欧盟《不公平商业行为指令》对中国完善消费者权益保护机制的借鉴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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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电子商务领域消费者权益保护存在的问题及对策研究.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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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电子商务领域消费者权益保护存在的问题及对策研究近年来,我国网商群体从400万迅速增长到2000万的规模,采用电子商务手段开拓交易市场,成为一股迅猛的潮流,电子商务发展前景十分可观。

然而伴随电子商务的蓬勃发展的是:网络购物成为在消费者投诉的重点,其中对B2C和C2C交易中的投诉占大部分。

根据中消协发布的数据,2005年,涉及互联网的投诉达7189起,与上一年相比,增长幅度达到96.3%,增幅居各类投诉的首位。

事实上,网络销售坑骗消费者事件的实际发生数要远远高于这一数量,因涉及金额不多或不法商家无迹可寻等各种因素,多数消费者最终选择放弃投诉。

如此众多的网络欺诈对电子商务是不利的,可能导致消费者对电子商务失去信任与信心,这不利于电子商务在我国的普及与发展。

目前《电子签名法》、《电子支付指引(第一号)》都已经出台,但因为该类法规并未直接对电子商务消费者权益保护作出明确的规定,且在现阶段该类法规对普通消费者的适用具有一定的不可操作性,而有关网络欺诈的事件屡屡发生并呈上升趋势,说明我国在此领域对消费者权益保护的立法还不够完善,需要进一步。

《江西省互联网上经营主体登记后备案办法》明确指出,今后“网上开店”不仅要办照,而且必须进行网上备案。

B2B、B2C、C2C交易模式都属于监管范围之内。

这意味着网上经营主体登记备案的方式将从政府方面对网上的经营者进行宏观的约束与限制,但这种约束与限制从目前我国的网络现状来看,仅仅限于“宏观”层面,而且《办法》作为地方规章,本身具有地域局限与无强制力。

由此看来,《办法》的实行象征意义要远远大于其实际意义。

对网络消费者权益保护单从加强行政监管、实行行业自律、建立信誉评价机制、完善社会信用体制等方面入手是远远不够的,任何制度的完善都需要立法作为基础与指导。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作为消费者权益保护体系的基础,现阶段面临的关键问题是:其在电子商务中适格主体的界定。

这是《消法》在电子商务环境是否适用与解决电子商务消费纠纷的依据,也是建立网络消费者权益保护体系的法理基础。

欧盟消费者保护制度

欧盟消费者保护制度

欧盟消费者保护制度[字号:]-09-22欧盟是欧洲联盟(European Union)旳简称,是部分西欧国家为了实现经济和一定限度上旳政治一体化,通过国际公约旳形式建立起来旳区域性国际组织。

到目前为止,欧盟成员国总数已经达到15个国家。

欧盟旳重要机构有5个,即:欧盟议会、欧共体部长理事会、欧洲委员会、欧洲初审法院、欧洲法院。

欧盟委员会和欧洲两级法院对于欧盟多种政策、法律旳制定、实行和执行,具有非常重要旳作用。

一、内容1.欧盟旳保护消费者权益法律和政策概要欧盟旳保护消费者权益法律和政策可以分为三个阶段:1957年《罗马公约》签订时消费者权益保护旳法律和政策;1993年对《罗马公约》修改后来消费者权益保护旳法律和政策;1997年再次修订《罗马公约》对消费者权益保护旳法律和政策。

欧盟对消费者权益保护旳法律和政策重要体目前欧盟公约和指令中。

1957年《欧洲经济共同体公约》(又称《罗马公约》)正式签订,在其所建立旳欧洲经济共同体框架内,消费者政策没有成为欧共体旳普遍政策,公约中没有提到消费者,欧共体经济和社会委员会中主线没有消费者利益旳代表。

欧盟没有拟定在消费者权益保护领域旳行动筹划旳法律基本,由于它所通过旳行动筹划仍然仅仅是政策上旳宣言,而不是带有强制力旳欧盟法律。

也很难规定成员国作出一致旳决定,由于要么有旳成员国回绝支持直接提高消费者利益旳措施,要么就是成员国不打算把有关权利转交给欧盟。

可以说,在九十年代之前,人们很难谈论真正意义上旳欧盟“消费者政策”。

尽管当时没有承认要保护消费者,然而,欧共体通过旳某些指令,特别是那些有关食品、动物健康和饲养、药物、纺织品、化妆品、家用电器和机动车方面旳指令,在消费者权益保护方面还是起到了较为重要旳作用。

1993年,欧盟在马斯特里赫特对《罗马公约》进行了修改,因此欧盟公约又称《马约》。

公约新增长了一条有关消费者政策旳条款。

公约第3条“加强对消费者旳保护”指出要制定欧盟可以采用旳多种措施以达到所拟定旳目旳。

消费者权益保护制度

消费者权益保护制度

消费者权益保护制度消费者权益保护制度的重要性及对消费者的意义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市场经济的深化,消费者购买商品和服务的需求日益增长。

然而,不可避免地在消费过程中,消费者可能会面临一系列问题,如虚假宣传、质量缺陷、服务欺诈等。

为了保护消费者的权益,维护市场的公平、公正和稳定,国家逐渐建立了健全的消费者权益保护制度。

本文将探讨消费者权益保护制度的重要性及对消费者的意义。

一、法律法规构建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基础消费者权益保护制度的建立,依赖于一系列法律法规的完善,包括《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产品质量法》、《食品安全法》等。

这些法律法规明确了消费者的权利和义务,规定了经营者的责任和义务,为消费者提供了法律武器,有效地维护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二、消费者权益保护制度的重要性1.平衡市场关系消费者权益保护制度的建立,使得市场关系变得更加公平、公正。

消费者拥有了追求优质商品和服务的选择权,而经营者也承担了更多的法律责任,不能随意损害消费者权益。

这种平衡市场关系的机制,有助于提升社会经济的发展水平,促进经济的良性循环。

2.促进消费者满意度消费者权益保护制度能够确保消费者在购买商品和服务时享有高品质的体验。

如果消费者遇到了问题,可以通过法律手段进行维权,从而获得补偿和赔偿。

这种保障机制提高了消费者的满意度,增强了他们对市场的信心,进一步推动了消费市场的发展。

3.促进经济可持续发展消费者权益保护制度的建立和实施,对于促进经济的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一方面,这种保护制度能够减少虚假宣传和欺骗行为,在一定程度上提高了市场的诚信度,增强了企业的社会责任感;另一方面,消费者的权益得到有效保护,有助于提高消费者的购买能力和消费意愿,从而推动了产品和服务的需求,促进了市场的繁荣。

三、消费者自我保护的重要性尽管消费者权益保护制度的建立为消费者提供了有效的保障,但是消费者自身的自我保护意识和能力同样重要。

消费者应该增强识别假冒伪劣产品的能力,提高对消费过程的警惕性,有选择地购买有质量保障的商品和服务。

不同购销法律制度比较

不同购销法律制度比较

不同购销法律制度比较在全球经济一体化的背景下,各国购销活动的法律制度多种多样。

购销法律制度的差异直接影响到国际贸易的顺利进行。

本文将对几个主要国家/地区的购销法律制度进行比较,以便更好地了解国际贸易的法律规范。

一、中国购销法律制度中国的购销法律制度主要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以及相关的司法解释和规定构成。

合同法规定了买卖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保护了交易双方的合法权益。

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则规定了进出口商品的质量检验程序和标准。

中国的购销法律制度强调保护买方利益,对合同的解释和履行有明确的规定。

二、美国购销法律制度美国的购销法律制度主要依据《统一商法典》(Uniform Commercial Code,简称UCC)来规范。

UCC是一套非正式的法律准则,各个州可以根据自己的需要进行修改和补充。

美国的购销法律制度更加重视市场自由,强调合同自由原则,较少干涉合同内容。

买卖双方在签订合同时具有更大的自主权,并且可以通过协商解决争议。

三、欧盟购销法律制度欧盟的购销法律制度主要由《欧洲公平交易指令》和《欧洲公正合同法令》构成。

欧盟对购销活动进行了统一规范,旨在促进欧洲内部市场的运作和法律一致性。

欧盟的购销法律制度更加注重保护消费者权益,对不公平的合同条款进行了限制和禁止,强调平等和诚实信用原则。

四、日本购销法律制度日本的购销法律制度主要以《民法》为基础,并通过《特定商业交易法》、《不正竞争行为禁止法》等相关法律对购销行为进行规范。

日本的购销法律制度强调合同自由原则,但也对市场秩序进行了一定的干涉。

特定商业交易法规定了合同的基本要素和合同解释的原则,对不公平的商业行为进行了限制。

综上所述,不同国家/地区的购销法律制度存在一定的差异。

中国的购销法律制度注重保护买方利益,强调合同解释和履行的规范;美国的购销法律制度更加追求市场自由,重视合同自由原则;欧盟的购销法律制度注重保护消费者权益和公平交易;日本的购销法律制度基于民法,并对市场秩序进行一定的调控。

欧盟《支付服务指令第二版》的影响及启示

欧盟《支付服务指令第二版》的影响及启示

欧盟《支付服务指令第二版》的影响及启示□李森辉1张薇2(1.中国人民银行三明市中心支行,福建三明365000;2.中国人民银行福州中心支行,福建福州350003)摘要:2018年1月13日,欧盟在成员国正式推行《支付服务指令第二版》①(PSD2),并于2019年陆续生效。

PSD2强制要求信贷机构对第三方支付服务提供商②(TPP)开放用户账户信息权限以及提供必要的应用程序编程接口③(API),以确保所有支付服务提供商开展公平竞争;鼓励新市场参与者在移动支付和网络支付领域开展创新,从而提高支付服务的效率、可选择性、透明度和安全性;通过强化客户身份认证等一系列措施,强化电子支付市场的消费者保护。

欧盟PSD2的实施将对商业银行、支付机构、商户等各方产生较大影响,也为完善我国电子支付市场提供了借鉴。

关键词:欧盟支付服务指令;电子支付;第三方支付;支付市场监管中图分类号:F822.1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2-2740(2020)05-0064-04一、欧盟《支付服务指令第二版》的主要内容(一)强制信贷机构向第三方支付服务提供商开放用户账户信息以及API接口权限。

PSD2规定,截至2019年3月14日,银行等信贷机构必须为TPP创建和开放测试环境,以便于TPP利用银行应用程序编程接口收集信息。

该规定旨在为支付服务市场创造竞争环境,以降低支付服务的价格和费用,同时减少商户对特定银行支付服务的依赖。

TPP包括账户信息服务提供商④(AISP)与支付发起服务提供商⑤(PISP)。

AISP向用户提供支付账户收稿日期:2019-12-01作者简介:李森辉(1979-),男,福建三明人,管理学硕士,现供职于中国人民银行三明市中心支行。

张薇(1993-),女,江西景德镇人,会计硕士,现供职于中国人民银行福州中心支行。

①全称DIRECTIVE(EU)2015/2366OF THE EUROPEAN PARLIAMENT AND OF THE COUN­CIL on payment service in the internal market,该指令由欧洲议会和欧洲理事会于2015年12月修订发布,2016年1月12日生效,2018年1月13日在欧盟成员国内列入各国法律体系,并于2019年陆续生效。

“网络推手”-现状及其规范引导

“网络推手”-现状及其规范引导

“网络推手”:现状及其规范引导摘要:网络推手是借助网络媒体推广企业产品、品牌和人的一种新兴职业,具有资本性、隐蔽性、组织性、快速传播性、媒体间互动性等特点。

它一方面有强化舆论监督、推动公正执法,提升舆论引导、弘扬传统美德的积极影响;另一方面也有影响司法判决、干扰政府决策及降低社会诚信度等消极影响。

因此,规范和引导网络推手行为,发挥其积极作用,减少其消极影响,避免其危害,对于保护网络参与者的权益、维护网络的正常秩序有着重要意义。

关键词:网络推手;网络民意;网络政治参与;规范引导当前,互联网已经成为网民对党和政府工作建言献策、表达诉求、针砭时弊,参与经济、社会及政治生活的新平台,网络民意给党和政府的科学化、民主化决策提供了重要依据。

但与此同时,网络民意失真问题也日益突出,最典型的表现形式就是“信息欺骗”(如在热点事件中操控舆论走向,公选投票中的专业刷票,煽动舆论干扰司法案件等),这极大地影响了网络民意的真实性和公民网络政治参与的有序性。

据调查,“腾讯大战360”、“伊利—蒙牛陷害门”、“郭美美”事件等网络热门事件在网络上的广泛传播不是网民真实意见和思想的表达,而是由“网络推手”策划的炒作。

在缺乏对网络推手有效法律监管的背景下,由网络推手所引发的一系列问题,也是网络传播发展过程中所必须正视和解决的问题,都需要学界深思和探讨。

研究表明,商业性的网络推手已形成完整的网络推手产业链,其活动可以用来影响网络上公共讨论的议题设置,引导网民对某些新闻的兴趣。

这种有组织的、以盈利为目的网络舆论操纵模式,对构建和谐、健康的网络信息传播环境构成了前所未有的挑战。

我们既要客观看待网络推手存在的合理性,肯定其积极作用,又要清醒地认识到部分网络推手过于追求商业利益而虚构事实、恶意炒作、甚至沦为企业之间不正当竞争“打手”的消极影响。

因此,规范和引导网络推手行为,减少其消极影响,对于保护网络参与者的权益、维护网络的正常秩序有着重要意义。

外国法对打假的法律规定(3篇)

外国法对打假的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打假,即打击假冒伪劣商品,是维护市场经济秩序、保护消费者权益的重要手段。

世界各国都高度重视打假工作,纷纷制定了一系列法律法规来规范打假行为。

本文将探讨外国法对打假的法律规定,以期为我国打假工作提供借鉴。

二、美国打假法律制度1. 美国消费者保护法美国消费者保护法主要包括《消费者保护法》、《公平债务收集法》等。

这些法律规定了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基本原则,如知情权、选择权、安全权等。

在打假方面,美国消费者保护法规定,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的行为属于违法行为,应受到法律的制裁。

2. 美国商标法美国商标法规定,商标是商品的标志,具有区分商品来源、保证商品质量等作用。

对于假冒商标的行为,美国商标法规定了严厉的处罚措施。

一旦发现假冒商标,执法部门可对违法行为人进行罚款、没收违法所得,甚至追究刑事责任。

3. 美国专利法美国专利法规定,专利是发明创造的一种法律保护,具有独占性、地域性和时间性。

对于侵犯专利权的行为,美国专利法规定了赔偿、禁令等救济措施。

在打假过程中,专利法为打击侵犯专利权的行为提供了法律依据。

4. 美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美国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不正当竞争行为包括虚假宣传、商业诽谤、侵犯商业秘密等。

在打假方面,反不正当竞争法为打击不正当竞争行为提供了法律依据。

三、欧盟打假法律制度1. 欧盟消费者保护法欧盟消费者保护法规定了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基本原则,如公平交易、透明度、安全性等。

在打假方面,欧盟消费者保护法规定,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的行为属于违法行为,应受到法律的制裁。

2. 欧盟知识产权法欧盟知识产权法包括商标法、专利法、著作权法等。

这些法律规定了知识产权的保护范围、保护期限和保护措施。

在打假方面,欧盟知识产权法为打击侵犯知识产权的行为提供了法律依据。

3. 欧盟反不正当竞争法欧盟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不正当竞争行为包括虚假宣传、商业诽谤、侵犯商业秘密等。

在打假方面,欧盟反不正当竞争法为打击不正当竞争行为提供了法律依据。

欧盟消费者集体诉讼制度及其对中国的启示

欧盟消费者集体诉讼制度及其对中国的启示

欧盟消费者集体诉讼制度及其对中国的启示郭雪慧【摘要】消费者集体诉讼解决的得当与否直接关系到社会的稳定与发展.2011年11月,欧盟《官方公报》刊登了新的消费者权益指令,该指令要求各成员国在2014年6月13日前,把指令转化为本国的法例,以加强对欧盟各成员国消费者权益的保护.总体来讲,欧盟消费者集体诉讼制度旨在加强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同时剥夺经营者的不当收益,进一步防止其继续实施侵害消费者的行为,这对国家经济秩序的正常运转起着重要的作用.在我国建立消费者集体诉讼制度很有必要,可以学习欧盟先进的立法经验与理念.【期刊名称】《云南社会科学》【年(卷),期】2013(000)004【总页数】5页(P131-135)【关键词】欧盟;消费者;集体诉讼;借鉴价值【作者】郭雪慧【作者单位】上海交通大学凯原法学院,上海200240【正文语种】中文【中图分类】D93一、欧盟集体诉讼制度的最新发展欧盟保护消费者的集体诉讼制度由来已久,对社会的发展起到了很好的作用。

随着社会的发展,出现了新的欧盟消费者保护指令和多样化的集体诉讼模式。

1.最新的欧盟消费者保护指令(1)背景。

一直以来,在欧盟,指令对消费者权益保护发挥了重要的作用。

通过指令对消费者权益的保护,消费者参加交易的信心倍增。

欧盟许多成员国的远程合同运行不错,无店铺销售增速也很惊人。

但是,随着社会的发展,与消费交易标的相关的信息显得越来越重要,旧的指令对这方面的规定有欠缺;另一方面,因为各成员国都拥有自己的法律制度,在执行中难免会出现跨境障碍和冲突。

所以,在欧盟原有的85/577号指令①85/577号指令,指的是无店铺销售的合同。

无店铺销售合同指的是在经营场所之外,买卖双方见面而签订的合同。

和97/7/E C指令②97/7/E C号指令是有关远程销售合同的指令。

指的是经营者和销售者使用远程通讯工具,有组织地进行销售或者提供服务。

如通过网络、电话、传真等所签订的合同。

欧盟消费者保护制度

欧盟消费者保护制度

欧盟消费者保护制度引言欧洲联盟(European Union,简称EU)是由28个成员国组成的政治和经济联盟,其中一个重要的方面是保护消费者的权益。

欧盟消费者保护制度旨在确保消费者在购买商品和服务时享有公正和合理的权益保障。

本文将介绍欧盟消费者保护制度的背景、核心原则以及主要法律和机构。

背景消费者保护一直是国际社会关注的焦点之一。

欧盟作为世界上最大的经济体之一,为了保护消费者权益并促进跨境交易,采取了一系列措施来建立和完善消费者保护制度。

核心原则欧盟消费者保护制度以以下核心原则为基础:1.信息透明:商家应提供准确、明确和易于理解的商品和服务信息,确保消费者在购买前了解其特征、价格、质量和其他相关信息。

2.公平合同:合同条款应平衡双方权益,不得使用不公平和欺诈性的条款来剥夺消费者的权益。

3.责任追溯:商家对其销售的产品质量和安全性负责,必须及时采取措施来解决产品质量问题和安全隐患。

4.欺诈禁止:商家不得欺骗消费者,例如通过虚假或误导性的广告宣传来误导消费者。

5.安全保障:消费者在使用产品和接受服务时应得到合理的安全和保护。

6.投诉解决:建立有效和快速的投诉解决机制,确保消费者能够有效地维护自己的权益。

主要法律为了实现上述原则,欧盟制定了一系列法律来保护消费者权益。

以下是一些重要的法律:1.消费者权益指令(Consumer Rights Directive):该指令规定了消费者购买商品和服务的基本权益,包括信息透明、权益保护和投诉解决等方面。

2.欧洲消费品安全法(European Consumer Product Safety Law):该法律规定了销售商品的安全要求,商家必须确保其销售的商品符合欧盟的相关安全标准。

3.路上欺诈和欺骗指令(Unfair Commercial Practices Directive):该指令禁止商家采用虚假、误导性的宣传手段来欺骗消费者,保护消费者免受不公平商业行为的侵害。

欧盟消费者保护制度

欧盟消费者保护制度

欧盟消费者保护制度欧盟消费者保护制度是一套旨在保护欧盟消费者权益的法律和政策体系。

该制度的目标是确保欧盟消费者在购买商品和服务时享有高质量、安全可靠的产品,并提供可靠的救济机制以解决消费者与商家之间的纠纷。

首先,欧盟消费者保护制度强调了消费者权益的重要性。

这包括权利得到尊重、产品和服务的质量和安全、真实和准确的信息以及公平和透明的交易。

通过明确规定这些权益,并采取措施确保其得到充分保护,消费者在购买商品和服务时能够感到更加安心和放心。

其次,欧盟消费者保护制度还对商家的行为作出了一系列法律限制和要求。

例如,商家必须提供完整、准确和清晰的商品和服务信息,以便消费者做出明智的购买决策。

此外,商家还需要遵守欧盟所规定的安全标准和质量要求,以确保销售的商品和服务符合消费者的期望和需求。

除了制定法律规定,欧盟消费者保护制度还提供了一系列的救济机制,以便消费者在购买后遇到问题时能够得到及时和有效的解决。

这包括退货、退款、产品修复或更换等方式,以满足消费者的合理要求。

欧盟还设立了消费者纠纷解决机构,消费者可以通过这些机构提起投诉,并获得针对商家不当行为的救济。

总的来说,欧盟消费者保护制度是为了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和利益而设立的。

通过提供全面的法律保护和救济机制,欧盟消费者保护制度确保了欧盟消费者在购买商品和服务时的权益得到充分尊重和保护。

这不仅增强了消费者在市场中的地位和能力,也促进了公平竞争和可持续发展的市场环境。

欧盟消费者保护制度在保护消费者权益的同时,还有助于推动市场的发展和提高商品和服务的质量。

首先,该制度要求商家提供准确、清晰和完整的信息,以便消费者能够做出明智的购买决策。

这种透明度能够激发市场竞争,促使商家提供更高质量的产品和服务,以满足消费者的需求。

其次,欧盟消费者保护制度强调了产品和服务的安全性。

商家在销售商品和服务时必须遵守欧盟所规定的安全标准和质量要求。

这样的要求不仅保护了消费者的安全,也有效地防止了潜在的质量问题和风险。

各国电子商务法律现状

各国电子商务法律现状

各国电子商务法律现状随着互联网的普及和信息技术的飞速发展,电子商务已经成为全球经济增长的重要引擎。

然而,电子商务的快速发展也带来了一系列法律问题,各国纷纷制定相关法律来规范这一新兴领域。

本文将探讨各国电子商务法律的现状。

一、美国美国作为电子商务的先驱者,在电子商务法律方面有着较为成熟的体系。

美国的电子商务法律主要涵盖了电子签名、电子合同、消费者保护、网络隐私等方面。

在电子签名方面,美国通过了《全球和国内商务电子签名法》,确立了电子签名的法律效力,使其与手写签名具有同等的法律地位。

在电子合同方面,美国的《统一计算机信息交易法》为电子合同的成立、履行和争议解决提供了法律框架。

在消费者保护方面,美国制定了一系列法律法规,如《联邦贸易委员会法》《公平信用报告法》等,以保障消费者在电子商务中的合法权益,包括知情权、隐私权、公平交易权等。

此外,美国还注重网络隐私保护,通过了《儿童在线隐私保护法》《健康保险携带和责任法案》等法律,对个人信息的收集、使用和披露进行了严格的限制。

二、欧盟欧盟在电子商务法律方面采取了统一立法的模式,以确保成员国之间的电子商务活动能够在一个协调一致的法律框架下进行。

欧盟的电子商务法律主要包括《电子商务指令》《电子签名指令》等。

《电子商务指令》对电子商务服务提供者的责任、电子合同的法律问题、消费者保护等方面进行了规定。

该指令要求成员国不得对来自其他成员国的电子商务服务提供者施加额外的要求,以促进电子商务在欧盟内部市场的自由流动。

在电子签名方面,《电子签名指令》建立了电子签名的法律框架,规定了合格电子签名的法律效力。

此外,欧盟还通过了《通用数据保护条例》(GDPR),对个人数据的处理和保护进行了严格的规定,这对电子商务企业的数据处理活动产生了重大影响。

三、中国中国的电子商务发展迅速,相应的法律制度也在不断完善。

在电子签名方面,中国颁布了《电子签名法》,明确了电子签名的法律效力和认证规则。

电子商务中消费者权益保护意义及立法建议

电子商务中消费者权益保护意义及立法建议

电子商务中消费者权益保护意义及立法建议随着互联网技术的快速发展,电子商务已经成为当今社会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

相比传统的实体店铺购物,电子商务具有便捷、快速、广泛、多样化等优势,越来越多的消费者开始选择在线购物。

然而,在电子商务中,消费者权益保护问题也日益凸显。

本文将探讨电子商务中消费者权益保护的意义,并提出一些建议,以加强相关的立法保护。

一、电子商务中消费者权益保护的意义1.确保消费者合法权益电子商务的出现打破了传统购物的时间和空间限制,给消费者带来了更大的便利和选择。

然而,虚假宣传、商品质量不合格、假冒伪劣、网络诈骗等问题也随之出现。

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能够有效防止上述问题的发生,提高消费者购物的安全感和信任度。

2.促进电子商务的健康发展消费者是电子商务的重要参与者,消费者的切身利益与电子商务的健康发展密切相关。

只有在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得到充分保护的前提下,电子商务才能有效地吸引更多的消费者参与其中,不断壮大电子商务市场。

因此,保护消费者权益有助于提升电子商务的公信力和可持续发展能力。

3.维护社会稳定和公平竞争消费者权益保护是社会公平和稳定的重要基础。

通过规范电子商务行为,减少消费者投诉和纠纷,维护公正的市场秩序,可以有效防止不正当竞争的出现,促进市场资源的合理配置,建立和谐稳定的市场环境。

二、加强电子商务消费者权益保护的立法建议1.建立健全的法律体系制定和完善电子商务消费者保护相关法律法规,明确消费者的权益和义务,明确电子商务平台和卖方的责任和义务,构建起科学有效的电子商务消费合同制度,加强对消费者权益的法律保护。

2.加强平台的责任制电子商务平台作为线上交易的重要环节,应承担起更大的责任。

要求平台加强对商家资质的审核和管理,加大对虚假宣传、假冒伪劣商品等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

建立起有效的投诉处理机制,并加强监管,对违法违规行为给予严厉的处罚。

3.提供多样化的争议解决机制建立多样化的争议解决机制,包括在线调解、仲裁、法律援助等,为消费者提供更加便捷、快速和有效的解决纠纷途径。

欧盟的反垄断政策与市场竞争政策

欧盟的反垄断政策与市场竞争政策

欧盟的反垄断政策与市场竞争政策欧盟一直致力于维护公平竞争和保护消费者利益。

为此,欧盟制定了一系列反垄断政策和市场竞争政策,旨在防止垄断和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发生。

本文将探讨欧盟的反垄断政策与市场竞争政策,并分析其对欧盟经济的影响。

一、欧盟的反垄断政策欧盟的反垄断政策旨在打击滥用市场支配地位、限制竞争和破坏消费者利益的行为。

欧盟委员会负责执行反垄断法规,并对垄断行为进行监管。

1.1 反垄断法规的制定欧盟的反垄断法规主要包括欧洲联盟的竞争法和条约,其中最重要的是《欧洲联盟待定法》和《垄断者滥用行为防止条约》。

这些法规确立了欧盟对垄断行为的禁止,并规定了对违反法规的行为进行罚款的力度和方法。

1.2 打击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欧盟反垄断政策特别关注那些在市场上具有垄断地位的企业。

一旦某个企业被认定为垄断地位,它就需要遵守一系列规定,以确保不滥用其市场控制力。

例如,企业不得以排斥竞争者的方式进行定价、实施歧视性定价、限制出售渠道等。

1.3 高额罚款制度欧盟的反垄断政策对于违反法规的企业采取了严厉的制裁措施,主要通过处罚性罚款的方式。

根据《欧洲联盟待定法》,违反反垄断法规的企业可面临高达其全球年销售额5%的罚款。

这样的高额罚款对企业来说是巨大的财务负担,从而有效震慑了垄断行为。

二、欧盟的市场竞争政策欧盟的市场竞争政策旨在促进自由竞争、提升市场效率和创新能力。

通过推动市场自由化和开放化,欧盟鼓励企业间的公平竞争,以达到维护消费者权益和推动经济增长的目标。

2.1 自由竞争的促进欧盟致力于消除各种壁垒,鼓励企业间的自由竞争。

为此,欧盟采取了一系列措施,如限制国家补贴、禁止限制竞争的协议和合同,防止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等。

这些措施确保了市场上的公平竞争环境。

2.2 维护消费者权益市场竞争政策的一个重要目标是保护消费者权益。

欧盟鼓励消费者参与市场竞争,并采取措施防止欺诈行为和虚假广告。

此外,欧盟还制定了针对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法规,保护消费者免受不公平贸易行为的侵害。

欧盟《不公平商业行为指令》对中国完善消费者权益保护机制的借鉴意义

欧盟《不公平商业行为指令》对中国完善消费者权益保护机制的借鉴意义

遇到消费维权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欧盟《不公平商业行为指令》对中国完善消费者权益保护机制的借鉴意义【摘要】为进一步保护欧盟成员国消费者的利益,近年出台的《欧盟不公平商业行为指令》采取总括式立法,统一对各类显性或隐性的不公平商业行为进行了规范。

该指令不仅明确制定了判断不公平商业行为的标准,列举了31种典型的不公平商业行为,还把不公平商业行为分为误导性商业行为和侵犯性商业行为两大类,对经营者课以更重的职业注意义务,对处于弱势地位的消费者的合理期望提供了全面的法律救济。

学习这种总括式兼列举式的立法模式,可弥补我国单独立法如《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广告法》、《产品质量法》以及《反不正当竞争法》等不能涵盖全面的缺陷,更有利于全方位保护消费者利益。

【关键词】欧盟不公平商业行为指令;消费者权益保护;借鉴目前,第二波全球金融危机的影响正进一步向我国蔓延,刺激消费成为扩大内需的重要手段。

除了通过各项财政政策刺激消费外,完善消费者权益保护机制,为消费者提高能够更好的法制保障也是重要的途径。

2007年底开始实施的欧盟《不公平商业行为指令》[1]的立法体系和一些规定对我国完善消费者权益保护机制有一定的借鉴作用。

一、欧盟《不公平商业行为指令》简介欧盟《不公平商业行为指令》(2005/29/CE)(Unfair Commercial practices Directive)(以下简称《指令》)(对以往的《误导广告指令》(84/450 EEC)做了进一步修订,对在经营者同消费者的交易中Business to Customer)进行不公平的商业行为做出了禁止性规定。

该指令的目的在于规范成员国国内关于损害消费者利益的不公平商业行为的法律、法规和行政条例,以促进欧洲内部市场正常运行,提高消费者保护水平。

根据这一指令,各成员国立法者的解释应该与欧盟《不公平商业行为指令》的宗旨和所要寻求保护的利益相一致(《指令》第1) .《指令》不仅规定详细,而且涉及范围广,是目前世界上禁止包括误导性商业广告在内的不公平商业行为最严格的指令之一。

商业银行的消费者权益保护

商业银行的消费者权益保护
商业银行的消费者 权益保护
汇报人:可编辑 2024-01-03
目 录
• 消费者权益保护概述 • 商业银行与消费者权益保护 • 商业银行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具体
措施 • 商业银行消费者权益保护的案例
分析 • 未来展望与建议
01
消费者权益保护概述
消费者权益的定义
01
消费者权益是指消费者在购买、 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务过程中所应 享有的权利和利益。
建立宣传教育长效机制
商业银行应定期开展宣传教育活动, 并纳入日常工作中,确保宣传教育的 持续性和有效性。
加强商业银行内部管理,完善消费者权益保护机制
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
商业银行应制定和完善消费者权益保护相关制度,明确各部门职责,确保消费者权益得到有效保障。
优化投诉处理流程
建立健全投诉处理机制,确保消费者投诉能够及时、公正、合理地得到处理,提高消费者满意度。
尊重消费者的选择权
商业银行不得强制或诱导消费者购买或使用特定的金融产品或服务 。
维护公平交易权
商业银行应确保交易的公平性,避免利用自身优势对消费者进行不 公平的交易。
建立健全的消费者投诉处理机制
设立投诉渠道
商业银行应设立专门的投诉渠道,方便消费者反映问题或提 出建议。
及时处理投诉
商业银行应对消费者的投诉进行及时、公正的处理,并给予 合理的解决方案。
商业银行消费者权益保护的监管机构和监管政策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是商业银行 消费者权益保护的主要监管机构,负责 制定相关监管政策和标准,监督和指导
商业银行履行消费者权益保护职责。
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工商总局等部门也 涉及商业银行消费者权益保护的监管工 作,共同维护金融市场的公平、公正和

电子商务中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律问题研究以欧盟为视角

电子商务中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律问题研究以欧盟为视角

电子商务中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律问题研究以欧盟为视角1. 本文概述随着全球电子商务的迅猛发展,消费者权益保护成为了一个日益突出的问题。

电子商务的跨境性和虚拟性给传统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律框架带来了新的挑战。

本文旨在从欧盟的视角出发,深入探讨电子商务中消费者权益保护的法律问题。

文章首先对电子商务的发展背景及其对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影响进行概述,随后分析欧盟在电子商务消费者权益保护方面的法律框架和主要法律文件。

文章进一步探讨了欧盟法律在跨境电子商务中的适用性和有效性,以及欧盟在促进消费者信任和电子商务发展方面的努力。

本文将对欧盟的经验进行总结,并提出对我国电子商务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律体系构建的启示和建议。

通过本文的研究,旨在为我国电子商务领域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律的完善提供参考和借鉴。

2. 电子商务与消费者权益保护概述电子商务,作为一种新型的商业运作模式,随着互联网技术的飞速发展,已经成为全球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

它打破了传统商业的地域和时间限制,实现了商品和服务的全球化交易。

电子商务的特点包括信息化、网络化、无纸化、跨时空性和个性化服务等。

这些特点在为消费者提供便利的同时,也带来了新的挑战,尤其是在消费者权益保护方面。

消费者权益保护,是指通过法律、政策等手段,保障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接受服务过程中的合法权益,包括安全权、知情权、选择权、公平交易权、隐私权等。

在电子商务环境下,消费者权益保护尤为重要。

由于电子商务的虚拟性、隐蔽性和跨地域性,消费者在交易过程中面临的信息不对称、隐私泄露等问题更为突出。

加强电子商务中的消费者权益保护,对于维护市场秩序、促进电子商务健康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欧盟作为全球电子商务发展的重要区域,其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律体系相对完善。

欧盟通过了一系列指令和法规,如《关于内部市场中信息通信技术的法律框架的指令》(eCommerce Directive)、《消费者权利指令》(Consumer Rights Directive)等,旨在为电子商务中的消费者提供全面保护。

电子商务行业分析

电子商务行业分析

B2C模式
总结词
B2C模式是指企业与消费者之间的电子商务交易模式,主要涉及商品的销售和服务。
详细描述
B2C模式是电子商务中最常见的模式之一,企业通过互联网平台向消费者提供商品和服务,消费者可 以在线浏览商品、下订单、支付等操作。B2C模式可以提供更方便的购物体验,降低交易成本,提高 企业的销售效率和盈利能力。
02
电子商务市场分析
电子商务市场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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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
电子商务模式分析
B2B模式
总结词
B2B模式是指企业与企业之间的电子商务交易模式,主要涉及原材料、零部件、半成品等商品的采购和销售。
详细描述
B2B模式是电子商务中最常见的模式之一,通过互联网平台,企业可以更方便地寻找供应商和客户,实现更高效 的采购和销售。B2B模式还可以通过在线交易平台进行支付和物流配送,提高交易效率和降低交易成本。
• 提高交易效率:在线交易简化了传统交易流程,提高了交 易速度。
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
电子商务的优势与挑战
网络安全问题
电子商务交易涉及到用户的个人信息和支付安全,需要加强网络 安全保障措施。
物流配送问题
电子商务交易需要高效的物流配送体系来支持,物流配送成本和速 度成为关键因素。
法律法规问题
电子商务涉及到诸多法律问题,如电子合同的法律效力、消费者权 益保护等,需要完善相关法律法规。
电子商务行业分析
汇报人: 2024-01-06
目录
• 电子商务概述 • 电子商务市场分析 • 电子商务模式分析 • 电子商务技术分析 • 电子商务法规与政策 • 电子商务的未来展望
01
电子商务概述
电子商务的定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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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盟法禁止利用一般消费者爱美、健康、总相信会有奇迹发生的心理来做美容和保健品的广告。[5]《指令》中规定保健品和化妆品广告中不允许使用强调用语或是承诺有快速而显著的疗效。诸如“生发”、“减脂”、“七天减七公斤”的宣传语都具有误导性,因为单凭化妆品或身体和美容的疗法并不能实现这些目标。不可能通过化妆品解决脂肪、秃发、肥胖问题的简单事实可以为人们迅速理解。但是,对于许多人来说,解决这些问题关乎自尊和面子,他们经常由于心理原因不能运用正常的判断标准,这就需要经营者提高标准以弥补这种状况。[6]
(一)误导性的行动
根据《指令》,构成误导性行动的有以下两种情形。
第一,以下商业行为被认为是误导性的:其陈述包含虚假信息,因此无论如何是不诚实的,造成欺骗或可能欺骗普通消费者。[2]《指令》特别规定:“即便信息本身在事实上是准确的,但是如果涉及以下一种或多种因素,造成或可能造成消费者采取了他本来不会做出的交易行为,也被认为是不公平的,包括:(a)产品的存在或性质;(b)产品的主要特性,如有效性、益处、风险、使用、成分、附加物、售后服务、投诉处理、制造和运输的方式和日期、适用性、用途、数量、说明、地理或商业来源,或根据其用途期望达到的结果,或者产品列出的化验或检查的结果或物质属性;(c)经营者的责任范围,商业行为的动机或销售过程的性质,任何与商人或产品的直接或间接的赞助或认可有关的陈述或标志;(d)价格或价格计算方法,或某种具体的价格优势的存在;(e)某种服务、零部件、替换或修理的需要;(f)经营者或其代理人的品质、属性和权利,如他们的身份和资产、资质、地位、认可、与工业、商业、权利或知识产权的联系或关系,或获得的奖励和荣誉;(g)消费者的权利,包括依1999年5月25日欧盟议会和委员会1999/44/EC指令,就消费商品销售和商品使用保证的某些方面或可能面临的风险要求的替换和索赔的权利。”(《指令》第6《指令》禁止两类误导性商业行为(misleading commercial practices),一类是误导性的行动(misleading actions),另一类是误导性的省略(misleading omissions)(《指令》第6条、第7条及附录1)。
第二,在个案中,经营者隐瞒了或者提供了不清楚、模糊的、复杂难懂的或者不及时的信息,或者没有明确说明在当时的背景下不是显而易见的该商业行为的商业目的,以上任意一种情况造成或可能造成普通消费者原本不会做出的交易决定,该行为就构成误导性的省略(《指令》第7条第2项)。
第三,当某项商业行为所使用的媒体对空间和时间有限制的情况下,在决定以上信息是否省略的情况下要考虑这些限制条件以及经营者通过其他方式给消费者所传递的信息(《指令》第7条第4项)。
一、欧盟《不公平商业行为指令》简介
欧盟《不公平商业行为指令》(2005/29/CE) (Unfair Commercial Practices Directive)(以下简称《指令》)(对以往的《误导广告指令》(84/450 EEC)做了进一步修订,对在经营者同消费者的交易中Business to Customer)进行不公平的商业行为做出了禁止性规定。该指令的目的在于规范成员国国内关于损害消费者利益的不公平商业行为的法律、法规和行政条例,以促进欧洲内部市场正常运行,提高消费者保护水平。根据这一指令,各成员国立法者的解释应该与欧盟《不公平商业行为指令》的宗旨和所要寻求保护的利益相一致(《指令》第1) 。《指令》不仅规定详细,而且涉及范围广,是目前世界上禁止包括误导性商业广告在内的不公平商业行为最严格的指令之一。它具体列出了属于绝对禁止的30多种不公平商业行为,其中包括虚假免费产品、虚设奖项、误导儿童等特殊消费群体的误导性广告。
(二)误导性的省略
在商业实践中,经营者经常隐瞒消费者需要了解的产品信息,而且还利用专业优势对消费者不太容易理解的复杂的商品或缺乏相关知识的产品做误导性的广告,例如,金融证券、电话费、保险单等都属于此类商品。其一些重要信息的隐瞒或模糊不清,例如额外费用、税、有效期等不是刊登在不显眼的位置就是标注得不清晰。[3]
《指令》的总体框架包括立法宗旨、术语解释以及适用范围。在第二章中首先规定了判定不公平商业行为的标准,然后对误导性商业行为以及侵犯性商业行为做出了详细的规定,最后规定了《指令》在各成员国的实施义务,并要求各成员国对违法实施不公平行为给予处罚(《指令》第3条)。为进一步指导司法实践,其附录1还详细列举了31种典型的不公平商业行为。
有些经营者甚至利用消费者的同情心,因为他们常为他人的悲剧事件和悲惨处境所感染。《指令》将以下行为界定为侵犯性商业行为:“经营者夸大宣称任何特定的不幸和情况达到重大的程度从而影响消费者的决定。”(《指令》第9条1C)实践中典型的例子是意大利反垄断机构曾取缔了贝纳通公司以艾滋病人大卫·柯比(David Kirby)临死之前的形象所作的一则广告。该机构认为,将一个家庭悲剧商业化是对垂危病人的极大漠视,它危及儿童、青少年等社会弱势群体的心理健康。[4]
第二,一种商业行为即使不包含虚假信息也可以被认定是误导性的,如果根据当时具体的情况,考虑到其特点和环境,对普通消费者造成或可能造成他原本不会做出交易决定的误导,包括(a)任何对产品的营销,包括对比性的广告,构成对任何产品、商标,商品名称或者对其他竞争者的著名商标的混淆;(b)经营者没有履行应当遵守的行规中的承诺,该承诺不是凭空杜撰的,而是己确立的并可证实的商业惯例,并且经营者表明其会受到该行为守则的制约(《指令》第6条第2项)。
四、禁止利用消费者特定的心理误导消费的商业行为
这类行为属于《指令》重点规制的误导性行为的误导性商业行为。这种利用消费者特定心理的误导消费不公平商业行为主要是采用误导性广告方式实现的,是一种最典型的不公平商业行为,其与虚假广告的内容并不完全相同。
(一)禁止利用消费者爱美、追求健康的心理误导消费
(二)禁止利用消费者对专家或媒体更信任的心理误导消费
某些经营者常常利用消费者容易受专家意见以及与健康有.关的电视节目的主持人赞同或该主题的文章的影响的心理,来推销其产品或服务,因此,《指令》规定,医生和主持人不能代言牙膏或矿泉水广告,因为这容易误导消费者认为该商品有医疗效果,而实际上并没有这种效果。[7]
欧盟《不公平商业行为指令》对中国完善消费者权益保护机制的借鉴意义
关键词: 为进一步保护欧盟成员国消费者的利益,近年出台的《欧盟不公平商业行为指令》采取总括式立法,统一对各类显性或隐性的不公平商业行为进行了规范。该指令不仅明确制定了判断不公平商业行为的标准,列举了31种典型的不公平商业行为,还把不公平商业行为分为误导性商业行为和侵犯性商业行为两大类,对经营者课以更重的职业注意义务,对处于弱势地位的消费者的合理期望提供了全面的法律救济。学习这种总括式兼列举式的立法模式,可弥补我国单独立法如《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广告法》、《产品质量法》以及《反不正当竞争法》等不能涵盖全面的缺陷,更有利于全方位保护消费者利益。
《指令》所禁止的不公平商业行为具体分为两类,一类是误导性商业行为,另一类是侵犯性商业行为。根据《指令》,判定不公平商业行为的标准有以下两种:(1)违反职业注意(professi-onal diligence)义务的要求,并且对某种产品所指向的普通消费者或者某种商业行为所针对的特殊消费群体的经济行为造成了或可能造成实质性的扭曲(《指令》第2章第5节第2条。(2)可能实质性地扭曲特定消费群体的经济行为的商业行为。这些消费者因生理、年龄、智力状况而特别容易遭受伤害,对此经营者应当合理预见(本条规定并不影响广告法里合法的夸张性的广告,见《指令》第2章第5节第3条)。前者保护的是普通消费者或者产品所针对的特定消费者群体的利益,后者保护的是由于特殊原因容易被欺骗和伤害的特殊消费者如老弱妇幼等的利益。
目前,第二波全球金融危机的影响正进一步向我国蔓延,刺激消费成为扩大内需的重要手段。除了通过各项财政政策刺激消费外,完善消费者权益保护机制,为消费者提高能够更好的法制保障也是重要的途径。2007年底开始实施的欧盟《不公平商业行为指令》[1]的立法体系和一些规定对我国完善消费者权益保护机制有一定的借鉴作用。
第五,经营者在信息披露上应符合欧盟法在包括广告、营销等与商业通讯相关的信息要求(《指令》第7条第5项)。如果没有披露《指令》附录2中非穷尽式列举的信息,也属于误导性省略。
三、侵犯性商业行为的含义
《指令》第8条及第9条规定的侵犯性商业行为是指以羞辱、骚扰或造成不当影响等方式逼迫、误导消费的行为,包括:(a)制造某种印象,使消费者以为如果不签订合同就不能离开其经营场所;(b)私自到消费者的家里,而不顾消费者的意愿,除非这种行为有国内立法的依据;(c)用电话、传真、电子邮件或其他远程媒介不停地并且使人厌烦地推销,除非该行为是国内法规定履行合同义务的正当的情形;(d)为了阻挠消费者实现其合同权利,要求主张保险利益的消费者提供单据,而这些单据对于其权利主张是否失效或者中断根本没有关系;(e)在广告中直接规劝儿童购买广告产品或者说服成年人为儿童购买广告产品;(f)经营者提供退货或安全保障服务强行收取费用或者要求延期付费,而消费者并没有要求获得此项服务;(g)明确告知消费者,如果他不购买产品或者服务,经营者的工作或者生活将处于困境;(h)制造消费者已经赢得、将要赢得或做出某行为就会赢得奖励或相当的利益的假象,而实际上不存在奖励,或消费者必须付费以领取该奖励(《指令》附录1, 24-31项)。
第四,为加强实践中的可操作性,《指令》第7条第4款特别列举了5种实质性信息,这些信息是必须向消费者说明的、不得省略的,省略了就构成误导性商业行为。其包括产品的主要特性:经营者及其商标的地理标识,不含税价格,以及是否报价包括了运费、邮费等额外费用;付款安排,交付,合同履行和受理投诉条件;是否有权利撤回或取消该交易行为等。
有些广告还利用理性消费者非常信任新闻媒体的心理。例如刊登在报纸上的广告未能明显区别于同一页上的其它新闻报道(如以图表和边栏的形式刊登),亦包括在电影或电视上为一个商标名称作特别报道,但没有言明此为商业目的(商品定位)。所以,《指令》第23条(m)款规定,“在媒体中刊登推销一种商品的社论内容,经营者已经为该促销行为付费,但是却没有用图像、画外音等能够以消费者明了的方式表明(社论式广告)”,这种情形也被认为具有误导性。这项规定的理论基础是消费者有一个不太明智的想法,认为新闻工作者是独立的、不受任何势力左右的群体。因此,消费者会更信任他们,认为他们的言论不具有功利性。事实是,商业广告是一种有偿的交流方式,新闻业显然为另一形态的交流方式。社论式广告如果是一则有偿通讯报道,那么就可以推定经营者和新闻媒体之间存在一种契约关系,因此欧盟执法机构可以以社论式广告含有商业性质为由阻止其出版或传播。[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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