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1环境保护管理办法
环境保护管理办法
环境保护管理办法一、总则环境保护是现代社会发展的重要议题,为了更好地保护环境、促进可持续发展,特制定本《环境保护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二、环境保护目标1. 保护大气环境:加强大气污染的防治,减少工业排放,推动清洁能源的应用。
2. 维护水资源:严格控制水污染,加强水资源的合理利用和保护。
3. 保护土壤资源:加强土壤污染防治,促进土地资源可持续利用。
4. 保护生态环境:加强自然保护区的管理,保护生物多样性,推动生态系统的修复和重建。
5. 促进环境教育与宣传:加强环境教育的普及,提高公众的环境保护意识。
三、环境保护责任1. 政府责任:加强环境保护的立法和政策制定,建立环境监测体系,制定环境保护标准。
2. 企业责任:企业应依法申请环境许可证,落实环境保护措施,定期进行环境自我监测,并接受政府的监督检查。
3. 公众责任:公众应增强环境保护意识,积极参与环境保护活动,举报环境违法行为。
四、环境影响评价1. 新建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对新建的重点项目,必须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并根据评价结果进行环保措施的规划和实施。
2. 重大修复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对影响生态环境的重大修复项目,也应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确保修复工作的有效性和可持续性。
3. 公众参与:环境影响评价过程中,应加强公众参与,听取公众意见和建议,保障公众的知情权和参与权。
五、环境监测与警报1. 推广监测技术:加强环境监测技术的研发和应用,建立环境数据共享平台,及时获取准确的环境数据。
2. 发布环境警报:在环境突发事件或严重污染事故发生时,政府应发布环境警报,提醒公众采取相应的防护措施。
六、环境污染防治1. 大气污染防治:严格控制工业废气排放,鼓励清洁能源的开发和利用,减少车辆尾气排放。
2. 水污染防治:限制工业废水和农业面源污染的排放,推动污水处理厂的建设和运行。
3. 土壤污染防治:加强农业和工业活动对土壤的监管,推动污染土壤的治理和修复。
4. 噪声污染防治:建立噪声源监测网络,加强对噪声污染的监管和控制。
环境保护管理办法
环境保护管理办法环境保护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环境保护工作,维护生态平衡,保护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存环境,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合于全国范围内的环境保护工作,包括环境污染的防治、自然资源的保护、环境监管和环境应急管理等方面。
第三条环境保护工作应当坚持预防为主、综合管理的原则,推动经济发展与环境保护协调发展。
第二章环境保护措施第四条实施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对重大建设项目、重大污染源的建设和改扩建项目进行环境影响评价,依法审批并监督实施。
第五条加强大气污染防治工作,完善大气污染防治设施,严格控制工业废气排放,并对超标排放行为追究法律责任。
第六条加强水污染防治工作,促进水资源合理利用,推动水污染管理和水环境保护。
第七条强化固体废物管理,推行垃圾分类制度,加强废弃物处理和处置,鼓励资源化利用和循环经济。
第八条健全土壤污染防治体系,加强农业面源污染防控,推动农村环境整治。
第九条加强生态保护和修复工作,保护自然生态系统的完整性和稳定性,保护生物多样性。
第十条推动绿色发展,加快绿色技术和产品的研发和应用,促进生产方式、生活方式的绿色转型。
第三章监督与执法第十一条建立健全环境监测体系,提高监测质量和覆盖面,及时发布环境监测数据,加强对环境质量的监测和评估。
第十二条加强环境执法监管,建立环境执法队伍,加强执法力量和手段,依法查处环境违法行为。
第十三条开展环境信用评价,建立环境信用档案,对环境违法行为进行信用约束和惩戒。
第十四条加强环境应急管理,建立健全环境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提高应急处置能力。
第十五条完善环境监管体制,加强环境监管协作,推动跨部门、跨地区的环境问题协调解决。
附件:本文所涉及的法律名词及注释1. 环境影响评价制度:指对建设项目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制度,通过系统的方法预测、评价和管理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促进项目的可持续发展。
2. 大气污染防治工作:指对大气污染源进行防治措施,减少大气污染物排放,改善空气质量,保护大气环境。
《生态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相关政策和法规
提供生态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申请所需的信 息和格式,包括申请人信息、项目信息、 预算和用途等。
指导申请人制定专项资金的使用计划,明 确各项费用的支出范围和标准,以确保资 金使用的合理性和规范性。
要求申请人提交验收报告,包括项目完成 情况、资金使用情况、成果评估和总结等 ,以监督项目的实施效果和资金使用效益 。
农业污染防治项目
支持农村面源污染治理、 农业废弃物资源化利用等 项目。
生活污染防治项目
支持城市生活污水、生活 垃圾等处理与资源化利用 项目。
生态修复项目
1 2
森林保护与修复项目
支持天然林保护、退化林修复、森林抚育等项目 。
湿地保护与恢复项目
针对湿地生态系统,支持湿地的保护、恢复和科 学利用项目。
3
专项资金的使用范围包括但不限于污染防治、生态保护、 环境监测、能力建设、科学研究、新技术推广和应用等领 域。
02
专项资金来源
国家拨款
中央财政拨款
中央政府每年会划拨专门的资金用于支持生态环境保护项目。
转移支付
国家通过转移支付的方式,将部分资金拨给地方,支持地方生态环境保护工作。
地方财政配套
省级财政配套
03
专项资金使用范围
环境保护项目
空气污染控制项目
支持城市大气污染防治、工业园区空气质量改善等项目。
水污染防治项目
支持河流、湖泊、水库等水域的水质改善与保护项目。
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项目
针对土壤污染状况,支持污染土壤的治理与修复等项目。
污染防治项目
01
02
03
工业污染防治项目
支持工业企业废水、废气 、固体废弃物等污染物的 防治与处理项目。
环境保护管理规定
环境保护管理规定
是国家为了保护环境、维护生态平衡,制定的一系列管理制度和规范。
以下是常见的环境保护管理规定的内容:
1. 环境影响评价管理规定:要求对建设项目进行环境影响评价,评估项目对环境的影响,提出环境保护措施,确保项目可持续发展。
2. 大气污染防治法规定:对大气污染源进行管理和监测,推行大气污染综合防治,加强大气污染治理技术和设备的研究和推广。
3. 水污染防治法规定:对水污染源进行管理和监测,制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推行水污染物的处理和减排措施。
4. 噪声污染防治法规定:对噪声污染进行管理和监测,制定噪声标准,推行噪声污染控制措施。
5. 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管理条例:对固体废物的收集、运输、处置、利用等环节进行管理,推行固体废物的减量化、无害化处理。
6. 自然保护区管理条例:对自然保护区进行管理,并规定保护区的开发、利用、管理等方面的措施。
7. 生态环境保护补偿办法:规定对生态环境造成的损害应进行补偿,以鼓励保护生态环境。
8. 环境监测管理条例:对环境监测工作进行管理,确保环境监测数据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以上是一些常见的环境保护管理规定,具体的规定会根据国家或地区的法律法规而有所不同。
江西省建设项目环境保护条例(01年修订版)
江西省建设项目环境保护条例(1995年4月29日江西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1997年8月15日江西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修正,2001年6月21日江西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建设项目的环境保护,有效防止和控制环境污染与生态破坏,保护和合理利用自然资源,保障人体健康,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的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一切对环境有影响的新建、扩建、改建、迁建、技术改造项目和区域开发的建设项目(以下统称建设项目)。
本条例所称对环境有影响,是指建设项目在建设开发过程中或者建成后产生废气、废水、固体废物、粉尘、恶臭气体、放射性物质以及噪声、振动、光和电磁波辐射等对环境有污染或者造成生态破坏。
第三条建设项目必须执行先评价、后建设的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的审批制度。
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环境保护设施的,其环境保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凡扩建、改建、迁建、技术改造和开发项目,建设单位必须对与建设项目有关的原有污染和生态破坏同时进行治理。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工作纳入环境保护规划,实施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采取措施改善环境质量,防止产生新的污染和生态破坏。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环保部门)对管辖范围内的建设项目的环境保护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履行下列职责:(一)参与审查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中有关环境保护的内容;(二)审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三)参与审查建设项目初步设计文件中有关环境保护的内容;(四)对建设项目施工过程进行环境保护检查;(五)组织对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的竣工验收;(六)监督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运转情况;(七)监督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资金的使用情况;(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环境保护管理办法(新)
环境保护管理办法(新)环境保护管理办法(新)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环境保护工作的管理和监督,保护和改善环境质量,维护人民群众健康和生态安全,根据《环境保护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环境污染的预防和治理,环境保护工作的组织和管理,以及环境保护部门的监督和处罚。
第三条环境保护应当坚持“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原则,强化源头治理,落实企业责任,加强监督执法,促进生态文明建设。
第二章环境污染的预防和治理第四条国家环境保护部门应当制定和实施环境污染防治规划,加强区域协调,合理布局,推动环境污染的预防和治理工作。
第五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依法履行环境保护责任,采取措施防止和减少环境污染,建立污染物排放清单,按照规定的标准排放污染物。
第六条环境保护部门应当加强对生产经营单位的监督和检查,发现环境违法行为,及时处理并追究责任。
第七条环境污染的预防和治理应当采取综合治理的方式,结合监测、减排、治理等措施,推动环境质量的改善。
第三章环境保护工作的组织和管理第八条地方政府应当成立环境保护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协调和督促本地区的环境保护工作。
第九条环境保护部门应当建立环境督察制度,定期对各地区的环境保护工作进行督察,对发现的问题进行整改。
第十条环境保护部门应当加强对环境污染事故的应急管理,定期组织检查和演练,提高应急处理能力。
第十一条环境保护部门应当加强与其他相关部门的合作,形成合力,共同推动环境保护工作的开展。
第四章环境保护部门的监督和处罚第十二条环境保护部门应当加强对环境污染行为的监督检查,发现违法行为,依法进行处罚。
第十三条环境保护部门应当及时公布环境质量信息,接受社会监督,保护公众知情权。
第十四条环境保护部门应当加强对环境保护工作的评估和考核,及时发现问题并进行整改。
第十五条环境保护部门应当加强对环境保护工作的宣传和教育,提高公众环境意识和环保素养。
第五章附则第十六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生效,并取代原《环境保护管理办法》。
环境保护责任和管理制度流程
2023-11-12contents •环境保护责任•环保管理制度•环保管理流程•环境影响评价与监测•环境事故应急处理•持续改进与公众参与目录01环境保护责任企业的环保责任建立环保管理体系实施环保宣传与培训遵守环保法规03报告环境问题员工的环保责任01遵守环保操作规程02爱护环境环保责任的落实与监督制定环保计划与目标企业应结合实际情况制定环保计划与目标,明确实现目标的具体措施。
进行环保审计与检查企业应定期进行环保审计与检查,确保环保工作的有效性。
建立奖惩机制企业应建立环保工作的奖惩机制,激励员工积极参与环保工作,并对违规行为进行惩罚。
02环保管理制度环保法律法规的遵守环保管理的组织架构建立专门的环保管理团队,明确各部门的环保职责。
制定环保管理流程,包括环保问题的发现、报告、处理和跟踪等。
建立跨部门的环保协作机制,确保环保管理的有效实施。
010203环保管理的制度建设03环保管理流程环保管理流程设计调研企业实际情况明确环保管理目标报批与公示制定环保管理方案根据调研结果和实际需求,制定具体的环保管理方案,包括管理流程、规ABCD宣传与培训实施具体管理措施监督与检查落实责任分工定期对环保管理流程的实施效果进行评估,了解管理效果是否达效果评估根据效果评估和经验总结的结果,对环保管理流程进行更新与完善,使其更加适应企业实际情况和未更新与完善经验总结发现问题并提出改进方案04环境影响评价与监测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制度旨在预防和减轻建设项目对环境造成的不良影响,制定预防措施,为项目实施提供科学依据。
评价方法采用定性和定量评价方法,综合考虑自然和社会经济因素,确定评价的重点和保护评价内容评价结果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环境监测制度环境监测制度旨在通过对环境质量的监测,了解和掌握环境状况,为环境管理和决策提供科学依据。
目的对空气、水质、土壤、生物多样性等进行定期或连续的监测,了解环境质量状况和变化趋势。
监测内容采用现代仪器和分析方法,对环境中的污染物种类、浓度、分布等进行监测和数据分析。
环境保护工作管理制度范文(5篇)
环境保护工作管理制度范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环境保护工作的管理,保护环境、改善环境质量,保障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存条件,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所有从事环境保护工作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环境保护工作的管理原则是科学、合理、规范、公正。
第四条环境保护工作的领导机构是环保部门,负责制定环境保护政策、法规和管理制度,实施环境保护工作。
第五条环境保护工作的组织机构是环境保护局,负责具体实施环境保护工作、监督检查和协调相关部门和单位。
第六条环境保护工作的职责包括:监测环境污染情况,制定环境保护计划,开展环境宣传教育,推动环境治理和生态修复,管理环境保护设施和装备,处理环境污染事件,惩治环境违法行为,保障环境监测质量。
第七条所有从事环境保护工作的人员必须按照法律法规和管理制度履行职责,保证环境保护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二章环境保护工作的管理机制第八条建立环境保护工作的协调机制,由环保部门负责组织各相关单位和部门定期召开会议,沟通研究环境保护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协调解决矛盾和冲突。
第九条建立环境保护工作的监督检查机制,环境保护局负责对各单位和个人的环境保护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确保环境保护工作的质量和效果。
第十条建立环境保护工作的评估机制,环保部门负责对环境保护工作进行定期评估,评估结果作为相关单位和个人的考核依据。
第十一条建立环境保护工作的奖惩机制,对于在环境保护工作中有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和表彰;对于环境违法行为和环境污染事件的责任单位和个人,给予惩罚和处理。
第三章环境保护工作的组织实施第十二条各单位和个人必须依法申请环境保护许可证,并按照许可证的要求开展环境保护工作。
第十三条各单位和个人必须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管理制度,采取有效措施减少污染物的排放,防止环境污染。
第十四条各单位和个人必须按照环境保护计划开展环境监测,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数据,确保环境监测的质量。
第十五条各单位和个人必须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管理制度,合理使用和管理环境保护设施和装备,确保其正常运行和有效发挥作用。
环境保护管理办法
环境保护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公司环境保护管理工作、管控并降低环境污染风险,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文件,结合公司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环境污染预防、监测、治理等管理。
第三条术语解释(1)环境影响评价:指对规划和建设项目实施后可能造成的环境影响进行分析、预测和评估,提出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进行跟踪监测的方法与制度。
(2)自行监测:指排污单位为掌握本单位的污染物排放状况及其对周边环境质量的影响等情况,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组织开展的环境监测活动。
第四条职责分工(一)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环境保护工作负责;(二)负责组织、建立环境保护管理体系,按照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公司要求开展环境保护工作;(三)制定环境保护措施。
第二章预防管理第五条新建、改建、扩建、收购及退场项目应当按照国家规定进行环境影响评价:(一)公司应当严格按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确定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类别,不得擅自改变环境影响评价类别,名录未作规定的建设项目,不纳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管理。
(二)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经批准后,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公司应当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自批准之日起超过五年,方决定该项目开工建设的,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当报原审批部门重新审核。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公司不得开工建设。
(三)建设项目建设过程中,公司应当同时实施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以及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部门审批意见中提出的环境保护对策措施。
(四)在项目建设、运行过程中产生不符合经审批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情形的,公司应当组织环境影响的后评价,采取改进措施,并报原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部门和建设项目审批部门备案。
环境保护管理办法
环境保护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更好的作好项目的环境保护工作,根据国家“全面规划、合理布局、综合利用、化害为利、依靠群众、大家动手、保护环境、造福人民”的环境保护工作方针,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施工期间必须遵守国家和地方所有关于控制环境污染的法律和法规,采取有效的措施防止施工中的燃料、油、沥青、化学物质、污水、废料、垃圾以及弃方等有害物质对当地环境的污染,防止扬尘、噪音和汽油等物质对大气的污染。
第三条建立和完善环境保护管理新机制,认真贯彻实施ISO14000标准,确保本项目环境保护管理体系持续、有效地运行,力争将本工程建成优质环保路。
第二章环境保护管理机构第四条项目部安全环保部负责本项目的环境保护工作,设专职环境保护员。
环保人员应由工作责任心强、有一定环保经验,经过专职培训的技术人员担任。
第五条建立健全的环境保护管理体系,加强对环境保护工作的组织领导。
建立以项目经理为组长、项目书记和总工为副组长的环境保护管理领导小组,项目其他领导和有关业务部门的负责人为小组成员,具体如下:环保保护管理领导小组组长:副组长:成员:环保保护管理领导小组的主要职责是:制定各类环境保护规章制度并监督执行,定期组织环境保护大检查并及时作出总结、评比,做好对下的环境保护管理领导工作。
第三章环境管理目标第六条本项目环境保护目标:有毒有害气体及施工扬尘控制在国家排放标准和工程所在地政府规定的要求以内;施工弃土、弃碴,按指定场地进行弃置,杜绝随便倾倒;施工废水排放达到工程所在地政府规定的要求以内,生活污水控制达到国家标准;有害废弃物排放处理达到工程所在地政府规定要求;加强节能降耗管理;做好施工过程环境保护,100%按环保设计施工;重大污染责任事故发生率为零。
第四章环境保护责任制第七条建立和落实工程环境保护领导责任制。
建立层层负责的责任制,对所管辖的工程项目明确领导责任人,坚持谁主管谁负责,环境保护工作出了问题,要追究领导责任人的相应责任。
环境保护管理办法
环境保护管理办法一、总则为了保护和改善环境质量,促进可持续发展,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二、环境影响评价1. 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前,申请人应当提交相关资料,包括环境影响评价报告。
2. 环境影响评价应当全面、客观、科学地评估项目对环境的影响,并提出减轻、补偿措施。
3. 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应当向公众公开,听取公众的意见和建议。
三、大气环境保护1. 工业企业应当建立完善的大气污染物排放监测系统,并定期向环保部门报告监测数据。
2. 车辆尾气排放应当符合国家相关标准,违反排放标准的车辆将被处罚。
3. 加强大气污染物治理,鼓励清洁能源的使用,减少化石燃料的消耗。
四、水环境保护1. 禁止向水体直接排放废水,必须经过处理后符合国家排放标准。
2. 加强对水源地的保护,防止水源地受到污染。
3. 推广水资源的合理利用,鼓励节水措施的采用。
五、土壤环境保护1. 禁止向土壤排放有毒有害物质,必须经过处理后方可使用。
2. 加强土壤污染治理,修复受到污染的土壤。
3. 促进有机农业的发展,减少农药和化肥的使用。
六、噪声和振动控制1. 建筑施工和工厂生产应当符合国家的噪声和振动标准。
2. 城市规划应当合理布局,隔离噪声源和住宅区。
3. 加强对噪声和振动污染的监管,违反规定将受到惩罚。
七、生态环境保护1. 保护自然生态系统,禁止破坏自然保护区和重要生态功能区。
2. 鼓励生态修复和植被恢复,提高生物多样性保护水平。
3. 采取措施减少生活垃圾和工业固废的产生,加强垃圾分类和合理处置。
八、监督和执法1. 建立健全环境监测和执法机制,加强对环境违法行为的打击。
2. 加强对环境保护从业人员的培训和教育,提高执法水平。
3. 鼓励公众参与环境保护监督,加强环保知识的宣传教育。
结语本办法的出台旨在加强环境保护管理,提高环境质量,为人民群众提供良好的生活环境。
各级政府和相关部门应当切实履行职责,加大对环境保护工作的支持力度,共同建设美丽中国。
注:本文为虚构内容,并非真实的环境保护管理办法。
江西省建设项目环境保护条例(01年修订版)
江西省建设项目环境保护条例(1995年4月29日江西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1997年8月15日江西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修正,2001年6月21日江西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建设项目的环境保护,有效防止和控制环境污染与生态破坏,保护和合理利用自然资源,保障人体健康,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的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一切对环境有影响的新建、扩建、改建、迁建、技术改造项目和区域开发的建设项目(以下统称建设项目)。
本条例所称对环境有影响,是指建设项目在建设开发过程中或者建成后产生废气、废水、固体废物、粉尘、恶臭气体、放射性物质以及噪声、振动、光和电磁波辐射等对环境有污染或者造成生态破坏。
第三条建设项目必须执行先评价、后建设的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的审批制度。
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环境保护设施的,其环境保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凡扩建、改建、迁建、技术改造和开发项目,建设单位必须对与建设项目有关的原有污染和生态破坏同时进行治理。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工作纳入环境保护规划,实施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采取措施改善环境质量,防止产生新的污染和生态破坏。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环保部门)对管辖范围内的建设项目的环境保护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履行下列职责:(一)参与审查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中有关环境保护的内容;(二)审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三)参与审查建设项目初步设计文件中有关环境保护的内容;(四)对建设项目施工过程进行环境保护检查;(五)组织对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的竣工验收;(六)监督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运转情况;(七)监督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资金的使用情况;(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环境保护标准管理办法
环境保护标准管理办法环境保护标准管理办法(精选7篇)如何准备环境保护标准管理办法?快来看看吧。
管理制度由具有权威的管理部门制定,在其适用范围内具有强制约束力,一旦形成,不得随意修改和违犯。
以下是小编给大家带来的环境保护标准管理办法,希望可以帮助到大家!环境保护标准管理办法【篇1】环境保护是国策大事,也是人民生活质量的基本重要条件。
为维护企业的整体形象、维护工作环境以及维护员工的身体健康,特制定本制度。
一、环境保护管理的范围为公司各部门、车间、会议室、厕所、花坛、绿地及走廊、门窗等办公场所及其设施的维护。
二、卫生清理的标准是:门窗(玻璃、窗台、窗棂)上无浮尘;地面无污物、污水、浮土;四周墙壁及其附属物、装饰品无蜘蛛网、浮尘;照明灯、电风扇、空调上无浮尘;书橱、档案橱内各类书籍资料排列整齐,无灰尘,橱顶无乱堆乱放现象;办公桌上无浮尘,物品摆放整齐,水具无茶锈、水垢;桌椅摆放端正;微机、打印机等设备保养良好,无灰尘、浮土;厕所墙面、地面、便池清洁干净,无杂物、无异味;花坛、绿地内无杂草、杂物。
三、各场所环境保护要求:(一)车间卫生环境保护1、坚持场地清洁,做到每一天清扫。
2、各类操作设备加工前做好润滑、预热工作,下班前清洁擦拭,做到设备表面无灰尘,及做好设备保养工作。
3、各类车辆应在规定的固定地点进行清洗,并在清洗后对清洗地点进行清扫,坚持下水道疏通,场地整洁,并定期清理淤泥。
4、废旧料应分类放置在规定的收集点,废皂化液倒入过滤桶内过滤后回用,废液倒入废液收集桶中,定期交运废液处理单位处理。
5、浸漆在浸漆间内进行,浸漆时产生的废气须经活性碳处理器过滤后高空排放,处理器中的活性碳按规定定期更换。
6、车削、磨削时应防止铁屑、铝屑、铜屑等四处飞溅,应安装防护罩,废屑应按类放置在规定的收集处。
7、对污水排放管道坚持畅通,并定期清理隔油池内的油污及沉淀物。
(二)办公室卫生环境保护1、办公区内应坚持安静,不得喧哗,办公区域内不得堆放杂物。
环境保护管理办法(新)
环境保护管理办法(新)一、总则为了加强对环境保护工作的管理,保护和改善环境质量,促进经济可持续发展,根据《环境保护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管理办法。
二、环境保护责任2.1 环境保护目标本单位应制定明确的环境保护目标,并通过定期评估来监测和更新这些目标。
环境保护目标应符合国家和地方的环保要求,确保环境质量的改善和预防环境污染。
2.2 环境保护责任人的任命和责任本单位应指定一名环境保护责任人,并明确其职责和权限。
环境保护责任人应负责制定并执行本单位的环境保护政策和目标,组织开展环境保护培训,监测环境质量,预防和应对环境污染。
2.3 环境风险评估和管理本单位应对可能造成环境污染和破坏的活动进行风险评估,并制定相应的管理措施。
环境风险评估和管理应包括对生产过程、储存设施和废弃物处理等环节的评估和管理。
三、环境保护措施3.1 减少污染物排放本单位应采取有效措施,减少生产过程中的污染物排放。
可以通过改进工艺、使用清洁能源替代传统能源、安装排放控制设施等方式来达到减排的目标。
3.2 节约资源本单位应加强对资源的管理和利用,推行节约型生产。
应优化能源利用结构,减少能源消耗。
并对水资源、土地资源等进行合理利用,避免浪费和过度开发。
3.3 废弃物管理本单位应建立健全废弃物管理制度,对废弃物的产生、储存、运输和处理进行有效管控。
应推行分类收集和资源化利用,最大限度减少废弃物对环境造成的影响。
3.4 环境应急管理本单位应制定环境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并组织开展应急演练。
应建立健全环境监测和报警机制,确保在环境突发事件中能够及时发现、报告和应对,减少环境损害。
四、环境监测和评估本单位应每年组织开展环境监测和评估工作,对环境质量进行检测并评估其影响程度。
应建立环境监测网络,定期监测大气、水、土壤等环境要素的污染情况,及时掌握环境问题。
五、违规处罚和问责对违反本管理办法的行为,本单位应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并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环境保护工作管理制度范本(5篇)
环境保护工作管理制度范本为加大公司环境保护工作力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管理制度》,结合公司环境保护工作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一、总则1、公司在生产发展中坚持贯彻环境保护这一基本国策,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方针,坚持保护资源与控制损害相结合、统筹规划、专项治理、突出重点、分步实施、谁污染谁治理的原则。
2、公司环境保护的主要任务是。
依靠科技进步治理生产废水、以及生产废水闭路循环、生产废渣综合利用、烟尘治理、防治环境污染、发展洁净生产。
3、实行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环保处对全公司环境保护工作负总责。
4、公司任何单位和个人享有在清洁环境中工作和生活的权力,也有保护环境和国家资源的义务。
二、环境管理公司环境保护处的主要职责是。
贯彻国家及上级环保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研究、解决公司环保工作的重大问题,审查、确定公司环保规划和目标并提出相应要求,领导和协调全公司的环保工作,建立定期例会制度,每半年召开一次。
公司环境保护处是公司环境保护委员会的办事机构,其主要职责是发挥管理职能,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及地方政府的环保方针、政策和法规;制定公司的环保规划和目标及全年工作计划;负责全公司环保监督和管理工作,组织技术培训和推广环境保护先进技术,并及时上报有关环保报表。
2、各单位要建立环保目标责任制,行政正职对本单位环保工作负总则,负责制定环保工作年度计划、环保设施的正常运行及污染事故的处理。
3、各单位要制定本单位污染源治理规划和年度治理计划,经公司审查后列入年计划,并要认真组织实施,做到治理一项、验收一项、运行一项。
4、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严格限制向大气排放含有毒有害的废气和粉尘,确需排放的,必须经过净化处理,不得超过规定标准排放。
5、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加强污水治理,减少污水排放量;坚持做好生产废水闭路循环和生产废水综合处理工作。
6、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条例》,控制噪声污染。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办法
违反环保规定的法律责任
行政处罚
建设单位违反环保规定的,环保部门可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包括 罚款、责令改正、暂停建设等。
信用惩戒
对严重违反环保规定的建设单位,可纳入环保失信名单,实施联合 惩戒。
刑事责任
建设单位违反环保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同时, 相关责任人也应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生态环境影响情况:检查项目对周边环境的影响,如是 否存在生态破坏、生物多样性损失等情况。
环保设施的运行与维护
运行管理 制定运行规程:明确设施运行的操作步骤、注意事项、应急预案等。
定期检查:定期对设施进行检查,确保设施正常运行,及时处理设施故障。
环保设施的运行与维护
• 记录管理:详细记录设施运行情况,包括运行时间、运行 状态、故障处理等。
环保资金保障
建设单位应保障环保资金投入,确 保环保设施的正常运行和维护。
环保部门的监督与检查
环保手续审查
环保部门应对建设项目环保手续 进行严格审查,确保项目符合国
家和地方环保政策法规。
监督检查
环保部门应定期对建设项目进行 环保监督检查,确保项目建设和 运营过程中环保设施正常运行,
排放达标。
信息公开与报告
02
建设项目环保前期管理
环保前期工作的重要性和内容
重要性
环保前期工作是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的基础,确保项目在设计 和施工过程中充分考虑环境因素,有效预防环境污染和生态 破坏。
内容
包括环境现状调查、环境影响评价、环保设计、环保措施制 定等。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
01
02
03
目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标准管理办法
环境保护标准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环境保护标准的制定和管理,保护和改善环境质量,促进可持续发展,根据《环境保护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环境保护标准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的层级体系进行管理,具有强制性、约束性和指导性。
第二章制定和修订第三条环境保护标准的制定和修订,应当依据科学原理,参考国内外科学技术进展和相关经验,经过科学论证、实地调查和试验验证,广泛征求意见,听取专家评审,并依法履行公告程序。
第四条制定和修订环境保护标准应当明确主管部门,建立健全工作机制,加强组织领导和协调配合,形成科学决策和合作共识。
第五条制定和修订环境保护标准应当综合考虑环境和经济效益的平衡,充分考虑技术可行性、社会可接受度和资源承载能力,确保标准既具备可操作性又具备可实施性。
第六条环境保护标准的制定和修订应当根据环境问题的特点,分别确定土壤环境标准、大气环境标准、水环境标准和噪声环境标准等,形成专业分类和系统化框架。
第三章公示和实施第七条环境保护标准制定和修订完成后,应当向社会公开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第八条环境保护标准的实施,应当在标准颁布后一定时间内,逐步进行推行,确保相关单位和个人有足够的准备时间。
第九条主管部门应当建立环境保护标准宣传教育机制,加强对标准内容和实施要求的解释和培训,提高各方面的环保意识和能力。
第十条违反环境保护标准的,应当依法追究责任,并进行相应的处罚和补救。
第四章监督检查和评估第十一条环境保护标准的实施,应当加强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采取措施进行整改。
第十二条环境保护标准的实施效果应当定期进行评估,及时经验和教训,并进行相应的修订和完善。
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十三条违反环境保护标准的单位和个人,根据《环境保护法》等法律法规,将依法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十四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发现环境保护标准的违法行为,有权向环保部门举报,环保部门应当及时处理并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
第六章附则第十五条本办法由环境保护部负责解释。
《环境保护》管理办法范本
《环境保护》管理办法范本环境保护管理办法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环境保护工作,推动生态文明建设,制定本《环境保护管理办法范本》。
第二条在本单位范围内,所有人员都应当自觉遵守环境法律法规,加强环境保护意识,积极参与环境保护活动。
第三条环境保护工作应该以预防为主,综合治理为基础,依法管理,全面推进。
第四条本范本适用于本单位所有涉及环境保护工作的部门和人员。
第二章环境保护责任第五条本单位对环境保护工作负主体责任,要加强组织领导,建立健全环境保护管理体系。
第六条环境保护责任人应当做好以下工作:1. 组织制定本单位的环境保护规定和工作计划;2. 监督环境保护工作的实施情况;3. 提供必要的经费和物资保障环境保护工作;4. 推动环境保护技术研究和应用;5. 定期组织开展环境保护培训。
第三章环境保护工作措施第七条本单位应当建立科学合理的环境监测体系,对环境污染进行监测,及时发现和处理环境问题。
第八条本单位应当严格控制各类污染排放。
对污染源,要制定准入标准,并进行监督管理,确保排放的废气、废水、废物符合国家和地方标准。
第九条本单位应当推广清洁生产技术,降低能耗、减少污染物排放。
第十条本单位应当建立完善的环境应急管理制度,合理布置环境监测设备,做好环境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第四章环境保护检查与评估第十一条本单位应当定期进行环境保护检查,确保环境保护措施的有效实施。
第十二条本单位应当对环境保护工作进行评估,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提出改进意见。
第五章违法与处罚第十三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不得污染环境。
第十四条对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行为,本单位将依法进行严肃处理,包括但不限于责令停产停业、罚款等。
第六章奖惩与激励第十五条本单位将制定环境保护工作绩效考核制度,对环境保护工作成效突出的人员进行奖励和激励。
第十六条本单位将鼓励开展环境保护科技创新,提供支持和资助。
第七章附则第十七条本《环境保护管理办法范本》由本单位环境保护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发布《环境标准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3号]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发布《环境标准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3号)《环境标准管理办法》已于1999年1月5日经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局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施行。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局长解振华一九九九年四月一日环境标准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环境标准管理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环境标准的制定、实施及对实施环境标准的监督。
第三条为防治环境污染,维护生态平衡,保护人体健康,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依据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对环境保护工作中需要统一的各项技术规范和技术要求,制定环境标准。
环境标准分为国家环境标准、地方环境标准和国家环境保护总局标准。
国家环境标准包括国家环境质量标准、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或控制标准)、国家环境监测方法标准、国家环境标准样品标准和国家环境基础标准。
地方环境标准包括地方环境质量标准和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或控制标准)。
第四条国家环境标准和国家环境保护总局标准在全国范围内执行。
国家环境标准发布后,相应的国家环境保护总局标准自行废止。
地方环境标准在颁布该标准的省、自治区、直辖市辖区范围内执行。
第五条环境标准分为强制性环境标准和推荐性环境标准。
环境质量标准、污染物排放标准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执行的其他环境标准属于强制性环境标准,强制性环境标准必须执行。
强制性环境标准以外的环境标准属于推荐性环境标准。
国家鼓励采用推荐性环境标准,推荐性环境标准被强制性环境标准引用,也必须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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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环境保护管理办法邯郸惠达化工有限公司环境保护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使公司在生产与经营活动中,遵守国家环保法律、法规要求,使公司环境保护工作得到持续改进,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各单位在生产、经营活动中有关环境保护方面的管理要求。
第三条本办法采用如下定义:清洁生产:是指通过不断应用先进技术与设备、改善管理、综合利用等措施,提高资源利用效率,从源头减少或者避免生产、服务和产品使用过程中污染物的产生和排放,以减轻或者消除对人类健康和环境的危害。
第二章管理组织与职责分工第四条管理组织(一)各单位党政一把手是本单位环保工作的第一责任人。
(二)产业链应设置产业链、工厂和车间三级环保管理体系,产业链、工厂层面设置环保管理机构,产业链层面须设置专职环保管理人员。
各级管理机构应有明确的环保职能、岗位说明书和工作流程。
(三)未纳入产业链的各子分公司,应设置公司级和车间两级环保管理体系,配备专职管理人员,应有明确的环保职能、岗位说明书和工作流程。
(四)各产业链及未纳入产业链的各子(分)公司,应对应公司管理制度建立自己的环保管理办法。
第五条职责分工(一)环境保护部1.负责编制公司环保管理制度、环保规划,并监督实施;2.负责总量污染统计、减排与核算;3.负责对各类环保统计报表的审核、建档工作;24.负责制定环保专业宣传、培训计划并实施,污染治理新技术推广与应用;5.负责对建设项目环保“三同时”执行情况、污染治理设施运行情况、重点环措项目实施情况、危废处置等方面的合规性监督检查和环保审计,并考核;6.负责推进ISO14001环境管理体系认证及清洁生产审核工作;7.负责较大突发环境事件的调查与处理;8.负责指导各单位环保管理工作。
(二)产业链环保管理部门1.负责办理本产业链的环境影响评价和环保“三同时”验收;2.负责本产业链的政府环境信息填报与初审、排污许可证办理、清洁生产审核评估与验收、ISO14000环境管理体系认证;3.负责审查本产业链环保费用预算、环措项目实施、对所辖工厂管理与考核、提交环措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4.参加公司级环保培训教育、组织产业链内部环保培训教育;5.负责监督管理各自的污染防治设施、监督管理各自的排污口及在线监测设施管理,在线监测仪器的比对监测、环保局季度考核监测;6. 负责一般环境污染责任事件的调查与处理;7. 配合政府管理部门到本产业链的执法检查及调研、处理本产业链相关的政府事务。
(三)未纳入产业链的各子(分)公司环保管理部门参照产业链环保管理部门职责执行,管理好本单位的各项环保事务。
第三章排污申报登记第六条各单位应按照国家法规要求实施排污申报登记工作。
须按照表格要求如实填报,不得瞒报或谎报,并在规定时间内上交,必要时提供有关监测报告和技术资料。
第七条各单位排污申报登记内容须经环境保护部审核,确认无误后,方可上报上级环境主管部门。
第八条各单位在排污申报登记后,如排污情况发生较大变化时,应及时填报《排放污染物月变更申请表》上报市环保局,同时在环境保护部备案。
具体要求按《排污申报管理办法》执行。
34第十七条各单位建设项目所有涉及的环评文本、环评批复、试运行及批复、竣工验收报告、竣工验收监测报告等相关资料,都应报环境保护部备案。
第十八条新建项目的《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编制与备案、在线监控设备联网与验收、工程环境监理报告已列入“三同时”验收必备条件。
第六章环境监测管理第十九条各单位要制定年度排污监测计划,包括内部常规监测和委外监测两部分。
年度监测计划要明确监测点位、监测项目、监测频次、监测时间、负责人。
年度监测计划经公司环境保护部审核后实施。
第二十条各单位的污染物排放口及污染治理设施的出口,应进行内部常规监测。
一般情况下车间的污染物排放口要求每月至少监测一次,污染治理设施出口及公司总排口每天至少监测一次。
并建立环保监测台帐;没有监测能力的单位可委托集团公司环保公司或省、市环保监测站监测。
第二十一条环境监测的内容和方法(一)环境监测的内容一是按照《环评报告书》中监测计划及所列监测项目制定,二是按照当地环保主管部门对各企业进行监测的各项常规指标及其他特征污染物。
(二)环境监测的方法采用国家规定的《水和废水监测分析方法》和《大气污染物监测分析方法》中规定的方法。
(三)对某些不具备监测手段和条件的污染物,也可采用物料衡算的方法进行计算。
第二十二条凡建有污染治理设施的单位,必须配套建有能够监测本单位特征污染物的监测设备,配备具有相应资质的监测人员,持证上岗。
第二十三条各项监测必须做好记录,数据准确、可靠。
环境保护部对各单位监测计划的实施情况进行检查。
第二十四条排污口在线监控设备及环境监测设备要定期进行校验并保存校验记录,在线设备每季度自行比对工作按照公司《水污染源在线监控设备运行管理办法》执行。
第二十五条对于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执法监督监测或公司环境保护部的抽测,各单位要积极予以配合,并对照取样分析,将监测结果存档。
5第二十六条国控企业自行监测方案及监测结果信息公开要求,按照国家相关标准执行。
第七章污染治理设施的管理第二十七条各单位的污染治理设施必须保证设备完好,并维持正常运行。
第二十八条一般情况下污染治理设施要随生产停产检修而检修,不得擅自停止使用,若出现设备损坏不得已必须停用检修时,需要上报当地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批准,必须说明设施停止使用的原因、天数及停止使用期间采取的其他达标应急措施等。
第二十九条公司环境保护部将不定期组织有关人员对污染治理设施的运行情况进行抽查,对不符合要求的单位提出批评或处罚。
第八章突发环境事件管理第三十条识别环境风险,编制应急预案(一)存在污染物排放、产生或处置危险废物、使用危险化学品的生产经营单位应编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对生产运行过程中因突发性事件或自然灾害导致的环境污染事件及其它潜在环境风险进行识别评价,制定相应处置和预防措施。
(二)《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包括总则、应急组织指挥体系与职责、预防与预警机制、应急处置、后期处置、应急保障、监督管理、附则、附件等基本内容,还包括本单位的概况、周边环境状况、环境敏感点介绍,本单位的环境危险源情况分析、应急物资储备情况等内容。
(三)各单位编制的《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经应急专家评估后报上级环保主管部门备案,应急预案备案表复印件报公司环境保护部归档。
(四)各单位依据《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开展应急演练,每年不少于一次,并保存相关演练记录,包括演练计划、演练预案、过程照片和影像资料、演练过程记录、演练效果评估及改进、文件修订记录。
第三十一条各单位发生突发环境事件后应立即启动《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采取有效措施加以控制,防止二次污染和污染面的继续扩大。
第三十二条发生重大或较大突发环境事件的信息报送工作,按照《突发环境事件6信息报告和调查处理管理办法》执行。
第三十三条突发环境事件的报告分为初报、续报和处理结果报告三类。
初报从发现事件起一小时内上报;续报在查清有关基本情况后随时上报;处理结果报告在事件处理完毕后立即上报。
报告应采用适当方式,避免在当地群众中造成不利影响。
第三十四条事件调查与分析(一)事件原因调查和善后工作完成后,责任单位应向环境保护部提交详细的书面报告,说明事件发生原因、过程、危害、采取的补救措施、处理结果以及遗留的问题和防范措施等情况,并附有关的证明文件。
(二)必要时环境保护部组织相关单位和专家召开分析会,对突发环境事件产生的原因进行认真分析,督促有关单位制定防止事件再发生的措施或管理办法。
第三十五条突发环境事件的责任追究除按照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要求执行外,按照公司《环境保护责任追究管理办法》对相关人员进行责任追究。
突发环境事件发布信息或媒体采访需按照《突发环境事件公共关系应急处置管理办法》执行。
第九章环保现场检查第三十六条环境保护部有权随时对各单位的环境保护工作进行现场检查。
第三十七条各单位有义务接受现场检查,并应积极配合,如实反映情况,提供必要的资料。
第三十八条现场检查内容(一)环保管理制度的建立与执行情况;(二)建设项目环保合法手续、排污许可证持证及按证排污情况;(三)污染治理设施、在线监控设备运行情况,监测人员持证上岗;(四)危废申报、转移、暂存与处置情况;(五)应急演练、人员培训情况;(六)环境污染事件处理情况;(七)清洁生产中高费方案实施情况;(八)环境体系认证情况,对相关方施加影响、适用法律法规的合规性评价。
第三十九条环境保护部对检查中发现的在生产过程中排放的废水、废渣、废气、7噪声等污染物的治理措施操作不当,致使污染物超标排放或违法处置等行为,依据其可控性、严重程度和影响程度,对直接操作者按照公司《环境保护责任追究管理办法》进行责任追究。
第十章清洁生产审核与环境管理体系认证第四十条公司鼓励清洁生产,并将清洁生产纳入企业发展规划,由各单位技术部门牵头组织清洁生产推进工作,各单位环保管理部门、研发等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积极予以配合。
第四十一条各生产单位应开展有关清洁生产的科学研究、技术开发和推广,通过不断的技术改造,逐步提高资源利用效率,减少污染物产生。
第四十二条各生产单位应当对生产和服务过程中的资源消耗以及废物的产生情况进行监督和控制,并根据需要对生产过程实施清洁生产审核。
第四十三条提倡各单位根据各自情况,按照国家有关环境管理体系认证的规定,积极推进ISO14000环境管理体系建立和认证工作,提高企业环保管理水平。
第四十四条各单位应将清洁生产审核和环境管理体系认证费用纳入年度全面预算。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企业用于清洁生产审核和培训的费用,可以列入企业经营成本。
第四十五条清洁生产审核每五年一轮,新建项目在“三同时”验收满五年时启动清洁生产审核。
第十一章“三废”综合利用和处置的管理第四十六条各单位应建立、健全污染防治责任制度,积极开展工业三废综合利用技术的开发和应用,提高资源利用效率,减少污染物的排放。
第四十七条各单位应当在经济技术可行的条件下,对生产和服务过程中产生的“三废”自行回收利用,如有必要转让给其他单位的,要仔细审核处置方的资质,并确保废物的最终处置符合环境保护要求,防止污染物的转移。
第四十八条对于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的废物,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收集、贮存、运输,并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进行无害化处理(处置),在此过程中应严格遵守《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办法》,具体操作执行公司《固体废物管理8办法》。
第十二章排污费的缴纳和环保专项资金的申请与使用管理第四十九条各单位要按时足额缴纳排污费,并将排污费数额核定表、缴费收据的复印件存档备查。
第五十条环境保护部对公司环保专项资金的申请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