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迁许可证
房屋拆迁的流程
遇到征地拆迁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房屋拆迁的流程1、颁发拆迁许可证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表明取得了房屋拆迁的资格,是实施房屋拆迁的前提和基础。
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单位称为拆迁人,被拆迁房屋的所有人是被拆迁人。
(1)申请房屋拆迁许可证单位和个人(有例外)需要拆迁房屋的,必须持国家规定的批准的文件、拆迁计划和拆迁方案,向房屋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提出房屋拆迁许可申请。
(2)审批和核发拆迁许可证市、县人民政府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对申请事项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的,核发房屋拆迁许可证。
拆迁人应当按照房屋拆迁许可证确定的拆迁范围和拆迁期限,实施房屋拆迁。
(3)拆迁许可证的续期拆迁人需要延长拆迁期限的,拆迁人应当在拆迁期限届满15日前,向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提出延期申请。
经过审查符合条件的,可延长拆迁许可证的拆迁期限,最大延长期限为半年。
延期后,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进行延期公告。
2、发布拆迁公告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在核发房屋拆迁许可证时,应当将房屋拆迁许可证中载明的拆迁人、拆迁范围、拆迁期限等事项,以房屋拆迁公告的形式予以公布。
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和拆迁人应当及时向被拆迁人做好宣传、解释工作。
3、拆迁补偿协商拆迁公告发布后,拆迁人与被拆迁人进入拆迁补偿协商阶段。
分为两种情况:(1)、一种情况是,通过协商达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
在拆迁公告规定的拆迁期限内,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就拆迁补偿方式和补偿金额、安置用房和安置地点、搬迁期限、搬迁过渡方式和过渡期等事项,经过平等、自愿、合法的协商达成一致意见,双方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
(2)、另一种情况是,经过平等、自愿、合法的协商未达成拆迁安置补偿协议。
4、进行裁决拆迁人与被拆迁人不能达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时,拆迁人、被拆迁人双方任何一方均可向房屋拆迁管理部门申请拆迁补偿安置裁决,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是被拆迁人的,由同级人民政府裁决。
5、拆迁实施阶段:分以下几种情况(1)拆迁人与被拆迁人达成补偿协议时,双方可按协议的约定自动履行各自的义务,拆迁人将拆迁补偿款支付给被拆迁人,被拆迁人将房屋内的物品搬走,将房屋腾空。
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1991年修订
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1991年修订城市房屋拆迁,是指在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实施的房屋拆迁,当符合以上条件,并需要对被拆迁人补偿、安置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305号《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进行。
今天小编给大家收集了相关信息,仅供查阅哦!1991年修订版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城市房屋拆迁管理,保障城市建设顺利进行,保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凡在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因城市建设需要拆迁房屋及其附属物的,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拆迁人是指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
本条例所称被拆迁人是指被拆除房屋及其附属物的所有人(包括代管人、国家授权的国有房屋及其附属物的管理人)和被拆除房屋及其附属物的使用人。
第四条城市房屋拆迁必须符合城市规划和有利于城市旧区改建。
第五条拆迁人必须依照本条例规定,对被拆迁人给予补偿和安置;被拆迁人必须服从城市建设需要,在规定的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
第六条国务院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国的城市房屋拆迁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或者人民政府授权的部门(以下简称房屋拆迁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房屋拆迁工作。
第七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城市房屋拆迁工作的领导。
对在城市房屋拆迁工作中有突出贡献的单位或者个人给予奖励。
第二章拆迁管理一般规定第八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需要拆迁房屋,必须持国家规定的批准文件、拆迁计划和拆迁方案,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屋拆迁主管部门提出拆迁申请,经批准并发给房屋拆迁许可证后,方可拆迁。
房屋拆迁需要变更土地使用权的,必须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
实施房屋拆迁不得超越经批准的拆迁范围和规定的拆迁期限。
第九条当地人民政府可以组织统一拆迁,也可以由拆迁人自行拆迁或者委托拆迁。
有条件的城市和城市中实行综合开发的地区,应当实施统一拆迁。
拆迁人委托拆迁的,被委托人应当是取得房屋拆迁资格证书的单位。
农村房屋拆迁价格表是什么样的
农村房屋拆迁价格表是什么样的一、2024农村集体土地房屋征收补偿标准为多少钱一平米一、农村集体土地房屋征收补偿标准为多少钱一亩1、草房每平方米补偿1900元;2、砖瓦房每平方米补偿2400元;3、捣制或预制砖砼结构房屋每平方米补偿2800元;4、楼房二层以上的每平方米补偿3300元;5、地上、地下附着物使用等价补偿标准;6、异地安置补助费,包括宅地、配套设施、租房费等,每户2万元。
二、房屋拆迁包括哪些法定的赔偿项目有哪些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
征收个人住宅,被征收人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优先给予住房保障。
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三、房屋拆迁的流程是怎样的1、颁发拆迁许可证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表明取得了房屋拆迁的资格,是实施房屋拆迁的前提和基础。
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单(1)、申请房屋拆迁许可证单位和个人(有例外)需要拆迁房屋的,须持国家规定的批准的文件、拆迁计划和拆迁方案,向房屋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提出房屋拆迁许可申请。
(2)、审批和核发拆迁许可证市、县人民政府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对申请事项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的,核发房屋拆迁许可证。
拆迁人应当按照房屋拆迁许可证确定的拆迁范围和拆迁期限,实施房屋拆迁。
(3)、拆迁许可证的续期拆迁人需要延长拆迁期限的,拆迁人应当在拆迁期限届满15日前,向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提出延期申请。
经过审查符合条件的,可延长拆迁许可证的拆迁期限,较大延长期限为半年。
延期后,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进行延期公告。
2、发布拆迁公告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在核发房屋拆迁许可证时,应当将房屋拆迁许可证中载明的拆迁人、拆迁范围、拆迁期限等事项,以房屋拆迁公告的形式予以公布。
《建设部关于印发《城镇房屋拆迁管理规范化工作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
《建设部关于印发《城镇房屋拆迁管理规范化工作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第一篇:建设部关于印发《城镇房屋拆迁管理规范化工作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法规标题】建设部关于印发《城镇房屋拆迁管理规范化工作导意见》(试行)的通知【类别】房地产/搬迁拆迁安置【发文字号】建住房[xx]145号【批准日期】【发布部门】国务院各机构/各部/建设部【发布日期】xx.08.24【实施日期】xx.08.24【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唯一标志】61236【全文】建设部关于印发《城镇房屋拆迁管理规范化工作导意见》(试行)的通知(建住房[xx]145号)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房地局:为规范城镇房屋拆迁管理工作,提高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办事效率和服务质量,促进城镇房屋拆迁健康有序进行,根据《行政许可法》、《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城市房屋拆迁估价指导意见》和《城市房屋拆迁行政裁决工作规程》等法律法规及相关配套文件,我部制定了《城镇房屋拆迁管理规范化工作指导意见(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当地实际认真实施。
xx年八月二十四日城镇房屋拆迁管理规范化工作指导意见(试行)一、管理规范化的基本目标以《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城市规划法》、《土地管理法》、《行政许可法》、《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城市房屋拆迁估价指导意见》和《城市房屋拆迁行政裁决工作规程》等法律法规及相关配套文件为依据,通过推进城镇房屋拆迁管理规范化,逐步建立起科学有序、行为规范、办事高效、公开透明的城镇房屋拆迁工作机制,不断提高城镇房屋拆迁管理水早和服务质量,切实维护拆迁当享人合法权益。
二、管理规范化的主要内容(一)拆迁管理机构及人员规范化要求1.健全管理机构。
房屋拆迁管理工作实现政、企分开,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与拆迁公司、拆迁估价机构脱钩,拆迁管理岗位设置明确,职责清晰。
2.配备专职管理人员。
拆迁管理工作人员熟悉并掌握拆迁管理及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拆迁管理工作人员相关业务知识的学习培训已制度化、经常化。
拆迁工程施工资质标准
拆迁工程施工资质标准是指从事拆迁工程施工的企业应具备的条件和能力。
在我国,拆迁工程是指对旧的、损坏的、不符合城市规划和美观的建筑物进行拆除,为新建设提供土地和空间。
拆迁工程施工资质的设立是为了保证拆迁工程的安全、质量和效率,规范拆迁工程施工市场秩序。
以下是拆迁工程施工资质标准的主要内容:一、企业资质条件1. 企业法人资格:从事拆迁工程施工的企业应具备合法的企业法人资格,具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
2. 专业资质:企业应具备与拆迁工程相关的专业资质。
根据我国相关法规,拆迁工程施工企业应具备房屋拆迁许可证或拆除工程专业承包资质。
3. 注册资本和专业技术人员:企业应具备一定的注册资本,以及具备相关专业技术人员。
拆迁工程施工企业应有一定数量的注册建筑师、结构工程师、建造师等专业人才。
4. 施工设备:企业应具备与拆迁工程相适应的施工设备,包括拆除机械、运输设备、安全防护设施等。
二、企业能力标准1. 工程质量:企业应具备一定的工程质量控制能力,建立健全的质量管理体系,确保拆迁工程的质量符合国家标准。
2. 安全生产:企业应具备较强的安全生产管理能力,制定完善的安全生产制度和应急预案,确保施工过程中的安全。
3. 环境保护:企业应具备一定的环境保护能力,采取有效措施,减少施工过程中对环境的影响,符合我国环保法规要求。
4. 工程进度:企业应具备较强的工程进度控制能力,确保拆迁工程按期完成。
5. 沟通协调能力:企业应具备良好的沟通协调能力,与相关部门、单位和企业进行有效沟通,协调解决施工过程中的问题。
三、企业信誉1. 企业应具备良好的商业信誉,无不良记录,遵守合同,履行承诺。
2. 企业应积极参与社会公益事业,具有良好的社会责任意识。
3. 企业应建立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财务状况健康。
总之,拆迁工程施工资质标准是对从事拆迁工程施工企业的全面要求,企业只有具备这些条件和能力,才能在拆迁工程施工市场中立足,为我国的城市建设和发展做出贡献。
拆迁许可证有效期是多久
一、拆迁许可证有效期是多久
房屋拆迁许可证的期限是24个月。
因在有效期内未能完成对被拆迁人的搬迁需要延长房屋拆迁许可证的有效期的,拆迁人应提交书面报告,说明延期原因,经征地拆迁主管部门批准,可延长12个月的有效期。
法律依据:《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
第十四条拆迁人必须按照房屋拆迁许可证确定的拆迁范围和拆迁期限实施房屋拆迁,并按照有关规定缴纳拆迁管理费。
拆迁期限不得超过一年。
拆迁许可证有效期是多久
二、拆迁许可证在什么部门办理
房屋拆迁许可证到房管局办理。
(一)区、县国土房管局应当在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对申请事项进行审查,经审查符合条件的,核发房屋拆迁许可证。
(二)属于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重大市政基础设施建设工程,区、县国土房管局应当报经市国土房管局复审同意后,方可核发房屋拆迁许可证。
(三)跨区、县建设工程的,区、县国土房管局应当报经市国土房管局复审同意后,方可核发房屋拆迁许可证。
(四)国土房管局在审查房屋拆迁申请时,设计拆迁中央国家机关、军队所有房屋时,应当征求有关管理部门的意见。
(五)区、县国土房管局审查、核发房屋拆迁许可证后,报市国土房管局备案。
三、房屋拆迁纠纷怎么解决
可以采取下列方式解决:
(一)行政裁决。
发生纠纷的,当事人可以按照《拆迁条例》向有关部门申请裁决。
实施裁决的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是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屋拆迁管理部门。
(二)提起民事诉讼解决。
(三)进行强制拆迁。
如被拆迁人或房屋承租人拒绝执行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作出的裁决,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在裁决规定的搬迁期限内未搬迁的,可以依法实施强制拆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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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拆迁条例》全文
新《拆迁条例》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城市房屋拆迁的管理,维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建设项目顺利进行,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城市规划区内国有上地上实施房屋拆迁,并需要刘被拆迁人补偿、安置的,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城市房屋拆迁必须符合城市规划,有利于城市旧区改造和生态环境改善,保护文物古迹。
第四条拆迁人应当依照木条例的规定,对被拆迁人给予补偿、安置;被拆迁人应当在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
本条例所称拆迁人,是指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单位。
本条例所称被拆证人,是指被拆迁房屋的所有人。
第五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国城市房屋拆迁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理房屋拆迁工作的部门(以下简称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房屋拆迁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互相配合,保证房屋拆迁管理工作的顺利进行。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负责与城市房屋拆迁有关的土地管理工作。
第二章拆迁管理第六条拆迁房屋的单位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后,方可实施拆迁。
第七条申请领取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应当向房屋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提交下列资料:(一)建设项目批准文件;(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三)国有土地使用权批准文件;(四)拆迁计划和拆迁方案;(五)办理存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出具的拆迁补偿安置资金证明。
市、县人民政府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对申请事项进行审查;经审查,对符合条件的,颁发房屋拆迁许可证。
第八条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在发放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同时,应当将房屋拆迁许可证中载明的拆迁人、拆迁范围、拆迁期限等事项,以房屋拆迁公告的形式予以公布。
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和拆迁入应当及时向被拆迁人做好宣传、解释工作。
第九条拆迁人应当在房屋拆迁许可证确定的拆迁范围和拆迁期限内,实施房屋拆迁。
需要延长拆迁期限的,拆迁人应当在拆迁期限届满15日前,向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提出延期拆迁申请;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延期拆迁申请之日起10日内给予答复。
四川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
四川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
(四川省⼈民代表⼤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75号)
第⼀条为了加强城市房屋拆迁的管理,维护拆迁当事⼈的合法权益,保障城市建设的顺利进⾏,根据法律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四川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条四川省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地上实施房屋拆迁,并需要对被拆迁⼈补偿、安置的,适⽤本条例。
第三条拆迁⼈应当依照本条件的规定,对被拆迁⼈给予补偿、安置;被拆迁⼈应当在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
第四条县级以上地⽅⼈民政府城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对本⾏政区域内的城市房屋拆迁⼯作实施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民政府有关部门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互相配合,保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作的顺利进⾏。
第五条城市房屋拆迁实⾏房屋拆迁许可证制度。
未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不得实施拆迁。
第六条申请领取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应当向房屋所在的市、县⼈民政府城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提交下列资料:
(⼀)建设项⽬批准、核准或备案⽂件;
(⼆)建设⽤地规划许可证;
(三)国有⼟地使⽤权批准⽂件;
(四)拆迁计划和拆迁补偿安置⽅案;
(五)⾦融机构出具的拆迁补偿安置资⾦存款证明。
前款所称拆迁计划包括拆迁范围、拆迁⽅式、拆迁期限、拆迁⼯程的开⼯和竣⼯时间等。
拆迁补偿安置⽅案包括被拆除房屋及其附属物的状况,如房屋⽤途、产权归属、⾯积等;各种补偿、补助费⽤的概算;产权调换房屋安置的标准、房源及相关证明⽂件;临时过渡⽅式及期限等具体措施。
第七条。
北京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印发《<北京市集体土地房屋拆迁管理办法>实施意见》的通知
北京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印发《<北京市集体土地房屋拆迁管理办法>实施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公布日期】2003.07.28•【字号】京国土房管拆[2003]666号•【施行日期】2003.08.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北京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印发《<北京市集体土地房屋拆迁管理办法>实施意见》的通知(京国土房管拆[2003]666号)各区县国土房管局、各房地产开发公司、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各拆迁单位:根据《北京市集体土地房屋拆迁管理办法》(市人民政府令第124号),我局制定了《<北京市集体土地房屋拆迁管理办法>实施意见》,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本通知自2003年8月1日起施行。
二00三年七月二十八日《北京市集体土地房屋拆迁管理办法》实施意见一、暂停办理有关事项1、[暂停事项申请]按照《北京市集体土地房屋拆迁管理办法》(市人民政府令第124号,以下简称《办法》)第八条规定,用地单位取得征地或者占地批准文件后,可以向区、县国土房管局申请在征地或者占地批准文件规定的用地范围内暂停办理有关事项。
用地单位应当提交暂停办理事项申请书、规划批准文件、征地或者占地批准文件。
2、[暂停事项通知和公告]区、县国土房管局收到用地单位暂停办理事项申请后,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审查完毕;审查批准后,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就暂停事项书面通知当地规划、建设、户籍、工商、税务等部门及乡镇人民政府,并在用地范围内予以公告。
通知和公告应当载明拆迁范围、暂停办理事项、暂停期限等内容。
3、[暂停期限]暂停期限自公告之日起算,最长不超过1年。
用地单位需要延长暂停期限的,应当提前30日向区、县国土房管局提出申请,并说明需延长期限的理由和拟采取的措施。
延长的期限不超过半年。
区、县国土房管局批准延期申请后,应当将延长暂停期限的决定书面通知当地规划、建设、户籍、工商、税务等部门及乡镇人民政府,并在拆迁范围内公示。
申请房屋拆迁许可证填写说明
置房源折价金额。
建设项目名称:
建设项目性质:
项目批准文号:
用地规划文号:
用地批准文号:
土地面积:M2
拆迁建筑面积:M2
拆迁户数
户
自行拆迁或委托拆迁:
委托拆迁单位全称:
法定代表人:
拆迁申请单位:
(公章)
经办人员:
联系电话:
单位地址:
填表日期:年月日
拆迁范围
(以拆迁红线范围为准)
搬迁期限
自年月日至年月日
拆迁期限
自年月日至年月日
市拆迁办审核
拟同意颁发杭房拆许字[200 ]第号《房屋拆迁许可证》。
办领导:200年月日
市房产管理局审批
同意颁发房屋拆迁许可证。
局领导:
杭州市房产管理局(公章)
200年月日
申请《房屋拆迁许可证》填写说明
一、第1、2页由申请单位填写;
二、第3页由拆迁主管部门填写;
三、请用蓝黑墨水笔填写此表,不得涂改;
四、关于拆迁补偿安置专项存储资金的说明;
1、拆迁补偿安置资金预算额=被拆迁房屋建筑面积×相应
地段等级的货币补偿基准价。
2、安置房源折价金额=安置房建筑面积×相应地段等级的
货币补偿基准价。
面积承租户数特殊Fra bibliotek产情况
其他
情况
审核及处理意见:
区房管局(单位公章)
二00年月日
经办部门核查情况
拆迁申请人因
工程项目建设需要,经(计划)号、(规划)
号、(国土)号
等文件批准,现该项目的拆迁计划、拆迁方案和拆迁补偿
安置资金证明(专项储存资金大写元)
长春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长春市城市房屋拆迁安置管理办法》的若干规定-长春市人民政府令[第44号]
长春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长春市城市房屋拆迁安置管理办法》的若干规定正文:---------------------------------------------------------------------------------------------------------------------------------------------------- 长春市人民政府令(第44号)根据1996年1月19日长春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1996年3月23日吉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批准,1996年6月12日发布的《长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长春市城市房屋拆迁安置管理办法>的决定》,长春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长春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长春市城市房屋拆迁安置管理办法>的若干规定》的规定,业经1996年6月12日市人民政府第十二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施行。
市长:宋春华一九九六年七月九日长春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长春市城市房屋拆迁安置管理办法》的若干规定根据1996年6月12日市人民政府第十二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的长春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长春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长春市城市房屋拆迁安置管理办法>的若干规定》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第一条为做好城市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工作,根据《长春市城市房屋拆迁安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凡在我市城市规划区国有土地(含依法征用的集体所有土地)上的房屋拆迁管理、房屋拆迁补偿和房屋拆迁安置,均适用本规定。
各机关、团体、部队、学校、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市城市建设房屋拆迁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拆迁办)负责城市房屋拆迁管理的日常工作,其主要职责如下:(一)负责有关城市房屋拆迁方面的法律、法规的贯彻实施,指导、监督、检查城市房屋拆迁安置工作。
(二)受理拆迁申请,审验有关文件资料,审查拆迁计划和安置方案,确认拆迁承办单位,办理《房屋拆迁许可证》和《拆除许可证》。
拆除工程施工许可证
拆除⼯程施⼯许可证随着我国城市现代化建设的加快,旧建筑拆除⼯程也⽇益增多。
拆除物的结构也从砖⽊结构发展到了混合结构、框架结构、板式结构等,从房屋拆除发展到烟囱、⽔塔、桥梁、码头等建筑物或构筑物的拆除。
因⽽建(构)筑物的拆除施⼯近年来已形成⼀种⾏业的趋势。
那么,拆除⼯程施⼯许可证是如何的?下⾯就让店铺⼩编为⼤家讲解。
⼀.建设单位在需要对建筑房屋拆除时必须将拆除⽅案以及安全作业条件发给持有建设⾏政主管部门核发的拆除⼯程专业承包资质证书的专业承包企业;⽽且还要委托监理公司对房屋建筑拆除公厕施⼯实施安全检查和监督。
⼆.拆解项⽬建设单位和施⼯单位在签订施⼯合同时,应签订安全⽣产管理协议,双⽅明确安全管理责任。
监理单位应履⾏依照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的施⼯和监理委托合同,施⼯单位,对拆除⼯程施⼯安全负检查监理单位监理职责的监督;施⼯单位的安全技术管理拆迁项⽬的直接责任。
三.建设单位或建筑拆除两层,两层以上的建筑物或者建筑的⾼度在五⽶以上的,应持以下⽂件的项⽬,当地⼈民政府以上的县级建设⾏政主管部门对安全的位置监督程序:资格证书1.拆迁承包企业;2.房屋建造合同的拆迁;3.准拆除建筑物结构,⾯积,⾼度,层数,周边环境的描述和⽰意图;4.拆除⼯程施⼯⽅案或施⼯组织设计;5.施⼯安全监督部门发出拆迁承包企业安全资格证书的主要负责⼈;6.经理,项⽬技术负责⼈,安全员和作业⼈员名单及⾝份证复印件拆迁;⼯⼈意外伤害保险合同,合同拆迁7家企业的施⼯现场⼈员的拆解。
四.建设单位在房屋拆迁之前,应当在县级⽂件的项⽬建设⾏政主管部门申请房屋拆迁⼯程施⼯许可证,获得房屋拆迁施⼯许可证,才可以拆迁项⽬的活动:1.是房屋建筑结构,⾯积,⾼度,层数,地下管线,周围环境的描述和⽰意图的拆迁;2.拆迁拆除施⼯总承包企业签订;它与保障措施拆除施⼯安全要求符合,提供3个拆迁承包商安全监管⽂件按照本条例的规定;其他⽂件,法规,和4建设⾏政主管部门法规的规定,在验收范围内的合同施⼯,拆拆承包企业资质15个⼯作⽇的⽇期,除去保障性住房建设项⽬或施⼯组织设计审查,以满⾜的条件,发⾏建筑⼯程房屋拆迁许可证。
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
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一九九一年一月十八日国务院第七十六次常务会议通过)国务院[1991]第78号令发布1991年3月22日颁布1991年6月1日实施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城市房屋拆迁管理,保障城市建设顺利进行,保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凡在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因城市建设需要拆迁房屋及其附属物的,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拆迁人是指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
本条例所称被拆迁人是指被拆除房屋及其附属物的所有人(包括代管人、国家授权的国有房屋及其附属物的管理人)和被拆除房屋及其附属物的使用人。
第四条城市房屋拆迁必须符合城市规划和有利于城市旧区改建。
第五条拆迁人必须依照本条例规定,对被拆迁人给予补偿和安置;被拆迁人必须服从城市建设需要,在规定的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
第六条国务院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国的城市房屋拆迁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或者人民政府授权的部门(以下简称房屋拆迁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房屋拆迁工作。
第七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城市房屋拆迁工作的领导。
对在城市房屋拆迁工作中有突出贡献的单位或者个人给予奖励。
第二章拆迁管理一般规定第八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需要拆迁房屋,必须持国家规定的批准文件、拆迁计划和拆迁方案,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屋拆迁主管部门提出拆迁申请,经批准并发给房屋拆迁许可证后,方可拆迁。
房屋拆迁需要变更土地使用权的,必须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
实施房屋拆迁不得超越经批准的拆迁范围和规定的拆迁期限。
第九条当地人民政府可以组织统一拆迁,也可以由拆迁人自行拆迁或者委托拆迁。
有条件的城市和城市中实行综合开发的地区,应当实施统一拆迁。
拆迁人委托拆迁的,被委托人应当是取得房屋拆迁资格证书的单位。
房屋拆迁主管部门不得接受拆迁委托。
第十条房屋拆迁许可证一经发放,房屋拆迁主管部门应当将拆迁人、拆迁范围、搬迁期限等以房屋拆迁公告或者其他形式予以公布。
国务院最新的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
国务院最新的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房屋拆迁管理,保障城市建设顺利进行,保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凡在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因城市建设需要拆迁房屋及其附属物的,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拆迁人是指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
本条例所称被拆迁人是指被拆除房屋及其附属物的所有人(包括代管人、国家授权的国有房屋及其附属物的管理人)和被拆除房屋及其附属物的使用人。
第四条 城市房屋拆迁必须符合城市规划和有利于城市旧区改建。
第五条 拆迁人必须依照本条例规定,对被拆迁人给予补偿和安置;被拆迁人必须服从城市建设需要,在规定的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
第六条 国务院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国的城市房屋拆迁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或者人民政府授权的部门(以下简称房屋拆迁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房屋拆迁工作。
第七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城市房屋拆迁工作的领导。
对在城市房屋拆迁工作中有突出贡献的单位或者个人给予奖励。
第八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需要拆迁房屋,必须持国家规定的批准文件、拆迁计划和拆迁方案,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屋拆迁主管部门提出拆迁申请,经批准并发给房屋拆迁许可证后,方可拆迁。
房屋拆迁需要变更土地使用权的,必须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
实施房屋拆迁不得超越经批准的拆迁范围和规定的拆迁期限。
第九条 当地人民政府可以组织统一拆迁,也可以由拆迁人自行拆迁或者委托拆迁。
有条件的城市和城市中实行综合开发的地区,应当实施统一拆迁。
拆迁人委托拆迁的,被委托人应当是取得房屋拆迁资格证书的单位。
房屋拆迁主管部门不得接受拆迁委托。
第十条 房屋拆迁许可证一经发放,房屋拆迁主管部门应当将拆迁人、拆迁范围、搬迁期限等以房屋拆迁公告或者其他形式予以公布。
房屋拆迁主管部门和拆迁人应当及时向被拆迁人做好宣传、解释工作。
第十一条 拆迁范围确定后,由当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屋拆迁主管部门通知房屋拆迁所在地公安部门暂停办理向拆迁范围内迁入居民户口和居民分户。
袁强等与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政府等二审行政判决书
袁强等与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政府等二审行政判决书【案由】行政行政行为种类行政复议【审理法院】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11.18【案件字号】(2020)京03行终975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王文涛韩勇冯秋丽【审理法官】王文涛韩勇冯秋丽【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袁强;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政府房屋征收办公室;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政府【当事人】袁强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政府房屋征收办公室【当事人-个人】袁强【当事人-公司】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政府房屋征收办公室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政府【代理律师/律所】段福惠北京正山律师事务所;王琤铮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孟庆亮北京观韬中茂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段福惠北京正山律师事务所王琤铮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孟庆亮北京观韬中茂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段福惠王琤铮孟庆亮【代理律所】北京正山律师事务所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北京观韬中茂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终审结果】二审维持原判二审改判【字号名称】行终字【原告】袁强【被告】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政府房屋征收办公室【本院观点】《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权责关键词】行政许可行政复议合法违法废止第三人复议机关质证合法性证据确凿行政复议改判发回重审政府信息公开【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经审查,本院对一审法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2001年6月13日国务院公布的《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同时废止。
本条例施行前已依法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项目,继续沿用原有的规定办理,但政府不得责成有关部门强制拆迁。
"本案中,方晟公司于2005年取得涉案项目的《房屋拆迁许可证》。
因此,该项目应当沿用当时有效的《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北京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等规定办理。
房屋拆迁典型案例
遇到征地拆迁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房屋拆迁典型案例1、辽宁省葫芦岛市连山区兴盛小区拆迁项目基本情况:该项目建设单位为辽宁省建设集团第一公司的下属企业――辽西房地产开发公司。
1996年实施拆迁,被拆迁人全部为本单位职工。
由于开发企业挪用安置房屋建设资金,从1996项目拆迁后一直未建设回迁安置用房,临时安置补助费又不及时发放,致使630户居民长期无法回迁,多次到省政府和建设部上访。
主要违规事实:原辽西房地产开发公司经理徐武军擅自将安置房屋建设资金挪作他用;无视群众利益,在省政府、省建设厅、葫芦岛市政府多次督办下,仍不认真履行拆迁协议。
辽宁省建设集团和辽宁省建一公司作为辽西房地产开发公司的上级管理部门,存在监管不力问题。
处理情况:2003年8月,辽宁省、葫芦岛市纪检、监察联合调查组对辽西房地产开发公司经理徐武军宣布双规;10月6日移交葫芦岛市反贪局进行调查,10月21日徐武军被正式批捕。
辽宁省建设厅依据《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17条规定,对辽西房地产开发公司做出不再审批新开项目,待630户居民全部安置之后,注销其开发资质的处罚决定;对负有领导责任的省建一公司原法定代表人张印昌,责令做出深刻检查,并通报批评。
2、河南省驻马店市高新区关庄木材市场拆迁项目基本情况:该项目2001年立项、2003年3月驻马店市拆迁办颁发了房屋拆迁许可证。
建设单位为驻马店高新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该项目共拆迁9个企、事业单位,140户居民,其中,有114户居民房屋是在1992年政府修建道路时,作为对失地农民的补偿,同意其在道路两旁建设的临时营业用房,于1992年、1994年和2000年分别取得了由驻马店市建委、房地产管理局和土地管理局核发的临时建筑许可证、房屋产权证和国有土地使用证。
主要违规事实:1994年以来,驻马店市房地产管理局为只取得临时建筑许可证的114户居民房屋陆续发放了房屋产权证,违反了《城市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办法》第23条规定;2003年实施房屋拆迁时,又以申请办理产权登记时未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土地使用证为由,撤消了原产权证书,致使被拆迁人的房屋被认定为违章建筑,违反了《城市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办法》第25条规定。
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
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 The document was prepared on January 2, 2021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8号《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已经一九九一年一月十八日国务院第七十六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一九九一年六月一日起施行。
总理李鹏一九九一年三月二十二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城市房屋拆迁管理,保障城市建设顺利进行,保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凡在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因城市建设需要拆迁房屋及其附属物的,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拆迁人是指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
本条例所称被拆迁人是指被拆除房屋及其附属物的所有人(包括代管人、国家授权的国有房屋及其附属物的管理人)和被拆除房屋及其附属物的使用人。
第四条城市房屋拆迁必须符合城市规划和有利于城市旧区改建。
第五条拆迁人必须依照本条例规定,对被拆迁人给予补偿和安置;被拆迁人必须服从城市建设需要,在规定的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
第六条国务院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国的城市房屋拆迁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或者人民政府授权的部门(以下简称房屋拆迁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房屋拆迁工作。
第七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城市房屋拆迁工作的领导。
对在城市房屋拆迁工作中有突出贡献的单位或者个人给予奖励。
第二章拆迁管理一般规定第八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需要拆迁房屋,必须持国家规定的批准文件、拆迁计划和拆迁方案,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屋拆迁主管部门提出拆迁申请,经批准并发给房屋拆迁许可证后,方可拆迁。
房屋拆迁需要变更土地使用权的,必须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
实施房屋拆迁不得超越经批准的拆迁范围和规定的拆迁期限。
第九条当地人民政府可以组织统一拆迁,也可以由拆迁人自行拆迁或者委托拆迁。
有条件的城市和城市中实行综合开发的地区,应当实施统一拆迁。
拆迁人委托拆迁的,被委托人应当是取得房屋拆迁资格证书的单位。
全国法院征收拆迁十大典型案例
全国法院征收拆迁十大典型案例发布日期:2017- 07- 22 浏览次数:22 字号:[ 大中小]全国法院征收拆迁十大典型案例中国法院网讯 (罗书臻) 8月29日,最高人民法院召开新闻通气会,公布了人民法院征收拆迁十大案例,最高人民法院新闻局、行政庭有关负责人出席并介绍情况。
据了解,随着全国各地城镇化建设的大力推进,因征收拆迁引发的行政纠纷也日益增多。
人民法院办理征收拆迁行政案件,事关人民群众切身合法利益保障,事关经济持续健康发展和社会和谐稳定,事关公平正义和司法公信力的提高。
为进一步体现司法为民、服务民生,强化对征收拆迁领域行政行为的司法监督,指导人民法院不断提高征收拆迁行政案件办案质量,近日,最高人民法院在全国法院撷选了十件有代表性的典型案例予以公布。
据介绍,这批案件均为2013年1月1日以后作出的生效裁判,涉及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和违法建筑拆除,有的反映出个别行政机关侵害当事人补偿方式选择权、强制执行乱作为等程序违法问题,有的反映出行政机关核定评估标准低等实体违法问题以及在诉讼中怠于举证问题,这些行政行为有的被依法撤销,有的被确认违法,同时,也有合法行政行为经人民法院审查后判决维持。
这批案件对于指导人民法院依法履行职责、统一裁判尺度、保障民生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1.杨瑞芬诉株洲市人民政府房屋征收决定案2.何刚诉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政府房屋征收补偿决定案3.孔庆丰诉泗水县人民政府房屋征收决定案4.艾正云、沙德芳诉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政府房屋征收补偿决定案5.文白安诉商城县人民政府房屋征收补偿决定案6. 霍佩英诉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政府房屋征收补偿决定案7. 毛培荣诉永昌县人民政府房屋征收补偿决定案8. 廖明耀诉龙南县人民政府房屋强制拆迁案9. 叶呈胜、叶呈长、叶呈发诉仁化县人民政府房屋行政强制案10. 叶汉祥诉湖南省株洲市规划局、株洲市石峰区人民政府不履行拆除违法建筑法定职责案杨瑞芬诉株洲市人民政府房屋征收决定案(一)基本案情2007年10月16日,株洲市房产管理局向湖南冶金职业技术学院作出株房拆迁字[2007]第19号《房屋拆迁许可证》,杨瑞芬的部分房屋在拆迁范围内,在拆迁许可期内未能拆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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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拆迁许可证
申报审批表
申报单位(盖公章)
法定代表人
单位地址
实施单位(盖公章)
经办人
电话号码
电位地址
申报日期
成都市房屋拆迁管理处监制
拆迁概况表
拆迁范围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文号
国有土地使用批准文件文号
建设项目批准文件文号
拆除房屋基本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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