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信设备进网检测工作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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光纤检测管理制度

光纤检测管理制度

光纤检测管理制度一、总则为规范光纤检测工作,提高工作效率和质量,保障工程工作进展顺利,制定本管理制度。

二、管理范围本管理制度适用于光纤检测过程中的各项工作,包括设备管理、人员管理、安全管理等。

三、设备管理1. 光纤检测设备应经过定期维护和检测,并做好相关记录。

对于发现设备故障,应及时维修或更换,确保设备正常运转。

2. 新购入的光纤检测设备应在规定的时间内进行验收,经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3. 严格按照操作规程正确使用设备,避免因操作不当造成设备损坏。

四、人员管理1. 光纤检测人员应具有相关的专业知识和技能,并持有相应的证书。

2. 光纤检测人员应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培训,通过培训并取得合格证书后才能参与实际工作。

3. 光纤检测人员应遵守相关的安全操作规程,做好个人防护,确保自身和他人的安全。

五、安全管理1. 在光纤检测过程中,应遵守相关的安全操作规程,严格按照操作规程操作设备,预防因操作不当导致的事故。

2. 应对检测场所进行定期的安全检查,排除安全隐患,确保工作环境安全。

3. 对于发生的事故应及时处理,做好记录并报告相关部门。

六、质量管理1. 光纤检测过程中应按照质量管理体系执行,确保检测结果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2. 对于检测结果出现问题时,应进行及时处理,查找问题原因并做好整改工作。

3. 对于重要的检测数据应做好保管和备份,确保数据的完整性和安全性。

七、记录和报告1. 光纤检测过程中应做好相关的记录,包括设备维护记录、人员培训记录、安全检查记录等。

2. 对于检测结果应及时做好报告,确保结果及时传达,并对重要的问题进行跟进和解决。

3. 对于重要的记录和报告应做好保管工作,确保记录和报告的完整性和安全性。

八、责任制度1. 对于光纤检测中出现的相关问题,应做好责任追究工作,对责任人进行相应的处理。

2. 对于各部门在光纤检测过程中的任务分工和责任应明确,确保各项工作任务的落实。

3. 对于重要的工作任务应有专门的任务分工和追责机制,确保工作任务的及时完成。

电信设备进网检测机构授权管理办法

电信设备进网检测机构授权管理办法

电信设备进网检测机构授权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本办法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及《电信设备进网管理办法》对承担电信设备进网检验的检测机构进行考核评估,并予以授权。

第二章组织管理第二条考核评估和授权工作由信息产业部电信管理局主管。

具体考核评估工作由相关专家组成的考核小组进行。

考核小组负责向电信管理局提交考核报告。

第三条考核小组应由信息产业部主管部门、国家实验室认可委员会、生产企业或电信运营部门相关技术人员,同类检测机构中熟悉考核范围、技术标准和测试方法,并有实际测试经验的技术工程师四方面人员组成。

必要时可邀请大学或研究单位的技术专家参加。

专家组一般由5-7人组成。

第四条专家组成员须本着公平、公正、实事求是的原则认真对待考核评估工作。

专家组不对受考核方提供咨询。

第三章检测机构应具备的条件第五条申请承担电信设备进网检验的检测机构应具有符合国家规定的法律地位。

第七条申请承担电信设备进网检验的检测机构首先应获得国家实验室认可委员会按国家实验室的通用要求进行的评审认可。

第八条申请承担电信设备进网检验的检测机构,必须通过国家或信息产业部组织的计量认证。

第九条申请承担电信设备进网检验的检测机构,其检验的环境条件,仪器设备,人员素质,质量保证能力能够满足实施申请进网检验范围所规定的技术标准、检验规程、数据记录、报告形式的要求。

第十条申请承担电信设备进网检验的检测机构参加相关的实验室能力验证试验,并证实其能力水平持续满足要求。

第十一条申请承担电信设备进网检验的检测机构,须承诺坚持职业道德,保证报告的真实性、科学性,并承诺不以降低收费价格和降低要求作为竞争的要素。

第四章考核评估程序第十二条凡准备承担相关电信设备进网检验的检测机构,应首先向信息产业部电信管理局申请。

申请书应附以下材料:(一)法律地位证件材料及隶属关系说明;(二)关于独立地位的说明;(三)国家实验室认可组织的认可证书(含范围);(四)组织机构介绍;(五)申请承担的检验范围及相关标准检验实施能力对照表(含标准、项目、使用的仪表、设备及环境);(六)质量手册及程序文件;(七)申请范围内的各类检验报告、实例(含记录)。

电信设备进网管理

电信设备进网管理

电信设备进网管理电信设备进网管理指的是对新建或改建的电信设备进行审批、验收和接入运营商网络的一系列管理活动。

随着电信设备的迅速发展和广泛应用,进网管理越来越重要,也越来越复杂。

本文将从进网管理的工作对象、工作流程和管理要求三个方面进行详细介绍。

一、进网管理的工作对象进网管理的工作对象包括新建或改建的电信设备,主要包括通信线路、室内覆盖设备、无线基站等。

这些设备通常由运营商或其合作伙伴组织建设,为保证网络的正常运行,必须经过严格的审批、验收和接入程序。

1. 通信线路通信线路是电信设备的核心部件,负责连接不同的设备、地点和用户。

通信线路的建设需要经过详细的规划和设计,包括线路的类型、路径、长度和承载能力等因素。

在进网管理过程中,必须对通信线路的建设计划、材料、施工质量以及性能进行严格的监管和检查。

2. 室内覆盖设备室内覆盖设备是指在大型建筑物内为移动通信终端提供信号覆盖的设备。

这些设备通常包括基站、中继器、分布式天线等,负责在室内环境中传递通信信号。

在进网管理过程中,必须对室内覆盖设备的建设、安装、调试以及性能进行严格的监管和检查。

3. 无线基站无线基站是指在无线移动通信中起着关键作用的基础设施,通过无线电波将用户的信号传输到网络中。

运营商通常会在重要地点或区域内建设无线基站,以提高网络的覆盖范围和质量。

在进网管理过程中,必须对无线基站的建设、安装、调试以及性能进行严格的监管和检查。

二、进网管理的工作流程进网管理包含审批、验收和接入三个阶段,这些阶段是相关单位和个人对电信设备进行管理的必要流程。

1. 审批阶段审批阶段是指建设单位向相关机构申请设备建设许可,包括建设方案的审批和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审批。

此外,还需要申请有关部门的环保、城建以及电磁辐射等各项审批。

2. 验收阶段验收阶段是指在设备建设完成后,相关单位对其进行合格性审查,以进一步确保设备的质量和性能达到规定标准。

验收阶段包括设备的质量、功能、技术指标、技术防护等方面的验收。

电信设备进网检测取样管理规定-

电信设备进网检测取样管理规定-

电信设备进网检测取样管理规定正文:---------------------------------------------------------------------------------------------------------------------------------------------------- 信息产业部关于电信设备进网检测取样管理规定(2001年6月25日发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电信设备进网检测工作,更好地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和《电信设备进网管理办法》,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开展电信设备进网检测工作时检测样品的准备工作,包括抽样和送样。

第三条生产企业通过质量体系认证,且认证范围包含申请进网设备的,可按本规定附件一要求的样品数量自行送样。

第四条生产企业未通过质量体系认证,或通过体系认证但认证范围不包含申请进网设备的,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以下称抽样单位)按本规定附件一组织抽样工作。

第五条抽样人员应熟悉掌握抽样技术并了解抽样产品,抽样人员应具有与生产企业无利害关系的第三方公正地位。

第六条生产企业提供的待抽取设备或者自送样设备,均应为待出厂产品,即具有完整的包装、必要的标识以及出厂检验合格标志。

第二章抽样程序及要求第七条抽样单位应按以下程序实施抽样工作:(一)抽样单位安排2名抽样人员负责实施抽样,抽样人员应在15日内完成抽样工作。

(二)抽样人员应携带必备的抽样工具(如骰子、可以产生随机数的计算器等)、加盖抽样单位公章的抽样登记表及封条。

(三)生产企业向抽样人员提供母体信息表,应包含母体数量、设备型号、生产日期、设备编号等信息。

生产企业提供母体信息表后不得以任何理由变更母体。

(四)抽样人员根据生产企业的申请以及提供的母体信息表核查母体的型号、数量、设备编号、包装及标识等情况。

(五)确认母体符合抽样要求后,按照自然数从1开始对提供的母体顺序编号,称为抽样编号,每个抽样编号对应唯一的一个设备编号。

进网检测流程及相关事项(全) CTA

进网检测流程及相关事项(全) CTA


2G手机
8个工作日
3G/4G手机
12个工作日 检测周期
2015年12月
/
第6页
进网样机数量要求
手 机 非 手 机
G:14台 1X:11台
单3G:18台
双3G:20台
4G:20台
2G:10台
单3G:13台
双3G:15台
4G:17台
2G
单3G 5台 1台 4台 1台
/
第 15 页
换证检验
换证原则: 一、企业在电信设备进网许可证到期或在获证后需要增加产地时, 可申请换证检验。 例如: 电信终端设备进网许可证有效期为3年,企业应向认证中心申请 换证。 企业在获证后,如需要增加产地,需向认证中心申请换证。 支持TD-LTE的电信终端设备获证后,企业如通过软件方式打开 LTE FDD制式的,可以向认证中心申请换证。
进网检测流程及相关事项 中国信息通信研究院南方分院 (原工信部电信研究院南方分院) 深圳电信研究院
Shenzhen Institute of Telecommunications
2015年12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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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页
电信设备进网
1. 2. 3. 4. 5.
进网简介 进网送检要求 进网流程 进网周期 进网衍生
2015年12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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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页
简介
接入公用电信网的电信终端设备、无线电通信设备和涉及网间互联 的设备
NAL(Network Access License) 电信设备认证中心 (TENAA)
CTA(China Type Approval) 中国型号核准
TA (Type Approval) 国家无线电管理委 员会(SRRC)
无需测试,直接出鉴定报 告

《电信终端设备进网审批管理规定》实施细则

《电信终端设备进网审批管理规定》实施细则

并 提 交 申请 抽 样 检测
话 机 可 视 电话 等 )
2 3 4

家 ) 办 理 电 信 终 端 设 备 型 号 进 网许 可 证

用 户 交 换 机 集 团 电话


程序

厂家也 可 在 生 产定 型 鉴 定前 向 电 ( 一 ) 厂 家 需 向省 局 行 管 机 构 和 电

移 动 电话 机 无 线 寻 呼 机
3






委 托进 网 检 测 通 知 书有 期 为 3 0


同线 电 话 转 接器

1
电话 报 瞥

国 内生 产 主管 部 门 的 意 见 ( 无 生

器 电话 防盗 用 器 电 话 密 码 锁 等
7
、 、 ,

产 主 管 部 门 的应 提 供 相 应 的 有 效 证 明 文 件)
4
、 。
(七 ) 检 测 单 位 收 到 抽 样 设 备 后 在

( 九 ) 电信 政 务 司 进 行全 面审 核 符合本规定要 求 的
,
,

第 五条
自治 区

直辖市邮
厂家 的生 产 必 备 条 件进 行 初 步 审 查 向 电信 政 务 司提 交 审查 意见 的报 各
,

于 巧 日 内 向 厂家
电管 理 局通 信行 业 管 理 机 构 ( 以 下 简 称

颁 发 邮 电 部 电信 终 端 设 备 进 网许 可 证
地 设 备 生 产 条 件 隶 属 关系 等 )
5
、 、
电信 政 务 司

电信新设备进网试验检测管理暂行办法

电信新设备进网试验检测管理暂行办法

电信新设备进网试验检测管理暂行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信息产业部(已撤销)•【公布日期】2003.05.26•【文号】•【施行日期】2003.05.26•【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通信业正文电信新设备进网试验检测管理暂行办法(2003年5月26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电信新设备进网试验、检测工作,更有效地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和《电信设备进网管理办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电信新设备是指应实行进网许可制度,但尚无正式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或未列入《第一批实行进网许可制度的电信设备目录》的电信设备。

第三条依据《电信设备进网管理办法》第13条规定,电信新设备在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不影响网络安全畅通的条件下,准予进网试验,由信息产业部颁发进网试用批文。

第二章申请受理第四条生产企业申请某一电信新设备进网,应首先向信息产业部电信管理局提出正式书面申请并同时提交以下材料:(一)设备介绍。

(二)该类设备目前国际、国内应用情况。

(三)相关标准情况。

第五条检测机构如申请承担某一电信新设备的进网检测任务,除提交上述材料外,还应提交申请承担该设备进网检测的理由以及检测能力说明。

第六条电信管理局依据以下原则对该申请进行审查:(一)是否符合产业政策;(二)是否符合中国国情;(三)是否影响网络安全畅通;(四)能否满足网络互联互通和运营商之间公平竞争的需求;(五)技术先进性和技术演进性;(六)目前国际、国内该类设备的应用情况(七)国际、国内标准的制定情况。

第七条电信管理局经审查认定符合进网政策的,书面通知申请单位到受理机构办理相关手续。

第三章进网检测第八条电信管理局审批同意该电信新设备进网试验后,组织专家和相关机构确定“进网试验检测要求”。

第九条申请承担电信新设备进网检测任务的机构严格按“进网试验检测要求”做好测试准备后,向电信管理局提交正式申请。

电信管理局组织专家对检测机构的承检能力进行现场审查和评议,合格并经电信管理局批准后,该机构可依据“进网试验检测要求”对该新设备进行进网检测。

电信设备进网管理办法(2024年修订)

电信设备进网管理办法(2024年修订)

电信设备进网管理办法(2024年修订)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布日期】2024.01.18•【文号】•【施行日期】2024.01.18•【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通信业正文电信设备进网管理办法(2001年5月1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息产业部令第11号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根据2014年9月2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28号公布的《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修订。

根据2024年1月1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68号公布的《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修订。

)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进网许可程序第三章进网许可证和进网许可标志第四章监督管理第五章罚则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证公用电信网的安全畅通,加强电信设备进网管理,维护电信用户和电信业务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电信设备是指电信终端设备、无线电通信设备和涉及网间互联的设备。

电信终端设备是指连接在公用电信网末端,为用户提供发送和接收信息功能的电信设备。

无线电通信设备是指连接在公用电信网上,以无线电为通信手段的电信设备。

涉及网间互联的设备是指涉及不同电信业务经营者的网络之间或者不同电信业务的网络之间互联互通的电信设备。

第三条国家对接入公用电信网的电信终端设备、无线电通信设备和涉及网间互联的电信设备实行进网许可制度。

实行进网许可制度的电信设备必须获得工业和信息化部颁发的进网许可证;未获得进网许可证的,不得接入公用电信网使用和在国内销售。

第四条实行进网许可制度的电信设备目录由工业和信息化部会同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部门制定和公布。

第五条电信设备生产企业(以下简称生产企业)申请电信设备进网许可必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

申请进网许可的电信设备必须符合国家标准、通信行业标准以及工业和信息化部的规定。

电信设备生产企业应当具有完善的质量保证体系和售后服务措施。

电信网络设备安全检测规范

电信网络设备安全检测规范

电信网络设备安全检测规范随着互联网的快速发展,电信网络设备在人们的日常生活中扮演着越来越重要的角色。

然而,网络安全问题也日益凸显。

为了保障网络设备的安全性,各行业都制定了相应的规范、规程和标准,以确保网络设备的可靠性和安全性。

本文将从多个方面展开论述电信网络设备安全检测规范,以帮助人们更好地理解和应用这些规范。

一、物理安全检测规范网络设备的物理安全是保证网络数据的完整性和可用性的基础。

为了确保网络设备的物理安全,制定了一系列的检测规范。

首先,要求对网络设备的物理环境进行评估,包括温度、湿度、灰尘等环境因素的检测,并采取相应的措施来保护设备。

其次,要求对网络设备进行严格的进出检查,确保设备没有被篡改或替换。

同时,还要进行网络设备的密封检测,防止非授权人员擅自打开设备。

此外,还要做好设备的标识和记录工作,以便进行追踪和管理。

二、网络拓扑安全检测规范网络拓扑安全是指对网络设备和网络结构进行检测和评估,以确保网络的稳定性和安全性。

首先,要求对网络拓扑结构进行细致的规划和设计,合理划分网络区域和权限,保证各个网络节点的功能分工明确,并采取相应的隔离措施。

其次,要进行网络设备的漏洞扫描和漏洞修复工作,定期检测和更新网络设备的补丁,及时修复存在的漏洞。

另外,还要进行入侵检测和入侵防护工作,监测和拦截网络中的异常流量和恶意攻击,保障网络的正常运行。

三、数据安全检测规范数据安全是网络设备工作的核心任务之一,也是用户最关心的问题之一。

为了确保数据的安全性,必须制定相应的数据安全检测规范。

首先,要求对网络设备的身份认证和访问控制进行检测,确保只有合法的用户才能访问网络设备和相关数据。

其次,要进行数据加密和解密的检测,以防止数据在传输和存储过程中被窃取或篡改。

另外,还要建立完善的数据备份和恢复机制,保障数据的可靠性和完整性。

四、远程维护安全检测规范远程维护是网络设备维护的重要手段之一,但也存在一些安全风险。

为了确保远程维护的安全性,必须遵守一系列的远程维护安全检测规范。

电信网络设备管理规范范文

电信网络设备管理规范范文

电信网络设备管理规范范文1. 引言电信网络设备管理是保障网络运行正常和信息安全的重要环节。

为了规范电信网络设备的使用和管理,提高网络服务质量,保护用户权益,特制定本《电信网络设备管理规范范文》。

2. 设备进场管理2.1 电信网络设备的进场应当明确设备的来源、型号、数量、规格等信息,并进行登记备案。

2.2 进场的电信网络设备应当进行验收,检查设备的完好性、功能是否正常,并制定记录以备查阅。

2.3 进场设备的管理应当建立台账,包括设备编号、设备状态、归属部门等信息,用于设备的日常追踪和管理。

3. 设备安装和维护3.1 设备安装应当按照规范进行,包括电源接入、设备连接等操作,确保设备安全可靠。

3.2 设备维护应当定期进行,包括设备巡检、软硬件升级等,确保设备性能和功能正常。

3.3 维护过程中对设备操作应当记录,便于后续维护、故障排查和安全审计。

4. 设备使用管理4.1 设备使用应当符合规定的用途和范围,严禁私自更改设备配置和设置。

4.2 设备的使用人员应当具备相关的技能和知识,能够熟练操作和维护设备。

4.3 设备使用过程中应当遵守相关的法律法规和安全操作规程,确保设备使用安全可靠。

5. 设备报废管理5.1 设备报废应当经过相关部门审批,并进行设备数据的清除和销毁。

5.2 报废设备的处理应当符合环保要求,严禁随意丢弃或造成环境污染。

5.3 设备报废记录应当做好归档,包括设备信息、报废原因、处理方式等,用于后续追溯和管理。

6. 安全管理6.1 设备使用过程中应当建立完善的安全防护措施,防止设备被攻击、病毒感染等安全事件。

6.2 设备的安全巡检应当定期进行,及时发现并处理潜在的安全隐患。

6.3 设备安全事件应当及时上报,并进行调查和处理,确保设备安全可靠。

7. 变更管理7.1 设备的任何变更都应当进行审批,并进行记录和备案。

7.2 设备变更应当通过测试和验证,确保设备正常运行和提供服务。

7.3 变更过程中应当注意对影响范围的评估和风险分析,确保变更的安全和可控性。

电信设备进网检测产品取样管理规定

电信设备进网检测产品取样管理规定

电信设备进网检测产品取样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电信设备进网检测产品取样工作,更好地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和《电信设备进网管理办法》,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电信设备进网检测时样品的取样工作,取样方式包括抽样和送样。

抽样是指生产企业按本规定附件一的要求准备母体,由电信管理局委托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或电信设备认证中心、电信设备进网检测机构(以下称抽样单位)按本规定组织抽取样品。

送样是指生产企业按本规定附件一的要求自行准备样品。

第三条生产企业提供的抽样母体或者送样样品,均应为自行生产的待出厂产品,即具有完整的包装、必要的产品标识以及出厂检验合格标志。

第二章取样原则第四条生产企业通过质量管理体系认证,且认证范围包含申请进网产品的,取样方式为送样。

第五条生产企业虽通过质量管理体系认证,但出现下列情况时,相关产品取样方式为抽样:(一)信息产业部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根据《电信设备证后监督管理办法》,对其施行黄色警示的,自警示之日起,半年内不得送样检测;施行橙色警示的,自警示之日起,一年内不得送样检测;施行红色警示的,自警示之日起,两年内不得送样检测;(二)对进网许可标志管理不善,造成流失的,一年内不得送样检测;(三)倒卖、转让进网许可证书或进网许可标志的,两年内不得送样检测;(四)违反相关规定的其它情形,电信管理局决定对其进行抽样检测的,在规定时间内不得送样检测。

企业整改合格,经电信管理局同意后可以送样检测。

第六条生产企业未通过质量管理体系认证(包括通过认证但认证范围不包含申请进网产品)的,取样方式为抽样。

第三章抽样程序及要求第七条抽样人员应熟悉抽样技术并了解抽样产品,抽样人员及抽样单位应与生产企业无利害关系。

第八条抽样单位应按以下程序实施抽样工作:(一)抽样单位收到产品抽样委托书后,安排2名抽样人员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抽样工作;(二)抽样人员应携带必备的抽样工具(可以产生随机数的器具)、加盖抽样单位公章的抽样登记表及封条;(三)生产企业向抽样人员提供母体信息表,应包含母体数量、产品型号、生产日期、产品编号等信息。

【管理制度)电信设备进网审批管理办法

【管理制度)电信设备进网审批管理办法

(管理制度)电信设备进网审批管理办法总则第壹条为了加强对电信设备的进网管理,保证电信网的安全畅通,贯彻国家的产业政策,维护国家利益和用户权益,根据国务院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中电信设备是指利用有线、无线的电磁或光,发送、接收或传送语音、文字、数据、图象或其它任何性质信息的硬件和软件系统的统称。

第三条信息产业部对接入公用和专用电信网使用的电信设备实行进网许可证制度,凡接入公用和专用电信网使用的电信设各必须具有信息产业部颁发的进网许可证和进网标志,未获得进网许可证和进网标志的电信设备不得于国内销售、刊登广告和进网使用。

第四条信息产业部根据国家产业政策和国内市场需求情况,对申请进网的电信设备通过发放进网许可证的办法进行宏观控制。

第五条信息产业部电信管理局(以下简称电信管理局,对电信设备负责进行全国统壹进网审批、颁发进网许可证工作,经电信管理局授权,电信设备迸网受理部门(以下简称进网受理部门,承担电信设备进网中请的受埋工作。

地区电信管理机构负贵本辖区内电信设各进网的监督管理工作。

1进网许可证的申办第六条申请电信设备进网许可证必须满足以下条件:(壹)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及有关规定;(二)符合国家标准和行业技术标准;(三)具有完善的质量保证体系。

第七条生产企业申请进网许可证时需向进网受理部门提供以下申请材料: (壹)电信设备进网许可证申请表(见附件壹);(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境外企业可提供其于中国的分支机构或代理人的有效执照);(三)有关允许内销的政府批文(仅对境内的中外合资或外商独资企业);(四)生产企业介绍(企业简介、生产条件、仪表配备、质量保证体系和售后服务措施);(五)授权代理证明(当境外生产企业委托境内代理人申请进网许可证时);(六)生产企业法人代表签字的保证书(见附件二);(七)设备介绍(功能、性能指标、总体设计和原理框图等);(八)设备外观和内部结构照片;(九)用户操作手册;(十)设备于境外的检验方案和商用情况(仅对境外企业)。

电信网络安全保护与管理与规范与评估与监测与预警规程

电信网络安全保护与管理与规范与评估与监测与预警规程

电信网络安全保护与管理与规范与评估与监测与预警规程电信网络安全保护与管理:规范、评估、监测、预警随着信息技术的快速发展,电信网络安全问题日渐凸显,互联网攻击、数据泄露等事件层出不穷,给社会、政府、企业和公民带来了巨大的风险和损失。

为了保护电信网络安全,确保网络的稳定、可靠和安全运行,电信行业制定了一系列规章制度和技术标准。

本文将介绍电信网络安全保护与管理的规范、评估、监测和预警等相关内容。

一、电信网络安全保护与规范1. 身份认证规范在电信网络中,各用户的身份认证是确保网络安全的基础。

电信行业应建立健全的身份认证规范,要求用户使用合法、有效的身份认证方式,如密码、指纹、刷脸等技术手段,防止非法用户的接入。

2. 数据加密标准为了保护网络中的数据安全,电信网络应采用高强度的数据加密技术,对网络上的敏感数据进行加密传输,减小被攻击的风险。

同时,行业应制定统一的数据加密标准,确保加密算法和密钥管理的安全性。

3. 系统漏洞修复规程随着黑客攻击和恶意程序的不断升级,网络系统中可能存在的漏洞需要及时修复,以减少安全风险。

电信行业应建立完善的系统漏洞修复规程,要求各网络运营商和相关单位及时更新系统补丁,针对已知的漏洞进行修复。

4. 应急响应与处理规范在电信网络安全遭遇突发事件时,需要制定应急响应与处理规范,对各种安全事件进行分类,并明确相应的处置流程和责任人。

同时,建立起完善的安全事件上报机制和协调机制,确保信息的及时传递和处理。

5. 内部安全管理规定电信行业应制定内部安全管理规定,明确各岗位的职责和权限,加强对员工的安全教育和培训,提高员工的安全意识和技能水平。

同时,对于敏感信息的访问和处理要求进行严格控制,确保内部人员不泄露或滥用数据信息。

二、电信网络安全评估与监测1. 安全评估规程为了评估网络安全的风险程度,电信行业应建立安全评估规程。

通过对网络设备、网络架构和安全策略的评估,及时发现潜在的安全问题,并采取相应的风险控制措施。

电信设备进网审批管理规定

电信设备进网审批管理规定

1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电信设备的进网管理,保证电信网的安全畅通,贯彻国家的产业政策,维护国家利益和用户权益,根据国务院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中电信设备是指利用有线、无线的电磁或光,发送、接收或传送语音、文字、数据、图象或其它任何性质信息的硬件和软件系统的统称;第三条信息产业部对接入公用和专用电信网使用的电信设备实行进网许可证制度,凡接入公用和专用电信网使用的电信设各必须具有信息产业部颁发的进网许可证和进网标志,未获得进网许可证和进网标志的电信设备不得在国内销售、刊登广告和进网使用;第四条信息产业部根据国家产业政策和国内市场需求情况,对申请进网的电信设备通过发放进网许可证的办法进行宏观控制;第五条信息产业部电信管理局以下简称电信管理局,对电信设备负责进行全国统一进网审批、颁发进网许可证工作,经电信管理局授权,电信设备迸网受理部门以下简称进网受理部门,承担电信设备进网中请的受埋工作;地区电信管理机构负贵本辖区内电信设各进网的监督管理工作;2进网许可证的申办第六条申请电信设备进网许可证必须满足以下条件:一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及有关规定;二符合国家标准和行业技术标准;三具有完善的质量保证体系;第七条生产企业申请进网许可证时需向进网受理部门提供以下申请材料:一电信设备进网许可证申请表见附件一;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境外企业可提供其在中国的分支机构或代理人的有效执照;三有关允许内销的政府批文仅对境内的中外合资或外商独资企业;四生产企业介绍企业概况、生产条件、仪表配备、质量保证体系和售后服务措施;五授权代理证明当境外生产企业委托境内代理人申请进网许可证时;六生产企业法人代表签字的保证书见附件二;七设备介绍功能、性能指标、总体设计和原理框图等;八设备外观和内部结构照片;九用户操作手册;十设备在境外的检验报告和商用情况仅对境外企业;以上材料中除证书性材料外均必须用中文;境外生产企业可委托在境内的分支机构或代理人申请;第八条对电信管理局规定的重要电信设备或新产品,生产企业按以下程序申请办理进网许可证:一生产企业向进网受理部门提交进网申请材料;二进网受理部门接到申请后五日内对申请材料逆行初审,对符合要求的报电信管理局;三电信管理局在三十日内组织专家组对生产企业提交的总体技术万案进行评审,并出具专家评审意见;四对专家评审认为可行的电信设备,电信管理局通知进网受理部门,进网受理部门在五日内通知抽样检验和对生产企业质量保证体系审查;五质量保证体系审查人员接到通知后依据相关规定对生产企业的质量保证体系进行审查,审查应在十五日内完成,审查结果交进网受理部门;抽样单位接到通知后在十五日内进行抽样:检验机构收到样品后依据相关标准进行检验,应在三十日内完成检验并将检验报告交进网受理部门;六检验合格后,生产企业联系邀网试验或在指定的试验系统中进行试验,试验时间不少于三个月;试验完成后,试验单位向进网受理部门出具试验报告;七以上各项工作完成后,进网受理部门将申请材料、检验报告、质量保证体系审查报吉和试验报告等报电信管理局,电信管理局在三十日内组织专家组进行全面审核,对符合条件的,颁发进网许可证;生产企业到进网受理部门领取进网许可证和进网标志;第九条对电信管理局规定的一般电信设备,生产企业按以下程序申请办理进网许可证:一生产企业向进网受理部门提交申请材料;二进网受理部门在五日内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对符合要求的,通知抽样检验和对生产企业质量保证体系审查;三质量保证体系审查人员接到通知后依据相关规定对生产企业的质量保证体系进行审查,审查应在十五日内完成,审查结果报进网受理部门;抽样单位接到通知后在十五日内进行抽样;检验机构收到检验样品后依据相关标准进行检验,应在十五日完成检验,并将检验报告交进网受理部门;四以上各项工作完成后,进网受理部门将申请材料、检验报告和质量体系审查报告报电信管理局;电信管理局进行全面审核,对符合条件的,十五日内颁发进网许可证;生产企业到进网受理部门领取进网许可证和进网标志;第十条对已通过质量体系认证或质量保证体系审查的生产企业申请进网许可证时,经进网受理部门审核和电信管理局确认,可以不再安排质量保证体系审查;对通过质量体系认证并连续二次以上质量监督抽查合格的产品,申请进网许可证时,经进网受理部门审核和电信管理局确认,可以不安排抽样检验,由生产企业按规定自行送样检验;对生产企业送样检验的电信设备,电信管理局保留随时抽样检验的权利;第十一条生产企业申请进网许可证换证时应向进网受理部门提交申请报告,并附原颁发的进网许可证、产品销售情况以及质量情况报告;除电信管理局另有规定外,原则上对生产企业申请换证的电信设备需进行检验;第十二条生产企业对获得进网许可证的电信设备进行外观、技术改动或软件版本升级,应向进网受理部门提交申请报告,并附电信设备改动前后的照片和改动内容说明等材料;对外观、技术改动较大或软件版本升级的电信设备原则上需做检验;3进网许可证和进网标志第十三条进网许可证和进网标志由信息产业部统一印制和发放,迸网标志应牢固粘贴在获得逆网许可证的电信设备上,进网许可证格式见附件三;第十四条进网许可证不得转让、涂改、伪造和冒用;进网标志属于质量标志,禁止伪造和冒用,末获得进网许可证和迸网许可证失效的电信设备不得加贴迸网标志;第十五条进网许可证的有效期为3年,有效期满则失效,生产企业如需继续使用,应在有效期届满前三个月申请换证;第十六条获得进网许可证的生产企业应向其设备经销商或用户提供进网许可证复印件,复印件背面应有生产企业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对复印件应做好编号登记;第十七条生产企业持有的进网许可证中规定的内容如发生变化,须办理换证手续;第十八条获得进网许可证的电信设备和外包装上应具有进网许可证号、生产企业名称、产品名称、型号、产地和机身序号等符合国家规定的中文标识;4监督管理第十九条电信管理局每年对生产企业执行进网管理规定的情况组织有关单位进行年度检查;生产企业须将其设备当年的销售情况、设备质量和售后服务等情况报电信管理局;第二十条信息产业部将对获得进网许可证的生产企业、市场销售的和网上使用的电信设备进行质量监督,并发布质量通告;第二十一条生产企业获得进网许可证后,应保证获证设备的一致性,不得降低产品质量;第二十二条电信管理局对获得进网许可证的电信设备目录向社会公布;电信企业不得购置目录外的电信设备;第二十三条电信企业不得限定用户购买其指定的电信设备,不得拒绝用户自备的有进网许可证的电信设备进网使用;5罚则第二十四条违反本办法第三条规定,销售无进网许可证和进网标志的电信设备的,处以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罚款;对未获得进网许可证的电信设备刊登广告的,处以一万元以下罚款;电信企业受理无进网许可证和进网标志的电信设备进网使用的,给予警告,并可处以一万元以下罚款;对进网使用的无证设备须补办进网手续,不符合进网条件的责令拆除;第二十五条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伪造、冒用进网许可证和进网标志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的规定进行处罚;第二十六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生产企业获得进网许可证后不能保证产品的一致性或产品质量问题严重的,给予警告、限期改正,并可处以一万元以下罚款;第二十七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电信企业购置无进网许可证和进网标志的电信设备,给予警告、限期补办进网手续,对不符合进网条件的设备责令拆除,并可处以一万元以下罚款;第二十八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电信企业限定用户购买指定的电信设备,对用户自备的有进网许可证的电信设备拒绝进网使用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进行处罚;第二十九条违反本办法规定,获得进网许可证的生产企业不按规定使用进网许可证和进网标志以及中文标识的,给予警告;第三十条对从事进网审批、认证、检测及有关工作的人员,如发现有徇私舞弊、弄虚作假或利用工作之便剽窃、泄露生产企业技术秘密行为,由其上级行政部门追究其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6附则第三十一条本办法由信息产业部负责解释;自1999年1月1曰起执行;附件:一、电信设备进网许可证申请表二、生产企业保证书三、进网许可证格式主题词:电信设备管理办法通告----------------------------------------------------------------------抄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邮电管理局,中国邮电电信总局、中国联合通信有限公司、中国邮电器材总公司、中国电子器材总公司;部内:政策法规司、科学技术司、综合规划司、电子信息产品管理司、无线电管理局;---------------------------------------------------------------------- 信息产业部办公厅一九九九年一月四日印发---------------------------------------------------------------------- 附件一:电信设备进网许可证申请表申请单位联系人通信地址邮编联系电话传真 E-MAIL生产企业法人代表申请单位与生产企业的关系设备名称商标设备型号产地执行标准提交此申请表同时须附下列文件资料除证书性材料外均必须用中文:l.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境外企业可提供往境内的分支机构或代理人的有效执照2.有关允许内销的政府批文仅对境内的中外合资或外商独资企业3.生产厂家介绍企业概况、生产条件、仪表配备、质量保证体系和售后服务措施等4.授权代理证明i尚境外上产企业委托境内代理人申请进网许可证时5.生产企业保证书应有生产企业法人代表签字6.设备介绍功能、性能指标、总体设计方案或原理框图等7.设备外观和内郎结构照片8.用户操作手册9.设备在境外的检验报告和商用情况仅对境外生产企业年月日申请单位盖章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息产业部电信管理局制生产企业保证书本生产企业向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息产业部申请电信设各进网许可证,并做如下承诺:一、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息产业部电信设备进网审批管理办法及有关规定;三、如果获得进网许可证,将保证电信设备获证前后的一致性;四、保证产品质量,负责售后服务;五、获得进网许可证后,严格按规定使用进网许可证和进网标志;六、接受信息产业部的监督检查,如有违规行为,愿意接受处罚;七、对获得进网许可证的电信设备作广告时,广告内容中要说明"已获得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息产业部进网许可证"及进网许可证号;生产企业法人代表签字年月日盖章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息产业部电信设备进网许可证NETwork AcceSS lIcense for Telecommunications Equipment Ministryof Information Industry , PRC许可证号:License No.经信息产业郡审查, 下述电信设备符合进网要求,准许进入国家电信网使用, 特发此证;This ls to certify that the Ministry of Information Industry has approved.after use of following equipment in the national telecommu-nications it to be complaint with the requirements fornetwork access.申请单位:Applicant生产企业:Manufacturer设备名称:Equipment Name设备型号:Model Number设备产地:Origin备注Remarks发证日期年月日Date of Issue Year Month Date 有效期至年月日Date of Expiry Year Month Date。

电信设备进网管理制度范本

电信设备进网管理制度范本

一、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电信设备进网管理,确保公用电信网的安全畅通,维护电信用户和电信业务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所有接入公用电信网的电信设备,包括电信终端设备、无线电通信设备和涉及网间互联的设备。

第三条电信设备进网管理遵循以下原则:(一)依法行政,公开透明;(二)科学管理,高效便捷;(三)质量第一,安全可靠;(四)鼓励创新,保护知识产权。

二、进网许可制度第四条国家对接入公用电信网的电信设备实行进网许可制度。

第五条电信设备生产企业应当依法取得工业和信息化部颁发的进网许可证,方可将产品接入公用电信网使用和在国内销售。

第六条电信设备进网许可制度包括以下内容:(一)进网许可申请;(二)进网检测;(三)进网许可证核发;(四)进网许可证使用。

三、进网检测第七条电信设备生产企业应当将产品送交具有资质的检测机构进行进网检测。

第八条进网检测内容包括:(一)产品技术指标;(二)产品安全性能;(三)产品电磁兼容性;(四)产品环保性能。

第九条检测机构应当严格按照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进行检测,确保检测结果的客观、公正。

四、进网许可证核发第十条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电信设备进网许可证的核发。

第十一条电信设备生产企业提交以下材料,申请进网许可证:(一)进网许可申请书;(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三)产品检测报告;(四)产品技术资料;(五)其他有关证明材料。

第十二条工业和信息化部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并在规定时限内作出是否核发进网许可证的决定。

五、进网许可证使用第十三条进网许可证是电信设备生产企业接入公用电信网使用和在国内销售的必要条件。

第十四条进网许可证仅限于所申请产品使用,不得转让、出租、出借。

第十五条电信设备生产企业应当妥善保管进网许可证,不得伪造、变造、涂改。

六、监督管理第十六条工业和信息化部对电信设备进网管理实施监督检查。

第十七条电信设备生产企业应当配合工业和信息化部的监督检查,如实提供有关材料。

电信终端设备进网审批管理规定实施细则

电信终端设备进网审批管理规定实施细则

电信终端设备进网审批管理规定实施细则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信息产业部(已撤销)•【公布日期】1996.02.15•【文号】电司[1996]17号•【施行日期】1996.02.15•【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通信业正文电信终端设备进网审批管理规定实施细则(邮电部电信政务司1996年2月15日电司〔1996〕17号文印发)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邮电部发布的《电信终端设备进网审批管理规定》,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邮电部对下列电信终端设备实行全国统一的进网审批:1.电话机(含投币电话机、IC卡电话机、可视电话等)。

2.用户交换机集团电话。

3.移动电话机、无线寻呼机。

4.传真机、调制解调器、电报终端设备。

5.数据终端设备,如分组终端(X.25卡)、异步通信终端、用户分组装拆设备(PAD)、销售点终端(POS)、用户路由器等。

6.电话机附加设备,如电话答录机、同线电话转接器、“110”电话报警器、电话防盗用器、电话密码锁等。

7.其它电信终端设备,如电脑话务员、语音卡、多媒体终端等。

第三条凡进网使用的电信终端设备必须具有邮电部颁发的进网许可证,并在设备上加贴邮电部统一规定格式的进网标志。

第四条邮电部电信政务负责全国电信终端设备进网审批、颁发电信终端设备进网许可证工作,并进行监督管理。

第五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邮电管理局通信行业管理机构(以下简称省局行管机构)负责辖区内的电信终端设备进网管理有关工作。

第六条电信终端设备的进网检测工作由电信政务司委托经邮电部批准的检测单位进行,进网检测单位及负责检测的设备详见附件一。

第七条凡申请网的电信终端设备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技术体制和标准、通信行业标准以及邮电部有关技术业务规定。

第八条电信政务司根据国家通信网的发展和有关政策,对电信终端设备的发展、应用进行宏观控制和引导。

第二章进网审批程序第九条国内生产厂家(下称厂家)办理电信终端设备型号进网许可证程序(一)厂家需向省局行管机构和电信政务司提供以下文件资料:1.书面申请报告及申请网设备的图片、功能说明和有关技术资料等。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关于电信设备进网许可制度若干改革举措的通告》的解读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关于电信设备进网许可制度若干改革举措的通告》的解读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关于电信设备进网许可制度若干改革举措的通告》的解读文章属性•【公布机关】工业和信息化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布日期】2023.02.06•【分类】法规、规章解读正文《关于电信设备进网许可制度若干改革举措的通告》解读近日,工业和信息化部发布《关于电信设备进网许可制度若干改革举措的通告》(工信部信管函〔2023〕14号,以下简称《通告》)。

为更好地理解和执行《通告》,现解读如下:一、《通告》出台的背景情况是什么?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放管服”改革。

党的二十大作出深化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完善市场准入等市场经济基础制度,优化营商环境等决策部署。

国务院就深化行政许可管理制度改革、推进政府职能转变、提高政府监管效能,提出了系列改革举措要求。

面对电信技术和产业蓬勃发展的新形势,工业和信息化部认真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和国务院有关部署,全面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电子电器行业管理制度改革的意见》要求,坚持问题导向、积极主动作为,在广泛听取企业诉求的基础上,研究形成了系统完善进网许可制度的8项改革举措,涵盖从设备目录、前置检测、受理审批、证书管理、标志发放到证后监管等进网许可管理全过程,对于加快转变政府职能,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激发市场主体活力,促进电信设备产业高质量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2022年12月,工业和信息化部先期完成了首批自检自证企业遴选并发布试点企业名单;2023年1月,工业和信息化部发布《通告》,集中公布动态调整进网许可设备目录、精简优化进网检测项目、承诺进网审批时限、延长试用批文有效期、实行产品系族管理等5项改革举措;推行进网标志电子化、互认电磁兼容(EMC)检测结果等其他两项改革举措正在积极筹备、有序推进。

二、《通告》发布各项举措的具体考虑是什么?《通告》公布了5项拟于近期生效的改革举措及其具体实施方式,主要基于以下考虑:一是增强企业主体活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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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产业部文件
信部电[2003]28号
电信设备进网检测工作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电信设备进网检测工作,更好地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和《电信设备进网管理办法》,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与电信设备进网有关的检测工作,包括证后监督检测。

第三条信息产业部电信管理局(以下简称电信管理局)委托信息产业部电信设备认证中心(以下简称认证中心)协助开展监督管理电信设备进网检测工作。

第二章检测范围及承检要求
第四条任何承担电信设备进网检测的机构必须经过电信管理局授权,并取得《电信设备进网检测机构授权书》。

具体授权程序和办法见《电信设备进网检测机构授权管理办法》。

第五条检测机构必须保证在获得电信管理局授权后,包括检测设备在内的检测能力不降低。

第六条承担同类产品检测的检测机构,应采用统一的标准文件,出具统一格式的检测报告,并尽可能采用统一的检测方法。

若某些项目的检测方法在各检测机构之间不能协调统一时,应出具协调一致后的等效的检测方法,报认证中心备案。

第七条对于检测机构无能力完成的少数检测项目,可采用分包方式,但必须符合以下要求,分包报告的复印件应随同检测报告一并提交认证中心。

(一)分包项目的承担方必须是经电信管理局授权的检测机构,并且该检测机构授权书上注明的承检范围应包括该分包项目。

(二)检测机构在提交承担进网检测申请时应详细说明分包项目、分包原因、分包方式、分包项目的承担机构等情况。

(三)电信管理局组织的专家评审组对分包项目应重点进行评审,并将评审结果上报,经电信管理局审批同意的方可分包检测。

第八条检测机构在受理进网检测时,必须严格按照《电信设备进网检测机构授权书》上注明的承检范围进行检测,不得超范围检测。

新产品的进网检测按《电信新设备进网检测、试验管理办法》的规定执行。

第九条在实施进网检测时,无论是企业的自行送样检测,还是根据认证中心下达的检测任务单进行的检测,检测机构都必须主动保证作为进网检测第三方的公正地位。

检测机构和受检单位存在以下关系的,检测机构不得对该受检单位的电信设备进行进网检测。

有特殊原因并得到电信管理局批准的除外。

(一)检测机构和受检单位有直接的商业利益时。

如双方是商业合作伙伴,检测机构是受检单位的监制单位等。

(二)检测机构和受检单位的上级单位相同或有直接的商业利益时。

(三)两者之间有其他可能损害检测机构第三方公正地位的关系时。

第十条各授权的进网检测机构应承担电信管理局及认证中心指派的电信设备的证后监督工作,不得拒绝和推委。

证后监督工作按《电信设备证后监督管理办法》执行。

第三章检测收费
第十一条进网检测的收费应符合国家规定的相关收费政策和制度,并在检测机构驻地办理相关的收费许可手续及其收费标准的报批手续。

各检测中心在完成上述收费核准手续后,将收费标准复印件报认证中心备案。

检测机构在申请承担进网检测时,必须严格按照检测项目测试并收费。

第十二条对于尚未备案的检测项目,检测机构在承担进网检测时,不得向受检单位收取费用。

第十三条检测机构应严格按已备案的收费标准执行,不得随意变更备案的标准,不得以任何理由实行优惠收费。

第十四条检测机构应向受检单位公开收费标准,并接受受检单位的查询。

第四章检测要求
第十五条检测机构应对检测人员、检测流程和检测制度实行严格的控制和管理,坚决杜绝弄虚作假、修改检测数据等严重影响进网检测工作公正性和权威性事件的发生。

第十六条检测前应详细检查被测样品与申请进网设备的一致性和符合性,包括铭牌、产地、生产单位等重要信息,并在检测报告中如实反映样品情况。

第十七条检测机构应对检测现场进行严格管理,非检测人员一律不得进入检测现场。

确有必要
时,经检测机构负责人批准后,受检单位与检测有关的相关人员方可进入检测现场。

第十八条检测时出现不合格项的,不得让企业调整受检产品,应实事求是地出具检测报告,及时上报认证中心。

电信终端设备一个月后,无线电通信设备和涉及网间互联的设备两个月后,重新进行抽样检测。

第十九条检测机构应要求受检单位提供加盖受检单位印章的正式设备说明书,实际被测产品的功能应与说明书一致,检测必须参照说明书进行,检测机构应全部检测被测设备具备的需要检测的所有功能。

第二十条检测报告上的设备名称应规范,严格按电信管理局公布的电信设备详细目录执行。

第二十一条检测完成后,检测机构在加盖受检单位印章的设备说明书上加盖检测机构印章,随同检测报告一并提交认证中心。

第二十二条为加强对进网检测工作的计算机智能化管理,各检测机构应严格按要求将相关数据和信息及时准确地上传至检测机构联网系统。

第五章监督检查
第二十三条电信管理局将采取多种方式对进网检测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一)(一)根据检测报告抽查原始记录,必要时要求重现检测过程。

(二)相同被测样品在两个及以上检测机构之间进行检测比对,必要时与外部(未经电信管理局授权的)检测机构进行比对。

(三)采用现场监督机制,即安排专门人员监督检测工作的进行,最终的检测报告上必须有特派人员的签字。

必要时要求检测机构对指定的盲样进行测试。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四条检测机构必须按照本规定及其它相关文件开展电信设备进网检测工作,否则,电信管理局将根据情况暂停或者注销检测机构获得的《电信设备进网检测机构授权书》。

第二十五条对检测机构的授权工作每年进行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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