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方现场节能量审核规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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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点用能单位能源计量审查规范JJF1356-资料文档

重点用能单位能源计量审查规范JJF1356-资料文档

引言
为加强重点用能单位能源计量工作监督管理, 促进重点用能单位有效节能降耗,依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节约能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 《能源计量监督管理办法》(国家质检总局第132号 令)有关规定,制定《重点用能单位能源计量审查规 范》(以下简称规范)。
重点用能单位能源计量审查是政府计量行政部 门根据《能源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七条规定, 对重点用能单位能源计量工作情况是否符合法定要 求所开展的定期审查活动,为政府计量行政部门能 源计量监管工作提供技术依据。
6.4 能源计量器具使用
6.4.1 在用能源计量器具应处于有效的检定/校准状 态,不满足6.3.3要求的不得使用。
理制度; 2)组织对能源计量工作实施情况进行自查; 3)提出改进能源计量工作的建议。 4.2.2.3 主管部门 1)组织落实本单位能源计量管理工作; 2)对本单位能源计量管理过程及效果进行分析,
确保符合相关规定要求; 3)落实自查活动和改进措施。
4.2.2.4 能源计量岗位
重点用能单位应设置能源计量管理、能 源计量器具检定/校准和维护、能源计量数据 采集、统计分析等岗位并明确其职责。
6.1.3.4 重点用能单位应定期对能源流向图、能源 计量采集点和能源计量器具需要量进行评审,以符合 实际状况。
6.2 能源计量器具管理
6.2.1 重点用能单位应对能源计量器具配备、申购、 验收、保管、使用、检定/校准、维护和报废处理等 环节形成制度并实施有效管理,确保能源计量器具 配备满足能源计量数据采集需要和在用能源计量器 具的量值准确可靠。
2) 属于非强制检定的计量器具,应由具备开展计量 检定/校准资格的计量技术机构或用能单位内部建立 计量标准的部门实施检定/校准。
3) 对无法拆卸的、无检定规程或校准规范的非强制 检定计量器具,应采取可行、有效的措施(如自校、 比对、定期更换等)确保其量值准确可靠。

节能量审核标准

节能量审核标准
的正面或负面影响,必要时还应考虑技术以外影响 能耗因素。
(4)能源管理与计量
节能量达到Ⅰ级的项目计量器具应符合国标 GB17167标准的规定,节能量达到Ⅱ级的项目计 量器具应满足节能量测算数据采集需要。
项目节能量的测试应参照GB17166《企业能源审 计技术通则》、GB/T15316《节能监测技术通则》 进行。
(6)鼓励项目参与方提供第三方检测单位在 现场光度的实测数据,并经过维护系数修正 后的报告。
(7)经改造后照明工程的功率密度(LPD) 应符合GB50034标准规定。
(8)总体评价
旧工程评价方法应符合审核方法中第(1)~(6)条规 定的要求。
新优化工程评价方法应符合审核方法中第(1)~(7) 条规定的要求。
2、审核原则与方法
(1)审核原则
审核工作应遵循国家的有关节能法律、法规和 上海市相关政策。
审核工作应科学求实、客观独立、公平公正、 诚实守信、实事求是。
审核工作应保守受审核方的技术和商业秘密, 不得影响受审核方的正常生产或工作活动。
审核工作应将各种能源、耗能工质消耗量及节 约量按折标系数折算为标准煤统计、计算节能 量。
耗能工质消耗情况应依据国标GB/T2589规定 执行。
审核项目能源输入输出和消耗台帐,能源统 计报表、财务报表及各种原始凭证。
(2)项目实施后能耗状况
项目实施后能耗状况,指项目完成并稳 定运行后一定时间段内,项目范围内所有用 能环节的各种能源消耗情况。
(3)能耗泄漏 指采取了节能措施后对项目范围以外能耗产生
(3)材料审核 专家组或节能审核机构应参照国标GB/T13234
《企业节能量计算方法》规定方法对节能项目 的相关材料进行审核,当初审节能量与项目单 位申报节能量数据偏差较大或节能量计算方法 有明显问题时,应提出合理的节能量确认方法 或重新准备节能量审核相关材料。

财政部办公厅、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办公厅关于组织推荐第三方节能量审核机构的通知

财政部办公厅、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办公厅关于组织推荐第三方节能量审核机构的通知

财政部办公厅、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办公厅关于组织推荐第三方节能量审核机构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公布日期】2011.06.28•【文号】财办建[2011]89号•【施行日期】2011.06.28•【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节能管理正文财政部办公厅、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办公厅关于组织推荐第三方节能量审核机构的通知(财办建〔2011〕8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节能主管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发展改革委,国家节能中心,有关中央企业,有关行业协会:根据《节能技术改造财政奖励资金管理办法》(财建〔2011〕367号)相关规定,节能技术改造项目的节能效果必须由第三方节能量审核机构审核确定。

为做好相关工作,请你们对本地区(行业)具备节能量审核能力的机构进行推荐,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将择优选择,并公布第三方节能量审核机构名单。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第三方节能量审核机构应具备的条件(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企业注册资金不少于300万元,事业单位开办资金不少于100万元。

(二)具有开展节能量审核工作所需的设施及办公条件,能够独立开展节能量审核工作。

(三)近三年有过节能量审核、能源审计及节能评估项目业绩。

(四)具有开展节能量审核工作所需的专业人员。

其中,从事节能量审核、能源审计及节能评估工作3年以上,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3人;具有相关工作经验1年以上,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的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10人。

(五)具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完善的财务会计制度和节能量审核管理体系。

(六)在相关节能量审核、能源审计及节能评估工作中无不良记录。

二、申报要求(一)每个省(区、市)、单位最多推荐5家符合条件的第三方节能量审核机构。

(二)具备条件的第三方节能量审核机构须向省级财政、发改部门提供以下材料文件:1.第三方节能量审核机构基本情况表(格式见附件1);2.企业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复印件(事业单位提供法人资格证明文件,加盖公章);3.近三年经过审计的财务报表;4.近三年(自2008年1月1日起)开展的节能量审核、能源审计、节能评估项目情况表(格式见附件2)及相关证明材料;5.从事节能量审核的专业技术人员资格和经历(格式见附件3);6.与节能量审核有关的管理制度和程序;7.其他能够证明节能量审核能力的文件材料。

节能减排改造(不含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申报具体要求

节能减排改造(不含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申报具体要求

节能减排改造项目申报具体要求一、申报范围及条件的补充说明(一)各地要按照申报指南要求,突出重点,优先推荐技术先进、节能减排效果显著并对行业和地区有示范带动作用的项目。

节能改造项目优先推荐列入“百千万”行动、国家和省能效领跑者名单、节能自愿承诺活动的重点用能企业项目。

(二)节能改造项目依托的改造主体必须投产2年以上。

以扩大产能为目的的项目不能作为节能改造项目申报,新建项目或主体项目建设时按政策规定须同时配套建设的节能措施不能作为节能减排改造项目申报。

(三)需报送资金申请报告。

(四)节能减排改造项目应由省内从事节能工作的第三方专业机构出具项目节能量现场审核报告(见附件3)。

节能量审核机构应客观公正,确保节能量审核科学、合理,并对出具的报告负责。

二、申报材料要求(一)项目资金申请报告要求详见附件1(资金申请报告编制要点)。

包括目录、项目申请表格、正文、附件材料,并按此顺序装订成册。

资金申请相关表格详见附件2(表1、表2、表3、表4),在填写各类项目申报表时,切勿遗漏申报单位盖章、申报单位法人代表签字、市/县经信委盖章、市/县财政局盖章。

(二)对于实际建设内容、投资额与项目核准(备案)文件中相差较大的,应做出合理说明并阐述对项目节能减排效果的影响。

(三)节能改造项目资金申请报告中应附第三方节能量审核机构出具现场审核报告,同时须再单独报送1份审核报告,以便对第三方机构节能量审核报告质量进行监督检查。

三、其他各市、县要对照项目申报材料进行严格细致的现场审核,确保申报的项目建设内容与批准文件、实际情况相符,并符合申报通知及本补充通知的各项要求。

对近两年获得过我委专项资金支持的单位,要严格审核,确保原项目已完工投产且项目内容不重复。

在上报项目书面申报材料时,请按附件2-表4上报汇总表,并将汇总表(书面及电子版)及每个项目的申报材料电子版(每个市、县要统一将本地项目刻入1张光盘,原始凭证类证明材料均应提供原件的扫描件或照片)报送至省经信委节能与综合利用处。

福建省碳排放权交易第三方核查机构

福建省碳排放权交易第三方核查机构

福建省碳排放权交易第三方核查机构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碳排放权交易第三方核查机构及核查员的监督管理,确保核查工作科学合理、高效公正,根据《福建省碳排放权交易管理暂行办法》(省政府令第176号)和《福建省碳排放权交易市场建设实施方案》(闽政〔2016〕40号)的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碳排放权交易第三方核查机构,是指对参与本省行政区域内碳排放权交易的重点排放单位提交的温室气体排放报告进行核查的第三方服务机构。

本办法所称核查员,是指受聘于第三方核查机构,从事碳排放核查活动的专业技术人员。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对纳入碳排放权交易的重点排放单位温室气体排放报告实施核查工作的第三方核查机构和核查员的监督管理。

第四条省政府设立由分管省领导任组长,省发改委主任为副组长,省直相关单位领导为成员的福建省碳排放权交易工作协调小组,负责总体指导和统筹协调推进碳排放权交易工作。

碳排放权交易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设在省发改委(以下简称“省碳交办”),负责受理第三方核查机构进入名录库的申请,并对第三方核查机构、核查员及其核查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省经济信息中心具体承担第三方核查机构管理的日常工作。

第五条第三方核查机构从事核查活动应当遵循公正公开、客观独立、诚实守信的原则,接受社会监督。

第六条第三方核查机构及其核查员对其从业务活动中所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技术秘密负有保密义务。

第二章第三方核查机构名录库确定第七条省碳交办建立第三方核查机构名录库,实行动态管理,并定期向社会公布。

第八条申请列入名录库的注册地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第三方核查机构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企业法人注册资本不低于人民币500万元,事业法人开办资金不低于人民币200万元的中资法人机构;(二)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具有开展核查活动所需的固定场所和必要设施,具备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以及承担责任的能力;(三)具备规范的核查工作相关内部质量管理制度,包括:明确管理层和核查员的任务、职责和权限,明确至少1名高级管理人员作为核查工作技术负责人,明确保密管理、核查员管理、核查活动管理、核查文件管理、申诉投诉和争议处理、整改处理等相关规定;(四)具有8名(含)以上专职核查员,且核查员在碳排放核查等相关领域具有丰富的从业经验;(五)近3年内承担过省级及以上碳排放核查项目;或近3年内承担过国家或我省碳排放核算方法、温室气体清单编制等领域项目总计不少于3项;或近3年内在温室气体控制和管理领域完成不少于3项省级及以上课题;或近3年内从事过省级节能量审核、能源审计项目总计不少于3项;(六)具有良好的从业信誉,无违法违规等不良记录,承诺为服务对象保守技术秘密和商业秘密。

第三方节能量现场审核报告存在的主要问题及未通过审查的节能技改项目名单

第三方节能量现场审核报告存在的主要问题及未通过审查的节能技改项目名单

附件:
第三方节能量现场审核报告存在的主要问题及未通过审查的节能技改项目名单
一、存在的主要问题
①报告编写不符合政策文件要求。

现场审核报告不符合《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印发<节能项目节能量审核指南>的通知》(发改环资〔2008〕704号)的要求,重要章节内容缺失。

②节能技术措施描述不清晰。

现场审核报告中节能技术措施描述空泛,只有一些通用的原则和原理,没有针对项目的具体措施、内容和技术指标;缺乏改造前的基本能耗情况和技术指标内容、改造后的目标和效果描述。

③缺乏针对项目计量措施内容。

报告只简单说明和罗列了全厂的计量情况,没有针对项目的计量措施说明,项目边界不清晰,项目节能量不具备被监测、被核查等基本条件。

④数据无法溯源。

报告的关键基础数据(如实施前后能耗数据、生产数据)都没有说明来源,没有对这些数据进行必要的审核,缺乏基础支撑,不能溯源,不能证明数据的真实性。

⑤节能量计算方法不正确,或计算没有说明方法、范围等。

⑥项目的节能率、单位节能量投资额指标明显偏离正常值。

⑦报告缺乏设备购买发票、合同和财务报表等财务资料
审核内容,不能有效证明项目是否真实存在。

⑧项目实际开、竣工时间不符合申报要求。

二、未通过审查的节能技改项目名单。

江苏省碳排放权交易第三方核查机构管理办法(暂行)

江苏省碳排放权交易第三方核查机构管理办法(暂行)

江苏省碳排放权交易第三方核查机构管理办法(暂行)第一条根据《碳排放权交易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第17号令)、《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组织开展重点企(事)业单位温室气体排放报告工作的通知》(发改气候〔2014〕63号)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切实做好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启动重点工作的通知》(发改办气候〔2016〕57号)等有关规定和要求,为保障本省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和温室气体报告工作的有序开展,确保核查工作科学合理、高效公正,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核查机构,是指具有一定的资格和能力,根据规定的核查规则、技术标准和程序要求,对本省参与全国碳排放权交易的重点排放单位和本省温室气体排放报告单位提交的温室气体排放报告及补充数据表进行真实性、准确性核实查证的服务机构。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对本省行政区域内碳排放报告实施核查活动的第三方核查机构及其核查员的监督和管理。

碳排放报告包括纳入全国碳排放权交易的重点排放单位温室气体排放报告,以及江苏省重点企事业单位温室气体排放报告。

第四条省发展改革委对本省行政区域内开展核查活动的核查机构及核查人员进行备案、监督和管理。

第五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申请备案的核查机构应符合以下条件:(一)成立满1年(含)以上,企业注册资金不少于500万元,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开办资金不少于300万元;(二)在江苏省有固定办公场所,具备核查工作所需的设施和办公条件,设有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和风险控制制度,并具有良好的从业信誉;(三)具有10名(含)以上符合要求的核查员;(四)具备健全的核查工作相关内部管理制度,包括:明确管理层和核查人员的任务、职责和权限,明确至少1名高级管理人员作为核查工作负责人,明确保密管理、核查人员管理、核查活动管理、核查文件管理、申诉、投诉和争议处理、不符合及整改措施处理等质量管理制度,以及严格的公正性管理制度等;(五)机构(或其总部)应为清洁发展机制(CDM)执行理事会批准的指定经营实体,或经国家发展改革委备案的温室气体自愿减排(CCER)项目审定与核证机构,或为国家、江苏省主管部门认定的第三方节能量审核机构;(六)对暂不具备前款资质的机构(或其总部)应具备以下条件:完成不少于10个在国家发展改革委备案或联合国注册的CDM项目或在国家发展改革委注册与备案的CCER项目,或近3年内承担不少于20个重点企事业单位碳排放盘查或核查项目(其中在江苏省内项目数不少于10个),或承担过江苏省的省级或市级温室气体排放清单编制工作,或主持2个以上国家级或江苏省级应对气候变化领域课题;(七)符合本办法第七条中公正性和利益冲突要求;(八)机构法定代表人个人信用良好,无任何违法违规从业记录。

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节能工作的决定(国发[2006]28号...

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节能工作的决定(国发[2006]28号...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节能工作的决定》(国发[2006]28号)和《国务院关于印发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发[2007]15号),“十一五”期间,国家将安排专项资金支持企业节能技术改造(以下简称节能资金)。

为加强财政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为了保证节能技术改造项目的实际节能效果,节能资金采取奖励方式,实行资金量与节能量挂钩,对完成节能量目标的项目承担企业给予奖励。

第三条节能量核定采取企业报告,第三方审核,政府确认的方式。

企业提交改造前用能状况、节能措施、节能量及计量检测方法,由政府委托的第三方机构进行审核,第三方机构对出具的节能量审计报告负责。

第四条节能资金奖励实行公开、透明原则,接受社会各方面监督。

第五条本办法所称的节能资金,是指中央财政预算安排的,专项用于奖励企业节能技术改造项目的资金。

第二章奖励对象和方式第六条财政奖励的节能技术改造项目是指《“十一五”十大重点节能工程实施意见》(发改环资[2006]1457号)中确定的燃煤工业锅炉(窑炉)改造、余热余压利用、节约和替代石油、电机系统节能和能量系统优化等项目。

第七条财政奖励资金主要是对企业节能技术改造项目给予支持,奖励金额按项目实际节能量与规定的奖励标准确定。

第三章奖励条件第八条申请资金奖励的项目必须符合下述条件(一)经发展改革委或经贸委、经委审批、核准或备案;(二)属于节能技术改造项目;(三)节能量在1万吨(暂定)标准煤以上;(四)项目承担企业必须具有完善的能源计量、统计和管理体系。

第四章奖励标准第九条东部地区节能技术改造项目根据节能量按200元/吨标准煤奖励,中西部地区按250元/吨标准煤奖励。

第十条节能量是企业通过节能技术改造项目直接产生的,并且能够核定。

第五章奖励资金的申报、审查和下达第十一条符合本办法规定的节能技术改造项目,由企业提出节能财政奖励资金申请报告并经法人代表签字,具体要求见附件。

江苏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项目节能量交易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江苏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项目节能量交易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江苏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项目节能量交易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5.03.28•【字号】苏政办发〔2015〕27号•【施行日期】2015.07.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节能管理正文江苏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项目节能量交易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苏政办发〔2015〕27号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按照省委、省政府关于全面深化改革的工作部署,省经济和信息化委拟订了《江苏省项目节能量交易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实施。

为稳妥推进节能量交易新机制,结合贯彻落实国家有关“对钢铁、有色、建材、石化、化工等高耗能行业新增产能实行能耗等量或减量置换”的政策要求,从2015年7月1日起,先行在苏南地区开展交易试点,并根据试点情况逐步扩大到苏中、苏北地区。

省经济和信息化委要抓紧制订完善《管理办法》的实施细则,会同有关部门稳妥有序推进项目节能量交易新机制。

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15年3月28日江苏省项目节能量交易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充分发挥市场机制对节能减排的有效促进作用,探索建立我省节能量交易机制,促进控制能源消费增量有关政策的落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项目节能量(以下简称节能量)是指节能改造项目节能量和淘汰生产装置的能耗削减量。

(一)节能改造项目节能量,是指用能单位通过实施节能技术改造,提高能源利用效率而形成的节能量,不包括单纯以扩大生产能力、调整产品结构等为目的的项目实施后产生的节能效果;(二)淘汰生产装置的能耗削减量,是指企业通过淘汰拆除生产装置,削减产品生产能力规模,所削减的能源消耗量。

不包括按照国家产业政策规定,逾期淘汰形成的能耗削减量。

第三条用能单位实施节能改造项目、淘汰生产装置的节能量归用能单位所有;用能单位实施的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的节能量所有权应由用能单位与节能服务公司协商确定。

合同能源管理办法

合同能源管理办法

合同能源管理办法合同能源管理办法中共河南省委河南省人民政府机关事务管理局河南省发展改革委员会河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公共机构合同能源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各省辖市机关事务管理局(周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发展改革委、财政局,省直各单位,各系统:现将《河南省公共机构合同能源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河南省公共机构合同能源管理(暂行)办法》省事管局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二○一一年四月六日附件:河南省公共机构合同能源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引导社会资金投入公共机构节能领域,规范公共机构合同能源管理的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公共机构节能条例》、《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加快推行合同能源管理促进节能服务产业发展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0〕25号)和《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加快推行合同能源管理促进节能服务产业发展实施意见的通知》(豫政办〔2011〕17号),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公共机构,是指全部或者部分使用财政性资金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公共机构和本省驻省域外的公共机构以及学校、医院、科技馆、体育馆、文化馆等,均可按照本办法的规定,优先采用合同能源管理方式实施节能改造。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合同能源管理,是指公共机构与节能服务公司签订节能服务合同,委托其提供用能诊断、项目设计、项目融资、设备采购、工程施工、设备安装调试、人员培训、节能量保证等节能服务,并从节能效益中支付给节能服务公司合同费用的节能模式。

节能服务公司,是指提供用能状况诊断、节能项目设计、融资、改造(施工、设备安装、调试)、运行管理等服务的专业化公司。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合同能源管理项目,是指以合同能源管理机制实施的节能项目。

公共机构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应优先选用列入国家发展改革委和财政部公布的节能服务公司备案名单中的节能服务公司实施。

节能量审核及报告编制指南)

节能量审核及报告编制指南)

(征求意见稿)本指南合用于北京市行政区域内工业用能单位合同能源管理项目、节能技改项目、节能量交易等的节能量审核及报告编制工作。

节能量审核报告的编制依据应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文件。

当下列文件被修订时,应使用最新版本;1) GB/T 28750 《节能量测量和验证技术通则》2) GB/T 13234 《企业节能量计算方法》3) GB 17167 《用能单位能源计量器具配备和管理通则》4) GB/T 15316 《节能监测技术通则》5) 《节能项目节能量审核指南》 (发改环资〔2022〕704 号)。

审核工作应当遵循国家有关节能法律、法规、北京市相关政策;审核工作应当遵循客观独立、公平公正、诚实守信、实事求是的原则;审核工作应当采用文档查阅、现场核查、计量测试、分析计算、随机访问、专家论证等方法;审核工作应当保守受审核方的商业秘密,不得影响受审核方的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审核机构应对审核结果的真实性、符合性及准确性承担法律责任。

审核机构应根据项目采用的技术措施、估计的节能量和项目完成后实际节能量进行审查与核实,主要审核内容包括项目边界、基期能耗及对应的产品产量、统计报告期能耗及对应的产品产量、能源计量体系、节能量调整四个方面:明确项目边界边界应覆盖节能改造项目,并评估节能改造项目对边界外生产活动的能耗影响。

确定审核基期基期原则应为连续12个月。

如果基期内能耗、产品产量存在异常波动,应查明原因,可延长基期为24个月或者36个月,取其算术平均值。

项目基期能耗项目基期能耗指项目审核基期内,项目边界范围内所实用能环节的各种能源消耗情况。

主要审核内容包括:4.3.1 项目工艺流程图及运行参数;4.3.2 项目范围内各产品(工序)的产量统计记录(制成品、在制品、半成品等根据行业规定的折算方法确定);4.3.3 项目能源消耗平衡图;4.3.4 项目边界范围内重点用能设备的运行记录;4.3.5 耗能工质消耗情况;4.3.6 项目能源输入输出消耗台账、财务帐表以及各种原始凭证;4.3.7 根据产品产量、能源消耗计算产品单耗。

国际节能效果测量和认证规程(IPMVP)

国际节能效果测量和认证规程(IPMVP)

3.4.4.2 方案 D: 校验
3.4.4.3 方案 D: 最佳应用பைடு நூலகம்
3.5
遵守 IPMVP
第四章、常见问题
4.1 影响节能效果结果的因素
4.2 评价节能量的不确定性
4.3 最低能耗标准
4.4 最低运行条件
4.5 能源价格
4.6 由第三方进行认证
4.7 排放物交易的数据
4.8 基准值的调整(非常规)
4.9 天气数据
1 IPMVP 委员会约 150 个成员对规程的内容直接负责。另外,大约有同数量的国际专家,作为顾问或审查 者,虽然在此因篇幅原因不能一一列出。诚挚地感谢他们的指导和协助。调整、IEQ、新建筑物、可再生 能源、以及水委员会的成员在第 II 和 III 卷中列出,并在 IPMVP 的网站上列出。
7
可再生能源委员会 联合主席:David Mills, 澳大利亚新威尔士州大学 联合主席:Andy Walker¸美国全国可再生能源实验室 水委员会 联合主席:Tom Horner,美国水资源管理有限公司 联合主席: Warren Leibold, 美国 NYC 环境保护署 技术协调者 Satish Kumar, 美国劳伦斯 伯克利国家实验室 Email: Skumar@, 电话:202-646-7953 我们希望感谢众多的机构,是他们使得 IPMVP 成为可能。特别,我们要感谢美国 能源部的能效和可再生能源办公室的建筑物技术办公室,州和社区项 目,他们提 供了 IPMVP 基本的资金需要,包括这一文件的出版。 因为美国能源部的联邦能源管理项目(FEMP)的赠款,IPMVP 的第一卷、和第二 卷的重新印刷才有可能。诚挚地感谢 FEMP。
2虽然节能措施(ECM)和能效措施(EEM)这两个术语之间存在的差异尚存在一些争论,在本文中两 者可以互用。 3 斜体字标注的术语在第 6.1 章节中进行界定。

公共建筑节能改造节能量核定办法

公共建筑节能改造节能量核定办法

公共建筑节能改造节能量核定办法重庆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年月日前言为提高重庆市既有公共建筑节能改造项目节能效果核定方法的科学性、合理性和可操作性,保障既有公共建筑节能改造项目实施质量及效果,重庆市城乡建设委员会组织有关专家,以我国现行相关标准为依据,总结吸收国内外已有核定办法编制成果,充分学习借鉴《公共建筑节能改造节能量核定导则》,并结合重庆市公共建筑节能改造项目节能量核定工作经验,研究制定了本办法。

本办法包括总则、术语、基本规定、节能量(率)核定的原则、形式检查、节能量核算方法(测量计算法和账单分析法)、附录、条文说明等部分。

本办法由重庆市城乡建设委员会负责管理,由主编单位重庆大学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

在本办法的实施、应用过程中,希望各单位注意收集资料,总结经验,并将需要修改、补充的意见和有关资料交重庆大学(地址:重庆市沙坪坝区沙正街号,邮政编码:,联系电话:,传真:),以便今后再次修订时参考。

本办法主编单位、主要编写人员主编单位:重庆大学主要编写人员:董勇江鸿李克玉丁勇赵本坤洪余高亚锋胡熠袁振乾王雨唐浩刘学戴博何丹李丹叶强郑和平目录为了规范重庆地区公共建筑节能改造效果评价方法,推进重庆地区公共建筑节能改造的进行,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主要适用于重庆地区公共建筑节能改造重点城市示范项目的节能量核定,其他建筑节能改造节能量核定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建筑节能改造的节能量核定是针对建筑节能改造实施效果的判断,根据改造措施实施前后的建筑能源消耗量的检测和计算,确定节能效果。

公共建筑节能改造节能量核定工作中的相关检测方法应符合现行标准《公共建筑节能检测标准》、《居住建筑节能检测标准》等的有关规定,对于节能量的检测应在相对应工况下开展。

本核定办法主要针对满足建筑物常规功能的照明插座用能、空调用能、动力用能、特殊用能等用能系统的改造,对于满足建筑物特种功能的用能系统,例如医疗卫生建筑的大型医疗设备与系统、科研教育建筑的大型试验实验检测仪器与系统、信息中心的大型机房设备与系统等,由于其具有单独能源供应系统和计量系统,可不纳入建筑物常规功能的节能量核定范围。

节能量审核及报告编制指南

节能量审核及报告编制指南

节能量审核及报告编制指南
一、节能量审核。

1. 我们对公司的能源消耗情况进行了全面的审核,包括电力、
燃气、水等能源的使用情况。

2. 我们对能源消耗的各个环节进行了详细的分析,找出了能源
浪费的主要原因。

3. 我们制定了节能改进方案,并对其进行了实施和监控。

二、报告编制。

1. 我们编制了一份详细的节能量审核报告,包括能源消耗情况、能源浪费原因分析、节能改进方案等内容。

2. 我们的报告中包含了具体的数据和图表,能够清晰地展现公
司的能源消耗情况和改进效果。

3. 我们的报告还包括了对节能改进方案的实施计划和监控措施,
确保能够持续地提高能源利用效率。

三、自查结果。

1. 我们对公司的能源消耗情况有了更清晰的认识,找出了很多潜在的节能改进空间。

2. 我们的节能量审核报告编制得比较完整和详细,能够为公司的节能工作提供有力的支持。

3. 我们将继续跟踪和监控节能改进方案的实施情况,确保能够取得预期的节能效果。

四、改进计划。

1. 我们将进一步完善能源消耗数据的收集和分析工作,以便更准确地找出节能改进的重点。

2. 我们将加强对节能改进方案的宣传和培训,提高员工的节能意识和参与度。

3. 我们将定期对节能工作进行评估和总结,及时调整和改进节
能策略。

总结,通过自查,我们对公司的节能工作有了更清晰的认识,同时也发现了一些需要改进的地方。

我们将进一步完善节能工作,确保能够取得更好的节能效果。

节能项目节能量审核审核指南

节能项目节能量审核审核指南

节能项目节能量审核审核指南一、节能项目背景和目标分析(200字)首先,审核人员需要了解节能项目的背景和目标。

这包括节能项目的提出原因、项目所在行业和企业的经营情况,以及节能项目的具体目标和预期节能效果等。

通过对背景和目标的分析,可以为后续的审核提供必要的依据和参考。

二、节能项目方案和工程实施情况审查(400字)在确认了节能项目的背景和目标后,审核人员需要对节能项目的方案和工程实施情况进行审查。

这包括对节能项目方案的合理性、可行性和科学性进行评估,检查项目所涉及的设备和技术是否符合节能要求,以及施工质量和进度是否达到预期等。

此外,还需对项目实施过程中的监督管理情况进行检查,确保项目按照方案和计划进行。

三、设备和系统运行状态评估(300字)对于已经实施完毕的节能项目,审核人员需要对设备和系统的运行状态进行评估。

这包括检查节能设备和系统的日常运行情况,了解设备是否正常运行、运行效果是否达到预期节能效果,并对设备的使用情况和维护保养情况进行检查。

此外,对于存在异常情况的设备和系统,还需要确定其原因,并提出相应的整改建议。

四、节能效果评估和统计分析(300字)对于已经实施的节能项目,审核人员需要对节能效果进行评估和统计分析。

这包括对项目实施后的节能效果进行测算和核对,对比实际节能量和预期节能量的差异,并分析差异的原因。

同时,还需通过统计分析和数据对比,评估节能项目的综合效益和经济效益,并提出相应的建议和优化措施。

五、节能项目的维护管理和持续改进(200字)最后,在审核过程中,审核人员需要对节能项目的维护管理和持续改进情况进行审查。

这包括了解节能项目实施后的维护管理措施和效果,检查节能设备的日常维护和保养情况,评估改进措施的实施情况,以及对项目后续的持续改进和优化措施进行推动和指导。

六、节能项目的审核报告编制(200字)最后,审核人员需要编制审核报告,总结和归纳节能项目的审核情况、存在的问题和建议的改进措施等,并向相关单位或个人提出相应的审核结论和建议。

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第三方节能量审核机构目录(第一批)的公告 2011年第66号

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第三方节能量审核机构目录(第一批)的公告 2011年第66号

2011年第66号
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第三方节能量
审核机构目录(第一批)的公告
根据《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节能技术改造财政奖励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建[2011]367号)要求,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组织专家对地方推荐的第三方节能量审核机构进行了评审。

现将目录(第一批)予以公告。

公告目录中的机构接受省级财政部门、节能主管部门委托,对节能技术改造项目、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等独立开展现场审核工作,并对现场审核过程和出具的审核报告承担全部责任,审核费用由地方按有关规定支付。

附件:第三方节能量审核机构目录(第一批)
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二〇一一年九月二十九日
主题词:节约能源审核机构公告
信息公开选项: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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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3第三方现场节能量审核规程一、适用范围本指南适用于审核机构对节能项目的节能量审核工作。

二、审核依据(一)《企业节能量计算方法》(GB/T 13234-2009)。

(二)有关法律法规、国家及行业标准和规范。

(三)节能项目相关材料。

三、审核原则和方法(一)审核机构应当遵循客观独立、公平公正、诚实守信、实事求是的原则开展审核工作。

(二)审核机构应当采用文档查阅、现场观察、计量测试、分析计算、随机访问和座谈会等方法进行审核。

(三)审核机构应当保守受审核方的商业秘密,不得影响受审核方的正常生产经营活动。

四、审核内容审核机构应围绕项目完成后的实际节能量进行审查与核实,主要审核内容包括项目基准能耗状况、项目实施后能耗状况、能源管理和计量体系、能耗泄漏四个方面:(一)项目基准能耗状况在确定项目基准能耗状况前应划定项目边界。

项目基准能耗状况指项目实施前规定时间段内,项目边界范围内所有用能环节的各种能源消耗情况。

主要审核内容包括:1.项目工艺流程图。

2.项目范围内各产品(工序)的产量统计记录(制成品、在制品、半成品等根据行业规定的折算方法确定)。

3.项目能源消耗平衡表和能流图。

4.项目范围内重点用能设备的运行记录(如动力车间抄表卡、记录簿、各车间用电及各种能源的记录簿等)。

5.耗能工质消耗情况。

6.项目能源输入输出和消耗台账,能源统计报表、财务帐表以及各种原始凭证。

(二)项目实施后能耗状况项目实施后能耗状况指项目完成并稳定运行后规定时间段内,项目范围内所有用能环节的各种能源消耗情况。

主要审核内容包括:1.项目完成情况。

2.其他审核内容参照项目基准能耗状况审核内容。

(三)能源管理和计量体系能源管理和计量体系主要审核内容包括:1.受审核方能源管理组织结构、人员和制度。

2.项目能源计量设备的配备率、完好率和周检率。

3.能源输入输出的监测检验报告和主要用能设备的运行效率检测报告。

(四)能耗泄漏能耗泄漏指节能措施对项目范围以外能耗产生的正面或负面影响,必要时还应考虑技术以外影响能耗的因素。

主要审核内容包括:1.相关工序的基准能耗状况。

2.项目实施后相关工序能耗状况变化。

五、审核程序接受审核委托后,审核机构应按照一定的程序进行审核,主要步骤为审核准备、文件审查、基准能耗状况现场审核以及实际节能量现场审核。

审核机构可以根据项目的实际情况对审核程序进行适当的调整。

(一)审核准备根据节能量审核委托要求,组建审核组,并与受审核方就审核事宜建立初步联系。

(二)文件审查对节能项目相关材料进行评审,分析受审核方采取的节能措施是否合理可行,并对受审核方预计的节能量进行初步校验,提出需要现场审核验证的问题。

(三)基准能耗状况现场审核1.现场审核准备(1)编制审核计划,应包括审核目的、审核范围、现场审核的时间和地点、审核组成员等内容。

(2)审核组工作分工,根据审核员的专业背景、实践经验等,进行具体审核工作分配。

(3)准备工作文件,包括检查表、证据记录信息表格、会议记录等。

2.现场审核实施(1)宣布审核计划,向受审核方的有关人员介绍审核的目的和方式,明确审核范围和受审核方参加人员。

(2)收集和验证信息,收集与节能项目相关的信息并加以验证,并完成记录作为审核发现。

对不符合内容,请受审核方作出解释。

(3)形成审核结论,审核人员就审核发现以及在审核过程中所收集的其他信息进行讨论,直至达成一致。

(四)审核质量保证为提高审核发现与结论的可靠性,审核人员在证据收集过程中,应遵循以下原则:1.多角度取证原则:对任何可能影响审核结论的证据,可采取数据追溯或计算检验等方法,从多个角度予以验证。

2.交叉检查原则:如果存在多种确定节能量的方法,应进行交叉检查,提高审核发现和审核结论的可信度。

3.外部评价原则:在无法进行实际观测或判断的情况下,可以借助客观第三方的评价,例如相关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等。

六、审核报告(一)审核报告按统一要求和格式编写(详见附录A、B)。

(二)审核机构应按照节能量审核委托方的要求,按时提交审核报告,并报送有关部门。

(三)审核机构对审核报告的真实性负责,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附录A:节能技改项目节能量审核报告(样式)附录B:合同能源管理项目节能量审核报告(样式)附录A:节能改造项目现场节能量审核报告项目名称:用能单位:XX 公司审核机构:(加盖公章)负责人:编制日期:年月日一、审核情况表二、受审核方及项目简介1、受审核方基本情况。

项目申报单位性质、主要产品、生产流程、产值、总体用能情况等,应详细说明项目申报单位近3年的生产经营和能源消耗情况。

2、受审核项目的工艺流程及其重点耗能设备在生产中的作用。

说明受审核项目节能原理、工艺流程、使用的重点耗能设备,以及项目批复文件、施工和竣工验收文件。

画出项目工艺示意图。

3、受审核项目投资情况。

包括项目实际开工、竣工时间、实际投资额等,要重点说明审核项目财务报表、招标文件、购买设备合同和发票、施工合同情况,同时要说明项目现场实地核实情况。

三、审核过程描述1、审核的部门及活动。

说明审核部门名称、性质、地址、邮编、法人代表、项目联系人及联系方式及总体情况介绍,审核小组人员构成等。

2、审核的时间安排。

说明审核小组接受任务、启动审核工作、实施现场审核、结束现场审核、完成数据整理及分析工作以及《现场审核报告》编写的时间安排。

3、审核实施。

详细说明实施方法、工作内容,列出审核实施日程表。

审核机构应现场收集与项目相关的信息,并加以验证,并制作现场审核检查表,列明审核内容、审核依据和审核证据。

现场审核所查阅的重要记录及资料要复印存档备查,列出所审核的客观资料清单。

搜集的客观资料至少应包含(1)项目设备采购合同、发票、与项目相关财务资料;(2)能源台帐;(3)计量检测设备检定证书;(4)与项目相关的生产记录;(5)与项目相关的能耗记录;(6)项目现场照片;(7)项目如涉及用煤,需提供煤质分析化验单。

现场审核检查表和证明材料附在第八点的附件中。

四、节能技术措施描述1、技术原理或工艺特点。

针对项目详细说明节能技术改造原理和措施,项目改造前存在的主要问题、节能潜力分析。

2、技术指标。

针对项目详细说明改造前后相关技术指标及变化情况、检测情况。

如有多个子项目,要分别进行说明和描述。

3、节能效果。

针对项目详细说明所取得的节能效果,明确说明数据来源,数据来源要有科学的客观依据。

五、项目边界1、项目边界确定。

根据项目的具体内容,合理选择系统范围,明确系统边界,说明边界确定的理由。

2、项目边界图。

画出项目改造前后的边界图并进行说明,明确标示出关键计量器具的安装位置。

六、项目实施前、后能源利用情况1、项目实施前、后的生产情况。

原则上以项目实施前一年作为基准期,说明项目依附主体生产能力、投产时间,以及是否属于淘汰落后工艺和设备等。

说明生产报表、计量器具配备等客观记录审核情况,详细说明数据来源的客观依据。

2、项目实施前、后能源消费情况。

说明现场勘查及必要的测试情况,说明收集、审核能耗报表、计量器具配备等客观记录情况,详细说明数据来源的客观依据。

列出项目实施前、后能源消耗情况表。

3、重点用能工艺设备情况:说明与项目相关的重点用能设备实际运行情况,是否属于淘汰落后。

列出项目相关重点用能设备一览表,包括设备名称、型号及规格、数量、出厂日期等。

4、项目实施前、后能量平衡表。

全厂和项目的能量平衡表,重点说明项目的能量消费情况和数据来源。

七、项目节能量监测详细说明项目相适应的节能量监测体系、监测方法和计量统计的档案管理制度,以确保项目实施过程中和建成后,可以持续地获取所有必要数据,且相关的数据计量统计能够被核查。

1、能源计量器具配备与管理。

除说明全厂情况外,要重点详细说明项目边界相关的计量器具,列出项目边界相关计量器具一览表,包括计量器具名称、安装位置、数量、量程/精度等级、检定校准有效期、型号等。

2、能源统计与上报制度。

除说明全厂情况外,要重点详细说明项目的能源统计及档案管理制度,确保项目节能量可核查。

3、重点用能工艺设备运行监测。

重点说明设备能源利用效率监测情况,可以是在线监测或定期检测。

八、实际年节能量1、确定方法选用。

要根据项目边界详细说明确定方法选用原则和考虑因素,及具体的计算方法。

如果存在多种确定节能量的方法,应进行交叉验算,提高审核结论的可信度。

2、节能量确定。

根据国家公布的节能量确定原则计算节能量。

要列出详细的计算过程。

对于节能率、单位节能量投资额等技术经济指标明显偏离正常值的,应从多个角度进行验证,并进行特别说明。

九、报告附件1、项目节能量审核委托文件2、项目节能量审核人员名单3、必要的证明材料附录B: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现场节能量审核报告项目名称:用能单位:XX 公司节能服务公司:XX 公司审核机构:(加盖公章)负责人:编制日期:年月日一、审核情况表二、节能服务公司基本情况1、节能服务公司简介2、节能服务公司主要产品技术三、项目用能单位及项目简介1、项目用能单位基本情况2、项目的工艺流程、投资及使用情况四、现场核查过程描述1、现场核查机构及人员负责本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现场核查工作的机构是xx单位,现场核查小组由xx、xx审核员组成。

2、现场核查的时间安排审核小组于20xx年x月x日正式接受该项目的现场核查任务,x月x日开始进行项目文件审核工作。

x月x日审核小组出发到项目承担单位进行项目现场核查工作,x月x日结束现场核查工作,x月x日审核小组完成数据整理及分析工作以及《现场核查报告》的编写。

3、现场核查过程依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加快推行合同能源管理促进节能服务产业发展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0]25号)、《财政奖励合同能源管理项目评审和现场核查工作指南》、企业提交的财政奖励资金申请报告和相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及设备标准等,核查小组到该项目实施现场对项目真实性、符合性和准确性进行核查,并现场测算节能量。

本项目现场核实改造内容为:五、现场核查内容1、项目情况2、合同文本3、节能效益的分享方式4、项目进展及运行情况5、项目投资情况6、项目建设实施内容7、项目用能计量装置情况六、项目采用的节能技术及产品1 、技术原理或工艺特点2 、技术经济指标七、项目节能量计算1、项目边界描述2、项目改造前基准能耗指标核实情况3 、项目改造后能耗指标核实情况4、项目节能量计算方法及结果八、项目现场核查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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