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分类目录(职业病)
天津市职工因病或非因工伤残丧失劳动能力程度鉴定标准
天津职工因病或非因工伤残丧失劳动能力程度鉴定标准核心内容:2014年5月15日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发布重新修订的《职工因病或非因工伤残丧失劳动能力程度鉴定标准》。
以下就由法律快车小编为您详细介绍全文内容。
职工因病或非因工伤残丧失劳动能力程度鉴定标准职工因病或非因工伤残丧失劳动能力程度鉴定标准,是劳动者因病或非因工伤残后,在医疗期满或医疗终结时通过医学检查对伤残失能程度做出判定结论的准则和依据。
本标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GB/T16180-2006)和原劳动保障部《职工非因工伤残或因病丧失劳动能力程度鉴定标准(试行)》(劳社部发〔2002〕8号),按确诊疾病的类别和功能障碍的程度分为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和部分丧失劳动能力三个程度档次。
一、完全丧失劳动能力本标准中的完全丧失劳动能力,是指因损伤或疾病造成人体组织器官缺失、严重缺损、畸形或严重损害,致使伤病的组织器官或生理功能完全丧失或存在严重功能障碍。
(一)神经系统疾病1.病种及标准(1)脑梗塞后两肢瘫(含两肢以上)肌力3级以下;(2)脑出血后两肢瘫(含两肢以上)肌力3级以下;(3)有脑出血、脑梗塞、脑损伤、脑瘤、血管畸形、代谢中毒病史,继发癫痫伴神经功能缺失(须提供确诊原发病的住院病历、CT或核磁、脑电图);(4)脱髓鞘病造成两肢瘫(含两肢以上)肌力3级以下;(5)帕金森病造成肢体肌张力增高、共济失调、机体不自主运动;(6)全身型重症肌无力;(7)脑肿瘤不能进行彻底治疗,遗有严重后遗症(如癫痫、偏瘫、截瘫等)者。
2.必备材料(1)始发病时住院病历及近1年病历复印件(住院病历包括:首页、住出院记录、手术记录、CT报告、化验单、病理报告、医嘱单等);(2)确诊时和近半年内复查时的CT或核磁及报告。
(二)呼吸系统疾病1.病种及标准(1)慢性阻塞性肺疾病伴发呼吸衰竭;(2)肺源性心脏病;(3)一侧全肺切除并胸廓改形术伴发呼吸衰竭;(4)双肺叶切除伴发呼吸衰竭;(5)弥漫性肺间质纤维化伴发呼吸衰竭。
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分类目录
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分类目录本目录旨在为不同身体部位遭受原发性损伤后的治疗和康复提供所需时间,伤害部位按照国际疾病分类(ICD-10)中的损伤类型划分为15类、441条,职业病分为7类、61种常见职业病和51种中毒。
对于临床发病较少的职业病种,可根据职业病专家的意见确定停工留薪期。
每个部位的损伤基本上均按浅表损伤、开放性伤口、骨折、关节脱位和韧带的损伤、扭伤、神经和脊髓损伤、血管损伤、内部器官损伤、肌肉和肌腱损伤、挤压伤和切断伤划分。
其中,浅表损伤包括擦伤、挫伤(包括青肿和血肿)和浅表异物所致的损伤不伴有大的开放性伤口;开放性伤口包括动物咬伤、切割伤、撕裂伤和穿刺伤;骨折包括闭合性骨折和开放性骨折;脱位、扭伤包括关节(囊)以及韧带的撕脱、撕裂伤、扭伤和创伤性(关节积血、破裂、不全脱位、撕裂);神经和脊髓损伤包括脊髓的完全性或不完全性损伤、神经损伤和创伤性(神经切断、脊髓出血、麻痹、截瘫、四肢瘫);血管损伤包括撕脱、切割伤、撕裂伤和创伤性(动脉瘤或瘘、动脉血肿、破裂);肌肉和肌腱损伤包括撕脱、切割伤、撕裂伤和创伤性破裂。
需要注意的是,本目录仅指治疗各种原发性损伤所需的时间,不与各种后遗症相对应。
各种原发性损伤造成的后遗症是损伤造成的后果。
此外,职业病种类包括尘肺合并感染、尘肺合并脏器功能不全、尘肺合并症、尘肺合并肿瘤、尘肺合并活动性肺结核、康复性治疗、放射性疾病、外照射慢性放射性病、放射性肿瘤、中毒和铅及其化合物中毒(不包括四乙基铅)的急性铅中毒和慢性铅中毒。
停工留薪期的长短根据具体情况而定,最短为1个月,最长为一疗程。
以下是一份损伤分类表,包括不同身体部位的损伤及其严重程度。
其中包括:膀胱损伤、盆腔器官损伤、卵巢损伤、输卵管损伤、子宫损伤以及其他盆腔器官损伤;外生殖器挤压伤和创伤性切断;小肠损伤;腹部、腰背部和骨盆其他和未特指的损伤;肩和上臂、前臂的损伤,包括骨折、关节脱位、神经损伤、血管损伤、肌肉和肌腱损伤、挤压伤和创伤性切断等。
天津市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管理办法
天津市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管理办法(试行) 天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天津市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管理办法(试行)津劳办[2003]449号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本市工伤医疗的管理,保障工伤职工医疗、康复的合法权益,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和《天津市工伤保险若干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含视同工伤情形),用人单位应采取积极措施,尽快将工伤职工送到签订服务协议医疗机构救治。
情况紧急时,可以先到就近的医疗机构急救。
经治疗,渡过不稳定期后,应按规定及时转入协议康复医疗机构进行恢复性治疗。
第三条工伤职工在救治和恢复性治疗阶段实行停工留薪期。
停工留薪期是指职工发生工伤或者患职业病的,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领取原工资福利待遇的期限。
停工留薪期含不稳定期和恢复期。
不稳定期是停工留薪期的前期阶段,指工伤或者患职业病人员在初诊医院抢救治疗时间内伤情尚未稳定,可随时发生影响愈后变化的时期。
恢复期是指工伤或者患职业病人员经治疗,伤情平稳,逐渐恢复好转的时期。
第四条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由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根据《天津市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分类目录》与医疗机构出具的诊断证明确认。
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的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应以书面形式通知工伤职工、用人单位和经办机构。
第五条对于多部位或组织器官受到损害,以受损部位对应停工留薪期时间长的计算停工留薪期。
各受损部位停工留薪期时间不得累加。
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情况特殊,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
未列入目录的伤害部位,以临床治愈或者经治疗相对稳定的时间为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6个月。
第六条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满,不能恢复工作仍需治疗的,工伤职工或者用人单位应当提前向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延长停工留薪期的鉴定申请,由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是否延长工伤停工留薪期。
鉴定结论做出前,工伤职工仍可享受工伤停工留薪期待遇。
天 津 市 工 伤 职 工 就 医 登 记 名 册
年 单位代码: 单位名称:(章) 序号 甲 公民身份号码 1 姓 名 2 工伤类别 伤残等级 3 4 伤害部位及程度 5 — 月 日
选择定点医 6
备注:1.超过停工留薪期的提供诊断证明。2.工伤类别为事故伤害的职工可以选择两家医院;工伤类别为职业病 缴费单位制表人(章) 社保机构(章)
医 登 记 名 册
表号:津社保伤3号
选择定点医院1 6
选择定点医院2 7 一 式 两 联 ① 社 保 机 构 留 存 ② 缴 费 单 位 留 存
医院;工伤类别为职业病的职工只可选择一家医院。 审核人(章) 负责人(章)
天津市工伤保险若干规定(2012)-津政令第50号
天津市工伤保险若干规定(2012)正文:---------------------------------------------------------------------------------------------------------------------------------------------------- 天津市人民政府令(第50号)《天津市工伤保险若干规定》已于2012年1月14日经市人民政府第82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2年3月5日起施行。
市长黄兴国二○一二年二月三日天津市工伤保险若干规定第一条为了完善工伤保险制度,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促进工伤预防和职业康复,分散用人单位的工伤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和《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586号),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称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以下称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
前款规定的用人单位职工均有依照本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权利。
第三条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全市的工伤保险工作。
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的指导下,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工伤保险工作。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称经办机构)具体承办工伤保险事务。
财政、卫生、工商、安全监管、公安、建设交通、交通港口等行政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工伤保险工作。
第四条与工伤保险相关的行政部门应当就工伤事故和职业病建立信息共享机制。
第五条本市工伤保险基金实行全市统筹。
工伤保险基金由下列各项构成:(一)用人单位缴纳的工伤保险费;(二)工伤保险基金的利息;(三)依法纳入工伤保险基金的其他资金。
第六条经办机构根据用人单位的工商登记和主要生产经营业务等情况,依据国家有关规定,确定用人单位适用的行业差别费率。
天津市十级伤残赔偿标准2023
一、天津十级伤残赔偿标准十级工伤伤残赔偿标准是: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为7个月本人工资;残疾赔偿金为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自定残之日起按二十年计算;医疗费实报实销,包括住院期间、康复训练期间、工伤复发期间的医疗费用;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
二、具体情况(一)一次性伤残补助金1、十级伤残,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为7个月本人工资。
2、本人工资,是指工伤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
本人工资高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30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300%计算;本人工资低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60%计算。
3、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七条、第六十四条。
(二)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1、十级伤残解除劳动关系可以享受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2、具体标准参照各省市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的具体规定。
3、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七条。
单位缴纳工伤保险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第一、二、三、六项以及第七项中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单位支付第四、五项以及第七项中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单位没有缴纳工伤保险费的,支付以上全部七项工伤保险待遇。
(三)残疾赔偿金残疾赔偿金根据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或者伤残等级,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自定残之日起按二十年计算。
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受害人因伤致残但实际收入没有减少,或者伤残等级较轻但造成职业妨害严重影响其劳动就业的,可以对残疾赔偿金作相应调整。
十级伤残赔偿金: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乘以20年再乘百分之十。
(四)医疗费医疗费实报实销,包括住院期间、康复训练期间、工伤复发期间的医疗费用。
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调整工伤一至四级人员伤残津贴有
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调整工伤一至四级人员伤
残津贴有关问题的通知(2012)
【法规类别】工资福利与劳动保险
【发文字号】津人社局发[2012]48号
【发布部门】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发布日期】2012.07.31
【实施日期】2012.01.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调整工伤一至四级人员伤残津贴有关问题的通知
(津人社局发〔2012〕48号)
各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委、局(集团总公司)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各有关单位:
根据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第586号令)和市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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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工伤停工留薪规定(2篇)
职工工伤停工留薪规定一、工伤职工停工留薪实施依据1.《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河北省工伤保险实施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____个月。
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____个月。
2.《河北省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管理暂行办法》第四条规定: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由统筹地区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根据《河北省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分类目录》与医疗机构出具的诊断证明确认,以书面形式通知工伤职工、用人单位。
二、工伤职工停工留薪受理条件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治疗的,享受停工留薪期待遇。
三、工伤职工停工留薪申报材料1.停工留薪期:填报《河北省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确认表》,并提供医疗机构出具的诊断证明;2.延长停工留薪期:填报《河北省工伤职工延长停工留薪期鉴定申请表》,并提供医疗机构出具的诊断证明。
四、工伤职工停工留薪办理程序1.停工留薪期申报:单位在申报工伤认定的同时,填写《河北省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确认表》,并提供医疗机构出具的诊断证明。
2.停工留薪期确认:单位携带《工伤认定申请表》、《河北省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确认表》和医疗机构出具的诊断证明,到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确定。
材料完整的当日办结。
3.延长停工留薪期申请:职工停工留薪期已满____个月,仍需暂停工作接受治疗的,由企业填报《河北省工伤职工延长停工留薪期鉴定申请表》,并提供医疗机构出具的诊断证明。
4.延长停工留薪期确认:企业携带《认定工伤决定书》、《河北省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确认表》、《河北省工伤职工延长停工留薪期鉴定申请表》和医疗机构出具的诊断证明,到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确认。
材料齐全的应及时组织专家鉴定。
延长时间不得超过____个月。
但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职工工伤停工留薪规定(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规定,职工因工负伤或者患职业病需要休养医治的,用人单位应当支付职工工伤医疗费用,并根据职工工伤休养期间工资收入的60%以上发给工伤待遇。
天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职工多次发生工伤享受待遇问题的通知-津劳社局发[2008]252号
天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职工多次发生工伤享受待遇问题的通知
正文:
---------------------------------------------------------------------------------------------------------------------------------------------------- 天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职工多次发生工伤享受待遇问题的通知
(津劳社局发〔2008〕252号)
各区、县劳动保障局,各委、局(集团总公司)劳动保障部门,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各有关单位:为保障工伤职工合法权益,提高待遇水平,现就职工多次发生工伤享受待遇问题通知如下:
一、凡1996年10月1日后发生初次工伤,2009年1月1日后再次或多次发生工伤的职工,按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的伤残等级,可分别享受相应等级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按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的最高伤残等级享受工伤保险长期待遇。
二、同一单位发生多次工伤的职工,解除和终止劳动关系时,按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的最高伤残等级享受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且只能享受一次。
三、因工伤复发重新评定伤残等级的职工,不再享受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其他工伤保险待遇按照新评定的伤残等级享受。
四、本通知自2009年1月1日起执行,凡与本通知相抵触的规定,以本通知为准。
二OO八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结束——。
天津市工伤保险若干规定(2019)
天津市人民政府令(第14号)《天津市工伤保险若干规定》已于2019年9月2日经市人民政府第70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9年11月1日起施行。
天津市市长张国清2019年9月9日天津市工伤保险若干规定第一条为了完善工伤保险制度,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促进工伤预防和职业康复,分散用人单位的工伤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和《工伤保险条例》,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称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工作人员、职工或者雇工(以下称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
前款规定的用人单位职工均有依照本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权利。
第三条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全市的工伤保险综合管理工作,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工伤保险工作。
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负责工伤保险费的征收工作。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称经办机构)负责参保登记、待遇支付、基金管理、工伤保险服务机构协议管理等工作。
公安、财政、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卫生健康、应急、市场监管、医保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工伤保险相关工作。
第四条与工伤保险相关的部门应当就工伤事故和职业病建立信息共享机制。
第五条本市工伤保险基金实行全市统筹。
工伤保险基金由下列各项构成:(一)用人单位缴纳的工伤保险费;(二)工伤保险基金的利息;(三)依法纳入工伤保险基金的其他资金。
第六条经办机构根据用人单位的工商登记和主要生产经营业务等情况,依据国家有关规定,确定用人单位适用的行业差别费率。
经办机构会同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根据用人单位的工伤保险费使用、工伤发生率、事故伤害和职业病危害程度等情况,适用所属行业内相应的费率档次,确定用人单位年度工伤保险缴费费率,并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备案。
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分类目录
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分类目录头面部损伤(S00-S09)头部浅表损伤S00 1个月头部头皮开放性伤口S01 1个月颅骨和面骨骨折S02颅骨穹隆骨折S02.0 3个月单纯颅底骨折S02.1(如伴CSF漏或并发颅内感染,需在完全控制后) 6个月鼻骨骨折S02.2 3个月单纯眶底骨折S02.3 4个月颧骨和上颌骨骨折S02.4 4个月牙折断S02.5 1个月下颌骨骨折S02.6 4个月累及颅骨和面骨的多发性骨折S02.7 6个月其他颅骨和面骨骨折S02.8 5个月头部的关节和韧带脱位、扭伤S03颌关节脱位S03.0 3个月鼻中隔软骨脱位S03.1 3个月牙脱位S03.2 2个月颅神经损伤S04视神经和视路损伤S04.0 6个月动眼神经损伤S04.1 6个月滑车神经毁伤S04.2 6个月三叉神经毁伤S04.3 6个月展神经损伤S04.4 6个月面神经毁伤S04.5 6个月听神经损伤S04.6 6个月副神经损伤S04.7 6个月其他颅神经损伤S04.8 6个月眼和眶损伤S05结膜和角膜擦伤(深层)S05.0 1个月眼球和眶组织轻度挫伤S05.1 1个月眼撕裂伤和破裂,伴有眼内组织脱出或缺失S05.2 12个月眼撕裂伤和破裂,不伴有眼内组织脱出或缺失S05.3 3个月眶穿透性伤口,伴有或不伴有异物S05.4 6个月眼球穿透性伤口,伴有异物S05.5 6个月眼球穿透性伤口,不伴有异物S05.6 3个月眼撕脱伤S05.7 3个月眼和眶的其他毁伤S05.8 3个月头脸部毁伤(S00-S09)颅内毁伤S06脑震荡S06.0 3个月硬膜外出血S06.4 6个月创伤性硬膜下出血S06.5 6个月创伤性蛛网膜下出血S06.6(不伴随脑室扩大) 4个月其他颅内损伤S06.7 4个月硬膜下积液S06.8 12个月慢性脑膜下血肿S06.9 6个月脑挫裂伤S06.10 12个月脑干毁伤S06.11 12个月头部软构造挤压伤S07 1个月头面的部分创伤性切断S08头皮撕脱S08.0 6个月耳创伤性切断S08.1 3个月头脸部其他部位的创伤性堵截S08.8 3个月头脸部未特指部位的创伤性堵截S08.9 3个月头部其他和未特指的毁伤S09头部血管毁伤S09.0 1个月头部肌肉和肌腱损伤S09.1 1个月耳鼓膜创伤性破碎S09.2 3个月头部多发性损伤S09.7 6个月颈部损伤(S10-S19)颈部浅表损伤S10 0.5个月颈部开放性伤口S11 0.5个月颈部骨折S12第一颈椎骨折S12.0 6个月第二颈椎骨折S12.1 8个月颈部脊柱多发性骨折S12.7 8个月颈部其他部位的骨折S12.8 4个月颈部程度的枢纽和韧带脱位、扭伤S13颈部椎间盘创伤性破碎S13.0 6个月颈椎脱位S13.1 6个月颈部多发性脱位S13.3 8个月颈部扭伤S13.4 2个月nbsp;甲状腺区扭伤S13.5 2个月颈部程度的神经和脊髓毁伤S14颈部脊髓的震荡和水肿S14.0 12个月颈部脊柱神经根的毁伤S14.2 12个月臂丛神经毁伤(如神经移位加移植手术18月)S14.3 12个月颈部周围神经损伤S14.4 2个月颈部交感神经损伤S14.5 2个月颈部水平的血管损伤S15颈动脉损伤S15.0 6个月颈部多处血管的毁伤S15.7 6个月颈部挤压伤S17 1个月胸部毁伤(S20-S29)胸部浅表毁伤S20乳房损伤S20.0 1个月胸部挫伤S20.2 1个月胸部多处浅表损伤S20.7 1个月胸部毁伤(S20-S29)脑部开放性伤口S21 2个月肋骨、胸骨和胸部脊柱骨折S22胸椎骨折S22.0 6个月胸部脊柱多发性骨折S22.1 8个月胸骨骨折S22.2 4个月肋骨骨折S22.3 3个月肋骨多发性骨折S22.4 4个月骨性胸廓其他部位骨折S22.8 4个月胸部关节的脱位和韧带扭伤S23胸部椎间盘创伤性破裂S23.0 6个月胸椎脱位S23.1 6个月胸部脊柱扭伤S23.3 2个月肋骨和胸骨扭伤S23.4 2个月胸部程度的神经和脊髓毁伤S24胸部脊髓的震荡和水肿S24.0 12个月胸部脊柱神经根损伤S24.2 12个月胸部四周神经毁伤S24.3 2个月胸部交感神经损伤S24.4 2个月胸部血管毁伤S25 5个月心脏毁伤S26 5个月其他和未特指的胸内器官损伤S27创伤性气胸S27.0 2个月创伤性血胸S27.1 2个月创伤性血气胸S27.2 2个月肺的其他损伤S27.3 3个月支气管毁伤S27.4 3个月胸部气管毁伤S27.5 3个月肋膜毁伤S27.6 2个月其他胸内器官损伤S27.8 2个月胸部挤压伤和胸的部分创伤性切断S28胸部挤压伤S28.0 2个月胸的部分创伤性切断S28.1 3个月胸部其他和未特指的毁伤S29 2个月腹部、腰背部、腰椎和骨盆毁伤(S30-S39)腹部、腰背部和骨盆浅表毁伤S30腰背部和骨盆损伤S30.0 3个月腹壁挫伤S30.1 1个月外生殖器损伤S30.2 2个月腹部、腰背部和骨盆开放性伤口S31腰背部和骨盆开放性伤口S31.0 3个月腹壁开放性伤口S31.1 1个月外生殖器开放性伤口S31.2 6个月腰部脊柱和骨盆骨折S32腰部椎骨骨折S32.0 6个月骶骨骨折S32.1 6个月尾骨骨折S32.2 2个月髂骨骨折S32.3 3个月髋臼骨折S32.4 6个月耻骨骨折S32.5 5个月腹部、腰背部、腰椎和骨盆毁伤(S30-S39)腰部脊柱和骨盆的枢纽和韧带脱位、扭伤S33腰椎间盘创伤性破碎S33.06个月腰椎脱位S33.1 6个月骶髂关节和骶尾关节的脱位S33.2 6个月腰部脊柱扭伤S33.5 2个月腰部脊柱和骨盆其他和未特指部位的扭伤S33.7 2个月腹部、腰背部和骨盆程度的神经和腰部脊髓毁伤S34腰部和骶部脊柱神经根毁伤S34.2 12个月马尾毁伤S34.3 12个月腰骶丛损伤S34.4 12个月腰部、骶部和骨盆交感神经损伤S34.5 12个月腰部、腰背部和骨盆周围神经损伤S34.6 12个月腹部、腰背部和骨盆水平的血管损伤S35 3个月腹内器官毁伤S36脾毁伤S36.0(轻度、中度、重度)4,5,6个月肝或胆道损伤S36.1(轻度、中度、重度)6,9,12个月腹内器官毁伤S36胰毁伤S36.2(轻度、中度、重度)6,7,12个月胃损伤S36.3(轻度、中度、重度)3,6,12个月小肠毁伤(十二指肠更加)S36.4(轻度、中度、重度)3,6,12个月结肠损伤S36.5(轻度、中度、重度)3,6,12个月直肠毁伤S36.6(轻度、中度、重度)3,6,12个月多个腹内器官毁伤S36.7(轻度、中度、重度)3,8,12个月其他腹内器官毁伤S36.8(轻度、中度、重度)3,8,12个月盆腔器官损伤S37肾损伤S37.0(轻度、中度、重度)3,6,12个月输尿管毁伤S37.1(轻度、中度、重度)3,6,12个月膀胱损伤S37.2(轻度、中度、重度)3,6,12个月尿道毁伤S37.3(轻度、中度、重度)3,6,12个月卵巢损伤S37.4(轻度、中度、重度)3,4,12个月输卵管毁伤S37.5(轻度、中度、重度)3,4,12个月子宫毁伤S37.6(轻度、中度、重度)3,4,12个月其他盆腔器官损伤S37.8(轻度、中度、重度)3,4,12个月腹部、腰背部和骨盆的部分挤压伤和创伤性切断S38外生殖器挤压伤S38.0 6个月外生殖器创伤性堵截S38.2 12个月腹部、腰背部和骨盆其他和未特指的损伤S39 3个月肩和上臂毁伤(S40-49)肩和上臂浅表毁伤S40 1个月肩和上臂开放性伤口S41 1个月肩和上臂骨折S42锁骨骨折S42.0 3个月肩胛骨骨折S42.1 5个月肱骨上端骨折S42.2 6个月肱骨干骨折S42.3 6个月肱骨下端骨折S42.4 6个月肩和上臂其他部位的骨折S42.8 4个月肩和上臂毁伤(S40-49)肩胛带的枢纽和韧带脱位、扭伤S43肩枢纽脱位S43.0 3个月肩锁关节脱位S43.1 3个月胸锁枢纽脱位S43.2 3个月肩关节扭伤S43.4 2个月肩锁关节扭伤S43.5 2个月胸锁枢纽扭伤S43.6 2个月肩和上臂程度的神经毁伤S44上臂程度的尺神经毁伤S44.0 12个月上臂水平的正中神经损伤S44.1 12个月上臂程度的桡神经毁伤S44.2 12个月上臂水平的其他神经损伤S44.8 12个月肩和上臂的血管损伤S45 2个月肩和上臂的肌肉和肌腱毁伤S46 3个月肩和上臂挤压伤S47 3个月肩和上臂创伤性切断S48肩关节处创伤性切断8个月肩和肘之间程度的创伤性堵截8个月肩和上臂其他和未特指的毁伤S49 3个月肘和前臂损伤(S50-S59)前臂浅表损伤S50 1个月前臂开放性伤口S51 1个月前臂骨折S52尺骨上端骨折S52.0 6个月桡骨上端骨折S52.1 6个月尺骨干骨折S52.2 6个月桡骨干骨折S52.3 6个月尺骨、桡骨主干骨折S52.6 6个月桡骨远端骨折S52.5 3个月尺骨、桡骨下真个骨折S52.4 6个月肘枢纽和韧带脱位、扭伤S53桡骨头脱位S53.0 2个月肘关节脱位S53.1 1个月桡侧副韧带创伤性破裂S53.2 4个月侧副韧带创伤性破裂S53.3 4个月肘关节扭伤S53.4 2个月前臂水平的神经损伤S54前臂水平的尺神经损伤S54.0 12个月前臂程度的正中神经毁伤S54.1 12个月前臂程度的桡神经毁伤S54.2 12个月前臂的其他神经毁伤S54.8 1个月前臂水平的血管损伤S55 3个月前臂程度的肌肉和肌腱毁伤S56 4个月前臂挤压伤S57 6个月前臂创伤性切断S58肘切断S58.0 8个月肘和腕之间堵截S58.1 8个月前臂其他和未特指的损伤S59 2个月腕和手损伤(S60-S68)腕和手浅表损伤S60 1个月腕和手开放性伤口S61 2个月腕和手水平的骨折S62手舟骨骨折S62.0 4个月其他腕骨骨折S62.1 4个月第一掌骨骨折S62.2 3个月其他掌骨骨折S62.3 3个月拇指骨折S62.5 3个月其他手指骨折S62.6 3个月腕和手程度的枢纽和韧带脱位、扭伤S63腕枢纽脱位S63.0 3个月指关节脱位S63.1 2个月腕和腕关节韧带创伤性破裂S63.3 5个月掌指和指间枢纽处的手指韧带创伤性破碎S63.4 3个月腕关节扭伤S63.5 1个月手指关节扭伤S63.6 1个月腕和手水平的神经损伤S64腕和手水平的尺神经损伤S64.0 12个月腕和手水平的正中神经损伤S64.1 12个月腕和手程度的桡神经毁伤S64.2 2个月拇指的神经毁伤S64.3 5个月其他手指的神经毁伤S64.4 4个月腕和手水平的其他神经损伤S64.8 5个月腕和手程度的血管毁伤S65 5个月腕和手水平的肌肉和肌腱损伤S66 5个月腕和手挤压伤S67 3个月腕和手创伤性堵截S68拇指堵截S68.0 6个月其他单个手指切断S68.1 3个月多个手指堵截S68.2 3个月手指伴随腕和手其他局部的创伤性堵截S68.3 5个月腕关节切断S68.4(手指离断再植术12个月) 9个月髋和大腿毁伤(S70-S78)髋和大腿浅表毁伤S70 1个月髋和大腿开放性伤口S71 1个月股骨骨折S72股骨颈骨折S72.0 7个月经大转子骨折S72.1 7个月转子下骨折S72.2 7个月股骨干骨折S72.3 7个月股骨多发性骨折S72.7 8个月髋的枢纽和韧带脱位、扭伤S73髋脱位S73.0 3个月髋扭伤S73.1 1个月髋和大腿水平的神经损伤S74 12个月髋和大腿水平的血管损伤S75 3个月髋和大腿损伤(S70-S78髋和大腿肌肉和肌腱损伤S76 6个月髋和大腿挤压伤S77 3个月髋和大腿创伤性堵截S78 10个月膝和小腿损伤(S80-S88)小腿浅表损伤S80 1个月小腿开放性伤口S81 2个月小腿骨折,包括踝S82髌骨骨折S82.0 9个月胫骨上端骨折S82.1 9个月胫骨骨干骨折S82.2 9个月胫骨下端骨折S82.3 9个月腓骨骨折S82.4 4个月内踝骨折S82.5 5个月外踝骨折S82.6 5个月小腿多发性骨折S82.7 12个月膝关节和韧带脱位、扭伤S83髌骨脱位S83.0 3个月膝枢纽脱位S83.1 5个月半月板扯破S83.2 4个月膝枢纽和韧带脱位、扭伤S83膝枢纽软骨扯破S83.3 4个月膝枢纽多发性毁伤S83.7 10个月小腿水平的神经损伤S84 12个月小腿水平的血管损伤S85 6个月小腿水平的肌肉和肌健损伤S86 6个月小腿挤压伤S87 6个月小腿创伤切断S88膝切断S88.0 8个月膝和踝之间的堵截S88.1 8个月踝和足毁伤(S90-S99)踝和足浅表毁伤S90 1个月踝和足开放性伤口S91 2个月足骨折,(除外踝)S92跟骨骨折S92.0 6个月距骨骨折S92.1 6个月其他跗骨骨折S92.2 5个月跖骨骨折S92.3 4个月▲趾骨折S92.4 4个月其他趾骨折S92.5 3个月足多发性骨折S92.7 6个月踝和足程度的枢纽和韧带脱位、扭伤S93踝枢纽脱位S93.0 3个月足趾脱位S93.1 2个月踝和足水平的韧带破裂S93.2 3个月足的其他部位脱位S93.3 2个月踝扭伤S93.4 2个月足趾扭伤S93.5 1个月踝和足毁伤(S90-S99)踝和足程度的神经毁伤S94足底外侧神经毁伤S94.0 12个月足底内侧神经损伤S94.1 12个月踝和足程度的腓深神经毁伤S94.2 3个月踝和足程度的皮觉得神经毁伤S94.3 3个月踝和足水平的多神经损伤S94.7 12个月踝和足程度的其他神经毁伤S94.8 2个月踝和足程度的血管毁伤S95 6个月踝和足程度的肌肉和肌健毁伤S96 6个月踝和足挤压伤S97 4个月踝和足创伤性切断S98 8个月累及身体多个部位的毁伤(T00-T07)累及身体多个部位的浅表毁伤T00头和颈的浅表毁伤T00.0 1个月胸并伴有腹、下背和骨盆的浅表损伤T00.1 1个月上肢多个部位的浅表损伤T00.2 1个月下肢多个部位的浅表损伤T00.3 1个月上肢和下肢多个部位的浅表毁伤T00.4 1个月其他复合部位的浅表毁伤T00.8 1个月累及身体多个部位的开放性伤口T01头和颈的开放性伤口T01.0 2个月胸并伴有腹、下背和骨盆的开放性伤口T01.1 2个月上肢多个部位的开放性伤口T01.2 2个月下肢多个部位的开放性伤口T01.3 2个月上肢和下肢多个部位的开放性伤口T01.4 2个月其他复合部位的开放性伤口T01.8 2个月累及身体多个部位的骨折T02头和颈的骨折T02.0 10个月胸并伴随腹、下背和骨盆的骨折T02.1 10个月上肢多个部位的骨折T02.2 10个月下肢多个部位的骨折T02.3 10个月上肢和下肢多个部位的骨折T02.4 10个月其他复合部位的骨折T02.8 10个月累及身体多个部位的脱位、扭伤T03头和颈的脱位、扭伤T03.0 6个月胸并伴有腹、下背和骨盆的脱位、扭伤T03.1 6个月上肢多个部位的脱位、扭伤T03.2 6个月下肢多个部位的脱位、扭伤T03.3 6个月上肢和下肢多个部位的脱位、扭伤T03.4 6个月其他复合部位的脱位、扭伤T03.8 6个月累及身体多个部位的挤压伤T04头和颈的挤压伤T04.0 1个月胸并伴有腹、腰背部和骨盆的挤压伤T04.1 3个月上肢多个部位的挤压伤T04.2 3个月下肢多个部位的挤压伤T04.3 3个月上肢和下肢多个部位的挤压伤T04.4 3个月胸并伴有腹、下背和骨盆及四肢的挤压伤T04.7 6个月其他复合部位的挤压伤T04.8 2个月累及身体多个部位的损伤(T00-T07)累及身体多个部位的创伤性切断T05双手创伤性切断T05.0 12个月一只手和另外一臂创伤性堵截T05.1 12个月双臂创伤性切断T05.2 12个月双足创伤性切断T05.3 12个月一只足和另外一腿创伤性堵截T05.4 12个月双小腿创伤性切断T05.5 12个月上肢和下肢任何组织创伤性切断T05.6 7个月躯干、四肢或身体未特指部位的毁伤(T08-T14)脊柱骨折,程度未特指T08 6个月脊柱和躯干的其他毁伤,程度未特指T09躯干浅表毁伤,程度未特指T09.0 1个月躯干开放性伤口,程度未特指T09.1 1个月躯干未特指关节和韧带的脱位、扭伤和劳损T09.2 2个月脊髓损伤T09.3 12个月躯干未特指神经、脊神经根和神经丛损伤T09.4 12个月躯干未特指肌肉和肌腱损伤T09.5 6个月躯干创伤性切断,水平未特指T09.6 6个月上肢骨折,水平未特指T10 3个月上肢的其他毁伤,程度未特指T11上肢浅表毁伤,程度未特指T11.0 1个月上肢开放性伤口,程度未特指T11.1 1个月上肢未特指关节和韧带的脱位、扭伤和劳损T11.2 2个月上肢未特指神经的损伤T11.3 6个月上肢未特指血管的毁伤T11.4 6个月上肢未特指肌肉和肌腱的毁伤T11.5 6个月上肢创伤性切断T11.6 8个月下肢骨折,水平未特指T12 5个月下肢的其他损伤,水平未特指T13下肢浅表损伤,水平未特指T13.0 1个月下肢开放性伤口,水平未特指T13.1 1个月下肢未特指关节和韧带的脱位、扭伤和劳损T13.2 2个月下肢未特指神经的损伤T13.3 6个月下肢未特指血管的损伤T13.4 6个月下肢未特指肌肉和肌腱的毁伤T13.5 6个月下肢创伤性切断T13.6 8个月通过自然腔口进入异物的效应(T15-T19)外眼异物T15角膜异物T15.0(浅层,深层)1个周,1个月结膜囊异物T15.1 0.5个月外眼其他和多处部位内异物T15.8 1个月耳内异物T16 1个月呼吸道内异物T17鼻窦内异物T17.0 1个月鼻孔内异物T17.1 1个月咽内异物T17.2 1个月喉内异物T17.3 1个月气管内异物T17.4 1个月支气管内异物T17.5 1个月呼吸道其他和多处部位内异物T17.8 4个月烧伤和腐蚀伤(T20-T32)头和颈烧伤和腐蚀伤T20一度烧伤T20.1 0.5个月二度烧伤T20.2(浅二度,深二度) 3,6个月三度烧伤T20.3 10个月一度腐蚀伤T20.5 0.5个月二度腐蚀伤T20.6(浅二度,深二度) 3,6个月三度侵蚀伤T20.7 10个月躯干烧伤和腐蚀伤T21一度烧伤T21.1 0.5个月二度烧伤T21.2(浅二度,深二度) 3,6个月三度烧伤T21.3 10个月一度腐蚀伤T21.5 0.5个月bsp;二度腐蚀伤T21.6(浅二度,深二度) 3,6个月三度腐蚀伤T21.7 10个月肩和上肢烧伤和腐蚀伤,(除外腕和手)T22一度烧伤T22.1 0.5个月二度烧伤T22.2(浅二度,深二度) 3,6个月三度烧伤T22.3 10个月一度腐蚀伤T22.5 0.5个月二度腐蚀伤T22.6(浅二度,深二度) 3,6个月三度腐蚀伤T22.7 10个月腕和手烧伤和腐蚀伤T23一度烧伤T23.1 0.5个月二度烧伤T23.2(浅二度,深二度) 3,6个月三度烧伤T23.3 10个月腕和手烧伤和侵蚀伤T23一度侵蚀伤T23.5 0.5个月二度侵蚀伤T23.6(浅二度,深二度) 3,6个月三度侵蚀伤T23.7 10个月髋和下肢烧伤和侵蚀伤,(除外踝和足)T24一度烧伤T24.1 0.5个月二度烧伤T24.2(浅二度,深二度) 3,6个月三度烧伤T24.3 10个月一度腐蚀伤T24.5 0.5个月二度侵蚀伤T24.6(浅二度,深二度,) 3,6个月三度腐蚀伤T24.7 10个月踝和足烧伤和腐蚀伤T25一度烧伤T25.1 0.5个月二度烧伤T25.2(浅二度,深二度,) 3,6个月三度烧伤T25.3 10个月一度腐蚀伤T25.5 0.5个月二度腐蚀伤T25.6(浅二度,深二度,) 3,6个月三度侵蚀伤T25.7 10个月限于眼和附器的烧伤和腐蚀伤T26眼睑和眼周区烧伤T26.0(浅二度,深二度,三度) 3,6,9个月角膜和结膜囊烧伤T26.1 6个月烧伤,伴有眼球破裂和破坏T26.2 12个月眼睑和眼周区腐蚀伤T26.5(浅二度,深二度,三度) 3,6,9个月角膜和结膜囊腐蚀伤T26.6 6个月腐蚀伤,伴有眼球破裂和破坏T26.7 12个月烧伤和腐蚀伤(T20-T32)呼吸道烧伤和腐蚀伤T27喉和气管烧伤T27.0(轻度,中度,重度) 3,6,9个月呼吸道其他部位的烧伤T27.2(轻度,中度,重度) 3,6,9个月喉和气管腐蚀伤T27.4(轻度,中度,重度) 3,6,9个月呼吸道其他部位腐蚀伤T27.6(轻度,中度,重度) 3,6,9个月其他内部器官的烧伤和腐蚀伤T28口和咽烧伤T28.0 8个月食管烧伤T28.1 8个月消化道其他部位烧伤T28.2 10个月泌尿生殖器官烧伤T28.3 12个月口和咽腐蚀伤T28.5 8个月食管侵蚀伤T28.6 8个月消化道其他部位腐蚀伤T28.7 8个月泌尿生殖器官内腐蚀伤T28.8 12个月身体多个部位的烧伤和腐蚀伤T29一度烧伤T29.1 0.5个月二度烧伤T29.2(浅二度,深二度) 3,6个月三度烧伤T29.3 10个月一度侵蚀伤T29.5 0.5个月二度侵蚀伤T29.6(浅二度,深二度) 3,6个月三度腐蚀伤T29.7 10个月烧伤和腐蚀伤,身体部位未特指T30一度烧伤T30.1 0.5个月二度烧伤T30.2(浅二度,深二度) 3,6个月。
停工留薪期如何确定,按规定可以停工留薪几个月
停工留薪期如何确定,按规定可以停工留薪几个月按照我国的劳动法的相关规定,在一些法定情形之下是属于停工留薪期的。
但是很多劳动者对于停工留薪期的相关知识不了解,比如如何确定以及它的期限是多久。
下面就让我为大家科普一下停工留薪期如何确定,按规定可以停工留薪几个月的相关知识。
按照我国的劳动法相关规定员工在工伤期间以及其他的几种法定情况下,是停止工作也能照样算工资的,也就是人们常说的停工留薪期的。
但是很多人不清楚停工留薪期的具体时间,也不知道该如何确定。
那么停工留薪期如何确定,按规定可以停工留薪几个月下面就由我为您介绍一下。
一、停工留薪期如何确定,按规定可以停工留薪几个月1、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来确定停工留薪的期限,由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来确定。
(1)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2)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
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
工伤职工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待遇,按照本章的有关规定享受伤残待遇。
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3)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
2、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做出确认结论前工伤职工享受停工留薪期的待遇。
(1)停工留薪期由用人单位根据工伤医疗机构的诊断证明,按照《停工留薪期目录》,确定工伤职工的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
(2)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未满,但经工伤医疗机构证明工伤治愈的,经劳动能力鉴定后终止停工留薪期。
工伤职工申请延长停工留薪期的,应在期满前3日内向本单位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工伤医疗机构出具的休假证明,经用人单位同意后,可以延长停工留薪期。
(3)工伤职工未在规定的时间内提出延长停工留薪期申请的,停工留薪期到期终止。
用人单位对工伤职工申请延长停工留薪期有异议的,应在接到申请后7日内向区、县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确认,用人单位未提出申请的,视为同意延长停工留薪期。
关于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时间的规定
使用说明1.本目录中的停工留薪期是针对身体的不同部位遭受原发性损伤后,进行治疗和恢复所需要的时间。
2.伤害部位按国际疾病分类(ICD-10)中的损伤类型,分为头部损伤;颈部损伤;胸部损伤;腹部、腰背部、腰椎和骨盆损伤;肩和上臂损伤;肘和前臂损伤;腕和手损伤;髋和大腿损伤;膝和小腿损伤;踝和足损伤;身体多部位损伤;躯干、四肢或未特指部位损伤;异物滞留;烧伤和腐蚀伤,冻伤等十五类,共列伤害部位441条。
各伤害部位编码是按ICD-10中的编码进行编排。
职业病分列七类,61种常见职业病,各类中毒51种。
有些临床发病较少职业病种未列其中,可根据职业病专家的意见确定停工留薪期。
3.每一部位的损伤基本上均按浅表损伤,开放性伤口,骨折,关节脱位和韧带的损伤、扭伤,神经和十脊髓损伤,血管损伤,内部器官损伤,肌肉和肌腱损伤,挤压伤和切断伤划分。
4.浅表损伤包括:(1)擦伤;(2)挫伤(包括青肿和血肿);(3)浅表异物所致的损伤不伴有大的开放性伤口。
5.开放性伤口包括:(1)动物咬伤;(2)切割伤;(3)撕裂伤;(4)穿刺伤。
6.骨折包括:(1)闭合性骨折(粉碎型、压缩型、掀起型、裂缝型、青枝型、嵌入型、线型、行军型、单纯型、骨骺滑脱型、螺旋型);(2)开放性骨折(哆开型、感染型、枪弹型、穿刺型)。
7.脱位、扭伤包括:关节(囊)以及韧带的(1)撕脱;(2)撕裂伤;(3)扭伤;(4)创伤性(关节积血、破裂、不全脱位、撕裂)。
8.神经和脊髓损伤包括:(1)脊髓的完全性或不完全性损伤;(2)神经损伤;(3)创伤性(神经切断、脊髓出血、麻痹、截瘫、四肢瘫)。
9.血管损伤包括:(1)撕脱;(2)切割伤;(3)撕裂伤;(4)创伤性(动脉瘤或瘘、动脉血肿、破裂)。
10.肌肉和肌腱损伤包括:(1)撕脱;(2)切割伤;(3)撕裂伤;(4)创伤性破裂。
11.本目录是指治疗各种原发性损伤所需的时间,不与各种后遗症相对应。
各种原发性损伤造成的后遗症,是损伤造成的后果。
天津市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分类目录
《天津市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分类目录》(试行)使用说明津劳办[2003]449号1、本目录中的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是针对身体不同部位遭受原发性损伤后,进行治疗和恢复所需要的时间。
2、伤害部位按国际疾病分类(ICD-10)中的损伤类型,分为头部损伤;颈部损伤;胸部损伤;腹部、腰背部、腰椎和骨盆损伤;肩和上臂损伤;肘和前臂损伤;腕和手损伤;髋和大腿损伤;膝和小腿损伤;踝和足损伤;身体多部位损伤;躯干、四肢或未特指部位损伤;异物滞留;烧伤和化学灼伤;冻伤等十五类,共列伤害部位441条。
各伤害部位编码是按ICD-10中的编码进行编排。
职业病分列七类,61种常见职业病,各类中毒51种。
有些临床发病较少职业病种未列其中,可根据职业病专家的意见确定停工留薪期。
3、每一部位的损伤基本上均按浅表损伤,开放性伤口,骨折,关节脱位和韧带的损伤,神经损伤,血管损伤,内部器官损伤,肌肉和肌腱损伤,挤压伤和切断伤划分。
4、浅表损伤包括:⑴擦伤;⑵挫伤(包括青肿和血肿);⑶浅表异物所致的损伤不伴有大的开放性伤口。
5、开放性伤口包括:⑴穿刺伤;⑵切割伤;⑶撕裂伤;⑷动物咬伤。
6、骨折包括:⑴闭合性骨折(粉碎型、压缩型、青枝型、嵌入型、线型、单纯型、螺旋型);⑵开放性骨折(哆开型、感染型、枪弹型、穿刺型)。
7、脱位、扭伤包括:关节(囊)以及韧带的⑴撕脱;⑵撕裂伤;⑶扭伤;⑷创伤性(关节积血、破裂、不全脱位、撕裂)。
8、神经和脊髓损伤包括:⑴脊髓的完全性或不完全性损伤;⑵神经损伤;⑶创伤性(神经切断、脊髓出血、麻痹、截瘫、四肢瘫)。
9、血管损伤包括:⑴切割伤;⑵撕裂伤。
10、肌肉和肌腱损伤包括:⑴撕脱;⑵切割伤;⑶撕裂伤;⑷创伤性破裂。
11、各伤害部位遭受原发性损伤后,有引起感染及并发症的,在原工伤停工留薪期的基础上根据签订服务协议医疗机构的诊断证明,增加两个月作为该伤害部位的工伤停工留薪期。
12、本目录是指治疗各种原发性损伤所需的时间,不与各种后遗症相对应。
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管理规定
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管理规定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管理规定[2006-11-7 8:16:00] [打印] [关闭窗口]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是指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后,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继续享受原工资福利待遇的期限。
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的,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后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12个月。
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满,伤情尚未稳定或未痊愈,不能恢复工作仍需治疗的,应在期满前5个工作日内向本单位提出延长停工留薪期的书面申请,并提交协议医疗机构出具的休假证明。
用人单位同意后,可以延长停工留薪期。
(劳动保障科)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的确义2007年6月15日作者:中国劳动人事网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编辑:nelson 出处:本文已被浏览 1186 次停工留薪期待遇问题是由《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的。
但内容比较抽象和具体,全国各地对这个问题的具体操作方法都有不同。
《上海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规定:工伤人员的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
在此期限内停工留薪期的时间由治疗工伤的医疗机构确定。
《北京市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管理办法》规定:工伤职工应及时将工伤医疗机构出具的诊断证明或者休假证明报送给所在单位。
由用人单位根据工伤医疗机构的诊断证明,按照《停工留薪期目录》,确定工伤职工的停工留薪期,并书面通知工伤职工本人。
《江苏首关于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规定:工伤职工的停工留薪期,应当凭职工就诊的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出具的休假证明确定.停工留薪期超过12个月的,需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
《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规定:职工因工伤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停工留薪期按照医疗终结期规定,由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最长不超过二十四个月。
《天津市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管理办法》规定: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由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根据《天津市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分类目录》与医疗机构出具的诊断证明确认。
天津市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分类目录
12月
上臂水平的桡神经损伤S44.2
2月
12月
上臂水平的其他神经损伤S44.8
1.5月
12月
肩和上臂损伤(S40—S49)
肩和上臂的血管损伤S45
1月
6月
肩和上臂的肌肉和肌腱损伤S46
1月
6月
肩和上臂挤压伤S47
0.5月
1月
肩和上臂创伤性切断S48
肩关节处创伤性切断
2月
6—12月
肩和肘之间水平的创伤性切断
1月
5—8月
副神经损伤S04.7
1月
5—8月
其他颅神经损伤S04.8
1月
5—8月
眼和眶的损伤S05
结膜和角膜擦伤(深层)S05.0
0.5月
0
眼球和眶组织挫伤S05.1
1月
5月
眼撕裂伤和破裂,伴有眼内组织脱出或缺失S05.2
1月
6月
眼撕裂伤和破裂,不伴有眼内组织脱出或缺失S05.3
1月
4月
眶穿透性伤口,伴有或不伴有异物S05.4
2月
头部多发性损伤S09.7
2月
4月
颈部损伤(S10——S19)
颈部浅表损伤S10
0.5月
0
颈部开放性伤口S11
0.5月
1月
颈部骨折S12
第一颈椎骨折S12.0
2月
4月
第二颈椎骨折S12.1
2月
4月
颈部脊柱多发性骨折S12.7
2月
6月
颈部其他部位的骨折S12.8
1月
3月
颈部水平的关节和韧带脱位、扭伤S13
1月
4月
第一掌骨骨折S62.2
1月
河北省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分类目录(职业病)
恢复期
6月
6月
6月 6月
6月
6月
6月
6月
(不含视神经损害)
6月(不含脑部损伤) 3月
6月
6月
6月 6月
6月 1月 2月 3月 3月 3月 6月 6月
1月 6月 6月
6月
6月
2月
6月
3月
3月
2月
(不含脑部损害) (不含脑部损害)
3月 6月 3月 6月 3月 6月 1月 1月 10月 9月 1月 1—2月
轻度 重度 轻度 重度
10—30天 30—60天 7—15天 30—60天 7—15天 15—30天 30—60天 7—15天 15—30天 30—60天 30天 60天 90天 1月 2月 3月 7—15天 15—30天 30—60天 7—15天 20—30天 7—15天 15—30天 30—60天 15—30天 30—60天 7—14天 20—30天 1月 2月 3月 1月 2月 3月 1月 2月 3月 7天 1月 2月 2月 3月 15天 1—2月 15—30天 30—60天
不稳定期
1月 1月 1疗程 6月 1疗程 1月 2月 1疗程 7—14天 3月 1月 3月 6月 7—14天 1月 3月(不含合并肾衰) 1月 3月 6月 3月 6月 15—30天 3月 3月 6月 2月 4月 3月 6月 2月 4月 3月 6月 7—14天 14—30天 30—60天 7—14天 30—60天 30天 30—60天 60—90天
河北省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分类目录(职业病)
职业病种类
尘肺合并感染 尘肺合并脏器功能不全 尘肺合并肿瘤 尘肺合并活动性肺结核 康复性治疗 外照射慢性放射性病 放射性肿瘤 急性铅中毒 铅及其化合物 中毒(不包括 四乙基铅) 慢性铅中毒 一度 二度 重度 轻度 重度 轻度 中度 重度 轻度 中度 重度 轻度 中度 重度 轻度 重度 轻度 重度 轻度 重度 轻度 重度 轻度 重度 轻度 重度 轻度 重度 轻度 中度 重度 轻度 重度 轻度 中度 重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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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 毒
天津市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分类目录(职业病)
二甲苯 职业病种类
中毒
慢性二甲苯
中毒
正乙烷 中毒
慢性正乙烷 中毒
急性溶剂汽油 中毒
汽油中毒 慢性溶剂汽油 中毒
一甲胺中 急性一甲胺
毒
中毒
有机氟聚 急性有机氟
合物中毒
中毒
二氯乙烷 急性1、2—氯
中毒
乙烷中毒
四氯化碳 急性四氯化碳
中毒
中毒
氯乙烯 中毒
急性氯乙烯 中毒
重度
职业
病 职业性急性变态反应性
轻度
肺泡炎
重度
不稳定期
20—30天 1月 2月 3月 1月 2月 3月 1月 2月 3月 15天 1月 2月 2月
3月
15天
1月
15—30天
30—60天
恢复期
3月 6月 3月 6月 3月 6月
1月 10月 9月 1月 1—2月
第6页
中毒
有机锡 急性三烷基锡
中毒
中毒
羰基镍 中毒
急性羰基镍 中毒
苯中毒
急性苯中毒 慢性苯中毒
中
急性甲苯中毒
毒 甲苯中毒
慢性甲苯中毒
二甲苯 中毒
急性二甲苯 中毒
慢性二甲苯 中毒
重度
轻度 重度
轻度
重度
轻度
重度
轻度 重度 轻度 中度 重度 轻度 中度 重度 轻度 重度 轻度 中度 重度 轻度 重度 轻度 中度 重度 轻度 重度 轻度
第2页
恢复期
6月
3月 (不含溶血肾衰) (不含视神经损害)
(不含高压氧治疗)
天津市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分类目录(职业病)
职业病种类
一氧化碳 急性一氧化碳
中毒
中毒
二硫化碳 慢性二硫化碳
中毒
中毒
磷化氢、 磷化锌、 磷化铝中
毒
急性磷化氢 中毒
氰及腈类 化合物 中毒
急性丙烯腈 中毒
四乙基铅 急性四乙基铅
中毒
3月 2月
(不含脑部损害)
第5页
中 毒
天津市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分类目录(职业病)
职业病种类
拟除虫菊
酯类中毒
重度
职业性 化学性皮 皮肤病 肤灼伤
轻度 中度 重度
轻度
化学性眼
职 部灼伤
中度 重度
业
轻度
性
电光性眼 炎
中度
眼
重度
病 职业性白
内障
轻度 中度
重度
职业性 肿瘤
膀胱癌 肝血管肉瘤
轻度
其他
职业性哮喘
不稳定期
30—60天
2月 3月
15—30天
30—60天
15—30天
30—60天
15—30天 60天
7—14天 30—60天
60天 7—14天 15—30天
30天 15—30天
3月 3月 3月 6月 15—30天 3月 3月 3月 6月 15—30天 2月 2月
第3页
恢复期
6月 (不含脑部损害)
3月
6月 6月
第4页
恢复期
6月 3月
6月 1月 2月 3月 3月 3月 6月
(不含肝脏损害)
1月 6月 6月
6月
6月
天津市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分类目录(职业病)
中
毒
职业病种类
不稳定期
恢复期
苯胺类 苯的氨基硝基
中毒
化学物中毒
中度
20—30天
重度
30—60天
2月
轻度
1—2月
三硝基甲 慢性三硝基甲
苯中毒
苯中毒
中度
3月
重度
甲醇中毒 急性甲醇中毒
二氧化硫 急性二氧化硫
中毒
中毒
中 毒 光气中毒 急性光气中毒
氨气中毒 急性氨气中毒
偏二甲基 急性偏二甲基
肼中毒
肼中毒
氮氧化合 急性氮氧化合
物中毒
物中毒
一氧化碳 急性一氧 重度 轻度 中度 重度 轻度 重度 轻度 重度 轻度 中度 重度 轻度 重度 轻度 中度 重度 轻度 中度 重度 轻度 中度 重度 轻度 重度 轻度 中度 重度 轻度
不稳定期
4月 6月 1月 3月 15—30天 30—60天 1月 2月 3月 7—15天 15—30天 60天 3—7天 7—15天 15—30天 1月 2月 15—30天 30—60天 7—15天 30天 1月 3月 6月 15—30天 30—60天 1—2月 3—6月 7—15天 15—30天 1—2月 3—6月 7—14天
慢性氯乙烯 中毒
三氯乙烯 急性三氯乙烯
中毒
中毒
氯丙烯 中毒
慢性氯丙烯 中毒
急性氯丁二烯
中 毒
氯丁二烯 中毒
中毒
慢性氯丁二烯 中毒
苯胺类 苯的氨基硝基
中毒
化学物中毒
中度 重度 轻度 重度 轻度 重度 轻度 中度 重度 轻度 中度 重度 轻度 中度 重度 轻度 重度 轻度 重度 轻度 重度 轻度 中度 重度 轻度 重度 轻度 重度 轻度 重度 轻度 重度 轻度
不稳定期
6月 7—14天 14—30天 30—60天 7—14天 30—60天
30天 30—60天 60—90天
2月 3月 30—60天 3月 10—30天 30—60天 3月 7—15天 15—60天 10—20天 20—30天 30—60天 10—30天 30—60天 60—90天 10—30天 30—60天 60—90天 10—30天 3月 10—30天 30—60天 60—90天 7—15天
重度
轻度 急性铅中毒
重度
轻度
慢性铅中毒
中度
重度
轻度
急性汞中毒
中度
重度
轻度
慢性汞中毒
中度
重度
轻度 慢性锰中毒
重度
轻度 急性镉中毒
重度
轻度 慢性镉中毒
重度
轻度 急性铍中毒
重度
轻度 慢性铍中毒
重度
轻度 急性铊中毒
重度
轻度 慢性铊中毒
不稳定期
1月 1月 1 疗程 6月
1月 2月 1 疗程 7—14天 3月 1月 3月 6月 7—14天 1月 3月 1月 3月 6月 3月 6月 15—30天 3月 3月 6月 2月 4月 3月 6月 2月 4月 3月
天津市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分类目录(职业病)
职业病种类
尘肺合并症
放射性疾病
铅及其化 合物中毒 (不包括 四乙基
铅)
汞及其化 合物中毒
锰及其化 合物中毒
中 毒 镉及其化
合物中毒
铍病
铊及其化 合物中毒
尘肺合并感染
尘肺合并脏器功能不全
尘肺合并肿瘤
尘肺合并活动性肺结核
康复性治疗
外照射慢性放 一度
射性病
二度
放射性肿瘤
6月
6月
轻度 酚中毒 急性酚中毒
重度
10—30天 30—60天
五氯酚 (钠)中
毒
急性五氯酚 (钠)中毒
轻度 重度
7—15天 30—60天
轻度
甲醛中毒 急性甲醛中毒 中度
重度
轻度
硫酸二甲 急性硫酸二甲
酯中毒
酯中毒
中度
重度
轻度
丙烯酰胺 慢性丙烯酰胺
中毒
中毒
中度
重度
轻度
二甲基甲 急性二甲基甲 酰胺中毒 酰胺中毒
中度
重度
轻度
有机磷类 急性有机磷类
中毒
中毒
中
中度 重度
毒 氨基甲酸 急性氨基甲酸 轻度
酯类中毒 酯类中毒
重度
轻度
杀虫脒 急性杀虫脒
中毒
中毒
中度
重度
溴甲烷 急性溴甲烷
轻度
中毒
中毒
重度
拟除虫菊
轻度
酯类中毒
7—15天 15—30天 30—60天 7—15天 15—30天 30—60天
30天 60天 90天 1月 2月 3月 7—15天 15—30天 30—60天 7—15天 20—30天 7—15天 15—30天 30—60天 15—30天 30—60天 7—14天
第1页
恢复期
1 疗程 6月
6月 (不含合并肾衰)
6月 6月 6月 6月
天津市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分类目录(职业病)
铊合及物其中化毒职业病种类
慢性铊中毒
钡及其化 合物中毒
急性钡中毒
钒及其化 合物中毒
急性钒中毒
磷及其化 合物中毒
急性磷中毒
砷及其化 合物中毒
砷化氢 中毒
慢性砷中毒
急性砷化氢 中毒
氯气中毒 急性氯气中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