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市校外培训机构设置标准(徐教规〔2018〕5号).pdf
校外培训机构设置与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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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外培训机构设置与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营利性民办学校监督管理实施细则》、《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校外培训机构发展的意见》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贯彻国家对民办教育“积极鼓励、大力支持、正确引导、依法管理”的方针,鼓励和引导社会力量兴办教育,促进本区民办非学历教育健康发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校外培训机构是指:本区行政区域内,经区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审批的,由国家机关以外的社会组织或者个人,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面向3周岁以上幼儿及中小学生开展的各类形式的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
实施以职业技能为主的职业资格培训、职业技能培训的校外培训机构,不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举办者可以自主选择设立非营利性或者营利性校外培训机构。
非营利性校外培训机构的举办者不得取得办学收益,机构办学结余全部用于办学。
营利性校外培训机构的举办者可以取得办学收益,机构的办学结余依照公司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理。
第五条校外培训机构应当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依法办学,保证教育教学质量,培养合格人才,接受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督管理。
鼓励和支持校外培训机构建立行业协会。
行业协会应当发挥行业代表、行业自律、行业服务和行业协调作用,规范校外培训机构的办学行为,维护校外培训机构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设立第六条申请设立校外培训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举办校外培训机构的社会组织应当具有法人资格,举办校外培训机构的个人应当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在职国家工作人员不得申请办学;(二)有规范的名称,董事会、理事会或其他形式的决策机构(以下统称理(董)事会)的设立符合法律法规的要求;(三)有合法的开办资金和稳定的经费来源;(四)具有与办学项目和办学规模相适应的办学场所与办学经费,配备能满足教育教学活动需要的设施设备以及必要的生活与安全保障设施;(五)有符合条件的专职负责人(以下统称校长)和满足教学需求的专兼职教师队伍与管理人员;(六)有规范的学校章程和健全的管理制度;(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科技类校外培训机构设置标准
![科技类校外培训机构设置标准](https://img.taocdn.com/s3/m/000f6cf768dc5022aaea998fcc22bcd127ff426d.png)
科技类校外培训机构设置标准科技类校外培训机构的兴起与科技领域的快速发展密不可分,它们为青少年提供了丰富多样的科技教育培训课程,助力他们在未来的科技创新领域中找到自己的位置。
然而,由于市场竞争激烈,一些不符合标准和规范的培训机构也应运而生。
为了规范科技类校外培训机构,保障学生的权益和培训质量,制定科技类校外培训机构设置标准势在必行。
一、培训师资标准科技类校外培训机构应严把教师招聘关,要求教师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和丰富的教学经验。
具体要求如下:1. 教师资格:教师应具备相关科技类专业背景,并取得相应资格证书。
2. 教学经验:教师应有一定的科技类教学经验,能够根据学生的不同需求制定个性化的教学计划。
3. 业内经验:教师应具备一定的实践经验,了解科技领域的最新发展和研究成果,能够将最新科技知识传授给学生。
二、教学设施标准科技类校外培训机构应提供良好的教学环境和设施,满足学生的学习需求,创造良好的学习体验。
具体要求如下:1. 教室条件:教室应宽敞明亮,空气清新,座位和黑板等设施应符合学生的身高和学习需求。
2. 实验设备:科技类校外培训机构应提供必要的实验设备和器材,以帮助学生进行实践操作和动手实验。
3. 互联网接入:科技类校外培训机构应具备良好的互联网接入条件,以便学生查找和学习最新的科技资料。
三、课程设置标准科技类校外培训机构应根据学生的需求和科技领域的发展趋势,设计多样化的课程。
具体要求如下:1. 以学生为中心:课程设置应以学生的兴趣和需求为出发点,兼顾专业性和趣味性,提供多种类型的科技类课程。
2. 科技实践:课程应注重实践,引导学生进行科技实验、代码编写等活动,培养学生的实际操作能力。
3. 跨学科融合:课程可以结合其他学科内容,培养学生的综合思考和解决问题的能力。
四、安全管理标准科技类校外培训机构应保障学生的人身安全和网络安全,确保学生在学习过程中得到有效的保护。
具体要求如下:1. 消防安全:科技类校外培训机构应制定和落实消防安全制度,定期进行消防设施检查和演练。
规范校外培训机构消防安全要求
![规范校外培训机构消防安全要求](https://img.taocdn.com/s3/m/f1f7a6bfda38376bae1fae0e.png)
规范校外培训机构消防安全要求一、《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校外培训机构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8〕80号)第二部分明确设置标准:(四)遵循基本要求。
各地标准必须达到以下基本要求。
场所条件方面,校外培训机构必须有符合安全条件的固定场所,同一培训时段内生均面积不低于3平方米,确保不拥挤、易疏散;必须符合国家关于消防、环保、卫生、食品经营等管理规定要求。
二、山东省教育厅关于规范校外培训机构设置标准的通知(鲁教民字〔2018〕6 号)第四部分:办学场所与设施(一)校外培训机构应当有与办学项目和办学规模相适应的固定办学场所,应当避开影响学生身心健康和可能危及学生人身应当提供办学场所的房屋产权证明材料,以租用场所办学的,应当提供具有法律效力的租赁合同,租赁期限自申请办学之日起不得少于 2 年。
接受相关部门或机构的监督检查。
三、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规范校外培训机构发展的实施意见》(鲁政办字〔2019〕49号)第一部分:严格审批登记校外培训机构设置应符合国家规定的场所条件、师资条件、管理条件等基本要求。
其中,办学场所建筑面积不得少于200平方米,教学用房不少于2/3,同一培训时段内生均建筑面积不低于3平方米;提供寄宿的,生均宿舍使用面积不低于3平方米。
不得使用居民住宅、租赁或借用中小学校校舍、场地作为办学场所。
用于办学的场所、设施设备必须符合国家关于消防、抗震、环保、卫生、食品经营等管理规定要求,并取得相应的安全证明材料。
其中,1998年9月以前建设使用且建筑主体未发生改、扩建的,以及建筑面积在300平方米以下或者投资30万元以下的,不需要办理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或备案手续,但须符合消防安全要求;1998年9月1日后的新建、扩建或改建(含室内装修、用途变更)的,建筑面积在300平方米以上且小于1000平方米的,应当办理消防设计备案和竣工验收消防备案手续;建筑面积大于1000平方米的,应当办理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手续。
《江苏省文化艺术类非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管理办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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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文化艺术类非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文化艺术类非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以下简称艺术类培训机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校外培训机构从业人员管理办法(试行)》《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减轻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作业负担和校外培训负担实施方案的通知》等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艺术类培训机构,是指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经属地县级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审核批准,在同级市场监管部门或者民政部门登记,由国家机构以外的组织或者个人(以下简称举办者),利用非国家财政性资金,面向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生及幼儿园适龄儿童,开展音乐、舞蹈、美术、戏剧(戏曲曲艺)及其他艺术表演等文化艺术类课程培训服务的非学历培训机构。
面向普通高中生的艺术类培训机构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艺术类培训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文化艺术类非学科类校外培训服务等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县级以上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艺术类培训机构的审批监管工作。
第五条艺术类培训机构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普及艺术教育,发展素质教育,实现社会效益与经济效益相统一。
第二章设立审批第六条艺术类培训机构的设立实行属地审批,由举办者向培训场所所在地的县级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提出设立申请。
未经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审批同意,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从事面向中小学生及幼儿园适龄儿童的文化艺术类校外培训服务等活动。
实施义务教育的公办学校不得举办或参与举办艺术类培训机构。
第七条举办者申请设立艺术类培训机构,应当符合文化艺术类非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的准入指引,具备与所实施培训活动相适应的场地、设施设备、培训经费、机构章程、培训教材、相应职业(专业)能力的教学人员等条件。
第八条艺术类培训机构只能使用一个名称。
艺术类培训机构举办者应当根据艺术类培训机构准入指引的要求设计名称,名称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不得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不得违背社会道德风尚,不得含有可能引发歧义的文字或含有可能误导公众的其他法人名称。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校外培训机构发展的意见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校外培训机构发展的意见](https://img.taocdn.com/s3/m/dc62c536eef9aef8941ea76e58fafab069dc44d4.png)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校外培训机构发展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办公厅•【公布日期】2018.08.06•【文号】国办发〔2018〕80号•【施行日期】2018.08.06•【效力等级】国务院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民办教育正文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校外培训机构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8〕8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面向中小学生的校外培训机构(以下简称校外培训机构)开展非学历教育培训是学校教育的补充,对于满足中小学生选择性学习需求、培育发展兴趣特长、拓展综合素质具有积极作用。
但近年来,一些校外培训机构违背教育规律和青少年成长发展规律,开展以“应试”为导向的培训,造成中小学生课外负担过重,增加了家庭经济负担,破坏了良好的教育生态,社会反映强烈。
为切实减轻中小学生过重课外负担,促进校外培训机构规范有序发展,经国务院同意,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立德树人,发展素质教育,以促进中小学生身心健康发展为落脚点,以建立健全校外培训机构监管机制为着力点,努力构建校外培训机构规范有序发展的长效机制,切实解决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中小学生课外负担过重问题,形成校内外协同育人的良好局面。
(二)基本原则。
依法规范。
依法依规对校外培训机构进行审批登记、开展专项治理、强化日常监管,切实规范校外培训秩序。
校外培训机构依法依规开展培训业务和相关活动,自觉维护中小学生及家长合法权益。
分类管理。
鼓励发展以培养中小学生兴趣爱好、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为目标的培训,重点规范语文、数学、英语及物理、化学、生物等学科知识培训,坚决禁止应试、超标、超前培训及与招生入学挂钩的行为。
综合施策。
统筹学校、社会和家庭教育,既规范校外培训机构培训行为,又同步改进中小学教育教学,提高学校教育质量和课后服务能力,强化学校育人主体地位,积极推动家长转变教育观念,做到标本兼治、务求实效。
非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设置基本条件
![非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设置基本条件](https://img.taocdn.com/s3/m/1506afee2dc58bd63186bceb19e8b8f67c1cefca.png)
非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设置基本条件一、开办资金和培训收费要求申请设立校外培训机构,应当具有必备的开办资金和稳定的经费来源。
培训活动正常运行开办资金数额应与办学规模相适应,开办资金、注册资本一般不少于10万元,以到账实有货币资金为准。
培训机构正式设立时,开办资金、注册资本应当缴足,并出具有效证明。
校外培训机构存续期间,不得抽资出逃,不得挪用办学经费。
涉及联合办学的,举办者之间对办学投入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培训不得使用培训贷方式缴纳培训费用。
培训收费时段与教学安排应协调一致,单次向学员收取课程费用(含充值、次卡等形式收费)的时间跨度不超过3个月或60学时,且不得超过5000元。
二、培训场地要求培训机构应在办学场所的显著位置亮明《办学许可证》、《营业执照》或《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举办者、办学场所、培训项目等应与准入备案内容相符。
培训机构涉及多个点位的,要严格落实“一点一证”,即一个固定且独立使用的场所(地)或培训点只能申办设立一个培训机构,且学科类和非学科类培训机构不能共同使用。
未经审批机关批准,不得擅自变更办学培训地址、增设分支机构或培训点。
培训场所必须符合国家《建筑设计防火规范》有关儿童活动场所平面布置和安全疏散的要求。
科技类:培训场所总建筑面积不少于200平方米,同一培训时段内生均面积不低于3平方米。
自有场所举办的,应提供办学场所的产权证明材料;租用场地的,应提供场地的产权证明材料,以及与产权人或由产权人授权人签订的具有法律效力的《租赁合同(协议)》,租赁期一般不少于2年。
文化艺术类:培训机构的场地建筑面积不小于200平方米,同一培训时段内生均面积不少于3平方米。
器乐类、声乐类每个课室不小于5平方米,舞蹈类、戏曲戏剧类不少于一间课室达到80平方米以上,美术类不少于一间课室达到30平方米以上。
自有场所举办的,应提供办学场所的产权证明材料;租用场地的,应提供场地的产权证明材料,以及与产权人或由产权人授权人签订的具有法律效力的《租赁合同(协议)》,租赁期一般不少于3年。
梳理教育、人社、市监部门校外培训机构监管职责依据
![梳理教育、人社、市监部门校外培训机构监管职责依据](https://img.taocdn.com/s3/m/64cbfce8f71fb7360b4c2e3f5727a5e9856a277b.png)
梳理教育、人社、市监部门校外培训机构监管职责依据一、教育部门监管职责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七条第一款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全国民办教育工作的统筹规划、综合协调和宏观管理。
第八条第一款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民办教育工作。
第十二条举办实施学历教育、学前教育、自学考试助学及其他文化教育的民办学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审批;举办实施以职业技能为主的职业资格培训、职业技能培训的民办学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审批,并抄送同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四十一条教育行政部门及有关部门依法对民办学校实行督导,建立民办学校信息公示和信用档案制度,促进提高办学质量;组织或者委托社会中介组织评估办学水平和教育质量,并将评估结果向社会公布。
第六十二条民办学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退还所收费用后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八)恶意终止办学、抽逃资金或者挪用办学经费的。
第六十四条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擅自举办民办学校的,由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或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会同同级公安、民政或者市场监督管理等有关部门责令停止办学、退还所收费用,并对举办者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399号)第三十二条教育行政部门、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民办学校的日常监督,定期组织和委托社会中介组织评估民办学校办学水平和教育质量,并鼓励和支持民办学校开展教育教学研究工作,促进民办学校提高教育教学质量。
教育行政部门、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对民办学校进行监督时,应当将监督的情况和处理结果予以记录,由监督人员签字后归档。
区校外培训机构设置标准(试行)【模板】
![区校外培训机构设置标准(试行)【模板】](https://img.taocdn.com/s3/m/cdbf2868ff00bed5b9f31dd3.png)
XX区校外培训机构设置标准(试行)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鼓励社会力量兴办教育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______〔2016〕___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校外培训机构发展的意见》(______〔2018〕___号)和《教育部办公厅等四部门关于切实减轻中小学生课外负担开展校外培训机构专项治理行动的通知》(______〔2018〕__号)等有关文件精神,根据《泉州市校外培训机构设置标准(试行)》(______〔2019〕__号),制定本标准。
一、适用范围本标准所称校外培训机构,是指由教育部门许可,在民政部门或市场监督管理(工商)部门登记,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面向中小学生举办实施与学校文化教育课程相关或者与升学、考试相关补习辅导的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以下简称校外培训机构,民办非学历高等教育机构和线上网络培训机构除外)。
涉外教育培训有特殊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管理权限坚持“谁审批、谁监管”、“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实行属地管理。
本区相关职能部门要严格按照审批权限,规范和加强对民办培训教育机构的审批管理。
三、基本条件申请设立校外培训机构,应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1 —(一)有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要求的举办者;(二)有党团组织设立及开展活动的工作方案;(三)有合法的名称、规范的章程和必要的组织机构;(四)有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等要求的内部管理制度;(五)有符合任职条件的法定代表人、行政负责人及主要管理人员;(六)有与培训类别、层次及规模相适应的教师队伍;(七)有必备的办学资金和稳定经费来源;(八)有符合房屋质量和消防安全要求,并与开办培训类别和规模相适应的办学场所;(九)有与开办培训类别相对应的课程计划及教材;(十)法律法规及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两个以上举办者联合举办培训机构的,还应有联合办学协议,明确各自计入注册资本或开办资金的出资数额、方式以及比例,各自权利义务和争议解决办法等内容。
校外培训机构管理办法【最新版】
![校外培训机构管理办法【最新版】](https://img.taocdn.com/s3/m/adc46f61360cba1aa911da6c.png)
校外培训机构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我省校外培训机构发展,保护受教育者和培训机构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等法律法规以及《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校外培训机构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8〕80号),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中的校外培训机构,是指在我省行政区域内面向中小学生(含幼儿园适龄儿童)设立或招生,开展非学历文化教育的培训机构,具体包括:(一)招收幼儿园、中小学阶段适龄儿童、少年,实施与学校文化教育课程相关或者与升学、考试相关的补习辅导等学科知识培训的校外培训机构。
(二)招收幼儿园、中小学阶段适龄儿童、少年,开展语言能力、艺术、体育、科技、研学等有助于素质提升、个性发展的教育教学活动,以培养中小学生兴趣爱好、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为目标的校外培训机构。
由各级机构编制部门批准设立的青少年活动中心等事业单位,招收幼儿园、中小学阶段适龄儿童、少年,开展前述学科知识培训和素质教育培训活动的,需遵守本办法相关规定。
第三条鼓励国内外优质教育资源在我省举办高水平的校外培训机构。
国外教育机构举办校外培训机构的,应与我国教育机构合作,并应遵守中外合作办学以及外商投资的各项规定,依法享有各项优惠鼓励政策。
第四条校外培训机构应当坚持和加强党的领导,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做到党的建设同步谋划、党的组织同步设置、党的工作同步开展。
第五条校外培训机构应当坚持立德树人,对在培学生加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教育,增强受教育者的社会责任感、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开展的各项培训活动,应当继承和弘扬中华民族优秀的历史文化传统,必须符合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不得违反国家法律法规。
第六条省、市、县(区)政府及职能部门要切实加强对校外培训机构办学行为的日常监管,实行省(市)统筹、以县(区)为主的管理模式,坚持谁审批谁监管、谁主管谁监管的原则。
省、市、县(区)政府要建立由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牵头、相关职能部门参加的联席会议制度,建立监管责任体系和工作协调机制。
科技类校外培训机构设置标准
![科技类校外培训机构设置标准](https://img.taocdn.com/s3/m/5bc6b01c302b3169a45177232f60ddccda38e605.png)
科技类校外培训机构设置标准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1. 举办条件: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具有法人资格,信用状况良好,未被列入活动异常名录或严重违法失信名单。
2. 场地设施:培训机构场所应具有符合安全条件、产权清晰的固定场所,不得选用居民住宅、地下室、半地下室及其他存在安全隐患的场所。
场所建筑面积不少于300平方米,教学用房建筑面积应不少于办学场所建筑面积的2/3,且同一培训时段内生均面积不低于3平方米,需要较多设备、器材的科技类课程同一培训时段内生均面积不低于5平方米。
3. 从业人员:培训机构的校长应当专职,配备不少于3人的专职管理人员,必须有相对稳定的师资队伍,不得聘用中小学、幼儿园在职教师,且应将从业人员的基本信息、从业资格、从教经历、任教课程等信息在机构培训场所及平台、网站显著位置公示。
4. 培训项目:不得违背教育规律和学生身心发展规律,不得违背科学伦理,严禁提供境外教育课程。
5. 招生对象:主要为中小学生,培训内容主要为科技类课程。
6. 培训时间:应遵守义务教育课程设置的规定和国家课程标准要求,培训结束时间不得晚于20:30。
7. 收费管理:应符合《教育部等六部门关于加强校外培训机构预收费监管工作的通知》及当地的相关规定。
此外,还应建立健全安全防护措施和检查制度,配备必要的安保员和物防、技防设施,制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开展安全教育培训,定期演练,加强消防设施维护管理,确保用火、用电、用气安全。
同时可通过购买保险等必要方式,防范和化解安全事故风险。
各地区应制定审批登记办法和监督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
以上标准为基本指导,具体的设置标准可能会因地区和政策的不同而有所差异。
校外培训机构规范治理工作实施方案(最新)
![校外培训机构规范治理工作实施方案(最新)](https://img.taocdn.com/s3/m/9fa24d5e58fafab069dc02e9.png)
校外培训机构规范治理工作实施方案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校外培训机构发展的实施方案》(国办发〔X〕80号)、《教育部办公厅民政部办公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工商总局办公厅关于切实减轻中小学生课外负担开展校外培训机构专项治理行动的实施方案》(教基厅〔X〕3号),进一步促进街道民办教育健康、协调、持续发展,切实解决校外非法培训机构问题,消除非法办学社会安全隐患,树立民办教育培训学校的良好形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央综治办、教育部、公安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学校幼儿园安全防范工作建立健全长效工作机制的意见》(公通字〔X〕38号),《X省人民政府关于鼓励社会力量兴办教育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的实施方案》(X政发〔X〕15号)等文件精神,根据上级工作要求,结合街道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按照“正确引导、依法管理”的工作方针,通过开展整治取缔校外非法培训机构行动,建立长效工作机制,实现校外培训机构监管规范化、常态化,净化民办教育办学环境,消除非法办学带来的安全隐患,保障受教育者及家长合法权益。
二、整治范围辖区内所有面向中小学生开办的校外培训机构。
三、时间安排X年11月15日以前进行整改,11月30日以前完成整治取缔工作。
四、职责分工(一)落实“属地管理”。
做好辖区内校外培训机构的日常摸底排查工作;组织人员做好辖区内校外非法培训机构举办者的政策解释和思想教育,并做好学生及其家长的宣传、引导等工作;按照区校外培训机构治理工作领导小组要求,做好非法校外培训机构的治理取缔工作。
在区校外培训机构治理工作领导小组监督和指导下开展整治取缔工作,根据摸排情况建立台账,形成长效监管机制。
(二)宣传并配合区职能部门工作。
区综治办:负责指挥开展整治取缔工作,组织相关部门定期召开联席会议,调度、督促整治取缔、监督检查等联合行动。
区教体局:负责中小学校教育教学规范管理、在职教师从事有偿补课治理、中小学校课后服务指导、家校合作共育等工作;在领导小组指挥下负责校外培训机构集中治理的组织、安排,指导符合办学条件的校外培训机构依法办理审批注册手续;做好学生及其家长的教育宣传和引导工作。
校外培训机构设置与管理办法
![校外培训机构设置与管理办法](https://img.taocdn.com/s3/m/7aba36b168dc5022aaea998fcc22bcd126ff4210.png)
校外培训机构设置与管理办法校外培训机构设置与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完善校外机构设置和管理,促进我市校外培训机构规范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规范校外培训机构发展的实施意见》(鄂政办发〔2022〕78号)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校外培训机构是指:本市行政区域内,经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或行政审批部门审批,由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个人,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面向中小学生举办的学科培训、艺术培训、体育培训、科技普及、社会实践活动等各类形式的非学历文化教育培训机构(以下统称为“校外培训机构”),不包括3周岁以下婴幼儿早教机构、托管机构、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及特殊行业或相关主管部门有特定准入规定的培训机构。
第三条市教育局负责全市校外培训机构的宏观管理与监督指导,各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会同其他相关部门,建立联席会议制度,依法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校外培训机构的管理工作,统筹研究、协调解决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第四条校外培训机构应当切实加强党的建设,坚持做到党的建设同步谋划、党的组织同步设置、党的工作同步开展。
校外培训机构党组织实行主管部门与属地管理相结合,以主管部门管理为主,同时接受机构所在地党组织指导和管理。
第五条校外培训机构应当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坚持教育公益属性。
全面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保证教育质量,培养合格人才;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自觉接受政府部门的管理、监督检查、评估。
第二章设置条件及标准第六条申请举办校外培训机构应具备下列条件:(一)举办者应为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公民个人(国家公职人员除外)。
(二)拟任校外培训机构校长年龄,男不超过70周岁、女不超过65周岁,身体健康,能专职主持日常工作,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大学本科以上学历,5年以上的相关教育教学经验。
(三)有一定数量与开办专业和办学规模相适应的教师。
校外培训机构设置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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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外培训机构设置标准(试行)为规范校外培训机构设置和管理,促进我市校外培训市场有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校外培训机构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8〕80号)等法律和相关政策要求,特制定本标准。
一、适用范围本标准适用于由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个人,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在本行政区域内,面向社会举办的,实施与中小学校文化教育课程相关或者与升学考试相关的补习辅导、培育发展兴趣特长、拓展综合素质的民办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含分支机构和培训点)。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对审批范围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面向社会举办实施的职业资格、职业技能培训,仅通过互联网等非线下方式提供培训服务以及对从事婴幼儿照护、中小学生及幼儿托管服务的机构不适用本标准。
国家关于涉外教育培训,以及消防、交通、保安、安全生产等特定行业培训有特殊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举办者(一)法人: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法人资格;信用状况良好,未被列入有关经营(运营)异常名录或严重违法失信单位名单,无不良记录;法定代表人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在中国境内定居,信用状况良好,无犯罪记录,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自然人: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在中国境内定居;信用状况良好,无犯罪记录;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三)联合举办者:两个以上社会组织或个人联合举办的,应当签订联合办学协议,明确出资比例以及各自权利义务和争议解决办法等内容。
三、办学场所(一)校外培训机构必须具有相对稳定和独立的办学场所,具有安全性、独立性和相对稳定性,能够满足教学需要。
租赁场地的,须签订租赁合同,租赁期不少于3年。
(二)办学场所不得使用居民住宅、架空层、半地下室、地下室、简易用房、无产权证房屋和其它不适合办学或有安全隐患的场所。
不得租用或借用公办中小学场地办学。
(三)办学场所必须符合消防要求和质量安全要求。
设有必要的安全防护设施,安装监控,配备安全防卫器材,确保不拥挤,易疏散。
中小学生校外培训辅导机构设置标准
![中小学生校外培训辅导机构设置标准](https://img.taocdn.com/s3/m/2306b2ecdc3383c4bb4cf7ec4afe04a1b071b0f6.png)
中小学生校外培训辅导机构设置标准随着教育水平的提高和家长对子女教育的重视,校外培训辅导机构扮演着越来越重要的角色。
然而,由于行业监管不严和标准缺失,市场上出现了一些低质量的培训机构,给学生、家长和社会带来了很多问题。
为了保障中小学生的利益,制定一套校外培训辅导机构设置标准是非常必要的。
一、师资力量校外培训辅导机构的师资力量是其核心竞争力和质量保证的关键。
为确保学生能够获得高质量的教育,培训机构应满足以下要求:1. 教师资格要求高:机构应要求教师具有相应学历和资质证书,并经过专业培训。
有经验的教师应具备带领学生提升学习能力和产生兴趣的能力。
2. 优质师资保障:机构应建立师资培养机制,包括不断提升教师的专业知识和教学能力,激励教师创新教学方法和有效教学手段。
二、教学内容校外培训辅导机构的教学内容应与学校教学大纲相衔接,有助于学生提高学业水平和全面发展。
具体要求如下:1. 定期课程检查:机构应定期考核和评估教师的教学质量,确保教学内容的科学性和时效性。
2. 全面发展的课程设置:机构的教学内容应包含学科基础知识的系统讲解与梳理,培养学生的创新能力和实践动手能力。
三、场所设施良好的学习环境和适宜的教学设施是提高学生学习效果的重要保障。
校外培训辅导机构应满足以下条件:1. 安全保障:机构的场所应符合教育部门的消防、安全等相关规定,确保学生的人身安全。
2. 教学设施完善:机构应提供先进的教育技术设备和教学用具,以提供高效的教学。
四、课时安排课时安排恰当合理是校外培训辅导机构设置的重要内容。
要求如下:1. 合理课时分配:机构应合理安排学生的学习时间,充分考虑学生的学业负担和身心健康,避免过度排课。
2. 个性化辅导:机构应提供灵活的辅导时间,满足学生个性化需求,为学生提供个别化的辅导服务。
五、学生评价针对校外培训辅导机构的设置标准,学生评价是一个重要的参考指标,可以反映机构的教学质量。
要求如下:1. 学生满意度调查:机构应定期进行学生满意度的调查,了解学生对授课内容、师资力量、学习环境等方面的满意程度。
校外培训管理制度公示模板
![校外培训管理制度公示模板](https://img.taocdn.com/s3/m/a42f784cb6360b4c2e3f5727a5e9856a5712267f.png)
校外培训管理制度公示模板一、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校外培训机构的监督管理,规范校外培训行为,保障学生、家长和培训机构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本管理制度适用于在我校开展校外培训活动的培训机构。
第三条校外培训机构必须依法经营,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循教育规律,提高培训质量,确保学生安全,促进教育事业的健康发展。
二、培训内容与管理第四条校外培训机构应按照教育部门批准的业务范围开展培训活动,不得擅自更改培训内容。
第五条培训机构应制定详细的培训计划,并向学生和家长公示。
培训计划应包括培训时间、培训内容、培训教师、培训费用等。
第六条培训机构应建立健全学生管理制度,确保学生的人身安全。
学生在校期间,培训机构应安排专人负责管理,确保学生不发生意外伤害。
第七条培训机构应加强教学管理,确保培训质量。
培训机构应定期对教师进行培训,提高教师的教学水平。
第八条培训机构应建立健全收费管理制度,严格按照国家相关规定收取培训费用,不得擅自提高收费标准。
第九条培训机构应定期向学生和家长公布培训成果,接受社会监督。
三、教师与管理第十条培训机构应具备符合教育教学需要的教师队伍。
教师应具备相应的教师资格证书,并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
第十一条培训机构应定期对教师进行培训,提高教师的教学水平和业务能力。
第十二条培训机构应建立健全教师管理制度,对教师的教学行为进行监督和管理。
四、学生与家长第十三条学生和家长有权了解培训机构的培训内容、收费标准、师资情况等信息,并有权对培训机构进行监督。
第十四条学生和家长应遵守培训机构的规章制度,配合培训机构的管理工作。
第十五条学生和家长有权要求培训机构按照约定提供培训服务,并有权要求培训机构退还未使用的培训费用。
五、违规处理第十六条培训机构违反本管理制度的,由教育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第十七条培训机构造成学生人身伤害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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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州市校外培训机构设置标准(徐教规〔2018〕 5 号)2018-10-26徐教规〔2018〕 5 号徐州市校外培训机构设置标准各县(市)区教育(教体)局: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校外培训机构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8〕80号)、《江苏省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设置和管理办法(修订)》(苏教规〔2017〕6号)和《江苏省营利性民办学校监督管理实施细则》(苏教规〔2018〕4号)等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提出我市校外培训机构设置标准。
b5E2RGbCAP一、适用范围校外培训机构,主要指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由教育行政部门许可,在民政或工商(市场监管)行政部门登记,由国家机构以外的法人或自然人,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设立,面向中小学生开展培训,实施与学校文化教育课程相关或者与升学、考试相关的补习辅导等其他文化教育活动的民办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
p1EanqFDPw职业技能类校外培训机构、仅通过互联网方式提供培训服务的机构以及从事开展三周岁以下婴幼儿照护和儿童托育服务的机构不适用本设置标准。
DXDiTa9E3d二、机构名称校外培训机构只能使用一个名称。
其名称应当符合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不得有损于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及其他组织和公民的合法权益,不得违背社会道德风尚,不得冠以“中国”“中华”“全国”“国际”“世界”“全球”等字样。
RTCrpUDGiT校外培训机构名称的行政区划、行业表述应当与机构办学所在地、类别等相符合,名称中的组织形式必须明确易懂;非营利性教育机构一般表述为:XX培训(课外培训、课外教育、自修、专修、自学、辅导、考试补习、补习等)学校(或中心);营利性教育机构一般表述为:XX培训(课外培训、课外教育、自修、专修、自学、辅导、考试补习、补习等)学校(或中心)有限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且不得使用简称。
5PCzVD7HxA三、举办者校外培训机构的举办者应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和教育公益属性,并具备相应条件。
1、法人: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法人资格;信用状况良好,未被列入有关经营(运营)异常名录或严重违法失信单位名单,无不良记录;法定代表人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在中国境内定居,信用状况良好,无犯罪记录,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jLBHrnAILg2、自然人: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在中国境内定居;信用状况良好,无犯罪记录;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xHAQX74J0X3、联合举办者:有两个以上举办者的,应提交合作办学协议,明确各举办者的出资数额、出资方式、权利义务,主办者和举办者的排序、争议解决办法等内容。
出资计入培训机构开办资金的,应明确各举办者计入开办资金的出资数额、方式及相应占比。
LDAYtRyKfE4、在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不得举办或参与举办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
四、组织机构校外培训机构应当依法依章程建立决策机构、监督机构,按规定建立党组织、教职工(代表)大会和工会。
1、董事会、理事会或其他形式的决策机构由举办者(或其代表)、负责人(校长、经理)、党组织负责人、教职工代表等5人以上组成,其中1/3以上的人员应当具有5年以上教育教学经验。
设董(理)事长1人。
Zzz6ZB2Ltk2、监督机构成员不得少于3人,由股东代表、党组织领导班子成员和教职工代表等组成,其中教职工代表不得少于1/3。
股东人数较少或者规模较小的教育机构可设一至二名监事,不设监事会。
dvzfvkwMI13、存在有犯罪记录、无民事行为能力、限制行为能力情形之一者不得在决策机构、监督机构中任职,一个自然人不得同时在同一所教育机构的决策机构、监事机构中任职。
rqyn14ZNXI4、校外培训机构应强化党组织政治核心和政治引领作用,确保党对教育机构的领导。
做到基层党建三同步,即党的建设同步谋划、党的组织同步设置、党的工作同步开展。
凡有3名以上正式党员的按照党章规定建立党组织;党员人数不足3名的,可采取联合组建、挂靠组建等形式建立党组织;没有党员或暂不具备组件条件的培训机构,通过选派党建指导员、联络员等途径,做好联系职工群众、培养推荐入党对象等工作,为建立党组织积极创造条件。
EmxvxOtOco五、法定代表人、校长及管理人员1、校外培训机构的法定代表人由董(理)事长或负责人(校长、经理)担任。
2、校外培训机构的负责人(校长、经理)应具有教师资格和5年以上教育教学管理工作经历,大学专科以上学历,年龄在70周岁以下。
身体健康,品行良好,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无犯罪记录。
SixE2yXPq53、校外培训机构应配备的专职管理人员不少于3人,关键管理岗位实行亲属回避制度。
教学管理人员应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和3年以上教育或培训管理工作经历。
财务管理人员应具备从事会计工作所需要的专业能力,会计和出纳不得兼任。
安全管理人员应具备从事安全工作所需要的专业知识和管理能力,能履行安全监管职责,落实安全防范措施。
6ewMyirQFL4、中小学在职人员不得作为校外培训机构的管理人员。
六、师资队伍1、校外培训机构应根据所开设培训项目及规模,配备结构合理、数量充足的专兼职教师队伍。
其中,专职教师数不得少于教师总数的1/4,单个教学场所的专职教师不得少于3人。
kavU42VRUs2、校外培训机构所聘任的专兼职教师,应当具有教师资格或相关专业技能资格。
其中,从事中小学语文、数学、外语、物理、化学、生物等与升学或考试相关的学科及其延伸类培训的授课教师,应当具有相应的教师资格证。
y6v3ALoS893、校外培训机构不得聘用中小学在职教师。
4、校外培训机构聘任外籍教师,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具备相关部门的准入手续和相关资格。
5、校外培训机构应当与所聘人员签订聘任合同或劳动合同,并依据国家的有关法律和政策规定,保障其工资、福利待遇,办理社会保障和医疗保险等。
M2ub6vSTnP七、章程制度校外培训机构应当依法制定章程,主要内容包含:名称、性质(营利性或非营利性)、办学内容、办学形式、办学宗旨、规模、办学层次、举办者、法定代表人、校长、地址、开办资金、资产来源及性质、出资方式及时间、决策机构(包括产生方式、人员构成、任期、议事规则等)、管理机制、监事机制、终止办学事由及处理原则、章程修改程序、党组织建设等。
0YujCfmUCw八、办学场所及设备设施1、校外培训机构应具有满足教学需要的相对稳定和独立使用的办学场所,凡冠名为“中心”的,校舍建筑总面积应不小于300平方米;凡冠名为“学校”的,校舍要求相对独立,校舍建筑总面积应不小于1200平方米。
其中教学用房建筑面积不少于办学场所总建筑面积的80%,教室和办公室应设在同一处。
同一培训时段内生均教学用房面积不少于3平方米。
eUts8ZQVRd2、校外培训机构租用和自有场地必须适合办学,租赁期或使用期不少于3年,并提供房屋产权证明材料和具有法律效力的租赁契约,提供消防合格证明和符合要求的房屋安全鉴定报告。
如提供餐饮服务,应符合食品卫生安全有关规定。
sQsAEJkW5T3、校外培训机构办学场所不得选用居民住宅、半地下室、地下室,不得租借各类中小学校校舍、场地办学。
4、校外培训机构的注册地,必须和教学场所的地址相一致,必须和机构章程中的地址相一致。
5、校外培训机构须配备与办学层次、办学内容和办学规模相适应的教育教学设施设备和图书资料等。
校外培训机构常规的实验、实习设施和图书资料以自行购置为主,贵重设备资料可租借,但应有书面协议,保持相对稳定,确保正常使用。
GMsIasNXkA九、办学经费1、具有稳定的办学经费来源。
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举办者应当按时、足额履行办学出资义务,并提供合法有效的出资证明文件。
机构存续期间,举办者不得抽逃办学资金,不得挪用办学经费。
TIrRGchYzg2、举办冠名为“中心”的校外培训机构注册资金不少于50万元人民币;举办冠名为“学校”的校外培训机构注册资金不少于200万元人民币。
7EqZcWLZNX3、允许举办者以自有办学场所的房产、教学仪器设备和土地使用权等与办学有关的财物作为办学出资,但所占比例不得超过注册出资最低额度的40%,同时需要经具有资质的评估机构依法进行评估,并提供相关的合法有效的权属证明。
lzq7IGf02E4、以国有资产出资的,应出具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同意的书面文件,国有资产来源及出资比例应符合审批和登记部门规定。
zvpgeqJ1hk十、收费和退费严格执行国家关于财务与资产管理的规定,收费时段与教学安排应协调一致,不得一次性收取时间跨度超过3个月的费用。
培训机构收费项目及标准应当向社会公示,并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不得在公示的项目和标准外收取其他费用,不得以任何名义向培训对象摊派费用或者强行集资。
对于培训对象未完成的培训课程,有关退费事宜严格按双方合同约定以及相关法律规定办理。
NrpoJac3v1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应与学员(监护人)签订培训协议,且注明学费收缴、退费办法等内容。
因举办者原因造成培训人员退学的,培训单位应当退还所收取的全部费用;参加培训人员在培训前提出退学的,培训单位应当退还全部培训费用;授课课时在总课时一半(含一半)以内,培训人员提出退学的,培训单位应当退还一半培训费用;授课课时超过总课时一半的,培训人员提出退学的,扣除实际授课课时后退还费用。
1nowfTG4KI十一、培训项目、课程及教材校外培训机构开展的培训项目,应符合国家、省、市有关规定,坚持社会效益与经济效益相统一,不得违背教育规律和学生身心发展规律。
fjnFLDa5Zo校外培训机构开展语文、数学、英语及物理、化学、生物等学科知识培训的内容、班次、招生对象、进度、上课时间等要向所在地县级教育部门备案并向社会公布;培训内容不得超出相应的国家课程标准,培训班次必须与招生对象所处年级相匹配,培训进度不得超过所在县(区)中小学同期进度。
校外培训机构培训时间不得和当地中小学校教学时间相冲突,培训结束时间不得晚于20∶30,不得留作业;严禁组织举办中小学生学科类等级考试、竞赛及进行排名。
tfnNhnE6e5校外培训机构应选用与其培训项目及培训计划相匹配的教材,所用教材应报所在地县级教育部门备案。
涉及引进教材的,应严格遵守国家出版物进口管理的有关规定。
HbmVN777sL不得举办实施军事、警察、政治等特殊性质教育的校外培训机构。
校外培训机构不得组织和参加迷信、宗教、赌博等活动。
V7l4jRB8Hs从事在线教育和提供在线教育课程,国家有规定的,执行相关规定。
十二、关于分类管理对校外培训机构试行非营利性和营利性分类管理。
举办者自主选择设立为营利性校外培训机构的,在办学所在地工商 (市场监管)部门核准名称后,到办学所在地县级教育部门申请取得办学许可证,最后在工商 (市场监管) 部门办理法人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