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的职业性与人民性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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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法官的职业性与人民性

摘要:法官应具有不同于其他群体的特殊品格,这种品格首先表现为其具有专业的法学知识结构和理性经验的职业性,其次表现为具有平民法官意识、法律授权范围内的能动司法、廉洁司法等高尚品行的人民性,一名法官只有兼具职业性和人民性的统一,才能真正称其为一名人民法官,才能真正推动我国法制建设的进步。

关键词:法官的品格职业性人民性统一

一、法官的品格

法官是各种矛盾冲突的承受着,当事人基于对法官的信任将纠纷诉至法院,就是寄希望于法官能够公正审理,化解矛盾纠纷,那么此时就需要法官具有不同于其他职业人群的特殊的素质,这种素质就是法官的品格。法官的品格就是法官的能力、性格、气质、人品等反映在办案过程中的总体特征。法官在某一方面品格的欠缺,将直接导致案件质量的下降,比如说某法官人品低劣,那么他就可能会办关系案、人情案、金钱案。

有人认为,法官应具有善良、公正、孤独、睿智的品格,也有人认为法官应具有公正廉洁的品行、善良热情的作风、精湛娴熟的业务等品格,归根结底,我们的社会对法官这一特殊群体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因为法官不是普通的职业,他们掌握了国家的审判权,这关乎当事人的利益得失,甚至自由与生命,因此,本文将法官的品格归结为两部分:一是法官应具有职业性,二是法官应具有人民性。

二、法官的职业性

法官是具有专业知识的特殊群体,必须掌握专门的法律知识与技巧,因此法官并不是人人皆能胜任的大众性职业。当然,法官的司法活动更不是经验和技巧的简单重复,而是通过专业性的思维方式根据个案做出的理性价值判断。这就是法官的职业性,其包括专业性和理性经验两个方面的内容。

1、法官应具有专业性的法律知识结构。

公元16世纪,英国国王詹姆士来到皇家法院想审理案件,却遭到了大法官的拒绝,因为即使国王拥有丰富的知识与天赋,但是其对国家法律并不精通,其没有资格更没有能力审理好案件。这就是法官专业化的生动体现。

法官必须具备相当的法律素养,法官应是法律专业知识的精英,我国的法官遴选制度规定的各种专业条件即是其体现。法官是裁判正义与邪恶的化身,要查明案件事实、清晰分析证据,做到不偏不倚,必须要具有专业化的法律知识结构和知识体系,并受过专门化的法律培训,所以,拥有法律之外的知识结构的人、即使其他知识结构丰富或是道德高尚,只要不具有专业的法律知识结构,将是不能担任法官的。

2、法官应富有理性的逻辑思维方式和精深的审判经验。

专业性要求法官还必须具有睿智、缜密、理性的逻辑思维方式,能够以专业的视角来审视案情、分析案件事实和证据,并摒弃个人情感,做出理性的判断。同时,法官还必须具备相当的实践经验,

一名法官只有经历过成千上万件案件的历练,才能对各种复杂的案件有深刻的理解和领悟,才能将精深的法学理论与审判实践融会贯通,才能对案件做出冷静、理智的分析和处理。

法官正是在实践理性的逻辑思维的基础上,凭借自己精深的专业知识和多年的职业训练、裁判经验,进而对案件事实进行定性并快速搜寻适当的法律规定,从而做出的正确的裁判结果。

三、法官的人民性

在我们强调法官的职业化、精英化的同时,法官的人民性、平民化似乎被人们淡忘,司法活动与人民群众好像渐行渐远,我们大量的精英法官做出了艰辛的裁判,但往往得不得社会和老百姓的理解和认同,法官职业化的推进并没有提高司法的权威、达到预期的社会效果,相反,法官的精英中立形象却隔断了法官与老百姓的距离。然而,近年来,像陈燕萍一样的平民法官温暖了老百姓的心,得到了人民群众的情感认同,当事人纷纷表示“案子到了陈法官手里,我们放心,心里踏实”,这让每一名法官都真切的感受到:法官不能一味是高高在上、令人生畏的独角兽,而应当是“用群众认同的态度倾听诉求、用群众认可的方法查清事实、用群众接受的语言诠释法理、用群众信服的方法化解纠纷”的平民法官。

最高人民法院院长王胜俊在全国大法官研讨班上这样阐释法官的人民性:司法越贴近群众,人民就越信任司法。人民法官要真正从感情上尊重群众、贴近群众,把人民群众当亲人,以对待自己亲人一样的感情、一样的方式、一样的态度提供司法服务;要学会换

位思考,想群众之所想,急群众之所急,帮群众之所需。由此可见,法官的人民性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法官要有平民意识,学会与当事人换位思考。

法官在审理每一起案件时都应当思考与当事人的关系、对当事人的态度。审判工作是一项非常特殊的工作,因为这里面关系着当事人的利害得失,甚至决定着当事人的自由与生死,因而审判工作又不纯粹是一项工作。因此必须与当事人进行“换位思考”,因为法官审判每一个案子可能会重复着同样的工作流程,一生中要审理成千上万件案子,但是每一个案子的当事人他们可能是人生中第一次也是最后一次到法院诉讼,这也是他们唯一的希望,他们可能有冤屈、有委屈,那么这个时候如果法官态度蛮横、不耐烦或者漫不经心,那么当事人的心里可能就对法官有所不满,长此以往我们的司法系统就毫无公信力可言了。

但是,如果法官在从事审判工作的时候,对每一个当事人都能够“换位思考”,了解他们的苦衷,向他们耐心解释相关法律规范,那么即使判决的结果不是当事人心中所期望的结果,那么他们也会理解法官,尊重法院的审判,服判息诉,达到了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

2、法官要能动司法,实现司法公正与事实公正的统一。

古希腊的正义女神,一手持天平以示公平,一手持剑以示正义,用心维护着法律的公平与正义。作为一名法官,亦必须具有正义女神对公平正义持之以恒的品质。司法是捍卫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

线,那么法官在审理案件过程中必须将公平正义的法治理念用于审判实践中去,公正是法官的使命,更是法官的价值追求。

然而,当前我国正处于法治社会的转型时期,人民群众的法律意识还不强,那么在诉讼中的证据保护意识和举证能力相对欠缺,尤其是双方当事人法律资源差距巨大的情形下,这时候如果纯粹按照一般证据规则,那么举证能力差、法律博弈能力较低的当事人将处于弱势地位,其诉讼主张可能得不到法律的保护,形式上的司法公正很大可能将不是事实上的公正,那么一系列缠诉、上访甚至恶性事件可能发生。这时候,法官应发挥司法能动作用,在法律授权的范围内适度平衡双方当事人的诉讼能力,以达到司法公正和事实公正的统一。不论是马锡五式的审判方式还是陈燕萍工作法,均体现了司法人民性的本质,真正达到了司法裁判中的利益平衡。

3、法官要廉洁司法,做道德高尚、人民信任的好法官。

对于法官来说,廉政是监督自己审判工作的一面镜子,透过这面镜子能够随时审视自己办案是否坚不可摧、是否经得起良心的拷问、是否得到老百姓的肯定。有人说法官也是普通人,也有普通人的欲求和弱点,但是既然法律赋予了法官神圣的职责,那么法官就不再享有普通人的特权,必须每日三省吾身,常怀律己之心,法官就必须要有崇高的人格魅力、超凡脱俗的精神境界,只有这样,法官才能筑起正义的最后一道屏障,而这又是法官的天职。不廉洁的法官,将不能称其为一名人民法官,将被驱逐出法官的队伍。

法官的廉政职业操守体现在两个方面:不受他人干扰和不干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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