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事故罪的界定标准(2017最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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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事故罪的立案标准

医疗事故罪的立案标准

医疗事故罪的立案标准医疗事故罪是指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因过失、疏忽或违反规定,致使病人受到重大损害或死亡的行为,构成刑事责任的行为。

医疗事故罪的立案标准是指对医疗事故罪案件的受理条件和立案标准。

下面将就医疗事故罪的立案标准进行详细介绍。

首先,医疗事故罪的立案标准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一是病人受到重大损害或死亡;二是医务人员的过失、疏忽或违反规定是直接原因;三是医务人员应当对病人的损害负刑事责任。

只有符合以上三个条件,才能构成医疗事故罪的立案标准。

其次,对于医疗事故罪案件的受理条件,主要有以下几点,一是要有病人受到重大损害或死亡的事实依据;二是要有医务人员的过失、疏忽或违反规定的证据;三是要有医务人员应当对病人的损害负刑事责任的证据。

只有在具备了上述受理条件的情况下,才能对医疗事故罪案件进行立案审查。

再次,医疗事故罪的立案标准还需要考虑医务人员的过失、疏忽或违反规定的程度。

一般来说,医务人员的过失、疏忽或违反规定必须达到一定的程度才能构成医疗事故罪。

对于轻微过失或疏忽,并不一定构成医疗事故罪,只有在过失、疏忽或违反规定的程度达到一定程度,才能构成医疗事故罪的立案标准。

最后,对于医疗事故罪案件的处理,应当依法严格审查,确保案件的公正、公平处理。

对于符合医疗事故罪的立案标准的案件,应当依法追究医务人员的刑事责任,维护病人的合法权益。

同时,也要保护医务人员的合法权益,避免对医务人员的误判和冤枉。

综上所述,医疗事故罪的立案标准是对医疗事故罪案件受理条件和立案标准的规定。

在处理医疗事故罪案件时,应当严格依法审查,确保案件的公正、公平处理,维护病人和医务人员的合法权益。

希望相关部门能够加强对医疗事故罪案件的立案审查,确保医疗事故罪案件的依法处理,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医疗过错的认定标准(2017最新)

医疗过错的认定标准(2017最新)

遇到医疗纠纷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医疗过错的认定标准(2017最新)长期以来,医疗责任的认定一直是我国民法学界讨论的焦点,而医疗过错的存在与否又是认定医疗责任的关键。

本文拟对认定医疗过错的判断标准、参考因素以及患者承诺对认定医方过错的影响等相关问题展开讨论,以求抛砖引玉。

一、医疗过错的判断标准-医疗水准医疗过错,属于过错的一种。

对过错的判断,在学理上有新旧过失理论之区分。

所谓旧过失理论,乃是将过失与故意相提并论,认为过失与故意同属应加责罚的行为人的主观恶意。

故意为积极的恶意,过失为消极的恶意。

若行为与结果间有相当因果关系,而行为人对于结果的发生,有预见的可能,并应预见而未预见或者说应注意而未注意的,即应负过失责任。

新过失理论,则认为过失不仅指应加责罚的心理状态,还应就行为的客观状态是否适当加以斟酌判断。

即除行为与结果之因果关系及预见可能性之外,尚须就行为在客观上有无过错,加以审认。

具体医疗过错而言,判断医方有无过错,应就医方是否已尽客观上的注意义务为标准,亦即应就是否采取避免结果发生的适当措施而判断。

基于新过失理论的合理性,该理论得到了广泛的确认。

这就要求在讨论医疗过错的认定时,首先要对医疗行为所存在的特殊判断标准予以准确认识。

这个标准就是医疗水准”。

即,医师在进行医疗行为时,其学识、注意程度,技术以及态度均应符合具有一般医疗专业水准的医师于同一情况下所应遵循的标准。

日本有判决认为,医疗水准是一种已具备专家相应能力的医师,尽其钻研义务、转诊义务、说明、劝告义务的一个前提标准。

以医疗水准”作为判断医疗纠纷中医师或医院过错的标准,已是日本学说及审判实务上的共同见解。

东京高等裁判所 1988年3月11日曾有判决论及:依《日本医师法)第1条之规定,医师由于其职司医疗及保健指导,对于公共卫生之促进寄予作用,从而达到确保国民健康生活之目的。

因此,当其在诊察、指令之时,自应被要求参照其业务性质,履行基于防止危险上,以实验为必要之最完善之注意义务。

如何判断医疗事故分级标准(2017最新)

如何判断医疗事故分级标准(2017最新)

遇到民法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如何判断医疗事故分级标准(2017最新)为了科学划分医疗事故等级,正确处理医疗事故争议,保护患者和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的合法权益,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制定本标准。

专家鉴定组在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卫生行政部门在判定重大医疗过失行为是否为医疗事故或医疗事故争议双方当事人在协商解决医疗事故争议时,应当按照本标准确定的基本原则和实际情况具体判定医疗事故的等级。

本标准例举的情形是医疗事故中常见的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后果。

本标准中医疗事故一级乙等至三级戊等对应伤残等级一至十级。

一、一级医疗事故系指造成患者死亡、重度残疾。

(一)一级甲等医疗事故:死亡。

(二)一级乙等医疗事故:重要器官缺失或功能完全丧失,其他器官不能代偿,存在特殊医疗依赖,生活完全不能自理。

例如造成患者下列情形之一的:1、植物人状态;2、极重度智能障碍;3、临床判定不能恢复的昏迷;4、临床判定自主呼吸功能完全丧失,不能恢复,靠呼吸机维持;5、四肢瘫,肌力0级,临床判定不能恢复。

二、二级医疗事故系指造成患者中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严重功能障碍。

(一)二级甲等医疗事故:器官缺失或功能完全丧失,其他器官不能代偿,可能存在特殊医疗依赖,或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

例如造成患者下列情形之一的:1、双眼球摘除或双眼经客观检查证实无光感;2、小肠缺失90%以上,功能完全丧失;3、双侧有功能肾脏缺失或孤立有功能肾缺失,用透析替代治疗;4、四肢肌力Ⅱ级(二级)以下(含Ⅱ级),临床判定不能恢复;5、上肢一侧腕上缺失或一侧手功能完全丧失,不能装配假肢,伴下肢双膝以上缺失。

(二)二级乙等医疗事故:存在器官缺失、严重缺损、严重畸形情形之一,有严重功能障碍,可能存在特殊医疗依赖,或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

例如造成患者下列情形之一的:1、重度智能障碍;2、单眼球摘除或经客观检查证实无光感,另眼球结构损伤,闪光视觉诱发电位(VEp)p100波潜时延长>160ms(毫秒),矫正视力<0.02,视野半径<5°;:∙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与童养媳发生性关系致其怀孕是否已构/w/mf/528867.html∙遗嘱的分类_多份遗嘱相抵触时怎么办/w/mf/528865.html∙民事义务的特点及其分类/w/mf/528862.html∙离婚时确定子女抚养总的原则/w/mf/528860.html∙共同死亡的继承原则_如何进行继承/w/mf/528859.html∙离婚常识:登记离婚要符合哪些条件/w/mf/528856.html∙财政部关于外国政府贷款项目财政担保有关问题的通知/w/mf/528855.html∙遗赠扶养协议违约的形式_违约有什么后果/w/mf/528853.html∙太原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转发省发改委“关于进一步做好招标公告发布工作 /w/mf/528851.html∙浅谈诚实信用原则在合同法中的适用/w/mf/528849.html∙涉外继承的处理_涉外继承有哪些程序/w/mf/528847.html∙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国务院有关部门实施招标投标活动行政监督的职责 /w/mf/528845.html ∙怎么进行房屋产权过户_房屋继承的变更手续如何/w/mf/528842.html∙商场禁带饮料遭疑律师称不符合民法公平原则/w/mf/528840.html∙什么是公序良俗 /w/mf/528839.html∙遗嘱公证需要注意什么_公证遗嘱能否撤销/w/mf/528836.html∙莫旗法院审结一起子女抚养纠纷案同居纠纷/w/mf/528834.html∙云南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行业协会关于举办云南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从业人员业 /w/mf/528833.html ∙“小三”生子父亲拒付抚养费法院妥调息纠纷/w/mf/528831.html∙什么情况下丧失继承权_放弃继承权什么时候生效/w/mf/528829.html∙女子执意生下脑瘫儿引发抚养费官司/w/mf/528826.html∙医疗纠纷民事诉讼归责原则/w/mf/528824.html∙法定继承人包括哪些人_私生子是法定继承人吗/w/mf/528823.html∙关于以价格招标方式发行2018年第十三期央行票据的公告/w/mf/528821.html∙房产继承如何办理过户_房产继承应注意哪些问题/w/mf/528819.html∙公平原则共同遵守 /w/mf/528816.html ∙法院调解的原则 /w/mf/528814.html∙职工打工期间死亡工伤死亡赔偿金可作为遗产继承吗/w/mf/528812.html∙合同附随义务概念的明晰/w/mf/528811.html∙加州什么时候无需再支付子女抚养费(childsupport)/w/mf/528808.html∙有哪些形式的遗嘱_不同形式的遗嘱区别是什么/w/mf/528807.html∙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第二审判决改变第一审判决认定的罪名后能否加重附加刑 /w/mf/528805.html∙财政部关于规范地方财政担保行为的通知/w/mf/528803.html∙如何交纳离婚诉讼费用/w/mf/528800.html∙遗产继承的方式有哪些_哪些人有权继承遗产/w/mf/528799.html∙离婚后孩子的抚养费如何给付/w/mf/528797.html∙房产继承的条件_房产继承的处理方式有什么/w/mf/528795.html∙五大原因并提出对策建议离婚后子女抚养费标准/w/mf/528792.html∙子女抚养费一次性付清后还可增加离婚子女抚养权归属/w/mf/528790.html∙代位继承的适用条件_有何限制/w/mf/528789.html∙释法巧调解赡养纠纷息/w/mf/528786.html∙云南省通信管理局公布我省通信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活动投诉受理机构的通知 /w/mf/528785.html∙什么情况下口头遗嘱有效_订立口头遗嘱的程序是什么/w/mf/528783.html∙法律事实与民事权利/w/mf/528781.html∙关于2018年中央国库现金管理商业银行定期存款(三期)招投标的通知 /w/mf/528779.html∙哪些情形会失去继承权_没有继承人时遗产如何分割/w/mf/528776.html∙涉外民事诉讼的管辖原则/w/mf/528775.html∙因同居而产生的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纠纷的处理原则/w/mf/528772.html∙生母和养母的遗产都可以继承吗遗产的分割方式有哪些/w/mf/528770.html∙法官悉心调解古稀老人终获赡养/w/mf/528768.html∙法律对法定继承是如何规定的_特殊法定继承有哪些/w/mf/528766.html∙民法学概述 /w/mf/528764.html∙法定继承人有哪些_非婚生子女是法定继承人吗/w/mf/528762.html∙北京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w/mf/528761.html∙儿子起诉抚养费庭前调解化坚冰/w/mf/528758.html∙遗赠扶养协议的效力_能随时撤销协议吗/w/mf/528756.html∙大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县财政局关于工商管办脱钩市场拍卖办法的通知 /w/mf/528754.html ∙非婚生子女抚养费同居关系析产纠纷/w/mf/528752.html∙小三有继承权吗_小三的孩子有继承权吗/w/mf/528750.html∙附随义务如何解释 /w/mf/528748.html ∙可以继承的财产有哪些_不能继承的财产有哪些/w/mf/528746.html∙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认真学习和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的通知 /w/mf/528744.html∙池园司法所与与法庭成功化解抚养纠纷同居纠纷/w/mf/528742.html∙男向女索青春损失费法院判决有违“公序良俗”原则/w/mf/528740.html∙订立遗嘱需要满足哪些条件_订立遗嘱应注意哪些问题/w/mf/528738.html∙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规范指定执行/w/mf/528736.html∙我国民法的适用范围有哪些/w/mf/528734.html∙遗赠扶养协议的效力_可随时撤销协议吗/w/mf/528732.html∙离婚后抚养费的范围/w/mf/528731.html∙八个子女不养老八旬老人讨公道/w/mf/528728.html∙放弃继承权何时可以提出_放弃继承权后可要求恢复吗/w/mf/528727.html∙离婚孩子抚养费的具体规定/w/mf/528725.html∙七旬老母诉讨赡养费法官即时登门妥调结/w/mf/528722.html∙股票能不能继承_如何办理股票继承手续/w/mf/528720.html∙福建省经济贸易委员会关于同意设立福建天友拍卖有限公司漳州分公司的批复 /w/mf/528718.html∙过错推定原则 /w/mf/528716.html∙虐待被继承人丧失继承权么_怎样认定虐待继承人情节严重/w/mf/528714.html∙解读民法自愿原则 /w/mf/528712.html ∙合伙人应承担什么义务/w/mf/528710.html∙什么是继承诉讼时效_提起继承诉讼的期限/w/mf/528709.html∙轮养老人无人养巡回审判解民愁/w/mf/528706.html∙申请宣告公民恢复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案释义及相关规定/w/mf/528704.html∙怎样认定口头遗嘱的效力_公证遗嘱什么情况下丧失效力/w/mf/528702.html∙养父执意断情养子含泪给钱/w/mf/528700.html∙女子起诉服刑男友支付子女抚养费法官成功调解家庭财/w/mf/528698.html∙胎儿有继承权吗_是否有权处置胎儿份额/w/mf/528696.html∙青岛市授予荣誉市民称号办法/w/mf/528695.html∙设立遗嘱信托的注意事项_遗嘱信托处理程序/w/mf/528693.html∙哪些人是老年人的赡养人/w/mf/528690.html∙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涉外离婚诉讼中子女归谁抚养问题如何/w/mf/528688.html∙代位继承人有哪些_法律如何规定代位继承的条件/w/mf/528687.html∙离婚后孩子的抚养费如何计算/w/mf/528684.html∙子女抚养费增加如何确定数额/w/mf/528683.html∙怎么处理法定继承遗产纠纷_怎么处理遗赠继承纠纷/w/mf/528681.html∙意思自治原则在遗产继承中的体现/w/mf/528678.html∙女子未婚生女向男友讨要20万抚养费孩子抚养费标准/w/mf/528676.html∙分割遗产应遵循的原则_继承遗产要注意哪些问题/w/mf/528674.html∙民法主要解决哪些问题/w/mf/528672.html∙罗山法院巡回法庭成功调解一起16年赡养纠纷/w/mf/528671.html∙受遗赠权和遗嘱继承权_两者区别是什么/w/mf/528669.html。

医疗事故罪立案标准

医疗事故罪立案标准

医疗事故罪立案标准医疗事故罪是指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因过失或者违法行为,致使患者死亡、重伤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行为。

医疗事故罪的立案标准是指在什么情况下,医疗事故可以构成刑事犯罪,需要司法机关介入调查并追究医务人员的刑事责任。

根据我国《刑法》和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医疗事故罪的立案标准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医疗事故罪的立案标准之一是医务人员的过失行为。

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由于疏忽大意、操作不当、诊断错误等原因,导致患者死亡、重伤或其他严重后果的行为,可以构成医疗事故罪。

例如,医生在手术中因操作失误导致患者死亡,护士在输液过程中由于疏忽大意导致患者发生严重过敏反应等情况都可以构成医疗事故罪。

其次,医疗事故罪的立案标准还包括医务人员的违法行为。

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违反法律法规,采取违法行为导致患者死亡、重伤或其他严重后果的行为,同样可以构成医疗事故罪。

例如,医生在没有取得相关资质的情况下进行手术操作,护士在未经许可的情况下擅自更改患者的药物用量等行为都属于医疗事故罪的违法行为。

此外,医疗事故罪的立案标准还包括医务人员的故意行为。

虽然医疗事故罪主要是指因过失或违法行为导致的医疗事故,但在特定情况下,医务人员的故意行为也可以构成医疗事故罪。

例如,医生出于个人恶意,在手术中故意伤害患者,护士在注射药物时故意使用有毒药物等行为都可以构成医疗事故罪。

总的来说,医疗事故罪的立案标准主要包括医务人员的过失、违法和故意行为。

在具体案件中,需要综合考虑医务人员的行为、患者的损害后果、医疗行为的规范标准等因素,综合判断是否构成医疗事故罪,并依法追究医务人员的刑事责任。

希望医务人员能够严格遵守医疗行为规范,提高医疗质量,避免医疗事故的发生,保障患者的生命安全和健康。

医疗事故的赔偿标准(2017年最新版)

医疗事故的赔偿标准(2017年最新版)

遇到医疗纠纷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医疗事故的赔偿标准(2017年最新版)现在的医患关系可以用“人为刀俎我为鱼肉”来形容,这主要是因为医生少而患者多,而且这少数的医生处于优势地位,而患者处于弱势地位。

不过就算患者再弱势,在发生事故后也知道拿起法律的武器维护自己的权益,而且他们最为关注的便是赔偿,具体医疗事故的赔偿标准下文会告诉每一个可能会遇到医疗事故的患者或家属。

医疗事故可以分成两类,即责任事故和技术事故,前者是指医务人员因玩忽职守,不遵守规章制度或诊疗护理常规等失职行为引起的事故,后者是指医务人员因技术水平,经验限制等技术过失所引起的事故。

根据给病员直接造成损害的程度的不同,医疗事故又分为三级:一级医疗事故,结果造成病员死亡,其中完全因医务人员过失的,属一级甲等医疗事故;因病员病情严重,医务人员过失等多种原因的,属一级乙等医疗事故。

二级医疗事故,结果是造成病员严重残疾或者严重功能障碍的。

三级医疗事故,结果是造成病员残废或者功能障碍的。

目前,对诊疗护理工作中的下列情形,认定不属于医疗事故:(一)诊疗护理虽有过失,但未造成病员死亡、残废或功能障碍的;(二)由于病情或病员体质特殊而发生不可预见,不能防范的不良后果的;(三)发生难以避免的并发症;(四)由于病员及其家属不配合诊治而造成不良后果的。

一旦发生医疗纠纷,病员及其家属有权在发生事故或事件不良后果发生后一年之内提出医疗事故或者事件的鉴定,进行完医疗事故鉴定后,病因或家属便可凭着医疗事故鉴定书以及相关证据向医院索赔。

具体索赔是项目和标准为:(一)医疗费:按照医疗事故对患者造成的人身损害进行治疗所发生的医疗费用计算,凭据支付,但不包括原发病医疗费用。

结案后确实需要继续治疗的,按照基本医疗费用支付。

(二)误工费:患者有固定收入的,按照本人因误工减少的固定收入计算,对收入高于医疗事故发生地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3倍以上的,按照3倍计算;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计算。

医疗事故鉴定的规定(2017年最新版)

医疗事故鉴定的规定(2017年最新版)

遇到医疗纠纷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医疗事故鉴定的规定(2017年最新版)1、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重要性医疗事故鉴定结论是确定医疗纠纷赔偿的核心依据,医疗事故鉴定是处理医疗纠纷最重要的环节,绝大部分医疗案件,如果确定为医疗事故或在医疗行为中医疗机构有过错,患者就能够获得赔偿,反之患者就很难获得赔偿。

对于医疗机构来说,确定为医疗事故的案件,医疗机构不仅要承担赔偿责任,而且要承担行政责任,对医院及负有责任的医务人员都有很大的影响,故医患双方都应当高度重视。

2、医疗事故鉴定的时效时效为一年,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损害结果发生后一年。

如患者死亡的,为死亡后一年内应当提出鉴定申请;如损害结果在多年后发现,自发现后起算一年,但超过20年的法院将不保护,鉴定亦没有实质意义。

3、那些当事人和机构可以提出医疗事故技术鉴定?1) 法院委托;2) 卫生行政部门移交;3) 患者本人;4) 死亡患者的近亲属,顺序为:①配偶②子女、父母③兄弟姐妹;5) 医疗机构4、哪些情况下医学会不予受理医疗事故技术鉴定?1) 当事人一方直接向医学会提出鉴定申请的;2) 医疗事故争议涉及多个医疗机构,其中一所医疗机构所在地的医学会已经受理的;3) 医疗事故争议已经人民法院调解达成协议或判决的;4) 当事人已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的(司法机关委托的除外);5) 非法行医造成患者身体健康损害的;6) 卫生部规定的其他情形。

5、山东省医疗事故鉴定费用是多少?市级医疗事故鉴定费为2500元,省级为5000元。

6、医疗事故鉴定费用由谁预缴付?1) 双方当事人共同委托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由双方当事人协商预先缴纳鉴定费;2) 卫生行政部门移交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由提出医疗事故争议处理的当事人预先缴纳鉴定费;3) 卫生行政部门接到医疗机构关于重大医疗过失行为的报告后,对需要移交医学会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鉴定费由医疗机构支付;4) 法院首次委托鉴定的,由医疗机构缴付;5) 对首次鉴定不服,再次申请鉴定的,由申请再次鉴定人缴付;6) 经鉴定属于医疗事故的,鉴定费由医疗机构支付;经鉴定不属于医疗事故的,鉴定费由提出医疗事故争议处理申请的当事人支付。

什么叫医疗事故罪

什么叫医疗事故罪

求知若饥,虚心若愚。

什么叫医疗事故罪什么叫医疗事故罪一、什么叫医疗事故罪依据《刑法》的规定,医疗事故罪,是指医务人员由于严峻不负责任,造成就诊人死亡或者严峻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行为。

医疗事故罪的构成要件:1、侵害的客体是国家正常的医疗秩序,即国家对医疗工作进行管理活动的正常状态和公民的健康、生命权。

2、客观方面表现为严峻不负责任,造成就诊人员死亡或严峻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

严峻不负责任,是指医务人员在诊疗护理过程中,违反规章制度与诊疗护理常规,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诊疗护理职责,马虎大意,马虎草率。

其行为既可以是作为,也可以是不作为。

3、犯罪主体必需是医务人员,即直接从事诊疗护理事务的人员,包括国家、集体医疗单位的医生、护士、药剂人员,以及经主管部门批准开业的个体行医人员。

4、主观方面是过失。

二、医疗事故罪应当如何认定1、正确划清医疗事故罪与医疗技术事故的界限。

责任事故是指医务人员因违反规章制度、诊疗护理常规等失职行为所致的事故;技术事故是指医务人员因技术过失所致的事故。

技术事故一般是指医第1页/共2页学而不舍,金石可镂。

务人员因技术水平不高、缺乏临床阅历技术上的'失误所导致的事故,而不是由于严峻不负责任而导致的事故。

所以对医疗技术事故不应认定为本罪。

2、正确区分医疗事故罪与医疗意外事故的界限。

医疗意外事故是指由于医务人员不能预见或不行抗拒的缘由而导致就诊人死亡或严峻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事故。

由于行为人主观上没有过失,因此不能认定为本罪。

以上就是我们关于什么叫医疗事故罪和如何认定医疗事故罪所做的法律解答,盼望能关心大家解决相关地法律问题。

依据上文可知,医疗事故罪是指因医务人员的重大过错而造成严峻后果的犯罪行为,它的主体必需是医务人员,主观只能是过失,客观表现为严峻不负责任,所侵害的客体是国家正常的医疗秩序。

同时,以上这四大构成要件也是医疗事故罪的四大特征,这也是认定医疗事故罪的重要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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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事故罪立案标准是什么

医疗事故罪立案标准是什么

医疗事故罪立案标准是什么医务人员由于严重不负责任,造成就诊人死亡或者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应予立案追诉。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本条规定的&quot;严重不负责任&quot;:(一)擅离职守的;(二)无正当理由拒绝对危急就诊人实行必要的医疗救治的;(三)未经批准擅自开展试验性医疗的。

医疗事故是现今受到社会各界广泛关注的问题,特别是现在的医患关系处于紧张的时期,一旦出现医疗事故,就会成为社会热点。

但是,不是所有医生与患者双方出现问题都算作医疗事故罪,我国相关部门印发了有关医疗事故罪立案标准的规定,现简介如下。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一、危害公共安全案第八条 [重大责任事故案(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一)造成死亡一人以上,或者重伤三人以上;(二)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五十万元以上的;(三)发生矿山生产安全事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一百万元以上的;(四)其他造成严重后果的情形。

第九条 [强令违章冒险作业案(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二款)]强令他人违章冒险作业,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一)造成死亡一人以上,或者重伤三人以上;(二)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五十万元以上的;(三)发生矿山生产安全事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一百万元以上的;(四)其他造成严重后果的情形。

第十条 [重大劳动安全事故案(刑法第一百三十五条)]安全生产设施或者安全生产条件不符合国家规定,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一)造成死亡一人以上,或者重伤三人以上;(二)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五十万元以上的;(三)发生矿山生产安全事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一百万元以上的;(四)其他造成严重后果的情形。

▲二、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案▲三、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案▲四、侵犯财产案▲五、妨害社会管理秩序案第四十九条[妨害传染病防治案(刑法第三百三十条)]违反传染病防治法的规定,引起甲类或者按照甲类管理的传染病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一)供水单位供应的饮用水不符合国家规定的卫生标准的;(二)拒绝按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提出的卫生要求,对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污水、污物、粪便进行消毒处理的;(三)准许或者纵容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和疑似传染病病人从事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禁止从事的易使该传染病扩散的工作的;(四)拒绝执行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依照传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预防、控制措施的。

(完整版)医疗事故罪

(完整版)医疗事故罪

来源:智豪刑事律师网编辑:张智勇律师(重庆律师协会刑事委员会副主任)刑事知名律师张智勇释义医疗事故罪医疗事故罪医疗事故罪定义:医疗事故罪,是指医务人员由于严重不负责任,造成就诊人死亡或者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行为。

医疗事故罪医疗事故罪犯罪构成: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医疗单位的工作秩序,以及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利。

犯罪对象是生命健康安全正遭受病魔侵害的病人。

所以,倘若救治措施不能客观上起到控制病情发展的作用,则必然由于病情发展而引起人体健康的更大损害,直至导致伤残、功能障碍和死亡结果。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严重不负责任,造成就诊人死亡或者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行为。

具体而言,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医务人员在诊疗护理工作中有严重不负责任的行为严重不负责任,是指在诊疗护理工作中违反规章制度和诊疗护理常规。

[1]这里的规章制度,是指与保障就诊人的生命、健康安全有关的诊疗护理方面的规章制度,包括诊断、处方、麻醉、手术、输血、护理、化验、消毒、医嘱、查房等各个环节的规程、规则、守则、制度、职责要求,等等。

医疗事故案件中常见的违反规章制度的情况有:错用药物、错治病人、错报输血、错报病情、擅离职守、交接班草率、当班失职等。

诊疗护理常规,是指长期以来在诊疗护理实践中被公认的行之有效的操作习惯与惯例。

各项诊疗操作和护理,均有一定的操作规程的要求,这些规程是为了保障操作稳准,避免失误而制定的,在诊疗操作和护理工作中必须遵照执行,否则就有可能导致医疗事故的发生。

2、因严重不负责任行为导致病人严重损害身体健康或死亡的结果危害结果的大小是衡量违法行为社会危害性的大小和区分罪与非罪的客观标准,构成本罪在客观上必须要求发生了病人重伤或死亡的结果。

严重损害身体健康是指按照1987年国务院颁布的医疗事故处理办法第六条所称的二级医疗事故和三级医疗事故。

二级医疗事故,是指造成就诊人严重残疾或者严重功能障碍的;三级医疗事故是造成就诊人残废或者功能障碍的。

构成医疗事故的三个标准(2017最新)

构成医疗事故的三个标准(2017最新)

遇到医疗纠纷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构成医疗事故的三个标准(2017最新)《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对于医疗事故重新做了定义:《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二条规定,“本条例所称医疗事故,是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事故。

这里对于什么是医疗事故,造成医疗事故的主体是谁都做了明确的规定。

”根据该条例规定,符合以下三个标准的构成医疗事故:第一,主体是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

这里的“医疗机构”是指按照国务院1994年2月发布的《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资格许可证》的机构。

这里所说的“医务人员”,是指依法取得执业资格的医疗卫生专业技术人员,他们必须在医疗机构执业。

医疗事故只发生在医疗机构及其医疗人员的医疗活动中;第二,医疗事故是指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因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而发生的事故。

目前,我国颁布的医疗卫生管理方面的法律有:《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等,另外,《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等法律中也有关于卫生方面的规定;行政法规有:《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医疗机构管理条例》《血液制品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实施办法》等;部门规章有:《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全国医院工作条例》《医院工作制度》《医院工作人员职责》《医疗机构基本标准(试行)》《诊疗科目名录》《医师资格考试暂行办法》《医师执业注册暂行办法》《传统医学师承和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考试暂行办法》《关于医师执业注册中执业范围的暂行规定》《医疗机构临床用血管理办法(试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护士管理办法》等;诊疗护理规范、常规:诊疗护理规范分为广义和狭义两种,广义的是指卫生行政部门以及全国性行业学(协)会针对本行业的特点,制定的各种标准、规程,如《临床输血技术规范》《医院感染管理规范》《医院感染论断标准》《医院消毒卫生标准》《医院消毒供应验收标准》《医疗机构和治疗仪器应用规范》等,狭义的是指医疗机构制定的本机构医务人员进行医疗、护理、检验、医技诊断治疗及医用物品供应等各项工作应遵循的工作方法、步骤。

医疗事故认定标准与级别

医疗事故认定标准与级别

医疗事故认定标准与级别一、医疗事故的定义医疗事故是指在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因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事故。

医疗事故的发生可能会给患者带来严重的身心创伤,因此,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应当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诊疗规范,确保医疗过程的安全和有效。

二、医疗事故的认定标准1、主体标准:医疗事故的主体是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

只有直接从事医疗服务的人员,在从事医疗活动时才有可能成为医疗事故的主体。

2、客体标准:医疗事故的客体是患者的生命权、健康权和身体权。

医疗事故侵害的客体是患者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因此,只有当患者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受到损害时,才有可能构成医疗事故。

3、行为标准:医疗事故的行为标准是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

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从事医疗活动时,必须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诊疗规范,确保医疗过程的安全和有效。

4、后果标准:医疗事故的后果标准是造成患者人身损害。

医疗事故的后果必须是已经实际发生的人身损害,包括死亡、残疾、组织器官损伤导致功能障碍等。

三、医疗事故的级别根据对患者人身造成的损害程度,医疗事故分为四级:1、一级医疗事故:造成患者死亡或重度残疾的医疗事故,如植物人状态、极重度智能障碍、临床判定不能恢复的昏迷等。

2、二级医疗事故:造成患者中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严重功能障碍的医疗事故,如偏瘫、双目失明、两肢缺失等。

3、三级医疗事故:造成患者轻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的医疗事故,如面部中度畸形等。

4、四级医疗事故:造成患者明显人身损害的其他后果的医疗事故,如明显的人体损伤、皮肤缺损等。

四、医疗事故的认定要素1、事故方的主观过错:医疗事故的发生往往与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的过失有关。

在认定医疗事故时,应当审查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是否存在主观过错,如疏忽大意、过于自信等。

2、诊疗行为的合理性和必要性: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的诊疗行为应当符合医学科学原理和诊疗护理规范,具有合理性和必要性。

医疗事故罪的立案标准

医疗事故罪的立案标准

医疗事故罪的立案标准医疗事故罪是指医务人员在诊疗、护理活动中,因疏忽、违规操作或者技术不到位等原因,致使患者死亡、重伤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行为,构成犯罪的行为。

医疗事故罪的立案标准是指在医疗事故发生后,司法机关立案追究医务人员刑事责任的标准。

下面将从医疗事故罪的构成要件、证据要求、追诉时效等方面,对医疗事故罪的立案标准进行详细解析。

首先,医疗事故罪的构成要件是医务人员在诊疗、护理活动中,因疏忽、违规操作或者技术不到位等原因,致使患者死亡、重伤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行为。

在立案时,需要证明医务人员的行为存在过失或者违规操作,并且这种过失或者违规操作是直接导致患者死亡、重伤或其他严重后果的原因。

此外,还需要证明医务人员的行为属于过失、违规操作或技术不到位,而非正常的医疗风险和意外事件。

其次,医疗事故罪的立案还需要充分的证据支持。

证据可以包括医疗记录、医疗影像资料、医疗器械使用记录、医疗人员的证言等。

这些证据需要能够证明医务人员存在过失或者违规操作的行为,并且这种行为是直接导致患者死亡、重伤或其他严重后果的原因。

同时,还需要证明患者的死亡、重伤或其他严重后果是与医务人员的过失或者违规操作有直接的因果关系。

另外,医疗事故罪的追诉时效是指在医疗事故发生后,立案追究医务人员刑事责任的时限。

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对于医疗事故罪,追诉时效为15年。

也就是说,发生医疗事故后,患者或其家属可以在15年内向司法机关提起刑事诉讼,要求追究医务人员的刑事责任。

综上所述,医疗事故罪的立案标准包括构成要件、证据要求、追诉时效等方面。

在立案时,需要充分证明医务人员的过失或者违规操作行为,并且这种行为是直接导致患者死亡、重伤或其他严重后果的原因。

同时,还需要充分的证据支持,并在追诉时效内提起刑事诉讼。

只有符合这些立案标准,才能有效地保护患者的合法权益,维护医疗秩序,促进医务人员的规范执业和提高医疗质量。

医疗事故责任的划分标准

医疗事故责任的划分标准

医疗事故责任的划分标准根据《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暂行办法》规定,主要依据医疗过失行为在医疗事故损害后果中的责任程度。

具体分为以下四种:
1. 完全责任:医疗事故损害后果完全由医疗过失行为造成,需承担100%的责任。

2. 主要责任:医疗事故损害后果主要由医疗过失行为造成,其他因素起次要作用,需承担60%至90%的责任。

3. 次要责任:医疗事故损害后果主要由其他因素造成,医疗过失行为起次要作用,需承担20%至40%的责任。

4. 轻微责任:医疗事故损害后果绝大部分由其他因素造成,医疗过失行为起轻微作用,需承担不超过10%的责任。

请注意,实践中还存在对等责任,即医、患双方各负担50%。

责任程度的不同,对于赔偿数额的影响较大,体现了过错程度与承担责任一致的原则,比原《医疗事故处理办法》中只要鉴定为事故不考虑责任程度一律承担100%赔偿的规定更为公正、合情合理。

另外,医疗事故分为四级,具体标准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定。

以上信息仅供参考,具体划分标准和划分结果可以由相关的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进行鉴定,并根据鉴定结果进行后续处理。

医疗事故罪怎么认定

医疗事故罪怎么认定

医疗事故罪怎么认定医疗事故罪是指医务人员在医务工作中由于严重不负责任,造成就诊人死亡或者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行为。

那么,医疗事故罪怎么认定?下面就由我来告诉大家。

医疗事故罪怎么认定1、认定医疗事故罪,核心在于认定该罪的客观行为,即严重不负责任,造成就诊人死亡或者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行为。

具体来说:(1)“严重不负责任”是指:①擅离职守的;②无正当理由拒绝对危急就诊人实行必要的医疗救治的;③未经批准擅自开展试验性医疗的;④严重违反查对、复核制度的;⑤使用未经批准使用的药品、消毒药剂、医疗器械的;⑥严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及有明确规定的诊疗技术规范、常规的;⑦其他严重不负责任的情形。

(2)“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是指造成就诊人严重残疾、重伤、感染艾滋病、病毒性肝炎等难以治愈的疾病或者其他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后果。

2、认定医疗事故罪,要注意与医疗差错的相区分。

医疗差错,是指在诊疗护理工作中,医务人员虽有违反规章制度、诊疗护理常规的失职行为或技术过失,但未给就诊人造成死亡、残废、组织器官损伤导致功能障碍的不良后果的行为。

医疗差错,从产生的原因区分,可以分为医疗责任差错和医疗技术差错。

其中,医疗责任差错与医疗事故罪容易混淆,二者都表现为医务人员在诊疗护理工作中不负责任,违反规章制度或诊疗护理常规的行为。

区别在于所造成的后果不同。

前者未造成就诊人死亡、残废、组织器官损伤导致功能障碍的不良后果;后者则造成了就诊人死亡或身体健康严重损害的后果。

对于医务人员由于严重不负责任,造成医疗差错的,不能以医疗事故罪论处。

以上知识就是我对“医疗事故罪怎么认定”这个问题进行的解答,读者如果需要法律方面的帮助,欢迎去进行法律学习。

医疗事故的鉴定及标准(2017最新)

医疗事故的鉴定及标准(2017最新)

遇到民法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医疗事故的鉴定及标准(2017最新)一、医疗事故分级的法律依据我国的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办法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定。

已于2002年9月1日起施行《医疗事故分级标准(试行)》。

该规定具体规定了各种情况下的损害后果造成的医疗事故等级。

由于是对各种各样的医疗损害后果的具体规定,因此,涉及医疗各个专业,技术性比较强。

二、医疗事故分级标准法律是怎样规定医疗事故分级标准?根据我国《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的规定,按照对患者人身造成的损害程度,医疗事故分为四级:一级医疗事故:造成患者死亡、重度残疾的;二级医疗事故:造成患者中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严重功能障碍的;三级医疗事故:造成患者轻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的;四级医疗事故:造成患者明显人身损害的其他后果的。

具体分级标准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定。

另外,需要指出的是,在我国出台的医疗事故标准,例举的情形是医疗事故中常见的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后果。

并且该标准中医疗事故一级乙等至三级戊等对应伤残等级一至十级。

也就是说,如果由于患者及其家属是由于“工伤事故”来医疗机构求诊、治疗,并且发生“医疗纠纷造成伤残的”其伤残标准可以作为日后,与所在单位要求“工伤待遇”的依据和标准。

两者的鉴定标准是相同的,可以通用。

这样看来在医疗事故鉴定中“定残”等等事项对日后其他纠纷的处理都是很重要的。

当然,如果地方性法规对此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不属于医疗事故的情形医疗事故纠纷是不断增多的民事纠纷,那那些不属于医疗事故的情形?我国的《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也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属于医疗事故:(一)在紧急情况下为抢救垂危患者生命而采取紧急医学措施造成不良后果的;(二)在医疗活动中由于患者病情异常或者患者体质特殊而发生医疗意外的;(三)在现有医学科学技术条件下,发生无法预料或者不能防范的不良后果的;(四)无过错输血感染造成不良后果的;(五)因患方原因延误诊疗导致不良后果的;(六)因不可抗力造成不良后果的。

怎样才构成医疗事故

怎样才构成医疗事故

怎样才构成医疗事故
1、医疗事故的主体是合法的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
2、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违反了医疗卫生管理法律、法规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
3、医疗事故的直接行为人在诊疗护理中存在主观过失;
4、患者存在人身损害后果;
5、医疗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医疗事故罪的基本特征
1、罪侵犯的客体是就诊人的身体健康和医疗单位的正常工作秩序。

国家通过一系列法律、法规对医务工作进行严格管理,以保障医疗单位的正常工作秩序。

行为人由于严重不负责任而造成医疗事故,不仅侵害了就诊人的身体健康,而且侵害了医疗单位的正常工作秩序。

本罪的行为对象是在医疗单位接受治疗、体检的人。

2、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在医疗护理或体检的过程中严重不负责任,从而造成就诊人死亡或者严重损害了就诊人身体健康的行为。

因此,构成本罪在行为方面必须具备两个要件:
其一,行为人在医务工作中实施了严重不负责任的行为。

所谓严重不负责任,是指行为人在诊疗护理过程中,粗心大意,玩忽职守,违反规章制度和诊疗护理常规,不履行或者不正确、不及时履行医疗
护理职责。

这种行为既可以是作为,也可以是不作为,前者如手术中错配药物、错误输血等,后者如值班医生擅离职守。

其二,行为人的行为造成了就诊人死亡或者严重损害了就诊人身体健康。

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的规定,所谓严重损害,是指医务人员的失职行为造成了就诊人残废、组织器官损伤导致功能阻碍等情形。

当然,行为人严重不负责任的行为与上述特定结果之间必须存在因果关系,才能成立本罪,否则不能要求行为人承担此种责任。

3、本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必须是医务人员。

判断医疗事故罪的标准是什么-

判断医疗事故罪的标准是什么-

A good beginning is half the battle.悉心整理助您一臂(页眉可删)判断医疗事故罪的标准是什么?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医疗单位的工作秩序,以及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利。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严重不负责任,造成就诊人死亡或者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行为。

本罪主体为特殊主体,是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并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实施了违章医疗行为的医务人员。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过失,即行为人主观上对病人伤亡存在重大业务过失。

医疗事故刑事责任罪如何认定医疗事故刑事责任罪是医疗人员最严重的医疗违法行为。

那么,判断医疗事故罪的标准是什么?医疗事故罪是作为医护人员一种职务上的犯罪,医护人员对患者的疏忽是造成医疗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最严重的情形就会被认定是医疗事故刑事责任罪。

医疗事故刑事责任罪作为医务人员的一种主要职务犯罪,《刑法》对之有着严格的界定。

在实际认定中要注意以下几个方面:1、应当正确划清医疗事故刑事责任罪与医疗技术事故的界限。

《医疗事故处理办法》第5条规定:"医疗事故分为责任事故和技术事故。

责任事故是指医务人员因违反规章制度、诊疗护理常规等失职行为所致的事故;技术事故是指医务人员因技术过失所致的事故。

"技术事故一般是指医务人员因技术水平不高、缺乏临床经验等技术上的失误所致的事故,而不是因为严重不负责任而导致的事故。

所以,对医疗技术事故不能认定为本罪。

因而,要特别注意将医疗事故罪与医疗事故相区别,因为医疗事故包括医疗技术事故,而医疗事故罪不包含医疗技术事故,以防止处罚范围扩大化。

2、应当正确区分医疗事故刑事责任罪与就诊人或其亲属造成的事故。

在有些情况下,就诊人的死亡或者其他严重后果,并非医务人员的行为所致,而是由于就诊人或者其家属不配合治疗或者擅自采用其他药物治疗等造成的。

对此,不能认定为医疗责任事故罪。

3、应当正确区分医疗责任事故罪与医疗意外事故的界限。

这里所说的医疗意外事故,是指由于医务人员不能预见或者不可抗拒的原因而导致就诊人死亡或者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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遇到医疗纠纷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医疗事故罪的界定标准(2017最新)——医疗事故罪的概念及其构成医疗事故罪,是指医务人员由于严重不负责任,造成就诊人死亡或者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行为。

(一)主体要件本罪主体为特殊主体,是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并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实施了违章医疗行为的医务人员。

医务人员是指具有一定医学知识和医疗技能,取得行医资格,直接从事医疗护理工作的人员,包括医院医务人员及经批准的个体行医者。

由于医务工作有极强的专业性、技术性和导致人身伤亡的危险性,所以,国家卫生行政管理机关向来十分重视对行医者任职资格的考核,事实上只有具备一定医疗知识和技能,才能避免行医的特殊危险性,从而达到救死扶伤的目的。

目前社会上存在一些既无医疗技能又未取得行医许可证的非法行医者,这些人不属于医疗事故罪的主体。

(二)主观要件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过失,即行为人主观上对病人伤亡存在重大业务过失。

在这里,本罪要求行为人主观上存在重大过失而不是一般过失,即从主观上过失程度之轻重来说,行为人主观上存在严重过失。

临床医疗活动本身有特殊的导致人身伤亡的危险性,医务人员稍有不慎即会发生不幸后果,如果把一般过失行为确定为犯罪,于情理上有失公平、于法律上则有失于严苛。

因此,本罪主观方面是指存在业务过失而不是普通过失。

医务人员依照法律承担救死扶伤的职责,有义务对自己的医疗业务行为负责,即对病人的生命健康安全负责,而医务人员的业务能力实际是指其业务技术水平。

(三)客体要件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医疗单位的工作秩序,以及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利。

犯罪对象是生命健康安全正遭受病魔侵害的病人。

所以,倘若救治措施不能客观上起到控制病情发展的作用,则必然由于病情发展而引起人体健康的更大损害,直至导致伤残、功能障碍和死亡结果。

(四)客观要件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严重不负责任,造成就诊人死亡或者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行为。

具体而言,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医务人员在诊疗护理工作中有严重不负责任的行为严重不负责任,是指在诊疗护理工作中违反规章制度和诊疗护理常规。

根据国务院《医疗事故处理办法》的规定,医疗事故按事故发生的原因分为责任事故和技术事故。

医疗技术事故,不构成犯罪。

这里的规章制度,是指与保障就诊人的生命、健康安全有关的诊疗护理方面的规章制度,包括诊断、处方、麻醉、手术、输血、护理、化验、消毒、医嘱、查房等各个环节的规程、规则、守则、制度、职责要求,等等。

医疗事故案件中常见的违反规章制度的情况有:错用药物、错治病人、错报输血、错报病情、擅离职守、交接班草率、当班失职等。

诊疗护理常规,是指长期以来在诊疗护理实践中被公认的行之有效的操作习惯与惯例。

各项诊疗操作和护理,均有一定的操作规程的要求,这些规程是为了保障操作稳准,避免失误而制定的,在诊疗操作和护理工作中必须遵照执行,否则就有可能导致医疗事故的发生。

2、因严重不负责任行为导致病人严重损害身体健康或死亡的结果危害结果的大小是衡量违法行为社会危害性的大小和区分罪与非罪的客观标准,构成本罪在客观上必须要求发生了病人重伤或死亡的结果。

严重损害身体健康是指按照1987年国务院颁布的医疗事故处理办法第六条所称的二级医疗事故和三级医疗事故。

二级医疗事故,是指造成就诊人严重残疾或者严重功能障碍的;三级医疗事故是造成就诊人残废或者功能障碍的。

3、严重不负责任行为与病员重伤、死亡之间必须存在刑法上的因果关系医疗伤亡结果之形成不同于一般加害事件之处在于。

后者是加害行为本身直接引起人体机体损伤,而前者则多是由于医疗措施未能有效阻止病情发展而导致病情恶化而引起伤残或死亡,或者是医疗措施对人体侵害直接引起病人伤亡,或者由于医疗措施客观上加重了病情,促使病人伤亡,可见医疗伤亡结果的出现既同原患疾病有关,又同医疗行为有关。

违章医疗行为对病情的实际作用可以是四种,即有效、无效、反效、直接破坏人体。

据此,可以把医疗伤亡形成机制分为四种:(1)违章医疗行为虽然对阻止病情有效,但是效用不足而最终因病情发展引起病人伤残或死亡,如抢救农药中毒病人时使用的解毒剂数量不足致使病人死亡;(2)违章医疗行为对病情没起到任何作用而由于病情发展引起伤残、死亡,这包括医方违章不作为和无效作为两种情形;(3)违章医疗行为同治疗需要背道而驰从而加剧病情引起病人伤亡,如用反药等;(4)违章医疗行为本身直接破坏人体而直接引起伤亡或同原患伤病相互迭加共同导致病人伤亡,如手术时操作粗心误伤大血管等等。

这四种情形中,违章医疗行为均与病人伤亡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依社会一般观念观察,上述后两种情形中违章医疗行为与病人伤亡间的联系容易为人们注意,而在上述前两种情形中,由于医疗措施客观上起到一定治疗作用或者至少没有起反作用,因而违章医疗行为与病人伤亡间的关系易被忽视。

这是特别值得引起注意的。

医疗伤亡结果之出现大多数同违章医疗行为有关,又与病情本身有关,那么,应如何认定违章医疗行为对伤亡结果的原因力大小?这应看医疗行为之违章程度即违法性程度如何。

只有医疗行为严重违反医疗规章制度,才能由行为人对病人伤亡结果承担刑事责任,这是基于对医务工作特殊性及危险性的照顾而得出的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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