户表改造合同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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户表改造合同书
备案编号:(CG-511500-15002)
合同号:()号
甲方:
乙方:宜宾市清源水务集团有限公司
甲方将宜宾市用户的城市自来水“一户一表,计量出户”改造工程委托给乙方施工,经甲、乙双方共同协商达成一致,签订以下合同:
一、乙方根据该幢楼的供水情况及周边情况按现行有关规定自行完成设计和施工,甲方申请用水类别为:。
二、收费标准:城市自来水“一户一表,计量出户”改造工程按元/户包干收取,计户,费用总计为: (¥元)。
。
三、付款方式:本合同正式签定之日,甲方付清所有款项。
四、安装范围:
1、采用“一户一表,计量出户”,管材采用符合国家规定的PE给水管,计量水表采用DN20旋翼式液封水表,安装在住宅户外,室内管道安装与每户原用水点接通。
。
2、在沟通室内管道时甲方应积极配合,对沟通室内管道时所造成的防护栏、雨棚及外墙墙体的损坏,乙方不负责赔偿。如甲方要求沟通其他用水点,乙方按实向甲方收取工料费。
。
3、该处属旧楼改造,地面及地下(化粪池、排水沟)情况较复杂,请甲方提前协调好水表箱及表后管道位臵,并协助乙方安装,同时保证乙方正常抄表。
4、施工时现场有关问题的协调、配合、解决由甲方负责,确保乙方工程施工顺利进行。
5、
。
五、工期:从甲、乙双方合同签订后,甲方付清所有款项之日起,乙方在天内安装完成。在组织施工过程中如遇下列情况,工期顺延:
1、因不可抗拒的外力因素被迫停工;
2、因工程变更不能继续施工;
3、因甲方原因致使乙方不能进场施工;
4、法定节假日工期顺延;
5、在工程施工中如因甲方的原因造成阻工,在甲方没有协调好保障乙方顺利施工前,乙方只能暂时退场。待甲方协调好现场有关问题后,乙方进场施工;
6、双方认可的其他因素。
六、水费标准:
1、按宜宾市现行水价政策执行;
2、收取水费及污水处理过程中,如有新的收费标准,按新的标准收取水费。
3、根据《四川省城市供水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不同用水性质的用水应当单独安装结算水表。不同用水性质的用水共用一只结算水表时,按从高使用水价计收水费。
七、水费收缴:户表改造过程中甲方或产权人应按时缴纳所产生的所有水费,否则乙方可暂时停止向甲方或产权人供水;在本工程竣工之日,
。
八、经乙方现场查勘
九、供水范围:甲方的用水范围为(详见清单),甲方不得私自扩大用水范围和转供水,否则乙方有权按规定停止向甲方供水。
十、工程质量、管道维护和管理:
1、乙方按国家施工验收规范和给水施工图进行安装,所有材料及安装质量符合国家规定的施工验收标准。
2、乙方负责立户注册水表的安装、调试、维护(含总阀门),立户注册水表表后管道的维护管理由甲方自行负责,与乙方无关。
十一、违约责任:
1、乙方供应的自来水未达到国家有关标准,或者因乙方责任造成停水的,乙方应承担相应责任。
2、乙方按各类水表读数按月向用户收取水费;用户未按期缴纳水费的,应当支付违约金。如用户在规定期限后天内仍未缴纳水费的,从第天起供水企业每日按欠费金的加收违约金,同时乙方将按照法定方式催告用户交费。催告后用户在内仍未交费的,供水企业可按方式予以处理:
(1)、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追缴水费及违约金;
(2)、暂停向用户供水,直至用户结清所欠全部费用。
十二、甲乙双方应严格遵守《四川省城市供水条例》相关规定。
十三、因本合同发生争议的,甲乙双方可以采取以下方式处理:
1、协商解决;
2、向有关部门申请调解或者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3、按照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十四、本合同一式份,甲、乙双方各执份,从签字之日起正式生效。
甲方:乙方:
经办人:法定代表人
或委托代理人:
业务负责人:
联系电话:
业务经手人:
年月日附:1、用户名单及签名
2、水表箱安装位臵示意图
用户名单及签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