洽洽食品:公司章程(2020年4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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洽洽食品股份有限公司章程洽洽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
二○二〇年四月
目录
第一章总则 (2)
第二章经营宗旨和范围 (3)
第三章股份 (3)
第一节股份发行 (3)
第二节股份增减和回购 (4)
第三节股份转让 (5)
第四章股东和股东大会 (6)
第一节股东 (6)
第二节股东大会的一般规定 (9)
第三节股东大会的召集 (11)
第四节股东大会的提案与通知 (12)
第五节股东大会的召开 (13)
第六节股东大会的表决和决议 (16)
第五章董事会 (21)
第一节董事 (21)
第二节董事会 (25)
第六章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28)
第七章监事会 (30)
第一节监事 (30)
第二节监事会 (31)
第八章财务会计制度、利润分配和审计 (33)
第一节财务会计制度 (33)
第二节内部审计 (36)
第三节会计师事务所的聘任 (36)
第九章通知和公告 (37)
第一节通知 (37)
第二节公告 (38)
第十章合并、分立、增资、减资、解散和清算 (38)
第一节合并、分立、增资和减资 (38)
第二节解散和清算 (39)
第十一章修改章程 (41)
第十二章附则 (41)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维护洽洽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制订本章程。
第二条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公司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关于同意安徽洽洽食品有限公司转制为股份有限公司的批复》(商资批〔2008〕611号)批准,以整体变更方式设立;在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注册登记,取得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0007300294381。
第三条公司于2011年2月9日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核准,首次向社会公众发行人民币普通股5,000万股,于2011年3月2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
第四条公司中文名称:洽洽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英文名称:Chacha Food Co.,Ltd
第五条公司住所:合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莲花路。
第六条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507,000,000元。
第七条公司为永久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
第八条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九条公司全部资产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十条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公司根据《公司法》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以下简称“党组织”),开展党的活动。公司应当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保障党组织的工作经费和活动场所。
第十一条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负责人。
第二章经营宗旨和范围
第十二条公司的经营宗旨:以为顾客创造优质、美味食品为使命,立足于休闲食品领域,着重在坚果炒货业,依靠技术创新与现代化的管理方法促进坚果炒货业的发展,同时促进企业发展,为社会做出贡献,为股东创造收益。
第十三条公司的经营范围为:坚果炒货类食品生产和销售;农副产品的生产和收购;油炸食品生产和销售;膨化食品生产和销售;焙烤类食品生产与销售;酱腌菜类的生产与销售;饼干类食品的生产与销售;食品添加剂的生产和销售;方便食品的生产和销售;果干、蜜饯、肉干肉脯、原枣、巧克力、蔬菜干等产品的分装;肉制品类、蜜饯类、海藻类、糖果类、果冻类、水果制品、预包装食品批发(涉及许可证的凭许可证经营);自有房屋的租赁;自营和代理各类商品和技术的进出口业务。
第三章股份
第一节股份发行
第十四条公司的股份采取股票的形式。
第十五条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种类的每一股份应当具有同等权利。
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应当相同;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
第十六条公司发行的股票,以人民币标明面值。
第十七条公司发行的股份,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集中存管。
第十八条公司发起人为:合肥华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亚洲华海贸易有限公司、合肥华元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合肥华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持有9,750万股,股份种类为境内法人股;亚洲华海贸易有限公司持有3,750万股,股份种类为境外法人股;合肥华元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持有1,500万股,股份种类为境内法人股。发起人以各自持有的原安徽洽洽食品有限公司的股权所对应的净资产作为对公司的出资,经验资已足额缴纳。
第十九条公司股份总数为507,000,000股,公司的股本结构为:普通股507,000,000股。
第二十条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以赠与、垫资、担保、补偿或贷款等形式,对购买或者拟购买公司股份的人提供任何资助。
第二节股份增减和回购
第二十一条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大会分别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一)公开发行股份;
(二)非公开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国务院证券主管部门批准的其他方式。
第二十二条公司可以减少注册资本。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应当按照《公司法》以及其他有关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二十三条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