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安市企业引才费用补助实施细则(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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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安市企业引才费用补助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条根据市委、市政府《关于做好人才支撑新旧动能转换工作助推新泰安建设的十条措施》(泰发〔2018〕14号)有关规定,为鼓励企业引入市场机制,借助猎头公司等专业人才服务机构精准化延揽高层次或急需紧缺人才,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指企业,是指在我市行政区域内依法注册并纳税的各类企业(含中央、省属驻泰企业)。
第三条本细则所指高层次人才,主要是指《泰安市高层次人才分类认定办法(试行)》(泰人才办字〔2018〕5号)中所列A类(国内外顶尖人才)、B类(国家级领军人才)、C类(省级领军人才)以及在重点领域和关键技术岗位有3年以上工作经历、属于我市急需紧缺专业的具有学历学位的博士,具有创新创业业绩的正高级职称人才,以及其他经认定的急需紧缺高层次人才,且企业实际给付人才计缴所得税年度薪酬总额不低于30万元。
第四条企业通过猎头公司等专业人才服务机构引才费用补助工作在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领导下进行,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受理申请,按规定审核报批后,按照《泰安市招才引智基金管理暂行办法》(泰政办字〔2018〕36号)给予政策支持。
第五条企业通过猎头公司等专业人才服务机构引才,猎头费用补助标准为:猎头费不足10万元的,按企业实际支付的猎头费进行补助;猎头费用超过10万元的,按10万元标准进行补助。
第六条企业拟申请引才费用补助必须进行引才备案登记。引才备案需在人才引进后10个工作日内,经过各县(市、区)或泰安高新区、泰山景区、泰安旅游经济开发区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初审后,到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登记,并提供以下材料:
(一)企业有效期内的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法人签字并加盖公章);
(二)《泰安市企业引才费用补助备案表》(见附件);
(三)企业与人才之间签订的具有法律效力的工作协议复印件(企业法人与人才分别签字),包括合作协议、年薪协议、劳动合同等。
对没有进行引才备案登记的企业,不适用本细则享受引才费用补助。
第七条企业引才费用补助实行每年集中申报两次。每年8月份集中申报上半年的引才费用补助,次年2月份集中申报上一年度下半年的引才费用补助。
企业进行引才备案登记后,申领引才费用补助,需提供以下材料:
(一)《泰安市企业引才费用补助备案表》;
(二)人才的身份证(护照)及人才相关证明材料的复印件,须经人才本人签字并加盖
企业公章;
(三)企业实际支付人才薪酬的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并经企业法人签字确认。
第八条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汇总引才费用补助申报情况,提出引才费用补助方案,经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审核同意后,按照《泰安市招才引智基金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程序,由市财政局和基金管理公司拨付相关资金。
第九条企业应提交真实有效的材料和凭证。发现有弄虚作假、骗取补助资金的,将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十条补助资金的拨付严格执行各项财务管理规定。
第十一条本办法由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商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咨询电话(略),监督电话(略)。
第十二条本细则自2018年6月12日起施行。
附件:泰安市企业引才费用补助备案表
泰安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泰安市财政局
泰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8年8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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