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生入学资格复查工作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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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生入学资格复查工作实施细则
一、总则
第一条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及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加强新生入学资格复查的相关文件精神,为维护学校招生工作的公平公正,更好地开展我校新生入学资格复查工作,特制订本实施细则。
二、组织机构
第二条学校成立新生入学资格复查工作领导组,由分管教学工作的副校长任组长,校招生办公室、教务处、学生处、后勤处、保卫处等职能部门负责人和各学院院长任成员。领导组办公室设在校招生办,办公室主任由校招生办主任兼任。
第三条各学院相应成立新生入学资格复查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复查小组”),院长任组长,负责本院新生入学资格复查工作的具体实施。
三、入学资格复查程序
第四条新生报到应由本人持我校录取通知书、身份证等相关证件在规定的时间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各复查小组在办理新生入学手续时,要初步核查学生本人所持证件信息是否与报到系统的新生录取名册信息一致。重点核查内容如下:
1.学生身份证信息是否与招生录取信息一致;
2.录取通知书上考生姓名、考生号等是否有涂改或其他异样迹象;
3.对于获得高考加分情况的学生,各学院须做好登记,查验其相关证明材料,若当时不便查验或学生暂时无法提供相关材料的,可推迟一周内查验。
若存在可疑情况的须及时汇总后报招生办公室及教务处。
第五条复查小组应安排专人负责接收学生纸质档案,档案内容一般应包括:高校招生考生报名登记表、高校招生考生体格检查表、高中学生学籍表或毕业生登记表、身份证复印件及党团材料等。对于无档案或档案材料缺失的新生,复查小组应告知该新生在规定时间内将档案材料补齐。
第六条新生入学后三个月内(一般在军训期间),各复查小组须对新生入学资格进行复核,具体复核工作由各学院组织新生辅导员完成。复核内容包括:
1.依据省教育招生考试院提供的录取新生电子档案信息,认真核对每位新生入学报
到时所提供的各项材料,包括入学通知书、高考准考证、身份证、户籍迁移证明等材料;
2.利用录取新生电子档案中的考生照片与新生本人进行对照;
3.利用新生档案中高考报名、体检及党团关系等材料中所载信息、照片与录取新生电子档案信息及新生本人逐一核对。
第七条新生入学资格复查过程中,对于学生的重要学籍信息也要求学生本人认真核对,无误的须本人签名确认,以备案查用。
第八条新生入学资格复查工作结束后,各复查小组须将复查情况进行书面总结(见附件),经复查小组负责人审核签字并加盖学院印章后,在规定的时间内报送教务处。
第九条对于复查中发现的突出疑点,教务处会同学生处、招生办等部门对可疑情况展开进一步调查。对不符合招生条件或徇私舞弊者,一经查实,报校长办公会议批准后,坚决取消其入学资格,不予学籍电子注册。
复查小组在处理违规学生时,须通知学生家长到校,并向家长讲明国家有关政策规定,做好疏导劝返工作。学生要由其家长亲自带离学校。
第十条新生身体复查工作由学校后勤处根据教育部、卫生部和中国残疾人联合会颁布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组织实施,对于体检复查中发现有严重疾病、不符合专业录取要求的学生,根据医院体检报告,学校对学生提出延期入学、转专业、休学、退学等适当建议。
新生在体检复查中,确诊患有传染性疾病、精神性疾病、血液病、心脏病、高血压等,无法完成学业的疾病及学习不能自理的,取消入学资格。
第十一条学校公布校纪委监察办公电话,接受新生入学资格复查期间的咨询及投诉。教务处和各学院等部门要密切配合,对涉及考生资格弄虚作假的投诉举报要认真负责地进行调查处理。
第十二条教务处依据各复查小组报送的书面材料和医院对新生的体检复查结论,将合格新生的信息上报省教育厅进行学籍电子注册,作为学生毕业时学历证书电子注册的重要审核依据。
第十三条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新生入学资格复查情况总结
新生入学资格复查情况总结所属二级学院(公章):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