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习精神卫生法心得体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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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习《精神卫生法》的心得体会

《精神卫生法》明确规定:精神障碍患者的人格尊严、人身和财产安全不受侵犯。精神障碍的住院治疗实行自愿原则。这个法规的颁布,就医学上的精神卫生和法律上的强制力而言,着实迈出了以人为本、尊重个人愿望与需求的一大步。

不过,《精神卫生法》辐射的范畴是精神医学领域,而“被精神病”则是综合性社会问题产生孵化的结果。从媒体披露的“被精神病”诸多案列中,我们可以解读出,正常人被非法收治和关押在精神病院的主要原因,其实是把握判断精神病人的权力出现了问题,当弱势群体执着于挑战强权利益和威严时,“被精神病”的标签就粉墨登场,这更多发生在现实生活中持续信访、偏执反贪等名誉、利益和权力的纠葛中,在这当中,真正出现“精神问题”的是社会监督机制和解决矛盾问题的反应机制。

那么“精神障碍的住院治疗实行自愿原则”,是不是解决“被精神病”的关键所在?如果实行新的《精神卫生法》,以前一些案例的主角都可能幸免于难,但是从另一个角度看,真正的精神病人一个主要特征就是自认为没有精神疾病拒绝治疗,当无人监护时会出现被人追杀等恶性场景的幻听、幻觉,对自己或他人造成人身伤害,某种意义上增添了社会的精神紧张程度。也就是说法律在解决正常人“被精神病”这个问题的同时,真正的精神病人会出现“不被精神病”的现象。精神病和“被精神病”就像翘翘板的两头,法律只有恰到好处精准地处于中间平衡地带,才能有效解决这个问题。作为自愿原则的补充,

两种例外即“当已经发生伤害自身或危害他人的情况时”,还是要接受治疗的。那么这个判断标准的求证手段是什么,还有待法律细则的出台。

“被精神病”与“被自愿精神病”到底有多远,如果不解决各种相互交织的社会综合问题,不“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里,不解决社会公平正义的精神核心问题,他们就会是一个体制机制下克隆出的孪生兄弟,往往会“药”到“病”却没除。

《精神卫生法》的出台,标志着这个问题已经上升到国家法律层面,引起全社会的关注。与西方一些国家一样,我国也在探讨逐渐淡化精神病院治疗,更多地采用社区服务康复模式,注重从心灵上抚平人们的精神创伤。我国也在尝试发起由康复精神病患者组成“绿丝带”志愿者活动,旨在从疾病学角度审慎理性对待精神病人。但所有这些,依赖于社会生活中人们对权力行使的监督、对利益分配的制衡、对社会矛盾的疏导,并借此进行社会意义上的精神康复和治疗。

二〇一三年四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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