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资合同的涉税风险管控及例解

合集下载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投资合同的涉税风险管控及例解作者:财政部财政科学研究所博士后肖太寿在实践中,投资合同或投资协议,主要体现为三种类型:一是以货币资金进行投资所形成的合同;二是以设备或存货进行投资所形成的合同;三是已不动产投资所形成的合同。这三类投资合同在税务上,如果操作不当,则存在一定的税务风险。为了更好的发挥合同的税务风险管控作用,让读者了解和熟悉投资合同中存在的各种税收风险并掌握规避之的举措,笔者就以上三种类型投资合同的涉税风险管控进行详细介绍。一、货币资金投资合同中的涉税风险管控所谓货币资金投资合同是指投资者以现金资产进行投资,成为被投资企业股东的一种投资契约法律关系。在以货币资金进行投资的合同中,在执行投资合同时,经常存在投资者投资未到位资金、虚假出资或抽逃资本金等现象,这些现象存在一定的涉税风险,投资双方必须重视其中的涉税风险管控策略。(一)投资者投资未到位资金的涉税风险管控

1、投资者投资未到位资金的涉税风险:相当于逾期未到位投资资金的借款利息不得税前扣除。《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投资者投资未到位而发生的利息支出企业所得税前扣除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9]312号)规定:“关于企业由于投资者投资未到位而发生的利息支出扣除问题,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凡企业投资者在规定期限内未缴足其应缴资本额的,该企业对外借款所发生的利息,相当于投资者实缴资本额与在规定期限内应缴资本额的差额应计付的利息,其不属于企业合理的支出,应由企业投资者负担,不得在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具体计算不得扣除的利息,应以企业一个年度内每一账面实收资本与借款余额保持不变的期间作为一个计算期,每一计算期内不得扣除的借款利息按该期间借款利息发生额乘以该期间企业未缴足的注册资本占借款总额的比例计算,公式为:企业每一计算期不得扣除的借款利息=该期间借款利息额×该期间未缴足注册资本额÷该期间借款额;企业一个年度内不得扣除的借款利息总额为该年度内每一计算期不得扣除的借款利息额之和。”需要特别指出的是,国税函[2009]312号文件提到的“规定期限”应该以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出资时间”为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制定的公司章程是约束和规范全体股东的一项基本制度。任何一个有限责任公司在设立时,股东都要按《公司法》的规定来制定公司章程。其中,出资方式、出资

额和出资时间是公司章程中的重要内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六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公司全体股东的首次出资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20%,也不得低于法定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其余部分由股东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两年内缴足;其中,投资公司可以在5年内缴足。基于此规定,投资者投资未到位资金的涉税风险是相当于逾期未到位投资资金的借款利息不得税前扣除。 [案例分析:某公司股东出资未到位的涉税风险分析] 1、案情介绍 W有限责任公司成立于2011年1月1日,股东为甲乙丙丁四名自然人。在工商局登记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即注册资本)为150万元人民币,均为货币出资,其中甲认缴出资为20万元,乙认缴出资30万元,丙认缴40万元,丁认缴出资60万元。《公司章程》规定出资期限及出资额为:甲首次出资10万元,余额10万元在2011年12月31日前缴足;乙首次出资10万元, 2011年12月31日缴纳10万元,余额10万元2012年12月31日前缴纳;丙首次出资10万元, 2011年12月31日缴纳10万元,余额20万元在2012年12月31日前缴纳;丁首次出资10万元, 2011年缴纳10万元,2012年12月31日前缴纳40万元。2011年12月31日,甲乙丙均如期缴纳出资,

丁违约未能缴纳规定10万元。2012年6月30日丁将拖欠的10万元出资补齐。2012年12月31日,乙如期足额履行出资义务;丙违约只履行10万元出资义务,未履行出资为10万;丁违约未出资。2013年6月30日,丙将10万出资补齐,2013年12月31日,丁将40万元出资补齐。至此,W公司所有出资到位。请分析W公司利息的涉税分析。 W公司借款情况如下:(货币:人民币)借款日期借款金额借款利率借款期限还款日期借款余额2012年1月1日 100万 7% 2年 2013年12月31日 100万

2012年7月1日 200万 6% 1年 2013年6月30日 300万 2013年1月1日100万 6% 1年 2013年12月31日 400万 2013年7月1日 200万 7% 2年2015年6月30日 400万

2014年1月1日---- 200万则W公司税前不得扣除利息应如何计算? 2、涉税分析(1)2012年W公司扣除的利息情况分析①2012年1月1日至2012年6月30日在此期间,丁未缴付规定出资10万元,即应缴

注册资本与实缴注册资本的差额为10万,故其对应借款利息不得扣除。该期间W公司实收资本70万元(其中甲20万元、乙20万元、丙20万元、丁10万元)和借款余额100万元均未变化,因此将2012年1月1日至2012年6月30日作为一个计算期。

此期间W公司不得扣除的借款利息=该期间借款利息额3.5万元

(100×7%÷2=3.5)×该期间未缴足注册资本额10万元÷该期间借款额100万元=0.35万元。② 2012年7月1日至2012年12月31日此期间,丁已将拖欠出资补齐,实收资本变更为80万元。不存在因投资不到位而无法扣除的利息。③2012全年度 2012年度,W公司不可税前扣除的利息为:0.35万元 2012年度,W公司可税前扣除的利息为:100×7200×6%÷2-

0.35=18.65万元(2)2013年W公司扣除的利息情况分析① 2013年1月1日至2013年6月30日在此期间,丙应缴注册资本与实缴注册资本的差额为10万,丁应缴注册资本与实缴注册资本的差额为40万元。W公司实收资本为100

万元(其中甲20万元、乙30万、丙30万元、丁20万元),借款余额为400万元,均未发生变化,因此将该期间作为一个计算期。投资未到位50万元出资对应不得扣除的借款利息=该期间借款利息额12万元

(100×7%÷2+200×6%÷2+100×6%÷2=12.5)×该期间未缴足注册资本额50万元÷该期间借款额400万元=1.5625万元。② 2013年7月1日至2013年12月31日在此期间,丁应缴注册资本与实缴注册资本的差额为40万元,W 公司实收资本为110万元(其中甲20万元、乙30万元、丙40万元、丁20万元),借款余额为200万元。投资未到位40万元出资对应不得扣除的借款利息=该期间借款利息额3万元

(100×7%÷2+100×6%÷2+200×7%÷2=13.5)×该期间未缴足注册资本额40万元÷该期间借款额400万元=1.35万元③ 2013年度 W公司不可税前扣除的利息为:1.5625万元+1.35万元=2.9125万元 W公司可税前扣除的利息为:12+3-1.325=12.0875万元

(3)2014年W公司扣除的利息情况分析因甲乙丙丁全部认缴出资已缴纳,故W公司2014年度不存在因出资不到位而无法扣除的借款利息. 2、投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