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规定
城市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规定
城市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规定一、背景城市交通安全是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重要方面。
为了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城市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提高交通安全水平,特制定本《城市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规定》。
二、目标本规定的目标是确保城市道路交通安全,减少交通事故的发生,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
三、管理原则1. 依法管理:遵守国家交通法律法规,加强对城市道路交通的管理。
2. 综合治理:采取多种手段,综合治理城市道路交通安全问题。
3. 预防为主:注重预防,采取措施防范交通事故的发生。
4. 整体推进:各相关部门要加强协同配合,共同推进城市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四、管理措施1. 建立健全交通安全监管体系,加强对交通违法行为的查处和处罚力度。
2. 完善交通信号设施,提高交通流畅度和交通安全性。
3. 加强对驾驶员的培训和考核,提高驾驶员的交通安全意识和驾驶技能。
4. 加强道路交通安全宣传教育,提高公众的交通安全意识。
5. 加强对交通事故的统计和分析,及时制定相应的预防措施。
6. 完善道路交通事故处理机制,加强对交通事故的处理和赔偿工作。
五、责任与监督1. 各级政府要加强对城市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和协调推进。
2. 相关部门要切实履行职责,加强对城市道路交通安全的监督和管理。
3. 公众要积极参与交通安全管理,自觉遵守交通法规,共同维护交通安全。
六、处罚措施对违反本规定的行为,根据国家交通法律法规进行处罚,并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七、附则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生效,同时废止之前的相关规定。
以上为《城市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规定》的内容,旨在加强和规范城市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提高交通安全水平,确保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
请各级政府和相关部门认真贯彻执行。
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规定
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规定是我国交通管理部门制定的一项重要法规,旨在保障道路交通安全,减少交通事故的发生。
以下为2000字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道路交通安全,预防和减少交通事故的发生,提高道路交通管理水平,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应当遵循法律法规、道德规范和技术标准,依法保护公民的生命、身体和财产安全,保障社会公共利益。
第三条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必须坚持预防为主,治理为辅的原则,加强预防、整治、救护、宣传工作,不断提高交通安全意识,推动道路交通秩序的规范化、有序化和科学化发展。
第二章驾驶人第四条驾驶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年满18周岁,具有行车能力;(二)取得机动车驾驶证,享有机动车驾驶资格;(三)身体和心理状况良好,符合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规定。
第五条驾驶人在驾驶机动车时,应当严格遵守下列规定:(一)遵守道路交通法律、法规和交通信号灯的规定;(二)控制车速,保持安全车距;(三)谨慎超车、变更车道;(四)提前采取安全措施,避险躲险;(五)严格禁止酒后驾驶、疲劳驾驶、违章行为。
第六条驾驶人应当按照规定的方式、规定的时间和地点进行本人驾驶证的核发、延期、考试等相关业务。
第七条驾驶人在驾驶机动车过程中,不得使用手机、平板电脑等影响驾驶安全的设备,不得抽烟、饮食、娱乐等。
第三章机动车第八条机动车应当符合国家标准和道路交通安全技术标准,取得合法的登记证书,并定期进行车辆检验。
第九条机动车的制动、电气、照明、轮胎等系统应当保持正常工作状态,保证行驶安全。
第十条机动车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速度、车道、信号等规定,安全驾驶。
第四章道路交通秩序第十一条行人、非机动车应当遵守道路交通规则,按照交通信号灯的规定行进,不得横穿道路。
第十二条行人、非机动车应当走人行道或者非机动车道,不得进入机动车道。
第十三条汽车驾驶人应当尊重行人和非机动车的权益,保证其安全通行。
第十四条车辆不得超过限速、占用对向车道、打电话、并线超车等危险行为,严禁在行人过街等路段停车。
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规定
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规定一、背景道路交通安全是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重要方面。
为了进一步加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减少交通事故的发生,提高交通运输效率,特制定本《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规定》。
二、目标本规定的目标是确保道路交通安全,减少交通事故的发生,保护道路使用者的生命财产安全,提高交通运输的效率和便捷性。
三、主要内容1. 建立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制度,包括交通安全责任的划分和落实,交通安全宣传教育的开展,交通违法行为的惩处等。
2. 加强道路交通安全监管,包括制定和完善交通安全标准和规范,加强对道路交通设施的维护和监督,加强对交通运输企业的监管等。
3. 提高道路交通安全技术水平,包括推广使用交通安全设施和装备,提升交通管理信息化水平,加强交通事故调查和分析等。
4. 加强交通安全宣传教育,包括开展道路交通安全宣传活动,提升公众交通安全意识,加强驾驶员和行人的交通安全教育等。
5. 加强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和救援工作,包括建立健全道路交通事故报警和处理机制,加强道路交通事故现场救援和医疗救护等。
四、实施机制1. 国家交通主管部门负责本规定的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工作。
2. 地方各级政府要根据本规定制定相应的实施细则和具体措施,确保本规定的有效实施。
3. 公安交管部门、交通运输管理部门、道路管理部门等要加强协作,共同推进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五、监督与处罚1. 对违反本规定的单位和个人,要依法予以处罚,包括罚款、吊销驾驶证、暂扣车辆等。
2. 加强对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的监督,及时发现问题并纠正,确保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的顺利进行。
六、附则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生效,同时废止以前的相关规定和文件。
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规定
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规定一、前言近年来,我国交通事故频繁发生,对社会的影响越来越大。
因此,加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减少交通事故的发生对于我国的发展至关重要。
为此,我国制定了一系列的交通安全管理规定,以确保人民生命财产的安全。
二、交通安全管理规定实施范围本规定适用于道路交通的安全管理,包括如下规定:1.车辆的管理:道路车辆必须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其驾驶人员必须具有相应的驾驶证、行驶证等合法证件。
2.道路的管理:道路必须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提供安全的通行道路。
在道路上建造物体必须配备符合标准的安全设施,如交通标志、警示标志、路面标线等。
3.行人管理:行人在道路上行走时必须保持在人行道内;没有人行道的地方,行人应在靠近路边的路缘带或者路边行走。
4.车辆驾驶员管理:车辆驾驶员必须保持清醒,不能酒后驾驶,不能超速行驶,不能闯红灯等违规行为。
5.直行车辆、转弯车辆、借道车辆管理:直行车辆和转弯车辆必须按照路面标线和灯光信号行驶,不得越线行驶。
借道行驶的车辆必须注明前、后车牌号、通行时间,遵守规定的借道时间和路线。
三、交通安全管理规定执行机构本规定的执行机构为交通运输部和各级地方交通运输部门,具体职责如下:1.制定和解释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规定;2.监督和检查道路交通者遵守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规定;3.处理违反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规定的行为;4.履行其他的职责。
四、交通安全责任制道路交通安全责任制是核心企业的责任系统,它是依据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规定来制定的。
具体规定如下:1.道路交通的管理者负有监管责任,如果他们发现因为管理上的问题导致交通事故的发生,则要负主要责任。
2.道路交通的参与者负有安全责任,如果他们因个体行为导致交通事故的发生,则要负主要责任。
3.道路交通安全企业负有安全责任,在企业内部要建立和完善安全管理、考核制度,确保员工知道和遵守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规定。
4.道路交通管理部门负有安全责任,在科学控制和管理道路交通中,知道和遵守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规定。
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条例
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条例
1. 道路交通安全的基本原则:规定了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保障道路交通顺畅、促进经济社会发展等基本原则。
2. 道路交通安全的责任:明确了各级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道路使用者等各方的责任和义务,要求各方共同参与道路交通安全管理。
3. 道路交通设施的规划、建设和管理:要求公安机关和交通管理部门按照规划,合理设置和规范管理道路交通设施,包括交通信号、标志、道路标线等。
4. 驾驶员的资格要求和行为规范:规定了驾驶员的资格条件、驾驶证的申领和管理、驾驶员的行为规范等,以确保驾驶员具备安全驾驶能力。
5. 车辆的安全技术要求和管理:包括车辆的技术标准、强制报废标准、车辆年检制度等,以确保车辆具备安全性能。
6. 道路交通违法行为的处理:规定了对于交通违法行为的查处和处理措施,包括罚款、扣分、暂扣驾驶证、吊销驾驶证等。
7. 道路交通事故的处理和赔偿:明确了道路交通事故的处理程序和责任认定原则,以及相关的赔偿机制。
8. 道路交通安全宣传教育:要求交通管理部门和各级政府加强对道路交通安全的宣传教育,提高公众的交通安全意识。
通过制定和执行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可以有效提升道路交通安全水平,降低交通事故的发生率,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并促进经济社会的健康发展。
道路交通管理规定
道路交通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维护道路交通安全,保护公民的生命财产安全,促进交通有序和交通运输的发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道路交通管理工作应当贯彻预防、安全、公平、便利、高效、服务的原则。
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道路上行驶的所有机动车辆、非机动车辆以及行人。
第四条机动车、非机动车和行人安全通行道路是各级政府的重要责任,各级政府应当建立并完善交通管理机构、相应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加强交通安全教育和宣传,落实交通安全管理措施,推进城市交通拥堵缓解和交通管理的科学化、精细化、法制化。
第二章驾驶机动车第五条驾驶机动车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严格遵守交通信号,谨慎驾驶,减少交通事故发生的概率。
驾驶机动车的人员应当持有有效的机动车驾驶证,严禁饮酒后驾驶。
机动车驾驶证发放和管理应当符合相关规定。
第七条驾驶机动车时,应当按照规定系好安全带,车辆上应当配备必备的安全设施和装备,如导航仪、安全气囊等。
第八条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应当按照所在道路的规定行驶,并根据车速、交通信号和道路状况保持车距,不得在机动车道上逆行、穿插或者违规停车、占用非机动车道,以及不得拼车、超速行驶等违法行为,遵守行车优先原则。
第三章使用非机动车第九条使用非机动车应当尽量靠右行驶、人车分离,不得在机动车道、行人道上行驶,不得与其他非机动车或机动车违规竞争,应当按照所在道路的规定行驶。
第十条使用非机动车时,应当佩戴安全头盔,踩好刹车,车辆应当配备必备的安全设施和装备,保证安全行车。
第四章行人第十一条行人应当遵守交通信号规定,不得乱穿道路,不得在机动车道和非机动车道上行走,不得挂占道路,应当按照行人道的规定行走。
行人不得依靠机动车或非机动车行驶,不得乘坐或占用机动车、非机动车,不得携带易燃、易爆、易碎、剧毒等危险物品通过道路。
第五章道路交通管理第十三条对于交通事故,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及时调查处理,及时救护伤者,维护交通秩序,依法追究肇事者的法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全文)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03年10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车辆和驾驶人第一节机动车、非机动车第二节机动车驾驶人第三章道路通行条件第四章道路通行规定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二节机动车通行规定第三节非机动车通行规定第四节行人和乘车人通行规定第五节高速公路的特别规定第五章交通事故处理第六章执法监督第七章法律责任第八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维护道路交通秩序,预防和减少交通事故,保护人身安全,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财产安全及其他合法权益,提高通行效率,制定本法。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车辆驾驶人、行人、乘车人以及与道路交通活动有关的单位和个人,都应当遵守本法。
第三条道路交通安全工作,应当遵循依法管理、方便群众的原则,保障道路交通有序、安全、畅通。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保障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与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相适应。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适应道路交通发展的需要,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政策,制定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规划,并组织实施。
第五条国务院公安部门负责全国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交通、建设管理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负责有关的道路交通工作。
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经常进行道路交通安全教育,提高公民的道路交通安全意识。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执行职务时,应当加强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宣传,并模范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
机关、部队、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应当对本单位的人员进行道路交通安全教育。
教育行政部门、学校应当将道路交通安全教育纳入法制教育的内容。
新闻、出版、广播、电视等有关单位,有进行道路交通安全教育的义务。
第七条对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应当加强科学研究,推广、使用先进的管理方法、技术、设备。
交通安全管理规定范本(三篇)
交通安全管理规定范本交通安全是社会发展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每个公民应当遵守的基本法律规定。
为了维护交通秩序,保障公民的生命安全和财产安全,制定交通安全管理规定是必要的。
下面是一份交通安全管理规定的范本,仅供参考。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维护交通秩序,加强交通安全管理,保障公民的生命安全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道路交通管理、交通安全管理等各个环节的相关工作。
第三条交通安全管理原则上遵循预防为主、源头治理、综合治理、依法治理、市场管控、全面推进的原则。
第四条交通安全管理部门负责全面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交通安全管理工作,依法履行交通安全管理职责。
第五条公民应当自觉遵守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增强交通安全意识,保护自己和他人的生命财产安全。
第六条交通安全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宣传教育,提高公民的交通安全意识和交通规则遵守意识。
第二章驾驶行为管理第七条驾驶人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尊重交通规则,妥善驾驶车辆,确保行车安全。
第八条驾驶人应当持有相应的驾驶证,且驾驶证应当有效,不得驾驶与驾驶证准驾车型不符合的车辆。
第九条驾驶人应当依法遵守交通信号,不得闯红灯、违反交通信号灯规定行驶。
第十条驾驶人应当保持车距,行驶车辆时应当保持安全车距,避免因车距太近发生事故。
第十一条驾驶人不得酒后驾驶,不得服用摄入违禁药物驾驶车辆。
第十二条驾驶人不得驾驶机动车辆在使用手机、iPad等电子设备。
第三章车辆管理第十三条车辆所有人应当履行相关车辆管理义务,确保车辆符合交通安全管理要求。
第十四条车辆所有人应当按照规定定期进行车辆检测和维护,确保车辆的正常运行和安全利用。
第十五条车辆所有人应当购买交强险和商业保险,确保车辆的投保状态符合交通安全要求。
第十六条车辆所有人应当按照规定制定车辆使用和驾驶人员管理制度,保证车辆的安全使用和驾驶人员的安全驾驶。
第十七条车辆所有人应当了解并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保证车辆的合法运营和行车安全。
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规定范本(2篇)
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规定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道路交通安全,维护公共交通秩序,促进交通事故的预防和减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全国范围内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
第三条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应当坚持“依法管理、科学管理、综合管理”的原则,促进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持续改进和创新。
第二章道路交通基础设施建设和管理第四条道路交通基础设施建设和管理应当遵循“科学规划、合理布局、安全运营、便捷服务”的原则。
第五条城市道路交通基础设施建设和管理应当按照交通流量、交通需求和提供服务的要求,合理设置交通信号灯、人行过街设施、车辆停车点等设施和标志标线。
第六条农村道路交通基础设施建设和管理应当合理规划交通线路,设置标志标线,提高农村道路的通行能力和安全性。
第七条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等高速交通基础设施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标准规定建设和管理,确保道路通行安全和效率。
第三章机动车辆管理第八条机动车辆应当符合国家及地方城市的排放标准,严禁超标排放。
第九条机动车辆的驾驶人应当具备相应的驾驶技能和驾驶证件,不得酒后驾车、疲劳驾驶、无证驾驶等违反交通规定的行为。
第十条机动车辆应当按照规定进行定期的安全检测和维护,保持车辆良好的技术状况和行驶安全性。
第四章交通信号管理第十一条交通信号灯应当合理设置,确保交通流畅和安全通行。
第十二条驾驶人在交通信号灯指示下应当按规定行驶,严禁闯红灯、黄灯加速通过等违反信号规定的行为。
第十三条交通信号设备应当保持良好的运行状态,及时维护和修复,确保正常工作。
第五章公共交通管理第十四条公共交通车辆应当安装视频监控设备,加强对乘客安全的保护和管理。
第十五条公共交通车辆的驾驶人应当具备相关驾驶技能和作风,严禁酒后驾车、超员行驶等违法行为。
第十六条公共交通车辆应当具备良好的车辆维护和保养制度,确保车辆的安全运营。
第六章交通安全教育与宣传第十七条交通安全教育应当普及到学校、企事业单位、社区等各个层面,提高公众对交通安全的认知和意识。
交通安全保护法规全文
交通安全保护法规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护道路交通安全,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促进交通事业的健康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本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道路交通活动。
第三条进行道路交通活动应当依法遵守道路交通安全保护法规,保障交通秩序,保护行人和其他交通参与者的生命、财产安全。
第四条国家加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推动道路交通技术的合理应用,提升交通安全水平,减少交通事故发生,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第二章道路交通安全保护第五条道路交通活动应当坚持安全第一的原则,合理布置和完善交通设施,提高道路交通安全保护水平。
第六条道路交通安全设施应当按照国家标准进行设置和维护,确保其正常运行。
第七条道路交通参与者应当严格遵守交通信号和交通规则,保持交通秩序,确保交通安全。
第八条行人应当依法横过人行横道,不得违反交通信号,妨碍交通正常进行。
第九条机动车辆驾驶人应当依法持有效驾驶证,遵守道路交通规则,正确使用安全设施和交通信号。
第十条非机动车驾驶人应当按照交通信号和交通规则行驶,不得逆行、闯红灯等危害交通安全的行为。
第三章交通事故处理第十一条交通事故发生时,相关交通参与者应当立即采取措施确保受伤人员安全,并保护现场进行调查取证。
第十二条交通事故责任的认定应当依法进行,有关交通参与者应积极配合公安机关的调查工作。
第十三条交通事故损害的赔偿应当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进行,保障受害人的合法权益。
第十四条交通事故抢救伤员应当优先保证垂危和重要器官严重受损伤员的抢救。
第四章法律责任第十五条违反本法规定的,由公安机关或者其他主管部门依法给予处罚,并负责处理相关事宜。
第十六条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交通违法行为的监督检查,及时处理交通安全问题。
第十七条公安机关应当建立健全交通安全信息管理系统,及时、准确地向社会公布交通安全信息。
第十八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或者故意造成交通事故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城市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规定
城市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了加强城市道路交通安全管理,保障道路交通安全,保护公民的人身和财产安全,维护交通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城市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活动。
第三条管理原则城市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应当遵循依法管理、文明执法、社会参与、综合治理的原则。
第四条政府职责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城市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的领导,将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保障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的资金投入,组织有关部门依法履行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职责。
第二章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责任第五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职责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如下:1. 贯彻执行国家有关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政策;2. 制定并组织实施城市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措施;3. 组织查处城市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4. 负责城市道路交通安全设施的建设和维护;5. 组织城市道路交通安全宣传教育;6. 负责城市交通事故的预防和处理。
第六条交通运输部门职责交通运输部门负责城市公共交通、道路运输企业的安全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如下:1. 负责城市公共交通线路、站点的安全布局和优化;2. 监督道路运输企业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3. 对城市公共交通车辆和驾驶员进行安全检查和评估;4. 组织实施城市公共交通行业的安全培训和宣传教育。
第七条城市规划部门职责城市规划部门在编制城市规划和进行土地出让时,应当充分考虑道路交通安全的要求,保障道路交通安全设施的建设和用地。
第八条城市建设部门职责城市建设部门负责城市道路交通安全设施的建设和维护工作,其主要职责如下:1. 组织实施城市道路交通安全设施的建设、改造和维护;2. 保障城市道路交通安全设施的正常运行;3. 负责城市道路交通安全设施的规划和设计。
第三章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措施第九条道路通行规定1. 行人、乘车人、非机动车驾驶人、机动车驾驶人在道路上通行,应当遵守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的指示;2. 行人、乘车人、非机动车驾驶人、机动车驾驶人在道路上通行,应当遵守交通规则,保持安全车速,不得强行超车、会车、逆行、占道行驶;3. 行人、乘车人、非机动车驾驶人、机动车驾驶人在道路上通行,应当遵守右侧通行的规定;4. 行人、乘车人、非机动车驾驶人、机动车驾驶人在道路上通行,应当遵守限制通行、禁止通行的规定。
城市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规定
城市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规定一、背景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城市道路交通安全问题日益凸显。
为了保障市民的生命安全和财产安全,制定《城市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规定》是迫切需要的。
二、目标本管理规定的目标是促进城市道路交通的安全与有序,减少交通事故的发生,保护市民的生命和财产安全。
三、规定内容1. 交通信号灯的设置与维护- 所有城市道路应配备交通信号灯,并定期维护,确保其正常运行。
- 交通信号灯的设置应符合交通流量和道路情况,确保交通有序进行。
2. 驾驶员安全教育与培训- 所有驾驶员在上路前应接受统一的安全教育与培训,了解交通法规和安全驾驶知识。
- 驾驶员应定期接受安全培训和考核,并持有效的驾驶证上路。
3. 道路标志和标线的设置与维护- 道路标志和标线应根据道路情况设置,清晰可见,确保驾驶员能够正确判断道路情况。
- 道路标志和标线应定期维护,确保其清晰可辨。
4. 交通警察的巡逻与执法- 交通警察应加强巡逻,及时发现和处理交通违法行为,维护道路交通秩序。
- 交通警察应依法执法,对交通违法行为进行严肃处理,提高交通违法的成本。
5. 城市道路交通安全宣传与教育- 城市道路交通安全宣传应常态化开展,提高市民的交通安全意识。
- 通过多种方式,如广播、电视、宣传栏等,向市民普及交通安全知识。
6. 交通事故处理与赔偿- 对于发生的交通事故,应及时处理,保障事故受害人的权益。
- 加强交通事故赔偿机制,确保受害人能够及时获得合理的赔偿。
7. 道路设施建设与维护- 城市道路的建设和维护应符合交通安全要求,确保道路畅通和驾驶安全。
- 定期检查和维护道路设施,并及时修复存在的安全隐患。
四、实施与监督1. 本管理规定由城市交通管理部门负责具体实施和监督。
2. 市民应积极配合交通管理部门的工作,自觉遵守交通法规,共同维护道路交通安全。
以上为《城市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规定》的内容概要,具体细则将根据实际情况进一步制定和完善。
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规定
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规定简介为了维护公共安全和交通秩序,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推进道路交通管理工作的规范化,制定并颁布了《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规定》。
本规定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以及城市、乡村道路交通管理活动。
基本原则本规定所涉及的道路交通安全工作,都必须严格遵守以下基本原则:1.生命至上原则。
保护生命是交通工作的核心原则。
对于道路交通违法行为和事故,要及时救助、处理和调查,并对相关责任人进行合理、公正的惩罚。
2.依法行驶原则。
每个行驶中的车辆和行人都必须遵守国家交通法律和规章制度,确保道路交通的正常秩序。
3.科学合理规划原则。
地方政府和交通管理部门要根据城市和乡村的不同交通需要,对道路交通进行合理规划,优化道路安全、整治违法行为和事故,并推行节约资源的绿色交通。
4.统一标准原则。
各级交通管理部门应制定并遵守标准,确保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的统一性和权威性。
5.全员参与原则。
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不仅需要交警部门的努力,也需要普通公民的参与和贡献,提高公众的交通安全意识和质量。
路政管理1.道路建设、改建必须符合国家交通规划的要求。
政府土地管理部门要进行严格的审查。
在不影响周边环境的情况下,利用先进技术和真实数据进行综合评估,保证道路的建设和改建符合具体标准,确保道路交通的正常流动秩序。
2.按照购买车险等的规定,车辆管理部门必须对载客车辆进行严格的审查,保证驾驶员具有良好的驾驶习惯和相关的技能和技术能力(拥有专业驾驶证明)。
3.道路建设、改建必须符合国家交通规划的要求。
政府土地管理部门要进行严格的审查。
在不影响周边环境的情况下,利用先进技术和真实数据进行综合评估,保证道路的建设和改建符合具体标准,确保道路交通的正常流动秩序。
4.道路建设、改建必须符合国家交通规划的要求。
政府土地管理部门要进行严格的审查。
在不影响周边环境的情况下,利用先进技术和真实数据进行综合评估,保证道路的建设和改建符合具体标准,确保道路交通的正常流动秩序。
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规定
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公司道路交通安全管理,预防和减少道路交通责任事故,确保人身和机动车辆安全,落实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职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以下简称《道路交通安全法》)及有关要求,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公司及所属各单位。
第二章管理职责第三条公司及所属各单位根据本单位实际,成立道路交通安全管理领导小组,统一管理本单位道路交通安全工作,实行道路交通安全逐级责任制。
第四条公司主要负责人的道路交通安全职责(一)对本单位道路交通安全负责,督促本单位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制度的建立与修改,并公布实施。
(二)组织开展对本单位职工及相关人员的道路交通安全教育。
(三)组织检查本单位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四)对本单位发生的道路交通责任事故,按照“四不放过”的原则,处理事故相关单位及肇事者。
第五条公司所属各单位主要负责人的道路交通安全职责(一)对本单位道路交通安全负责,落实本单位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制度的实施细则和措施。
(二)组织对本单位职工及分包队伍进行交通安全教育,严格机动车驾驶员法制教育,对机动车辆实施有效管理,预防道路交通责任事故。
(三)指定专人负责本单位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四)对本单位无故不按时参加道路交通安全活动和机动车辆检查的驾驶员,处以警告,并予以经济处罚。
(五)对不服从调度,组织纪律性差,多次发生道路交通违章、或发生一次以上道路交通责任事故的驾驶员,要调离机动车驾驶员岗位。
(六)在布置施工生产的同时,抓好机动车辆行车安全,严禁疲劳驾驶和超速驾驶,严禁技术状况不良的车辆上路行驶。
第六条安全监督部门职责(一)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和本单位的有关规定,负责落实本单位职工的道路交通安全教育,并做好机动车辆及驾驶员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二)会同本单位综合管理部门、设备管理部门等,对本单位机动车辆的安全技术状况实施监督、检查。
(三)负责落实上级主管部门部署的道路交通安全工作,并制定相应管理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预防道路交通责任事故。
校园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规定
校园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规定
是指为保障学校师生的交通安全,规范和管理校园道路交通行为而制定的规定。
以下是一些常见的校园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规定:
1. 严禁酒后驾车或驾驶无证车辆进入校园,违者将被严肃处理,并报警处理。
2. 遵守交通信号,行人应该在人行横道和绿化带上过马路,不得随意横穿马路,不得逆行或跨越隔离设施。
3. 机动车辆应严格遵守道路交通法规,不得超速行驶,停车时应选择合适的地点停放,不得堵塞交通。
4. 校园内禁止非教学车辆进入,凡是经批准进入的车辆必须按指定路线行驶,遵守交通指挥。
5. 制定规范的校园车辆停放管理制度,明确车辆停放位置和时间,严禁乱停乱放、占用消防通道等行为。
6. 校园内应设立明显的交通标志和标线,以引导交通,提醒交通参与者注意交通安全。
7. 定期开展交通安全教育活动,提高学生和教职员工的交通安全意识,增强大家的交通安全知识和技能。
8. 常年维护和保养校园道路交通设施,确保道路、路灯、交通信号灯等设施的正常运行。
9. 配备专门的交通巡逻人员,加强对校园道路交通的管理和监控,及时发现违规行为并进行处理。
以上是一些常见的校园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规定,学校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和需要进行制定和完善。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2017年修订)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2017年修订)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公布日期】2017.10.07•【文号】•【施行日期】2017.10.07•【效力等级】行政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道路交通管理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2004年4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05号公布根据2017年10月7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以下简称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车辆驾驶人、行人、乘车人以及与道路交通活动有关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和本条例。
第三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道路交通安全工作协调机制,组织有关部门对城市建设项目进行交通影响评价,制定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规划,确定管理目标,制定实施方案。
第二章车辆和驾驶人第一节机动车第四条机动车的登记,分为注册登记、变更登记、转移登记、抵押登记和注销登记。
第五条初次申领机动车号牌、行驶证的,应当向机动车所有人住所地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注册登记。
申请机动车注册登记,应当交验机动车,并提交以下证明、凭证:(一)机动车所有人的身份证明;(二)购车发票等机动车来历证明;(三)机动车整车出厂合格证明或者进口机动车进口凭证;(四)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或者免税凭证;(五)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凭证;(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在机动车注册登记时提交的其他证明、凭证。
不属于国务院机动车产品主管部门规定免予安全技术检验的车型的,还应当提供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
第六条已注册登记的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向登记该机动车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变更登记:(一)改变机动车车身颜色的;(二)更换发动机的;(三)更换车身或者车架的;(四)因质量有问题,制造厂更换整车的;(五)营运机动车改为非营运机动车或者非营运机动车改为营运机动车的;(六)机动车所有人的住所迁出或者迁入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管辖区域的。
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规定
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规定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规定一、前言道路交通安全是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的紧要构成部分,也是社会和谐稳定的基石之一、道路交通事故的频繁发生给社会和人民带来了巨大的损失和损害,为此,国家订立了多项细则和标准进行管理和规范,以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
二、一般规定1、道路交通安全是保证公民生命财产安全的一项基本任务。
各级政府部门要坚决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法规,严格依照交通运输保障公共安全的原则,实行严格的管理和规范。
2、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的目标是防止交通事故的发生,降低交通事故的损害程度和数量,切实保障公民生命财产安全。
3、实在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范畴包括道路交通安全设施、机动车和非机动车、行人和乘客等。
4、全部道路交通参加者均要遵守交通法规,做到遵守交通规定、礼让他人、合理有序。
5、各级政府部门要做好道路交通安全宣扬工作,加强宣扬教育,提高公民交通安全意识,促进公民文明交通行为。
三、道路交通设施的安全管理1、道路交通设施的设置应当依据规范标准进行。
各级政府部门应当予以监管,防止不合规范的设施设置,确保设施安全有效。
2、道路交通设施必需定期维护和修理和保养,保持清洁和良好的情形。
3、道路交通设施的使用应当符合交通规范和安全条例。
4、道路交通事故的发生应当通过专业机构调查,确定责任;相关责任者应当承当相应的责任和惩罚。
四、机动车的安全管理1、机动车必需符合国家安全标准。
全部机动车应当进行年检,确保车辆的安全性能符合标准。
2、机动车使用人必需持有有效驾驶证,依照交通规定行驶。
3、机动车必需随时保持良好的行驶状态,严格遵守交通规定。
不允许醉酒驾驶,不允许违规停放、抢道行驶。
4、机动车必需进行定期保养和维护和修理,保证车辆功能和安全性和良好状态。
5、对于机动车发生违反交通规定和事故等行为的,应当依照规定进行处理,由相关部门严格执法、依法惩戒。
五、非机动车的安全管理1、非机动车一律禁止在机动车道上行驶,必需依照规定行驶在专用非机动车道上。
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规定(三篇)
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规定道路交通是城市交通系统的重要组成部分,直接关系到人们的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稳定。
为了保障道路交通安全,各国都制定了一系列的管理规定。
本文将围绕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规定展开,重点介绍相关法律法规、交通标志标线、交通信号灯以及交通执法等内容。
一、法律法规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是我国确立和维护道路交通安全秩序的基本法律,明确规定了驾驶证、行驶证、车辆保险、交通事故责任等方面的管理规定,同时也对交通违章行为进行了严厉的禁止和处罚。
2.《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关于危险驾驶、交通肇事等罪行的规定,是对交通违法行为进行法律惩罚的主要依据,以此来保护人民的生命和财产安全。
3.《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对道路交通安全法进行了进一步的细化和规范,明确了交通标志标线、交通信号灯的类型和使用规范。
4.《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对驾驶证的申领条件、期限和使用规定进行了详细规定,严格控制了机动车驾驶人的素质和能力。
二、交通标志标线交通标志、标线是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的重要方式之一,通过明确的标示和标线,可以引导车辆和行人正确和安全地行驶。
1.交通标志分为指示标志、警告标志和禁令标志三类,根据道路类型和情况设置不同的标志。
如在城市内设有禁止停车标志,在高速公路上设置限速标志等。
2.交通标线主要包括实线、虚线、虚实结合线等,用于界定车道、安全区域和导向车辆行驶方向。
如实线表示禁止跨越,虚线表示可以跨越,虚实结合线表示转弯区域等。
三、交通信号灯交通信号灯是道路交通管理的重要设施,通过红绿灯的控制,引导车辆和行人交叉通行,保证交通流畅和安全。
1.红灯表示停止,在交叉口前停车等待,不得违反红灯信号通行。
2.绿灯表示通行,行驶方向的车辆可以通过交叉口,但也需要注意其他车辆和行人的情况。
3.黄灯表示减速,即将变为红灯时,驾驶员应当减速停车,不得在黄灯期间冲过交叉口。
四、交通执法交通执法是对交通违法行为进行监督和处罚的重要手段,可以维护道路交通秩序,保障人民的生命和财产安全。
道路交通管理条例
道路交通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道路交通管理,维护交通秩序,保障交通安全和畅通,以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需要,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的道路,是指公路、城市街道和胡同(里巷),以及公共广场、公共停车场等供车辆、行人通行的地方。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的车辆,是指在道路上行驶的下列机动车和非机动车: (一)机动车是指各种汽车、电车、电瓶车、摩托车、拖拉机、轮式专用机械车;(二)非机动车是指自行车、三轮车、人力车、畜力车、残疾人专用车。
第四条凡在道路上通行的车辆、行人、乘车人以及在道路上进行与交通有关活动的人员,都必须遵守本条例。
第五条机关、军队、团体、企业、学校以及其他组织,应当经常教育所属人员遵守本条例。
对违反本条例的行为,任何人都有劝阻和控告的权利。
第六条驾驶车辆,赶、骑牲畜,必须遵守右侧通行的原则。
第七条车辆、行人必须各行其道。
借道通行的车辆或行人,应当让在其本道内行驶的车辆或行人优先通行。
遇到本条例没有规定的情况,车辆、行人必须在确保安全的原则下通行。
第八条本条例由各级公安机关负责实施。
第二章交通信号、交通标志和交通标线第九条交通信号分为:指挥灯信号、车道灯信号、人行横道灯信号、交通指挥棒信号、手势信号。
第十条指挥灯信号:(一)绿灯亮时,准许车辆、行人通行,但转弯的车辆不准妨碍直行的车辆和被放行的行人通行;(二)黄灯亮时,不准车辆、行人通行,但已越过停止线的车辆和已进入人行横道的行人,可以继续通行;(三)红灯亮时,不准车辆、行人通行;(四)绿色箭头灯亮时,准许车辆按箭头所示方向通行;(五)黄灯闪烁时,车辆、行人须在确保安全的原则下通行。
右转弯的车辆和T形路口右边无横道的直行车辆,遇有前款(二)、(三)项规定时,在不妨碍被放行的车辆和行人通行的情况下,可以通行。
前两款规定亦适用于列队行走和赶、骑牲畜的人员。
第十一条车道灯信号:(一)绿色箭头灯亮时,本车道准许车辆通行;(二)红色叉形灯亮时,本车道不准车辆通行。
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规定
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规定第一条为维护道路交通秩序,保障道路交通安全和畅通,保护交通参与者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的道路,是指公路、城市道路、通行社会车辆的专用道路、公共广场、公共停车场等供车辆、行人通行的地方。
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道路交通活动及其管理。
第三条市、区人民政府应加强道路交通规划建设,优化道路交通运输结构,加大对道路交通科技、教育的投入,保障道路交通与我市国民经济、社会发展和城乡建设相协调。
市、区人民政府应加强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领导,对道路交通安全实行综合治理。
第四条市公安机关是本市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的主管机关,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本规定的实施。
规划、市政、建设、交通、公路、教育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协同做好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第五条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应当做好交通安全知识和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忠于职守、公正执法、严格执法、文明执法、热情服务,提高管理水平, 并接受社会监督。
第六条机关、部队、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组织(以下简称单位)应加强对所属人员道路交通安全知识的宣传和教育。
各级各类学校应将道路交通安全知识列入学习内容,在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指导下,开展多种形式的交通安全教育活动。
司法行政、新闻出版、广播电视、文化、旅游等部门和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应当采取各种形式,配合做好道路交通安全宣传工作第七条本市实行以减少交通违章、预防交通事故为目的的交通安全责任制。
各运输企业、机动车所属单位应当落实交通安全责任制,加强对所属驾驶人员交通安全教育和车辆的管理工作。
第八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该遵守交通安全法律、法规。
车辆、行人必须各行其道。
残疾人、老年人、儿童和其他需要帮助的人员在进行道路交通活动时,应当受到特殊的保护和扶助。
第二章道路和道路交通设施第九条道路的规划、建设和道路交通设施的设置,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技术规范及安全、畅通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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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规定
1?? 目的为认真做好分公司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杜绝或减少交通事故的发生,确保国家财产和分公司员工的人身安全,保证生产运输任务的顺利完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分公司的具体实际,制定本规定。
2?? 适用范围分公司所有车辆及分公司厂区内的所有作业车辆(包括进入厂区的外单位车辆)、驾驶人、行人、乘车人以及道路交通活动有关的单位和个人,均须严格遵守本规定。
本规定所指的机动车是指上路挂牌照车辆,工艺车是指储运部的叉车、抬包车、阳极搬运车、罐车以及各单位拖拉机、轻型货车等没有上路牌照的车辆。
分公司各单位,应当经常开展道路交通安全教育活动,教育职工以及外单位进厂人员,认真遵守本规定。
因交通安全管理的需要,分公司主管部门可制定车辆、行人临时通行规定。
3?? 职责3.1安全生产技术部负责制定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方面的规章制度,负责厂内行驶车辆的管理工作,规范厂内行车秩序;3.2综合管理部负责进厂车辆的办证管理工作,负责厂内机动车辆的停放管理工作;3.3设备工程部负责厂内工艺车的检审
工作,负责组织车辆报废鉴定工作;3.4财务部负责机动车辆的保险、车船使用税的购买。
3.5 各有车单位:3.5.1建立车辆管理具体办法,逐台建立工艺车、机动车辆安全技术管理档案其内容包括:(一)车辆出厂的技术文件和产品合格证;(二)使用、维护、修理和自检记录;(三)安全技术检验报告;(四)车辆事故记录。
3.5.2负责督促机动车辆驾驶员做好机动车辆及驾驶员的年检、年审、二级维护审验及等级鉴定等工作。
3.5.2每周开展司助人员的安全教育培训工作,做好培训记录;3.5.3定期组织开展安全行车检查工作,纠正违章行为,并督促驾驶人员做好出车三检制(出车前、行驶中途、收车后),形成相关记录。
3.6 二级单位及机关部室要建立健全私家车档案,经常开展私家车主的安全教育培训工作,教育职工按照要求规范行走。
4?? 基本要求4.1各种车辆必须保持车况良好,车容整洁。
转向、制动安全可靠,喇叭、灯光齐全有效。
4.2汽车吊、挖掘机、推土机等专用机械车辆,不准带挂或牵引车辆;轻便摩托车、二轮摩托车不准牵引其它车辆或被其它车辆牵引。
4.3装载货物的高度、宽度、长度要按国家规定标准执行,厂区运载超高、超宽、超长物资以及设备时,由组织运输单位提出申请,经分公司安全生产技术部、主管领导批准,并按指定时间、路线由专人引导通过。
4.4司机新上岗时,各单位必须对其进行驾驶技能、交通知识的鉴定工
作,合格者方可驾驶。
4.5机动车驾驶员必须遵守下列规
定:(一)驾车时必须随身携带驾驶证、行驶证、保险证、车船使用税、营运证、派车单等证件; (二)驾驶证不准涂改、伪造和转借他人; (三)不准将车辆交给无证人员驾驶; (四)不准驾驶与驾驶证上准驾车类不相符的车辆; (五)严禁酒后驾车; (六)不准驾驶安全设施不全或机件失灵的车辆; (七)驾驶和乘坐二轮摩托车时,必须戴安全头盔; (八)驾驶车辆时不准穿高跟鞋和拖鞋,不准不穿上衣驾驶车辆;(九)驾车时不准吸烟、饮食、闲谈、打手机、观看电视或有其它妨碍安全行车的行为和举动;(十)驾驶室内不准超额乘人,不准客货混装;(十一)必须在车门、车厢关好后行车;(十二)在机动车驾驶室的前后窗范围内不得悬挂、放置妨碍驾驶人视线的物品;(十三)不得向道路上抛撒物品;(十四)工艺车不准搭乘与工作无关的人员。
4.6各有车单位要认真执行派车单制度、实行车辆专人负责制度。
4.7未经安全生产技术部批准,厂内工艺车辆一律不得开出分公司生产区域。
4.8严禁面包车、小轿车等车辆拉运气瓶等危险化学品。
4.9机动车牵引挂车,应符合下列要求:(一)机动车和挂车的连接装置必须牢固,并应挂保险链条;挂车的牵引架、挂环出现裂纹、扭曲、脱焊或严重磨损时,不得使用;(二)机动车与挂车之间,挂车前、后轮之间,应安装防护栏栅;(三)机动车在空载情况
下,不得拖带载重挂车;(四)每辆机动车只准牵引1辆挂车;(五)挂车应安装自动刹车装置、灯光和显示标志;(六)挂车宽度超过机动车时,机动车的前保险杠两端,应安装与挂车宽度相等的标杆,标杆顶端安装标灯;(七)对采用自动连接装置的牵引车和挂车,应根据具体情况,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
4.10 吊车在作业前,对吊钩、吊环、钢丝绳和链条等吊挂用具,应进行仔细检查,并定期试验,严禁降低安全系数使用。
在吊装过程中安排专人指挥、监护。
4.11 工艺车辆检审每年至少进行一次。
检验不合格的工艺车辆,不准行驶。
出省车辆由派车单位按要求填写《机动车辆出省申请书》(见附件一),报安全生产技术部、分公司主管领导批准后方可出省。
5?? 厂区内车辆通行要求5.1各种车辆严格执行厂区限速规定。
除执行紧急任务的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抢险车外,机动车辆在中央大道行驶速度不得超过30公里/小时,其它道路上行驶速度不得超过20公里/小时;在弯道、行人稠密地区以及载运危险物品时不得超过15公里/小时;在进出厂房、厂房内、通过铁路平交道口、门岗、倒车或通过前方有障碍物时不得超过5公里/小时。
5.2除消防车、救护车、警车、工程抢险车执行紧急公务外,所有车辆进出厂区时,都应自觉接受门卫的检查和询问。
必要时应出示有关证件。
5.3严禁摩托车(工作车除外)进入厂区,如有特殊情况必须进入
的,必须到综合管理部办理通行证,到安全生产技术部备案后方可进入,并按规定行驶。
5.4厂区行驶的各种车辆,要做到文明行驶,礼让三先,严禁逆行、超速行驶、强行超车、会车。
5.5在主干道路上,机动车、非机动车、行人实行分道通行,严禁非机动车及行人进入机动车道行驶(走);在其它道路上,机动车靠中心线通行,非机动车和行人靠道路两侧1.5米内通行。
5.6机动车行经人行横道时,应当减速行驶;遇行人正在通过人行横道,应当停车让行。
机动车行遇行人横过道路,应当避让。
5.7除进入电解生产、施工用车外,严禁其他车辆利用电解通道作为便道行驶。
5.8抬包车、阳极搬运车、叉车以及其他车辆出入电解通道口、车间大门等地时,必须鸣笛减速慢行。
车间内标明有车辆行驶标线的,按照标明的行驶路线行驶,没有的尽量靠中间行驶,并按指定位置停放。
6.外来车辆管理6.1非**分公司车辆进入生产作业区时,首先提出申请,到综合管理部办理相关手续。
6.2各项目施工单位必须加强对外来施工车辆的管理,分公司对外来施工车辆实行办证管理。
所有施工单位的车辆(包括临时雇佣的),应在前挡风玻璃处贴单位标识,办证由综合管理部统一制作、发放,加盖公章后使用。
6.3外来施工车辆进入厂区前,指定运输单位、施工单位必须对其包括雇佣车辆司助人员及其他人员,进行厂区安全行车注意事项教育,并按施工需要规定必要
的路线。
6.4送货等其他车辆需要进入生产作业区,有关单位对其进行安全行车以及分公司有关道路交通规定的教育。
综合管理部只对进行了安全教育的车辆办理通行证。
6.5运输危险化学品的车辆在办理入厂证时,应出具运输危险化学品准运证,方准办理《公司临时通行证》。
6.6拉运土石方、煤、建筑垃圾等的车辆,必须采取覆盖等防护措施,严禁洒落。
6.7各种履带式车辆严禁在厂区行驶。
特殊情况需要行驶时,到安全生产技术部办理审批手续,登记备案后,并采取保护路面的措施,按照指定的时间及路线行驶。
6.8履带式装卸机械、压路机通过道口前,必须征得储运部同意,通过无人看守道口时,应在道口两侧铁路线路上适当地进行防护。
6.9轮胎式等工程机械行驶时,铲斗、推斗等必须放下,不准其上放置物品行走。
7?厂区内车辆停放要求7.1大临院停车场等办公场所门前停车区域实行统一管理,严禁车辆随意乱停、乱放。
7.2进入厂区的外来车辆(包括私家车),按要求在大临院等指定区域停车区停放,严禁随意停放。
7.3厂区行驶的各种车辆,要严格遵守停车规定,交叉路口、门口、弯道、桥梁、铁路、消防井、平交路口15米内严禁停车;道路及道路两侧施工车辆装卸货物时,必须保持道路畅通,不得长时间占用道路,妨碍其它车辆通行。
7.3厂区内道路上严禁随意停车,占用道路,故障停车时,应尽量将车移到道路边缘位置。
?8 厂区道路要
求8.1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准擅自在分公司厂区道路上及铁路两侧堆放物资、进行施工作业等妨碍道路通行的行为,以保证道路畅通。
8.2分公司各单位如因施工需要临时占用路面或封闭道路时,需向安全生产技术部提出书面申请,办理有关手续,采取安全防范措施,设置安全警示标志,并提前一日以上通知有关单位后方可进行。
8.3道路施工需要车辆绕行的,施工单位应当在绕行处设置标志;不能绕行的,应当修建临时通道,保证车辆和行人通行。
8.4严禁移动、损坏道路上的各种交通标志、交通设施等。
8.5保持厂区道路的清洁卫生,不得随意往道路上倾倒脏水、拉圾等污物,不准在道路上嬉戏打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