选票设计与计票规则的初步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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选票设计与计票规则的初步思考
——以2006年县乡人大换届选举的选票样式为例
选举制度是现代民主制度的基石,作为承载选民意志的选举工具,选票是选举活动的重要构成,计票则是选举程序的重要环节。
即使当今一些国家已经采用了电子选票,但任何选举活动都离不开选票,都必须通过统计选票来确定选举结果。
选票只是选举活动的工具,但选票设计是选票表达的固定化,计票规则决定选举活动的最终结果,因此,选票的样式和内容,计票的规则与程序,一般应由国家宪法或选举法作出明确规定,以确保选举的公正与公平。
本文主要从2006年我国县乡人大换届选举中使用的选票样式与计票规则,从选举技术的角度提出问题,找出原因,探讨改进的措施。
一、我国的选票设计与计票规则
1、法律渊源
根据我国选举法第三十七条规定:“选举人对于代表候选人可以投赞成票,可以投反对票,可以另选其他任何选民,也可以弃权。
”选举法第四十条还规定:“每次选举所投的票数,多于投票人数的无效,等于或者少于投票人数的有效。
”“每一选票所选的人数,多于规定应选代表人数的作废,等于或者少于规定应选代表人数的有效。
”这是我国选举设计的重要法律渊源。
此外,选举法第四十一条规定:“在选民直接选举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时,选区全体选民的过半数参加投票,选举有效。
代表候选人获得参加投票的选民过半数的选票时,始得当选。
”“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在选举上一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时,代表候选人获得全体代表过半数的选票时,始得当选。
”“获得过半数选票的代表候选人的人数超过应选代表名额时,以得票多的当选。
”这三款规定,应当是我国选举计票规则的法律依据。
此外,选举法第四十一条还规定了再次投票、另行选举和补选的条件与计票规则,此处不再赘述①。
根据选举法的上述规定,我国选票设计必须包括赞成、反对、弃权与另选他人四种内容。
因此,一般选票主要由候选人姓名、符号、另选他人的空栏组成。
选票样式主要是横排和竖排两种形式。
写票时,分别以O、╳的符号表达赞成票和反对票,不作任何选择则为弃权,姓名的空栏处写上另选他人姓名后,还必须在相应位置写O,才能计算得票。
此外,每一选票上选择的人数,必须等于或少于规定应选的人数,否则作为废票处理。
但是,中国的选举法并没有就选票设计给出更多的内容与细节,各省、自治区和直辖市在制定人大代表选举的实施细则时,也没有具体的选票设计规定,只是在内部的选举业务指导时给出基本选票样式。
因此,中国地方人大代表直接选举时的选票样式五花八门,各成体系。
从全国人大常委会有关人员参与编写的《中国的选举制度与操作程序》一书中,可以看到这样的选票样式②:
表一
①我国选举法第四十一条第三款规定:如遇票数相等不能确定当选人时,应当就票数相等的候选人再次投票,以得票多的当选。
第四款规定:获得过半数选票的当选代表的人数少于应选代表的名额时,不足的名额另行选举。
另行选举时,根据在第一次投票时得票多少的顺序,按照本法第三十条规定的差额比例,确定候选人名单。
如果只选一人,候选人应为二人。
第五款规定:依照前款规定另行选举县级和乡级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时,代表候选人以得票多的当选,但是得票数不得少于选票的三分之一。
②源自:杨逢春等人编写:《中国的选举制度与操作程序》,1997年11月,北京,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P101。
2、、2006年县乡人大换届选举中的选票样式
2006年7月起进行的全国县乡人大换届选举,是在第二部选举法所作的第四次修改背景下开展的,即县乡人大届期均为五年,因此是县乡两级人大同时换届选举。
从这次选举所采用的选票样式来看,仍然沿袭了过去的习惯用法,没有更多的改变。
(参见表二、表三、表四)
表二
源自:四川省成都市某县人大代表选举票照片。
源自:云南省红河某县人大代表选票。
表四
2006年的上海县乡人大换届选举中,有关部门特对表四的选票作了如下说明:“1、两
名候选人选取一名代表的格式,其右边留一个空格;2、三名或四名候选人选两名代表的格式,其右边留两个空格;3、四名、五名或六名候选人选三名代表的格式,其右边留三个空格;4、每一选票所选的人数,多于规定应选代表人数的作废;等于或者少于规定应选人数的有效。
5、选举票大小为32开(长20cm,宽14cm)。
”因此,整个上海地区的县乡人大换届选举时的选票,全部按照上述标准统一印制,避免了选票样式的混乱状态。
三、选票设计与计票规则对选举活动的影响
选票是表达选民意志的载体。
选票的设计(包括式样和内容),具有选举的导向功能。
选票设计将直接影响选民的投票心理和投票行为,同时,也影响到计票规则的制定及运用;反过来,计票规则也直接或间接地影响着选票样式与选举结果。
因此,选票的设计既要符合法律法规的要求,又要便于清楚明白地体现选民意志。
选票是选民在选举中表达个人意志的载体和工具,选民的好恶与意向是通过选票来体现的。
判断选举中选票优劣的标准,首先是看它是否真实客观地反映了选民意思,同时还必须符合《选举法》的规定。
但是,我们必须认识到,选票设计是否合理,对于选民的投票行为和选举心理具有不可忽视的影响,不同的选票设计样式可能同选举规则、唱票与计票方法相联系,对选举过程产生既微妙又深刻的影响。
从上面所列的四份选票样式(表一、表二、表
三、表四)的设计来看,我们发现它们对选举的影响明显的存在。
1、对选举心理与选举行为的影响
表二的选票设计具有典型性,这样的选票虽然符合选举法的规定,但违反了现代中国人从左到右的书写习惯,将符号放在候选人姓名左边,并且又是并列设计,使选民在划票时极易出错(参见表五);同时,也给计票认定是否属废票,留下自由裁量的空间。
在该县投票日选举观察时,发现了多张写错的选票(见表五),显然与左右排列的选票设计有关系。
表五
源自:四川省成都市某县人大代表选票照片。
2、对选举结果的影响
表二和表五属于同一地区的选票样式。
从表二的选票内容看,该选区应选代表3名,按照选举法“由选民直接选举的代表候选人名额,应多于应选代表名额三分之一至一倍”的规定,该选区的代表候选人可以是4至6名,这张选票上列出了4名候选人;但另选他人的姓名栏只留下一个空格,这意味着这个选区的选民如果要另选他人的话,只能填写1名,在暗示选民的选择行为尽可能靠向选票所列的人选的同时,候选人之外的人当选的可能性基本排除,选举结果已胜券在握,不太可能出现意外。
第二,表五的划票说明中,规定弃权的不能另选他人,显然曲解了选举法的有关规定,限制了选民的选举权。
因为一般选民对不赞成的人的心理就是不投票,并以为就可以不划符号,这就造成弃权的后果。
如果选民对选票上所列的候选人都不满意,又没有划×表示反对,选民就丧失了另选他人的权利,就会判定为废票,实际上有利于选票上所列的正式候选人。
表五选票的出现,说明选票的设计不但在主观上误导了选民的划票行为,客观上也影响了选举结果。
3、计票规则中存在的问题
由于选举法的规定和选票设计的原因,选举计票时,除了统计候选人的赞成票之外,还必须同时统计该候选人得到的反对票和弃权票,令人不解。
可以注意到,按照表六所给出的计票统计表样式,使得计票阶段的工作既繁琐又复杂,其中反对票与弃权票的统计根本没有任何意义。
观察云南等地的基层选举时,因为使用这样的计票表,在一场仅有五百多人参加的选举结束后,为了计算反对票与弃权票的数量,四组计票人员花费了一个多小时的时间。
而另一场同样规模的选举中,由于省略了反对票与弃权票的统计,只用了半个小时就得出了计票结果。
表六
源自:杨逢春等人编写:《中国的选举制度与操作程序》,1997年11月,北京,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P101。
三、选票设计与计票规则的基本原则
构成选举制度的诸要素之中,除了选举权利的定义与特征、代表总数、选区划分、选民登记、选举公式及选举管理机构之外,还包括了表达选票的形式③。
作为选举工具的选票,其表达的形式包括了内容与外观设计。
一般而言,选票的基本内容应当包括选区候选人的姓名与写票栏;除此之外,有的国家选举法中规定,选票上还应写明正在进行的选举名称和竞选的职位,应当对如何写票作出明示要求,甚至明确规定不同选票的颜色和印刷字体。
从其外观设计来讲,选票的形式必须结构合理,简明易懂,能明确表达选举人的真实意愿,并且在保护选举自由和秘密划票的范围内,越简单越好。
设计复杂或者易混淆选择意向的选票,可能会成为选举舞弊的工具,同时也妨碍了计票的效率与公正,并且极易出现大量废票,增加不必要的选举成本。
计票是投票结束后统计选票的重要活动,也是确定选举结果的必经程序。
根据事先确定的计票规则与程序,通过有效的计票活动,可以计算出每一候选人的得票数,最终确定胜出的候选人,从这一意义出发,计票程序是选举程序的归宿与终点。
计票的基本原则主要包括:及时计票与公开计票。
对于计票规则,多数投票制与比例代表制完全不一样,多数投票制虽然可分为单一多数投票或多名多数投票等形式④,但其计票规则较为简单,即由得票最多的候选人当选。
由于比例代表制必然使用名单式选票,即每个政党必须提交一份该党的与竞选席位相当的候选人名单,其计票公式非常复杂,如较为简单的整体性比例代表制,需要计算出选举商数(有效票总数除于竞选席位总数=选举商数)来确定当选席位,⑤但是无论采用哪种投票方式,及时计票与公开计票是应当普遍遵守的计票原则,也是决定选举公正的重要因素,因为及时与公开计票,将直接影响到选举公正与最终结果。
因此,选票设计与计票规则是选举制度的重要内容,不同国家的选票设计和计票规则并不完全一样,取决于选举制度所确定的真正目标。
1956年联邦德国颁布的《联邦选举法》对选票上的候选人姓名排列作出详细规定,该法第30条规定,无论是按选区进行的选举,还是按州候选人名单进行的选举,选票内容都应包括:已被批准的选区候选人提名中候选人的姓名、标记;对于政党提出的选区候选人提名还应包括政党的名称,有缩写的,还应包括该其缩写,其他候选人提名则还应包括其标记,等等。
⑥我国《澳门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选举法》对于选票设计也作出规定:即,每张选票均须载有所有候选人姓名。
选票上姓名的排列顺序以候选人中文姓名或中文译名繁体字笔划少者为先,如属同姓同名者,尚须在其姓名下加注选民证编号。
选票上所载的每一姓名的同一方向,均有一空白方格,以便投票者标示其所选取的候选人。
选票的制作及数量由管委会订定。
1993年《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最高会议选举法》第33条则规定,在选票上按字母排列顺序标明代表候选人的姓名、父名,注明出身年份、党派、职务(职业)和提名他为代表候选人的机构。
⑦
1918年颁布的的澳大利亚《联邦选举法》(Commonwealth Electoral Act 1918)中,专门对选票样式作了详尽的规定。
《联邦选举法》第209条规定:用于众议员选举的选票底色必须为绿色,用于参议员选举的选票底色为白色,均使用联邦政府公开出版物所常用的普通黑
③靳尔刚、詹成付主编:《国外选举制度精选》,北京,中国社会出版社,2003年10月,P30。
④单一多数投票与多名多数投票的区别在于当选席位是一个还是多个。
多名多数投票则要求选民同时指定数名当选者。
参见文献[2]。
⑤由于比例代表制的构成分为多种,包括整体性比例代表制、近似性比例代表制、偏重多数的比例代表制、偏重比例的混合制等,已超出本文范围,不再展开,可参见文献[2]。
⑥源自:/newsdetail.asp?newsid=1328。
⑦源自:/newsdetail.asp?newsid=1338。
色印刷字体。
第209条第6款和第7款规定,发出选票之前,如果有关正在进行选举的州或地区的名称、被选举的候选人人数、划票的数字要求、按同样形式排列的印在选票上所有候选人的全名以及按第214条所要求的应当印而没有印在选票上信息,选举官员应手写在选票上。
第210条则对于选票上如何标注候选人所登记的政党名字等作出详细的规定。
此外,第209条第5款专门规定了邮寄投票的选票样式,即:用于邮寄投票的选票抬头必须注明为“邮政选票”⑧,并包括以下说明:“折叠选票,放入写明寄往选区选举监票人地址的信封内,并封好”;发出邮寄选票之前,选区选举官员或选举监察助手应当确保根据第5款所要求的文字和说明已经印刷或手写在选票上。
以下是两张澳大利亚2001年联邦选举时,联邦众议员与参议员的选票样张:
⑧澳大利亚的州政府和地方政府选举时,允许在投票日去投票站有困难的选民,可事先登记成为一般的邮寄投票者。
所谓的投票困难,主要包括这些选民:住在距投票站20公里以外;年满70岁;有残障;患病;病人的护理者;注册为选民册上隐去地址的人;服刑期低于三年;持有在投票日不让外出宗教信仰。
此外,澳大利亚的海外选民也可以申请邮寄投票。
参见VEC 网站.au
在2006年维多利亚州的选举中,我们可以发现澳大利亚地方选举的选票样式,也严格遵守了《联邦选举法》中有关选票样式的各款规定,无论是票面内容,文字说明,还是样式排列,均做得非常细致、规范和准确。
2006年维多利亚州议会选举时,每位选民将分别投票选举一位在下院代表自己的众议员和五位在上院代表自己的参议员,这些议员的任期四年。
因此,选民将领到下面两张不同的选票,填写后投入不同的票箱。
从上述两种选票样式可以知道,澳大利亚联邦或地方的两院选举中,分别采用了单一多数和比例代表这两种投票方式:参院选举使用的是名单式选票,又称作一组选票(Group V oting Tickets)。
由此可见,选票样式与选举制度之间有着重要的联系。
选票样式决定选举制度的类型与选举水平,反过来,选举制度对于选票样式有着直接影响。
从澳大利亚的选票设计之中,可以看到以追求公正为目标的现代选举制度,如何决定了在投票环节中的选票设计。
四、我国选票样式与计票规则改革的初步思考
选票虽然只是选举制度的一项工具,但包括表达选票的方式在内的十种选举要素,应当体现在国家宪法和选举法之中。
选票设计与计票规则应当是宪法及选举法规定的重要内容之一,由于我国现行选举制度实行的是附条件的多数投票制,即法律规定的“双过半”原则,⑨因此,虽然有选民“可以投赞成票,可以投反对票,可以另选其他选民,也可以弃权”的法律规定,但并没有对选票的确切表达方式作出明确规定,因而造成了目前选举投票方式上的混乱状况。
从选举制度改革的近期目标考虑,我国选举法应作相应的修改,不必再分赞成票、反对票、弃权票,事实上,在选举时区分反对与弃权的意思表示根本是没有必要的,选民只对自己中意的代表候选人划票写符号;对于他不喜欢或看不中的候选人,不作任何符号就是不投他的票,意思表示非常清楚,何必再画蛇添足的增加反对票或弃权票呢?计算反对票与弃权票没有任何实质意义,实践证明这样的选票设计反而容易造成投票与写票中的混乱,给选举舞弊以可乘之机。
⑨我国选举法第四十一条规定:选民直接选举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时,选区全体选民的过半数参加投票,选举有效。
代表候选人获得参加投票的选民过半数的选票时,始得当选。
其次,在选举法尚未修改的情况下,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可以先行细化各自的选举法实施细则,简化和统一选票样式。
设计选票时,应符合中国人写票的一般书写规律,尽量避免引起歧义。
同时,写票方式亦作简化处理,不必强调反对票和弃权票。
建议在以下两种选票样式中选择使用:
表七(建议选票一)
表八(建议选票二)
第三是计票规则的改革。
根据选票样式的简化改革,在计票时,可不再计算反对票与弃权票。
这样可以有效提高计票效率和准确性;同时,必须强调及时计票与公开计票。
在县乡人大直接选举中,一般按选区分设多个投票站投票,因此在投票结束后,应当众封存票箱,并由监票员密封签字盖章,然后送到选区中心投票站。
待所有票箱送达后,当众开启票箱,
清点各票箱票数,以确认收回票数等于或少于发出票数后,混合所有票箱的选票,开始计票。
每组计票人员应包括唱票员、记票员和监票员各一人,公开唱票计票。
同时,要允许选民或社会团体观察监督计票过程。
最为关键的是改革现有的选区计票表,使之符合简化的计票程序。
建议的计票表参见表九。
表九
从改革和完善选举制度的长远目标出发,中国选举活动中的选票样式和计票规则将取决于投票方式的改革,而投票方式的改革将是选举改革的核心内容,牵涉到选区划分、代表名额分配、选举监督等各个方面,需要国家层面的政治体制改革作为支撑。
但是,选举技术的研究与探讨可以先行,因为选举技术是现代国家政治文明的产物,尽可能地借鉴和学习发达国家的选举技术,在一定程度上将对我国的选举制度改革产生积极的影响。
———————————————————————————————————————参考文献:
[1]靳而刚、詹成付,国外选举制度精选[M],北京,中国社会出版社,2003.10。
[2]让-马里·科特雷,选举制度[M],北京,商务印书馆,1996.08,47—93。
[3]杨逢春等,中国的选举制度与操作程序[M],北京,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1997.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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