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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务处分的种类

政务处分的种类

政务处分的种类
行政处罚是国家监督机关对行使公共权力的所有公务员的一种纪律处罚,包括行政机关的工作人员,司法机关,检察机关,公共机构和基层群众自治管理人员。

行使公共权力的组织,企业经理和其他政府官员。

从主体来看,作出行政处分的主体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监察机关,作出政务处分的主体为各级监察机关。

政务处分的对象也比原来的行政处分范围扩大了。

行政处分只限于对行政机关的工作人员,是按照行政隶属关系给予处分。

但是政务处分是针对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那就既包括了行政机关的工作人员,也包括了立法机关、司法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只要违法违纪应当受到惩戒和制裁的话,都应该适用政务处分。

监察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监察机关根据监督、调查结果“对违法的公职人员依照法定程序作出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等政务处分决定”。

可见,政务处分决定不仅包括六种处分方式,还留有立法或法律解释的空间。

规定处分决定机关、单位包括任免机关、单位和监察机关,并明确两类主体的作用和责任;明确了党管干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民主集中制,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等5项政务处分原则。

行政处罚是国家监督机关对行使公共权力的所有公务员的一种纪律处罚,包括行政机关的工作人员,司法机关,检察机关,公共机构和
基层群众自治管理人员。

行使公共权力的组织,企业经理和其他政府官员。

行政处分和党纪处分的区别

行政处分和党纪处分的区别

行政处分和党纪处分的区别政纪处分是行政处分和纪律纪律处分的总称。

行政处分,是监察部门对公务员的处罚;纪律处分,是纪律检查委员会对党员的处罚;政纪处分的种类: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六种。

公务员在受处分期间不得晋升职务和级别,其中受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处分的,不得晋升工资档次。

受处分的期间为:警告,六个月;记过,十二个月;记大过,十八个月;降级、撤职,二十四个月。

受撤职处分的,按照规定降低级别。

比如,一个公务员,其又是党员,犯了错误可能要受到两个部门的处罚;如果其不是党员,只会受到监察部门的处罚,而不会受到纪检部门的处罚;党纪处分是对违反纪律的党员采取的必要的教育手段和处罚手段。

党章规定的党纪处分有五种,也可以说是五个不同的层次:警告、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开除党籍。

(1)警告。

这是党内最轻的纪律处分。

适用于那些犯了一般性的错误或所犯错误情节比较轻的,但必须予以党纪处分的党员。

警告处分的目的在于给予违纪党员以警示,使其认真反省自己的错误,以便改正。

党内通报也有警示、告诫的作用,但它只是对党员进行教育的形式,不是纪律处分。

因此,不能用党内通报代替警告处分。

(2)严重警告是重于警告的党纪处分。

适用于那些所犯错误的性质和程度比较严重的违纪党员。

对于犯不十分严重错误的党员,是给予警告处分还是给予严重警告处分,应根据其所犯错误的性质、程度、后果以及本人的一贯表现和对错误的认识、态度,依据党内处分的一般规定来具体确定。

如果因某些原因对受到严重警告处分的党员所担任的职务予以调整或降职、免职,不应视为撤销党内职务处分,也不应视为党内严重警告处分的附加惩处,而是属于正常的干部调动和任免他用。

一般情况下,党员受到严重警告处分后不影响继续担任原来的职务。

(3)撤销党内职务是重于警告和严重警告的处分,是一种比较重的党纪处分。

这一处分适用于那些所犯错误性质、情节严重,不宜再担任党内职务的违纪党员。

政务处分法的解读

政务处分法的解读

政务处分法的解读【原创版】目录一、政务处分法的背景和意义二、政务处分法的主要内容三、政务处分法的适用对象和范围四、政务处分法的实施与监督五、政务处分法对公职人员的影响和启示正文一、政务处分法的背景和意义政务处分法是新中国成立以来第一部全面系统规范公职人员惩戒制度的国家法律。

在监察法以法律形式确立了监察委员会作为国家反腐败工作机构的基础上,政务处分法进一步明确了公职人员政务处分的种类、程序和适用范围,强化了对公职人员的管理和监督。

二、政务处分法的主要内容政务处分法共分为七章,主要包括总则、政务处分种类和程序、政务处分的适用和复审、法律责任、附则等内容。

其中,政务处分种类包括警告、记过、降级、撤职和开除等五种,政务处分程序分为调查、决定、执行和复审四个环节。

政务处分的适用对象为依法履行公职、领取国家报酬的公职人员,适用范围涵盖了全国各级党和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社会组织的公职人员。

三、政务处分法的适用对象和范围政务处分法的适用对象为依法履行公职、领取国家报酬的公职人员,包括全国各级党和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社会组织的公职人员。

政务处分的适用范围涵盖了公职人员在履行职务过程中可能涉及的各类违法行为,如违反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廉洁纪律、群众纪律、工作纪律和生活纪律等。

四、政务处分法的实施与监督政务处分法的实施主体为各级监察委员会,负责对公职人员进行政务处分的调查、决定和执行。

政务处分法的监督主要依赖于各级监察委员会的自我监督、党的纪律检查部门的监督以及人民群众的监督。

通过建立政务处分决定书公开制度、加强政务处分决定的执行和监督,确保政务处分法得到有效实施。

五、政务处分法对公职人员的影响和启示政务处分法对公职人员产生了强烈的震慑作用,提醒公职人员要严守政治纪律和组织纪律,遵守廉洁纪律和群众纪律,认真履行工作职责,维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

同时,政务处分法为公职人员提供了行为规范和法律保障,有利于公职人员依法行使职权,提高工作效能。

政务处分的六种类型

政务处分的六种类型

政务处分的六种类型
政务处分一般是指政府机构或主管机关对违反规定、有不良行为
或者有损职业道德行为的公职人员采取的强制措施。

政务处分一般可
分为六种,分别是警告处分、记大过处分、记严重过处分、留用不予
处分、撤职处分和开除处分。

其中警告处分是由当事人的职务机关以
书面形式当面警告违反政府机构规章制度的公职人员,但不录入处分
档案的处分。

记大过处分是对具有一定事实根据的轻犯行为,将由当
事人职务机关依照有关规定作出处分决定,并将案件记入处分档案,
由其他机关落实执行;记严重过处分是对集体和个人犯行为构成严重
违纪和职务犯罪,采取的措施,并将决定书和处理结果记入处分档案,由其他机关落实执行。

留用不予处分是对不符合处分规定的行为,由
公务员原单位作出留用不予处分,不需录入处分档案的处分。

撤职处
分是将属于撤职范围的公职人员从原职位调离,但是以前的职务经历
保留,将处分决定书及处理结果记入处分档案,由其他机关落实执行。

最后,开除处分是将公职人员从政府机构开除,所有的职务经历以及
处理结果录入处分档案,由其他机关落实执行。

政务处分与党纪处分、政纪处分的区别,你掌握了吗?

政务处分与党纪处分、政纪处分的区别,你掌握了吗?

政务处分与党纪处分、政纪处分的区别,你掌握了吗?党的十八大以来,随着纪检监察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化,党内法规和国家法律法规的不断完善,各级党的纪律检查机关与国家监察机关在党的统一领导下,聚焦监督、执纪、问责和监督、调查、处置职责,执纪和执法相互贯通,无缝对接,有效实现了依规治党和依法治国的有机统一,实现了党内监督和国家监察横向到边、纵向到底的全覆盖,党风廉政建设取得阶段性显著成效,反腐败斗争压倒性胜利的态势已经形成。

但是,由于正处于改革过渡期,一些基层党政组织在实际工作中,还存在对党纪、政务和政纪处分的认识不清,甚至出现实施主体不适、实施程序错位等问题。

个人认为,党纪处分、政务处分、政纪处分之间存在以下不同。

01党纪处分与政务处分的区别党纪处分党纪处分是指党组织依据《党章》和党内法规,对违犯《党章》和党的纪律,危害党、国家和人民利益,应当承担党纪责任的党员或者党组织,按照规定程序给予相应党纪惩戒的一种措施。

政务处分政务处分是指监察机关依据《宪法》《监察法》等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对有违法行为应当承担法律责任的监察对象,按照法律规定程序给予相应惩戒的一种措施。

由此可见,党纪处分和政务处分都是一种惩戒措施,但实施主体、适用对象、惩戒依据等方面却有所不同。

第一,实施主体不同。

党纪处分的实施主体是享有决定权和处分权的各级党组织,包括党委(党组)、纪委(纪检组)、党工委、纪工委;政务处分的实施主体只能是监察机关。

第二,适用对象不同。

党纪处分的对象是违犯党的章程和党的纪律,应当受到党纪责任追究的党组织和党员;政务处分的对象是有违法违规行为应当承担法律责任的监察对象。

所以,对于非国家公职人员的党员,不能使用政务处分进行惩戒;对于非党员的国家公职人员,不能使用党纪处分进行惩戒。

对于具有党员身份的公职人员,因为既属于党纪处分对象,也属于政务处分对象,就有可能同时被给予党纪和政务双重处分。

第三,适用依据不同。

党纪处分主要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等党内法规,而政务处分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法官法》《检察官法》等法律法规。

党纪处分和行政处分——类别、处分时效、处分运用表

党纪处分和行政处分——类别、处分时效、处分运用表
对于应当受到撤销党内职务处分,但是本人没有担任党内职务的,应当给予其严重警告处分。其中,有党外职务的,建议撤销党外职务。
党员受留党察看处分期:无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处分期内又受党纪处分的,应开除党籍。留党察看处分的党内职务自然撤销,有党外职务的,建议撤销党外职务。
一人有两种以上(含两种)党纪处分的违纪行为,应当合并处理,按其数种违纪行为中应当受到的最高处分加重一档给予处分;若其中一种违纪行为应开除党籍的,即开除党籍处分。
党纪、政纪处分处分类别、处分时效、处分运用表
事项
党纪处分
政纪处分
处分
类别
1、警告;2、严重警告;3、撤销党内职务;4、留党察看;5、开除党籍。
公务员处分的种类为:1、警告;2、记过;3、记大过;4、降级;5、撤职;6、开除。
处分
时效
1、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一年内不得在党内提升职务和向党外组织推荐担任高于其原任职务的党外职务。
受处分期内: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处分的,不得晋升工资档次;受撤职处分的,应当按照规定降低级别。
处分期间受到新的处分的,其处分期为原处分期尚未执行的期限与新处分期限之和。处分期最长不得超过48个月。
处分
运用
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是指撤销受处分党员由党内选举或者组织任命的党内各种职务。对于在党外组织担任职务的,应当建议党外组织依照规定作相应处理。
基于一个违纪故意或者过失,其行为触犯本条例分则中两个以上(含两个)条款,依照处分较重的条款定性处理。
同时有两种以上需要给予处分的行为的,应当分别确定其处分。应当给予的处分种类不同的,执行其中最重的处分。
应当给予撤职以下多个相同种类处分的,执行该处分,并在一个处分期以上、多个处分期之和以下,决定处分期。

政务处分是什么政务处分法

政务处分是什么政务处分法

政务处分是什么政务处分法一、政务处分法规定政务处分的种类包括什么法律常识:政务处分的种类包括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六种。

政务处分决定自作出之日起生效,政务处分期自政务处分决定生效之日起计算。

在政务处分期内,不得晋升职务、职级、衔级和级别。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七条政务处分的种类为: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八条政务处分的期间为:警告,六个月;记过,十二个月;记大过,十八个月;降级、撤职,二十四个月。

政务处分决定自作出之日起生效,政务处分期自政务处分决定生效之日起计算。

二、政务处分是什么法律常识:政务处分是国家监察机关针对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包括行政机关的工作人员、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事业单位以及基层群众自治组织的管理人员,企业的管理人员和其他的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所给予的纪律处分和惩戒。

政务处分的种类为:(一)警告;(二)记过;(三)记大过;(四)降级;(五)撤职;(六)开除。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三条监察机关应当按照管理权限,加强对公职人员的监督,依法给予违法的公职人员政务处分。

公职人员任免机关、单位应当按照管理权限,加强对公职人员的教育、管理、监督,依法给予违法的公职人员处分。

监察机关发现公职人员任免机关、单位应当给予处分而未给予,或者给予的处分违法、不当的,应当及时提出监察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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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受到行政处罚如何行政处分一、受到行政处罚如何行政处分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受到行政处罚的,怎样给予纪律处分,要依据实际情况而定,纪律处分包括警告、记过、降级、开除等。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六条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的种类为:(一)警告;(二)记过;(三)记大过;(四)降级;(五)撤职;(六)开除。

第九条行政机关公务员受开除处分的,自处分决定生效之日起,解除其与单位的人事关系,不得再担任公务员职务。

对政务警告处分的认识

对政务警告处分的认识

对政务警告处分的认识政务警告处分是一种行政处分措施,旨在对违反政务纪律或违反行政法规的行为进行惩戒和警示。

政务警告处分是国家行政管理部门对行政人员的一种管理方式,其目的是维护政务纪律的严肃性和权威性,促进政务工作的规范化和高效性。

政务警告处分是一种行政处分措施,与纪律处分和法律处分有所区别。

纪律处分是对党员、干部等党组织成员的处分,依据党内法规进行,主要是为了维护党的纪律和形象。

法律处分是对违法行为的法律制裁,依据法律进行,主要是为了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共利益。

而政务警告处分是行政管理部门对行政人员的处分措施,主要是为了维护政务纪律和行政效能。

政务警告处分的对象是行政人员,包括政府工作人员、公务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等。

行政人员作为政府的执行者和管理者,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应当严格遵守政务纪律和行政法规,保证政务工作的公正、透明和高效。

一旦行政人员违反政务纪律或违反行政法规,就可能会受到政务警告处分。

政务警告处分在性质上属于行政警告,是对行政人员行为的一种行政警告和纪律警示。

政务警告处分并不直接涉及经济利益的剥夺或法律制裁,但其对行政人员的职务晋升、评优评先等方面会产生一定的影响。

政务警告处分的主要目的是警示行政人员,让其认识到自己的错误并及时改正,以免对政务工作和政府形象造成不良影响。

政务警告处分应当依法进行,遵循程序正义和公正性原则。

在对行政人员进行政务警告处分时,应当确保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避免错误判决和不公平对待。

同时,政务警告处分应当具有教育和警示的作用,倡导行政人员自觉遵守政务纪律和行政法规,提升政务工作的质量和效能。

政务警告处分是对违反政务纪律或违反行政法规的行为进行惩戒和警示的一种行政处分措施。

政务警告处分的目的是为了维护政务纪律的严肃性和权威性,促进政务工作的规范化和高效性。

政务警告处分应当依法进行,确保程序正义和公正性,并具有教育和警示的作用。

通过政务警告处分,可以提升行政人员的自律意识和遵纪守法意识,促进政务工作的健康发展。

【实务】党纪处分条例中关于党纪政务处分衔接的问题751

【实务】党纪处分条例中关于党纪政务处分衔接的问题751

【实务】党纪处分条例中关于党纪政务处分衔接的问题751实践中,被调查人同时违反党政纪的情况比较常见。

一般而言,被调查党员违反政纪的都程度不同地违反党纪,但违反党纪并不必然违反政纪,例如侵犯党员选举权、违规发展党员等行为。

《处分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党员依法受到行政处罚、行政处分,应当追究党纪责任的,党组织可以根据生效的行政处罚、行政处分决定认定的事实、性质和情节,经核实后依照本条例规定给予党纪处分或者组织处理。

”第三款规定:“党员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违反企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社会组织的规章制度受到其他纪律处分,应当追究党纪责任的,党组织在对有关方面认定的事实、性质和情节进行核实后,依照本条例规定给予党纪处分或者组织处理。

”该条款将行政处分及其他纪律处分放在了与行政处罚相同的法律地位上,党员受到行政处分或其他纪律处分的,党组织核实后可以给予党纪处分或组织处理。

依据《中共中央纪委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办案工作的意见》第14条,受到政纪处分后仍需追究党纪责任的,由案件检查部门提取有关材料,办理立案手续,按照有关规定调查核实。

即依据政纪处分给予党纪处分的,仍需立案调查,按党纪案件的程序履行。

在实践中,纪检监察机关基于合署办公的实际情况,被调查人同时违反党政纪的,通常都是只予以党纪立案,待党纪处分的基本结束后,再直接给予政纪处分。

这种做法节约了大量资源和办案成本,但法规依据不足。

党纪政务处分是两套不同的体系,其查处主体不同、监督对象不同、法规依据不同、程序手续也不相同。

以党纪处理程序代替政务处理程序的矛盾,在监委成立后应当得到有效解决。

2017年11月17日,中纪委网站上公布信息:“据浙江省纪委省监委消息:浙江省绍兴市委常委、宣传部长何加顺涉嫌严重违纪违法,正在接受组织审查(调查)。

”从这则信息的表述来看,监委成立后,对严重违纪涉及职务犯罪的案件应当是党纪政务双立案。

具体程序上如何操作,是否需要立党纪政务两套卷宗,特别是涉及职务犯罪的案件,还需要进一步明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的实践解读与完善建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的实践解读与完善建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的实践解读与完善建议王㊀萍中共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党校法学教研部新疆乌鲁木齐830002[摘要]«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以下简称«政务处分法»)于2020年6月20日经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于2020年7月1日起施行.文章通过对政务处分权的释义,«政务处分法»对实践的指导意义,«政务处分法»发展的空间与思路等三个方面对当前«政务处分法»在理论与实践方面进行了梳理,总结出«政务处分法»的实施可以较好地解决监察机关行使政务处分权与公职人员任免机关㊁单位行使处分权之间协同性不足的问题,可以有效解决两种以上行为受处分时如何执行的问题,总结出该法的实施充分衔接了政务处分与刑事责任追究及行政处罚决定,并为监察机关实践操作提供了具体的法律依据等.另外,文章对政务处分法发展的空间与思路进行了展望:建立政务处分执行效果反馈制度,构建政务处分权司法救济制度,建立监察权国家赔偿制度.[关键词]政务处分法;政务处分权;监察制度«政务处分法»的出台为我国监察制度在运行中不断发展与完善提供了有力的保障.在我国监察体制改革之前,对实施了职务违法行为的公职人员(有党员身份)处分的权力内容包括纪律处分权㊁政纪处分权以及行政处分权.随着国家监察体制的改革及其深入推进,政务处分权作为一种新的处分权力被纳入到公权力处置的权力清单,取代党纪政纪处分,成为与行政处分㊁党纪处分(常与政务处分合并使用,被称作党纪政务处分)并行,且对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全覆盖的处分权.一㊁政务处分释义(一)政务处分权的定义通过对«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政务处分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分析,所谓政务处分权即监察机关通过监督㊁调查等法定程序,对违法的公职人员给予处分的活动,也即对一切行使公权力并违法的公职人员作出警告㊁记过㊁记大过㊁降级㊁撤职㊁开除等处分决定的权力.目前,在纪检监察实践中,纪检监察机关通常使用 党纪政务处分 来代表党纪与政务处分权,这与我国国情是相适应的(因为就目前来讲,我国的监察机关与党的纪律检查机关合署办公).尽管在实际操作中多用 党纪政务处分 这一概念,但从本质与内涵上仍需要对 党纪处分 与 政务处分 加以区分,因为党纪处分的对象是党员,而政务处分的对象是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二者在内涵与本质上并不相同.因此,独立使用 政务处分权 是非常必要的.(二)政务处分的对象界定及受处分的前提政务处分权是监察委员会的职能之一,根据«监察法»与«政务处分法»的相关规定,监察的对象应与政务处分权行使的对象一致.政务处分权的行使不仅需要对处分的对象明确界定,同时也需要明确公职人员受处分的前提,也即只有被处分对象满足被处分的条件时才能被处分.因此,哪些人员是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以及政务处分权在哪些情况下才能行使,是政务处分法必须明确的重要内容.根据«监察法»«政务处分法»的规定,政务处分的对象为:(1)公务员及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人员;(2)法律㊁法规授权或者受国家机关依法委托管理公共事务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3)国有企业管理人员;(4)公办的教育㊁科研㊁文化㊁医疗卫生㊁体育等单位中从事管理的人员;(5)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中从事管理的人员;(6)其他依法45㊀ 理论探讨 ㊀㊀㊀㊀㊀㊀㊀㊀㊀㊀㊀㊀㊀㊀㊀㊀㊀㊀㊀西藏发展论坛2020年第4期(总第176期)㊀履行公职的人员.①.在«政务处分法»出台之前,对于这六类人员的界定存在理论与实践上的争议,如事业单位中不具有行政职务的普通教师㊁医院不具有行政职务的普通医生等行使的权力是否为公权力,如果不是公权力,那么政务处分权对这类群体就没有处分权限;又如法律㊁法规授权或者受国家机关依法委托管理公共事务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如果没有职务是否也属于被处分对象等.那么,此次«政务处分法»的出台,对厘清这些困惑给出了明确答案.②因此,哪些是 其他依法履行公职的人员 ,则通过«政务处分法»加以明确.这对于在此之前由于质疑监察委员会对 其他依法履行公职的人员 进行扩大解释而引发的理论与实践争议给出了实质的答案,进一步消除了理论与实践中的困惑,在某种程度上也降低了监察机关随意扩大处分对象的潜在法治风险.政务处分权在哪些情况下才能行使,也即公职人员受处分的前提是什么,此次«政务处分法»的出台,明确规定了政务处分的标准,并作出了原则性的规定,即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的违法行为(一般违法行为和犯罪行为),是其受处分的前提.也就是说,对于公职人员涉嫌犯罪的,法律规定均应依法给予政务处分;③④对于一般违法行为,则分为从轻㊁减轻㊁从重和加重,以及免予或者不予政务处分的情节.⑤(三)与政务处分相关的概念之比较«监察法»出台前,针对公职人员的处分有行政处分㊁政纪处分,如果是党员身份则还存在党纪处分.因此,如何正确理解三者的不同,需要作一个简要说明.行政处分是指公务员任免机关或单位对行政机关公务员的违法行为予以惩罚㊁以示警诫的制度,其处分的对象一般仅限于公务员.我国监察55㊀西藏发展论坛2020年第4期(总第176期)㊀㊀㊀㊀㊀㊀㊀㊀㊀㊀㊀㊀㊀㊀㊀㊀㊀㊀㊀ 理论探讨 ㊀①②③④⑤«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15条内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二十三条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十五条第六项规定的人员有违法行为的,监察机关可以予以警告㊁记过㊁记大过.情节严重的,由所在单位直接给予或者监察机关建议有关机关㊁单位给予降低薪酬待遇㊁调离岗位㊁解除人事关系或者劳动关系等处理.«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十五条第二项规定的人员,未担任公务员㊁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的人员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或者国有企业人员职务的,对其违法行为依照前款规定处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十四条规定:公职人员犯罪,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开除:(一)因故意犯罪被判处管制㊁拘役或者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含宣告缓刑)的;(二)因过失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期超过三年的;(三)因犯罪被单处或者并处剥夺政治权利的.因过失犯罪被判处管制㊁拘役或者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一般应当予以开除;案件情况特殊,予以撤职更为适当的,可以不予开除,但是应当报请上一级机关批准.公职人员因犯罪被单处罚金,或者犯罪情节轻微,人民检察院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或者人民法院依法免予刑事处罚的,予以撤职;造成不良影响的,予以开除.«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四十九条公职人员依法受到刑事责任追究的,监察机关应当根据司法机关的生效判决㊁裁定㊁决定及其认定的事实和情节,依照本法规定给予政务处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十一条公职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给予政务处分:(一)主动交代本人应当受到政务处分的违法行为的;(二)配合调查,如实说明本人违法事实的;(三)检举他人违纪违法行为,经查证属实的;(四)主动采取措施,有效避免㊁挽回损失或者消除不良影响的;(五)在共同违法行为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六)主动上交或者退赔违法所得的;(七)法律㊁法规规定的其他从轻或者减轻情节.第十二条公职人员违法行为情节轻微,且具有本法第十一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可以对其进行谈话提醒㊁批评教育㊁责令检查或者予以诫勉,免予或者不予政务处分.公职人员因不明真相被裹挟或者被胁迫参与违法活动,经批评教育后确有悔改表现的,可以减轻㊁免予或者不予政务处分.第十三条公职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给予政务处分:(一)在政务处分期内再次故意违法,应当受到政务处分的;(二)阻止他人检举㊁提供证据的;(三)串供或者伪造㊁隐匿㊁毁灭证据的;(四)包庇同案人员的;(五)胁迫㊁唆使他人实施违法行为的;(六)拒不上交或者退赔违法所得的;(七)法律㊁法规规定的其他从重情节.体制改革之前,对公务员的实施行政处分的主体是行政监察机关及公务员的任免机关,所依据的法律主要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和«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法律规范.监察制度改革之后,行政监察机关并入监察委员会,因此,对公务员的行政处分就由公务员任免机关或所在单位来执行.行政处分对象一般仅限于公务员这一群体,而政务处分的对象则是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所以,政务处分的处分对象范围大于行政处分的处分对象范围;行政处分是由任免机关作出的内部行为,而政务处分则是由监察机关依照«政务处分法»由人大授权的监察机关针对违法的公职人员作出的外部行为.政纪处分从严格意义上讲并非真正的法律概念,其是由于长期的内部行政管理过程中发展出来的对行政处分和纪律处分的一个总称,其处分的对象不仅限于公务员,也包括一些事业单位的人员.政纪处分的功能与政务处分相同,但处分对象的范围要小于政务处分,如针对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中从事管理的非党员,政纪处分就无法适用.随着监察制度的改革以及«监察法»和«政务处分法»的出台,我国将会在政纪处分理论与实践的基础上,用政务处分取代政纪处分.党纪处分是党的纪律检察机关对党员违反党的纪律的行为进行处分的制度,其处分的对象仅限于党员,而非党员则不能适用.党纪处分与政务处分可以同时适用于有党员身份的公职人员.党纪处分的主要形式为警告㊁严重警告㊁撤销党内职务㊁留党察看以及开除党籍.党纪处分与政务处分针对有党员身份的公职人员适用程度应基本相当,如有中国共产党党员身份的公职人员受到撤销党内职务㊁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的,政务处分也一般会给予撤职或者开除公职处分.随着我国监察体制的不断完善及«政务处分法»的出台,之前所称的给予 党纪政纪处分 将由 党纪政务处分 取代.二㊁«政务处分法»对实践的指导意义(一)较好地解决了监察机关行使政务处分权与公职人员任免机关㊁单位行使处分权之间协同性不足的问题在«政务处分法»出台前,我国已颁布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政务处分暂行规定»,且对«中华人民和国公务员法»也作了修改,监察机关对公职人员的政务处分事宜也已经积累了相当充足的实践经验.通过实践可以看出,公职人员任免机关㊁单位对公职人员的监督比起监察机关的监督来讲更具有时效性(随时可以监督),对于那些不是特别重要或者复杂的案件,公职人员任免机关㊁单位一般也能够胜任.因此,对于案件重要或者复杂的才更需要移送监察机关处理,这在«政务处分法草案(一)»中有所体现,尽管«政务处分法草案(二)»及最终颁行的«政务处分法»删去了相关条款,但实践依然按照这一原则进行.另外,«政务处分法»规定,对于 本法第二章㊁第三章适用于公职人员任免机关㊁单位对违法的公职人员给予处分.处分的程序㊁申诉等适用其他法律㊁行政法规㊁国务院部门规章和国家有关规定.①且对公职人员的任免机关及单位如何在监察机关的监督下对公职人员行使教育㊁管理㊁监督权作出了规定.②这也就是说对于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来讲,我国依然实行的是由监察机关行使政务处分权㊁公职人员任免机关㊁单位行使其它处分权(包括对公务员的行政处分权㊁对事业单位人员及国有企业相关人员的处分权).这实际上是将处分的权力优先让渡给了任免机关和单位,当然任免机关和单位既包括公务员的任免机关和单位,也包括事业单位人员和国企人员的任免机关和单位.这样就较好地解决了监察机关在实践中无法更近距离㊁无法事无巨细地去监督的问题,也为监察机关可以将更多精力与时间放到重要案件及复杂案件上,更好地发挥监察机关的功能,更好地为解决监察机关行使政务处分权与公职人员任免机关㊁单位行使处分权之间协同性不足的状况作出了引导.(二)确保了公职人员不因提出复审㊁复核㊁申诉而被加重处分新修订的«公务员法»首次在第九十六条中提出, 公务员不因申请复核㊁提出申诉而被加重处理. 这为公务员申请相关救济提供了有力保障,65㊀ 理论探讨 ㊀㊀㊀㊀㊀㊀㊀㊀㊀㊀㊀㊀㊀㊀㊀㊀㊀㊀㊀西藏发展论坛2020年第4期(总第176期)㊀①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三条:公职人员任免机关㊁单位应当按照管理权限,加强对公职人员的教育㊁管理㊁监督,依法给予违法的公职人员处分.监察机关发现公职人员任免机关㊁单位应当给予处分而未给予,或者给予的处分违法㊁不当的,应当及时提出监察建议.公务员无需再担心因申请复核或提出申诉会被加重处理而怯于行使该项权利.新颁行的«政务处分法»针对公职人员也贯彻了这一原则,并规定公职人员不因提出复审㊁复核而被加重政务处分. ①实际上,我国相关法律一直也都有类似的规定,如在刑事诉讼或行政诉讼中,受到制裁并诉诸权利救济的主体不能因为这一行为而被加重制裁;又如在刑事诉讼中有 被告人上诉不加刑 的原则,在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中也有相应的规定.因此,对于行使公权力的所有公职人员不能因为其提出了复审㊁复核㊁申诉而被加重处分,既保证了公职人员能够充分行使其救济权利,又能够使相关规定与我国«公务员法»及其它相关法律保持规定的一致性.(三)有效解决了两种以上行为受处分时如何执行的问题新颁行的«政务处分法»第八条规定, 公职人员受政务处分的期间为:警告,六个月;记过,十二个月;记大过,十八个月;降级㊁撤职,二十四个月. 如果公职人员在同一期间内有两种以上的违法行为均需要受到政务处分该如何执行,«政务处分法»第十五条明确规定, 公职人员有两个以上违法行为的,应当分别确定政务处分.应当给予两种以上政务处分的,执行其中最重的政务处分;应当给予撤职以下多个相同政务处分的,可以在一个政务处分期以上㊁多个政务处分期之和以下确定政务处分期,但是,最长不得超过四十八个月. ②如某一公职人员在同一时期内有两种行为分别受到了警告和记过的政务处分,那么,最后应给予其记过的政务处分;如果在同一时期内有三种行为都只受到记过的处分,那么最后其受政务处分的期间应该为6个月以上18个月以下;还如公职人员的违法行为不论几种,只要其中一种应受到开除公职处分的,则应当对其给予开除公职处分.这一规定有效地解决了在一定期间内公职人员两种以上行为受处分时如何执行的问题.当然,对于政务处分制度的研究我国还处于初级阶段,相较于刑法中关于刑事犯罪(如想象竞合㊁结果加重等犯罪类型如何定罪以及诸如先减后加㊁先加后减的法律原则等)规定还显得相对粗糙.相信随着«政务处分法»的出台及在实践过程中的不断发展,公职人员两种以上受政务处分的行为如何适用法律将会更加规范和严谨.(四)充分衔接了政务处分与刑事责任追究及行政处罚决定公职人员如果违法犯罪受到刑事追究或受到行政处罚后是否给予政务处分,并如何给予政务处分,«政务处分法»第49条给出了明确规定③.根据相关规定可以得出以下结论:第一,对于公职人员受到了刑事责任追究,说明其有犯罪事实,有犯罪事实本身也说明了情节的严重性.因此,监察机关应当根据司法机关的生效判决㊁裁定㊁决定及其认定的事实和情节,依照«政务处分法»的规定给予政务处分,不需要再立案审查;第二,对于公职人员受到行政处罚后如还须给予政务处分的,监察机关必须立案调查并进行核实.这说明对于公职人员受到行政处罚后是否必须给予其政务处分需分情况予以甄别.对于那些情节相对轻微的可以不再进行政务处分,如公职人员的普通性违反交通规则的行为;第三,对于公职人员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违反企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社会组织的规章制度,未受到刑事追究或行政处罚而受到其他处分时,若仍须给予其政务处分时也应当立案调查核实;第四,政务处分权的行使应当随着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制裁的改变而重新科学作出.(五)以列举的方式为实践操作提供了具体的法律依据对公职人员的具体违法行为给予政务处分的,如果缺少相应的法律依据势必会造成监察机关的权力滥用及随意解释,这将会对公职人员的合法权益产生无法估量的损害.因此,细化具体情节,以列举的方式明确违法行为的类型及其适用的处分方式,才能保证监察机关充分合理地适用法律,才能确保公职人员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75㊀西藏发展论坛2020年第4期(总第176期)㊀㊀㊀㊀㊀㊀㊀㊀㊀㊀㊀㊀㊀㊀㊀㊀㊀㊀㊀ 理论探讨 ㊀①②③«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五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四十九条:公职人员依法受到刑事责任追究的,监察机关应当根据司法机关的生效判决㊁裁定㊁决定及其认定的事实和情节,依照本法规定给予政务处分.公职人员依法受到行政处罚,应当给予政务处分的,监察机关可以根据行政处罚决定认定的事实和情节,经立案调查核实后,依照本法给予政务处分.监察机关根据本条第一款㊁第二款的规定作出政务处分后,司法机关㊁行政机关依法改变原生效判决㊁裁定㊁决定等,对原政务处分决定产生影响的,监察机关应当根据改变后的判决㊁裁定㊁决定等重新作出相应处理.«政务处分法»用整章即第三章 违法行为及其适用的处分 以列举的方式为监察机关的实际操作提供了具体的法律依据.如哪些行为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哪些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公职处分.哪些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㊁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哪些给予警告㊁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等.通过列举的方式为监察机关行使政务处分权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避免了监察机关在行使权力时的随意解释及于法无据等情形,进一步彰显了我国监察制度确实是依法建立并完全符合社会主义法治精神的典范.三㊁«政务处分法»进一步发展的空间与进路(一)建立政务处分执行效果反馈制度依据«政务处分法»的规定,能够行使政务处分权的主体只能是监察机关,并规定任免机关和单位如果发现公职人员有违法行为的,也可以适用,只是处分的程序㊁申诉等适用其他法律㊁行政法规㊁国务院部门规章和国家有关规定.监察机关主要承接的是重要案件或者复杂案件,对于这一类案件,监察机关从监督㊁调查到处置都可以独立进行.而对于那些由公职人员任免机关㊁单位给予处分的公职人员的违法行为一般要求监察机关提出建议即可,但何时提出,则并没有明确.如果任免机关和单位没有及时给予公职人员处分或处分明显偏轻存在包庇时,监察机关则并非能及时发现,针对这种情况,如果已经过了处分期间还能否再次给予处分.如某一公职人员按规定应给予记大过处分,但由于单位包庇只给予了记过处分,公职人员受记大过处分的期间是十八个月,若十八个月过去了,还能否再重新给予该公职人员记大过的处分.这类情况如果未得到法律明确规定,在实践中可能会造成公职人员逃脱应受的处分,或受处分明显偏轻的后果.鉴于现行«政务处分法»没有时效的相关规定,建议应该建立政务处分执行的反馈程序,即只要是由任免机关㊁单位发现公职人员有违法行为的,在依法给予该公职人员处分的同时,也应当向监察机关进行及时报备和反馈,以便监察机关及时行使监督权.监察机关作为第三方,其工作受任免机关㊁单位的影响不大,只有这样才能保证该任免机关㊁单位对其公职人员作出的处分公平公正.(二)构建政务处分权司法救济制度从法理上来讲,政务处分究竟是内部处分还是外部处分,不同的专家学者在«政务处分法»出台前已经有过相当多的辩论,但目前仍然没有定论.我国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㊁任免等决定是不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也即«公务员法»中确定的行政处分在我国属于内部处分的范畴.笔者认为,政务处分与行政处分不同,政务处分是由监察机关作出应当属于外部处分.因为监察机关是由人大产生的,其与行政机关是平行的国家机构,并对行政机关拥有监督的权力.监察机关对公职人员作出的政务处分应该类似于行政机关对公民作出的行政处罚.公民对于行政处罚行为既可以申请行政复议也是可以寻求司法救济(诉诸于行政诉讼).因此,对于由监察机关作出的政务处分应当也可以寻求司法救济,另外,对于涉及这类救济行为的案件,鉴于当前我国法院的设置架构,可以让行政庭来受理.(三)建立监察权国家赔偿制度«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六十七条规定,监察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职权,侵犯公民㊁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依法给予国家赔偿. 因此,应该在行政赔偿与司法赔偿的基础上建立监察权赔偿制度.根据构建政务处分权的司法救济制度的设想,有政务处分权司法救济就应该同时有监察权赔偿制度.由于«政务处分法»没有赋予公职人员受到政务处分后司法救济的权利,自然也不可能在该法中建立监察权赔偿制度.政务处分法只规定 公职人员因有本法第五十七条㊁第五十八条规定的情形被撤销政务处分或者减轻政务处分的,应当对其薪酬待遇受到的损失予以补偿.①.补偿与赔偿虽一字之差,但其蕴涵的法理意义大不相同.如果没有监察赔偿制度的建构,监察权力依然有可能越界,公职人员的合法权利也势必会受到一定程度的侵害,且难以得到弥补.但由于我国当前的监察体制运行尚处在完善之中,与之相关的其它制度还没有完全建立起来,这一难题在短时间内也不太容易解决.相信随着国家监察制度的进一步发展与完善,与之配套的一系列制度也会日臻成熟,就如同我国是先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之后才制定一系列与之相关的法律如«政务处分法»(«监察官法»也将会出台)一样,随着一系列法律法规85㊀ 理论探讨 ㊀㊀㊀㊀㊀㊀㊀㊀㊀㊀㊀㊀㊀㊀㊀㊀㊀㊀㊀西藏发展论坛2020年第4期(总第176期)㊀①«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六十条.。

党纪处分和政务处分该如何选择适用?

党纪处分和政务处分该如何选择适用?

党纪处分和政务处分该如何选择适⽤?来源:纪法学习组公号,转载⽤作学习,如有问题,请及时联系我们。

《公职⼈员政务处分暂⾏规定》第⼋条规定,监察机关对公职⼈员中的党员给予政务处分,⼀般应当与党纪处分的轻重程度相匹配。

究竟是选择党纪处分还是政务处分,还是党纪、政务双处分?我们分不同情况讨论:⼀、应当给予轻处分的情形党纪轻处分包括警告、严重警告,政务轻处分包括警告、记过、记⼤过、降级。

⼀般党内警告相匹配的是政务警告和记过,党内严重警告匹配的是记⼤过、降级。

理论上讲,轻处分的情况下,也可以同时给予党纪处分和政务处分,⽐如同时对其党内警告和政务警告。

但实践中,轻处分的情况下,往往选择党纪处分或者政务处分,⼀般很少同时给予双处分。

按照“纪在法前、纪严于法”的原则,通常都是优先给予党纪处分,所以从⼤数据来看,单党纪处分的案件要远远多于单政务处分案件,这是正常的。

实践中,在⾏政管理过程中发⽣的违法⾏为,应给予轻处分的,可给予单政务处分,不再同时给予党纪处分。

但不要认为“⾏政⼯作中未正确履⾏职责的⾏为”只能给予政务处分,不能⽤《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百三⼗三条兜底条款处理,该条款中的“其他⼯作”可包含⾏政⼯作没有正确履⾏职责的情况,并不局限于党务⼯作,因为《中国共产党章程》总纲中指出:“党政军民学,东西南北中,党是领导⼀切的”。

这就是说,不论是党务⼯作还是⾏政⼯作,均是在贯彻执⾏党中央的决策部署,对于没有正确履⾏⼯作职责的,均可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予以处理。

因此,⼤家要正确客观的看待单党纪处分案件⽐单政务处分案件多的数据情况,切不可认为监察体制改⾰后,政务案件数量⽐重低⽽觉得未做好监察⼯作,有的地⽅甚⾄盲⽬的增加监察⽴案增加政务处分案件,这是误区。

⼆、应当给予重处分的情形依据《公职⼈员政务处分暂⾏规定》规定,监察机关对公职⼈员中的党员给予政务处分,⼀般应当与党纪处分的轻重程度相匹配。

其中受到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处分的,如果担任公职,应当依法给予其撤职等政务处分。

给党纪处分的同时是否必须给政纪处分

给党纪处分的同时是否必须给政纪处分

给党纪处分的同时是否必须给政纪处分展开全文一、党纪处分与政纪处分的区别1、行为人不同。

党纪处分的对象是党员、党组织;政纪处分的对象一般是行政监察对象。

2、依据不同。

党纪处分的依据时《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和其他党内法规以及国家法律法规;政纪处分的依据是国家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务院决定。

3、处理方式不同。

包括:处分决定机关不同;处分种类不同;政纪处分有解除和取消处分的制度;党纪处分没有解除和取消处分的制度,但对给予留党察看处分的,有恢复党员权利的制度。

二、公务员党纪处分是否必须同时给予政纪处分公务员有违纪的行为,应当受到党纪处分的,必须根据其违纪事实及其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给予相应的处分。

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三十条规定,如其行为同时违反行政纪律的,一般也应同时给予政纪处分;但对于单纯违反党纪的,则不宜给予政纪处分,比如对违反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规定,采取弄虚作假或者其他手段把不符合党员条件的人发展为党员,或者为非党员出具党员身份证明的行为,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七十五条规定,可追究其党纪责任,但这种行为在性质上属于单纯违纪,不宜再给予政纪处分。

公务员在党纪上受到撤销党内职务以上处分的,政纪上一般应当同时给予其撤职以上处分;在党纪上受到党内严重警告或者警告处分,政纪上一般应当同时给予其降级以下处分,根据实际情况,也可以不再给予政纪处分。

对本应在党纪上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因未担任党内职务而受到党内严重警告处分的,政纪上一般应当给予其撤职处分。

同时,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十条规定,对于应当受到撤销党内职务处分,但因本人没有担任党内职务受到严重警告处分的,二年内不得再党内担任任何和向党外组织推荐担任与其原任职务相当或者高于其原任职务的职务。

政务处分的种类

政务处分的种类

政务处分的种类
政务处分是指国家对公务人员在工作中违反国家规定或不履行职责而
给予的一种处罚。

1、记大过:是指国家对公务人员表现不佳而给予的一种处罚,以扣
减本年度及以后年度的职务津贴和工资津贴的方式处罚,一般降低职务津
贴及工资津贴一个等级。

2、警告:国家对行为不检的公务人员,给予通过公文形式出具的警
告处分,用以提醒公务人员把握工作秩序及法律法规,以及完成工作职责等。

3、撤职:国家对严重违反国家法律规定和社会主义道德十分严重的
公务人员,按照国家相关规定给予撤职处分,取消其职位,有关事项由有
关部门或机关负责处理。

4、开除:当公务人员毁坏社会主义道德,把持自己利益,严重违反
国家法律规定,犯有重大违纪行为时,给予开除处分,取消其职务,有关
事项由有关部门或机关负责处理。

5、降职:国家对公务人员工作中出现警示性问题而给予的一种处罚,是指将公务人员降低一级或几级职务,有关事项由有关部门或机关负责处理。

党纪政务处分对应的相关影响性规定参考表

党纪政务处分对应的相关影响性规定参考表
相关规定详见《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关于受党纪处分的党政机关工作人员年度考核有关问题的意见》(组通字〔1998〕19号)、《关于受党纪处分公务员年度考核有关问题的答复意见》(组通字〔2016〕60号),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公务员考核规定(试行)》(中组发〔2007〕2号)、《关于公务员纪律惩戒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发〔2010〕59号)、《关于公务员受处分工资待遇处理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发〔2010〕105号)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关于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机关工人受处分工资待遇处理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发〔2012〕68号)等。
处分期间,不得确定为基本合格及以上等次。
处分期间不得聘用到高于受处分后所聘岗位等级的岗位;不得增加薪级工资。
开除
解除其与单位的人事关系,取消原工资待遇。
注意:同时受党纪、政务处分的,按对其年度考核结果影响较重的处分确定年度考核等次。受撤销党内职务以上处分时,组织上已撤降其职务,为避免重复处罚,受处分当年年度考核被确定为不称职的,不再降低一个职务层次任职。
开除
党籍
五年
处分当年,确定为不称职;第二年和第三年,只写评语不确定等次。
五年内不得重新入党,也不得推荐担任与其原任职务相当或者高于其原任职务的党外职务。









警告
6个月
不降低职务、级别、工资待遇。
处分当年,不得确定为优秀等次。
处分期间不得晋升职务和级别。
记过
12个月
不降低职务、级别、工资待遇。
开除
解除其与单位的人事关系,取消原工资待遇。

政务处分决定文书

政务处分决定文书

政务处分决定文书虽然党纪处分决定和政务处分决定的处分依据和处分对象不同,但是在文书结构和制作要求上基本是一致的。

下文以党纪处分决定文书作为重点进行论述,党纪处分决定文书主要有以下几部分组成:(一)处分决定书的标题标题应该包含制作文书机关名称。

如中共x×纪律检查委员会。

处分决定标题一般表述为:中共xx纪律检查委员会关于给予xx(同志)(处分种类)处分的决定。

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案件检查工作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三条”《条例》所称“追完党纪责任,是指给予纪律处分和兔予纪律处分”之规定,兔予党纪处分也是追充党纪责任,因此兔予党纪处分决定也要制作处分决定文书,其标题表述为:“中共x×纪律检查委员会关于对×x×同志兔予党纪处分的决定。

“注意:兔予政务处分也要制作文书。

按照《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暂行规定》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按照处分决定权限,履行审批手续后,作出对该公职人员给予处分或者兔予处分的决定”之规定,免予政务处分决定要制作相应的文书。

《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四十五条作出相同的规定,其规定符合免予、不予政务处分条件的,作出兔予、不予政务处分决定。

因此,在实务中,对兔予政务处分的公职人员,也应该制作免予政务处分决定的文书。

(二)受处分人基本情况主要包括受处分人的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民族、筹、文化程度、参加工作时间、入党时间、主要任职情况。

曾经受过党纪处分属于受处分人“从重或者加重处分”的量纪情节,要在党纪处分决定书中有所体现,国此被处分人曾经受过党纪处分的,要写清其于何时、何地、何单位、何原国、受到何种处分等情况。

依据“监察机关对公职人员中的中共党员给予政务处分,一般应当与党纪处分的轻重程度相匹配。

其中,受到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处分的,如果担任公职,应当依法给予其撤职等政务处分”之规定,相应地,受到党纪重处分应匹配政务重处分。

《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二十条规定,公职人员受到撒职政务重处分,需要降低受处分人职级,因此受处分人系公务员的,希要在处分决定文书中写明其职级或岗位等级。

行政处分与纪律处分的区别

行政处分与纪律处分的区别

行政处分与纪律处分的区别
行政处分与纪律处分的区别
来源:点击数:6452 更新时间:2009-06-24
行政处分与纪律处分的区别主要在于:
一是作出处分决定的主体不同。

行政处分由国家行政机关作出,纪律处分则主要由除国家行政机关以外的单位、组织作出。

例如党的组织、人大机关、政协机关、人民法院、人民检查院、企业事业单位等作出的处分称为纪律处分。

二是处分的对象不同。

行政处分只适用于国家行政机关除工勤人员以外的人员即国家公务员。

纪律处分的适用对象为既包括国家公务员又包括公务员以外的其他单位人员。

例如党员、团员、法院、检察院工作人员、企业事业单位人员和其他社会团体的工作人员等。

三是处分的种类不同。

行政处分分为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6种;纪律处分包括党纪处分和纪律处分。

如对党员的纪律处分种类分为: 警告、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开除党籍5种。

对企业事业单位人员的处分种类分为: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降职、撤职、开除留用察看、开除8种。

对法官的纪律处分有: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四是强制力不同。

行政处分属于国家行为,具有法律上的强制力,对法官的纪律处分也有法律上的强制力,但党纪处分不具有国家的强制力,根据企业的规章制度对企业职工作出的纪律处分行为也没有法律上的强制力,但根据法律法规作出的决定除外。

警纪处分、行政处分、纪律处分、政务处分的区别和内容?

警纪处分、行政处分、纪律处分、政务处分的区别和内容?

警纪处分、行政处分、纪律处分、政务处分的区别和内容?
各位小伙伴们,大家好!因为有同学在后台留言建议冰姐出一期公众号聊一下上述问题,就有了这一期的内容!希望大家有什么不明白的积极留言,冰姐都会给大家进行解答!
第一、警纪处分,全称警察纪律处分,《人民警察法》第22条规定了警察纪律、《人民警察纪律条令》也规定76种违纪行为,如果违反,将会受到警纪处分,包括延期晋升警衔、降低警衔、取消警衔;同时根据严重程度,具体定性定责,也可能联动其他处分或处罚,如政务处分、刑事处罚。

第二、行政处分和政务处分内容一样,都包括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和开除。

随着2018年3月份监察委的成立,3月20日《监察法》的出台,行政处分由于调整对象范围过窄,不能满足《监察法》调整对象(六大类)的需求,而退出历史舞台,取而代之的是政务处分,《政务处分法》于2020年7月1日起实施。

第三、纪律处分是一种统称,任何单位内部都有纪律,违反纪律必然会带来不利的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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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免机关对公职人员作出的处分叫行政处分还是叫政务处分?

任免机关对公职人员作出的处分叫行政处分还是叫政务处分?

任免机关对公职人员作出的处分叫行政处分还是叫政务处分?“政务处分”、“行政处分”、“政纪处分”的区别监察机关对公职人员作出的处分叫做政务处分,不再叫政纪处分,这个大家都知道,但如果公职人员所在的单位任免机关履行主体责任,直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等规定对公职人员作出的处分,能否叫政务处分呢?政务处分是否只能由《监察法》实施后的监察机关作出呢?中纪委、国家监委《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暂行规定》第十九条规定,公职人员有违法行为的,任免机关、单位可以履行主体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等规定,对公职人员给予处分。

这是任免机关自己直接对公职人员作出处分的依据,这个处分叫政务处分呢还是叫行政处分?我们知道,行政处分是指国家行政机关依照行政隶属关系给予有违法失职行为的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一种惩戒措施。

政纪处分的概念,除了包括对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行政处分之外,还包括对事业单位、审判机关、检察机关等的公职人员的处分,在原来的实践中广泛使用,并不是一个严格的法律概念。

《监察法》施行后,监察对象由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扩大到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原有行政处分的概念就不再适用,于是引入政务处分的概念,即指对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的处分。

首先,从作出政务处分的主体来看,做出行政处分的主体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监察机关,而做出政务处分的主体为《监察法》实施后的各级监察机关。

大家都知道,监察体制改革后,随着国家、省、市、县四级监察委员会的成立,行政系统的监察机构(国家层面的监察部、省级层面的监察厅、县级层面的监察局)已经不再存在了,主体自然也要随之发生变化。

其次,从政务处分的对象来看,比原来的行政处分范围扩大了。

原来行政处分的处分对象是行政机关公务员。

监委成立后,其监察对象,不仅既包括中国共产党机关、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还包括:(1)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机关、监察委员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各级委员会机关、民主党派机关和工商业联合会机关的公务员,以及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的人员;(2)法律、法规授权或者受国家机关依法委托管理公共事务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3)国有企业管理人员;(4)公办的教育、科研、文化、医疗卫生、体育等单位中从事管理的人员;(5)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中从事管理的人员;(6)其他依法履行公职的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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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整理党纪处分和政务处分有何区别党纪处分和政务处分有何区别
党章规定,党的纪律是党的各级组织和全体党员必须遵守的行为规则。

党员违反党的纪律,危害党、国家和人民利益,就应当依照规定受到纪律处分,这就是党纪处分。

政务处分主要是指监察机关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对有违法行为应当承担责任的公职人员进行的惩戒措施。

党纪处分与政务处分,体现了党内监督与国家监察内在一致、高度互补,实现了党内监督的全覆盖与对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的监察全覆盖,实现了依规治党与依法治国的有机统一。

但是,党纪处分与政务处分作为两种不同的惩戒措施,在诸多方面都存在着较大差异,需要在具体适用中予以准确把握。

两者在适用对象上存在差别
党纪处分的对象是违犯党纪应当受到党纪责任追究的党组织和党员,政务处分的对象是有违法违规行为应当承担法律责任的公职人员。

对象上的差别,要求我们在具体适用中,对于非国家公职人员的党员,不能使用政务处分进行惩戒;对于非党员的国家公职人员,不能使用党纪处分进行惩戒。

对于具有党员身份的公职人员,因为既属于党纪处分对象,也属于政务处分对象,就存在同时被给予党纪处分和政务处分的情形。

基于这些不同,在立案过程中就存在党纪立案、政务立案以及党纪与政务同时立案的不同情形。

两者在适用依据上存在差别
党纪处分的依据,主要是《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等党内法规,而政务处分的依据主要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

党纪处分对应的是违纪行为,政务处分对应的是违法行为。

但是,党的先锋队性质和先进性要求决定了党规党纪严于国家法律。

国法是所有公民的行为底线,党纪是对党组织和党员立的规矩。

党纪与国法之间,不仅在于前者严于后者,更在于二者之间的互动,需要形成国家法律法规和党内法规制度相辅相成、相互促进、相互保障的格局。

因此,在强调纪严于法、纪法分开的同时,还要强调纪法贯通。

在具体适用过程中,对于具有党员身份的国家公职人员,有时就涉及党纪处
分与政务处分如何匹配的问题。

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以及《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暂行规定》有关规定,对于受到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处分的,如果担任公职,应当依法给予其撤职等政务处分。

严重违犯党纪、严重触犯刑律的公职人员必须依法开除公职。

此外,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对涉嫌犯罪以外的其他违法行为,在给予政务处分的同时,是否需要给予相匹配的党纪处分,应看该行为是否符合“损害党、国家和人民利益”的情形。

比如,党员如果有违章停车、闯红灯等行政违法行为,在接受了相关处罚以后,一般就不会受到党纪处分。

所以,在实践中,党纪处分与政务处分的匹配一般存在重处分之间,轻处分一般没有匹配的问题。

两者在适用程序上存在差别
根据《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暂行规定》第十一条规定,对同级党委管理的人大及其常委会选举或决定任命的公职人员给予撤职、开除处分的,应当先人大及其常委会依法罢免、撤销或者免去其职务,再监察机关依法作出处分决定。

与此类似,政协及其常委会也应先免去其选举或者任命的公职人员职务,再监察机关依法作出处分决定。

上述处分前置程序的特别规定只存在政务处分中,党纪处分中不存在。

此外,根据《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暂行规定》第十九条的规定,对于公职人员的违法行为,监察机关以及公职人员的任免机关、单位都有权给予其处分,但是两者不能同时作出处分。

而党纪处分只能具有处分权的党委或党组织作出,其任免机关、单位无权进行党纪处分。

两者在权利救济上存在差别
被处分人对党纪处分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处分决定书之日起向作出处分决定的党组织或其上级党组织提出申诉。

而被处分人对政务处分决定不服申请复审的,应当在收到处理决定之日起一个月内向作出决定的监察机关申请。

对复审决定不服的,向上一级监察机关申请复核。

因此,党纪处分决定的申诉不仅没有时效限制,还可以向作出决定的党组织或上级党组织提出(但受理只能是批准处分的党组织),政务处分的申请复审不仅有时效限制,还必须向作出决定的监察机关申请,而不能向其他机关提出申请。

党组织复议复查工作应当在90日内办结,而复审决定应当在一个月内作出,复核决定应当在二个月内作出。

除上述区别外,两者在处分主体、种类、执行等方面还存在差异。

着眼于全面从严治党大局,党纪处分和政务处分既区别又联系,形成了党政明晰的惩戒措施。

只有用好党纪规范,用足法律规定,才能不断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向纵深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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