能效标识超高能效产品管理办法
《建筑能效测评与标识管理办法》
《建筑能效测评与标识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大力发展节能省地型建筑,推行建筑能效标识制度,规范建筑能效标识管理,根据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居住建筑和公共建筑的能效标识活动。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建筑能效标识,是按照建筑节能有关标准和技术要求,对建筑物用能系统效率和能源消耗量,以信息标识的形式进行明示的活动。
标识活动分为自行标识和测评标识两种。
自行标识是建设单位或房地产开发企业按照建筑节能标准对所建建筑物耗能量进行告知的活动;测评标识是测评机构受建设单位或房地产开发企业委托对其所建建筑物进行能效标识的活动。
第四条建筑能效标识通过公示建筑能耗主要信息,使建设单位或房地产开发企业明示所建建筑能耗水平,引导消费者选用节能型建筑,并为政府部门判定建筑能耗水平,实施经济激励提供依据。
是加强建筑用能的管理,降低建筑能耗水平的必要手段。
第五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建筑能效标识活动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筑能效标识活动的监督管理。
国家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委托建筑节能1专业机构具体实施建筑能效标识活动。
第六条国家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指定建筑能效测评机构从事建筑能效测评活动,主要职责是:(一)受建设单位或房地产开发企业委托进行建筑能效测评;(二)按照《建筑能效测评与标识技术导则》和相关标准进行建筑能效测评,并为建筑能效标识和能耗审计提供依据;(三)出具《建筑能效测评报告》,颁发建筑能效证书和标志;(四)按年度向建筑能效标识管理机构提交建筑能效标识工作报告。
第七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委托有关机构负责建筑能效标识的组织实施与管理。
其主要职责是:(一)建筑能效标识管理办法和相关技术文件的编制;(二)建筑能效测评与标识的监督管理;(三)建筑能效标识结果的公示;(四)建筑能效标识争议的处理;(五)对从事建筑能效标识的有关人员进行培训;(六)统一监制《建筑能效标识证书》和建筑能效标志。
高耗能特种设备节能监督管理办法
高耗能特种设备节能监督管理方法高耗能特种设备节能监督管理方法一、前言随着我国经济的迅猛进展,高耗能特种设备的使用越来越广泛,但同时也带来了诸如能源消耗较大、对环境的污染等问题。
因此,从节能环保的角度启程,订立高耗能特种设备节能监督管理方法是特别必要的。
二、监督管理机构高耗能特种设备节能监督管理机构是指负责订立、执行和监督节能管理方法的机构。
该机构应配备具有相关资质的节能专家和技术人员,并依照相关规定检查和监督高耗能特种设备的节能情况。
假如发觉设备存在能源挥霍和环境污染的情况,应适时向有关部门反映并提出处理看法。
三、节能管理方案高耗能特种设备节能管理方案应包括以下内容:1、能源评估评估设备的能源消耗情况,并对其进行分类、评级、能耗指标订立及改进计划的订立。
2、设备改进实行科技手段,推广先进的能源节省技术和装备,并加强设备维护与更新,保证设备的最佳性能和能源利用效率。
3、节能考核订立实在的节能考核措施,对设备进行评分,建立奖罚制度,激发设备操作人员的节能意识,推动设备节能工作的开展。
4、宣扬教育开展普及节能意识和技术学问的宣扬教育工作,让设备操作人员、管理人员和监督人员明确节能紧要性和必要性,树立节能环保的理念。
四、设备操作要求高耗能特种设备操作人员必需确保设备的安全运行和节能环保,实在要求如下:1、严格依照设备操作规程进行操作,防止操作错误造成能源挥霍和设备损坏。
2、适时更新设备维护和保养工作,保证设备的正常运转和能源利用效率最优。
3、定期对设备进行检查和维护,适时处理设备发生的异常现象,防止因设备瑕疵导致的能源挥霍和环境污染。
4、在设备操作过程中,尽量使用低碳、环保的生产方式和材料,削减对环境的影响。
五、节能环保效益评价高耗能特种设备节能环保效益评价应包括以下内容:1、节能环保目标达成情况的评估,分析节能措施的实际效果,总结阅历和教训,引导下一步工作开展。
2、能源的利用情况评估,评估设备的能源消耗情况,订立能源利用计划。
能源效率标识管理办法(2016版)
能源效率标识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fj能管理,推动节能技术进步,提髙用能产品能源效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岀口商品检验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制立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能源效率标识(以下简称能效标识),是指表示用能产品能源效率等级等性能指标的一种信息标识,属于产品符合性标志的范畴。
第三条国家对肖能潜力大、使用而广的用能产品实行能效标识管理。
具体产品实行目录管理。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和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家认监委)负责能效标识管理制度的建立并组织实施。
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国家质检总局、国家认监委制定并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能源效率标识的产品目录》(以下简称《目录》),规泄统一适用的产品能效标准、实施规则、能效标识样式和规格。
第四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以下简称地方节能主管部门)、地方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和出入境检验检疫2机构(以下简称地方质检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所辖区域内能效标识的使用实施监督管理。
第五条列入《目录》的用能产品生产者和进口商应当向国家质检总局和国家发展改革委授权的中国标准化研究院(以下简称授权机构)备案能效标识及相关信息。
第二章能效标识的实施第六条生产者和进口商应当对列入《目录》的用能产品标注能效标识,根据国家统一规泄的能效标识样式、规格以及标注规左印制和使用能效标识,并在产品包装物上或者使用说明书中予以说明。
列入《目录》的用能产品通过网络交易的,还应当在产品信息展示主页而醒目位置展示相应的能效标识。
在产品包装物、说明书、网络交易产品信息展示主页面以及广告宣传中使用的能效标识,可按比例放大或者缩小,并淸晰可辨。
第七条能效标识的名称为“中国能效标识”(英文劣称为China Energy Label),能效标识应当包括以下基本内容:(一)生产者需称或者简称;(二)产品规格型号:(三)能效等级;(四)能效指标;(五)依据的能源效率强制性国家标准编号:3(六)能效信息码。
总局第116号令《高耗能特种设备节能监督管理办法》发布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第116号《高耗能特种设备节能监督管理办法》经2009年5月26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9年9月1日起施行。
局长二〇〇九年七月三日-1-高耗能特种设备节能监督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高耗能特种设备节能审查和监管,提高能源利用效率,促进节能降耗,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高耗能特种设备,是指在使用过程中能源消耗量或者转换量大,并具有较大节能空间的锅炉、换热压力容器、电梯等特种设备。
第三条高耗能特种设备生产(含设计、制造、安装、改造、维修,下同)、使用、检验检测的节能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负责全国高耗能特种设备的节能监督管理工作。
地方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高耗能特种设备的节能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高耗能特种设备节能监督管理实行安全监察与节能监管相结合的工作机制。
第六条高耗能特种设备的生产单位、使用单位、检验检测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等有关规范和标准的要求,履行节能义务,做好高耗能特种设备节能工作,并接受国家质检总局和地方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七条国家鼓励高耗能特种设备的生产单位、使用单位应用新技术、新工艺、新产品,提高特种设备能效水平。
对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奖励。
第二章高耗能特种设备的生产第八条高耗能特种设备生产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等有关规范和标准的要求进行生产,确保生产的高耗能特种设备符合能效指标要求。
特种设备生产单位不得生产不符合能效指标要求或者国家产业政策明令淘汰的高耗能特种设备。
第九条高耗能特种设备的设计,应当在设备结构、系统设计、材料选用、工艺制定、计量与监控装置配备等方面符合有关技术规范和标准的节能要求。
新《能源效率标识管理办法》五大变化
新《能源效率标识管理办法》五⼤变化新《能源效率标识管理办法》五⼤变化 新版的能源效率标识管理办法将于6⽉施⾏,下⾯是⼩编给⼤家整理收集的新《能源效率标识管理办法》五⼤变化,欢迎⼤家阅读与参考。
新《能源效率标识管理办法》五⼤变化 新版《能源效率标识管理办法》将于6⽉1⽇起实施,此前不少权威⼈⼠和机构也对此办法进⾏了⼀些解读,但都⽐较宽泛笼统,重点关键点不够突出,注意点不够明确,对进⼝企业实践操作层⾯的指导意义有限。
⽆锡检验检疫局⼀线业务负责⼈对需要关注的⼏个重要变化进⾏阐述和解读,以期对进⼝企业及相关企业有所帮助。
变化⼀扩⼤法律⽀撑明确监管职责 新版《能源效率标识管理办法》增加了《中华⼈民共和国进出⼝商品检验法》及其实施条例;明确细化了出⼊境检验检疫部门的监管职责——从⽼版中的“检查、核实”明确细化到新版中的“监督检查、专项检查和验证管理”。
在新增法规的要求和⽀撑下,出⼊境检验检疫部门不仅要在⼝岸上进⾏能效产品的⼊境验证,还要对相关产品进⾏属地监管和后续监督,必要时进⾏专项检查。
进⼝企业不能像以前⼀样,在⼝岸上通关结束就万事⼤吉,还需要配合属地检验检疫部门接受相关监督和检查。
变化⼆信息互联互通纳⼊信⽤管理 新版《能源效率标识管理办法》明确了出⼊境检验检疫部门“发现有违反本办法规定⾏为的,通报同级节能主管部门,并通知授权机构”,同时要求“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为建⽴信⽤记录,并纳⼊全国统⼀的信⽤信息共享交互平台”。
如果发⽣蓄意、严重的违法违规⾏为,可能会影响后续相关产品的进⼝,甚⾄影响企业的信⽤记录。
变化三增加豁免选项统⼀执法监管 新版《能源效率标识管理办法》充分考虑了进⼝企业需求实际,新增了豁免条款,明确了科研测试所需产品、⼯⼚⽣产线成套⽣产线配套所需的设备和部件、直接为最终⽤户维修⽬的的所需产品等多个豁免条款,符合条款就可以免于标注能效标识及备案。
其中“⼯⼚⽣产线成套⽣产线配套所需的设备和部件、直接为最终⽤户维修⽬的的所需产品”这两个条款是以往进⼝企业诉求最多,⽭盾最突出的情形,这些豁免条款将极⼤便利企业的⽣产经营活动。
高耗能节能设备管理制度
高耗能节能设备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企业能源管理,提高能源利用效率,降低能源消耗,保护生态环境,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企业内涉及高耗能节能设备的管理工作。
第三条规定依据本制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能源法》、《工业企业能源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国家有关标准要求制定。
第四条目的和要求本制度的目的是加强对高耗能节能设备的管理,提高能源利用效率,降低能源消耗,保护环境,实现资源节约型生产,并达到节能减排的要求。
第二章高耗能节能设备管理第五条高耗能节能设备定义高耗能节能设备是指在生产过程中能源消耗较大,且对节能改造效果显著的设备,包括但不限于锅炉、炉窑、压缩空气设备、机电设备等。
第六条高耗能节能设备使用企业应根据生产和经营需要,合理配置高耗能节能设备,并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进行使用,确保设备稳定运行,发挥最大节能效果。
第七条节能改造与更新企业应定期对高耗能节能设备进行节能改造和更新,采用更加节能的设备替代老化设备,达到提高能效、降低能耗的目的。
第八条设备维护保养企业应建立健全高耗能节能设备的维护保养制度,定期进行设备检查、保养和维修,确保设备处于良好运行状态,发挥最佳节能效果。
第九条操作人员培训企业应对高耗能节能设备的操作人员进行培训,提高其技能水平和操作能力,确保设备正常运行,有效节能。
第十条能源消耗监测企业应建立高耗能节能设备能源消耗监测系统,对设备的能耗进行实时监测和分析,发现并解决能耗高的问题。
第三章节能管理与评价第十一条节能目标企业应根据国家的节能政策和自身生产经营情况,制定合理的节能目标,并按照规定的时间节点进行检查和评价。
第十二条节能管理责任企业应建立负责节能管理的机构和专职人员,负责制定和实施节能工作方案,推动能源管理工作的开展。
第十三条节能管理措施企业应采取合理的节能管理措施,包括加强节能宣传教育、推广应用节能技术、改进生产工艺等,提高能源利用效率,降低能耗。
能效标识制度介绍
等级标识 连续性标识 纯信息标识
China Energy Label Center, CNIS
一、制度简介—1)能效标识类型
1.保证标识
也称认证标识或认可标识:对数量一定且符合指定标准要求的产品提供统一的且完全相同的标签。
标签上没有具体的信息,只表示产品已达到或超过某一能效水平,而不能表示达到程度的高低。这种标
同型号产品之间能源性能对比的简单方法(例如分级体系)。这类标识只包
含纯技术信息,不便于消费者进行比较和选择。菲律宾能效标识即属于该类
标识。
菲律宾能效标识
3.比较标识
通过不连续的性能等级体系或连续性的标尺,为消费者提供有关产品能 耗、运行成本、能效或其他重要特性等方面的信息,与单一信息能效标识相 比,这些信息更容易被消费者理解。根据表示方法的不同,比较标识可进一 步分为能效等级标识和连续性比较标识。其中,能效等级标识是目前最为 “流行”的一种标识类型。
信 息 系 统
备 案 流 程
1、标识系统的架构
四大模块,信息共享、日常备案、信息公开、 宣传推广和政策支持。
2、标识系统的优点
向导式的备案操作; 备案状态实时更新; 完善的数据校验和分析功能; 引入无纸化备案模式(条码和数字证书)。
3、数据信息资源系统整合,更好支 持政策实施和科研工作。
China Energy Label Center, CNIS
• 生产者和进口商应当对其标注的能源效率标识及相关信息的准确性负责。禁
1
1
止销售应当标注而为标注能源效率标识的产品。
• 禁止伪造、冒用能源效率或者利用能源效率标识进行虚假宣传。
China Energy Label Center, CNIS
能源效率标识管理办法(2016版)
能源效率标识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节能管理,推动节能技术进步,提高用能产品能源效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能源效率标识(以下简称能效标识),是指表示用能产品能源效率等级等性能指标的一种信息标识,属于产品符合性标志的范畴。
第三条国家对节能潜力大、使用面广的用能产品实行能效标识管理。
具体产品实行目录管理。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和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家认监委)负责能效标识管理制度的建立并组织实施。
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国家质检总局、国家认监委制定并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能源效率标识的产品目录》(以下简称《目录》),规定统一适用的产品能效标准、实施规则、能效标识样式和规格。
第四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以下简称地方节能主管部门)、地方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和出入境检验检疫2机构(以下简称地方质检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所辖区域内能效标识的使用实施监督管理。
第五条列入《目录》的用能产品生产者和进口商应当向国家质检总局和国家发展改革委授权的中国标准化研究院(以下简称授权机构)备案能效标识及相关信息。
第二章能效标识的实施第六条生产者和进口商应当对列入《目录》的用能产品标注能效标识,根据国家统一规定的能效标识样式、规格以及标注规定印制和使用能效标识,并在产品包装物上或者使用说明书中予以说明。
列入《目录》的用能产品通过网络交易的,还应当在产品信息展示主页面醒目位置展示相应的能效标识。
在产品包装物、说明书、网络交易产品信息展示主页面以及广告宣传中使用的能效标识,可按比例放大或者缩小,并清晰可辨。
第七条能效标识的名称为“中国能效标识”(英文名称为China Energy Label),能效标识应当包括以下基本内容:(一)生产者名称或者简称;(二)产品规格型号;(三)能效等级;(四)能效指标;(五)依据的能源效率强制性国家标准编号;3(六)能效信息码。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35号——能源效率标识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35号——能源效率标识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已撤销) •【公布日期】2016.02.29•【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35号•【施行日期】2016.06.01•【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节能管理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35号为加强节能管理,推动节能技术进步,提高用能产品能源效率,推广高效节能产品,我们对《能源效率标识管理办法》进行了修订,现将修订后的《能源效率标识管理办法》予以发布,自2016年6月1日起施行。
2004年8月13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质检总局令第17号发布的《能源效率标识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任:徐绍史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局长:支树平2016年2月29日能源效率标识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节能管理,推动节能技术进步,提高用能产品能源效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能源效率标识(以下简称能效标识),是指表示用能产品能源效率等级等性能指标的一种信息标识,属于产品符合性标志的范畴。
第三条国家对节能潜力大、使用面广的用能产品实行能效标识管理。
具体产品实行目录管理。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和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家认监委)负责能效标识管理制度的建立并组织实施。
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国家质检总局、国家认监委制定并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能源效率标识的产品目录》(以下简称《目录》),规定统一适用的产品能效标准、实施规则、能效标识样式和规格。
电动机能效标识实施规则2020版
电动机能效标识实施规则2020版
摘要:
1.电动能效标识实施规则2020 版的概述
2.规则的主要内容
3.规则的实施对象和范围
4.规则的具体要求和标准
5.规则的实施时间和效果
正文:
电动机能效标识实施规则2020 版是我国对电动机产品能效的一种管理规定。
该规则的实施,旨在提高电动机产品的能效,降低能源消耗,推动绿色发展。
规则的主要内容涵盖了电动机产品的能效等级、能效标识、测试方法等方面。
其中,能效等级分为3 级,1 级为最高能效等级。
能效标识应明确标明产品的能效等级、型号、生产厂家等信息。
测试方法则包括了实验室测试和现场测试两种。
该规则的实施对象主要是电动机产品的生产厂家和销售商。
他们需要按照规则的要求,对产品进行能效测试,并在产品上贴附能效标识。
规则的具体要求和标准主要包括:电动机产品的能效等级应符合GB/T 18481-2018《三相笼型异步电动机能效限定值及能效等级》的规定;能效标识应符合GB/T 25356-2010《电动机能效标识》的规定;测试方法应符合GB/T 18481-2018 的规定。
该规则自2020 年1 月1 日起开始实施。
实施后,电动机产品必须符合
规则的要求,才能在市场上销售。
能效管理制度
能效管理制度近年来,随着全球能源消耗的不断增加和环境问题的日益严重,能源管理问题已经引起了广泛的关注。
为了提高能源利用效率,降低能源消耗,各个国家和地区开始制定和实施能效管理制度。
能效管理制度是指针对企业和组织能源使用情况的一系列规定和措施,通过合理管理和监控,实现能源的高效利用和节能减排。
能效管理制度以提高能源利用效率为核心目标,主要包括以下几方面的内容:1. 确立能源管理目标和制定能源管理计划:企业或组织需要明确能源使用目标,并制定相应的计划和措施。
该计划可以包括设立能源消耗的监测系统、明确责任和职责、制定能源节约的技术方案等。
通过设立明确的目标和计划,可以更好地指导企业和组织实施能效管理。
2. 能源使用评估和能效分析:通过对企业和组织的能源使用情况进行系统评估和分析,可以了解能源的使用情况和存在的问题。
通过能效分析,可以找出能源使用的瓶颈和不合理之处,为制定相应的改进措施提供依据。
3. 能源的监控和管理:能效管理制度需要设立相应的监测和管理机制,对能源的使用情况进行实时监控和分析。
通过监控能源的使用情况,可以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提高能源利用效率。
4. 人员培训和意识提升:能效管理制度还包括对企业和组织内部相关人员的培训和意识提升。
通过提高员工的能源管理意识和能力,使其能够积极参与到能效管理中,推动能效管理制度的有效实施。
实施能效管理制度的好处是显而易见的。
首先,能效管理制度可以帮助企业降低能源消耗,减少能源成本。
通过监控和分析能源的使用情况,可以找出节能的潜力和改进空间,并制定相应的措施和方案,实现能源的高效利用。
其次,能效管理制度还可以减少对环境的影响。
通过降低能源消耗,可以减少二氧化碳等温室气体的排放,对减缓气候变化和改善环境质量具有重要意义。
此外,能效管理制度还可以增强企业的竞争力,提升企业的形象和社会责任感。
然而,要想有效实施能效管理制度,仍然面临一些挑战和问题。
首先,企业和组织需要投入一定的人力、物力和财力资源用于建立和运营能效管理制度,这对于一些小型企业和组织来说可能是一个负担。
新版能源效率标识管理办法
新版《能源效率标识管理办法》(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节能管理,推动节能技术进步,提高用能产品能源效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能源效率标识(以下简称能效标识),是指表示用能产品能源效率等级等性能指标的一种信息标识,属于产品符合性标志的范畴。
第三条国家对节能潜力大、使用面广的用能产品实行能效标识管理。
具体产品实行目录管理。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和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家认监委)负责能效标识管理制度的建立并组织实施。
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国家质检总局、国家认监委制定并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能源效率标识的产品目录》(以下简称《目录》),规定统一适用的产品能效标准、实施规则、能效标识样式和规格。
第四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以下简称地方节能主管部门)、地方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和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以下简称地方质检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所辖区域内能效标识的使用实施监督管理。
第五条列入《目录》的用能产品生产者和进口商应当向国家质检总局和国家发展改革委授权的中国标准化研究院(以下简称授权机构)备案能效标识及相关信息。
第二章能效标识的实施第六条生产者和进口商应当对列入《目录》的用能产品标注能效标识,根据国家统一规定的能效标识样式、规格以及标注规定印制和使用能效标识,并在产品包装物上或者使用说明书中予以说明。
列入《目录》的用能产品通过网络交易的,还应当在产品信息展示主页面醒目位置展示相应的能效标识。
在产品包装物、说明书、网络交易产品信息展示主页面以及广告宣传中使用的能效标识,可按比例放大或者缩小,并清晰可辨。
第七条能效标识的名称为“中国能效标识”(英文名称为ChinaEnergyLabel),能效标识应当包括以下基本内容:(一)生产者名称或者简称;(二)产品规格型号;(三)能效等级;(四)能效指标;(五)依据的能源效率强制性国家标准编号;(六)能效信息码。
能效对标管理制度范文
能效对标管理制度范文一、总则为了提高单位能源利用效率,降低能源消耗,减少对环境的影响,促进可持续发展,根据能源法、环境保护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制定本管理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管理制度适用于本单位(以下简称“我单位”)全体员工。
三、目标和要求1. 目标:通过能效对标管理,提高单位能源利用效率,降低能源消耗。
2. 要求:(1)加强能源管理,采取有效措施,降低单位能源消耗。
(2)改进工艺和设备,提高能源利用效率。
(3)加强能源信息收集和分析,及时发现和消除能源浪费现象。
(4)持续进行技术创新,推广节能环保技术。
(5)建立能效对标管理机制,定期开展能效对标评估及能耗排名。
四、管理措施1. 能Sourcefik链接管理责任(1)设立能效管理岗位,明确能效管理负责人,负责能源管理和能效对标相关工作。
(2)能效管理负责人应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和能力,负责能效目标的制定、能效对标工作的组织和实施、能源消耗统计和分析等工作。
(3)各部门应配合能效管理负责人的工作,提供相关数据和信息。
2. 能效目标制定和实施(1)每年制定能效目标和计划,明确各部门的责任和任务。
(2)能效目标包括能源消耗总量、能源消耗强度等指标。
(3)制定具体的措施和计划,落实能效目标。
3. 能效对标评估(1)定期开展能效对标评估工作,确保能效对标工作的有效进行。
(2)能效对标评估包括能源消耗排名、能效水平对比等内容。
(3)能效对标评估结果应及时向各部门通报,为持续改进提供参考。
4. 能源消耗统计与分析(1)建立健全能源数据收集和统计的机制。
(2)定期对能源数据进行分析,发现和消除能源浪费现象。
(3)向各部门提供能源消耗统计和分析报告,推动节能减排工作的开展。
5. 技术创新与推广(1)积极开展技术创新,推广节能环保技术。
(2)建立技术创新激励机制,鼓励员工提出节能环保的建议和创新方案。
(3)加强技术培训,提高员工的节能环保意识和能力。
6. 内部交流和分享(1)定期组织能效管理经验交流和分享会议,提高能效管理水平。
能源效率标识管理办法(2016版)
能源效率标识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节能管理,推动节能技术进步,提高用能产品能源效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能源效率标识(以下简称能效标识),是指表示用能产品能源效率等级等性能指标的一种信息标识,属于产品符合性标志的范畴。
第三条国家对节能潜力大、使用面广的用能产品实行能效标识管理。
具体产品实行目录管理。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和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家认监委)负责能效标识管理制度的建立并组织实施。
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国家质检总局、国家认监委制定并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能源效率标识的产品目录》(以下简称《目录》),规定统一适用的产品能效标准、实施规则、能效标识样式和规格。
第四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以下简称地方节能主管部门)、地方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和出入境检验检疫2机构(以下简称地方质检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所辖区域内能效标识的使用实施监督管理。
第五条列入《目录》的用能产品生产者和进口商应当向国家质检总局和国家发展改革委授权的中国标准化研究院(以下简称授权机构)备案能效标识及相关信息。
第二章能效标识的实施第六条生产者和进口商应当对列入《目录》的用能产品标注能效标识,根据国家统一规定的能效标识样式、规格以及标注规定印制和使用能效标识,并在产品包装物上或者使用说明书中予以说明。
列入《目录》的用能产品通过网络交易的,还应当在产品信息展示主页面醒目位置展示相应的能效标识。
在产品包装物、说明书、网络交易产品信息展示主页面以及广告宣传中使用的能效标识,可按比例放大或者缩小,并清晰可辨。
第七条能效标识的名称为“中国能效标识”(英文名称为China Energy Label),能效标识应当包括以下基本内容:(一)生产者名称或者简称;(二)产品规格型号;(三)能效等级;(四)能效指标;(五)依据的能源效率强制性国家标准编号;3(六)能效信息码。
能效标识 节能有效——5类产品6月1日起必须粘贴能效标识
常义证实,去年 “ 召回 风波之后 ,
温 州玩 具 出 口增 速 明 显放 缓 。 他 但 认 为 ,出口量减 少并不是受 “ 召回 ”
据 悉 ,第四批 进入 目录的产 品将 集 中在 小家 电 、变频 空调等领域 ,
停 了2 2 4 家玩具企业 出口许 可证发
放 , 吊销 了7 企 业 出 口许 可 证 。 家
关产 品实施规 则 。第三批 产品 目录 包含 了冷 水机 组 、家用燃 气快 速
热 水 器 和 燃 气 采 暖 热 水 炉 、中 小 型 三 相 异 步 电动 机 、 自 流 荧 光 灯 镇
和 高压钠 灯5 类产品 。自今年6 日起 ,在 中国生产 、销 售和进 口的 月1
方 面 发 挥 出 日 益 重 要
1 8
维普资讯
B 起 须 粘 能效标识
这样 说 ,小 小 的 能 效 标 识 , 已经 成 为 了社 会 进 步 的 助 推器。
完 善 。一 方 面 要 健 全 制 度 构 成 体 系 ,使 之 既 具 有 成 套 完 善 的政 策指 南 ,叉 拥 有 开 放 、透 明 、 系统 化 的 执 行
步提高了 安全意识 。 “ 大家都明白,
光 靠价格 ,不重质 量只能是赚小钱 。
成功 地减缓 了电器 、工业设 备 等能源 消耗 的增 长势 头 ,而且极 大地
促 进 了 我 国 用 能 产 品
只有真正做 出安全可靠的好 产品 , 才能赚大钱 。”章常义表示 ,即便 草案实施 ,对我国玩具产业的影响
兼顾 到 。
企业至 少有7 家,但 已进 行能效标识备 案的企 业只有 3
高耗能特种设备节能监督管理办法(2020版)
高耗能特种设备节能监督管理办法(2009年7月3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16号公布,根据2020年10月23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1号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高耗能特种设备节能审查和监管,提高能源利用效率,促进节能降耗,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高耗能特种设备,是指在使用过程中能源消耗量或者转换量大,并具有较大节能空间的锅炉、换热压力容器等特种设备。
第三条高耗能特种设备生产(含设计、制造、安装、改造、修理,下同)、使用、检验检测的节能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以下简称市场监管总局)负责综合管理全国高耗能特种设备的节能监督工作。
地方各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高耗能特种设备的节能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高耗能特种设备节能监督管理实行安全监察与节能监管相结合的工作机制。
第六条高耗能特种设备的生产单位、使用单位、检验检测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等有关规范和标准的要求,履行节能义务,做好高耗能特种设备节能工作,并接受市场监管总局和地方各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七条国家鼓励高耗能特种设备的生产单位、使用单位应用新技术、新工艺、新产品,提高特种设备能效水平。
对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奖励。
第二章高耗能特种设备的生产第八条高耗能特种设备生产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等有关规范和标准的要求进行生产,确保生产的高耗能特种设备符合能效指标要求。
特种设备生产单位不得生产不符合能效指标要求或者国家产业政策明令淘汰的高耗能特种设备。
第九条高耗能特种设备的设计,应当在设备结构、系统设计、材料选用、工艺制定、计量与监控装置配备等方面符合有关技术规范和标准的节能要求。
第十条高耗能特种设备的设计文件,应当经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按照有关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和标准的规定进行鉴定,方可用于制造。
18-高耗能特种设备能效管理制度
18-高耗能特种设备能效管理制度1. 引言本文档旨在制定高耗能特种设备能效管理制度,提高设备的能源利用效率,降低能源消耗及碳排放量,保护环境,促进可持续发展。
2. 目标- 建立高耗能特种设备的能效管理制度,确保设备的能源利用合理和高效。
- 降低设备的能源消耗和碳排放量,减少对环境的不良影响。
- 提升设备的运行效率和可靠性,减少设备故障和维修成本。
3. 范围本制度适用于使用高耗能特种设备的相关部门和业务,包括但不限于XX部门、XX项目等。
4. 能效管理要求4.1 设备选型- 在选购高耗能特种设备时,优先选择能效等级高的设备。
- 需要对设备的能效性能进行评估,并进行能源消耗计算,为决策提供参考。
4.2 设备操作与维护- 确保设备的正常运行,合理调整设备参数和运行方式,增加设备的能源利用效率。
- 定期维护和保养设备,确保设备的运行状态良好,减少能源损耗。
4.3 能效监测与报告- 建立设备能效监测体系,对设备的能源消耗进行监测和分析。
- 定期编制能效报告,对设备的能源利用效率进行评估和反馈。
4.4 能效改进措施- 根据能效监测和评估结果,制定能效改进措施,并进行实施。
- 加强设备操作人员的培训与管理,提高能源管理意识和能效技能。
5. 能效管理责任5.1 部门主管- 负责制定并组织实施相关能效管理制度。
- 督促部门内人员严格遵守能效管理制度的要求。
5.2 设备操作人员- 遵守设备操作规程,合理使用和管理设备,提高设备的能源利用效率。
- 发现设备故障和能效问题时及时报告,并采取相应的措施进行处理。
5.3 能效管理人员- 负责设备能效监测和评估工作,提出能效改进方案。
- 组织能效培训和宣传活动,提高员工的能源管理意识和能效技能。
6. 惩罚与奖励- 对不遵守能效管理制度的部门和人员进行相应处罚。
- 对在能源管理和能效改进方面表现突出的单位和个人进行奖励和表彰。
7. 审核与修订本能效管理制度将定期进行审核和修订,确保制度的有效性和适应性。
高耗能特种设备节能管理制度
高耗能特种设备节能管理制度1、务必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和标准,确保设备及其关联系统安全且经济运行。
2、建立健全经济运行、能效计量监控与统计、能效考核等节能管理制度,以及岗位责任制度。
3、使用符合能效指标要求的特种设备,并根据相关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标准或出厂文件要求,配备、安装辅机设备和能效监控装置、能源计量器具,并记录相关数据。
4、在办理特种设备使用登记时,须按照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要求,提供相关能效证明文件。
5、高耗能特种设备的安全技术档案应至少包括以下内容:(1)设计文件,包含设计能效指标;(2)能效测试报告;(3)设备经济运行文件和操作说明书;(4)日常运行能效监控记录、能耗状况记录;(5)节能改造技术资料;(6)能效定期检查记录。
6、开展节能教育和培训,提升作业人员的节能意识和操作水平,确保特种设备安全、经济运行。
高耗能特种设备的作业人员需严格执行操作规程和节能管理制度。
7、锅炉使用单位应按照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要求进行锅炉水(介)质处理,并接受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实施的水(介)质处理定期检验,以确保锅炉安全运行、提高能源利用效率。
8、锅炉清洗单位应按照有关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要求对锅炉进行清洗,并接受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实施的锅炉清洗过程监督检验,以确保锅炉清洗工作安全有效。
9、若高耗能特种设备及其系统的运行能效不符合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等有关规范和标准要求,使用单位应分析原因,采取有效措施,进行整改或节能改造。
若整改或改造后仍不符合能效指标要求,不得继续使用。
10、针对在用国家明令淘汰的高耗能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在规定期限内进行改造或更换。
到期未完成改造或更换的,不得继续使用。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编 号:CEL/K04-2012
版本号:A
修改号:0
中国标准化研究院能效标识管理中心 能效标识超高能效产品管理办法 2012年1月18日发布 2012年2月1日实施
能效标识超高能效产品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推广高效产品,加强能效标识管理,提高产品能效数据有效性和能效标识权威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能源效率标识管理办法》和相关产品能效标识实施规则,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超高能效产品(以下简称超高效产品),是指已经列入能效标识实施产品目录,满足产品质量要求,在同类产品中能源效率较高且能效指标排名前列的用能产品。
第三条依据本办法统一制定并发布《能效标识超高能效产品目录》,确定统一适用的产品实施细则。
第四条生产者或进口商是接受超高效产品管理的主体,有义务接受相关管理规定,推广高效产品,并对超高效产品能效指标符合性负责。
第五条超高效产品管理遵循科学合理、公正透明的原则,并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章 超高能效产品管理
第六条优先对用能量大、使用面广、社会影响力大、能效标识指标符合性较差的产品进行超高效产品管理,确定超高效产品管理范
围。
第七条通过企业申请能效标识备案时提交的产品能效指标,对已纳入超高效管理的产品进行实时遴选,确定超高效管理产品对象。
原则上纳入超高效管理的产品型号总数量不超过整体能效标识产品备案型号总数量的百分之五。
第八条对于纳入超高效管理范围的产品,生产者或进口商应按要求发送样品至指定地点,由中国标准化研究院能效标识管理中心组织相关依法认定或者认可机构认可的第三方检测机构进行样品检测,并根据产品国家能效标准、性能标准和能效标识实施规则进行判定。
样品检测合格则该型号产品通过能效标识备案并予与公示。
第九条对产品的能源效率指标发生争议时,企业应当委托经依法认定或者认可机构认可的第三方检测机构重新进行检测。
第三章 责任和义务
第 十 条生产者或进口商应遵守本办法及相关产品实施细则,接受能效标识超高效产品管理,对产品能效标识备案信息负责。
第十一条检测机构接受中国标准化研究院能效标识管理中心的委托进行超高效产品样机检测,应当客观、公正,保证检测结果的准确,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并保守受检产品的商业秘密。
第十二条 中国标准化研究院能效标识管理中心应准确识别超高效产品,组织样品检测,及时公告超高效产品能效标识备案信息,定期发布超高效产品管理情况,并对超高效产品进行宣传、推广。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三条本办法经能效标识专家委员会审议通过。
第十四条本办法由中国标准化研究院能效标识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本办法自2012年2月1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