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责任保证金管理制度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安全责任保证金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护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完善货物运输车辆安全管理,构建更加严密的责任体系和隐患排查治理两条防线,强化安全责任的落实,大力提升货物运输车辆安全管理水平,切实降低违法违章行为发生率,对重点车辆、重点部位、重点环节,采取有效的管理控制措施,促进企业安全管理有效和规范实施,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范围内所有承包经营车辆负责人。

第三条本制度所称安全责任保证金(以下简称保证金),用于车辆与从业人员违章、违法行为及违反公司制度对相关责任人处理的罚款,公司罚款用于对安全生产做出成绩的人员的表彰和奖励。

第四条若承包经营权发生变动,车辆更换安全负责人或者报废注销,经公司总经理确认,其所缴纳之保证金应视情况予以退回。

第二章保证金的缴纳标准

第五条保证金必须按时足额交付,不得迟(缓)交、少存或不交;若有使用或者处罚、次年需重新补满额度。

第六条缴纳标准采取年限提升及违规提升相结合的方式

第七条按照车辆的登记年限,两年及两年以下车辆缴纳6000元、三年至五年车辆缴纳8000元、六年及六年以上车辆缴纳10000元。

第三章保证金的认定、考核及实施

第八条若安全负责人及从业人员存在下列违规违法行为,视情节从保证金中扣除500---1000元罚款,停业整顿学习、保证金下年度在原有的基础上提高1000---3000

元额度。

(一)超速、疲劳驾驶员,不服从监控人员整改指令、使用不在线的车辆进行道路运输经营或人为干扰、损坏车辆终端设备的。

(二)违反夜间禁行规定的

(三)未有效制止车辆一个年度周期内各类违法违章行为累计达到3次以上的。

(四)通知违章后不配合处理违章者。

(五)不及时年审车辆造成车辆脱审的。

(六)不按照周期进行二级维护的。

(七)违反规定超范围经营的。

(八)将车辆交由道路从业资格证不相符、未经过公司培训合格及被相关部门取消危运从业资格的人员驾驶、押运的。

(九)更换人员未及时通知公司并前来备案学习者。

(十)公司举办的各种安全学习、培训,无故不参加安全学习者。

(十一)安全负责人因在工作中失职或违章指挥造成的责任事故的。

(十二)不执行公司开展安全检查和事故隐患等的工作指令,落实车辆安全检查、车辆动态监控、违章行为排查等安全管理工作。

(十三)发现危及行车安全的隐患,未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进行整改。

(十四)车辆未按照要求配备齐全防护设备设施、危险标志、标示牌照。

(十五)不能保证车辆有关证件齐全有效的。

(十六)凡发生事故,无论事故大小,出现同等责任及其以上责任者。

第九条若是车辆负责人及驾驶员、押运员全年做到遵章守纪、安全行车、优质服务,按期缴纳各项费用、严格遵守企业的规章制度,公司给予500元表彰和适当的

物质奖励或其他形式的奖励。

第十条车辆负责人及驾驶员、押运员采取有效措施,避免了重特大交通事故的发生,使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免受重大损失,公司将给予特殊奖励。

第十一条发生安全事故、严重违章事件,除扣除保证金之外,还需承担其它相应经济损失。

第十二条要坚持重奖重罚的原则,凡是违反规定罚款的必须遵守本规定,不得随意降低罚款标准,要坚决杜绝“说情风”,做到实事求是,严格执行。

第十三条对在一个月内重复违规违章的人员,可视情节加倍处罚,并由安全管理部门组织重新进行安全学习,经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

第十四条公司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有权在日常的巡查、抽查和安全检查时对车辆安全负责人和从业人员的违规违章行为实施处罚,下发处罚通知单。

第四章安全责任保证金日常管理及保障:

第十五条保证金由财务科开设保证金专用账户,专项存储,专款专用,严禁挪用。

第十六条所有承包车辆由财务科收缴保证金,并出具收据,加盖公章。

第十七条财务科协助安全科做好保证金的收缴、返还、奖励工作。

第十八条更换承包人或承包车辆的,由财务科统计出具证明后,对其缴纳的保证金进行结算。

第十九条财务科每季度向公司通报本制度的实施情况,将保证金的扣除情况向公司公布,建立详细收款及扣罚台帐并全权负责跟踪管理。

第五章安全责任保证金的监督

第二十条本制度由安全部制定并监督实施,应履行好以下监督职责:

(一)负责监督本制度的实施;

(二)审查保证金的收支、管理情况;

(三)接受申诉,调查核实。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一条公司其他有关安全奖罚规定仍有效,已按本规定进行处罚的不再进行重复罚款。

第二十二条本制度由公司安全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实施。

蒙城县永大物流仓储服务有限公司

2017年3月2日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