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法官”断层(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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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存在的问题剖析

法官存在的问题剖析

法官存在的问题剖析法官是一种非常重要的社会职业,他们在处理案件时要保证公正、务实和清晰的思考,往往需要在各种各样的情况下做出艰难的抉择和判决。

虽然法官在社会中扮演着非常重要的角色,但是我们也不可避免地会发现一些法官存在的问题。

一、法官存在的问题1.理论水平不足在法律职业领域,最核心的东西当然是法律的理论知识。

但是,现实中出现了许多法官的理论水平不足的情况。

由于法律规范体系的复杂性,法官需要有着高深的理论知识和丰富的实践经验。

但是,很多法官的理论知识并不够扎实,这会导致他们在审理案件的时候出现一系列问题,比如错判、漏判和误导等。

2.主观意志干涉客观判断在法官的工作中,主观意志和客观判断不可避免地存在着一定的矛盾。

但是,很多法官却会在审理案件的时候主观意志过于强烈,干涉了客观判断。

这种情况在判决结果中会表现为过于偏向一方或者被某种势力所左右等等。

3.环节过程不透明在案件的审理过程中,法官对于证据的掌控是非常关键的。

有时候,法官为了方便或者在案件处理中避免麻烦,可能会省略环节或者没有良好的记录,这会导致审判结果的不透明性。

4.判决标准缺失法律是非常固定的,它规定了判决标准和程序。

但是,在实践中,法官也会有自己的判决标准和人性的因素,这使得判决结果有时候出现了偏差。

5.违法问题有一些不良的法官可能会出现在职务上违法的情况,比如利用职权谋私利、扶植亲友等。

这些行为严重地损害了公平正义的原则,法官的全面失信会极大地影响社会安定和司法的公信力。

二、解决法官问题的建议1.提高理论功底法官需要具备强大的理论水平,“三倍健康”(顶尖水平、成才方向、提高标准)的法律专业能力培养,才能够卓越在司法事业中。

要提高法官的理论水平,就要注重法官的培训教育,不断更新法律教育标准,严格要求司法人员的理论水平。

2.强化法官职业操守司法人员应有很高的职业操守和社会责任意识,建立法官的职业准则和法官的监督机制。

同时,对于那些违反职业准则的法官要进行惩戒处理,从一开始就避免出现职业道德操守下滑的现象。

基层法院法官断层问题调研报告

基层法院法官断层问题调研报告

基层法院法官断层问题调研报告基层法院法官断层问题调研报告建设高素质的人民法院队伍,是做好法院审判、执行工作的重要组织保证,也是做好其它各项工作的基础。

从XX年开始试行的司法考试制度是从起点上提高法官素质的重要举措,它提高了法官的职业门槛,但法官断层问题也因制度而凸现出来。

尤其是基层法院,现有在职干警司法考试通过率低,通过司法考试的少部分干警又因种种原因辞职,资格老的法官逐渐退休或调离审判岗位,新鲜“血液”难以补充,这些问题更加剧了法官的断层,本文在调查**市三个基层法院法官队伍基本情况的基础上,对基层法院法官断层问题进行探析。

一、**市三个基层法院法官队伍的基本情况**市共有3个基层法院,设有基层人民法庭11个,共有干警174人,其中法官92人,占总人数的52.8%。

(一)队伍年龄结构174名干警中,51岁以上32人,占18.4%;41至50岁的57人,占32.8%,31至40岁59人,占33.9%,30岁以下26人,占14.9%。

92名法官中,51岁以上23人,占25%;41至50岁的47人,占51.1%,31至40岁21人,占22.8%,30岁以下1人,占1.1%。

(二)司法考试通过情况自XX年实施全国统一司法考试以来,全市各基层法院总共有15人通过司法考试,其中XX年1人,XX年14人,年度通过率均为零。

(三)人员编制情况**市3个基层法院共核定政法专项编制196个,现有在编人员161人(包括离岗退养人员10人),空编35人;地方编制10人,现有在编13人,超编3人;总编制数206个,总人数174人,合计空编32人。

综合以上情况,我市基层法院队伍结构尤其是法官年龄结构十分不合理,法官各年龄段分布不均衡,年轻干警中法官比例尤低。

自XX年实施司法考试以来,取得法律职业资格证书的法官为数极少,案件数量却逐年增长。

种种迹象表明,我市基层法院法官断层现象尤为突出。

二、法官断层问题的原因分析(一)法官年龄结构不合理各年龄段的法官分布不均匀,特别是年轻法官与年长法官相比数量偏低,显示出法官后备力量不足。

【问题】法官结构断层的问题与对策

【问题】法官结构断层的问题与对策

【关键字】问题法官结构断层的问题与对策——通过对张家川法院法官队伍结构状况的调查透视我国基层人民法院法官断层问题[论文提要] 人民法院是国家的审判机关,代表国家依法行使审判权。

各级人民法院紧紧围绕“公正与效率”的工作主题,忠实履行宪法和法律所赋予的审判职责,积极开展各项审判工作,依法调整社会经济关系,及时化解社会矛盾,有力地维护了社会稳定,促进了社会经济的全面发展,为我国改革与发展做出了积极贡献。

但是随着市场经济的深入发展,面对不断变化的新执法环境以及法官资格准入、法官管理机制等方面的诸多限制因素,使各级法院的法官结构断层状况较为严重,制约了法院的进一步发展,直接影响着案件审理的质量与效率,也制约了法院审判职能的有效发挥,制约了人民法院的进一步发展,必须引起我们的高度重视。

近日,笔者以张家川县法院为例,就我国《法官法》实施以来人民法院的法官结构现状等进行了专题调查,作了认真思考、分析了原因,并就进一步加强法官队伍建设等提出了具体的对策和建议,仅是一些浅见而已,以期抛砖引玉,与大家共同探讨这一课题的出路与对策。

[论文正文]人民法院是国家的审判机关,代表国家依法行使审判权。

多年来,我国各级人民法院紧紧围绕“公正与效率”的工作主题,忠实履行宪法和法律所赋予的审判职责,积极开展各项审判工作,依法调整社会经济关系,及时化解社会矛盾,全力维护社会稳定,促进了社会经济的持续、协调和快速发展;特别是各级人民法院各个职能审判庭和基层人民法庭的广大法官充分发挥了审判主力军作用,及时、快捷、高效地审结了一大批刑事、民商事、行政和执行案件,较好地完成了各项审判工作任务,依法审结了大批各类案件,有力地维护了社会稳定,促进了社会经济的全面发展,为我国改革与发展做出了积极贡献。

但是随着市场经济的深入发展,面对不断变化的新执法环境以及法官资格准入、法官管理机制等方面的诸多限制因素,使各级法院的法官结构断层状况较为严重,制约了法院的进一步发展,直接影响着案件审理的质量与效率,也制约了法院审判职能的有效发挥,制约了人民法院的进一步发展,必须引起我们的高度重视。

中西部地区法官断层:在神话和现实之间

中西部地区法官断层:在神话和现实之间

中西部地区法官断层:在神话和现实之间内容提要今年以来,各大报刊媒体围绕着国家司法统一考试和有关中西部地区法官、检察官严重断层的讨论好不热闹。

综合各种立场、观点,持中西部地区法官、检察官面临严重断层,并以此要求降低司考门槛提高通过率的呼声似乎占了绝对优势。

在一些人看来,中西部法官、检察官都快绝种了,不降低司法统一考试门槛提高通过率怎么行?而事实是否果真如此?笔者认为,要讨论中西部地区法官断层问题,必须首先弄清以下问题:中西部地区现在到底有多少法官,中西部地区现在有多少案件,办理这些案件到底需要多少法官,需要法官数与实有法官数差额有多大,在此基础上,我们才能得出中西部地区法官是否严重断层的结论,并就与此相关的问题予以考察和研究。

但不无遗憾的是,近年来,中西部地区法官断层问题虽然是各大媒体炒作的热点,但却没有一家媒体能够准确透露中西部地区现在到底有多少法官,而中西部地区现在到底需要多少法官,其间的差额到底有多大。

笔者作为法院一个普通工作人员,也没有办法搞到这些数据。

因此,本文所有数据都只能以广西为视角而展开,意在为决策者提供一种研究方法。

为了让读者对司法考试前后法官数量有一个直观的印象,本文特将20XX年3月第一次司法统一考试前后广西法官数量和案件数均予以列出,供大家参考。

本文选择以广西为考察对象还基于以下两个理由:一是一些持中西部地区法官、检察官严重断层说者大量引用了广西法官断层的数据,二是广西是一个少数民族地区和西部落后地区,在中西部地区中有一定代表意义。

以广西为视角,全面考察广西法官现状,无疑有助于专家学者和国家决策者加深对中西部地区法官现状的了解,还事实以本来面目。

一、广西现有法官情况广西壮族自治区位于祖国南疆,是全国唯一集老、少、边、山、穷于一体的省区,在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中,与其他11个西部省(区)、市享受同样的政策和待遇。

全区共有高级法院1个,中级法院16个(含柳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北海海事法院),基层法院111个(含2个铁路运输基层法院)。

干部队伍“断层”问题的调查报告)

干部队伍“断层”问题的调查报告)

关于市法院法官干部队伍“断层”问题的调查报告市人民法院近几年来,在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关键时期,广大法院系统的工作人员努力实践“公正与效率”工作主题,各项工作都有了新的进展。

司法为民的要求日渐深入人心,法院人事制度改革取得突破,分类管理逐步推行,严把进人关、严格法官任命程序和条件,法官素质进一步提高。

但必须承认,当前法院队伍建设中仍然存在许多不容忽视的问题,特别是我们基层人民法院法官人心不稳、人才外流问题以及审判力量不足、人员紧缺、人员配置比例不尽合理,法官“断层”问题比较突出。

对此,笔者对恩施市人民法院法官“断层”问题进行了调研,现将调查情况报告如下。

一、法官干部队伍基本情况(一)人员配置情况市法院内部工作人员,根据其工作性质主要分为两大类,一类是审判业务部门工作人员,另一类是非审判业务部门工作人员。

审判业务部门人员主要包括审判员、助理审判员、书记员、法警。

非审判业务部门工作人员主要指行政人员,即在法院内设的职能部门,从事各种与审判及行政管理相关的工作。

这些部门内的许多人员既拥有法官职务,又承担着各种管理性职责或行政职责,包括文秘、收发、档案及资料管理、技术支持等方面的工作。

还包括其他承担行政管理、人事管理、后勤装备、财务、安全保卫等方面的工作人员。

恩施市法院共有21个内设机构,机关设有:办公室5人、政治处2人、监察室1人、刑庭7人、民一庭11人、民二庭9人、行政庭4人、审监庭4人、立案庭13人、执行局13人、法警队6人、司行科8人、鉴定科2人等一十三个单位,另辖六个中心法庭34人。

我院实有政法编制136,在职在编121人(缺编8人),下派挂职2人,我院实有工勤编制3,实际定编到人1名,临时聘用人员9人,现有工作人员共计133人,审判业务部门工作人员113人,其中审判法官70人,执行员13人,书记员18人,法警6人,法医等其他工作人员5人;非审判业务部门人员20人(其中党组领导7人),非审判业务部门与审判业务部门工作人员比例为1:5.6,这个配置比例比过去更趋合理(原比例为1:3.4)。

找准突破口,在有限的司法条件下应对好法官断层问题(唐永刚)

找准突破口,在有限的司法条件下应对好法官断层问题(唐永刚)
第四,优化配置,充分利用审判资源。
因为工作性质不一,导致各庭室审判员忙闲不均,极大地浪费了审判资源。因此可以把审判员集中调配,根据工作需要来安排工作。例如笔者所在的法院把各业务庭合并成为一个审判组,有利于充分利用有限的审判资源,在一定程度上能解燃眉之急。
第五,大开门庭,广纳贤士。
随着时间的推移,法院也在不断地新陈代谢,老法官慢慢退隐,相应的就必须补充新鲜血液。针对目前西部法官严重断层且后继无人的客观事实,应当采取各种可行的方式,多渠道解决法官不足的问题。其一是向社会上通过国家统一司法考试并具有一定法律从业经验的人员中招录法官;其二就是从法院内部通过司法考试并具有审判经验,但尚未被任命为法官的人员中选拔法官,例如各级人民法院通过省级以上公务员招考录取的聘任制书记员,在通过了国家司法考试以后,如果符合法官任命的条件,就应当任命为基层人民法院法官,以缓解一线办案力量不足的问题。
第三,简化审判程序势在必行。
在传统的审判程序中,一个案件从立案到归档要经过冗繁的步骤,大大增加了工作量。大力推行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是简化审判程序一个重要方面,也是未来的一种趋势。
其次,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在不影响案件质量的前提下,也可以适当简化一些形式上的步骤来提高审判效率。例如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在合议过程中,笔者认为承办人陈述案情的部分并无必要,因为作为案件的合议庭成员,不可能连基本案情都不了解,重复累赘只会增加不必要的工作量,降低审判效率。
韩国法院的司法辅助人员被称为法院公务员,按照职务的种类分为司法行政事务、技术审理、司书、翻译、保健等,司法行政事务又分为法院事务、登记事务、计算机、统计、速记、法警等。法院事务的公务员可以参与法院的审判,负责法庭笔录的制作、保管,诉讼事项证明书的签发和送达等,也处理不动产登记、提存等诉讼外事务。法院公务员的配备情况,例如根据釜山地方法院提供的资料,釜山地方法院(包括东部支院和家庭支院)共有法官148人,法院公务员601人,基本符合4:1的比率,即1名法官配4名公务员,主要是司法辅助官(类似于法官助理)、书记员、法警等。有了充足的司法辅助队伍和有效率的司法辅助工作,法官的工作效率大大提高,基本上能够达到法官的工作场所是法庭而不是办公室的理想状态。

对青南地区法院法官断层问题的调查与思考

对青南地区法院法官断层问题的调查与思考

20 06年 1 月 1
N v 06 o. 0 2
对青 南地 区法院法官断层 问题的调 查与思考
景 芳
( 青海师范大学法商学院 青海西宁 8 0 0 ) 10 8
摘 要: 基层法院是 素件 审判 的第一线 , 司法大厦” 是“ 的最大基石 。 基层 法院审判人 员的素质的高低 , 直接影响审判工作 的顺利开
对 这 一 问题 的 关 注 。
关键词 : 青南地区 法官断层
思考
现状 与 问题 分 析 ( ) 一 法官奇缺。据调查 , 省青南地 区( 我 黄 南、 洛、 果 玉树 三州 ) 现有法院 l 个 , 9 占我省法院 总数的 3. , 中, 4% 其 5 中级法院 3 , 个 基层法院 l 6 个 , 民法庭 1 个 , 人 1 法官 2 7 , 4 名 占全省法官总 数的 1%( 7 黄南 9 名 、占6 %,果洛 6 名 、 6 . 6 7 占 4 %, . 玉树 8 名 、 5 %) 6 5 占 . 。在近一半的基层法 8 院中 , 院仅有 3名法 官其 中还 包括院长 , 法 或是 已经退休却无法休息的法官 ,遇有重大会议 、 事 件, 或是发 回重审的案件 , 根本无法组成合议庭 审理案件。 果洛藏族 自治州班玛县法院只有正副 院长 和审判庭庭长 3 名法官 , 遇有被上级法 院发 回重审的案件 , 就无法依法重新组成合议庭审理 案件。玉树治多县法院仅有的 3 名法官中, 一名 副院长退休一年有余 ,却一直无法离岗休息 , 否 则将无法组成合议庭审理案件 。 类似情况在果洛 州的久治、 玛多、 日县法 院, 达 玉树州的囊谦县法 院, 黄南尖扎县法 院 同样存在 , 占青南地 区基层 法 院 总数的 4 .% 。 35 与此形成鲜明对 比的是 , 我省各级基层法 院 受理案件 自 20 00年 以来一直 以 4 %的速度在 . 3 增长 , 每年受理案件总数在两万件 以上 , 按此计 算, 每年至少有 10 00件案件的增长幅度 , 案件受 理数量上涨幅度最大的是 20 年 ,上涨了 30 01 00 多件。 人少案多带来 的问题是 : 在案件审理上不能 精钻细研 , 质量难 以尽如人意 ; 案件的审理周期 大大延长 , 使案件 审理效率难 以提高 ; 影响更 高 层次的法治环境 的形成 ; 官长期处于超负荷的 法 工作状态 , 身心健康 得不到保证 ; 由于忙于应 付 繁重 的审判 、 执行任 务 , 不能进行有效的充电和 学习, 法官难 以形成现代化的司法理念。 ( ) 二 素质低下。 从文化程度上看 , 在我省的 4 6

法官队伍断层:落后地区基层法院司法能力建设的基础性障碍

法官队伍断层:落后地区基层法院司法能力建设的基础性障碍

法官队伍断层:落后地区基层法院司法能力建设的基础性障碍法官队伍断层:落后地区基层法院司法能力建设的基础性障碍——以落后地区某基层法院现状为例证增强司法能力是最近一段时期来司法实务界颇为流行的话语,理论界和实务界对中国法官应具备怎样司法能力进行了广泛和卓有成效的探讨,概括起来为:认定(发现)事实的能力;适用法律的能力;庭审驾驭能力;裁判文书制作能力;总结与发现司法规律(经验)的能力等。

遗憾的是对制约法官能力发挥的障碍性因素的分析较少,一些普遍存在于司法实务界,特别是落后地区司法实务界的障碍性因素不消除,司法能力建设可能只能成为一句时髦性的口号,提高司法水平的追求,只能是一种空想。

俗话说,基础不牢,地动山摇,司法能力建设的落脚点归根到底是对从事司法实践的人(法官)的能力的提高,而落后地区基层法院队伍断层现象的日趋严重,严重制约着司法能力的建设和提高。

本调查正是试图以某一基层法院为剖析例证,切取基层法院队伍断层这一突出性问题的小角度,探析对司法能力建设的影响,并探求解决之策,请教于同行。

被调查基层法院的背景材料县情:国家级贫困县,人口95万,面积4948平方公里,对外仅207国道(三级公路)连接外地;年可预算财力3、5亿,其中国家财政转移支付和政策性补贴2、2亿,县可预算财力1、1亿;全县吃财政饭人口2、5万人。

院情:人员及学历。

计划编制人数120人,实际在编在岗人数105人,空编人数15人,离退休人员人,具有法官资格人员87人(附表一、表二);审判业务。

年收案3500余件,依据《诉讼收费办法》规定标准收取诉讼为120余万;经费保障。

县财政对法院实行支出综合性预算为541万元,财政下拨基本工资219万元,公业务费和政策性开口费用由法院所收诉讼弥补,法院每要收取322、7万诉讼费才能确保正常运转被调查某基层法院人员结构一览表(表一)法官总人数法官年龄层次结构50以上年龄段50—40年龄段40—30年龄段30以下年龄段87人26人34人24人3人被调查法院法官学历一览表(表二)原始学历一览表提高学历获得途径一览表基础学历现有学历硕士本科法律专科法律专科法律硕士2带薪培训2法律本科225函授2非法律本科03自学25311法律专科64732非法律专科268业大中专或高中532培训1合计8787合计2325343一、落后地区基层法院队伍断层的具体表现队伍呈老龄化,结构上断档一支队伍结构都应该是一种梯次结构,也即过去流行的“老中青三结合”,才能保障队伍的自然有序更替。

法官存在的主要问题剖析材料

法官存在的主要问题剖析材料

法官存在的主要问题剖析材料一级标题:法官存在的主要问题剖析二级标题一:法官独断专行的问题在司法领域,法官是执掌公平正义的权威人士。

然而,随着社会和经济的快速发展,也暴露出了许多与现实相悖的问题。

其中一个主要问题就是法官独断专行。

首先,由于权力滥用或个人偏见等原因,在审判过程中出现不公平、不客观、片面倾向于某方当事人的情况。

这种独断专行导致了司法体系信任危机,同时也削弱了被诉讼方对司法系统充分保护其权益的信心。

其次,独断专行还会影响到案件被正确裁决。

当一个案件没有得到全面审理和全面考虑各种相关因素时,在最终判决结果可能是错误或不公正的情况下达成。

为解决这个问题,需要加强对法官进行监管,并建立有效且透明度高的评估制度。

此外,在选拔和培养合格法官时应更加注重道德与职业操守及胜任能力等方面进行核查与评估,以确保法官的公正司法。

二级标题二:法官贪污腐败问题除了独断专行,另一个主要问题是部分法官涉嫌贪污腐败。

这种贪污行为不仅损害了司法体系的信誉,还侵蚀了人民对公平正义的信心。

首先,贪污腐败导致了案件裁决结果偏离事实和证据的本真。

当金钱或其他利益成为影响判决过程中的因素时,在一些案件中可能出现错误而不公正的判决结果。

其次,贪污腐败扭曲了司法和社会公平性原则。

如果一个司法系统容忍或纵容贪污行为,则很难实施有效且公正的审判程序。

这将对整个社会产生消极影响,并导致更多舆论对司法失去信任。

解决这个问题需要加强反腐倡廉意识教育,并建立从源头上预防和打击与反抗贿赂。

</p>同时,也需要建立起有力有效、透明度高、监管科学且责任到位等制度来遏制并惩处可能存在于其中违规操作及利益输送等违法行为。

结语:综上所述,法官存在的主要问题包括独断专行和贪污腐败。

这些问题严重损害了司法体系的公信力和人民对公正正义的信心。

只有加强监管和建立有效评估制度,加强教育培训,并坚决打击贪污腐败现象,才能促进司法体系更好地为社会提供公正并便利的服务。

论法官制度中的几个问题及对策

论法官制度中的几个问题及对策

论法官制度中的几个问题及对策论法官制度中的几个问题及对策内容摘要:最高人民法院院长肖扬提出了“中立、平等、公正、高效、独立、文明”的现代司法理念。

要建立符合现代司法理念的法院,法官制度的改革是关键。

文章针对我国法官制度中存在的几个问题,分析其产生原因,并提出了改革措施。

公正是人类社会永恒追求的价值目标,法治是人类社会公正的最佳方式,而法院独立的地位,高度的司法权威,是法治必不可少的内容,司法公正是现代社会一种普遍的价值观念。

司法公正要从抽象的社会理念,变为客观的社会现实,需要公正的司法制度,更需要高素质的法官队伍。

在推进依法治国,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历史进程中,人民法院要成为社会正义的权威,依法治国的支柱,必须改革现行法官制度,构建新型科学的法官制度。

因此,建立一套科学的法官制度,对法官的权利、义务、地位和作用正确定位,对法官实施有效的管理,提高法官素质,是当前司法改革中一项重要任务。

法官制度是审判制度的一个重要方面,其改革的步伐,成功与否,直接关系到审判制度的改革乃至司法制度改革的成败。

关键词:法官制度、法官独立、改革一、法官制度中存在的问题尽管近几年法院系统进行了一系列的改革,但由于历史的原因,我国法官制度还存在许多问题。

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法官整体素质不高众所周知,法官素质的高低,直接影响着办案水平的高低。

与西方发达国家相比,我国现行法律对法官任职资格等条件的规定是比较低的。

例如:我国《法官法》将法官的专业学历确定为大学本科以上。

然而,我国法官学历的实际情况离这一要求却相距甚远。

在全国法院系统25万多名法官中,本科层次只占5.6%,研究生仅占0.25%。

而在全国检察机关系统内的20多万检察官中,本科层次的更少,只占4%。

①究其原因,是在“文革”中砸烂公检法,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为了适应改革开放实行社会主义法治的需要,恢复法院时,为了及时开①马骏驹、聂德宗:《当前我国司法制度存在的问题与改进对策》,载《法学评论》1988年第6期。

法官存在的主要问题剖析材料

法官存在的主要问题剖析材料

法官存在的主要问题剖析材料法官存在的主要问题剖析材料一、引言法官是司法体系中的重要角色,他们担负着审判案件、维护法律公正、保护公民权益的重要职责。

然而,就像任何职业一样,法官也会存在一些问题和挑战。

本文旨在剖析法官存在的主要问题,并提出相应的解决方案,以提高司法体系的公正性和效率。

二、法官存在的主要问题1. 主观偏见法官作为人类,不可避免地会受到主观因素的影响。

有时候,法官可能会因种族、性别、政治立场、个人观点等原因而对案件偏颇。

这种主观偏见不仅影响了审判的公正性,也损害了公民的信任和对法律的尊重。

2. 判案时间过长在某些司法体系中,法官审理案件的时间过长,导致案件滞留。

这种情况下,当事人将被迫承受长时间的等待,心理和经济上都会受到伤害。

长时间的审理还会导致司法效率低下,无法及时保障公民权益。

3. 专业能力不足有些法官可能缺乏专业技能和知识,导致对案件的理解不够深入和准确。

这可能会导致判决错误、不公正甚至违背法律规定,严重地侵犯了当事人的权益。

4. 腐败和行为不端不可否认,在一些司法体系中,法官可能会受到腐败和行为不端的诱惑。

这些行为可能包括受贿、滥用职权、与律师或当事人勾结等。

腐败和行为不端不仅损害了司法体系的公信力,也破坏了整个社会对公正法治的信任。

三、解决方案1. 增强监督和制衡机制为了解决法官存在的主观偏见问题,司法体系应加强对法官的监督和制衡机制。

建立独立的监督机构,监督法官的行为和决定。

加强对法官的培训和教育,提高他们的职业道德意识和知识水平。

2. 改革司法流程为了解决判案时间过长的问题,司法体系应进行流程改革。

引入现代技术,例如电子诉讼和在线审理,提高司法效率。

同时,优化资源配置,加强人员配备,增加庭审法官数量,以缩短审理时间。

3. 提升法官的职业素养和专业技能为了解决法官专业能力不足的问题,司法体系应该重视法官的职业素养和专业能力的培养。

加强法官的专业培训,提高他们的法律知识和技能。

基层法院法官断层问题调研报告

基层法院法官断层问题调研报告

基层法院法官断层问题调研报告基层法院法官断层咨询题调研报告建设高素养的人民法院队伍,是做好法院审判、执行工作的重要组织保证,也是做好其它各项工作的基础。

从20xx年开始试行的司法考试制度是从起点上提高法官素养的重要举措,它提高了法官的职业门槛,但法官断层咨询题也因国家司法考试制度而凸现出来。

尤其是基层法院,现有在职干警司法考试经过率低,经过司法考试的少部分干警又因种种原因辞职,资格老的法官逐渐退休或调离审判岗位,新奇“血液”难以补充,这些咨询题更加剧了法官的断层,本文在调查**市三个基层法院法官队伍基本事情的基础上,对基层法院法官断层咨询题进行探析。

一、**市三个基层法院法官队伍的基本事情**市共有3个基层法院,设有基层人民法庭11个,共有干警174人,其中法官92人,占总人数的52.8%。

(一)队伍年龄结构174名干警中,51岁以上32人,占18.4%;41至50岁的57人,占32.8%,31至40岁59人,占33.9%,30岁以下26人,占14.9%。

92名法官中,51岁以上23人,占25%;41至50岁的47人,占51.1%,31至40岁21人,占22.8%,30岁以下1人,占1.1%。

(二)司法考试经过事情自20xx年实施全国统一司法考试以来,全市各基层法院总共有15人经过司法考试,其中20xx年1人,20xx年14人,其他年度经过率均为零。

(三)人员编制事情**市3个基层法院共核定政法专项编制196个,现有在编人员161人(包括离岗退养人员10人),空编35人;地点编制10人,现有在编13人,超编3人;总编制数206个,总人数174人,合计空编32人。

综合以上事情,我市基层法院队伍结构尤其是法官年龄结构十分别合理,法官各年龄段分布别均衡,年轻干警中法官比例尤低。

自20xx年实施司法考试以来,取得法律职业资格证书的法官为数极少,案件数量却逐年增长。

种种迹象表明,我市基层法院法官断层现象尤为突出。

干部队伍“断层”问题的调查报告)

干部队伍“断层”问题的调查报告)

关于市法院法官干部队伍“断层”问题的调查报告市人民法院近几年来,在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关键时期,广大法院系统的工作人员努力实践“公正与效率”工作主题,各项工作都有了新的进展。

司法为民的要求日渐深入人心,法院人事制度改革取得突破,分类管理逐步推行,严把进人关、严格法官任命程序和条件,法官素质进一步提高。

但必须承认,当前法院队伍建设中仍然存在许多不容忽视的问题,特别是我们基层人民法院法官人心不稳、人才外流问题以及审判力量不足、人员紧缺、人员配置比例不尽合理,法官“断层”问题比较突出。

对此,笔者对恩施市人民法院法官“断层”问题进行了调研,现将调查情况报告如下。

一、法官干部队伍基本情况(一)人员配置情况市法院内部工作人员,根据其工作性质主要分为两大类,一类是审判业务部门工作人员,另一类是非审判业务部门工作人员。

审判业务部门人员主要包括审判员、助理审判员、书记员、法警。

非审判业务部门工作人员主要指行政人员,即在法院内设的职能部门,从事各种与审判及行政管理相关的工作。

这些部门内的许多人员既拥有法官职务,又承担着各种管理性职责或行政职责,包括文秘、收发、档案及资料管理、技术支持等方面的工作。

还包括其他承担行政管理、人事管理、后勤装备、财务、安全保卫等方面的工作人员。

恩施市法院共有21个内设机构,机关设有:办公室5人、政治处2人、监察室1人、刑庭7人、民一庭11人、民二庭9人、行政庭4人、审监庭4人、立案庭13人、执行局13人、法警队6人、司行科8人、鉴定科2人等一十三个单位,另辖六个中心法庭34人。

我院实有政法编制136,在职在编121人(缺编8人),下派挂职2人,我院实有工勤编制3,实际定编到人1名,临时聘用人员9人,现有工作人员共计133人,审判业务部门工作人员113人,其中审判法官70人,执行员13人,书记员18人,法警6人,法医等其他工作人员5人;非审判业务部门人员20人(其中党组领导7人),非审判业务部门与审判业务部门工作人员比例为1:5.6,这个配置比例比过去更趋合理(原比例为1:3.4)。

关于解决西部边远贫困地区法院法官“断层”问题的

关于解决西部边远贫困地区法院法官“断层”问题的
与最高法院共同制定具体 办法,采取以下措施:一是进一步提高思想认识,力口大基层法院 队伍建设力度。二是面向社会招录法官,将流失在社会上的法官人 才资源吸收到基层法院,在考试内容和录取分数线上,应和招录公 务员有所区别,没有编制的法院可以采取“先进后出”的办法解决。 三是采取委托培养的方式,从省内国家扶贫开发重点县定向招生, 毕业后分配至基层法院工作,其编制、公务员身份等由有关部门协 调解决。四是相应增加法院专项编制,以解决基层法院审判任务日 益繁重,但由于编制紧缺,审判力量严重不足的问题。五是要加强 西部贫困地区法院司法考试应考人员的培训组织工作,基层法院要 为参加考试人员提供便利,明确县级财政对此应负担的专项费用数 额。六是有关部门不能安排未达到退休年龄的法官提前退休或离岗, 退居二线的,不要免除其审判职务,使其能够继续从事审判工作。 七是要全面贯彻法官待遇从优的政策,大力加强法官的职业保障, 提高法官职业的吸引力。八是要切实贯彻落实中央、国务院和最高 法院、财政部等有关文件和会议精神,确保基层法院经费保障落到 实处。
关于解决西部边远贫困地区法院 法官“断层”问题的建议
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 赵郭海
目前,西部边远贫困地区法院法官“断层”问题突出,亟待解决。
法官队伍后备力量不足,一些基层法院审判业务庭难以依法组成合 议庭,影响审判工作的正常开展。以陕西法院为例,2002年以来全 省法院共有819名法官离开审判岗位,而通过司法考试的法官后备 人选共计428人,有1个中级法院、15个基层法院没有法官人选可供 任命,审判力量日见薄弱。 造成法官“断层”问题的主要原因:一是案多人少的矛盾突出, 1996年以来的10年间,陕西法院年办理案件成倍增长,而法院的编 制未增加,2002年机构改革时减少10%,去年增加了5%,但主要 用于聘任制书记员。二是提前离岗、退休,浪费部分法官资源。一 些县(区)规定,行政干部任职到50岁至52岁一律退居二线或者离岗, 使得法院一批经验丰富的资深法官离开审判岗位。2002年以来,陕 西法院共有257名这类人员离岗或退居二线。三是司法考试通过率 低,而且通过人员中又有相当部分流向发达地区或辞职从事律师职 业,陕西法院2002年来通过这种途径流失法官120人。四是西部边 远贫困地区基层法院法官职级待遇低,物质待遇差,缺乏职业吸引 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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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法官”断层(一)
随着社会的发展,我国法治进程的不断进步,社会对于法律人才的需求量与日俱增,具备一定的理论素养,并有着较为丰富的实践经验的法官成为律师所和公司竞相争取的资源。

部分基层法院,尤其是一些欠发达地区的法官“断层”和人才匮乏的现象日益突出。

从制度层面来说,导致法官断层的原因有:
一是司法考试制度的实施本意上是促使法官素质的提高和阻止人员的滥入,但在目前法院的人事管理和司法地方化领导的框架内,反而成为了职业断层的原因。

一方面,高门槛对职业准入渠道带来了负面影响。

修改后的《法官法》将法官任职的学历条件从大专提高到本科,并确立了司法考试的门槛,随后却出现了“法院想要的不肯来,想来的跨不过门槛”的困境。

另一方面,非试法官的进入对司法考试制度以至对法官职业准入制度的排斥。

未通过司法考试而不具有《法官法》任职条件的人以变通的形式超越法律规定完成为法官,使行政职级资源和法官审判委员会、合议庭组织资源受到了侵占和影响,削弱了法官严格选任的刚性影响,对未任法官心理造成了相当的影响,造成许多人心理的逆反和失落。

二是我国对法院编制的管理采取的是等同于其他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员额管理制度,未将法官编制员额与法院内部非法官编制员额分别规制。

此种情况造成法院在录用工作人员或编制管理机关对法院编制进行管理时无法专门录用或为法官定编,从而造成大量非法官员额挤占法官员额现象;也难以保证法官员额的动态平衡。

三是未将通过司法考试作为报考法院公务员的必备条件之一。

我国法官的录用仍然沿袭党政公务员招录程序和条件,在招录法官时将通过司法考试作为参加考试的必备条件之一的现象很少。

公务员考试和司法考试是两种不同的测试应考人员能力和水平的考试体系。

顺利通过公务员考试的人员不一定就能通过司法考试。

这种不科学的录用法院公务员的方式造成了通过公务员招录程序进入法院的部分公务员长期无法过司法考试关而进入法官队伍。

这部分人员也相对缩减了法官员额。

四是目前的司法环境给法官职业带来了前所未有的压力。

一方面,随着人们的法律意识和法律水平普遍提高,人们对法官办案在公平正义上的要求越来越高;而和谐社会的建设要求法官办案兼顾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法官不仅要懂法律,还要懂政治。

另一方面,随着《监督法》的出台,人大对法院的监督力度也会逐渐加大;法院内部的案件评查、差错及错案责任追究等制度越来越规范,执行力度也越来越大。

此外,多种因素导致司法裁判的权威性不高,许多案件“案结事不了”,当事人不断上访。

法院已成为社会各种矛盾集中地,法官办案可以说是任务重、责任大、风险高。

但是,面对这种情况,我们对法官工作目标绩效的考评缺少一个科学合理的体系,法官的奖惩激励制度不健全,从而出现了“办案越多、错案几率越大,风险越大;办案越少,越安全”的怪圈,其结果必定是法官消极办案,积极转型,逐步丧失职业信心。

五是法官流失现象严重。

法官流失有两种情况,一种是内部流失,即从事审判业务的法官向法院内部非审判业务部门流失。

法院审判部门一般人员较多,职务升迁竞争较为激烈;非审判业务部门一般人员较少,职务升迁竞争较为平和。

有些法官从职务升迁角度考虑则不得不到非审判业务部门谋职。

法官流失的另一种现象是法官向法院系统外流失。

法院相对于其他国家机关而言编制员额一般较多,但领导职数却相对较少,法官相对于其他国家机关公务员职务升迁竞争更大。

法院是全社会监督的对象,是社会矛盾的集中处理中心,因而法官的职业风险相对其他公务员也更大。

诸多因素决定了法官与其他国家机关公务员相比具有一定的劣势。

在个人收入上法官与律师相比显著的特点是法官的收入随着工龄的延长、职务的升迁其增长变化很小,而律师随着工作时间的延长及资历的加深,其收入增长幅度极大。

从职业风险而言,律师的职业风险相对法官而言很小。

因此,法官向其他国家机关或律师行业流失现象也较为严重。

应引起注意的是,法官队伍断层问题在基层和经济不发达地区普遍存在。

这与目前法院所承担的任务是截然相反的:我国80%的法院是基层法院,80%的法官在基层法院工作,80%的案件由基层法院受理。

这三个80%决定了中国要实现司法公正必须从基层的法官队伍建设做起。

同时,越是经济不发达地区,越需要有良好的法治环境,确保经济社会的健康发展。

笔者以为,可以从以下几方面应对法官短缺现象。

第一,实行法官员额编制管理制度。

法官员额编制管理制度即由编制管理机关专门为法院内法官编制员额作出规定,实行动态管理,如遇法官员额空缺则及时面向社会从通过司法考试取得法律职业资格的人员中公开招录法官;禁止法院内其他非法官人员占用法官编制员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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