划拨土地使用权管理暂行办法
福建省划拨土地使用权管理办法
福建省划拨土地使用权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福建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1992.08.28•【字号】•【施行日期】1992.08.28•【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已被修订•【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福建省划拨土地使用权管理办法(1992年8月28日福建省人民政府发布)第一条为加强划拨土地使用权管理,建立土地管理正常秩序,依法保障和促进土地使用权合理流动,积累城镇建设和土地开发资金,促进经济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划拨土地使用权,是指土地使用者以各种方式依法无偿使用的国有土地使用权。
第三条使用划拨土地或需转让、出租、抵押划拨土地使用权的单位或个人,必须遵守《条例》和本办法。
第四条依法仅用划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享有按确定用途的土地使用权,需要转让(含以土地使用权作为与他人合资、合作条件)、出租、抵押时,必须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补交出让金。
第五条转让、出租、抵押划拨土地使用权,按照《条例》第四十五条规定处理。
其补交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金额,由市、县土地管理部门按下列规定办理:(一)1990年5月19日(含当日)以后取得划拨土地使用权的,按签订出让合同之日的标定地价扣除当时已支付费用的差额支付。
(二)1990年5月19日以前取得划拨土地使用权,按不低于签订合同之日的标定地价的30%支付,具体比例由市、县人民政府确定。
第六条出租划拨土地使用权,原土地使用者可按本办法第五条规定补交土地使用权出让金,也可按月(或按年)向政府缴纳土地使用权租金。
土地使用权租金标准及缴纳办法由市、县人民政府自行制定,报告土地局备案。
第七条抵押划拨土地使用权无法依本办法第五条规定补交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抵押人可在征得抵押权人同意后,与市、县土地管理部门签订附有下列条件的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一)当处分划拨土地使用权时,本出让合同生效;(二)处分抵押物的价款先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再偿还债务。
2022年最新国有划拨土地管理办法
2022年最新国有划拨土地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加强对划拨土地使用权的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划拨土地使用权,是指土地使用者通过除出让土地使用权以外的其他各种方式依法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
第三条划拨土地使用权(以下简称“土地使用权”)的转让、出租、抵押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依法对土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活动进行管理和监督检查。
第五条未经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批准并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交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土地使用者,不得转让、出租、抵押土地使用权。
第六条符合下列条件的,经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批准,其土地使用权可以转让、出租、抵押:(一)土地使用者为公司、企业、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人;(二)领有国有土地使用证;(三)具有合法的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产权证明;(四)依照《条例》和本办法规定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向当地市、县人民政府交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或者以转让、出租、抵押所获收益抵交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第七条土地使用权转让,是指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单独或者随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转移给他人的行为,原拥有土地使用权的一方称为转让人,接受土地使用权的一方称为受让人。
第八条土地使用权转让的方式包括出售、交换和赠与等出售是指转让人以土地使用权作为交易条件,取得一定收益的行为,交换是指土地使用者之间互相转移土地使用权的行为,赠与是指转让人将土地使用权无偿转移给受让人的行为。
第九条土地使用权出租,是指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单独或者随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租赁给他人使用,由他人向其支付租金的行为,原拥有土地使用权的一方称为出租人,承租土地使用权的一方称为承租人。
第十条土地使用权抵押,是指土地使用者提供可供抵押的土地使用权作为按期清偿债务的担保行为,原拥有土地使用权的一方称为抵押人,抵押债权人称为抵押权人。
划拨土地使用权管理暂行办法
划拨土地使用权管理暂行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土地管理局(已撤销)•【公布日期】1992.03.08•【文号】国家土地管理局令[92]第1号•【施行日期】1992.03.08•【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划拨土地使用权管理暂行办法(1992年3月8日国家土地管理局令(92)第1号发布)第一条为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加强对划拨土地使用权的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划拨土地使用权,是指土地使用者通过除出让土地使用权以外的其他各种方式依法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
第三条划拨土地使用权(以下简称“土地使用权”)的转让、出租、抵押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依法对土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活动进行管理和监督检查。
第五条未经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批准并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交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土地使用者,不得转让、出租、抵押土地使用权。
第六条符合下列条件的,经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批准,其土地使用权可转让、出租、抵押:(一)土地使用者为公司、企业、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人;(二)领有国有土地使用证;(三)具有合法的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产权证明;(四)依照《条例》和本办法规定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向当地市、县人民政府交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或者以转让、出租、抵押所获收益抵交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第七条土地使用权转让,是指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单独或者随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转移给他人的行为。
原拥有土地使用权的一方称为转让人,接受土地使用权的一方称为受让人。
第八条土地使用权转让的方式包括出售、交换和赠与等。
出售是指转让人以土地使用权作为交易条件,取得一定收益的行为。
交换是指土地使用者之间互相转移土地使用权的行为。
赠与是指转让人将土地使用权无偿转移给受让人的行为。
第九条土地使用权出租,是指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单独或者随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租赁给他人使用,由他人向其支付租金的行为。
杭州市行政划拨的土地使用权有偿转让、出租管理暂行办法
杭州市行政划拨的土地使用权有偿转让、出租管理暂行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杭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1991.07.19•【字号】杭州市政府令第16号•【施行日期】1991.07.19•【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杭州市行政划拨的土地使用权有偿转让、出租管理暂行办法(1991年7月19日杭州市政府令第16号发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本市行政划拨的土地使用权转让和出租管理,充分发挥土地的经济、社会和环境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的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行政划拨的土地使用权,是指未支付土地出让金所获得的土地使用权。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杭州市区范围内通过行政划拨方式依法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的转让、出租行为。
第四条行政划拨的土地使用者转让、出租土地使用权的,应具备下列条件:(一)土地使用者为公司、企事业单位、其他组织和个人;(二)具有合法的土地使用权属证明;(三)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具有合法产权证明。
第五条行政划拨的土地使用权转让、出租,可以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二章的规定,与市土地管理局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补交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后,进行转让和出租,也可以按本办法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六条土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时,土地使用者应遵守城市规划管理的有关规定,并依法办理各项登记手续。
第二章土地使用权转让第七条本章所称土地使用权有偿转让是指土地使用者主动将行政划拨的土地使用权单独或随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有偿转让给他人使用的行为。
因城市规划布局调整或因国家建设需要将土地使用者行政划拨土地使用权重新划拨给他人使用的,不适用本办法。
第八条土地使用者之间以行政划拨的土地使用进行有偿转让的,必须事先征得市规划局同意,转让人与被转让人签订行政划拨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报市土地管理局批准,并按规定交纳土地使用权转让金。
国有企业改革中划拨土地使用权管理暂行规定
国有企业改革中划拨土地使用权管理暂行规定
佚名
【期刊名称】《北京房地产》
【年(卷),期】1998(000)003
【摘要】第一条为支持国有企业改革,进一步推行土地有偿使用制度,明晰土地
产权关系,加强土地资产管理,根据土地管理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国有企业实行公司制改造、组建企业集团、股份合作制改组、租赁经营和出售、兼并、合并、破产等改革,涉及的划拨土地使用权管理,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国有企业使用的划拨土地使用权,应当依法逐步实行有偿使用制度。
对国有企业改革中涉及的划拨土地使用权,根据企业改革的不同形式和具体情况,可分别采取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国有土地租赁、国家以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入股)和保留划拨用地方式予以处置。
本规定所称国有土地租赁,是指土地使用者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签订一定年期
【总页数】2页(P41-42)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F29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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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资产划拨管理暂行办法有哪些?
You are only twenty years old, and you can be whoever you want to be.勤学乐施积极进取(页眉可删)国有资产划拨管理暂行办法有哪些?国有企业使用的划拨土地使用权,应当依法逐步实行有偿使用制度。
对国有企业改革中涉及的划拨土地使用权,根据企业改革的不同形式和具体情况,可分别采取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国有土地租赁、国家以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入股)和保留划拨用地方式予以处置。
我国法律严格规定了土地的使用权,无论是个人还是企业要想合法合规使用土地,就必须合法地获得土地的使用权。
按照我国关于土地使用权的法律法规,土地使用权有两种使用形式,分别是划拨土地使用权和出让土地使用权。
那么,国有资产划拨管理暂行办法有哪些?下面在此为你详细解析一下。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企业国有产权无偿划转行为,保障企业国有产权有序流动,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根据《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378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企业国有产权无偿划转,是指企业国有产权在政府机构、事业单位、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之间的无偿转移。
国有独资公司作为划入或划出一方的,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有关规定。
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授权其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以下简称国资监管机构)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以下统称所出资企业)及其各级子企业国有产权无偿划转适用本办法。
股份有限公司国有股无偿划转,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条企业国有产权无偿划转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的规定;(二)符合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调整的需要;(三)有利于优化产业结构和提高企业核心竞争力;(四)划转双方协商一致。
第五条被划转企业国有产权的权属应当清晰。
权属关系不明确或存在权属纠纷的企业国有产权不得进行无偿划转。
被设置为担保物权的企业国有产权无偿划转,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的有关规定。
国有企业改革中划拨土地使用权管理暂行规定(1998年3月1日起施行)
国有企业改革中划拨土地使用权管理暂行规定国家土地管理局令第8号《国有企业改革中划拨土地使用权管理暂行规定》已经1998年2月11日国家土地管理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1998年3月1日起施行。
局长邹玉川1998年2月17日第一条为支持国有企业改革,进一步推行土地有偿使用制度,明晰土地产权关系,加强土地资产管理,根据土地管理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国有企业实行公司制改造、组建企业集团、股份合作制改组、租赁经营和出售、兼并、合并、破产等改革,涉及的划拨土地使用权管理,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国有企业使用的划拨土地使用权,应当依法逐步实行有偿使用制度。
对国有企业改革中涉及的划拨土地使用权,根据企业改革的不同形式和具体情况,可分别采取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国有土地租赁、国家以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入股)和保留划拨用地方式予以处置。
本规定所称国有土地租赁,是指土地使用者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签订一定年期的土地租赁合同,并支付租金的行为。
土地租赁合同经出租方同意后可以转让,改变原合同规定的使用条件,应当重新签订土地租赁合同。
签订土地租赁合同和转让土地租赁合同应当办理土地登记和变更登记手续。
租赁土地上的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可以依法抵押,抵押权实现时,土地租赁合同同时转让。
本规定所称国家以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入股),是指国家以一定年期的国有土地使用权作价,作为出资投入改组后的新设企业,该土地使用权由新设企业持有,可以依照土地管理法律、法规关于出让土地使用权的规定转让、出租、抵押。
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入股)形成的国家股股权,按照国有资产投资主体由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委托有资格的国有股权持股单位统一持有。
第四条国家根据需要,可以一定年期的国有土地使用权作价后授权给经国务院批准设立的国家控股公司、作为国家授权投资机构的国有独资公司和集团公司经营管理。
国有土地使用权授权经营,由国家土地管理局审批,并发给国有土地使用权经营管理授权书。
划拨土地使用权管理暂行办法内容是什么?
People with pure hearts live full of sweetness and joy.简单易用轻享办公(页眉可删)划拨土地使用权管理暂行办法内容是什么?第九条土地使用权出租,是指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单独或者随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租赁给他人使用,由他人向其支付租金的行为。
原拥有土地使用权的一方称为出租人,承租土地使用权的一方称为承租人。
第十条土地使用权抵押,是指土地使用者提供可供抵押的土地使用权作为按期清偿债务的担保的行为。
现如今,国家对土地使用权的取得管理愈加严格,法律明确规定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办法包括出让和划拨两种方式,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须具备一定的前提条件,可以无偿取得,这点区别于出让取得土地使用权。
今天的带大家了解下划拨土地使用权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
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一条为了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加强对划拨土地使用权的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划拨土地使用权,是指土地使用者通过除出让土地使用权以外的其他各种方式依法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
第三条划拨土地使用权(以下简称"土地使用权")的转让、出租、抵押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依法对土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活动进行管理和监督检查。
第五条未经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批准并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交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土地使用者,不得转让、出租、抵押土地使用权。
第六条符合下列条件的,经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批准,其土地使用权可以转让、出租、抵押:(一)土地使用者为公司、企业、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人;(二)领有国有土地使用证;(三)具有合法的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产权证明;(四)依照《条例》和本办法规定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向当地市、县人民政府交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或者以转让、出租、抵押所获收益抵交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划拨土地使用权管理办法
划拨⼟地使⽤权管理办法随着房地产⾏业的快速发展,⼟地资源被利⽤的更加彻底,划拨⼟地使⽤权有越来越⼤的机会需要运⽤到。
划拨⼟地使⽤权是有相应的管理办法,下⾯店铺⼩编就为你详细介绍划拨⼟地使⽤权管理办法⽅⾯的内容。
第⼀条为了贯彻实施《中华⼈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地使⽤权出让和转让暂⾏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加强对划拨⼟地使⽤权的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条划拨⼟地使⽤权,是指⼟地使⽤者通过除出让⼟地使⽤权以外的其他各种⽅式依法取得的国有⼟地使⽤权。
第三条划拨⼟地使⽤权(以下简称“⼟地使⽤权”)的转让、出租、抵押活动,适⽤本办法。
第四条县级以上⼈民政府⼟地管理部门依法对⼟地使⽤权转让、出租、抵押活动进⾏管理和监督检查。
第五条未经市、县⼈民政府⼟地管理部门批准并办理⼟地使⽤权出让⼿续,交付⼟地使⽤权出让⾦的⼟地使⽤者,不得转让、出租、抵押⼟地使⽤权。
第六条符合下列条件的,经市、县⼈民政府⼟地管理部门批准,其⼟地使⽤权可以转让、出租、抵押:(⼀)⼟地使⽤者为公司、企业、其他经济组织和个⼈;(⼆)领有国有⼟地使⽤证;(三)具有合法的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产权证明;(四)依照《条例》和本办法规定签订⼟地使⽤权出让合同,向当地市、县⼈民政府交付⼟地使⽤权出让⾦或者以转让、出租、抵押所获收益抵交⼟地使⽤权出让⾦。
第七条⼟地使⽤权转让,是指⼟地使⽤者将⼟地使⽤权单独或者随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转移给他⼈的⾏为。
原拥有⼟地使⽤权的⼀⽅称为转让⼈,接受⼟地使⽤权的⼀⽅称为受让⼈。
第⼋条⼟地使⽤权转让的⽅式包括出售、交换和赠与等。
出售是指转让⼈以⼟地使⽤权作为交易条件,取得⼀定收益的⾏为。
交换是指⼟地使⽤者之间互相转移⼟地使⽤权的⾏为。
赠与是指转让⼈将⼟地使⽤权⽆偿转移给受让⼈的⾏为。
第九条⼟地使⽤权出租,是指⼟地使⽤者将⼟地使⽤权单独或者随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租赁给他⼈使⽤,由他⼈向其⽀付租⾦的⾏为。
原拥有⼟地使⽤权的⼀⽅称为出租⼈,承租⼟地使⽤权的⼀⽅称为承租⼈。
划拨土地使用权管理暂行办法
划拨土地使用权管理暂行办法2004-11-25 | 作者: | 来源: | 【大中小】【打印】【关闭】划拨土地使用权管理暂行办法【发文文号】: 〔1992〕第1号【颁布部门】: 国家土地管理局【颁布日期】: 1992-3-8【施行日期】: 1992-3-8国家土地管理局令〔1992〕第1号《划拨土地使用权管理暂行办法》已经一九九二年二月二十四日国家土地管理局第一次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施行。
局长王先进一九九二年三月八日划拨土地使用权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了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加强对划拨土地使用权的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划拨土地使用权,是指土地使用者通过除出让土地使用权以外的其他各种方式依法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
第三条划拨土地使用权(以下简称“土地使用权”)的转让、出租、抵押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依法对土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活动进行管理和监督检查。
第五条未经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批准并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交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土地使用者,不得转让、出租、抵押土地使用权。
第六条符合下列条件的,经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批准,其土地使用权可以转让、出租、抵押:(一)土地使用者为公司、企业、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人;(二)领有国有土地使用证;(三)具有合法的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产权证明;(四)依照《条例》和本办法规定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向当地市、县人民政府交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或者以转让、出租、抵押所获收益抵交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第七条土地使用权转让,是指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单独或者随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转移给他人的行为,原拥有土地使用权的一方称为转让人,接受土地使用权的一方称为受让人。
第八条土地使用权转让的方式包括出售、交换和赠与等出售是指转让人以土地使用权作为交易条件,取得一定收益的行为,交换是指土地使用者之间互相转移土地使用权的行为,赠与是指转让人将土地使用权无偿转移给受让人的行为。
划拨土地使用权管理暂行办法
划拨土地使用权管理暂行办法划拨土地使用权管理暂行办法为了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加强对划拨土地使用权的管理,制定了划拨土地使用权管理暂行办法,下面是办法的详细内容,欢迎大家阅读与收藏。
划拨土地使用权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了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加强对划拨土地使用权的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划拨土地使用权,是指土地使用者通过除出让土地使用权以外的其他各种方式依法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
第三条划拨土地使用权的转让、出租、抵押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县级以上政府土地管理部门依法对土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活动进行管理和监督检查。
第五条未经市、县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批准并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交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土地使用者,不得转让、出租、抵押土地使用权。
第六条符合下列条件的,经市、县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批准,其土地使用权可以转让、出租、抵押:土地使用者为公司、企业、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人;领有国有土地使用证;具有合法的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产权证明;依照《条例》和本办法规定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向当地市、县政府交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或者以转让、出租、抵押所获收益抵交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第七条土地使用权转让,是指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单独或者随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转移给他人的行为。
原拥有土地使用权的一方称为转让人,接受土地使用权的一方称为受让人。
第八条土地使用权转让的方式包括出售、交换和赠与等。
出售是指转让人以土地使用权作为交易条件,取得一定收益的行为。
交换是指土地使用者之间互相转移土地使用权的行为。
赠与是指转让人将土地使用权无偿转移给受让人的行为。
第九条土地使用权出租,是指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单独或者随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租赁给他人使用,由他人向其支付租金的行为。
原拥有土地使用权的一方称为出租人,承租土地使用权的一方称为承租人。
国有企业改革中划拨土地使用权管理暂行规定
国有企业改革中划拨土地使用权管理暂行规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土地管理局(已撤销)•【公布日期】1998.02.17•【文号】国家土地管理局令[第八号]•【施行日期】1998.03.01•【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国有企业改革中划拨土地使用权管理暂行规定(一九九八年二月十七日国家土地管理局令)(第八号)第一条为支持国有企业改革,进一步推行土地有偿使用制度,明晰土地产权关系,加强土地资产管理,根据土地管理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国有企业实行公司制改造、组建企业集团、股份合作制改组、租赁经营和出售、兼并、合并、破产等改革,涉及的划拨土地使用权管理,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国有企业使用的划拨土地使用权,应当依法逐步实行有偿使用制度。
对国有企业改革中涉及的划拨土地使用权,根据企业改革的不同形式和具体情况,可分别采取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国有土地租赁、国家以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入股)和保留划拨用地方式予以处置。
本规定所称国有土地租赁,是指土地使用者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签订一定年期的土地租赁合同,并支付租金的行为。
土地租赁合同经出租方同意后可以转让,改变原合同规定的使用条件,应当重新签订土地租赁合同。
签订土地租赁合同和转让土地租赁合同应当办理土地登记和变更登记手续。
租赁土地上的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可以依法抵押,抵押权实现时,土地租赁合同同时转让。
本规定所称国家以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入股),是指国家以一定年期的国有土地使用权作价,作为出资投入改组后的新设企业,该土地使用权由新设企业持有,可以依照土地管理法律、法规关于出让土地使用权的规定转让、出租、抵押。
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入股)形成的国家股股权,按照国有资产投资主体由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委托有资格的国有股权持股单位统一持有。
第四条国家根据需要,可以一定年期的国有土地使用权作价后授权给经国务院批准设立的国家控股公司、作为国家授权投资机构的国有独资公司和集团公司经营管理。
划拨土地使用权管理暂行办法
划拨土地使用权管理暂行办法【发文文号】: 〔1992〕第1号【颁布部门】: 国家土地管理局【颁布日期】: 1992-3-8【施行日期】: 1992-3-8国家土地管理局令〔1992〕第1号《划拨土地使用权管理暂行办法》已经一九九二年二月二十四日国家土地管理局第一次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施行。
局长王先进一九九二年三月八日划拨土地使用权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了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加强对划拨土地使用权的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划拨土地使用权,是指土地使用者通过除出让土地使用权以外的其他各种方式依法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
第三条划拨土地使用权(以下简称“土地使用权”)的转让、出租、抵押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依法对土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活动进行管理和监督检查。
第五条未经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批准并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交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土地使用者,不得转让、出租、抵押土地使用权。
第六条符合下列条件的,经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批准,其土地使用权可以转让、出租、抵押:(一)土地使用者为公司、企业、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人;(二)领有国有土地使用证;(三)具有合法的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产权证明;(四)依照《条例》和本办法规定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向当地市、县人民政府交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或者以转让、出租、抵押所获收益抵交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第七条土地使用权转让,是指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单独或者随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转移给他人的行为,原拥有土地使用权的一方称为转让人,接受土地使用权的一方称为受让人。
第八条土地使用权转让的方式包括出售、交换和赠与等出售是指转让人以土地使用权作为交易条件,取得一定收益的行为,,赠与是指转让人将土地使用权无偿转移给受让人的行为。
第九条土地使用权出租,是指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单独或者随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租赁给他人使用,由他人向其支付租金的行为,原拥有土地使用权的一方称为出租人,承租土地使用权的一方称为承租人。
划拨土地使用权管理暂行办法
划拨土地使用权管理暂行办法出于一些政策方面的考虑,国家可能会对一部分土地进行划拨,也就是不需要再缴纳土地出让金,就可以获得土地的使用权。
对此,也作出了相应的规定。
即《划拨土地使用权管理暂行办法》,下面律师365小编就这个办法的内容为大家做详细介绍,帮助各位进行具体了解。
出于一些政策方面的考虑,国家可能会对一部分土地进行划拨,也就是不需要再缴纳土地出让金,就可以获得土地的使用权。
对此,也作出了相应的规定。
即《▲划拨土地使用权管理暂行办法》,下面小编就这个办法的内容为大家做详细介绍,帮助各位进行具体了解。
▲划拨土地使用权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了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加强对划拨土地使用权的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划拨土地使用权,是指土地使用者通过除出让土地使用权以外的其他各种方式依法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
第三条划拨土地使用权(以下简称“土地使用权”)的转让、出租、抵押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依法对土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活动进行管理和监督检查。
第五条未经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批准并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交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土地使用者,不得转让、出租、抵押土地使用权。
第六条符合下列条件的,经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批准,其土地使用权可以转让、出租、抵押:(一)土地使用者为公司、企业、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人;(二)领有国有土地使用证;(三)具有合法的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产权证明;(四)依照《条例》和本办法规定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向当地市、县人民政府交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或者以转让、出租、抵押所获收益抵交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第七条土地使用权转让,是指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单独或者随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转移给他人的行为,原拥有土地使用权的一方称为转让人,接受土地使用权的一方称为受让人。
第八条土地使用权转让的方式包括出售、交换和赠与等出售是指转让人以土地使用权作为交易条件,取得一定收益的行为,交,赠与是指转让人将土地使用权无偿转移给受让人的行为。
划拨土地使用权管理暂行办法
划拨土地使用权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划拨土地使用权的管理,保护土地资源的合理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划拨土地使用权的转让、出租、抵押、监督管理、收回与出让、税费规定及法律责任等相关事项。
第三条划拨土地使用权,指国家在特定条件下无偿或以低于市场价格的方式将土地使用权授予土地使用者,土地使用者需按照划拨条件使用土地,并承担相应的义务。
第二章划拨土地使用权转让第四条划拨土地使用权的转让应当符合国家和地方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经原批准划拨土地的部门批准,并办理相关手续。
第五条划拨土地使用权转让时,转让人与受让人应当签订书面转让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
第六条划拨土地使用权转让后,受让人应当按照国家和地方的相关规定,继续履行原划拨土地使用权所附加的义务。
第三章划拨土地使用权出租第七条划拨土地使用权的出租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经原批准划拨土地的部门批准,并办理相关手续。
第八条划拨土地使用权出租时,出租人与承租人应当签订书面租赁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
第九条划拨土地使用权出租期间,承租人应当按照国家和地方的相关规定,继续履行原划拨土地使用权所附加的义务。
第四章划拨土地使用权抵押第十条划拨土地使用权可以作为抵押物,但须经原批准划拨土地的部门批准,并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一条划拨土地使用权抵押时,抵押人与抵押权人应当签订书面抵押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
第十二条划拨土地使用权抵押期间,抵押人应当按照国家和地方的相关规定,继续履行原划拨土地使用权所附加的义务。
第五章划拨土地使用权监督管理第十三条国家和地方土地管理部门负责对划拨土地使用权进行监督管理,确保土地使用权的合法、合规使用。
第十四条对于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国家和地方土地管理部门有权依法进行查处,并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第六章划拨土地使用权收回与出让第十五条在特定情况下,国家有权依法收回划拨土地使用权,并进行出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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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划拨土地使用权管理暂行办法》
第二十六条
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区别土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等不同方式,按标定地价的一定比例收取,最低不得低于标定地价的40%。
标定地价由所在地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根据基准地价,按土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期限和地块条件核定。
第二十七条
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代表政府收取,按国家有关规定管理。
土地出让金金数额计算方法如下:
有实际成交价的,且不低于所在级别基准地价平均标准的按成交价不低于40%的标准计算出让金,若成交价低于基准地价平均标准的,则依照标准地价平均标准的40%计算。
发生转让的划拨土地使用权补办出让时,按基准地价平均标准的40%计算。
通过以上方式计算的土地出让金数额,土地使用权受让人有异议的,由受让人委托有资质的土地估价机构进行评估,按评估价的40%计算土地出让金。
《资产评估原理》高等教育出版社,刘玉平.2015
基准地价是指城镇国有土地的基本标准价格,是各城镇按不同的土地级别、不同的地段分别评估和测算的商业、工业、住宅等各类用地,某一时点上土地使用权的平均价格。
这是以一个具体城市为对象,确定其基准地价评估的区域范围,例如是该城市的整个行政区域,还是规划区、市区或建成区等。
评估的区域范围大小,主要是根据实际需要和可投入评估的人力、财力、物力等情况来定。
(2)明确基准地价的内涵
其中特别是要明确拟评估的基准地价所对应的土地条件或状况,包括土地的基础设施完备程度、平整程度、权利性质(如是出让土地使用权还是划拨土地使用权)、使用年限、用途(通常分为商业、办公、居住、工业等不同的用途)、容积率(通常按用途来明确相应的容积率)等。
(3)划分地价区段
所谓地价区段,是将用途相似、地块相连、地价相近的土地加以圈围而形成的一个个区域。
一个地价区段可视为一个地价“均质”区域。
通常可将土地划分为3类地价区段:①商业路线价区段;②住宅片区段;③工业片区段。
划分地价区段的方法通常是就土地的位置、交通、使用现状、城市规划、房地产价格水平及收益情形等做实地调查研究,将情况相同或相似的相连土地划为同一个地价区段。
各地价区段之间的分界线应以道路、沟渠或其他易于辨认的界线为准,但商业路线价区段应以标准深度为分界线。
(4)抽查评估标准宗地的价格
这是在划分出的各地价区段内,选择数宗具有代表性的宗地,再由估价人员调查搜集这些宗地的相关经营收益资料、市场交易资料或开发费用资料等,运用收益法、市场法、成本法、假设开发法等适宜的估价方法评估出这些标准宗地在合理市场下可能形成的正常市场价值,通常应求出单价或楼面地价。
(5)计算区段地价
区段地价是某个特定地价区段的单价或楼面地价,它代表或反映着该地价区段内土地价格的正常和总的水平。
区段地价的计算,是分别以一个地价区段为范围,求各该地价区段内所抽查评估出的标准宗地单价或楼面地价的平均数、中位数或众数。
计算出的区段地价,对于商业路线价区段来说是路线价,对于住宅片区段或工业片区段来说是区片价。
(6)确定基准地价
在上述区段地价计算的基础上做适当的调整后即是基准地价。
在确定基准地价时,应先把握各地价区段间的好坏层次(通常是从好到差排序),再把握其间的地价高低层次,以避免出现条件较差的区段的基准地价高于条件较好的区段的基准地价。
(7)提出基准地价应用的建议和技术
包括该基准地价的作用,将该基准地价调整为各宗地价格的方法和系数,例如具体区位、土地使用年限、容积率、土地形状、临街状况等的修正方法和修正系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