划拨土地使用权,土地变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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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体土地变性流程具体是什么

集体土地变性流程具体是什么

集体土地变性流程具体是什么集体土地变性流程具体是:用地使用单位或开发建设单位向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城市规划和有关法律、法规审查批准,报市政府备案;重点地区的建设项目报市政府审批;对城市总体布局有重大影响的规划用地性质的变更,需报规划的原审批部门审批。

▲集体土地变性流程具体是什么1、用地使用单位或开发建设单位向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2、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城市规划和有关法律、法规审查批准,报市政府备案。

3、重点地区的建设项目报市政府审批。

4、对城市总体布局有重大影响的规划用地性质的变更,需报规划的原审批部门审批。

▲变更土地性质的注意问题:1、权限问题:由于土地使用性质变更必须经当地规划管理委员会批准,一般规委会主要成员为书记、市长、分管副市长,因此当地一把手必须对此事不反对才有可能。

2、原则问题:当地规划局、国土部门分管部门、分管副局长、一把手应该支持并同意(主要是规划部门审核是否符合土地利用规划,国土部门负责变更费用的核定和是否有相应的土地利用指标核定),因此土地必须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规划;同时原则上挂牌、拍卖用地不能变更(除非上述核心政府管理层认为有相当合理的理由)3、程序问题:首先土地方向规划部门提出变更申请,规划审批—国土部门征询意见—规划管理委员会审核—国土部门费用核定—规划同意变更,与国土部门签订变更合同—规划设计条件变更。

▲变更土地使用性质需要提供以下申请材料:一、土地登记申请书。

二、身份证明材料:1、自然人提供:身份证明或户籍证明,委托代理人申请土地登记的,还应当提交授权委托书和代理人身份证明;2、单位提供:营业执照及机构代码证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法定代表人和代理人身份证明。

三、土地权属来源证明:1、土地勘测定界报告书、变更地籍调查表原件(限宗地界址发生变化的提供);2、原《国有土地使用证》原件;3、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转让成交确认书复印件(限招标、拍卖、挂牌转让土地变更登记提供);4、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或出让合同变更协议原件、出。

关于出让地变性意见及规范

关于出让地变性意见及规范

关于土地变性的法律意见《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二十八号2004年8月28日)第五十六条建设单位使用国有土地的,应当按照土地使用权出让等有偿使用合同的约定或者土地使用权划拨批准文件的规定使用应当经有关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同意,报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批准。

在报批前,应当先经有关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同意。

《土地登记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令第40 号)第三十八条本办法所称变更登记,是指因土地权利人发生改变,或者因土地权利人姓名或者名称、地址和土地用途等内容发生变更而进行的登记。

第四十八条土地的用途发生变更的,当事人应当持有关批准文件和原土地权利证书,申请土地用途变更登记。

土地用途变更依法需要补交土地出让价款的,当事人还应当提交已补交土地出让价款的缴纳凭证。

《关于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有关问题的复函》(国土资厅函〔1999〕245号)一、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不应由《拍卖法》调整。

1996年7月4日,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主任委员薛驹在全国人大委员会审议通过《拍卖法》时所作的《关于拍卖法(草案修改稿)修改意见的汇报》中指出:“国有资产的产权交易、土地使用权出让与转让、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物品的拍卖应当由其他有关法律调整,并非都由拍卖企业拍卖。

考虑到本法是调整拍卖企业进行的拍卖活动,建议该条修改为:‘本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拍卖企业进行的拍卖活动’。

”《拍卖法》立法中采纳了此项建议,《拍卖法》第二条明确规定:“本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拍卖企业进行的拍卖活动。

”因此,《拍卖法》的适用范围应符合上述原则,不得另加扩展。

理部门组织实施。

三、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在组织实施国有土地使用权拍卖过程中,根据需要也可将部分工作委托经省级以上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认证的具有国有土地使用权拍卖资格的拍卖企业承担。

国土资源部办公厅一九九九年八月二十一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国有土地使用权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法释[2005]5号)第五条受让方经出让方和市、县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同意,改变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土地用途,当事人请求按照起诉时同种用途的土地出让金标准调整土地出让金的,应予支持。

划拨土地能否转让,有什么规定?

划拨土地能否转让,有什么规定?

Life is to break free from the confusion, and new confusion will usher in, requiring us to continue to break free.勤学乐施积极进取(页眉可删)划拨土地能否转让,有什么规定?划拨土地使用权人不拥有完整的使用权,对自己占用的土地不具备直接处置的权利。

交易双方提出转让、受让申请交易当事人申请办理转让手续同时,还应提供转让协议、土地使用证、宗地界址点图、建筑物产权证明、法人资格证明,委托书、身份证明等资料。

受理和审查。

确定出让金,拟订出让方案。

签订转让合同。

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必须要提前进行申请,相关部门根据土地利用的规划做出是否同意的意见,取得土地使用权的方式有划拨和出让,前者是无偿取得的,后者是有价交换。

因此对无偿取得的土地使用权管理相对严格,下面为大家解答划拨土地能否转让?一、划拨土地使用权是什么意思?1、有两种可获得土地使用权的方式,一种是划拨土地使用权,另一种则是出让土地使用权。

两种方式有不同。

划拨土地使用权指的是经县级以上的人民政府批准,土地使用者在缴纳完补偿、安置等的费用后便取得的国有土地的使用权,或是经县级以上的人民政府批准后无偿得到的国有土地的使用权。

2、划拨只能适用于公益或国家核心的工程项目。

规定了只能是城市的基础设施和公益的事业用地;国家核心扶持的项目用地;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用地。

体现出其公益的目的。

3、因为划拨土地使用权是直接由政府的批准产生的,只要交纳征用的补偿安置费用后就可取得使用权,并不需要向国家交纳出让金以及签订合同。

4、根据法律规定,用划拨的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除了有另有的规定以外,是没有使用期限上的限制的。

而土地使用权是有期限的,住房的用地为70年,若到期之后则为有偿使用。

二、划拨土地能否转让1、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一般是无偿取得或者仅缴纳补偿、安置等费用后而取得的,因此原则上是有允许进入市场。

土地变性

土地变性

土地变性当有人说要卖一块土地的时候,熟悉房地产法律的律师首先要问,你的土地是什么性质?什么用途?因为这涉及到土地能否转让、土地如何使用以及土地的市场价值等众多影响土地交易的核心问题。

土地使用权性质分所有权性质和取得方式性质两种区分模式,前者包括了国有土地和集体所有土地两种分类,而后者包含了划拨用地和出让用地两种分类,如果再往下,出让用地还可以细分为协议出让取得的用地和招拍挂方式取得的用地。

在目前国家和地方不同层级的法律法规中对各种性质的用地采取不同的管理方式。

至于土地用途就更有学问了,根据1991年《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的分类,城市用地共分为10个大类,分别为居住用地(R)、公共设施用地(C)、工业用地(M)、仓储用地(W)、对外交通用地(T)、道路广场用地(S)、市政公用设施用地(U)、绿地(G)、特殊用地(D)水域和其它用地(E)。

然而比较实用的分类,是根据出让方式的不同将其分为经营性用途和非经营性用途,前者包括了商业、旅游、娱乐和商品住宅,根据目前的国家规定,此类用途的用地一律以招拍挂的方式进行出让;而后者包含了上述用途以外的其它用途用地,包括工业用地、仓储用地等。

事实上,两种分类形式的口径并不一样,国家标准的分类方法主要从规划角度进行分类,在各大类中尚有许多中类和小类的细分;而国土资源部在区分土地分类的时候更多的是依据《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12条的分类方法对土地进行分类。

这种规划与土地两个行政管理部门分类不同的状态已延续了十多年,并造成实践中的一定混淆。

例如,国土资源部规定要进行招拍挂出让的“商业用地”在国家用地分类标准中并非作为一个大类,而是作为“公共设施用地”中“商业金融业用地”的一个小类(用地分类编号C21),与其它同中类的“ 金融保险业用地”、“贸易咨询用地”“服务业用地”“旅馆业用地”“市场用地”并列并相互区分。

但是按照国土资源部的理解,该些用地都属于其所认为的“商业用地”之内。

划拨土地可以变更为出让吗

划拨土地可以变更为出让吗

划拨⼟地可以变更为出让吗⼀直以来,中国⼈的有着安⼟重迁的思想,落叶归根根是每⼀个华夏后代的愿望,所以在中国⼈看来,⼟地是最重要的事情,因此,每次我国的社会转型都是先从⼟地开始的,⽽现如今我国采⽤的是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那么,划拨⼟地可以变更为出让吗?店铺⼩编整理了相关的内容,希望对您有帮助。

划拨⼟地是否可以变更为出让吗1、如果是单位或企业⽤地需先向所在地国⼟资源局打转让申请或补交出让⾦申请,与国⼟局签订⼟地出让合同;2、普通的私⼈房⼦直接找到国⼟局权属登记中⼼办理出让合同后在进⾏⼟地证变更就可以;3、个⼈的转让国⼟局直接有这个程序,找⼀个⼟地评估中介机构,评估出你的⼟地价格,然后按规定补交⼟地出让⾦。

4、出让⼟地使⽤权是指国家以⼟地所有者的⾝份将国有⼟地使⽤权在⼀定年限内让与⼟地使⽤者。

由⼟地使⽤者向国家⽀付⼟地使⽤权出让⾦的后取得的⼟地使⽤权。

取得出让⼟地使⽤权有以下⼏个特征:(1)取得的⼟地使⽤权是有偿的。

⼟地使⽤者取得⼀定年限内的⼟地使⽤权应向国家⽀付⼟地使⽤权出让⾦。

国家凭借⼟地所有权取得的⼟地经济效益,表现为⼀定年期内的地租,⼀般以⼟地使⽤者向国家⽀付⼀定数额的货币为表现形式。

(2)取得的⼟地使⽤权是有期限的。

⼟地使⽤者享有⼟地使⽤权的期限以出让年限为限。

出让年限由出让合同约定,但不得超过法律限定的最⾼年限。

(3)取得的⼟地使⽤权是⼀种物权。

⼟地使⽤权出让是以⼟地所有权与⼟地使⽤权分离为基础的。

⼟地使⽤权出让后,在出让期限内受让⼈实际享有对⼟地占有、使⽤、收益和处分的权利,其使⽤权在使⽤年限内可以依法转让、出租、抵押或者⽤于其他经济活动,合法权益受国家法律保护。

5、划拨⼟地补办出让⼿续的,出让年限⾃出让合同签订之⽇起算。

上述就是关于⼟地跨步是否可以变更为出让这⼀问题的相关法律规定了,我们可以看出来,⼟地的所有权是国家,⽽我们只有使⽤权,如果对于⼟地划分的问题还有不清楚的,可以去咨询⼀下律师或者相关法律部门。

土地性质变更实施方案

土地性质变更实施方案

土地性质变更实施方案一、背景介绍。

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和经济发展的需要,土地性质变更成为了一项重要的政策调整。

土地性质变更是指原先用于农业、林业或其他用途的土地,经过审批程序变更为工业、商业、住宅等其他用途的土地。

这项政策的实施对于促进城市建设和经济发展具有重要意义,但也需要严格的规范和程序来保障土地利用的合理性和公平性。

二、实施方案。

1.政策解读。

土地性质变更的政策解读是本方案的首要任务。

政府部门应当明确土地性质变更的法律依据、审批程序、申请条件、变更标准等相关政策,以便于企业和个人了解土地性质变更的具体要求和流程。

2.审批程序。

土地性质变更的审批程序应当明确规定,包括申请材料的准备、审批机构的选择、审批流程的具体步骤等。

审批程序的规范化和透明化是保障土地性质变更公平公正的重要保障。

3.申请条件。

针对不同类型的土地性质变更,应当制定相应的申请条件。

例如,工业用地的性质变更需要满足一定的产业政策和环保要求,住宅用地的性质变更需要满足城市规划和基础设施要求等。

明确的申请条件可以有效规范土地性质变更的申请行为,避免滥用土地资源。

4.变更标准。

土地性质变更的标准应当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发展规划来确定,避免盲目扩大城市规模和过度消耗土地资源。

同时,应当充分考虑土地的生态环境、农田保护、生态补偿等因素,确保土地性质变更的合理性和可持续性。

5.监督管理。

土地性质变更的实施过程需要加强监督管理,建立健全的监督机制和责任追究制度。

政府部门应当加强对土地性质变更项目的跟踪监管,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确保土地利用的合理性和公平性。

三、总结。

土地性质变更是一项重要的政策调整,对于促进城市建设和经济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然而,土地性质变更也面临着一些挑战和风险,需要政府部门和社会各界共同努力,制定严格的规范和程序,加强监督管理,保障土地利用的合理性和公平性。

希望通过本方案的实施,能够有效规范土地性质变更行为,促进土地资源的合理利用,推动城市建设和经济发展取得更大的成就。

如何理解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的转让

如何理解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的转让

如何理解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的转让如何理解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的转让一、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的概念、特点1、划拨土地使用权的概念:国务院1990年5月19日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43条规定,"划拨土地使用权是指土地使用者通过各种方式依法无偿取得的土地使用权";1992年3月8日国家土地管理局发布的《划拨土地使用权管理暂行办法》第2条规定,"划拨土地使用权,是指土地使用者通过除出让土地使用权以外的其他各种方式依法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

综合上述两项规定,划拨土地使用权是指土地使用人通过除出让土地使用权以外的各种方式依法无偿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

2、划拨土地使用权的特点:(1)取得的法定性,即取得划拨土地使用权必须符合法律的规定,并依法经有关部门批准;(2)取得的无偿性,这是划拨土地使用权与出让土地使用权的主要区别之一;(3)使用的无期限性;(4)权利的受限制性,划拨土地使用权人不能随意地处分其划拨土地使用权①。

二、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的取得、转让及审批1、划拨土地使用权的取得:除出让土地使用权外,依法无偿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各种方式中,划拨是一种最重要的方式,且为原始取得方式。

根据《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22条第1款的规定,"土地使用权划拨,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在土地使用者缴纳补偿、安置等费用后将该幅土地交其使用,或者将土地使用权无偿交付给土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无效。

三、划拨土地转让合同无效的效力补正如前所述,划拨土地使用权在经批准转让为出让土地使用权前,是不得转让的。

但根据《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45条的规定,"符合下列条件的,经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和房产管理部门批准,其划拨土地使用权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权可以转让、出租、抵押:......(四)依照本条例第二章的规定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向当地市、县人民政府补交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或者以转让、出租、抵押所获收益抵交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土地变性知识

土地变性知识

很多人不明白工业用地如何转商业用地,其实工业用地如何转商业用地大有门道,了解工业用地如何转商业用地对土地性质会有更深刻的认识,搜房网为您整理工业用地如何转商业用地的知识——一、土地法中明确规定改变用途的条款:建设单位使用国有土地的,应当按照土地使用权出让等有偿使用合同的约定或者土地使用权划拨批准文件的规定使用土地;确需改变该幅土地建设用途的,应当经有关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同意,报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批准。

其中,在城市规划区内改变土地用途的,在报批前,应当先经有关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同意。

二、改变用途的大致程序1、写个变更用途的申请,然后报送到土地局,逐级上报到主管土地规划的副市长签字2、然后拿着批复到规划部门办理规划变更3、和土地局重新签定土地出让合同或者变更土地合同,然后补交土地出让金三、现在的情况1、但是现在变更土地用途没有特别充分的理由,一般是不会批下来的,因为国家现在对于城市规划管理的非常严,如果不合规定变性了,到时候规划审查的时候所以签字的人都得受牵连,所以他们一般不会冒这个风险2、所以很可能的结局就是,如果要变性就是政府收回土地使用权,重新公开出让两证是房产权证和土地使用权证土地出让一般分五类:商业用地、综合用地、住宅用地、工业用地和其他用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各类用地出让的最高年限为:居住用地70年;工业用地50年;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用地50年;商业、旅游、娱乐用地40年;综合或其他用地50年。

在没有办理土地手续前,原土地性质保持不变.你说的工业基地,是指当地政府经过规划\土地等部门确定的城市规划.简单的说,只是一种指导性政策.只有政府征用或者有具体项目办理土地征用手续以后,土地性质才会发生改变.工业用地改变土地使用性质变为商业用地,怎么弄?变更用途,一要看城市规划是否允许,二要到土管局办理变更,三要补钱.土地使用性质由工业用地变更为住宅用地,需要补交多少地价和契税,是怎么核算的??经过规划部门审查,市政府同意的前提下,需要补交土地出让金改变用地性质,价格与此地块价格有关,没有明确的标准,各个地市也不同,建议您去国土部门咨询《土地证》不等同于《项目用地预审意见》,土地规划用途性质分类有多种,如居住用地、商业用地、工业用地等等。

现行法律法规政策对划拨土地使用权权益的有关规定

现行法律法规政策对划拨土地使用权权益的有关规定

现行法律法规政策对划拨土地使用权权益的有关规定1、《土地管理法》:第五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报经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或者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一)为公共利益需要使用土地的;(二)为实施城市规划进行旧城区改建,需要调整使用土地的;(三)土地出让等有偿使用合同约定的使用期限届满,土地使用者未申请续期或者申请续期未获批准的;(四)因单位撤销、迁移等原因,停止使用原划拨的国有土地的;(五)公路、铁路、机场、矿场等经核准报废的。

依照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的规定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对土地使用权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

2、《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三十九条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房地产时,应当按照国务院规定,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审批。

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准予转让的,应当由受让方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并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第四十条房地产转让,应当签订书面转让合同,合同中应当载明土地使用权取得的方式。

3、《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拆迁人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对被拆迁人给予补偿。

第二十三条拆迁补偿的方式可以实行货币补偿,也可以实行房屋产权调换。

第二十四条货币补偿的金额,根据被拆迁房屋的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因素,以房地产市场评估价格确定.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

4、国务院法制办对北京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城市私有房屋拆迁补偿适用法律问题的请示》的答复(国法秘函〔2002〕15号):三、关于2001年11月1日现行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施行后,拆迁城市私有房屋的补偿问题。

2001年11月1日起施行的现行《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货币补偿的金额,根据被拆迁房屋的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因素,以房地产市场评估价格确定。

’根据上述规定,2001年11月1日以后实施的拆迁,货币补偿款中包括对土地使用权的补偿。

划拨土地使用权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土地管理局令[92]第1号

划拨土地使用权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土地管理局令[92]第1号

划拨土地使用权管理暂行办法正文:---------------------------------------------------------------------------------------------------------------------------------------------------- 划拨土地使用权管理暂行办法(1992年3月8日国家土地管理局令(92)第1号发布)第一条为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加强对划拨土地使用权的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划拨土地使用权,是指土地使用者通过除出让土地使用权以外的其他各种方式依法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

第三条划拨土地使用权(以下简称“土地使用权”)的转让、出租、抵押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依法对土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活动进行管理和监督检查。

第五条未经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批准并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交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土地使用者,不得转让、出租、抵押土地使用权。

第六条符合下列条件的,经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批准,其土地使用权可转让、出租、抵押:(一)土地使用者为公司、企业、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人;(二)领有国有土地使用证;(三)具有合法的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产权证明;(四)依照《条例》和本办法规定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向当地市、县人民政府交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或者以转让、出租、抵押所获收益抵交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第七条土地使用权转让,是指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单独或者随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转移给他人的行为。

原拥有土地使用权的一方称为转让人,接受土地使用权的一方称为受让人。

第八条土地使用权转让的方式包括出售、交换和赠与等。

出售是指转让人以土地使用权作为交易条件,取得一定收益的行为。

交换是指土地使用者之间互相转移土地使用权的行为。

原划拨土地转为出让土地手续及税费缴纳

原划拨土地转为出让土地手续及税费缴纳

原划拨土地转为出让土地手续及税费缴纳查看(2445)评论(0)鲜花(4)鸡蛋(2)时间:2022-09-0200:00:00一、补办土地使用证二、出让人办理划拨土地使用权继承变更登记程序(一)申报材料1、土地登记申请书原件1份;2、双方身份证明(身份证、指界及登记委托书)原件或复印件1份;3、继承、赠与协议及公证书原件1份;4、原《国有土地使用证》原件;5、房屋所有权证等地上附着物产权证明复印件1份;6、其它证明材料复印件1份。

(二)受理审批条件2、申请登记的当事人是协议和法律文件中载明的继承人、被继承人、赠与人、受赠人。

(三)其他注意事项:1、权利人应当在协议生效后三十日内申请变更登记;2、直系亲属赠与指配偶、子女、父母之间的赠与;3、涉及宗地分割的应提供地籍调查表、宗地图、分割协议或说明。

(四)不需要缴纳营业税、契税、印花税、土地增值税等税。

三、划拨土地使用权协议出让报批程序(出让合同):办事流程:申报—国土分局初审—市国土资源局审核-政府预审—规划用地—缴费—市政府批复申报材料:1、原土地使用者的申请报告2份(主管部门签署意见)2、提交《国有土地使用证》并复印1份3、提交原宗地图并复印1份4、土地使用权转让协议书2份5、属房地产转让的应提供受让方的房产证复印件2份(交验房产证原件)6、土地使用权评估报告2份7、交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并复印2份11、宗地图3份(分割出让的提供)12、受让方的营业执照复印件2份13、受让方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2份14、受让方的法定代表人证书复印件2份15、受让方是个人的提供居民身份证或居民户口证复印件2份16、受让方是房地产开发企业的应提供房地产开发资质证书复印件2份17、其他文件材料办理时限从受理之日起35个工作日内办理(不含上级部门审批时间)收费标准1.出让金:不低于基准地价或宗地评估价的40%计收;营业税:不低于基准地价或宗地评估价的7.5%计收;契税:不低于基准地价或宗地评估价的4%计收;交易手续费:每宗地2600元。

土地变性的问题

土地变性的问题

土地变性的问题我公司(房地产公司)名下有一宗划拔市政用地,现市政设施已废弃,想进行住宅开发,怎样才能将其变为住宅用地,能否规避招拍挂,先谢了。

地块在北京1,先去市规划院查控规,看是否是居住用地。

如果不是---你单位向区政府申请作该项目的土地一级开发,过程中申请控规调整。

把土地的性质调整为居住用地。

一级开发结案后作为经营性土地上市交易,能否到你司手里别在问我了,问上帝吧!2,如果是----太幸运了!不过别高兴的太早。

首先找家土地评估单位作个评估。

然后向区土地储备中心申请土地收储。

再后上市交易。

还是那句话:如果没有足够的银子就只能祈求上帝帮忙喽。

3,如果你司老板道深,让胡哥给金龙打个招呼,让金龙给成林写个条子,让成林在局务会上力挺,让赞荣在你司的协议出让申请报告签字就妥了。

-------一切皆有可能!如果是出让的市政用地,可否不经过招拍挂,直接走改变土地用途审批手续。

按照国土资源部发布的71号令凡是商业、旅游、娱乐和商品住宅等经营性用地,不得以协议方式出让。

而市政公用设施用地不在出让的范围内。

你必须搞清几个概念1,出让土地的概念,那些土地属于可出让的。

2,出让的方式,那些土地可以协议出让。

你现在的土地是划拨的市政用地,可以你通过调规改变土地的属性(比如改成工业用地建工厂)如果改成居住地建住宅这在过去是可以的----与开发商联建。

在90年代大部分住宅都是这样建起来的。

当时住宅是短缺产品政府鼓励有地的单位与有钱的单位联建,还出台了五五分成的文件。

98年福利分房结束了,单位自建房逐步退出了舞台。

到了05年在规划部门也结束了自有地建设的程序。

所以你即使把用地属性改变成住宅用地也只能是经营性土地。

目前住宅项目尚可走协议出让的只有绿隔地区的农民回迁房建设及由于政府征地实行三定三限的农民安置用房。

其它的---别想!市政设施变为住宅用地?如果没有经过征收程序的话,挺麻烦的啊~你之前所做出的种种投资,只是基于土地使用权租赁关系。

国有划拨建设用地使用权人改变土地用途该怎样处理

国有划拨建设用地使用权人改变土地用途该怎样处理

国有划拨建设用地使用权人改变土地用途该如何处理?如何处罚?一、国有划拨建设用地改变用途的法律要求和办理程序国有划拨建设用地所有权人需要改变原土地用途的,应当依法办理批准手续。

国有划拨建设用地改变用途涉及的法律主要有《土地管理法》第56条和《城乡规划法》36—43条。

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划拨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应当按照土地使用权划拨批准文件的规定使用土地。

《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第16条的规定,今后供地时要将土地用途、容积率等使用条件的约定写入土地使用合同,土地使用权人不按照约定条件使用土地的,要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确需改变该幅土地建设用途的,应当经有关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同意,报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批准。

其中,在城市规划区内改变土地用途的,在报批前,应当先经有关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取得相应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经批准改变土地用途的,应当由建设用地使用权人持新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改变用途批准文件,到土地所在地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办理相应的建设用地手续:1.改变后的土地用途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经批准,可以继续以划拨方式使用,办理相应的划拨用地手续,换发新的《国有土地划拨决定书》。

2.改变后的土地用途不再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应当依法办理有偿用地手续,《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范》、《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范》进行了具体明确,具体又可分两种情况:①法律、法规或行政规定明确划拨土地改变用途应当收回土地使用权的,或者《国有土地划拨决定书》明确改变用途应当收回土地使用权的,应当由市、县人民政府收回划拨土地使用权,依法有偿供应,属于经营性用地的,应当依法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供应;②法律、法规、行政规定没有明确,《国有土地划拨决定书》没有明确约定的,根据《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第17条的规定,经批准可以办理协议出让手续,但应当按照补办出让时土地市场价格补缴土地出让金,即:应补缴的土地使用权出让金额=新用途的出让土地使用权市场价格-原用途的划拨土地使用权价格。

《土地性质变更问题》

《土地性质变更问题》

《土地性质变更问题》一、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四十条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应当合理利用土地,不得改变土地用途;需要改变土地用途的,应当依法经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2.《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五十六条建设单位使用国有土地的,应当按照土地使用权出让等有偿使用合同的约定或者土地使用权划拨批准文件的规定使用土地;确需改变该幅土地建设用途的,应当经有关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同意,报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批准。

其中,在城市规划区内改变土地用途的,在报批前,应当先经有关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同意。

3.《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十八条土地使用者需要改变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土地用途的,必须取得岀让方和市、县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同意,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变更协议或者重新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相应调整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4.《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十八条土地使用者需要改变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规定的土地用途的,应当征得出让方同意并经土地管理部门和城市规划部门批准,依照木章的有关规定重新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调整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并办理登记。

5.《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国有土地使用权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六条受让方擅自改变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土地用途,出让方请求解除合同的,应予支持。

二、实务提点2•我国实行严格的土地用途管理制度,土地用途一旦确定,不可擅自改变。

否则,出让方可解除合同;一旦出让方解除合同,受让方不但会因此而丧失土地使用权,而且须承担违约赔偿责任。

2.土地用途确定后,虽不可擅自改变,但可依法改变。

只要依法改变,就可避免法律风险。

3.土地用途变更的程序:(1)申请变更;(2)出让方及规划部门同意变更并报政府批准;(3)出让合同重签或变更;(4)办理土地使用权的变更登记4.若擅自变更土地用途后的法律处理:出让方享有出让合同解除权,一旦出让方行使出让合同解除权,岀让合同一经解除,贝IJ:出让方返还土地出让金;受让方丧失土地使用权,承担违约赔偿责任,但可视情况主张土地开发建设费用。

对如何盘活国有企业既有划拨土地问题的思考

对如何盘活国有企业既有划拨土地问题的思考

对如何盘活国有企业既有划拨土地问题的思考作者:周科宇来源:《经营管理者·下旬刊》2017年第04期摘要:我国目前正处于产业结构转型的关键期,为响应国家号召,国有企业更应充分发挥既有大量划拨土地的资源优势,在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的同时,积极整理与盘活。

基于国有企业划拨土地的资源盘活内容进行分析和探讨。

关键词:国有企业划拨土地资产盘活一、引言按照《全国国土规划纲要》(2016-2030年)的指导精神,要求我们珍惜每一寸国土,优化国土空间开发格局,全面促进资源节约,加快转变国土开发利用方式,全面提高国土开发质量和效率,坚持节约优先与高效利用相统一。

针对国有企业既有土地,特别是划拨土地的特性,在影响因素、盘活模式等方面进行分析和探讨,希望可以为国有企业既有划拨土地的盘活提供相关的信息。

二、影响土地盘活的因素1.城市规划的调整。

因城市发展建设的需要,企业既有的部分空置土地有被当地政府规划为商住、公服、绿化等用地的可能性,企业不能因持有土地权属既忽视对城市规划调整的重视。

2.土地资源的清理。

部分企业因既有土地资产的量较大,可能存在仅着眼于成片地块的管理,而忽视管内的零星空置土地资源。

实际上,借助对清理整合零星土地,通过整体打包,可大幅提升资产价值,进而转化为可利用的优势资源。

三、对传统盘活方式的思考1.按政府收储方式盘活土地。

土地收储通常可分为市场型、补偿型、强制型三种形式。

其中,市场型收储的特点是,可视作按市场规律执行的“买卖行为”,收储行为双方地位对等,收储价格可由双方协商或参考土地市场评估价值确定;补偿型收储的特点是收储价格不是按照市场化方式确定,而是更侧重于依据被收储土地的原用途、拟用途进行适当的经济补偿,目前主要体现在对农村集体土地的收储;强制型收储的特点是采取法律、行政手段无偿收回非法的、不符合规划的或未按批准用途使用的土地。

由于国有企业的既有用地收储通常应归属市场型收储,因此仅对该种收储方式进行分析。

土地变性

土地变性

工业用地想变性为商业用地,直接补交出让金是否可以,是否还需要进行招拍挂?土地改变用途为经营性用地应当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重新出让。

主要法律法规政策依据:《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十八条“土地使用者需要改变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规定的土地用途的,应当征得出让方同意并经土地管理部门和城市规划部门批准,依照本章的有关规定重新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调整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并办理登记。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清理整顿各类开发区加强建设用地管理的通知》(国办发[2003]70号)第四点“四、加强对开发区建设用地的集中统一管理。

开发区建设用地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纳入土地利用年度计划,选址必须纳入城市统一规划管理。

凡是违法下放农用地转用、土地征用和供地审批权,违法下放规划管理权的,必须立即纠正,废止有关文件。

要严格按照法定程序征用土地,并按法定标准给予农民合理补偿和妥善安置,严禁拖欠、截留和挪用被征地农民的补偿费用。

严禁低价协议出让土地,协议供地必须提前公布供地方案。

协议出让的土地改变为经营性用地的,必须先经城市规划部门同意,由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统一招标拍卖挂牌出让。

禁止将以征用方式取得的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用于农业园区开发。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要对种植、养殖等农业园区的建设用地标准(或比例)做出规定,防止将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变相搞房地产。

”《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定》(国土资源部令第11号)第四条“商业、旅游、娱乐和商品住宅等各类经营性用地,必须以招标、拍卖或者挂牌方式出让。

前款规定以外用途的土地的供地计划公布后,同一宗地有两个以上意向用地者的,也应当采用招标、拍卖或者挂牌方式出让。

”如果用途的变更符合城市规划,按政策个人认为只要按市场价格补交差价就可以了,这是一个基本的原则。

但是,在实际当中,不同的地方对这一原则的理解程度和政策执行方式都不尽相同,比如规定对这类土地必须进入市场公开交易(招拍挂),又如只要按经认可的市场评估价格补交清出让金即可进入市场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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划拨土地使用权协议出让报批程序(出让合同):办事流程:申报—国土分局初审—市国土资源局审核-政府预审—规划用地—缴费—市政府批复申报材料:1、原土地使用者的申请报告2份(主管部门签署意见)2、提交《国有土地使用证》并复印1份3、提交原宗地图并复印1份4、土地使用权转让协议书2份5、属房地产转让的应提供受让方的房产证复印件2份(交验房产证原件)6、土地使用权评估报告2份7、交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并复印2份8、规划部门《关于审批建设用地的联系函》原件、复印件各1份9、规划部门的建设用地绿线范围图纸2份10、计委立项批文2份11、宗地图3份(分割出让的提供)12、受让方的营业执照复印件2份13、受让方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2份14、受让方的法定代表人证书复印件2份15、受让方是个人的提供居民身份证或居民户口证复印件2份16、受让方是房地产开发企业的应提供房地产开发资质证书复印件2份17、其他文件材料收费标准1.出让金:不低于基准地价或宗地评估价的40%计收;营业税:不低于基准地价或宗地评估价的7.5%计收;契税:不低于基准地价或宗地评估价的4%计收;交易手续费:每宗地2600元。

(注:赣州市章贡区国有土地出让最低价标准为252元/平米。

)2、另外可能要征收的税:印花税为五元;城市维护建设税:营业税额×7%;教育费附加:营业税额×3%。

工业用地转商业用地必须符合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即:现行城市控规已将工业用地调整为商业用地。

根据《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规定》(国土资源部令第39号)工业用地改变为经营性用地必须实行招拍挂出让”的规定,工业用地调整为商业用地后,应收回原工业用地重新按商业用地依法招拍挂出让。

具体操作程序如下:1、原土地使用者向国土部门申请交回土地,并由原土地使用者委托双方共同认可的评估机构确定补偿价格,对原土地使用者进行补偿。

2、国土部门根据规划部门出具的原地块调整后新的用途及规划条件,在综合考虑政府公布的土地出让金标准、土地成本、市场教育参考价格和近期相邻宗地交易价格的基础上,经规划、国土、财政、监察部门集体会审确定土地出让起始价,并由土地交易机构依法组织招拍挂出让。

3、经招拍挂出让后产生新的土地使用者。

新的土地使用者与土地交易机构签订成交确认书,并与国土部门签订土地出让合同,按合同约定缴纳土地出让价款。

4、土地使用者按土地出让合同缴清全部土地出让价款后,办理土地使用权证加快城市资源综合开发破解城镇化融资难题2013年05月13日 07:34:31城镇化作为扩大内需的重要立足点,已成为国家发展战略重点之一,但传统以政府最终买单形式推动的城镇化建设日显疲态,通过模式创新、加快城市资源综合开发步伐有望化解城镇化建设融资难题。

亟待破解融资难题推进城镇化进程,需要在基础设施、公共服务和保障性住房建设等方面进行大量投资。

这类投资资金需求量大,建设周期相对较长,投资回收周期往往更长,有些投资部分甚至全部体现为社会效益而非项目本身的直接收入效益。

目前,各个地方城镇化建设资金主要由各级政府来负担,地方财政支出、土地收益补充、加上地方融资平台融资成为负担基础设施建设的三大来源。

近年来,随着城市框架扩大,城镇化建设的规模和品质要求进一步提高,使得地方财政支出捉襟见肘。

根据一份机构的实地调研,2009-2011年抽样的9个典型样本城市中,有70%的样本近年仅基建累计总投资就占一年财政预算收入的8-10倍。

随着土地整理补偿成本增加和房地产调控进入深水区,土地收益对城镇化建设的支撑力也将减弱。

根据中国指数研究院的数据,2012年全国300个城市土地出让金、土地推出量、成交量以及成交均价都出现同比减少,降幅在10%左右。

地方融资平台在经历了一轮融资高潮后,后续的筹资、还款压力也趋加大。

《2010中国区域金融运行报告》显示,对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发放的贷款以抵、质押方式为主,采取信用方式发放的贷款占比有所下降。

以重庆市为例,其60%平台贷款的贷款方式为抵、质押担保,其中土地使用权抵押的贷款占比超过20%。

金融机构以抵押、质押为主的信用保证体系,虽然使得对地方融资平台贷款的风险降低,但也在很大程度上将限制其筹资的能力。

实际上,一些报道已经显示,各地方政府融资平台的融资已显疲态。

下一步要维持正常的还款还要新增投入的难度加大。

近日,银监会又下发了《关于加强2013年地方融资平台风险监管的指导意见》要求,各银行控制地方平台贷款总量,不得新增融资平台贷款规模。

由此可见,目前支撑基础设施建设的三大资金来源或许难以成为下一步深化城镇化建设的加速器。

打通资金新渠道当前城镇化的一个难题在于,一方面,随着城镇化建设的深化,城镇化内涵从简单的基础设施建设已经发展成为城镇功能的完善上,城镇化需要巨大的投入;另一方面,各级政府对于城镇化的投入除了政府筹集各类资金似乎无限制的投入外,难以找到一个“投入―产出―投入”的闭环,这使得各级政府难以为继。

然而,简单分析就可以看出,随着城镇化建设的深入,随之带来的人口积聚又进一步使得城镇功能进一步深化。

在大中城市仅仅是服务于城市运转本身的供电、供水、供气和教育、医疗、文化、会展等产业本身就存在着巨大的商业价值。

再仔细分析城镇化建设的内在逻辑,则可以看到,城镇化的深入一定与产业升级紧密联系。

一个地方的吸引力,除了其固有的自然资源禀赋和长期形成的文化特色以外,更多的来源于这个地方的产业。

市场总是会首先看到商机,并想方设法把握商机。

国内城市资源综合开发的模式也已经出现了不断升级的版本。

在我国城市开发过程中,早先也出现过综合开发的模式,即开发商从一级开发参与某区域的基础设施建设,在完成基础设施建设后参与房地产开发。

这类模式在城市扩张而政府支出有限时解决了基础设施建设的问题,但也随之也容易带来囤地、社会矛盾激化等问题。

现今,各地逐步叫停了“毛地”出让的模式。

但作为一种尝试,“毛地”出让带来的“一、二级联动”有一个突出的贡献,即在部分区域内解决了公共设施建设投入的问题,部分实现了城镇化所需的公共品和半公共品的投入问题。

目前,伴随着经济转型升级,在以北京、上海为中心的城市周边,出现了不少承接其产业梯度转移的产业园,这些产业园的出现又带动了这些地区城镇化的发展。

这些区域出现了结合产业园区开发和商业配套开发的综合开发运营企业,其模式也从最初的工业厂房建设、房地产开发,逐步向以招商引资带动区域产业发展,进而带动整个区域城镇化发展的综合开发模式。

发展“人产城”一体模式打开“人产城”融合一体的发展模式,可以从“一化、二开、三统筹”方面入手――一化,即转化地方国有融资平台功能;二开,即向民营资本、外资等多元化投资主体开放城镇化建设的大门,鼓励各类金融机构开放融资渠道支持城镇化发展;三统筹,即统筹城市资源,统筹协调城镇发展一、二、三产业,统筹考虑政府“放权与扶持”。

第一,转化地方国有融资平台功能。

要做到城镇资源综合开发需要有比较强的区域协调能力。

因此,一个比较好的路径是改造地方政府融资平台。

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公司本身由地方政府及其部门和机构等通过财政拨款或注入土地、股权等资产设立,承担政府投资项目融资功能。

地方政府融资平台与地方政府在根本上利益一致。

从上个世纪90年代开始,地方政府融资平台不仅专注于投融资领域,很多开始涉足基础设施建设、房地产开发等领域,有的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已经开始进行体制机制的突破,通过上市公司平台来完善其投融资和实体运用功能。

因此,对于地方政府融资平台来说,经营模式创新是其能否进行城镇资源综合开发的关键问题。

如果能够通过设定合理的经营模式使得地方政府融资平台从简单的融资功能转化为运营功能,让渡部分政府对准公共品的收益权,划分其经营项目使其具有相应的资本收益权,同时开放其股权,吸引民间资本参与其中,从而使其具有良好的公司治理结构,可以促使有条件的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向城市运营商转型。

第二,向民营资本、外资等多元化投资主体开放城镇化建设的大门,鼓励各类金融机构开放融资渠道支持城镇化发展。

城镇化是资金需求巨大的领域,完善多元化融资机制方可为城镇化投资提供规范、稳定、可持续的资金支持。

目前,国内资金成本较高(可对比的是国内外融资的资金成本),较高的资金成本一方面增大城镇化的负担,另一方面也不利于吸引民间资本进入这一领域,因此需要鼓励各类金融机构参与城镇化建设,惟有此才有可能为城镇化提供“便宜”的资金支持,从而增加城镇化产品的供给,也惟有此才能为对准公共产品的金融创新提供空间。

第三,统筹城市资源,统筹协调城镇发展一、二、三产业,统筹考虑政府“放权与扶持”。

在考虑城镇资源综合开发时,需要统筹考虑公共品、准公共品和其他服务的提供。

当前部分准公共品已经开始进行体制机制的改革,但局部改革很难解决好其他公共品投入的问题。

可以借鉴“一二级联动”的模式,鼓励城市综合开发企业在一定区域内对公共品、准公共品和其他服务进行“打包”式的投入,同时也通过其经营获得综合收益,从而完成“投入―产出―投入”的商业循环。

当前,各地均面临着产业转型升级的压力,各地方政府从自主外出招商,到按照区域发展特点承接产业梯度转移,甚至有的地方政府已开始尝试与城市综合运营商签署综合开发运营协议,按照政府特定要求进行招商引资,这些尝试体现出各地统筹产业发展的迫切需要。

除了一些有特定自然资源禀赋的地区以外,一个区域需要什么样的产业往往是通过市场的筛选决定的。

因此,城镇资源综合运营需要顺应时代,按照区域产业特点协调一、二、三产业发展。

此外,城市资源开发需要有获取良好区域政策环境。

首先是当地政府的政策支持,尤其是对于区域内各项收费项目运营权的让渡;其次是良好的城市运营环境,包括司法、行政等功能;最后是与地方政府相关部门的协调,因城市资源开发而发生的经营行为可能会涉及到各个政府部门,这些方面同样需要政府放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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