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信设备进网检测工作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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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产业部文件
信部电[2003]28号
电信设备进网检测工作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电信设备进网检测工作,更好地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和《电信设备进网管理办法》,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与电信设备进网有关的检测工作,包括证后监督检测。
第三条信息产业部电信管理局(以下简称电信管理局)委托信息产业部电信设备认证中心(以下简称认证中心)协助开展监督管理电信设备进网检测工作。
第二章检测范围及承检要求
第四条任何承担电信设备进网检测的机构必须经过电信管理局授权,并取得《电信设备进网检测机构授权书》。
具体授权程序和办法见《电信设备进网检测机构授权管理办法》。
第五条检测机构必须保证在获得电信管理局授权后,包括检测设备在内的检测能力不降低。
第六条承担同类产品检测的检测机构,应采用统一的标准文件,出具统一格式的检测报告,并尽可能采用统一的检测方法。若某些项目的检测方法在各检测机构之间不能协调统一时,应出具协调一致后的等效的检测方法,报认证中心备案。
第七条对于检测机构无能力完成的少数检测项目,可采用分包方式,但必须符合以下要求,分包报告的复印件应随同检测报告一并提交认证中心。
(一)分包项目的承担方必须是经电信管理局授权的检测机构,并且该检测机构授权书上注明的承检范围应包括该分包项目。
(二)检测机构在提交承担进网检测申请时应详细说明分包项目、分包原因、分包方式、分包项目的承担机构等情况。
(三)电信管理局组织的专家评审组对分包项目应重点进行评审,并将评审结果上报,经电信管理局审批同意的方可分包检测。
第八条检测机构在受理进网检测时,必须严格按照《电信设备进网检测机构授权书》上注明的承检范围进行检测,不得超范围检测。
新产品的进网检测按《电信新设备进网检测、试验管理办法》的规定执行。
第九条在实施进网检测时,无论是企业的自行送样检测,还是根据认证中心下达的检测任务单进行的检测,检测机构都必须主动保证作为进网检测第三方的公正地位。
检测机构和受检单位存在以下关系的,检测机构不得对该受检单位的电信设备进行进网检测。有特殊原因并得到电信管理局批准的除外。
(一)检测机构和受检单位有直接的商业利益时。如双方是商业合作伙伴,检测机构是受检单位的监制单位等。
(二)检测机构和受检单位的上级单位相同或有直接的商业利益时。
(三)两者之间有其他可能损害检测机构第三方公正地位的关系时。
第十条各授权的进网检测机构应承担电信管理局及认证中心指派的电信设备的证后监督工作,不得拒绝和推委。证后监督工作按《电信设备证后监督管理办法》执行。
第三章检测收费
第十一条进网检测的收费应符合国家规定的相关收费政策和制度,并在检测机构驻地办理相关的收费许可手续及其收费标准的报批手续。各检测中心在完成上述收费核准手续后,将收费标准复印件报认证中心备案。检测机构在申请承担进网检测时,必须严格按照检测项目测试并收费。
第十二条对于尚未备案的检测项目,检测机构在承担进网检测时,不得向受检单位收取费用。
第十三条检测机构应严格按已备案的收费标准执行,不得随意变更备案的标准,不得以任何理由实行优惠收费。
第十四条检测机构应向受检单位公开收费标准,并接受受检单位的查询。
第四章检测要求
第十五条检测机构应对检测人员、检测流程和检测制度实行严格的控制和管理,坚决杜绝弄虚作假、修改检测数据等严重影响进网检测工作公正性和权威性事件的发生。
第十六条检测前应详细检查被测样品与申请进网设备的一致性和符合性,包括铭牌、产地、生产单位等重要信息,并在检测报告中如实反映样品情况。
第十七条检测机构应对检测现场进行严格管理,非检测人员一律不得进入检测现场。确有必要
时,经检测机构负责人批准后,受检单位与检测有关的相关人员方可进入检测现场。
第十八条检测时出现不合格项的,不得让企业调整受检产品,应实事求是地出具检测报告,及时上报认证中心。电信终端设备一个月后,无线电通信设备和涉及网间互联的设备两个月后,重新进行抽样检测。
第十九条检测机构应要求受检单位提供加盖受检单位印章的正式设备说明书,实际被测产品的功能应与说明书一致,检测必须参照说明书进行,检测机构应全部检测被测设备具备的需要检测的所有功能。
第二十条检测报告上的设备名称应规范,严格按电信管理局公布的电信设备详细目录执行。
第二十一条检测完成后,检测机构在加盖受检单位印章的设备说明书上加盖检测机构印章,随同检测报告一并提交认证中心。
第二十二条为加强对进网检测工作的计算机智能化管理,各检测机构应严格按要求将相关数据和信息及时准确地上传至检测机构联网系统。
第五章监督检查
第二十三条电信管理局将采取多种方式对进网检测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一)(一)根据检测报告抽查原始记录,必要时要求重现检测过程。
(二)相同被测样品在两个及以上检测机构之间进行检测比对,必要时与外部(未经电信管理局授权的)检测机构进行比对。
(三)采用现场监督机制,即安排专门人员监督检测工作的进行,最终的检测报告上必须有特派人员的签字。必要时要求检测机构对指定的盲样进行测试。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四条检测机构必须按照本规定及其它相关文件开展电信设备进网检测工作,否则,电信管理局将根据情况暂停或者注销检测机构获得的《电信设备进网检测机构授权书》。
第二十五条对检测机构的授权工作每年进行一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