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牛肉协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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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牛肉协议书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

第一部分总则第一条

宗旨本协议的宗旨是1通过促使逐步消除世界肉类和活动物贸易中的障碍的限制包括阻碍这一贸易发展的各种障碍,改进世界贸易体制,使其有利于消费者和生产者、进口者和出口者,以促进国际肉类和牲畜市场的扩大,更加自由化和稳定;2鼓励在影响牛肉和活动物贸易的所有方面进行更广泛的国际合作,以便达到对国际肉类经济资源进行更合理、更有效的分配的目的;3通过增加发展中国家参与扩大世界牛肉和活动物贸易的可能性,特别是通过下列途径,使这些国家在这些产品的国际贸易中得到更多好处1在扩大牛肉和活动物市场的情况下,促进价格的长期稳定;2促使发展中国家牛肉及活动物出口者维持和增加收益;因此,上述两条的目的是,通过确保牛肉活动物市场长期稳定的办法,以获得更大的收益;4考虑到高效生产者的传统地位,在竞争的基础上进一步扩大贸易。

第二条

产品范围本协议适用于牛肉。

在本协议中"牛肉"一词指①活牛0102

②新鲜的、冷冻的牛肉及可食用的下水0201

③腌、卤、干和熏的牛肉及其可食用的下水0201

④其它加工或腌制的牛肉或下水1602以及根据本协议第五条规定设立的国际肉类理事会,为了实现本协议的宗旨和规定而增加的任一其它产品。

第三条

资料和市场监督1、所有参加国同意定期、及时地向肉类理事会提供资料,以便该理事会能监督和评估世界肉类市场的总体情况,以及每种具体肉类的世界市场情况。

2、发展中参加国应提供其现有资料。

为使发展中参加国改进其资料收集机构,发达参加国和能够这样做的任何发展中参加国对由它们提出的关于技术援助的任何要求应给予同情的考虑。

3、按照理事会规定的方式,各参加国根据本条第1款提供的资料应包括关于第二条中提及的产品的生产包括牲畜构成的变动情况、消费、价格、存货和贸易的过去实绩及现状和对前景的估计以及理事会认为必需的任何其它资料,尤其是关于竞争性产品的资料。

各参加国还应该提供有关它们和多边承诺的资料,并应将任何可能影响国际活牛和牛肉贸易的政策和措施的变化,尽早地通知理事会。

本款规定并不要求任何参加国透露可能阻碍其法律实施,或违背政府利益,或可能损害政府或私人特定企业的合法商业利益的机密资料。

4、本协议秘书处应监视市场条件的变化,尤其是牲畜头数、存货量、屠宰量务内外价格的变化,以便能及早发现供求方面可能发生的严重不平衡的任何征兆。

秘书处应经常将有关重要的世界市场的重要发展变化以及有关生产、消费、出口和进口的前景报告理事会。

注不言而喻,根据本条规定,理事会指示秘书处开列并保持一份最新的影响牛肉和活动物贸易的各项措施的清单,包括双边和多边谈判所承诺的清单。

第四条

国际肉类理事会的职责和本协议参加国之间的合作1、理事会应举行会议,以便1根据本协议秘书处草拟的对当前状况及可能发展所作的解释性分析以及根据第三条规定所按提供的文件包括有关国内政策和贸易政策实施及秘书处已有的任何其它资料,来评估世界供求情况及其前景;2对本协议的作用,进行通盘检查;3为对影响国际牛肉贸易的一切事项进行定期磋商提供机会。

2、对本条第1款1所述的世界供求状况进行评估之后,或在对第三条第3款所述的所有有关资料进行审议之后,如果理事会发现国际肉类市场上出现严重不平衡的迹象,或严重不平衡的威胁时,理事会在特别考虑发展中国家的状况之后,用一致同意的方式,确定与关贸总协定的原则和规则相一致的可能补救这种局势的解决办法,供各国政府审议。

3、本条第2款中所说的局势是短期的,还是较长时期的,由理事会酌定。

因此,本条第2款提及的措施,可包括由进口者和出口者所采取的符合本协议宗旨和目的的,有助于改善整个世界市场状况的短、中、长期措施,尤其是有助于国际肉类及牲畜市场的扩大,更加自由化和稳定。

4、在审议根据本条第2款和第3款建议的措施时,对发展中国家提供的更的特殊待遇,凡是可行和合适的均应给予应有的考虑。

5、各参加国应尽最大可能努力实现第一条规定的协议的宗旨。

为此目的并在符合关贸总协定的原则和规则的情况下,各参加国应定期参加第上条第1款③项规定的讨论,以便探讨实现本协议宗旨的可能性,尤其是进一步消除世界牛肉和活动物贸易的障碍。

这些讨论应该为以后按照关贸总协定的原则和规则,寻找解决贸易问题的可能解决办法铺平道路。

这种解决办法是各有关当事方在利益均衡的基础上都可接受的。

6、任一参加国可向理事会提出影响到本协议的,特别是本条第2款规定的目的任何事项③。

理事会应参加国的要求,应在不超过15天的期间内召开会议,对影响本协议的任何事项③进行审议。

第二部分第五条

本协议的行政机构1、国际肉类理事会在关贸总协定的范围内,应设立国际肉类理事会。

该理事会由本协议参加国的代表组成,并履行为实施本协议各项规定所必需的一切职责。

关贸总协定秘书处应为该理事会提供服务。

该理事会应制定自己的议事规则,尤其是第四条规定的磋商方式。

2、例会和特别会议理事会通常应每年至少举行两次会议。

但主席可以自行提议,或应本协议参加国的请求,召开理事会特别会议。

3、决定理事会应以一致同意方式作出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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