伏发电项目,装机容量75万千瓦,总投资30亿元,三年投资30亿元。
新建玉柴农光公司桂平市玉柴桂平农光互补光伏发电三期光伏电站等18个光伏发电项目,装机容量196万千瓦,总投资78亿元,三年投资78亿元。
三是续建贺州理昂农林废弃物发电项目等2个生物质发电项目,装机容量5.5万千瓦,总投资4.5亿元,三年投资4.5亿元。
新建兴安县生物质发电项目等14个生物质发电项目,装机容量35万千瓦,总投资35亿元,三年投资35亿元。
(二)输配电共6个项目,总投资852亿元,三年投资819亿元。
包括:1.南方电网超高压公司的乌东德电站送电广东广西特高压直流输电工程(广西段),总投资83.1亿元。
计划2021年上半年建成投产。
2.广西220千伏及以上主电网续建项目。
三年投资34亿元,续建500千伏凤凰等一批主电网项目。
3.广西220千伏及以上主电网新建项目。
三年投资120亿元,建成南北输电通道、500千伏白鹭站、新江站、章田站、神华国华广投北海电厂送出工程等一批主电网项目。
4.广西城市、农村电网建设项目(2020—2022年各1项)。
三年投资615亿元。
加快完成农村供电能力提升项目建设,所有县区“两率一户”指标均达到国家要求;消除农村地区供电设备重过载、低电压、用电“卡脖子”问题;持续提升农村电网网架水平,实现县城110千伏变电站全覆盖,乡镇35千伏变电站全覆盖,10千伏及以上电压等级供电线路覆盖所有县级及以上工业园,配电自动化、配电通信网络覆盖率指标大幅提升,初步建成全国一流电网和智能电网示范区。
(三)油气管道共4个项目,总投资136亿元,三年投资121亿元。
其中续建1个,新建3个。
包括:1.续建广西“县县通”天然气工程,工程内容为完成我区14个市天然气专供管道、53个县级支线管道及附属工程以及22个县城区通过运输方式送达液化天然气(LNG)或压缩天然气(CNG),总投资90亿元。
目前已完成投资15亿元。
2020年完成续建已开工项目,其余项目同步推进建设。
2.新建广西LNG外输管道增压工程,将南宁、桂林、来宾分输站分别扩建为压气站,总投资15亿元,三年投资15亿元。
目前正在办理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和核准手续。
2020年开工建设,2021年建成投运。
3.新建新疆煤制气外输管道广西支干线工程(广西段),新建管道203公里,总投资19亿元,三年投资19亿元。
正在开展前期工作,计划2020年开工建设,2022年建成投运。
4.新建广西LNG项目输气管道工程桂林支线,新建管道165公里,总投资12亿元,三年投资12亿元。
正在开展前期工作,计划2020年开工建设,2020年建成投运。
(四)充电设施共14个项目,总投资13.94亿元,三年投资13.94亿元。
2020—2022年,全区14个设区市共新建新能源汽车充电桩20335个、充电插座58100个,总投资13.94亿元。
新能源汽车充电基础设施更加完善,充电便利性大幅提升,全区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进入全国先进行列。
三、保障措施(一)强化责任落实。
各项目业主要切实承担起项目的组织推进责任,建立领导联系推进项目责任机制,围绕项目年度进度目标,抓紧制定每个项目的详细推进计划,倒排工期,分解细化量化工作任务,把任务落实到具体责任单位,落实到人,做到目标到位、任务到位、责任到位,确保项目顺利实施。
(二)加大资金扶持。
积极争取中央预算内资金支持农网改造、天然气省级管网建设的支持。
自治区和相关市县财政安排新能源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及配套运营服务补贴资金,对在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攻坚行动期间建成投运并向社会提供公共服务且已接入自治区电动汽车充电服务及政府监管平台的充电桩、充电插座予以建设补贴及运营补贴,连续补贴3年。
(三)抓好协调服务。
建立和完善自治区、市、县三级项目协调服务联动机制。
各级各部门要加强与项目业主沟通联系,及时掌握“能源网”项目推进情况,分类协调、分层解决项目建设推进中遇到的审批、资金、征拆、用地、业主组建等问题。
各级各部门要加强“能源网”项目建设要素保障,在项目规划布局、专项资金和土地林地指标安排、用水、用电、用气等方面给予倾斜,发挥政策资源集聚效应,为项目顺利推进创造条件。
(四)强化宣传报道。
全区各级宣传部门和新闻媒体要按照自治区要求,通过电视、电台、报纸、互联网等平台,通过综合报道、专题报道、追踪报道等多种形式,大力宣传“能源网”建设的重要意义、工作成绩、先进典型,努力营造深入实施“能源网”建设的良好氛围。
(五)做好国土空间规划保障。
一是各市县在完成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编制和审批前,要做好急需推进的“能源网”建设项目与现行的城乡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衔接协调工作。
二是各市县要按照党中央、国务院要求积极推进国土空间规划工作,在国土空间规划编制中落实最严格的生态环境保护制度、耕地保护制度和节约用地制度,落实新发展理念、高质量发展和生态文明建设的要求,在国土空间规划中做好“能源网”项目与生态保护红线、永久基本农田、城镇开发边界的衔接,统筹保障好“能源网”的合理用地需求。
附件:1.“能源网”分年度项目情况表2.广西“能源网”基础设施建设三年大会战项目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