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漏水纠纷案例
楼顶漏水法律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近年来,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高层住宅逐渐增多,楼顶漏水问题也日益突出。
楼顶漏水不仅影响业主的正常生活,还可能对业主的财产安全造成威胁。
在处理楼顶漏水问题时,业主往往面临诸多困难,甚至可能引发法律纠纷。
本文将以一起楼顶漏水法律案例为例,探讨业主维权之路。
二、案情简介2019年,某市A小区业主李某发现自家楼顶出现漏水现象,导致家中客厅、卧室及卫生间等部位受损。
经调查,漏水原因系楼顶防水层老化,导致雨水渗透。
李某与开发商、物业公司及楼顶相邻业主沟通协商,但问题始终未能得到解决。
无奈之下,李某将开发商、物业公司及楼顶相邻业主诉至法院,要求赔偿损失。
三、法院审理过程1. 开发商抗辩开发商在庭审中辩称,楼顶漏水系业主在使用过程中不当导致,与开发商无关。
开发商已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了保修义务,无需承担赔偿责任。
2. 物业公司抗辩物业公司辩称,公司已尽到管理义务,对楼顶漏水问题进行了维修,但维修效果不佳。
物业公司认为,楼顶漏水问题应由开发商承担主要责任。
3. 楼顶相邻业主抗辩楼顶相邻业主辩称,漏水问题系楼顶防水层老化所致,与自身无关。
相邻业主认为,自己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4. 法院判决法院经审理认为,楼顶漏水问题确系楼顶防水层老化所致,开发商在合同中承诺承担保修责任,应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物业公司作为物业管理单位,对小区设施负有维修、保养义务,也应承担一定责任。
楼顶相邻业主作为楼顶的所有权人,应承担相应责任。
法院判决如下:(1)开发商赔偿李某损失人民币5万元;(2)物业公司赔偿李某损失人民币2万元;(3)楼顶相邻业主赔偿李某损失人民币1万元。
四、案例分析1. 楼顶漏水责任认定本案中,法院认定开发商、物业公司及楼顶相邻业主均应承担赔偿责任。
这主要基于以下几点:(1)开发商在合同中承诺承担保修责任,楼顶漏水问题确系开发商施工质量问题所致;(2)物业公司作为物业管理单位,未尽到维修、保养义务,对楼顶漏水问题负有管理责任;(3)楼顶相邻业主作为楼顶所有权人,对楼顶漏水问题负有相应责任。
房屋漏水纠纷案例_房屋漏水赔偿案例
房屋漏水纠纷案例_房屋漏水赔偿案例在民用建筑中,房屋漏水作为一种质量通病广泛存在,在引起房屋漏水的众多因素中,人为因素由于其本身的难以控制和不可替代性,成为引起房屋漏水的主导因素,以下是店铺为大家带来的关于房屋漏水纠纷案例,欢迎阅读!房屋漏水纠纷案例篇1事实回放:李某从开发商处购买了一套一手房,入住三年后,发现自己的厨房天花板出现严重的渗水现象。
李某找到物业联系到楼上业主王某。
李某认为是王某早前进行装修改动了厕所和厨房的隔墙导致上下层防水层损坏而致漏水,而王某则认为自己的装修并没有破坏楼体结构,认为房屋漏水是开发商所建房屋的质量存在问题。
双方僵持不下,最终闹上法庭。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三条:不动产的相邻各方,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确处理截水、排水、通行、通风、采光等方面的相邻关系。
给相邻方造成妨碍或者损失的,应当停止侵害,排除妨碍,赔偿损失。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八十四条:不动产的相邻权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
《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四十条规定在正常使用条件下,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保修期为5年。
律师说法:广东粤广律师事务所张扬律师认为,业主发现自己的房屋出现了漏水的问题,要第一时间要联系楼上业主或物业,对漏水原因进行排查,确定房屋漏水的责任人。
房屋在保修期内的,无论是何种原因导致房屋漏水,开发商都应该负责维修。
如果在保修期外,因管道损坏或房屋裂缝造成房屋漏水的,要联系物业进行维修,费用可以从房屋维修基金中支付。
因防水层损坏而漏水的,若是自然损坏,漏水所涉及的业主进行维修并分摊费用;若是人为损坏,则由损坏防水层的责任人负责维修。
鉴于近年来房屋漏水的情况严重,有众多法学界人士提出房屋漏水诉讼能否要求法院先予执行。
因为诉讼时间漫长,房屋一直处于漏水的状况,严重影响了业主的正常生活。
房屋漏水赔偿案例5个
房屋漏水赔偿案例5个房屋漏水是最让人头痛的房屋质量问题,以下是店铺分享给大家的关于房屋漏水赔偿案例,欢迎大家前来阅读!房屋漏水赔偿案例篇1:2013年1月,谢梅香从一家房地产开发公司购买到一套顶层住房,整栋房屋是在两年前竣工的。
可居住不到两个月,谢梅香便发现屋面漏水严重。
检测结果表明,系防水工程不达标所致。
而如果修缮,不仅工作量大,费用也不低。
谢梅香曾找房地产开发公司解决,公司表示房屋卖给谢梅香后,便因房屋已经售空而撤离,有什么问题应找物业公司。
而物业公司认为,房屋漏水是因本身的内在质量所致,与其管理行为无关,只能由房地产开发公司担责。
在两方“踢皮球”的过程中,谢梅香想到通过诉讼维权,但她却不知道自己究竟应当告谁?房屋漏水赔偿案例篇2:王先生诉称,2005年5月30日,他购买了被告北京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出售的石景山区玉泉北里二区精装修房屋一套,自2007年11月起主卧卫生间洗练池上方屋顶沿下水管道持续滴水,顶部水泥板、洗练池台面及水龙头受到侵蚀,滴水可溅到墙壁灯座,严重影响正常起居使用并存在用电安全隐患。
王先生多次向当时的物业管理公司和2008年更换的物业管理公司进行了报修登记,前后两物业公司也曾多次联系被告北京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人员一起进行实地勘察,被告方答应尽快给予修复。
耐心等待多日后,被告在《住宅质量保证书》规定的时间内并未得到处理,一直拖延至今。
致使半年多来卫生间无法正常使用,居室内异味,给王先生的生活起居带来了极大不便。
王先生认为,被告的行为严重侵犯了原告的居住权利,为了维护原告合法权益不再继续受到侵害,避免或减少更大的损失,居住安全得到保证,特请求法院查明情况,支持原告的正当合理要求,使漏洞房屋尽快得到修缮,并补偿原告误工费、交通费及其他损失供给人民币1万元整。
房屋漏水赔偿案例篇3:2004年2月,陈先生一家入住安县花荄镇某居民小区,发现卫生间顶部多处漏水、渗水。
其后8年多时间里,开发商直接或委托公司物业先后维修了5次,但问题一直未得到彻底解决。
房屋漏水的法律案例分享(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近年来,房屋漏水问题日益凸显,给广大业主带来了极大的困扰。
房屋漏水不仅影响居住质量,还可能引发邻里纠纷、财产损失等问题。
本文将分享一起典型的房屋漏水法律案例,以期为业主提供参考和借鉴。
二、案例简介原告:李某,系某小区业主。
被告: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情简介:李某购买某小区一套房屋,入住后不久发现房屋存在漏水现象。
经检查,发现漏水原因系房屋外墙防水层存在质量问题。
李某多次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协商维修事宜,但双方未能达成一致。
无奈之下,李某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至法院,要求其承担维修责任。
三、案件审理过程1. 庭审阶段(1)原告李某提交证据:房屋验收报告、维修记录、与被告的协商记录等。
(2)被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提交证据:房屋建设资料、施工图纸、保修期限证明等。
(3)法庭调查:法庭依法对房屋进行现场勘查,确认房屋漏水情况。
2. 质证阶段(1)原告对被告提交的证据提出异议,认为被告提供的保修期限证明无效。
(2)被告对原告提交的证据提出异议,认为房屋建设资料和施工图纸与漏水原因无关。
3. 举证期限届满后,法庭组织双方进行辩论。
四、法院判决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提供的房屋存在漏水问题,系其建设、施工过程中存在质量问题所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八十六条规定,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应当对房屋质量承担保修责任。
故判决被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担房屋维修责任,修复原告房屋漏水问题。
五、案例分析1. 案例特点(1)房屋漏水问题普遍存在,给业主生活带来困扰。
(2)房屋漏水原因复杂,涉及建筑质量、施工工艺、材料等多个方面。
(3)房屋漏水纠纷处理难度较大,需要法律手段解决。
2. 案例启示(1)业主在购买房屋时,应关注房屋质量,尤其是防水层等关键部位。
(2)业主在入住后,如发现房屋漏水问题,应及时与开发商、物业公司沟通,协商解决。
(3)如协商无果,业主可依法向法院提起诉讼,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房屋楼顶漏水法律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在我国,房屋楼顶漏水问题一直是困扰业主和开发商的一大难题。
近年来,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新建住宅越来越多,房屋质量问题也逐渐凸显。
楼顶漏水作为房屋质量问题中较为常见的一种,不仅影响业主的生活质量,还可能引发一系列法律纠纷。
本文将通过一个具体的案例,分析房屋楼顶漏水所涉及的法律问题。
二、案例简介原告:张先生(化名),某市居民,拥有一套位于市区的住宅。
被告: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开发商”)。
纠纷原因:张先生购买的住宅于2019年交付使用,但入住不久便发现楼顶存在漏水问题。
经过多次维修,漏水问题依然没有得到解决。
张先生认为,楼顶漏水是由于开发商施工质量问题造成的,要求开发商承担赔偿责任。
三、案件审理过程1. 立案审查原告张先生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开发商赔偿因其房屋楼顶漏水所造成的损失。
法院经审查,认为符合受理条件,予以立案。
2. 证据交换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分别提交了相关证据。
原告张先生提交了以下证据:(1)房屋购买合同及交付证明;(2)房屋验收报告;(3)维修记录及费用清单;(4)照片、视频等证明漏水情况的证据。
被告开发商提交了以下证据:(1)房屋设计图、施工图及验收报告;(2)工程监理单位出具的工程质量评估报告;(3)维修记录及费用清单。
3. 庭审辩论在庭审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就以下争议焦点展开辩论:(1)楼顶漏水是否为施工质量问题;(2)开发商是否应当承担赔偿责任;(3)赔偿金额的确定。
4. 法院判决经过审理,法院认为:(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六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本案中,原告张先生提供的证据足以证明其房屋楼顶存在漏水问题,且该问题系施工质量问题所致。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五十三条规定,建设单位应当依法承担建筑工程质量责任。
本案中,开发商作为建设单位,在房屋交付使用前未确保房屋质量符合国家标准,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房屋漏水法律经典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2010年,王某在甲市某小区购买了一套商品房,建筑面积为100平方米。
购房后,王某发现房屋存在漏水问题,严重影响居住。
经过多次协商,开发商未能解决漏水问题。
无奈之下,王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开发商承担修复责任并赔偿损失。
二、案件争议焦点1.房屋是否存在质量问题?2.开发商是否应当承担修复责任?3.开发商是否应当赔偿王某的损失?三、法院判决1.关于房屋质量问题:经鉴定,房屋存在质量问题,漏水原因是房屋结构不合理、防水材料不合格等。
2.关于开发商的修复责任:法院认为,开发商作为房屋的建设单位,应当保证房屋的质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27条的规定,房屋在合理使用年限内出现质量问题,由建设单位负责修复。
因此,开发商应当承担修复责任。
3.关于赔偿损失:法院认为,由于开发商未能及时修复房屋漏水问题,给王某的生活带来不便,造成了一定的经济损失。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22条的规定,侵害他人合法权益,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因此,法院判决开发商赔偿王某的损失。
四、案件评析1.房屋质量问题引发的法律责任房屋质量问题关系到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我国法律对此有明确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27条的规定,房屋在合理使用年限内出现质量问题,由建设单位负责修复。
本案中,开发商作为房屋的建设单位,应当保证房屋的质量。
如果房屋存在质量问题,开发商应当承担修复责任。
2.漏水问题引发的法律责任漏水问题不仅影响居住环境,还可能对居民的人身和财产安全造成威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22条的规定,侵害他人合法权益,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本案中,开发商未能及时修复房屋漏水问题,给王某的生活带来不便,造成了一定的经济损失。
因此,法院判决开发商赔偿王某的损失。
3.房屋质量问题的预防与处理为了预防房屋质量问题,建设单位在房屋建设过程中应当严格按照国家规定和标准进行施工,选用合格的建筑材料。
屋面漏水法律纠纷案例(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原告:张先生,某市某小区业主被告:某市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案由:房屋漏水纠纷二、案情经过张先生于2016年购买了某市某小区一套商品房,房屋交付后不久,张先生发现家中卫生间、厨房等区域出现漏水现象。
经多次与物业管理公司和开发商沟通,问题始终未能得到有效解决。
于是,张先生于2019年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至法院,要求开发商承担维修责任并赔偿损失。
在法庭审理过程中,张先生提供了以下证据:1. 房屋验收报告,显示房屋存在漏水问题;2. 物业管理公司的维修记录,记录了多次维修情况但问题仍未解决;3. 保修合同,约定开发商在房屋交付后五年内承担维修责任;4. 证人证言,证实张先生家中漏水问题严重,影响日常生活。
被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则辩称:1. 张先生家中的漏水问题并非房屋质量问题,而是由于用户使用不当或外部因素导致的;2. 开发商已经按照保修合同履行了维修义务,张先生家中的漏水问题已经得到解决。
三、法院判决经过审理,法院认为:1. 张先生提供的证据足以证明其家中的漏水问题存在,且已经影响到了其正常生活;2. 开发商在房屋交付后五年内承担维修责任,根据保修合同约定,开发商有义务解决房屋漏水问题;3. 虽然被告辩称已经履行了维修义务,但根据证人证言和物业管理公司的维修记录,可以认定被告的维修措施并未彻底解决问题。
综上,法院判决如下:1. 被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对张先生家中的漏水问题进行彻底维修,确保不再发生漏水;2. 被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赔偿张先生因漏水问题造成的经济损失人民币5000元。
四、案例分析本案涉及房屋漏水纠纷,属于典型的物业管理合同纠纷。
以下是对本案的详细分析:1. 房屋质量问题认定:房屋漏水属于房屋质量问题,开发商在房屋交付后五年内应当承担维修责任。
本案中,法院根据原告提供的证据认定房屋存在漏水问题,并判决开发商承担维修责任。
2. 维修义务履行:开发商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对漏水问题进行彻底维修,确保不再发生漏水。
房屋漏水法律审判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原告:张某,男,45岁,某市居民。
被告: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被告:某建筑安装有限公司。
原告张某于2010年购买了被告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开发的一套住宅。
购房后,张某发现房屋存在漏水问题,经多次协商,双方未能达成一致意见。
于是,张某将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和某建筑安装有限公司诉至法院,要求被告承担房屋漏水的责任,并赔偿其因此遭受的损失。
二、案件事实2010年,张某购买了被告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开发的某小区一套住宅。
房屋交付后,张某发现卫生间和厨房存在漏水现象,导致楼下邻居家中受损。
张某多次与被告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和某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协商,要求其承担责任并赔偿损失,但双方未能达成一致意见。
经调查,原告张某购买的房屋于2009年竣工验收合格,并由被告某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施工。
被告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房屋销售过程中,向张某承诺房屋质量符合国家标准,不存在质量问题。
三、争议焦点1. 被告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和某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是否应承担房屋漏水的责任?2. 原告张某因此遭受的损失应如何赔偿?四、法院审理法院审理认为,被告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和某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在房屋建设过程中,存在以下问题:1. 被告某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在施工过程中,未严格按照设计图纸和施工规范进行施工,导致房屋存在漏水问题。
2. 被告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销售房屋过程中,未如实告知原告房屋存在漏水问题,存在欺诈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一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被告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和某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应承担房屋漏水的责任。
关于原告张某因此遭受的损失,法院认为:1. 原告张某购买的房屋存在漏水问题,导致楼下邻居家中受损,原告张某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2. 被告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和某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在销售房屋过程中存在欺诈行为,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漏水法律案例(3篇)
第1篇案情简介:李某于2016年购买了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开发的商品房一套,房屋位于该小区的6楼。
购房后,李某于2017年入住。
然而,自入住以来,李某家中便频繁出现漏水现象,给其生活带来了极大不便。
经过多次维修,漏水问题始终未能得到彻底解决。
无奈之下,李某于2021年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至法院,要求其承担赔偿责任。
一、案件事实1. 漏水情况:李某入住后,发现家中厨房、卫生间等区域频繁出现漏水现象。
经过检查,发现是楼上的邻居家中水管破裂所致。
2. 维修情况:李某在发现漏水后,多次联系楼上邻居进行维修,但问题始终未能得到解决。
同时,李某也多次联系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要求其进行维修,但该公司以房屋保修期已过为由拒绝承担维修责任。
3. 鉴定结论:李某委托专业机构对漏水原因进行鉴定,鉴定结论认为,漏水原因是楼上邻居家中的水管破裂,但房屋本身存在质量问题,如防水层老化、墙体裂缝等,加剧了漏水情况。
二、争议焦点1. 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是否应承担赔偿责任?2. 楼上邻居是否应承担赔偿责任?三、法院判决1. 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责任: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七十二条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对其销售的商品房承担质量责任。
本案中,房屋存在质量问题,且漏水问题严重影响了李某的正常生活,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2. 楼上邻居的责任: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七十三条规定,楼上邻居应当对其使用的房屋设施进行合理使用,不得损害楼下邻居的合法权益。
本案中,楼上邻居家中的水管破裂导致李某家中漏水,楼上邻居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四、判决结果1. 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应赔偿李某因漏水造成的损失,包括维修费用、鉴定费用、误工费等。
2. 楼上邻居应赔偿李某因漏水造成的损失,包括维修费用、鉴定费用、误工费等。
五、案例分析1. 房屋质量问题:本案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销售的商品房存在质量问题,导致漏水现象频发。
房屋漏水纠纷赔偿案例
房屋漏水纠纷赔偿案例
嘿,大家来听听这个房屋漏水纠纷赔偿的案例,真的很让人头大啊!
李老太和张老伯住在同一栋老旧居民楼里。
有一天,李老太发现自家天花板开始滴水,哎呀,那可糟糕透了!一查才知道,是楼上张老伯家的水管破裂了。
这可把李老太气坏了,“我这好好的家怎么就遭这罪呀!”李老太立刻就找上张老伯理论。
“老张啊,你看看你家这水管漏的,我家都成水帘洞了!”李老太皱着眉头说。
张老伯也是一脸歉意:“哎呀,真不好意思,我马上找人修。
”
可事情没那么简单,李老太家的墙壁和家具都被水弄坏了一些,这损失咋办呢?李老太就说:“老张啊,这损失你得赔偿吧?”张老伯却觉得有些冤枉:“我也不是故意的呀,我都答应修水管了。
”这两人就为了赔偿的事争得面红耳赤,这不就产生纠纷了嘛!
这像不像你和朋友有矛盾的时候啊?大家都觉得自己有理。
那这事最后怎么解决呢?他们找来了居委会帮忙调解。
居委会的人耐心地听他们各自诉
说,然后语重心长地说:“大家都是邻居,抬头不见低头见的,不要伤了和气呀!张老伯,水管是你家的问题,给李老太造成损失是事实,该赔偿还是要赔偿一些的。
李老太呢,也别太较真,大家各退一步。
”
经过一番调解,张老伯最后赔偿了李老太一部分损失,李老太也接受了。
这起房屋漏水纠纷总算平息了。
大家说,遇到这种事多烦人啊!但也得好好解决不是吗?像这样的纠纷其实挺常见的,如果不心平气和地去处理,那真的可能闹得不可开交。
所以啊,当我们遇到类似问题的时候,一定要冷静,别冲动,通过合理的途径去解决,这样才能既维护自己的权益,又不伤害邻里之间的感情嘛!这就是我的观点。
房屋漏水的法律案例(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原告:张先生,男,40岁,某市居民。
被告: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被告:某物业管理公司。
原告张先生于2010年购买了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开发的一套住宅,入住后不久,发现房屋出现严重漏水现象。
原告多次与被告协商解决,但问题一直未能得到妥善处理。
无奈之下,原告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承担修复责任,并赔偿因其漏水造成的损失。
二、争议焦点1. 被告是否应承担房屋漏水的修复责任?2. 被告是否应赔偿原告因漏水造成的损失?三、法院判决1. 被告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某物业管理公司对原告房屋漏水的修复负有责任,应立即进行修复。
2. 被告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某物业管理公司应赔偿原告因漏水造成的损失。
四、案例分析1. 被告是否应承担房屋漏水的修复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13条规定:“出卖人应当按照约定的质量要求交付标的物。
出卖人交付的标的物不符合质量要求的,应当依照本法规定承担违约责任。
”在本案中,原告购买的房屋在交付时存在漏水问题,被告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作为出卖人,未按照约定的质量要求交付标的物,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70条规定:“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所有权人,应当对其所有物负责。
”被告某物业管理公司作为原告房屋的物业管理单位,有义务对房屋进行维护和管理,确保房屋的安全和正常使用。
因此,被告某物业管理公司也应对房屋漏水的修复负有责任。
2. 被告是否应赔偿原告因漏水造成的损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22条规定:“因物件损害他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物件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承担侵权责任。
”在本案中,被告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某物业管理公司未及时修复房屋漏水问题,导致原告房屋受损,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12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被告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某物业管理公司未履行合同义务,导致原告房屋受损,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房屋漏水法律纠纷案例(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原告:李某,男,35岁,某市居民。
被告: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情:李某于2012年购买了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开发的住宅一套,房屋于2013年交付使用。
自入住以来,李某发现房屋存在严重漏水问题,尤其是卫生间、厨房和阳台等区域。
李某多次与开发商协商维修,但问题始终未能得到解决。
无奈之下,李某于2021年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开发商承担房屋漏水的维修责任,并赔偿其因此遭受的损失。
二、争议焦点1.房屋漏水是否属于开发商的质量责任范围?2.开发商是否已经尽到了维修义务?3.李某因房屋漏水遭受的损失应如何赔偿?三、法院审理过程1.法院受理案件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并依法向被告送达了起诉状及证据材料。
2.被告收到起诉状后,对原告的诉讼请求进行了答辩,并提交了相关证据材料。
3.法院依法组织了庭审,双方当事人陈述了各自的主张和证据。
4.法院根据双方当事人的陈述和证据,依法进行了调查、核实。
四、法院判决1.关于房屋漏水是否属于开发商的质量责任范围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五十一条规定,建设单位应当对交付使用的房屋承担质量责任。
本案中,原告购买的房屋存在漏水问题,且漏水原因与房屋本身的质量有关,因此,房屋漏水属于开发商的质量责任范围。
2.关于开发商是否已经尽到了维修义务法院认为,虽然被告在原告入住后对房屋进行了维修,但维修效果并不理想,漏水问题依然存在。
因此,被告未能尽到维修义务。
3.关于李某因房屋漏水遭受的损失应如何赔偿法院认为,李某因房屋漏水遭受的损失包括维修费用、装修费用、精神损失费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四条规定,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因此,被告应当赔偿李某因房屋漏水遭受的损失。
具体赔偿金额,法院根据原告提供的证据和被告的辩解意见,综合考虑房屋的价值、漏水原因、维修难度等因素,判决被告赔偿原告维修费用、装修费用共计人民币10万元,精神损失费人民币2万元。
房屋漏水法律案例(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原告甲某与被告乙某系同一小区的邻居。
甲某购买了一套商品房,入住后不久发现房屋存在漏水问题。
经过调查,漏水原因系被告乙某家的管道破裂所致。
甲某多次与乙某协商,要求乙某承担赔偿责任,但乙某拒绝赔偿。
无奈之下,甲某将乙某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决乙某承担赔偿责任。
二、争议焦点1.被告乙某是否应当承担赔偿责任?2.赔偿范围如何确定?三、法院判决1.关于被告乙某是否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的规定,侵权行为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侵权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本案中,被告乙某家的管道破裂导致原告甲某的房屋漏水,侵犯了甲某的合法权益,因此,被告乙某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2.关于赔偿范围法院认为,赔偿范围应当包括原告甲某因漏水所遭受的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
具体包括:(1)直接损失:包括原告甲某因漏水造成的房屋装修损失、物品损坏损失等。
(2)间接损失:包括原告甲某因漏水造成的房屋贬值损失、因维修房屋而支出的合理费用等。
根据原告甲某提供的证据,法院认定原告甲某的直接损失为人民币10万元,间接损失为人民币5万元。
因此,被告乙某应当赔偿原告甲某人民币15万元。
四、案例分析1.房屋漏水纠纷属于侵权责任纠纷房屋漏水纠纷属于侵权责任纠纷,侵权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在本案中,被告乙某家的管道破裂导致原告甲某的房屋漏水,侵犯了甲某的合法权益,因此,被告乙某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2.赔偿范围应包括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赔偿范围应包括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
直接损失是指侵权行为给他人造成的实际损失,如房屋装修损失、物品损坏损失等。
间接损失是指侵权行为给他人造成的间接损失,如房屋贬值损失、因维修房屋而支出的合理费用等。
3.证据在案件中的作用在本案中,原告甲某提供了房屋漏水情况的证据,包括照片、维修记录等,这些证据有助于法院查明案件事实,确定赔偿范围。
因此,证据在房屋漏水纠纷案件中具有重要作用。
五、启示1.业主在购房时应关注房屋质量,尤其是房屋的防水性能。
漏水法律纠纷案例(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某市某小区业主李某于2018年购买了该小区一套住房,入住后不久发现厨房墙壁出现渗水现象。
经过排查,李某发现渗水原因是厨房卫生间管道老化破裂。
由于物业管理公司未能及时发现并维修,导致李某家墙壁受损严重,家具受潮发霉,生活受到影响。
李某多次与物业管理公司协商维修事宜,但双方在维修责任和费用承担问题上存在分歧。
物业管理公司认为,房屋属于李某个人财产,管道老化属于自然损耗,应由李某自行承担维修费用。
而李某则认为,物业管理公司作为房屋的物业管理方,有责任保障业主的居住安全,应承担维修责任。
在协商无果的情况下,李某于2019年将物业管理公司诉至法院,要求物业管理公司承担维修责任,赔偿因其漏水造成的损失。
二、争议焦点1. 管道老化破裂是否属于物业管理公司的维修责任范围?2. 物业管理公司是否尽到了管理责任?3. 李某的损失是否应由物业管理公司承担?三、法院审理法院在审理过程中,主要围绕上述争议焦点展开调查。
1. 关于管道老化破裂是否属于物业管理公司的维修责任范围法院认为,根据《物业管理条例》的规定,物业管理公司应当对物业管理区域内的房屋、设施设备进行日常维护和管理,确保房屋的安全使用。
管道作为房屋的组成部分,属于物业管理公司的维修责任范围。
至于管道老化破裂,虽然属于自然损耗,但物业管理公司作为管理方,有义务定期对管道进行检查和维护,防止类似问题的发生。
2. 关于物业管理公司是否尽到了管理责任法院查明,在李某发现渗水问题时,物业管理公司未能及时采取措施进行检查和维修,存在管理不善的问题。
物业管理公司辩称,已对小区内的管道进行了定期检查,但未能提供相关证据证明其已尽到管理责任。
3. 关于李某的损失是否应由物业管理公司承担法院认为,物业管理公司未能尽到管理责任,导致李某家墙壁受损、家具受潮发霉,其损失与物业管理公司的管理不善有直接因果关系。
因此,物业管理公司应承担李某的损失。
四、判决结果法院判决物业管理公司承担李某家墙壁维修、家具更换等费用,并赔偿李某因此遭受的精神损失。
楼房漏水的法律纠纷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在我国城市化进程中,高层住宅逐渐成为主流。
然而,随之而来的楼房漏水问题也日益凸显,成为困扰业主的一大难题。
本案例将围绕一起楼房漏水引起的法律纠纷展开,分析相关法律问题及解决途径。
二、案情简介2018年,某房地产开发公司(以下简称“开发商”)在A市开发了一处住宅小区,并于2019年交付使用。
该小区共有业主200户,其中李某等50户业主入住后不久,发现家中出现漏水现象。
经调查,漏水原因系小区公共区域的防水层施工存在质量问题,导致雨水渗透至业主家中。
李某等50户业主遂向开发商提出索赔,要求开发商承担维修责任并赔偿损失。
然而,开发商认为漏水原因并非其责任,拒绝赔偿。
双方协商未果,李某等50户业主遂将开发商诉至法院。
三、争议焦点本案的争议焦点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漏水原因及责任认定;2. 开发商是否应当承担维修责任;3. 开发商是否应当赔偿业主损失。
四、法院判决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开发商作为建设单位,应当对房屋的质量承担相应的责任。
本案中,漏水原因确系公共区域防水层施工质量问题,与开发商有关。
因此,法院判决开发商承担以下责任:1. 对公共区域防水层进行修复,消除漏水隐患;2. 赔偿李某等50户业主因漏水造成的损失。
五、案例分析1. 漏水原因及责任认定本案中,法院认定漏水原因系公共区域防水层施工质量问题,与开发商有关。
这一认定符合相关法律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五十二条规定:“建设单位应当对建筑物的质量负责。
”同时,《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第十六条规定:“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用于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的维修和更新、改造。
”由此可见,开发商作为建设单位,对房屋的质量负有法定责任。
2. 开发商是否应当承担维修责任法院判决开发商承担维修责任,主要基于以下理由:(1)漏水原因与开发商有关。
本案中,漏水原因系公共区域防水层施工质量问题,而开发商作为建设单位,对施工质量负有监管责任。
房屋漏水邻里纠纷调解案例范文
房屋漏水邻里纠纷调解案例范文在咱们这个充满烟火气的小区里,邻里之间本应和睦相处,但偶尔也会有些小摩擦,就像张大爷和小李家的房屋漏水纠纷。
张大爷呢,在这小区住了好些年了,一直是个热心肠的老好人。
小李是个年轻的上班族,刚搬到这个小区不久。
事情就出在小李家卫生间的防水没做好,水渗到了楼下张大爷家的天花板上。
那水滴得就像小雨点似的,把张大爷家卫生间的天花板弄得一块一块的水渍印,墙皮都开始掉渣了。
张大爷心里可不舒服了,这好好的家被弄成这样。
他就气冲冲地跑到小李家,敲开门就说:“小李啊,你看看你家卫生间咋回事,我家天花板都快成水帘洞了!”小李刚下班,累得够呛,一听这话也有点懵,就说:“张大爷,我也不知道啊,这房子我刚搬进来,还没怎么注意呢。
”张大爷一听更来气了:“你这年轻人,咋这么不负责任呢,你家漏水把我家弄成这样,你得给个说法啊!”小李也有点委屈,两个人就这么你一言我一语地吵起来了。
这一吵啊,周围的邻居都围过来看热闹,本来不大的事儿,这气氛就变得特别紧张。
这时候,咱们小区的居委会王大妈听到动静赶来了。
王大妈可是调解邻里纠纷的一把好手,在小区里那是相当有威望。
她一到,就先把张大爷和小李分开,笑着说:“都别吵啦,都一个小区的,抬头不见低头见的,有啥事儿不能好好说呢?”然后王大妈先到张大爷家看了看天花板的情况,一边看一边咂嘴:“张大爷,这确实弄得挺糟心的啊。
”接着又到小李家卫生间查看,发现确实是防水的问题。
王大妈把两人叫到一起,开始调解。
她对小李说:“小李啊,你看,这房子虽然是你刚搬进来的,但现在漏水影响到张大爷家了,这事儿咱得解决啊。
你也不想天天被张大爷念叨不是?再说了,远亲不如近邻,这邻里关系处好了,以后有个啥事大家还能互相照应呢。
”小李听了王大妈的话,点了点头说:“王大妈,我知道了,我也不是不想解决,就是刚搬来还不太清楚该咋办。
”王大妈又转头对张大爷说:“张大爷啊,小李这孩子刚搬来,可能也不是故意的。
咱也别太生气了,大家一起想办法把这事儿解决了才是正事儿。
房屋漏水法律审判案例(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原告:张先生,男,35岁,某市居民。
被告: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房屋漏水纠纷原告诉称:2019年6月,原告在被告处购买了一套商品房,房屋总价为100万元。
购房后,原告发现房屋存在严重漏水问题,导致原告的家具、电器等物品损坏,给原告的生活带来极大不便。
原告多次与被告协商维修事宜,但被告以各种理由推脱,拒绝承担责任。
为此,原告将被告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承担维修责任,并赔偿原告因此遭受的损失。
被告辩称:原告购买的房屋确实存在漏水问题,但漏水原因并非由于房屋质量问题,而是由于原告装修过程中对房屋结构进行了改动,导致漏水问题。
因此,被告不承担维修责任。
二、法院审理法院经审理查明:1. 原告与被告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合法有效,双方当事人均应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各自的权利和义务。
2. 原告购买的房屋在交付时,存在漏水问题,经鉴定,漏水原因系房屋质量问题。
3. 原告在装修过程中对房屋结构进行了改动,但改动并未直接导致漏水问题。
4. 被告在收到原告的维修请求后,未及时采取维修措施,存在违约行为。
根据上述事实,法院认为:1. 被告作为房屋开发建设单位,有义务保证房屋交付时符合国家规定的质量标准。
被告提供的房屋存在漏水问题,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的相关规定,被告应承担维修责任。
2. 虽然原告在装修过程中对房屋结构进行了改动,但改动并未直接导致漏水问题。
因此,被告不能以此为由免除维修责任。
3. 被告在收到原告的维修请求后,未及时采取维修措施,存在违约行为。
被告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综上所述,法院判决如下:1. 被告应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对原告购买的房屋进行维修,消除漏水问题。
2. 被告应赔偿原告因此遭受的损失,包括家具、电器等物品的维修费用、搬运费用等,共计人民币10万元。
三、案例分析本案涉及房屋漏水纠纷,主要涉及以下几个法律问题:1. 房屋质量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的规定,房屋开发建设单位有义务保证房屋交付时符合国家规定的质量标准。
房屋漏水的法律纠纷案例(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原告李某,男,35岁,汉族,某市居民。
被告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被告”),住所地某市某区某路某号,法定代表人:张某,总经理。
原告李某于2011年购买了被告开发的某小区一套住房,房屋建筑面积为100平方米。
入住后不久,李某发现房屋存在漏水问题,经多次维修仍无法彻底解决。
于是,李某于2016年向被告提出维修要求,但被告以房屋保修期已过为由拒绝维修。
无奈之下,李某于2017年将被告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决被告承担维修责任。
二、争议焦点本案争议焦点为:被告是否应承担房屋漏水的维修责任。
三、法院审理法院经审理查明:1. 原告李某于2011年购买了被告开发的某小区一套住房,房屋建筑面积为100平方米。
2. 原告入住后不久发现房屋存在漏水问题,经多次维修仍无法彻底解决。
3. 原告于2016年向被告提出维修要求,但被告以房屋保修期已过为由拒绝维修。
4. 原告于2017年将被告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决被告承担维修责任。
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五十八条规定:“出卖人应当按照约定的质量要求,按照约定的期限交付标的物。
出卖人应当按照约定的质量要求,保证标的物的质量。
出卖人应当按照约定的质量要求,保证标的物的包装方式、包装物的质量。
”本案中,被告作为出卖人,应保证所售房屋的质量。
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五十二条规定:“建筑工程的保修期限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
住宅工程保修期限不得低于建设工程合理使用年限。
”本案中,原告购买的住房已超过保修期限,但房屋漏水问题严重影响了原告的居住环境。
法院认为,被告在房屋保修期内未能解决房屋漏水问题,且在保修期过后仍拒绝维修,其行为违反了法律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因此,法院判决被告承担房屋漏水的维修责任。
四、判决结果法院判决被告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对原告李某的房屋进行维修,确保房屋不再漏水。
物业小区 渗漏典型赔偿案例
物业小区渗漏典型赔偿案例因房屋漏水造成业主财产损失,到底应该由谁来承担赔偿责任?房屋漏水的情形不同,定责也不尽相同。
一、楼上防水不合格,楼下遭了殃刘××、唐××乌市幸福路某单位家属院的业主,二人系楼上楼下的邻居。
刘××家中进行装修后,唐××家中遂开始出现长期渗漏的情况。
在案件处理过程中,通过法官调解,刘××主动重新做了其家中的卫生间防水,并由法官组织进行了闭水试验,在双方确认漏水问题已经解决,房屋停止漏水后,经法院主持对房屋损失部分进行了调解。
最终,刘××赔偿唐××房屋损失6000元。
法官曹××说,本案在漏水案件中属于最常见的漏水类型,即楼上业主的防水存在问题(也有疏忽大意忘关水龙头导致漏水的)。
漏水业主作为其房屋的所有权人及维护管理人,对于其房屋漏水给楼下业主造成的损失,理应进行赔偿。
若确定属于装修公司工程质量或管线问题,则可向装修公司或管线厂家另行追偿。
二、楼顶晒台种花,水漏邻家孟××某小区顶层房屋的业主,购房时,开发商向其赠送了楼顶晒台。
后因该晒台漏水,导致张××家中装修受损。
庭审中,孟××对漏水原因提出异议,认为是晒台的设计存在缺陷从而导致漏水,但未能举证。
法院审理后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二款:规划上专属于特定房屋,且建设单位销售时已经根据规划列入该特定房屋买卖合同中的露台等,应当认定为物权法第六章所称专有部分的组成部分。
一般情况下,楼顶属于公共部位,但本案中的晒台由开发商交付孟××后,由孟××单独使用,已形成与其他区域相独立的一部分,应定性为孟××使用的专有部分,故维护保养的义务由孟××自行承担,因此造成的损失也应由孟××予以承担。
房屋漏水的典型案例
房屋漏水的典型案例
房屋漏水的典型案例有很多,以下是其中的几个:
1. 刘某和唐某的案例:刘某和唐某是楼上楼下的邻居,刘某家中进行装修后,唐某家中开始出现长期渗漏的情况。
经法院调解,刘某重新做了家中卫生间防水,并赔偿唐某6000元。
2. 孟某的案例:孟某是某小区顶层房屋的业主,因楼顶晒台漏水导致楼下住户张某家中装修受损。
孟某对漏水原因提出异议,认为是晒台的设计存在缺陷导致漏水,但未能举证。
3. 阿某的案例:阿某是乌市某小区顶层房屋的业主,因物业公司管理不善导致其房屋漏水,遂将物业公司起诉至法院。
法院查明,阿某私自占用改建租赁的商品房二楼屋面,导致商贸公司房顶通水不畅,造成损失。
阿某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以上案例仅供参考,具体情况可能因地区和房屋结构等因素而有所不同。
在遇到房屋漏水问题时,建议及时联系专业人员进行排查和修复,以免造成不必要的损失和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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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一:房屋漏水纠纷案例(3397字)【基本案情】2005年春,一直在山区生活的赵某欲进城安度晚年,便委托女婿杨某为其在某县城购买一套楼房。
同年7月,杨某以自己的名义与某房地产公司签定了商品房买卖合同,为赵某购买了某房地产公司开发建设的商住楼(三楼以上为住宅,二楼以下为商铺)中一套三室两厅住宅(房号为307)。
双方在该商品房买卖合同第十七条第一款第5项约定:“该商品房配套公共建筑使用权归出卖方(某房地产公司)”。
该房交付后,赵某又委托杨某对房屋进行了装修。
装修中,杨某对房内的自来水管线进行了改装,并附加了球阀。
2006年11月6日,杨某在某房产局为赵某办理了私房产权证,产权确定日期为2005年6月30日。
因赵某的丈夫被摩托车撞伤,一直在原籍休养,该房无人入住。
2006年10月29日早晨,在赵某楼下经营内衣的刘某与丈夫一如往常到店里开门营业,当她走到门口时,发现店里向外流水,便急忙打开店门冲到店后的库房,顺着水声望去,只见屋顶的自来水管处涌出一条水柱,就赶紧搭梯子去堵水,直到上午12点左右,杨某找来城建局的工作人员关掉总供水阀,才止住了水。
经刘某与杨某妻子王某和刘某店内的店员对被水浸泡的货物进行了清点,被损坏的货物价值达37740元。
为保全证据,刘某请来了当地公证处的工作人员对现场事实及受损清单进行了公证。
当日,杨某给刘某出具了受损货物数额价值确认书,并向当地公证处提出申请,要求对“307房因自来水主管道阀门脱落、跑水的现状”予以证据保全。
2006年10月30日,某公证处为杨某出具了(2006)额公经证字第187号公证书,对307房因自来水主管道阀门脱落、跑水的现状进行了现场拍照。
当日,该公证处也为刘某出具了(2006)额公经证字第188号公证书,对其店内被水浸泡的现状进行了现场拍照,清点被水浸泡的物品,确认了因浸泡损失的物品价值,并收取公正费300元。
漏水事故发生后,刘某多次找杨某协商赔偿事宜,均遭拒绝。
经查,某房地产公司开发建设的商住楼经工程建设监理公司审核,于2005年7月以合格竣工验收。
该商住楼交付使用后,多次发生供水阀门破裂、脱落事故。
2006年11月1日,因该商住楼再次发生漏水事故,某城建局向某房地产公司发出通知,责令某房地产公司对其开发建设的商住楼的室内供水管线进行排查、维护,将供水阀门全部进行更换,赔偿供水部门及用户的经济损失。
另查,依据某房地产公司给杨某和各住户提供的商品房质量保证书、保修协议,某房地产公司开发建设银联商住楼,自交付使用之日起,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和装修工程保修期为2年,发生本次漏水事故时,给排水管道尚在保修期内。
2006年10月31日,刘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杨某赔偿自己的各项损失4万余元。
答辩中,杨某以自己不是307房的房主,不具备被告主体资格为由,要求驳回刘某对自己的起诉。
同时,以发生漏水事故是由于某房地产公司开发建设的商住楼的主供水管道阀门破裂、脱落造成的,刘某的损失应由某房地产公司承担为由,申请追加某房地产公司为被告。
得知发生漏水事故的307房的产权归赵某所有后,刘某也向法院提出了追加房主赵某为共同被告的申请。
法院依法准许杨某、赵某申请追加被告的请求。
诉讼中,某房地产公司主动放弃307房室内供水主管道阀门破裂、脱落是否是杨某改装室内供水管线所致的司法鉴定。
【观点碰撞】针对此案的裁判形成两种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本案是一起因供水主管道阀门破裂、脱落引起漏水事故,造成原告店内货物毁损及店面装修损坏的财产损害赔偿案件。
要准确判断谁是责任主体,就必须查清谁是造成307房室内供水主管道阀门破裂、脱落的责任人,谁是造成此次漏水事故的人,谁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某房地产公司在没有证据证明是由于受害人本人、不可抗力、第三人的过错造成307房漏水的情况下,应对刘某的损失予以赔偿。
第二种意见认为:该案是一起财产损害赔偿纠纷,造成财产损害的原因是赵某房屋内供水阀门破裂跑水将刘某经营的内衣店部分内衣损坏。
某房地产公司并没有给刘某造成财产损害,至于赵某购买某房地产公司的房屋安装的供水管道阀门是否存在质量问题系另一法律关系,不能在本案中一并审理。
本案应由赵某承担赔偿责任,若某房地产公司出售的房屋的供水管道阀门确实存在质量问题,是引发本此漏水事故的直接原因,赵某可以通过向某房地产公司追偿挽回自己的损失。
法理评析笔者赞同第一种意见,理由如下:首先,根据某房地产公司与住户签定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第十七条第一款第5项的约定:“该商品房配套公共建筑使用权归出卖方(某房地产公司)”和某房地产公司开发建设的商住楼给排水管道尚在保修期内的事实,某房地产公司是307房室内供水主管道的使用人和维修人,即对307房室内供水主管道负有管理职责。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六条:“建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以及建筑物上的搁置物、悬挂物发生倒塌、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的,它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承担民事责任,但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四条第一款第(四)项:“建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以及建筑物上的搁置物、悬挂物发生倒塌、脱落、坠落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由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对其无过错承担举证责任”之规定,一旦出现建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以及建筑物上的搁置物、悬挂物发生倒塌、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的事实,它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就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只有在该建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以及建筑物上的搁置物、悬挂物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有证据证明自己没有过错或者损害是由于受害人本人、不可抗力、第三人的过错造成的情况下,建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以及建筑物上的搁置物、悬挂物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才可以免除责任。
因此,本案适用过错推定和举证倒置原则,即某房地产公司要达到免责的目的,必须提供本案供水主管道阀门破裂、脱落是由于不可抗力、受害人的过错、第三人的过错造成的证据。
事实上,在发生此次漏水事故之前,某房地产公司开发建设的商住楼因供水阀门破裂已发生多家多次漏水事故,且没有任何证据证明上述三种免责事由存在。
依此可以推出,被告某房地产公司开发建设的商住楼虽然是以合格竣工验收的,但并不等于其销售给赵某的住房的室内供水主管线没有质量问题。
其次,本案杨某在为赵某装修307房时,确实对室内供水管线进行了改装,此改装是否是引起307房室内供水主管道阀门破裂、脱落的直接原因或原因之一?某房地产公司、杨某、赵某均未提供相关证据予以证实,但从现有的证据可以证实,在此次漏水事故发生前,该商住楼已多次发生漏水事故,给部分住户和经营户造成了不同程度的损失。
依据日常生活经验,在没有证据证实是杨某改装了室内供水管线造成307房室内供水主管道阀门破裂、脱落的情况下,只能推出某房地产公司开发建设的商住楼的室内供水主管线存在安全隐患的结果。
某房地产公司虽然坚持是“杨某擅自改装管道造成漏水事故”的,但又主动放弃了唯一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机会,即对307房室内供水主管道阀门破裂、脱落的原因进行鉴定,以致没有证据证明自己的主张,只能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
第三,如果某房地产公司有证据证明此次漏水事故是因杨某擅自改造室内供水管线造成的,按照我国民法有关民事代理的相关规定,杨某受赵某的委托,为赵某装修307室,因装修所造成的法律后果,也应由307房的所有人赵某承担。
因此,刘某要求杨某承担赔偿责任没有法律依据。
第四,造成此次商住楼供水主管道阀门破裂、脱落,可能存在多种原因,如供水压力过大,超过了供水阀门额定的承受压力、用户改变供水管线结构或者多种因素共同作用的结果,但这些原因是否存在,有待有关部门的鉴定,在某房地产公司放弃司法鉴定的情况下,只能按现有证据裁判,判决某房地产公司赔偿刘某的损失。
综上,笔者认为,如果本案未追加某房地产公司作为共同被告参加诉讼,赵某作为307房的所有人对该房屋负有管理之责,因其屋内漏水造成刘某损失,可以再所不问,由其先赔偿刘某的损失,再由赵某以房屋质量纠纷向某房地产公司追偿。
但本案既然追加了某房地产公司为共同被告,就应该审查某房地产公司对供水管道是否未尽到了维护、管理之责,从源头上解决纠纷,减少当事人的诉累。
综观本案案情,应先由某房地产公司承担赔偿责任,待其收集到漏水事故是因杨某改装供水管线所致的证据后,再通过诉讼向赵某追偿,挽回自己的损失。
篇二:房屋漏水纠纷案例(1643字)·案例一:我在2001年买的新房,可拿到钥匙以后就发现房子漏雨透寒.找物业要求维修,可是物业却一直拖,直到现在也没给彻底维修好。
我就说什么时候给我修房子我就什么时候交物业费,但物业却说我的房子已过5年的保修期,得自己掏钱修房子,请问有这种说法吗?我的维修基金岂不是白交了,维修基金只管5年吗?这种情况我不交物业费行吗?·案例二:我是泡崖二区的业户,2003年居住以来,房屋就一直漏雨,新型物业倒是修了几次,可还是年年漏雨,这两年物业也不管啦,就是叫我等。
我想咨询有什么办法解决,可不可以通过法律渠道解决呢?我知道打官司也不是好打的,可我也没有别的办法。
编辑解答:漏雨和透寒一般发生的部位,通常在外墙、屋顶,而这些部位属于房屋的共用部位,而共用部位的质量问题在国家规定的保修期限内应当由建设单位负责维修,保修期满后,应该由物业公司负责维修。
但如果透寒部位属于业主自用部位,保修期满后,由业主自行负责维修。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是指专项用于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的维修和更新、改造的资金。
业主自用部位的维修不能使用此资金。
漏雨透寒是在保修期内出现的房屋质量问题且您有证据证明曾向开发商要求过维修的,则应由开发商承担维修责任。
如已超过保修期且属于公共部位的,则应要求物业公司予以维修。
如果物业公司未履行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维修义务,业主可以请物业公司承担继续履行、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至于物业公司应承担的违约赔偿金,业主可以主张从其应交的物业费中扣减。
律师提示:房屋的共用部分维修主体是开发商和物业。
目前,房屋质量问题中常见的就是房屋漏雨和透寒,但维修及处理方式则各不相同。
业主购买的房屋在保修期内出现质量问题,应当及时通知开发商,由其负责维修。
保修期满,出现质量问题的,如属于共用部位或者共用设施设备,可使用启动房屋维修基金,并由物业公司组织维修;如属于自用部位的,则应由业主自行负责维修。
需要说明的是,房屋在保修期内出现质量问题开发商未进行维修或未能修好,在保修期满再次发生问题的,仍应由开发商负责维修,或者由开发商委托其他单位负责维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3年6月1日施行第十二条因房屋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不能交付使用,或者房屋交付使用后,房屋主体结构质量经核验确属不合格,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