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章 宋元时期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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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绝户指家无男子继承。绝户立继承人有 两种方式,凡夫亡而妻在,立继从妻,称立继; 凡夫妻具亡,立继从其尊长亲属,称命继。
四、元朝的法律制度
一、元朝的法制指导思想 1、附会汉法。其法律总的倾向是遵用汉
法,但又保持了明显的民族色彩。以附会汉 法为立法的指导思想,在沿用蒙古习惯法的 同时,大量参照唐宋之制,建立了具有特色 的法律体系。
立法活动的主要特点:编敕和以敕代律----仁宗前敕律并行 神宗后以敕代律。
(二)法律形式
1、敕、令、格、式
2、断例:判案的成例,用以补法之不备
3、指挥:尚书省和中央其它官署对某事所作的 指示或决定
4、申明:指中央主管官署对某项法律所作的解释
5、看详:是中央主管官署根据过去敕文或其它案卷 所作出的决定
意义:体现慎刑的思想,同时有利于缓和阶级矛盾
(2)刺配之法--- 始于后晋 概念:即赦免死罪犯者的死刑,而处“决杖、流配、刺 面“三种合用的代用刑。刺配之刑原为减死之刑,后变
为常刑 (3)凌迟刑----始于五代时期的辽
A、凌迟:也称陵迟,俗称“千刀万剐”,即以利刃 零割碎肤、残害肢体,再割喉管,使 受 刑人在极端痛苦中慢慢死去的刑罚,是中 国古代最残酷的生命刑。
2、分而治之。按民族及地域的不同,将 社会成员划分为不同的等级。各级僧侣都享 有法律上的特权,使元朝法律的不平等性更 加突出。
(二)元朝的立法及其特点
1、大札撒:蒙古族统治者用畏兀儿 字母将皇帝的训令写成法规
2、《至元新格》的制定,元朝最早的 一部法典
3、《风纪宏纲》的编纂,纲纪、 吏治的法典
4、《大元通制》的制定,根据元世祖以来 的条格、诏令和断例,厘正编纂而成。这部 典共六十卷
使用租地生产粮食,向国家纳税,向地主交租,剩余部分归为 自己的制度。
(4)因典卖契约所生之债 指出让物的使用权,保留其回赎的权利,从而获取部分价值 的契约形式,称为典卖契约制度。
3、婚姻与继承法律的变化
(1)允许姑舅与两姨兄弟姐妹为婚。
七出、三不去 (2)允许在室女享有部分财产继承权。 宋朝继承法律表现出灵活性,绝户之家在室女 享有四分之三的财产继承权,继子享有四分之一 的继承权。 绝户之家只有出嫁女的,享有三分之一的财产 继承权,继子享有三分之一的继承权,另外三分 之一收为官府所有。
(2)审判制度——加强皇帝对司法的控制: A、皇帝亲自审判大案 B、官吏审判案件,如遇律无明文规定的情况,须上 奏皇帝裁决。 C、皇帝派御史台的推勘官赴各地审理重大案件
(二) 宋朝的民事法律制度
1、所有权制度 :宋代所有权。宋朝时期由 于商品经济的发展,义利并重的思想逐渐 取代了贵义贱利的主张。宋朝已有动产所 有权(物主权)和不动产所有权(业主权) 之分。宋刑统中对宿藏物、阑遗物(遗失 物)、漂流物、无主物、生产蕃息等所有 权都作了明确的规定。
四、宋律的主要变化 (一)“重法地”法和加重对“盗贼”的处刑
1、“重法地”法,即在北宋仁宗时实行的对在“重法 地”内犯罪加重处刑的特别法。
范围: 由京畿地区扩大河北、京东、淮南、福 建等路
2、“盗贼重法”,即北宋神宗时实行的重惩“盗贼的 刑事特别法;对谋反、谋大逆、谋 叛等行为,镇压更加严厉残酷
3、刑罚改革
2、元朝统治者重视判例作用,即在案例前加以 “诸”字,成独立条文,使之在法典中占重要地
位
(二)元律的主要特点
1、实行民族歧视和民族压迫 (1)等级划民 (2)实行异罚异审制
2、残暴镇压农民阶级的反抗 汉人的自由权利受到限制和剥夺
3、维护地主对农民的残酷剥削和压迫
4、确认蓄养奴婢的合法性
5、保留了蒙古族的习惯法
3、监察机关 (1)中央:御史台源自文库职责“纠察百官善恶,政 治得失“, 御史台下设殿中司和察院
(2)地方:全国分为二十七道监察区,置提刑 按察使(后改为肃政廉访司) 行御史台下设大夫、中丞、侍御史、
治书侍御史
第七章 宋元时期的法律制度
本章知识点 宋朝的立法指导思想 宋朝的法律形式 宋朝的刑罚制度 元律的主要特点 元朝的司法制度
一、宋朝、元朝的建立 宋朝的建立:公元960年后周大将赵匡胤发动
陈桥驿兵变 建立宋王朝, 元朝的建立:公元1279年忽必烈灭南宋,建
立统一的封建国家 二、宋朝立法指导思想
(一)强化中央集权、德刑并用 (二)适用商品经济发展的功利思想 -------义利均重,理财为急
(1)折杖法:宋朝用决杖来代替“五刑”中笞杖徒流 四刑的惩处方法
目的:“流罪得免远徙,徒罪得免役年,笞杖得减决数” 内容:
A、加役流——脊杖20,就地配役3年 B、三流——脊杖17-20,就地配役1年 C、五等徒刑——脊杖13-20,杖后释放 D、杖、笞刑按五等——臀杖13-20、7-10,杖后释放
(三)元朝的司法制度 1、司法机构 (1)中央司法机关 A、 宗正府和刑部(元泰定帝后) B、枢密院——军法审判 宣政院——宗教审判 内史府——王府诉讼
(2)地方司法机关 地方司法机构分为路、府、州、县,仍实行
司法行政合一的体制,最高负责人是“达鲁花赤”
2、诉讼制度 (1)诉讼主体的限制:奴婢、雇佣者不得告主 (谋反、谋大逆除外),妻子不得告诉丈夫 (2)严禁越诉(但对官吏“受贿不法”例外) (3)治吏的规定
2、编敕活动
(1) “编敕”:即把日积月累的单行敕令,加以分类整理, 删去重复矛盾之处,然后再颁布,使之具有普遍的法律效 力。------最早见于五代后唐,宋代使用广泛,从太祖《建 隆编敕》始,大凡皇帝登基或改元,均要进行编敕。神宗 时还设有专门的编敕机构“编敕所”
(2)敕可分为不同的层次:
宋朝自太祖制定四卷本《建隆新编敕》后,凡新帝继位 或每次改元都有编敕,同时司、路、州、县皆有敕。
B、产生及影响: 产生于五代,盛行于宋朝中期, 并被元、明、 清所沿用。
4、加强皇帝对司法的控制,确立了集权中央与提高 镇压效能的司法审判制度
(1)司法机构: A、宋沿唐制的刑部和大理寺分掌司法 B、设立审刑院——审议大理寺和刑部移送的案件, 宋神宗改革时撤消 C、地方上在路一级设提点刑狱司——为中央司法 派出机构
5、《元典章》的纂集,其全称为《大元
圣政国朝典章》。是地方政府纂集的自元初
至英宗至治二年五十余年间有关政治、经济、 军事、法律等方面的圣旨、条画的汇编 。包 括诏令、圣教、朝纲、台纲、吏部、户部、 礼部、兵部、刑部、工部十类。
6、《至正条格》的颁布
: 元朝立法的主要特点
1、元朝的法律形式主要表现在将历代皇帝的敕 令加以汇编
2、债与契约制度的发展
(1)因买卖契约所生之债 活卖 让渡使用权,保留所有权,获取物的部分值价的契约方式,
称为活卖方式。 绝卖 出卖物的所有权,获取全部价值的契约方式,称为绝卖方式。 (2)因租赁契约所生之债 合议双方达成对车、马、房屋等的租赁关系,形成债权与债
务的权利义务,进而形成双方的租赁契约。 (3)因租佃契约所生之债 佃农与地主就租佃土地所达成的契约称为租佃契约。即佃农
三、宋朝的立法概况和法律形式
(一)立法活动及其特点 1、《宋刑统》又名《宋建隆重详定刑统》 (1)制定:由窦仪主持制定,于宋太祖建隆四 年(公元963年)颁行天下 (2)特点: 体例采用“刑统”的形式 律文内容大多来自唐律,但篇下设“门” 效力:“终宋之世,用之不改” (3) 中国历史上第一部刻版印行的封建法典
四、元朝的法律制度
一、元朝的法制指导思想 1、附会汉法。其法律总的倾向是遵用汉
法,但又保持了明显的民族色彩。以附会汉 法为立法的指导思想,在沿用蒙古习惯法的 同时,大量参照唐宋之制,建立了具有特色 的法律体系。
立法活动的主要特点:编敕和以敕代律----仁宗前敕律并行 神宗后以敕代律。
(二)法律形式
1、敕、令、格、式
2、断例:判案的成例,用以补法之不备
3、指挥:尚书省和中央其它官署对某事所作的 指示或决定
4、申明:指中央主管官署对某项法律所作的解释
5、看详:是中央主管官署根据过去敕文或其它案卷 所作出的决定
意义:体现慎刑的思想,同时有利于缓和阶级矛盾
(2)刺配之法--- 始于后晋 概念:即赦免死罪犯者的死刑,而处“决杖、流配、刺 面“三种合用的代用刑。刺配之刑原为减死之刑,后变
为常刑 (3)凌迟刑----始于五代时期的辽
A、凌迟:也称陵迟,俗称“千刀万剐”,即以利刃 零割碎肤、残害肢体,再割喉管,使 受 刑人在极端痛苦中慢慢死去的刑罚,是中 国古代最残酷的生命刑。
2、分而治之。按民族及地域的不同,将 社会成员划分为不同的等级。各级僧侣都享 有法律上的特权,使元朝法律的不平等性更 加突出。
(二)元朝的立法及其特点
1、大札撒:蒙古族统治者用畏兀儿 字母将皇帝的训令写成法规
2、《至元新格》的制定,元朝最早的 一部法典
3、《风纪宏纲》的编纂,纲纪、 吏治的法典
4、《大元通制》的制定,根据元世祖以来 的条格、诏令和断例,厘正编纂而成。这部 典共六十卷
使用租地生产粮食,向国家纳税,向地主交租,剩余部分归为 自己的制度。
(4)因典卖契约所生之债 指出让物的使用权,保留其回赎的权利,从而获取部分价值 的契约形式,称为典卖契约制度。
3、婚姻与继承法律的变化
(1)允许姑舅与两姨兄弟姐妹为婚。
七出、三不去 (2)允许在室女享有部分财产继承权。 宋朝继承法律表现出灵活性,绝户之家在室女 享有四分之三的财产继承权,继子享有四分之一 的继承权。 绝户之家只有出嫁女的,享有三分之一的财产 继承权,继子享有三分之一的继承权,另外三分 之一收为官府所有。
(2)审判制度——加强皇帝对司法的控制: A、皇帝亲自审判大案 B、官吏审判案件,如遇律无明文规定的情况,须上 奏皇帝裁决。 C、皇帝派御史台的推勘官赴各地审理重大案件
(二) 宋朝的民事法律制度
1、所有权制度 :宋代所有权。宋朝时期由 于商品经济的发展,义利并重的思想逐渐 取代了贵义贱利的主张。宋朝已有动产所 有权(物主权)和不动产所有权(业主权) 之分。宋刑统中对宿藏物、阑遗物(遗失 物)、漂流物、无主物、生产蕃息等所有 权都作了明确的规定。
四、宋律的主要变化 (一)“重法地”法和加重对“盗贼”的处刑
1、“重法地”法,即在北宋仁宗时实行的对在“重法 地”内犯罪加重处刑的特别法。
范围: 由京畿地区扩大河北、京东、淮南、福 建等路
2、“盗贼重法”,即北宋神宗时实行的重惩“盗贼的 刑事特别法;对谋反、谋大逆、谋 叛等行为,镇压更加严厉残酷
3、刑罚改革
2、元朝统治者重视判例作用,即在案例前加以 “诸”字,成独立条文,使之在法典中占重要地
位
(二)元律的主要特点
1、实行民族歧视和民族压迫 (1)等级划民 (2)实行异罚异审制
2、残暴镇压农民阶级的反抗 汉人的自由权利受到限制和剥夺
3、维护地主对农民的残酷剥削和压迫
4、确认蓄养奴婢的合法性
5、保留了蒙古族的习惯法
3、监察机关 (1)中央:御史台源自文库职责“纠察百官善恶,政 治得失“, 御史台下设殿中司和察院
(2)地方:全国分为二十七道监察区,置提刑 按察使(后改为肃政廉访司) 行御史台下设大夫、中丞、侍御史、
治书侍御史
第七章 宋元时期的法律制度
本章知识点 宋朝的立法指导思想 宋朝的法律形式 宋朝的刑罚制度 元律的主要特点 元朝的司法制度
一、宋朝、元朝的建立 宋朝的建立:公元960年后周大将赵匡胤发动
陈桥驿兵变 建立宋王朝, 元朝的建立:公元1279年忽必烈灭南宋,建
立统一的封建国家 二、宋朝立法指导思想
(一)强化中央集权、德刑并用 (二)适用商品经济发展的功利思想 -------义利均重,理财为急
(1)折杖法:宋朝用决杖来代替“五刑”中笞杖徒流 四刑的惩处方法
目的:“流罪得免远徙,徒罪得免役年,笞杖得减决数” 内容:
A、加役流——脊杖20,就地配役3年 B、三流——脊杖17-20,就地配役1年 C、五等徒刑——脊杖13-20,杖后释放 D、杖、笞刑按五等——臀杖13-20、7-10,杖后释放
(三)元朝的司法制度 1、司法机构 (1)中央司法机关 A、 宗正府和刑部(元泰定帝后) B、枢密院——军法审判 宣政院——宗教审判 内史府——王府诉讼
(2)地方司法机关 地方司法机构分为路、府、州、县,仍实行
司法行政合一的体制,最高负责人是“达鲁花赤”
2、诉讼制度 (1)诉讼主体的限制:奴婢、雇佣者不得告主 (谋反、谋大逆除外),妻子不得告诉丈夫 (2)严禁越诉(但对官吏“受贿不法”例外) (3)治吏的规定
2、编敕活动
(1) “编敕”:即把日积月累的单行敕令,加以分类整理, 删去重复矛盾之处,然后再颁布,使之具有普遍的法律效 力。------最早见于五代后唐,宋代使用广泛,从太祖《建 隆编敕》始,大凡皇帝登基或改元,均要进行编敕。神宗 时还设有专门的编敕机构“编敕所”
(2)敕可分为不同的层次:
宋朝自太祖制定四卷本《建隆新编敕》后,凡新帝继位 或每次改元都有编敕,同时司、路、州、县皆有敕。
B、产生及影响: 产生于五代,盛行于宋朝中期, 并被元、明、 清所沿用。
4、加强皇帝对司法的控制,确立了集权中央与提高 镇压效能的司法审判制度
(1)司法机构: A、宋沿唐制的刑部和大理寺分掌司法 B、设立审刑院——审议大理寺和刑部移送的案件, 宋神宗改革时撤消 C、地方上在路一级设提点刑狱司——为中央司法 派出机构
5、《元典章》的纂集,其全称为《大元
圣政国朝典章》。是地方政府纂集的自元初
至英宗至治二年五十余年间有关政治、经济、 军事、法律等方面的圣旨、条画的汇编 。包 括诏令、圣教、朝纲、台纲、吏部、户部、 礼部、兵部、刑部、工部十类。
6、《至正条格》的颁布
: 元朝立法的主要特点
1、元朝的法律形式主要表现在将历代皇帝的敕 令加以汇编
2、债与契约制度的发展
(1)因买卖契约所生之债 活卖 让渡使用权,保留所有权,获取物的部分值价的契约方式,
称为活卖方式。 绝卖 出卖物的所有权,获取全部价值的契约方式,称为绝卖方式。 (2)因租赁契约所生之债 合议双方达成对车、马、房屋等的租赁关系,形成债权与债
务的权利义务,进而形成双方的租赁契约。 (3)因租佃契约所生之债 佃农与地主就租佃土地所达成的契约称为租佃契约。即佃农
三、宋朝的立法概况和法律形式
(一)立法活动及其特点 1、《宋刑统》又名《宋建隆重详定刑统》 (1)制定:由窦仪主持制定,于宋太祖建隆四 年(公元963年)颁行天下 (2)特点: 体例采用“刑统”的形式 律文内容大多来自唐律,但篇下设“门” 效力:“终宋之世,用之不改” (3) 中国历史上第一部刻版印行的封建法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