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讨债公司中止犯处罚中的损害标准(2017最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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终止诉讼及法律后果(3篇)

终止诉讼及法律后果(3篇)

第1篇在我国法律体系中,诉讼是解决纠纷、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重要手段。

然而,在诉讼过程中,当事人出于各种原因可能会选择终止诉讼。

本文将从终止诉讼的概念、原因、程序以及法律后果等方面进行探讨。

一、终止诉讼的概念终止诉讼,是指在诉讼过程中,因某种原因导致诉讼程序提前结束,不再继续进行。

终止诉讼可以分为以下几种情况:1. 当事人自行和解:在诉讼过程中,当事人双方达成一致意见,自愿终止诉讼。

2. 诉讼主体资格丧失:在诉讼过程中,一方或双方当事人丧失诉讼主体资格,导致诉讼无法继续进行。

3. 诉讼标的物灭失:在诉讼过程中,诉讼标的物因意外原因灭失,导致诉讼无法继续进行。

4. 法院裁定终止诉讼:在诉讼过程中,法院认为没有必要继续审理,裁定终止诉讼。

5. 诉讼时效届满:在诉讼过程中,因诉讼时效届满,导致诉讼无法继续进行。

二、终止诉讼的原因1. 当事人自愿:当事人出于各种原因,如财产纠纷、感情纠纷等,在诉讼过程中自行达成和解,自愿终止诉讼。

2. 诉讼主体资格丧失:在诉讼过程中,一方或双方当事人因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死亡等原因,导致诉讼主体资格丧失,无法继续进行诉讼。

3. 诉讼标的物灭失:在诉讼过程中,诉讼标的物因意外原因灭失,导致诉讼无法继续进行。

4. 法院认为没有必要继续审理:在诉讼过程中,法院认为案件事实已经清楚,法律关系明确,没有必要继续审理,可以裁定终止诉讼。

5. 诉讼时效届满:在诉讼过程中,因诉讼时效届满,导致诉讼无法继续进行。

三、终止诉讼的程序1. 当事人自行和解: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后,应当向法院提交书面申请,由法院确认和解协议的效力。

2. 诉讼主体资格丧失:当事人丧失诉讼主体资格后,由其他有资格的当事人提起诉讼,或者由法院指定其他有资格的当事人继续诉讼。

3. 诉讼标的物灭失:当事人应当向法院申请终止诉讼,并提交相关证据。

4. 法院裁定终止诉讼:法院认为有必要终止诉讼的,应当依法作出裁定,并送达当事人。

上海市财政局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会计类)

上海市财政局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会计类)

1.对单位处3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 的罚款; 2.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 任人员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 的罚款。
1.会计政策的选择和处理方法违反一贯性原则,涉及调节当年损溢的
1.对单位处大于1万元,2万元以下
2.待处理财产损溢事项长期挂账未按规定及时处理,涉及调节当年损溢的 的罚款;
5.记账凭证的填制方法不符合会计规范要求,且凭证数量大于10份的
6.记账凭证不按规定的方法更正错误,且凭证数量大于10份的

1.在接受该类行政处理后,再次发生第Ⅰ档次违法情形的 2.有第Ⅱ档次两种以上,少于五种违法情形的

1.在接受该类行政处罚后,再次发生第Ⅱ档次违法情形的 2.有第Ⅱ档次五种以上违法情形的
…… (二)私设会计账簿的; …… 会计人员有第一款所列行为之一,情 节严重的,五年内不得从事会计工作。
Ⅱ 1.私设会计账簿大于6个月在12个月以内的

1.私设会计账簿涉及两个会计年度的 2.私设会计账簿是为了实现其他违法目的*的
处罚标准
1.对单位处3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 的罚款; 2.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 任人员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 的罚款。
序号 违法行为
处罚依据
裁量 档次
违法情节
处罚标准
以未经审
核的会计
凭证为依
4
据登记会 计帐簿或
者登记会
计帐簿不
符合规定
《会计法》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法规 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 政府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对单位 并处三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 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 员,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属 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由其所在单位 或者有关单位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暴力讨债罪立案标准

暴力讨债罪立案标准

暴力讨债罪立案标准
一、暴力讨债罪概述
暴力讨债罪是指收费人违反公序良俗,利用暴力等违法手段,强迫借款人履行无法履行的债务义务或其他义务的行为,属于公诉刑事案件。

二、立案标准
(一)当事人有可替换权且不能履行债务义务时,收费人利用暴力等违法手段,即使当事人可以履行义务,也不放弃谋求强制履行的动机,仍然可以构成暴力讨债罪;
(二)双方当事人之间存在法律关系,即收费人对借款人有权利索赔。

如果收费人利用暴力等违法手段,即使没有权利索赔,仍有可能构成暴力讨债罪;
(三)收费人使用暴力等违法手段的矛头直指借款人或其他相关人,不排除非本人的第三方,包括家属成员、亲属、朋友、邻居等。

(四)申请暴力讨债罪立案,必须提交:篡改贷款书、不正当催讨函件、体育场及其他场所的冲击简讯等证据。

三、结论
暴力讨债罪是指收费人违反公序良俗,利用暴力等违法手段,强迫借款人履行无法履行的债务义务或其他义务的行为,申请暴力讨债罪立案,必须提交篡改贷款书、不正当催讨函件、体育场及其他场所的冲击简讯,以及其他可以证明收费人使用暴力等违法手段的证据,方可构成暴力讨债罪。

2017免于刑事处罚的法律规定汇总

2017免于刑事处罚的法律规定汇总

遇到刑事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2017免于刑事处罚的法律规定汇总如果行为人有犯罪事实,并且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但是有特殊情况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

免予刑事处罚的原因包括特赦、没有刑事责任能力等。

那么,2017免于刑事处罚的法律规定汇总是怎样的呢?今天,赢了网小编整理了以下内容为您答疑解惑,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2017免于刑事处罚的法律规定汇总一、总则部分刑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但是可以根据案件的不同情况,予以训诫或者责令具结悔过、赔礼道歉、赔偿损失,或者由主管部门予以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处分。

”这是我国刑法免予刑事处罚的法律依据。

根据刑法总则,规定,免予刑事处罚主要需具备如下条件:1、又聋又哑的人或者盲人犯罪,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刑法第十九条)。

2、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刑法第二十条第二款)。

3、紧急避险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刑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

4、对于预备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刑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

5、对于中止犯,没有造成损害的,应当免除处罚;造成损害的,应当减轻处罚(刑法第二十四条第二款)。

6、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刑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

7、对于被胁迫参加犯罪的,应当按照他的犯罪情节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刑法第二十八条)。

8、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是自首。

……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9、犯罪后自首又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原刑法第六十八条第二款,不知什么原因,刑法修正案(八)对此予以删除)。

二、分则部分刑法分则中涉及免予刑事处罚的条款共有五条,分别是:(1)刑法一百六十四条规定的,对公司企业人员行贿的,在被追诉前主动交待行贿行为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追讨债务的违法行为包括哪些内容和行为

追讨债务的违法行为包括哪些内容和行为

追讨债务的违法行为包括哪些内容和行为追讨债务是当债务人无法按照合约约定的期限和方式偿还债务时,债权人采取合法手段来追寻债务的行为。

然而,在追讨债务的过程中,有些债权人或者代理机构采取了一些违法行为,侵犯了债务人的合法权益。

本文旨在探讨追讨债务的违法行为包括哪些内容和行为。

一、威胁胁迫威胁和胁迫是追讨债务过程中常见的非法手段。

债权人或者代理机构可能通过直接或间接的方式以言语、行为或者其他手段恐吓、胁迫债务人,在债务人的心理上施加压力。

这种行为严重侵犯了债务人的合法权益,属于违法行为。

二、滋扰骚扰滋扰和骚扰是另一种常见的追讨债务过程中的违法行为。

债权人或者代理机构可能通过电话、短信、邮件等方式频繁联系债务人,对其进行滋扰和骚扰。

这种行为有时会导致债务人的心理和身体健康问题,构成侵权行为。

三、发布身份信息追讨债务的违法行为还包括债权人或者代理机构未经允许公开债务人的身份信息。

债务人的个人隐私受到法律保护,未经债务人同意,不得随意泄露其个人身份信息。

债权人或者代理机构如果故意公开或者散布债务人的身份信息,将构成违法行为。

四、暴力威胁在追讨债务过程中,有些债权人或者代理机构可能会采取暴力手段来威胁债务人。

这种行为涉嫌违法,侵犯了债务人的人身安全和合法权益。

在任何情况下,暴力威胁都不是解决债务纠纷的合法手段。

五、恶意诋毁恶意诋毁也是追讨债务中的一种违法行为。

债权人或者代理机构可能对债务人进行无端指责、恶意中伤、诽谤等,损害债务人的名誉和声誉。

这种行为侵犯了债务人的合法权益,并有可能造成债务人的经济和精神损失。

六、非法拘禁部分债权人或者代理机构在追讨债务过程中可能采取非法拘禁行为,对债务人进行非法限制或者剥夺其自由。

这种行为涉嫌违法,侵犯了债务人的人身自由和合法权益。

在追讨债务的过程中,债权人或者代理机构应当遵守法律法规的约束,以合法的方式维护自己的权益。

同时,债务人也要了解自己的合法权益,知道如何维护自己的权益。

公司违约行为的法律后果及救济措施

公司违约行为的法律后果及救济措施

公司违约行为的法律后果及救济措施一、违约行为的定义和分类在商业交易中,违约是指当约定双方中的一方未能履行其合同义务时发生的情况。

违约行为的种类繁多,主要包括无故不履行、迟延履行、履行不符合约定、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等。

二、违约的法律后果无论是法人还是自然人,当其违约时都将面临法律后果。

针对公司违约行为,法律规定了以下几种主要的法律后果:1.货币赔偿:货币赔偿是最常见的法律后果。

当公司违约时,受损方可以要求违约方支付与违约行为相应的赔偿金。

2.履行强制:在有些情况下,法院判决违约方必须履行其合同义务。

如果违约方仍然拒绝履行,法院可以采取强制执行措施。

3.解除合同:当一方违约且不能通过履行强制或其他措施消除违约影响时,受损方可以请求解除合同。

4.违约金:合同中通常会约定一方在违约时需要支付给对方一定金额的违约金。

这是一种对合同履行的风险补偿措施,可以有效降低违约的概率。

5.恢复原状:在某些情况下,法院可能会要求违约方恢复原状,即将违约前的状态恢复到合同订立时的状态。

三、救济措施除了以上的法律后果之外,受损方还可以采取一系列的救济措施来减少经济损失和法律风险。

1.协商解决:在发现对方违约后,首先可以尝试通过协商解决来达成和解。

这可以避免长时间诉讼和庭外纠纷的耗费和不确定性。

2.起诉诉讼:如果协商无法解决争议,受损方可以通过起诉诉讼的方式寻求法律救济。

在诉讼中,受损方需要提供充分的证据来证明违约方的行为和损失。

3.申请仲裁:有些合同中约定了争议解决的仲裁条款,违约方在违约后受损方可以选择申请仲裁来解决争议。

仲裁是一种有效、快速和相对廉价的争议解决方式。

4.采取其他法律手段:根据情况的具体情况,受损方可以采取其他法律手段,如停止履行、暂缓履行、拍卖财产等,以减少损失并强制违约方履行义务。

综上所述,公司违约行为可能导致各种法律后果。

受损方可以通过货币赔偿、履行强制、解除合同、违约金和恢复原状等方式来获得救济。

此外,受损方还可以通过协商、起诉诉讼、申请仲裁和其他法律手段等途径来减少损失并维护自身权益。

业务损失 责任 标准

业务损失 责任 标准

业务损失责任标准
业务损失责任标准因具体情况而异,但一般来说,工作中出现失误造成损失时,应当由有责任的人来承担赔偿责任。

根据《民法通则》和其他相关法律条款,有责任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一般情况下,他的赔偿责任是基于民事责任原则的。

民事责任原则分为四个方面:损害责任、死亡责任、公共危险责任和破坏责任。

1. 损害责任是指如果有责任者因自己的行为或过失而给他人造成损害,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2. 死亡责任是指当责任者因其行为或过失导致他人死亡,应当负责赔偿受害者的家属。

3. 公共危险责任是指被告应当对出现公共危险事件负责,如果有损害发生,就应当赔偿受害者。

4. 破坏责任是指如果有责任者因他的行为和过失而破坏公共财产,则应当有责任维修或赔偿损失。

总而言之,工作中出现失误造成损失时,责任方需要负责给予被害者相应的经济赔偿,并遵守民事责任原则,负责维修损坏的公共财物,恢复损害的公共利益。

以上内容仅供参考,如需更专业的解读,建议咨询律师以保护自身合法权益。

追讨债务的违法行为包括哪些内容和行为

追讨债务的违法行为包括哪些内容和行为

追讨债务的违法行为包括哪些内容和行为追讨债务的过程中,债权人追求自己的权益是合理合法的行为,但是也需要遵守一定的法律规定和道德底线。

在实施追讨债务的过程中,如果采用了一些不合法的手段,就会涉及到违法行为。

本文将讨论追讨债务的违法行为包括哪些内容和行为。

一、非法威胁和恐吓在追讨债务的过程中,有些债权人可能会采用非法手段,如以肢体暴力或口头威胁等方式突破个人隐私和尊严,以达到追债的目的。

这种行为是不合法的,且违反了被追债人的合法权益。

二、滥用暴力某些债权人为追债可能使用暴力手段,包括殴打、侮辱或伤害被追债人以及他们的家人等。

这些行为不仅违法,而且对被追债人及其家人可能造成严重伤害,不得不受到法律制裁。

三、冒充他人或伪造证据在一些情况下,债权人为了达到追债的目的,可能会冒充他人身份或者伪造相关证据。

例如,债权人可能假冒法院工作人员,以此来给被追债人造成压力。

这种行为是明显的违法行为,会受到法律的制裁。

四、侵犯隐私追讨债务的过程中,债权人可能会获取被追债人的一些个人隐私信息,以提供证明或对被追债人施加更大压力。

然而,如果债权人获取个人隐私的行为涉及非法手段,如黑客攻击、非法窃听等,就会构成侵犯隐私的违法行为。

五、散布谣言或造谣污蔑有些债权人会采用散布谣言或造谣污蔑等手段,通过社交媒体或其他渠道公开对被追债人进行侮辱、中伤或诋毁,以达到追债的目的。

这种行为不仅违法,还会造成被追债人的名誉损害,进一步加剧了纠纷的恶化。

六、滥用法律程序一些债权人为了追讨债务,可能会滥用法律程序。

他们可能会频繁提起无理诉讼,虚假仲裁或滥用法院执行等手段,给被追债人带来重大的经济损失和精神压力。

这些行为是违法的,会损害法律的公信力,并得不到法律的支持。

七、违反合同约定在与债务人签订借款合同或其他相关合同时,双方都应该按照合同的约定进行追债和偿还。

如果债权人在追讨债务的过程中违反合同的约定,采取了不合法的行为,如超出追债权范围、非法威胁等,就会构成违反合同约定的违法行为。

追讨债务的违法行为包括那些方面

追讨债务的违法行为包括那些方面

追讨债务的违法行为包括那些方面债务追讨是在经济交往中常见的行为,但是在追讨债务的过程中,有一些行为可能涉及违法行为。

本文将从不正当施压、滥用诉讼、个人信息泄露等方面,探讨追讨债务的违法行为。

一、不正当施压在追讨债务的过程中,债权人可能采取一些不正当的手段来向债务人施压,以迫使其偿还债务。

这些不正当施压的行为可能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言语威胁:债权人可能使用恐吓、辱骂等方法,对债务人进行言语上的威胁,以胁迫其偿还债务。

2.人身侵害:债权人可能采取暴力手段,对债务人进行人身侵害,以达到追讨债务的目的。

3.财产损害:债权人可能非法侵占、损毁债务人的财产,以逼迫其履行债务。

这些不正当施压行为涉嫌违法,侵害了债务人的合法权益。

二、滥用诉讼债务追讨的一种常见方式是通过诉讼途径来解决。

但是,一些债权人滥用诉讼权利,以达到非法目的。

滥用诉讼的违法行为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虚假诉讼:债权人故意提起虚假的诉讼,以非法手段达到追讨债务的目的,对债务人造成困扰。

2.滥用诉讼程序:债权人可能滥用诉讼程序,故意拖延审理时间,导致债务人长时间无法摆脱债务纠纷的困扰。

3.恶意起诉:债权人可能对债务人进行恶意起诉,以侵害其合法权益,并希望通过法律手段获取更多利益。

滥用诉讼行为不仅浪费了司法资源,也对债务人的生活和工作造成了严重影响,因此具有违法性。

三、个人信息泄露在债务追讨的过程中,债权人掌握着债务人的一些敏感个人信息。

如果债权人滥用这些信息,将其泄露给第三方,就构成了个人信息泄露的违法行为。

个人信息泄露可能导致债务人的隐私权受到侵害,甚至对其造成其他不良后果。

个人信息泄露的行为不仅违反了相关法律法规,还损害了债务人的合法权益和个人安全。

综上所述,追讨债务的违法行为主要包括不正当施压、滥用诉讼和个人信息泄露等方面。

这些行为不仅侵害了债务人的合法权益,也违反了相关法律法规。

在债务追讨过程中,各方应秉持公平、合法的原则,以和解、调解等方式解决债务争议,避免采取违法行为对对方造成伤害。

债务纠纷中的违法违规行为与处罚规定

债务纠纷中的违法违规行为与处罚规定

债务纠纷中的违法违规行为与处罚规定债务纠纷是指在债务关系中,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发生的争议或矛盾。

在债务纠纷的处理过程中,存在一些违法违规行为,这些行为可能给双方当事人带来不良后果。

因此,了解这些违法违规行为及相应的处罚规定对于维护当事人的权益至关重要。

一、虚假宣告财产状况虚假宣告财产状况是指债务人在债务纠纷中,故意隐瞒、歪曲或夸大自身的财产状况,以逃避债务或减少债务金额的行为。

这种行为既违反了公平竞争的原则,也损害了债权人的利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虚假宣告财产状况构成债务人的违约行为,债权人有权要求债务人承担违约责任,并可以请求违约金的支付。

同时,债务人还可能面临处罚性赔偿、民事罚款等法律制裁。

二、恶意转移财产恶意转移财产是指债务人在债务纠纷发生前或发生时,将自身财产悄悄转移给他人,以逃避债务责任的行为。

这种行为不仅违法,也损害了债权人的利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六十八条的规定,债务人恶意转移财产后,债权人可以向法院请求追回已转移的财产;债务人还可能面临罚款、拘留等行政处罚,甚至构成犯罪行为,承担刑事责任。

三、伪造、变造合同文件伪造、变造合同文件是指当事人在签订合同过程中,采取虚构事实、篡改内容等手段来制作合同文件或改变合同的真实意思表示的行为。

这种行为既侵犯了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也破坏了合同的法律效力。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四十六条的规定,因伪造、变造合同文件所导致的合同无效,当事人可以请求法院予以撤销,且违法行为人可能面临民事诉讼、刑事责任等各种法律制裁。

四、违约拒绝履行义务违约拒绝履行义务是指债务人明知自身有支付能力但故意拒绝履行合同约定的付款义务的行为。

这种行为不仅损害了债权人的权益,也违反了合同当事人应该遵循的诚实信用原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的规定,债务人违约拒绝履行义务后,债权人可以请求法院强制执行,要求债务人承担违约责任,并可以要求债务人支付违约金和赔偿损失等。

因失职造成经济损失的赔偿处罚规定

因失职造成经济损失的赔偿处罚规定

因失职造成经济损失的赔偿处罚规定赔偿处罚规定:因失职造成经济损失的处理方式概述:失职造成经济损失是一种常见的工作错误,它可能影响到企业的正常经营和盈利能力。

为了保护企业的利益和促进员工对工作职责的认真履行,有必要制定一套赔偿处罚规定。

本文将讨论这些规定的制定原则、具体内容和执行方法。

一、原则1. 公平公正:赔偿处罚规定应基于客观事实和公平原则,确保员工和企业在面对经济损失时都能得到合理的补偿。

2. 触发条件:只有当失职行为导致有实质损害或潜在损害发生时,才会启动赔偿处罚规定。

3. 损失评估:对经济损失的估计应准确、透明,充分考虑所有相关因素,以确保赔偿金额合理。

二、具体内容1. 赔偿范围:赔偿金额应包括企业的直接经济损失、间接经济损失和潜在经济损失。

直接经济损失是指因失职行为直接导致的损失,如物品损坏、客户流失等;间接经济损失是指因失职行为间接引发的损失,如声誉受损、市场份额下降等;潜在经济损失是指潜在的未来损失,如合同终止、诉讼费用等。

2. 赔偿计算方法:赔偿金额的计算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并根据失职行为的影响程度、责任程度和员工过错的程度进行综合评估。

可以采用平均损失法、实际损失法或其他公认的赔偿计算方法。

3. 赔偿限额:为了防止赔偿数额过大导致员工无法承担和鼓励员工自发报告错误,可以设定赔偿限额。

赔偿限额应根据公司规模、员工薪酬水平等因素确定,并应与员工签订的工作合同明确规定。

三、执行方法1. 赔偿程序:赔偿程序应简单、透明,以确保员工对赔偿决定有合法申诉权利。

程序应包括事实调查、证据收集、听证会等环节,并确保员工有与企业进行充分沟通和申辩的机会。

2. 处罚形式:赔偿处罚可以以直接扣除员工工资、奖金或福利的方式执行,也可以通过签订协议、判决书等方式进行。

具体形式应根据公司政策和相关法律法规确定。

3. 员工教育和监管:员工教育和监管是防止失职行为发生的重要手段。

企业应加强对员工的培训,提高他们的职业素养和责任意识。

犯罪中止处罚规定

犯罪中止处罚规定

一、犯罪中止处罚规定
犯罪中止的处罚规定:对于中止犯,未造成损害的,应当对其免除处罚;造成损害的,则应当对其减轻处罚。

而只有行为人实施了中止犯罪的行为,且有效地停止了犯罪行为或者有效地避免了危害结果的发生的,才成立犯罪中止。

犯罪中止处罚
二、犯罪中止是什么意思
“犯罪中止的概念是:犯罪分子在实施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的发生的行为。

“犯罪过程中”,是指从犯罪预备起到犯罪既遂前的全过程。

其中包括犯罪的预备、着手、实行和行为实施完毕之后追求的结果发生之前。


三、认定构成犯罪中止处罚几年
《刑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是犯罪中止。

中止犯的处罚原则较为特殊:
明确是“应当”从宽处罚而非如同预备犯、未遂犯那样“可以”从宽处罚;
注意对中止犯的处罚也不同于预备犯、未遂犯那样比照既遂犯进行处罚;
明确对中止犯的处罚关键看是否造成损害结果,对于造成损害结果的,应当减轻处罚,未造成损害结果的,应当免除处罚。

犯罪中止有两种结果:没有造成损害或是造成了损害。

我国刑法对这两种结果分别制定了处罚原则,即没有造成损害的,免除处罚;造成损害的,减轻处罚。

换言之,是否造成损害,不是构成中止犯的基本要件而是处罚中止犯的量刑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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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偿权案件法律规定(3篇)

追偿权案件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概述追偿权是指债权人因债务人违约、侵权或其他原因,依法向债务人主张的赔偿权利。

追偿权案件是指因追偿权而产生的民事纠纷案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相关法律法规,以下是对追偿权案件法律规定的概述。

二、追偿权的概念与特征1. 概念追偿权是指债权人在债务人违约、侵权或其他原因导致其权益受损时,依法向债务人主张的赔偿权利。

2. 特征(1)追偿权是一种债权,具有债权的一般特征,如请求性、相对性、平等性和期限性等。

(2)追偿权是债权人对债务人的权利,具有直接性和独立性。

(3)追偿权的产生往往基于债务人的违约、侵权或其他原因,具有特定的法律依据。

三、追偿权的种类1. 违约追偿权违约追偿权是指债权人在债务人违约时,依法向债务人主张的赔偿权利。

2. 侵权追偿权侵权追偿权是指债权人在债务人侵权时,依法向债务人主张的赔偿权利。

3. 损害赔偿追偿权损害赔偿追偿权是指债权人在债务人造成其损害时,依法向债务人主张的赔偿权利。

四、追偿权的行使条件1. 债权人享有追偿权债权人必须依法享有追偿权,即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存在有效的债权债务关系。

2. 追偿权的时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规定,债权人行使追偿权的时效为三年,自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益受到侵害之日起计算。

3. 追偿权的范围追偿权的范围应与债权人遭受的损失相当,包括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

五、追偿权案件的法律程序1. 起诉债权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追偿权诉讼,应当提交起诉状、证据材料等。

2. 审理人民法院对追偿权案件进行审理,依法查明事实、分清是非,判决债务人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3. 执行人民法院判决债务人承担赔偿责任后,债权人可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六、追偿权案件的法律责任1. 债务人承担赔偿责任债务人因违约、侵权或其他原因导致债权人权益受损,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2. 侵权人的法律责任侵权人因侵权行为导致债权人权益受损,应当依法承担侵权责任。

故意毁坏财物罪

故意毁坏财物罪

故意毁坏财物罪
《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上海:故意毁坏公私财物致直接经济损失5000元以上不满5万元,属于“数额较大”的起点标准。

故意毁坏公私财物致直接经济损失5万元以上,属于“数额巨大”的起点标准。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印发《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的通知
第三十三条[故意毁坏财物案(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造成公私财物损失五千元以上的;
(二)毁坏公私财物三次以上的;
(三)纠集三人以上公然毁坏公私财物的;
(四)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治安管理处罚法》盗窃、诈骗、哄抢、抢夺、敲诈勒索或者故意损毁公私财物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故意伤害罪
《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经营有偿讨债业务不构成非法经营罪——评点《刑事审判参考》第1077号案例

经营有偿讨债业务不构成非法经营罪——评点《刑事审判参考》第1077号案例

经营有偿讨债业务不构成非法经营罪——评点《刑事审判参考》第1077号案例文/邓楚开浙江厚启律师事务所副主任在欠钱者是大爷,赢了判决也拿不到钱的社会中,帮助他人讨债就成为了一个有巨大市场需求的营生。

为他人讨债,对于讨债者而言,确实是在“经营”,还带有一定的非法性质。

把这种行为往非法经营罪去靠,比较符合非法经营这一口袋罪的特性,也比较符合公安机关惯常的办案思维。

罪刑法定是刑法的基本原则,一切的定罪量刑均应依此而为。

根据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非法经营罪是指违反国家规定,有下列非法经营行为之一,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行为:(一)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的;(二)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的;(三)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券、期货、保险业务的,或者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的;(四)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

从法条规定可以看出,非法经营罪的本质特征是“严重扰乱市场秩序”,也就是说,非法经营行为是对国家所保护的合法的市场秩序进行破坏的行为,如未经依法批准就从事某种必须经过批准方可经营的特定业务(如证券业务),就破坏了某种特定市场(证券市场)的秩序。

而我们知道,替他人讨债,并不是一种法律规定的合法经营业务,社会上并不存在这样一个受法律保护的讨债市场秩序。

因此之故,这种行为没有也不可能破坏市场秩序,显然不属于“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不构成非法经营罪。

在这样的前提之下,其实已无必要再去探讨涉案行为是否“违反国家规定”,因为探究是否“违反国家规定”是在涉案行为确实属于“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时才需要考虑。

当然,从辩护更充分有效的角度,即使行为不属于非法经营行为,也应当在论证其行为没有违反国家规定方面作出努力。

本案中的相关规定有两个,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公安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于2000年6月15日联合发布的《关于取缔各类讨债公司严厉打击非法讨债活动的通知》,明显不符合刑法典及司法解释关于国家规定的要求;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于2013年4月23日联合发布的《关于依法惩处侵害公民个人信息犯罪活动的通知》,根本就不是针对非法讨债行为本身而言的,不具有相关性。

上海2017赔偿标准

上海2017赔偿标准

上海2017赔偿标准
在上海市,2017年的赔偿标准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和《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人身损害赔偿标准的决定〉的决定》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的。

根据这些法律规定,对于因他人侵权行为受到人身损害的个人,可以依法获得相应的赔偿。

首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侵权行为包括过错行为和无过错
行为。

过错行为是指侵权人由于过失或者故意行为,侵犯了他人的合法权益,造成了损害。

无过错行为是指侵权人在紧急情况下为了避免他人的损害,采取了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

根据不同的侵权行为,赔偿标准也有所不同。

其次,根据《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人身损害赔偿标
准的决定〉的决定》,上海市对于人身损害的赔偿标准做出了具体规定。

对于死亡的赔偿标准,包括丧葬费、抚恤金等;对于轻伤的赔偿标准,包括医疗费、误工费等;对于重伤的赔偿标准,包括伤残补助金、护理费等。

根据不同的人身损害情况,赔偿标准也有所不同。

最后,需要注意的是,赔偿标准的确定需要综合考虑多种因素,包括损害程度、侵权行为的性质、侵权人的过错程度等。

同时,受害人在主张赔偿权利时,也需要提供相应的证据和材料,以便依法获得相应的赔偿。

总之,上海2017年的赔偿标准是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的,对于受到人身损
害的个人,可以依法获得相应的赔偿。

在实际操作中,需要根据具体情况综合考虑,以确保赔偿标准的合理性和公正性。

追偿权纠纷的法律后果(3篇)

追偿权纠纷的法律后果(3篇)

第1篇一、引言追偿权纠纷是指债权人在实现债权的过程中,因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而要求债务人承担违约责任,同时要求其他责任人承担连带责任的纠纷。

追偿权纠纷在现实生活中较为常见,涉及合同法、侵权责任法等多个法律领域。

本文将围绕追偿权纠纷的法律后果进行分析,并提出相应的应对策略。

二、追偿权纠纷的法律后果1. 责任承担(1)债务人责任:债务人未履行债务或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应承担违约责任。

根据《合同法》第107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2)连带责任:在追偿权纠纷中,若存在多个责任人,则各责任人应承担连带责任。

根据《侵权责任法》第8条规定,二人以上共同实施侵权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2. 损害赔偿(1)直接损失:债权人因债务人违约所遭受的直接损失,如合同标的物的损失、履行费用等。

(2)间接损失:债权人因债务人违约所遭受的间接损失,如合同履行后预期利益的损失、信誉损失等。

3. 财产保全在追偿权纠纷中,为保障债权人的合法权益,人民法院可以依法采取财产保全措施。

财产保全包括查封、扣押、冻结债务人财产等。

4. 强制执行若债务人未按判决履行义务,债权人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强制执行包括扣划债务人银行存款、拍卖、变卖债务人财产等。

5. 违约金根据《合同法》第114条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三、应对策略1. 完善合同条款在签订合同时,应明确约定违约责任,包括违约金、损害赔偿等。

同时,注意合同的履行,确保合同目的的实现。

2. 证据保全在追偿权纠纷中,证据至关重要。

债权人应妥善保管合同、发票、付款凭证等证据,以便在诉讼中证明自己的主张。

3. 依法维权当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应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债务人承担违约责任。

上海排除妨害的诉讼费收入标准(一)

上海排除妨害的诉讼费收入标准(一)

上海排除妨害的诉讼费收入标准(一)
上海排除妨害的诉讼费收入标准
1. 引言
•上海市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关于上海市人民法院审理排除妨害民事公益诉讼案件适用诉讼费收入标准的通知》,对排除妨害案件的诉讼费收入标准进行了详细规定。

2. 背景
•排除妨害民事公益诉讼是维护社会和谐、保护公共利益的重要途径。

•为了更好地推动排除妨害案件的审理工作,上海市人民法院对诉讼费收入标准进行了调整和规范。

3. 调整内容
•新标准从案件的涉案金额和涉及的公益损害程度两个方面进行了界定。

涉案金额
•涉案金额在500万元及以下的案件,按照500万元的标准计算诉讼费。

•涉案金额在500万元至1亿元的案件,按照涉案金额的%计算诉讼费。

•涉案金额超过1亿元的案件,按照涉案金额的%计算诉讼费。

公益损害程度
•根据案件中涉及的公益损害程度,可以适当提高或降低诉讼费收入标准。

•公益损害程度较轻微的案件,可以降低诉讼费收入标准。

•公益损害程度较严重的案件,可以提高诉讼费收入标准。

4. 可行性分析
•通过调整诉讼费收入标准,来适应不同案件的特点和情况,有助于提高排除妨害案件的审理效率。

•合理确定诉讼费收入标准,可以为公益诉讼提供更好的财务保障。

5. 结论
•上海市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上海市人民法院审理排除妨害民事公益诉讼案件适用诉讼费收入标准的通知》的出台,对于推动排
除妨害案件的审理工作具有积极意义。

•合理调整诉讼费收入标准,有助于提高审理效率,保护公共利益,维护社会和谐。

妨害清算罪已遂的刑罚是什么

妨害清算罪已遂的刑罚是什么

妨害清算罪已遂的刑罚是什么?妨害清算罪:法律规定与人性化分析引言:妨害清算罪是指在企业清算过程中,有关当事人故意破坏或妨碍清算,致使企业无法正常清算或偿还债务,从而损害债权人或国家、集体利益的犯罪行为。

本文将对妨害清算罪既遂的法律规定进行解析,并从人性化的角度对该罪行进行分析。

1. 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六十二条的规定,对于妨害清算罪已遂的处罚为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处或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这一规定明确了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

2. 法律解析:在企业进行清算时,若出现隐匿财产、虚伪记载或在未清偿债务前分配公司财产等行为,将触发刑法的相关规定。

这是为了维护债权人和其他人的利益,确保清算过程的公正与透明。

3. 人性化分析:维护企业生态:妨害清算罪的法规体现了对企业生态的保护,有关人员对企业清算的正常进行负有法定义务,以维护企业、债权人和其他相关方的利益。

法律责任与权益平衡:法律规定的刑罚旨在平衡法律责任和个体权益,强调了对清算过程的合法合规,以保障公司财产的有序分配和债权人的权益。

4. 拓展延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的规定,对于妨害清算罪既遂的犯罪行为,应当依法予以追究刑事责任。

这一规定在企业破产法的框架下,为妨害清算罪行为提供了更为详细和具体的法律依据。

5. 结语:妨害清算罪已遂的刑罚规定明确,对涉及者的刑罚力度适中。

在维护法律公正的同时,法规也注重人性化的处理。

对于企业清算参与者而言,理性看待法规,履行法定义务,有助于构建更为健康、公正的企业生态。

6.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六十二条,公司、企业进行清算时,隐匿财产,对资产负债表或者财产清单作虚伪记载或者在未清偿债务前分配公司、企业财产,严重损害债权人或其他人利益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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遇到经济法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上海讨债公司中止犯处罚中的损害标准(2017最新)■我国刑法对中止犯是否给予处罚是以行为人有无造成损害”为标准,从而对中止犯分别适用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然而,对于有无实际损害及损害的大小如何界定,目前尚未有比较统一的学理解释或司法解释,这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刑事司法的统一性和权威性。

笔者认为,中止犯处罚原则中的损害”不是泛指任何危害后果,而是指可以测量的、物质性的、达到严重社会危害性程度的危害结果。

犯罪中止是在司法实践中经常碰到的一种犯罪形态。

犯罪中止是指在直接故意犯罪过程中,行为人自动放弃其犯罪行为,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危害结果发生的犯罪形态。

根据我国刑法第二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对于中止犯,没有造成损害的,应当免除处罚;造成损害的,应当减轻处罚。

”据此,对中止犯的处罚就是看行为人有无造成损害”,确定适用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因此,什么是损害”,怎样确定损害”?这一问题不仅直接关系到中止犯本人的权益,同时也对刑事司法实践具有重大的指导意义。

■中止犯处罚原则中损害”的质的标准争论所谓质的标准,指的是中止犯所造成的损害到底是仅指有形的、物质的损害还是无形的损害,或者是两种形式的损害都包括在内。

实践中主要有三种观点:第一种观点认为,只有行为人对犯罪对象造成具体的、有形的、可以测量的危害结果的时候,才能对行为人进行处罚,其他情况均应免除处罚。

这种观点称之为物质性损害说”。

根据这种观点,我国刑法对中止犯的处罚采取了必减原则”,意味着处罚时应当尽量缩小范围,只有对犯罪对象造成直接损害时给予处罚才是适宜的。

第二种观点认为,只要行为人侵犯了犯罪客体,就应当给予处罚。

犯罪客体是指我国刑法所保护的为犯罪行为所侵害的社会主义社会关系。

如故意杀人罪是保护生命权,盗窃罪是保护财产所有权等等,而犯罪中止虽然没有发生法定的危害结果,但是这些行为损害了我国刑法所保护的某个具体的社会关系,已经造成了这些犯罪客体受到侵害的事实。

因此,行为人的行为也具有相当的危害性,应当予以处罚。

这种观点称之为侵害客体说”。

第三种观点认为,我国刑法第二十四条的损害”应当包括以下三个方面的危害结果:一是有形的物质损害。

犯罪中止造成有形的、物质上的危害结果,对行为人进行处罚,目前理论界和司法界均无多大的争议。

二是无形的精神损害。

我国刑法所规定的危害结果,不仅仅是指有形的、物质上的危害结果,也包括无形的、精神上的危害结果。

比如,我国所规定的侮辱罪、诽谤罪等就是保护公民名誉、人格权利不受损害的罪名,是对公民精神层面上的一种保护。

因此,造成他人精神上的损害,虽然不是有形的、物质上的,但也是我国刑法规定的危害结果。

中止犯造成这样的危害结果,只能适用减轻处罚的原则而不可以免除处罚。

三是扰乱正常秩序。

我国刑法所规定的危害结果,不仅仅是物质的、精神的损害,还包括各类有序的状态,刑法第十三条犯罪概念中对犯罪规定了四个方面的内容,其中一个方面就是对生产、生活、教学、科研等方面秩序的破坏,因此,中止犯的行为导致这些状态严重混乱时,也应当认定行为人造成了危害结果,对其只能适用减轻处罚的原则,而不能免除处罚。

此种观点称为危害结果说”。

在刑法理论界有代表性的观点也有几种:第一种观点认为,造成损害”应理解为造成了一定的危害结果,但没有造成行为人原本所追求的、行为性质所决定的犯罪结果;第二种观点认为,所谓没有造成损害”,是指没有造成任何危害结果;第三种观点认为,所谓损害,是指中止犯所造成的除了既遂的法定结果之外的一切损害结果。

这种损害结果,从性质上看,可分为有形的物质损害和无形的精神损害。

这里的损害也包括无形的精神损害。

如故意杀人案中行为人中止犯罪,同时造成有形的被害人的身体损害和无形的精神损害(如高度的心理恐惧);又如强奸案件中的中止犯罪,同时造成了有形的被害人的身体损害和无形的被害人名誉的巨大损失等。

■中止犯处罚原则中的损害”应指物质性损害”笔者认为,正确理解刑法第二十四条第二款中的损害,首先要把中止犯的损害与刑法理论上的危害结果”区别开来。

根据刑法理论的一般观点,危害结果”有广义和狭义之分。

广义的危害结果,是指危害行为侵犯的一般客体所引起的损害,它存在于一切的犯罪之中。

也就是说,任何犯罪都会对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造成损害,包括直接或间接所引起的损害、现实存在的损害与可能存在的损害、物质性的损害与非物质性的损害等。

这种广义的危害结果存在于各种刑事犯罪,无论是实质的犯罪,还是形式的犯罪;也不论是既遂犯,还是预备犯、未遂犯或中止犯。

狭义的危害结果,是指危害行为对直接客体所造成的或可能造成的损害,它只存在于部分犯罪中。

由于任何犯罪都可以对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犯罪客体)造成损害。

任何犯罪行为已经实施就必定会造成广义上的危害结果,中止犯也不例外。

如果刑法第二十四条第二款的损害”是指广义上的危害结果或者指犯罪客体受到侵犯,那么在中止犯的处罚原则中,是否造成损害就没有区分的必要性,也没有区分的可能性。

可见,刑法第二十四条第二款中的损害”不可能是指广义上的危害结果,也不可能是指犯罪客体受到了侵犯。

因此,侵害客体说”和危害结果说”都不成立。

其次,中止犯处罚原则中的损害”不包括无形的精神损害等非物质性损害。

现行刑法之所以对中止犯是否造成损害的刑事责任区别对待,就是为了弥补1979年刑法对中止犯处罚原则的弊端。

1979年刑法对中止犯处罚的规定过于抽象、原则,没有明确规定适用减轻处罚”或免除处罚”的具体条件,在一定程度上助长了司法的随意性,导致中止犯承担刑事责任的不确定性。

现行刑法以是否造成损害”为标准来区别对待不同的中止犯,给司法实践提供了一个客观而明确的操作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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