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变性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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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土地变更登记原则
1、土地变更登记以宗地为基本单元进行登记。
拥有或者使用两宗以上土地的土地使用权人或者土地所有权人,应当分宗申请登记。
两个以上土地使用权人共同使用一宗土地的,应当分别申请登记。
跨县级行政区使用土地的,应当分别向土地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申请登记。
2、土地变更登记的申请时限
(1)自土地变更事实发生之日起30日内,向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申请土地变更登记。
(2)土地使用权抵押、承租权及其他土地他项权利的变更登记,当事人自发生之日起15日内应当申请土地变更登记。
(3)申请人提交土地变更登记申请材料齐全后,填写《土地登记收件单》,自《土地登记收件单》签发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办结。
3、需要申请土地变更登记的种类:
(1)依法改变土地所有权或土地使用权的;
(2)土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继承、分割的;
(3)地上建筑物、附着物拆迁、转移引起土地权属变更的;
(4)以土地作价入股致使土地权属转移、合并或者分割的;
(5)企业合并、分立或者新设企业致使土地权属转移、合并或者分割的;
(6)交换、调整土地,引起土地所有权、使用权变更的;
(7)土地权利人更改名称(姓名)、地址或改变土地用途、现状、使用年限、和其他条件的;
(8)法律、法规、规章规定需要变更登记的其他情形。
因土地权属转移引起他项权利变更的,土地权利人应当在申请土地权属变更登记的同时,申请他项权利变更登记。
二、土地变更登记申请人应提交的文件资料
(1)《土地变更登记申请书》;
(2)申请人为单位的:
年检后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原件、授权委托书原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地籍调查需提供指界委托书原件及指界人身份证复印件)。
(3)申请人为个人的:本人身份证复印件及共有权人的身份证复印件或者授权委托书原件及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
(4)地上建筑物、附着物的权属证明。
(5)变更依据或批准机关的文件。
(6)原国有土地使用证原件及复印件。
(7)其它需要提交的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