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职业禁制令及司法适用研究
从业禁止规定的性质及适用问题探究
刑 法 中所规 定 的对犯 罪行 为进行 制 裁 . 无 非 就 是“ 刑 罚处 罚方 法 ” 或者“ 非 刑 罚处 罚方 法 ” 。 根据 我 国刑法 中关 于刑 罚种 类 的规定 。 即第 三十 二条 明确 指 出 了刑 罚 分 为 主刑 和 附 加 刑 , 第 三 十 四条 、 第 三 十 五条 分别规 定 了主刑 和 附加 刑 的具 体刑 种 。 都 没 有 涵盖从 业禁 止规 定 的 内容 。如此 , 就 可 以认 为从 业禁 止规 定也 属 于是一 种非 刑 罚处 罚方 法 。此 外 , 刑法 第 三十七 条规 定 了几类 非 刑罚 性处 置 措施 , 而
《 刑修 ( 九) 》 既 然将 禁 止 从 事 特定 职 业 的规 定 作 为 刑法 第三 十七 条之 一 的 内容 。 就 表 明 了从业 禁止 规 定也 是一 种非 刑罚 的处 置措 施 . 其立 法 旨意 建立 在 第 三 十七条 的基 础 之上⑤ 。 最后 , 第 三 十七条 之一 从 业 禁止 规定 中也 提 到 了“ 根据 犯 罪情 况 和预 防再 犯
2 0 1 7年 第 6期 ( 总第 1 3 2期 )
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理
论 观 察
No .6 ,2 01 7
Th e o r e t i c Ob s e r v a t i o n
S e r i a l No . 1 3 2
从 业 禁 止 规 定 的 性 质 及 适 用 问 题 揉 究
①
张 明楷 : 01 - 国刑 法 纲 要 》 , 清 华 大 学 出版 社 2 0 0 7年 2月第 2版 , 第4 2 8页 。
关键词 : 从 业 禁止 ; 保安处分 ; 司 法适 用 中图 分 类 号 : D 9 2 文 献 标识 码 : A
刑法中从业禁止研究
刑法中从业禁止研究刑法中从业禁止是指对某些具有特定职业身份的人员,禁止其从事特定职业、工作或行业活动的规定。
从业禁止是刑法中的一种特殊刑事处罚,是刑罚体系中的一部分。
从业禁止的目的是为了对犯罪行为实施打击和预防,同时也是对犯罪人员在社会上发挥破坏性作用的惩罚。
一、从业禁止的刑法规定我国刑法中对从业禁止的规定主要体现在两部分内容中,分别是《刑法》第33条和第54条。
1、《刑法》第33条规定:“适用本法的时候,本法所称的从业人员包括公职人员、国有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注册律师、注册会计师、公证员、注册测绘师、专业工程师、技师、医师、护士、药师、药品销售人员等。
”2、《刑法》第54条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罪犯在判处缓刑、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死刑的同时可以判处从业禁止,禁止其继续从事与犯罪行为有关的职业。
”值得注意的是,《刑法》并没有通过立法明确规定不同行业从业禁止的起算时间,对此应视情节分别酌情处理。
二、从业禁止的适用对象从业禁止主要是针对一些特定从业人员而言,这些人员拥有特定职业身份,并且与犯罪行为有直接或间接的关系。
从业禁止的对象主要包括以下人员:1、公职人员公职人员是一种特殊的从业人员,他们在国家机关、人民团体、社会公益团体和企事业单位中担任领导或其他职务。
因此,公职人员的失败对社会有很大的影响,所以他们也成为从业禁止的重要适用对象。
2、国有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国有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是指以工资为报酬的从业人员,他们在国有企事业单位中担任技术、管理、服务等职务。
因此,他们在从业过程中也可能涉及到商业变相犯罪行为,所以也应成为从业禁止的适用对象。
3、注册律师、注册会计师、公证员、注册测绘师、专业工程师、技师、医师、护士、药师、药品销售人员等医疗、律师、会计、公证、测绘、工程、技工等行业,涉及到的信息和数据等,也让这些职业成为犯罪行为的重要对象。
因此,对于这些人的从业禁止,将有助于约束从业人员的行为,保护社会的安全发展和公民的合法权益。
从业禁止规定的性质及适用问题探究
从业禁止规定的性质及适用问题探究作者:俞倩来源:《理论观察》2017年第06期摘要:無论从实然还是应然的层面来分析,从业禁止规定在性质上都应是一种保安处分措施而非刑罚。
在适用从业禁止时,应坚持法定性、必要性、相当性的原则,针对特定的对象,并须考虑具体的适用条件和适用结果,区分其与行政处罚。
本条款在实践中的适用采取并科主义的模式,即不能独立于主刑、附加刑单独对行为人施加,其依附的刑罚可以是管制、拘役、有期徒刑(包括减刑后的有期徒刑)。
关键词:从业禁止;保安处分;司法适用中图分类号:D9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 — 2234(2017)06 — 0093 — 03一、从业禁止规定的性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于2015年11月1日起正式生效,第一条规定在刑法第三十七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三十七条之一,即从业禁止条款(也成为职业禁止条款)。
关于其性质,主要是探讨其是属于保安处分范畴还是刑罚(资格刑)。
(一)资格刑与保安处分的关系首先应当明确的问题是保安处分与刑罚的关系问题。
对此,学界主要存在着一元主义与二元主义两种观点:一元主义着眼于行为人,认为刑法是对行为人性格上存在的危险性进行威慑、感化、教育,因此无论是保安处分还是刑罚,其本质都是相同的;二元主义认为刑罚是对行为人犯罪行为的报应,而保安处分是对行为人可能具有的危险性进行预防,二者并不是等同的。
本部分的讨论立足于二元主义,即区分刑罚与保安处分,认为保安处分在本质上与刑罚是不同的处分。
保安处分,在概念上有最广义、广义、狭义、最狭义之分①。
而在此处讨论从业禁止的性质,是基于狭义的保安处分的概念,即为了维持社会秩序,同时以教育、改善行为人为目的,而施行的一种国家处分。
学界对于资格刑的概念也存在广义与狭义之分,我们立足于广义的资格刑概念,即资格刑不但包括剥夺行为人在公法上享有的一些权利,而且也包括行为人在私法上享有的的某些权利,如从事某种职业的权利。
刑法中的从业禁止制度的适用探究
刑法中的从业禁止制度的适用探究【摘要】刑法中的从业禁止制度是一项重要的法律规定,旨在限制曾经犯罪的人员从事特定职业。
本文首先介绍了从业禁止制度的法律规定,包括适用条件和适用范围。
接着分析了从业禁止制度的执行方式和实际应用情况。
通过对该制度的研究,可以更好地了解其作用和意义,并提出完善的建议。
最后展望了从业禁止制度的未来发展,指出其在社会治理中的重要性。
通过对从业禁止制度的探究,可以帮助我们更好地维护社会秩序和法治,为建设一个更加公平公正的社会提供参考和借鉴。
【关键词】刑法,从业禁止制度,法律规定,适用条件,适用范围,执行方式,实际应用,作用,意义,建议,未来展望1. 引言1.1 背景介绍刑法中的从业禁止制度是指对某些犯罪行为的犯罪分子采取一定限制或禁止其继续从事特定职业或行业的措施。
这种制度旨在通过限制犯罪分子的从业范围,防止其再次利用职权或专业知识从事违法犯罪活动,减少社会危害。
在现代社会,随着犯罪活动的不断增加和社会治安问题的日益突出,从业禁止制度越来越受到法律界和社会的关注。
随着我国的法律体系的不断完善和法治建设的加强,刑法中的从业禁止制度也得到了更加科学和规范的设置和执行。
在我国刑法中,从业禁止制度已经得到明确规定,其适用条件和范围也已经明确界定。
通过对刑法中相关法律条文的研究和分析,可以深入了解从业禁止制度的法律依据和具体规定,从而更好地理解这一制度在我国刑事司法实践中的具体运作和作用。
的内容。
】1.2 研究意义从业禁止制度作为刑法中的一项重要规定,对于维护社会秩序、保护公共利益具有重要意义。
通过对从业禁止制度的研究,可以加深对刑法规范的理解,促进法律体系的完善和发展。
从业禁止制度的适用条件和范围的明确化,有助于规范从业人员的行为,防止其再度危害社会。
研究从业禁止制度的执行方式和实际应用,可以为司法实践提供指导和借鉴,确保法律规定的有效实施。
从业禁止制度的研究具有重要的理论和实践意义,对于促进社会的稳定和法治建设具有积极的影响。
禁止令制度的理论梳理与立法探究
步 完善 的 空 间 关键 词 : 禁 止令 非 监 禁刑 监管 特 殊预 防
《 刑法修正案 ( 八) ) i f - 次以立法形式确认 了 社 区矫正的地位 . 同时 . 创设了禁止令制度 以规 范非 监禁 刑 的适用 这 是 我 国刑事 立 法取 得 的重 大进 展 . 对 于社 区矫正 的发展 具有 很 大 的推 动作 用。 2 0 1 1年 5月 , 最高人 民法 院 、 最 高人 民检察 院、 公安部 、 司法部联合 出台《 关 于对判处管制 、 宣 告缓 刑 的犯 罪 分子 适 用 禁 止 令 有 关 问 题 的规 定( 试行 ) 》 ( 以下 简称 《 试行规定》 ) , 对 刑 法 中禁 止令 的有 关规 定予 以进 一 步 细化 作 为一 项 新 的 刑法制度 , 关于禁止令 的性质 、 特征等问题在理 论 上存在 诸 多争议 . 在 司法 适用 中也 面 临一 些 问 题 本 文拟 对刑 法 中禁止 令 的相 关 问题 进行 理论 上 的梳 理和 探究
1 2
.
禁止令 制度 的理 论梳 理 与立 法探 究
正制 度 的信心 和支 持 长 期 以来 . 我 国刑 事 立 法 中对 非 监 禁 刑 的 规 定不 尽合 理 . 尤其 是对 管制 和缓 刑所 设 置 的义 务 规则 与 监管要 求 , 存 在 内容 空泛 、 规定 笼 统 、 力 度不够 、 针 对 性不 强 等 问题 。 依 据 修 正 前 的刑 法 规定 , 对缓刑 、 管 制均 只规 定 四方 面 的原 则 性 的 义务 , 即: 遵守法律 、 行政法规 , 服从监督 ; 按照考 察 机关 的规定 报告 自己的活动 情 况 : 遵 守 考察 机 关关 于 会 客 的规 定 ; 离 开所 居 住 的市 、 县 或 者 迁 居. 应 当报经 考察 机关批 准 。 正 如有 学者 指 出 , 这 些规定“ 过于原则 . 缺乏应有的规范标准 . 体现不 出刑罚 性 质 ” ① 并且“ 这些 义务 不 涉及惩 罚 性 和补 偿性的内容 . 犯罪分子实际上没有收到任何实质 性 的制裁” ② 此外 . 加之配套制度不健全等原 因, 非 监禁 刑执 行 中监管 不力 的问题 相 当 突 出 . 缓 刑 往 往 是 一 缓 了之 . 管 制则 经 常是不 管不制 。 如 果 不能改变原刑法规定 中缓刑 、 管制等惩罚力度 虚 化 的问题 . 必 然会 影 响到 社 区矫 正 的社会 认 同 与运 行 效 果 禁 止 令 具 有 限制 罪 犯 一 定 自 由 的 属性 。 在一 定程 度上 体现 了惩 罚性 的内容 ; 同时 , 它是根据犯罪行为和行为人 的具体情况而采取 的个别化监管措施 . 有利 于强化监管 , 在保障社 区利益 的 同时有 效矫 正行 为人 . 从 而弥 补非 监禁 刑潜在 的缺陷 . 消减社 区矫正 面临 的一些 负作
“职业禁止”的正确理解和适用范围
“职业禁止”的正确理解和适用范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下称“刑法修正案(九)”)增设了职业禁止规定,对于因利用职业便利或者违背职业要求的特定义务实施犯罪的犯罪分子,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或者假释之日起,禁止其在3年至5年内从事相关职业。
可以看出,职业禁止对于预防再犯罪、维护社会安定具有重要意义。
作为一项重要的制度创新,如何理解并在具体案件中正确适用职业禁止,尚需进一步研究完善。
性质与适用条件刑法修正案(九)将职业禁止规定作为刑法第37条之一增加在第37条“非刑罚处罚措施”之后,由此可见,职业禁止属于“非刑罚处罚措施”。
就职业禁止而言,从立法目的来看,旨在将利用职业便利或违背职业要求的特定义务而实施犯罪的人员,从特定的职业领域或行业中清除出去,避免其利用特定职业再犯罪。
从规定适用的基础看,职业禁止主要适用于刑罚执行完毕后,这完全是基于对行为人人身危险性的考虑。
从处罚措施来看,职业禁止强制行为人在3年到5年内不能继续从事相关职业,且该种强制得到刑事法律强有力的保障。
可以说,职业禁止本质上是一种强制性的隔离措施,以消除或减少可能再次引发的危险状态。
根据刑法修正案(九)规定,职业禁止的适用必须具备以下条件:一是前提条件。
适用对象仅限于利用职业便利实施犯罪或者实施违背职业要求的特定义务的犯罪而被判处刑罚的人。
利用职业便利,是指利用自己从事该职业所形成的主管、管理、经营、经手的权力、权利或方便条件,如证券业从业人员利用职业便利实施内幕交易、操纵证券市场行为等。
违背职业要求的特定义务,是指行为人的行为严重违反了法律所规定的该职业应遵守的义务,比较典型的是刑法分则中规定的各种过失犯罪行为,如危险品肇事罪中,从事化学产品生产、储存、运输的企业,明显违反关于爆炸性、易燃性、毒害性、腐蚀性物品的管理规定而实施的各种行为。
同时,职业行为中违背该职业约定俗成的基本规则、道德义务的,也可以认定为违背职业要求的特定义务。
刑法禁止令的法律性质与司法适用
必须依 附于管制 、缓刑适用 ,既然管制 、缓刑作 为刑罚
禁 止 令 作 为我 国刑 法 中 的一 项 新 兴 制 度 ,无 论 《刑 适 用 应 当 坚 持 罪 刑 法 定 原 则 ,那 么 附 属 于 管 制 、缓 刑
法 修 正 案 (八 )》及 条 文 说 明 、立 法 理 由 ,还 是 有 关 司法 的禁 止 令 的 适 用 也 应 坚 持 法 定 原 则 。二 是 比例 原 则 。
解 释均 未 规定 禁 止 令 的性 质 。理 论 界 、实 务 界 对 此众 说 禁 止 令 毕 竟 不 像 刑 罚 一 样 具 有 惩 罚 性 质 .其 注重 行 为
纷 纭 认 为禁 止 令 的 性 质 是 刑 罚 、执行 措 施 、刑 罚 执 行 人 之 后 不 再 犯 的 行 为 ,对 未 犯 之 罪 “防 患 于 未 然 ”,但
最 高 人 民 法 院 (以 下 简 称 “最 高 法 ”)2011年 4月
江 苏 省 泰 州 市人 民检 察 院 刑 事 执 行 检 察 处 [225300]
2018/10一 (司法实务 ) 总 第 301期
1 4 I中圉握察· lT}1 … …s
刑事 法律适 用
责任编辑 :赵培 显
距 《刑 法修 正 案 (八 )》创 设 禁 止 令 制 度 已逾 七 年 , 是 因 犯 罪被 判 管 制 或 者缓 刑 的 行 为 人 。在适 用 目的 上 .
最 高人 民法 院 、最 高 人 民检 察 院 、公 安 部 、司 法 部 (以下 禁 止 令 所 考 量 的 不 是 犯 罪 人 应 承 担 什 么 样 用 上应 遵 循 罪 刑 法 定 原 则 、比 例原 属 于限制一定人身 自由的措施 .应严守法定原则 .坚
论职业禁止与禁止令的关系
论职业禁止与禁止令的关系秦智贤【摘要】从内容来看,职业禁止对于利用职业便利实施犯罪和违反职业要求的特定义务的犯罪人进行从业限制;缓刑和适用于管制的禁止令包括"禁止从事特定活动",亦有禁止从事特定职业的内容.从性质来看,在国外立法例中职业禁止包含在禁止令之中,其性质有的是附加刑,有的是保安处分;我国的职业禁止与禁止令则是两种制度,其性质类似保安处分但又有区别.从适用来看,职业禁止不适用于缓刑,其与缓刑中的禁止令没有竞合关系;职业禁止适用于管制的刑罚执行完毕之后,而管制中的禁止令适用于管制刑执行期间;职业禁止也可以适用于管制的刑罚执行期间,与管制中的禁止令产生竞合,有助于扩充管制刑的内容,扩大管制刑的适用.【期刊名称】《安徽警官职业学院学报》【年(卷),期】2016(015)006【总页数】7页(P32-38)【关键词】职业禁止;禁止令;缓刑;管制【作者】秦智贤【作者单位】中国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北京 100088【正文语种】中文【中图分类】D924.12职业禁止是《刑法修正案(九)》新增的制度,规定于刑法第三十七条之一:“因利用职业便利实施犯罪,或者实施违背职业要求的特定义务的犯罪被判处刑罚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和预防再犯罪的需要,禁止其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或者假释之日起从事相关职业,期限为三年至五年。
”该条第三款规定:“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对其从事相关职业另有禁止或者限制性规定的,从其规定”,即用一系列非刑事的法律法规补充了相关职业的禁止或限制规定,将禁止从业全面地写入刑法。
禁止令则包括适用于管制的禁止令、适用于缓刑的禁止令。
对于被判处管制或宣告缓刑的犯罪人,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其在管制执行期间或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
①《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8条第2款、第72条第2款。
在禁止内容上,禁止令包含了职业禁止的内容,如:(1)禁止设立公司、企业、事业单位;(2)禁止从事证券交易、申领贷款、使用票据或者申领、使用信用卡等金融活动;(3)禁止从事相关生产经营活动;(4)禁止从事高消费活动。
“职业禁止”条款的定性与适用探析
“职业禁止”条款的定性与适用探析
黄吴涵馨
【期刊名称】《财讯》
【年(卷),期】2016(000)033
【摘要】《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把职业禁止正式纳入立法层面,
是我国刑事立法实践和理论水平达到一定水平之后的产物。
然而,从《刑九修正案》出台至今,对于“职业禁止”制度的相关问题的争议不绝于耳,学界认为该条文在条文设计和具体实施上仍存在许多问题需要阐明。
本文立足于条文本身,探析“职业禁止”的性质及相关内容的含义,从而做出符合立法原意和实际的理解。
【总页数】2页(P131-132)
【作者】黄吴涵馨
【作者单位】[1]华南师范大学法学院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D924
【相关文献】
1.“职业禁止”条款的定性与适用探析 [J], 黄吴涵馨
2.《刑法修正案(九)》中职业禁止条款理解与适用 [J], 李灿
3.论刑法中"职业禁止"条款的理解与适用 [J], 宋钰
4.《刑法修正案(九)》中职业禁止条款理解与适用 [J], 李灿;
5.“职业禁止”条款的定性与适用探析 [J], 黄吴涵馨
因版权原因,仅展示原文概要,查看原文内容请购买。
简析禁止令制度在我国的适用与执行
简析禁止令制度在我国的适用与执行作者:陈昱雯来源:《法制博览》2015年第03期摘要:自《刑法修正案(八)》出台以来,作为“外来和尚”的禁止令制度逐渐被广泛地在基层法院及社区矫正机构中适用和执行。
有人说,我国司法机关适用禁止令制度是基于目前世界刑法轻缓化和非监禁化发展大趋势下的必然选择,是我国司法体制发展和进步的体现。
然而,实践中一部分司法工作人员却认为:禁止令制度的超前性使其在我国适用与执行的过程中面临“水土不服”之困境。
针对这一情况,本文试图对禁止令制度在司法实践中所面临之问题加以分析。
关键词:禁止令;适用;执行中图分类号:D924.1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5-4379-(2015)08-0226-02作者简介:陈昱雯(1990-),女,辽宁大连人,华东政法大学法律学院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刑法学。
在当前司法实践中,禁止令制度的适用与执行面临其“形式意义大于实质意义”的质疑。
据笔者调查,以上海市为例,除徐汇、浦东法院等禁止令适用“大户”以外,几年来上海市多数区县适用禁止令的情况屈指可数,且多发生于刑修八刚出台之际,于是上文所述“形式意义大于实质意义”的质疑似乎不言自明了。
究其源头,禁止令制度到底是何种性质,学界有不同看法:第一种观点是执行监管革新说,认为禁止令并不是刑罚种类的创新,而是专门就管制犯与缓刑犯加强监管的一种手段创新——该学说直接来源于官方对增设禁止令制度的解说。
第二种观点是保安处分说,认为禁止令制度与外国保安处分制度的性质相同,即都是刑事司法处分的一种,它是由刑法规定的,由法院予以裁量宣告而适用的刑事诉讼程序,并且属于限制自由性质的保安处分。
第三种观点是综合性处遇措施说,认为无论是禁止令法律内容还是禁止令的法律功能都体现出复合性特征——“禁止令本身是行政措施与刑法措施的复合体”,其直接法律功能是管制执行的绳索与缓刑考验的规则综合,间接功能则表现为刑罚执行或者缓刑考验期间的资格禁止。
刑法中的从业禁止制度的适用探究
刑法中的从业禁止制度的适用探究刑法中的从业禁止制度是指对某些犯罪分子在刑罚期满后,限制其从事特定职业或者行业的规定。
这一制度在我国刑法中有着一定的适用范围和具体情形,通过对其适用探究,可以更好地了解其作用和实施效果。
一、从业禁止制度的法律依据刑法第七十六条规定:“犯人在刑罚期满或者获得假释以后,在从事特定职业或者行业方面另有规定的,适用另行规定。
”这一条款是我国刑法中从业禁止制度的法律依据,明确规定了犯人在刑罚期满后可能面临的从业限制。
二、适用范围1. 职业医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有故意犯罪记录的人不得从事临床医师工作。
3. 律师、会计师、公证员等:有犯罪记录的人员不得从事律师、会计师、公证员等法律服务行业。
4. 其他特定行业:根据相关法律法规或者司法解释,可能会对其他特定行业制定从业禁止规定。
1. 刑罚期满:在刑罚期满后,刑法中规定的从业禁止制度就会适用,对犯人进行从业限制。
2. 假释获得:在假释获得后,如果刑罚期限还未满,犯人同样会面临从业限制。
四、从业禁止制度的作用和实施效果1. 防止再犯罪:限制犯人从事特定职业或者行业,可以有效减少其再次犯罪的可能性。
2. 保护社会公共利益:通过禁止犯人从事特定职业或行业,可以减少其对社会公共利益造成的损害。
3. 教育矫治作用:从业禁止制度可以对犯人进行教育矫治,督促其改正错误,走上正常生活轨道。
4. 落实法律规定:从业禁止制度是对犯罪行为的法律制约和规范,是法律的具体落实。
刑法中的从业禁止制度在我国刑法中有着一定的法律依据和具体适用情形。
这一制度的适用范围涉及各个行业领域,对于限制犯人的再犯罪和保护社会公共利益有着重要的作用和实施效果。
对于犯人的教育矫治和法律规定的落实也具有积极的意义。
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和法律法规的完善,从业禁止制度的适用也需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进一步研究和完善,以更好地服务社会发展和公共利益。
试析《刑法修正案(九)》第一条第三款关于职业禁止规定的适用
试析《刑法修正案(九)》第一条第三款关于职业禁止规定的适用颜三忠;万立【摘要】《刑法修正案(九)》第一条第三款将职业禁止的内容纳入了刑法体系。
职业禁止作为保安处分措施的一种,其适用应贯彻谦抑原则和狭义比例原则,具体则包括适用性原则、必要性原则与狭义比例原则。
此外,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职业禁止大多是一种行政责任,而刑法中的职业禁止则是非刑罚化的刑事责任,在行为人同时触犯刑法与行政法,分别应承担这两类责任时,法院应将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作为条件来适用职业禁止规定,而不是“从其规定”———法院不再宣告。
%Criminal Law Amendment(9) first put vocational prohibited content into the criminal justice system. Occupation banned as a security disciplinary measures, its application should implement the principle of modesty and the principle of proportionality, including the applicability of specific principles, the principle of necessity and proportionality principle. In addition, other laws and administrative regulations prohibit the occupation is mostly an administrative responsibility, criminal law prohibits the occupation of non-punishment of criminal responsibility in the behavior of people at the same time violate the criminal law and administrative law, should bear responsibility for these two categories, respectively , the court shall apply the provisions of other laws and administrative regulations as a condition to apply occupational prohibitions, rather than “shall prevail” ———no court declared.【期刊名称】《南昌航空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年(卷),期】2016(018)002【总页数】7页(P44-49,62)【关键词】《刑法修正案 (九)》第一条第三款;职业禁止;适用原则【作者】颜三忠;万立【作者单位】江西师范大学,江西南昌 330022;江西师范大学,江西南昌330022【正文语种】中文【中图分类】D924《刑法修正案(九)》已于2015年11月1日正式生效并实施。
《刑法修正案九》中职业禁止条款理解与适用word精品文档12页
《刑法修正案九》中职业禁止条款理解与适用一、问题的提出法益保护与自由保障是刑法的基本精神,犯罪不仅是法益侵害的行为,同是也是规范违反的行为。
刑法修订既是惩治犯罪的现实的需求也是回应刑事司法实践的反馈[1]。
《刑法修正案(九)》中规定了职业禁止条款(以下简称为《刑修(九)》)第1款规定:“因利用职业便利实施犯罪,或者实施违背职业要求的特定义务的犯罪被判处刑罚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和预防再犯罪的需要,禁止其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或者假释之日起从事相关职业,期限为三年至五年。
”第2款规定“被禁止从事相关职业的人违反人民法院依照前款规定作出的决定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处罚;情节严重的,依照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规定定罪处罚”,即依法判处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
对于职业禁止的性质理论上存在颇多争议,职业禁止规定的具体适用也是司法实践中亟待解决的问题如该适用的原则、适用的条件、以及适用的程序等,需要进一步深入探究从而更加有利于职业禁止发挥其在司法实践中具体的功能。
二、职业禁止的性质探讨目前占据主流地位的观点认为,从业禁止属于非刑罚的处罚措施。
确切地说,是一种保安处分措施。
因为从业禁止被立法机关规定为刑法第37条之一,而第 37条是关于非刑罚的处罚措施的规定。
从反面来说,如果是刑罚处罚措施应当列入刑罚体系,而禁止从业并没有列入刑罚体系。
因此,从业禁止从刑法条文体系的安排来看,它不是刑罚处罚措施[2]。
我们国家虽然没有相关的明文表示存在保安处分,但是我们应当承认的实际当中的一些制度措施不能简单的归于刑罚,而应当从保安处分的角度来分析。
并且目前二元论的观点认为,刑罚和保安处分都是刑法的法律后果,而保安处分又是刑罚的一种重要补充,二者发挥着不同的作用,刑罚注重于对于“过去”行为的惩罚,其主要是对过去行为罪责的惩罚,但是保安处分则注重对“将来”行为的惩罚,其主要考虑将来行为人的恶性,对将来行为人可能进行的危险行为进行的一种防御性的规定。
刑法学习之职业禁止、管制
(一)职业禁止(从业禁止)【注意】职业禁止令:针对职业便利、违背职务义务犯罪;期限3至5年;其他法律优先。
(二)管制1.管制【注意】管制是限制自由,同工同酬,羁押一折二;管制、缓刑,可判禁止令,假释不能;不关押的罪犯(管制、缓刑、假释;监外执行),都社区矫正。
【注意】对于经过批准离开居住地的罪犯,经许可外出的期间,应计入执行期。
2.禁止令【注意】对管制可以同时适用禁止令。
禁止犯罪分子在执行管制期间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
(1)附带民事赔偿义务未履行完毕,违法所得未追缴、退赔到位,或者罚金尚未足额缴纳的,禁止从事高消费活动。
(2)禁止进入中小学校区、幼儿园园区及周边地区。
(3)未经对方同意,禁止接触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
(4)未经对方同意,禁止接触证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
(5)禁止接触同案犯。
(6)禁止令的执行期限,从管制、缓刑执行之日起计算。
3.禁止令V S社区矫正(三)真题与解析1.(单选题)关于职业禁止,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实施犯罪的,不一定都属于“利用职业便利”实施犯罪B.行为人违反职业禁止的决定,情节严重的,应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定罪处罚C.判处有期徒刑并附加剥夺政治权利,同时决定职业禁止的,在有期徒刑与剥夺政治权利均执行完毕后,才能执行职业禁止D.职业禁止的期限均为3年至5年答案及解析【答案】B【考点】职业禁止【解析】《刑法》第37条之一规定:“因利用职业便利实施犯罪,或者实施违背职业要求的特定义务的犯罪被判处刑罚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和预防再犯罪的需要,禁止其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或者假释之日起从事相关职业,期限为三年至五年。
被禁止从事相关职业的人违反人民法院依照前款规定作出的决定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处罚;情节严重的,依照本法第313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对其从事相职业另有禁止或者限制性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条为《刑法修正案(九)》增设)A项:职业是指个人在社会中所从事的作为主要生活来源的工作。
再论刑事从业禁止的性质及适用——基于刑法第37条之一第2、3款的规范阐释
2017年11月 学 术 交 流 Nov.,2017总第284期 第11期 AcademicExchange SerialNo.284 No.11 法学研究[收稿日期]2016-12-16[基金项目]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基地重大项目“构建有中国特色保安处分制度研究”(13JJD820014)[作者简介]童策(1985-),男,湖南湘潭人,博士研究生,从事刑法学、犯罪学研究。
再论刑事从业禁止的性质及适用———基于刑法第37条之一第2、3款的规范阐释童 策(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北京100872)[摘 要]学界关于刑事从业禁止性质的学说有资格刑说、保安处分措施说、刑罚附随处分说、非刑罚处罚措施说等,其中保安处分措施说具有合理性。
违反人民法院刑事从业禁止决定的行为应受到的行政处罚,应当尽快在《治安管理处罚法》中规定;其是否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关键在于“情节严重”的判断。
其他从业禁止的规定主要有自动产生终身型、自动产生阶段型、违法犯罪决定型三种类型;其他从业禁止与刑事从业禁止的关系有修正适用说、同时适用说、优先适用说等,优先适用说具有合理性,当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对犯罪分子已有从业禁止规定的,应直接适用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不再适用刑事从业禁止的规定。
[关键词]刑事从业禁止;其他从业禁止;保安处分;行政处罚;从其规定[中图分类号]D924.1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0-8284(2017)11-0130-072015年8月29日《刑法修正案(九)》将禁止从事相关职业规定为刑法第37条之一,其中第1款规定刑事从业禁止,第2款规定违反法院刑事从业禁止决定的法律后果,第3款规定其他法律、行政法规从业禁止(以下简称“其他从业禁止”)。
笔者曾在《刑法中从业禁止的性质及其适用》一文中详细论述了刑法中从业禁止的性质、适用条件、范围、期限以及宣告等内容。
限于文章篇幅,上述论文对第37条之一第2款和第3款并未进行阐释。
我国“职业禁止”刑事立法化的目的和意义
社会管理zhigong falv tiandi-265-职工法律天地 2017 年第 12 期我国“职业禁止”刑事立法化的目的和意义刘 哲(462300 漯河市郾城区人民检察院 河南 漯河)摘 要:《刑法修正案(九)》在《刑法》第三十七条之后增加了一条“职业禁止”,作为第三十七条之一,“因利用职业便利实施犯罪,或者实施违背职业要求的特定义务的犯罪被判处刑罚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和预防再犯罪的需要,禁止其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或者假释之日起从事相关职业,期限为三年至五年。
被禁止从事相关职业的人违反人民法院依照前款规定作出的决定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处罚;情节严重的,依照本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对其从事相关职业另有禁止或者限制性规定的,从其规定。
”这是我国继《刑法修正案(八)》“禁止令”规定之后出台的,又一个对刑罚起补充辅助作用的预防措施。
职业禁止入刑是我国刑事立法方面的创新,它的出台为职业领域的犯罪预防开辟了新的途径,是我国刑事制裁体系逐步与国际接轨的表现,作为刑罚的补充方式, 它以非监禁的方式预防职业犯罪的再次发生,不仅有利于帮助实现刑罚效果,进一步保障人权,也有利于充分节约司法资源。
本文中,笔者就我国“职业禁止”刑事立法化的目的和意义进行探讨。
关键词:职业禁止;刑事立法化一、职业禁止刑事立法化的目的目前,国际刑事司法改革的趋势是要逐渐减少单纯追求惩罚犯罪的刑罚措施,这样一方面可以减少不必要的刑事程序,另一方面可以通过让犯罪人在更好的环境中接受社会各方面的帮助尽早回归社会。
要想实现这一目标,除了需要社会矫正机构设定行之有效的矫正计划外,首要的还是要在刑事立法上设立合法合理的刑事制裁措施。
而我国的职业禁止就是以刑事立法的方法在特殊职业领域内对未来可能发生的侵害预先设定的一种犯罪预防措施。
根据《刑法修正案(九)》的规定,职业禁止的对象并不是针对所有犯罪人员,而是适用于实施与职务相关的犯罪,或者因违背特定的职业操守被处以刑事处罚,经评估仍有职业犯罪危险性的人。
《刑法修正案(九)》职业禁止规定的理解
《刑法修正案(九)》职业禁止规定的理解《刑法修正案(九)》职业禁止规定的理解长期以来,对利用职业便利或违背职业要求的特定义务实施犯罪的刑事责任追究问题,我国刑法未予以明确规定,往往由行政机关来作出。
《刑法修正案(九)》草案赋予了人民法院可以禁止犯罪行为人一定期限从事职业的自由裁量权,扩展了刑事责任的内容。
随着《刑法修正案(九)》的颁布施行,我国刑法已经经历了十次修正。
从最初1997年《刑法》对犯罪与刑罚规定的基本确立到2015年九个刑法修正案对犯罪与刑罚内容的不断完善,都呈现出犯罪圈的缩放与刑罚轻重的调整状态。
职业禁止作为禁止令的一种,是保安处分制度的一种形式,尤其以德国保安处分制度著名。
同时也是我们向西方学习的重要制度。
通过了解西方职业禁止令以及保安处分制度更好的为我国刑罚体系的构建与完善提供依据,提供更好的借鉴。
一、职业禁止的含义根据《刑法修正案(九)》的规定②,刑事职业禁止令是指人民法院根据犯罪情况和预防再犯罪的需要,对利用职业便利、违背职业要求的犯罪而被处以刑罚的人,禁止其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或者假释之日起从事相关职业。
从条文结构设置上看,刑法37条规定了职业禁止,故它不属于刑罚制度,而是限制公民自由的措施。
只有弄清職业禁止措施的性质,刑事职业禁止令才能得到合法正当的适用。
我国的刑事职业禁止令根据其特点属于保安处分。
二、职业禁止的适用(一)适用对象适用对象为利用职业便利实施犯罪或者实施违背职业要求的特定义务的犯罪而被判处刑罚的人。
利用职业便利,是指利用自己从事该职业所形成的主管、经营、管理、经手的权利、权力或方便条件,例如基金行业从业人员利用职业便利实施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的行为等。
违背职业要求的特定义务,指行为人的行为严重违反了法律所规定的该职业所规定遵守的义务,比较典型的是刑法分则中规定的各种过失犯罪行为,如危险品肇事罪中,从事化工产品行业生产、储存、运输的企业,明显违反关于爆炸性、易燃性、有毒性、腐蚀危害性物品的管理法规和规定而实施的各种行为。
论刑法禁止令制度的司法适用
恭 莽 芥 芥 芥 带 恭 习 : 赤 恭 带 芥 蒂 习 恭 带 芥 s 带 ; 习 习 带 芥 芥 芥 芥
l
棒
臻 l
格
一
、
如何 正确 把握 禁止令 的适 用条 件
准确把握禁止令适用的条件 , 应当首先对禁止令的性质和 目的有正确的认识 。笔者认为 , 我国的刑 法禁止令制度 , 在性质上类似于国外刑法当中的缓刑指示制度 , 属于对管制犯 、 ① 缓刑犯的执行加强监 督和管理的特定 的刑罚制度。禁止令并非特定 的刑罚种类 。虽然禁止令在客观上可能对管制犯 、 缓刑 犯的生活和行动 自由予以一定 的限制 , 但其本身并非一项惩罚措施 , 不同于资格刑或保安处分。长期 以
法
学
21 0 1年第 1 1期
出现 , 既增加了刑法的内容 , 又增大了其介入私人生活领域的机率。因而 , 禁止令在刑法中存在的必要
性实在应该打上一个大大的问号。事实上 ,有许多种不受欢迎的行为 , “ 试图用法律来禁止它们是不 明 智的……在这些行为中, 有些留给教育工作者 、 工会、 教会、 婚姻指导委员会或其他非法律性机构去处 理, 可能更为合适 。⑩ 在笔者看来 , ” 禁止令所要禁止 的行为正应当忝列其 中。 当然, 笔者的本意并非彻底否定禁止令。事实上 , 尽管禁止令带来了上述冲击 , 但这些都不能从根
障被害人及证人等特定 当事人 的安全。
刑法中从业禁止的性质及其适用
刑法中从业禁止的性质及其适用作者:孙璨来源:《智富时代》2018年第10期【摘要】在我国刑法案九中,关于从业禁止的性质又有了新的规定与完善,它不属于行政机关采取的措施,说明它就不是刑罚,而是一种保护措施,是预防再犯罪的需要。
随着法律制度的不断完善,我国刑法在法律后果方面的规定日趋完善,本文就从“从业禁止”的性质出发,使其作为一项新规定,与当代社会环境更好的结合起来。
【关键词】刑法;从业禁止;性质;适用完善“从业禁止”从表面上看是限制行为人人去从事职业,但实则是为了预防行为人去犯罪的一种警告性措施,它是为了维护公共利益的预防性的非刑罚处分措施,是对犯罪人员犯罪后果的一种解释。
从业禁止在修正案九中没有单独的归为一条,而是作为了第三十七条后面的补充条例出现,还对其适用条件、范围、期限以及违反从业禁止的法律后果等内容作了明确的规定。
在其他先进国家已有许多关于从业禁止的案例发生,我国刚刚制定还不完善,所以可以向其他国家学习一些经验和适用方式,以更好的完善我国法律。
一、我国从业禁止措施的立法现状在刑法中,从业禁止措施不是一项新的制度,而是一个补充性文案,作用就是针对第九条文案进行一个解释。
根据该条规定的内容我们可以得知它想要表达的具体含义,其一就是关于不得录用为公务员的规定,其二就是关于获取教师资格证书的规定,禁止其获得教师执业的资格,己经取得教师执业资格的,丧失教师执业资格”,其实两者在本质上处罚条件都是一样的。
虽然在这里是作为补充条例出现的,但是在《教师法》中却有更详细的内容。
二、对“从业禁止”性质的分析关于“从业禁止”的规定,虽然不是第一次出现,但是却是第一次明确,包括其适用条件、犯罪结果等等。
该规定针对第九条进行解释人与其所从职业之间的具体联系,根据这种联系我们把它归类,即分为其一,利用职业便利进行了某种不合法的活动,像一些有权的负责人利用自己的高职位为自己谋取利益;其二就是关于犯罪之后的结果,往往会根据犯罪情况的轻重程度对犯罪者采取三年至五年的处罚。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刑法职业禁制令及司法适用研究
摘要:本文将从当前职业禁制令的概况出发,对职业禁制令刑法性质与司法适用进行分析与探究,希望为相关人员提供一些帮助和建议,更好地理解刑法职业禁制令。
关键词:司法适用;职业禁制令;适用对象
职业禁制令是对行为人的职业自主权进行限制的刑法制度,虽然被《刑法》所确认,但是这个新制度的司法适用、性质等问题依然没有充分解决。
在《刑法修正案九》的第一条中,新增了职业禁制令内容,指的是人民法院针对违背职业责任、利用岗位便利进行犯罪并受到刑罚处罚的行为人,按照预防再犯罪需求与犯罪具体状况,禁止该行为人在假释日、执行完刑罚日以后继续从事其行业。
因此,研究职业禁制令刑法性质与司法适用具有一定现实意义。
一、当前职业禁制令的概况
增设于《刑法修正案九》的职业禁制令是保安处分举措的一种,对违背职业责任、利用岗位便利而进行犯罪、被判处刑罚、假释日或执行完刑罚日后依然具有作出社会危害性行为可能性的人适用。
其中,岗位便利不但包含了职务便利,还包含了无关于职务行为的便利,刑罚包含罚金、有期徒刑与拘役等,假释日指的是送达假释裁定的日期,行为人分为单位与自然人。
当行为人被假释或是执行完刑罚以后,人民法院需要按照行为人实际状况,决定职业禁制令执行与否、执行地点、执行期限等,若行为人违反了职业禁制令,那么人民法院应按照具体状况对该行为人进行不同程度的刑事处罚、行政处罚等。
客观来讲,由于职业禁制令是新增于刑法的一个制度,因此职业禁制令在防卫社会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有必要认清其性质与司法适用。
相关人员应对当前职业禁制令的概况有一个全面了解,掌握职业禁制令性质,能够从适用对象、适用根据、适用前提等方面明确职业禁制令司法适用,从而使职业禁制令得到更好地运用,充分发挥其职业禁制的效果。
二、职业禁制令刑法性质与司法适用
(一)职业禁制令性质。
在《刑法》总则的第3章第1节第三十七条非刑罚处罚后,以单独条文的形式规定了职业禁制令。
不过,这并不代表职业禁制令在刑
罚范畴中,和其它处罚一样把它规定于刑罚的其中一节,仅能代表职业禁制令和刑罚具有相关性,并不能决定职业禁制令性质。
整体来看,职业禁制令与缓刑禁止令、管制禁止令有所不同,其范围比缓刑禁止令、管制禁止令要窄很多,并且违法的后果存在一定差异。
同时,职业禁制令与取保候审时不能进行特定活动这一规定不同,职业禁制令目的是违法犯罪行为的预防,具有社会防卫性质,是实体权利处分,取保候审时不能进行特定活动目的让顺利开展刑事诉讼得到保证。
另外,职业禁制令并非行政强制举措与行政处罚,且不属于刑罚范围,是一种保安处分举措。
(二)职业禁制令司法适用。
1.适用对象。
界定适用对象是适用职业禁制令的重要基础,在界定适用对象时,需要重视三个基本问题,一是利用岗位便利的理解方式,二是违背职业责任的理解方式,三是能否对单位适用职业禁制令。
为了明确适用对象,首先,应把握岗位便利内涵,岗位的职业存在违法、合法之分,从事合法的职业时,行为人只要能够履行岗位的规划与义务,那么法律便会保持支持的态度,从事违法的职业时,由于其性质使得该职业完全无法得到法律允许。
在职业禁制令中,职业指的是行政法与刑法许可的正当行业,不会对公共利益、国家造成危害,不过这些岗位如果与职业要求、职业责任相违背则会进入到刑法评价范围。
由此不难看出,职业禁制令的岗位便利是指广义工作便利,不但包含了职务的便利,而且包含无关于职务行为的便利。
其次,应理解职业责任。
所谓职业责任指的是从事特定职业过程中必须遵守的要求、章程与规则[1]。
例如,王女士从事食品的销售与生产,那么王女士既需要严格遵守餐饮服务许可、餐饮食品管理监督、食品安全法等行政法规与法律法规,又要遵守当地的地方政府规章,另外,王女士还应遵守质量标准与严格标准,这些即为王女士的职业责任。
职业禁制令需要确保该职业在假释后或者执行完刑罚后依然可以实施,但是对于部分职业,一旦行为人存在犯罪历史便无法继续实施,则无需探讨职业禁制令适不适用的问题。
例如,律师、人民陪审团、检察官、法官等职业不能由存在犯罪历史的人担任,由于赵某曾犯过罪,因此其无法继续作为裁判罪刑的主体,不存在裁判职业责任,因此职业禁制令没有对赵某适用的必要性。
最后,单位是否适用职业禁制令。
通常来讲,单位存在单独意志,可以认可或者支配内部成员的社会危害行为,这使得单位经历完刑罚后依旧可以通过岗位便利作出社会危害性的恶劣行为。
由此可以看出,职业禁制令需要适用于单位。
与此同时,
单位活动一般是通过自身生产、经营进行牟利,公司与法律的规定决定了单位执业范围,因此法律可以限制单位的各种职业活动,这使得职业禁制令适用于单位具有可行性。
2.适用根据。
适用根据主要来自预防再犯罪需求与行为人犯罪状况。
犯罪状况并非是一个术语,在刑法中具有不确定的内涵。
以内容的角度讲,犯罪事实包括行为人所有的人身危险性因素,包括其文化程度、性别、年龄等基本个人信息和犯罪实施的方法、手段、情节、性质,有时也包括其服刑过程表现、犯罪以后态度等内容。
判断这些因素需要借助历史性的、静态的因素进行未来行为人行为方式的可能性推测。
预防再犯罪需求对于职业禁制令来讲是一个实质性条件,这是职业禁制令适用行为人的重要根据,指的是行为人在接受改造以后已经改变了人身危险性,处于诱惑少、单纯的监狱环境时作出社会危害性行为的概率较低,职业禁制令对其适用的主要原因是避免行为人脱离监狱、回到社会以后,再处于原有职业环境并受到诱惑、刺激而作出违背职业责任、利用岗位便利等社会危害性行为。
3.适用前提。
一般来讲,职业禁制令适用条件与前提是违背职业责任、利用岗位便利的行为人在执行完刑罚或是假释以后,从执行完刑罚或是假释的时间开始实施职业禁制令。
由此不难看出,这里的假释日、执行完刑罚日、刑罚范围等含义界定十分必要。
从刑罚范围来看,刑法主要有附加刑与主刑两种刑罚。
其中,主刑有死刑、无期徒刑、有期徒刑、拘役、管制等,附加刑有驱逐出境、没收财产、政治权利剥夺、罚金等。
在以上各种刑罚中,死刑与无期徒刑不适用于职业禁制令。
虽然管制是主刑,但是不适用于职业禁制令。
附加刑是否适用职业禁制令需要与实际情况相结合来决定。
由于驱逐出境是永久性排斥外国人进入中国的特殊刑罚,因此可认作此刑罚不适用于职业禁制令。
而缓刑过程中的犯人正处在刑罚执行的过程中,没有执行完刑罚,因此不适用于职业禁制令。
通过以上分析可以得出,刑法职业禁制令有罚金、有期徒刑、拘役等刑罚。
当对有期徒刑、拘役进行单独判处时,执行完刑罚指的是执行完主刑。
当判处中存在罚金刑时,执行完刑罚指的是执行完罚金刑[2]。
当对罚金、有期徒刑、拘役进行同时判处时,执行完有期徒刑与拘役的日子就是执行完刑罚日,这是由于主刑刚刚执行完且行为人回归到社会中,具有对社会继续进行危害的可能性,由预防再犯、防卫社会的视角出发,拥有职业禁制令实施的现实条件。
从假释日来看,我国法律规定假释的裁定需要人民法院制作裁决书以后七天内向罪犯、人民检察
院、执行机关送达,则职业禁制令起始时间(也就是假释日)是向罪犯送达日还是下达裁定日变成为了需要研究的问题。
本文认为,假释日应为送达假释裁定日(也就是行为人出狱日),而非作出裁定日,其原因在于职业禁制令主要目的是管控风险,预防犯罪人再次进入社会后受多种因素所影响增加人身危险性并实施危害性的恶劣行为。
三、结语
总而言之,研究职业禁制令刑法性质与司法适用具有重要的意义。
相关人员应对当前职业禁制令的概况有一个全面了解,掌握职业禁制令性质,能够从适用对象、适用根据、适用前提等方面明确职业禁制令司法适用,从而使职业禁制令得到更好地运用,充分发挥其职业禁制的效果。
[参考文献]
[1]张毅.对《刑法修正案(九)》职业禁止规定的重构性解读———基于与我国犯罪前科制度的矛盾性视角[J].黑龙江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18(06):37-40.
[2]丁梓.社区矫正、禁止令的功能冲突与调适———社区矫正中的禁止令观念之提倡[J].四川警察学院学报,2018,30(04):9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