欧盟CE指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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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盟CE指令

在过去,欧共体国家对进口和销售的产品要求各异,根据一国标准制造的商品到别国极可能不能上

CE认证的logo

市,作为消除贸易壁垒之努力的一部分,CE认证应运而生。因此,CE认证代表欧洲统一(CONFORMITE EUROPEENNE)。事实上,CE认证还是欧共体许多国家语种中的"欧共体"这一词组的缩写,原来用英语词组EUROPEAN COMMUNITY缩写为EC,后因欧共体在法文是COMMUNATE EUROPEIA,意大利文为COMUNITA EUROPEA,葡萄牙文为COMUNIDADE EUROPEIA,西班牙文为COMUNIDADE EUROPE等,故改EC为CE。当然,也不妨把CE认证视为CONFORMITY WITH EUROPEAN (DEMAND)

谁授予CE认证标志?

企业在获得欧盟官方机构(公告号机构)颁发的带有公告号的CE证书后,即可加贴CE标志。

CE认证标志并非由任何官方当局、认证机构或测试试验室核发,而应由制造商或其代理商根据上述八种模式中的一种(或混合),自行制作和加贴。

谁对CE认证标志的正确性负责?

制造商或其代理商,或欧盟成员国的进口商必须对CE认证标志的正确性负责。

CE认证标志的接受对象是谁?

CE认证标志的接受对象为欧共体成员国负责实行市场产品安全控制的国家监管当局,而非顾客,当一个产品已加附CE认证标志时,成员国负责销售安全监督的当局应假定其符合指令主要要求,可在欧共体市场自由流通。

CE认证标志的意义在于:

用CE认证缩略词为符号表示加贴CE认证标志的产品符合有关欧洲指令规定的主要要求(Essential Requirements),并用以证实该产品已通过了相应的合格评定程序和/或制造商的合格声明,真正成为产品被允许进入欧共体市场销售的通行证。有关指令要求加贴CE认证标志的工业产品,没有CE认证标志的,不得上市销售,已加贴CE认证标志进入市场的产品,发现不符合安全要求的,要责令从市场收回,

持续违反指令有关CE认证标志规定的,将被限制或禁止进入欧盟市场或被迫退出市场。

CE认证标志的要求:

* CE标志必须加贴在产品上的显著位置,应清晰可辩,不易涂抹。通常情况下,CE标志加贴在产品或其参数标牌上;若不能将CE标志直接贴到产品上,也可加贴到产品的包装或产品附带文件上,但需证明CE标志不能贴在产品上的原因。

* CE标志最低高度不得少于5mm,如果缩小或扩大应按比例进行。

* 公告机构(NB)可依据所采用的合格评定程序参与设计、生产或整个(包含设计和生产)阶段的合格评定活动。如果NB参与生产阶段的合格评定程序,则NB 的编号应置于CE标志之后。如果不止一个NB参与生产阶段的合格评定工作,这时CE标志之后会有几个编号。

* CE标志及其NB的编号也可在其他国家加贴,即如果产品是在欧洲的某一公告机构依据指令的要求在该国进行的合格评定活动,则CE标志可在这个国家加贴。

适用CE标志的指令

截止1997年12月,欧共体发布的实行CE标志的指令如下,现将适用产品、指令文号、发布日期、施行日期等分别列表:

Directive Title CE Ref Entry into force

名称主要指令开始日期和强制日期

Electromagnetic Compatibility

电磁兼容指令89/336/EEC 1.1.1992 1.1.1996

Low Voltage Electrical Products

低电压指令73/23/EEC modified by 93/68/EEC 1.1.1995 1.1.1997

Toys

玩具指令88/378/EEC 1.1.1990

Simple Pressure-vessels

简单压力容器指令87/404/EEC 1.7.1992

Construction Products

建筑产品89/106/EEC 27.6.1991

Machines

机械指令89/392/EEC as amended 1.1.1993 1.1.1995

Personal Protective Equipment

个人防护设备指令90/686/EEC as amended 1.7.1995

Non-automatic Weighing Machines

非自动称量仪器指令90/384/EEC 1.1.1993

Active Implantable Medical Devices

可移植医疗器械指令90/385/EEC 1.1.1993 1.1.1995

Medical Devices-general

普通医疗器械指令93/42/EEC 1.1.1995 15.6.1998/4/3

Gas Appliances

燃具炉具指令90/396/EEC 1.1.1992 1.1.1996

Telecommunications Terminal Equipment

电信终端设备指令91/263/EEC 6.11.1992

Boilers

锅炉指令92/42/EEC 1.1.1994 1.1.1998

Explosives

爆破器材指令93/15/EEC 1.1.1995 1.1.2003

Satellite Earth Station for Telecommunications

通讯卫星地面站指令93/97/EEC 1.5.1995 1.5.1997

Lifts

升降设备Proposal: COM(92)35 COM(93)240Com Pos.25/94 1.1.1998 1.1. 2000

Equipment for Use in Explosive Atmospheres

用于爆炸性气体设备指令94/9/EC 1.3.1996 1.7.2003

Recreational Craft (Boats)

娱乐用船只指令94/25/EC 16.6.1996 16.6.1998

Non-simple Pressure Vessels

非简单压力容器Proposal:COM(93)319 1.7.1996 1.1.1999

CE认证适用范围:

至2007年1月止共有27个成员国,他们是:

法国、德国、意大利、荷兰、比利时、卢森堡、英国、丹麦、爱尔兰、希腊、葡萄牙、西班牙、奥地利、瑞典、芬兰、马耳他、塞浦路斯、波兰、匈牙利、捷克、斯洛伐克、斯洛文尼亚、爱沙尼亚、拉脱维亚、立陶宛、罗马尼亚、保加利亚。

CE标志有没有证明质量合格的含义

构成欧洲指令核心的“主要要求”,在欧共体1985年5月7日的(85/C136/01)号《技术协调与标准的新方法的决议》中对需要作为制定和实施指令的“主要要求”有特定的含义,即只限于产品不危及人类动物和货品的安全方面的基本要求,而不是一般质量要求,协调指令只规定主要要求,一般指令要求是标准的任务。产品符合相关指令有关主要要求就能加贴CE标志,而不按有关标准对一般质量的规定裁定能否使用CE标志。因此准备的含义是:CE标志是安全合格标志而非质量合格标志。

当一个产品同时受多个指令覆盖时,如何使用CE 标志?

当一个产品同时受多个指令覆盖时,该产品只有在全部符合有关指令的规定后,才能加贴CE 标志。例如:若对一个节能灯仅做安全检查(低电压测试),则不构成使用CE 标志的充分条件,只有在低电压指令和电磁兼容指令同时满足后才能施加CE 标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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