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图书馆建设用地标准

公共图书馆建设用地标准
公共图书馆建设用地标准

住房城乡建设部、国土资源部、文化部关于批准发布《公共图书馆建设用地指标》的通知

建标【2008】74号

国务院各有关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建设厅(委、局)、国土资源厅(局)、文化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国土资源局、文化局:

根据建设部、国土资源部、文化部“关于申请组织编制《图书馆建设用地指标》等三项建设用地指标的通知”的要求,由中国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负责编制的《公共图书馆建设用地指标》,业经有关部门会审,见批准为全国统一的建设用地指标予以发布,自2008年6月1日起实行。

本建设用地指标实施的监督管理,有国土资源部负责;具体解释工作,由文化部负责。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城乡建设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部

2008年4月16日

公共图书馆建设用地指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贯彻落实“十分珍惜、合理利用土地和切实保护耕地”的基本国策和《公共文化体育设施条例》,适应我国文化事业发展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文化生活需要,促进公共图书馆建设和节约集约

用,制定本指标。

第二条本指标是编制和审批公共图书馆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确定其建设用地规模的依据,是编制项目建议书和初步设计文件、核定和审批建设用地面积的尺度;也是城市规划确定公共图书馆发展用地的

依据。

第三条本指标适用于公共图书馆的新建、改建和扩建工程,以及公共图书馆的规划布局。规模较小的县、街道、社区或村镇图书馆建设可参照本指标执行。

第四条公共图书馆项目建设用地,必须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建设和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积极采用先进技术,按照专业化协作和社会化服务的原则,统筹兼顾,精心规划、设计,切实做到科学合理、节约用

地。

第五条公共图书馆项目建设用地,除执行本指标准规定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和规范的规

定。

第二章节约和合理用地的基本规定

第六条公共图书馆的建设,应综合考虑所在城镇服务人口规模、社会经济发展状况以及自然环境条

件等特点,合理确定中的规模和服务半径。

第七条公共图书馆建设,应纳入城市公共文化设施统一规划,合理布局,配套建设。

第八条公共图书馆的布局,应符合城市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尽可能结合城市广场、公共绿地

等公共活动空间综合布置。

第九条公共图书馆的总平面布置,在满足服务功能和公共安全的前提下,应充分利用地上、地下空

间。

第十条公共图书馆的改建,扩建项目,应充分利用原有场地和设施,减少新增用地;因条件所限无法扩建,确需异地新建的,原馆的使用性质应保留。

第十一条用地十分紧张的城市或山地城市,公共图书馆的用的面积应适当减少。

第二章基本术语

第十二条公共图书馆:指由各级人民政府投资兴办,向社会公众开放的图书馆,是具有文献信息资源的收集、整理、存储、传播、研究和服务等功能的公益性文化与社会教育设施。

第十三条服务半径:指读者到达公共图书馆的最远直线距离。

第十四条服务人口:指公共图书馆向社会开放,提供文献信息资料借阅、大众文化传播等日常公益性服务的人口数量,其公共图书馆服务范围内的人口总数。

第十五条公共图书馆体系:由若干不同规模公共图书馆构成的,能够提供实用、便捷、高效服务的

公共图书馆服务网络。

第四章建设用地指标

第一节分类与用地构成

第十六条公共图书馆根据服务人口数量分为大型馆,中型馆和小型馆。

大型馆:指服务人口150 万(含)、建筑面积20000 M2以上的公共图书馆,其主要功能为文献信息资料借阅等日常公益性服务以及文献收藏、研究、业务指导和培训、文化推广等。

中型馆:指服务人口20 万~150 万、建筑面积4500~20000 M2的公共图书馆,其主要功能为文献信息资料借阅、大众文化传播等日常公益性服务。

小型馆:指服务人口 5 万~20 万、建筑面积1200~4500 M2的公共图书馆,其主要功能为文献信息资料借阅、大众文化传播等日常公益性服务。

第十七条公共图书馆建设用地主要包括公共图书馆建筑用地、集散用地、绿化用地及停车场的。

第二节设置与选址原则

第十八条公共图书馆的设置应符合表1的要求,逐步发展成为公共图书馆体系。

大型馆覆盖的 6.5 KM服务半径内不应再设置中型馆;大、中型馆覆盖的 2.5 kM服务半径内不应再

设置小型馆。

公共图书馆的设置原则表1

第十九条公共图书馆的选址:应在人口集中、公交便利、环境良好、相对安静的地区,同时满足公

共各类图书馆合理服务半径的要求。

第三节建设用地指标控制

第二十条小型馆建设用地控制指标应符合表2的规定。

小型馆建设用地控制指标表2

注:1、表中服务人口指小型馆所在城镇或服务片区内的规划总人口。

2、表中用地面积为单个小型馆建设用地面积。

第二十一条中型馆建设用地控制指标应符合表3的规定。

中型馆建设用地控制指标表3

注:1、表中服务人口指中型馆所在城镇或服务片区内的规划总人口。

2、表中用地面积为单个中型馆建设用地面积。

第二十二条大型馆建设用地控制指标应符合表4的规定。

大型馆建设用地控制指标表4

注:1、表中服务人口指大型馆所在城镇或服务片区内的规划总人口。

2、表中用地面积为大型馆建设用地(包括分2处建设)总面积。

3、大型馆总藏书超过1000万册的,可按照每增加100 万册藏书,增补建设用地5000m2进行控制。

第二十三条公共图书馆停车场包括自行车停车和机动车停车。

自行车停车宜达到每百平方米建筑面积配建2个车位的标准。

小型馆原则上不宜设置机动车停车场。大、中型馆的机动车停车,应以利用地下空间为主;确需设置地面停车场的,其用地不得超过的建设用地总面积的8%。

条文说明

第一条本条阐明了制定公共图书馆建设用地指标的目的。

一、公共图书馆的建设是我国文化事业发展的需要,是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措施,也是人民群众文化生活水平日益提高的合理需求,因此为了贯彻落实国务院《公共文化体育设施条例》,保障公共图书馆建设能够合理、规范的利用土地,制定本指标。

二、我国是土地资源短缺、人口众多的国家,可利用的土地资源十分有限,因此公共图书馆的建设必须贯彻执行“十分珍惜、合理利用土地和切实保护耕地”的基本国策,科学有效、节约集约地利用土地。

第二条本条说明了公共图书馆建设用地指标的作用。

根据《工程项目建设用地指标编制工作暂行办法》中第四条的规定:“建设用地指标是指在平均先进的生产工艺、规划设计、技术经济水平和通常的场地条件下,一个建设项目(或单项工程)的主体工程和配套工程所需占用的额定土地面积”,以及《公共文化体育设施条例》第十四条的规定:“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的建设预留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国家有关用的定额指标,纳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并依照法定程序审批。”因此,本指标既要考虑公共图书馆单项设施建设用地规模的需要,同时也要考虑城市规划落实起建设用地的需要。

指标考虑到我国公共图书馆建设的现状基础和未来发展的需求与趋势,综合服务人口、服务半径等因素的影响,以满足文化行政主管部门编审初步设计方案文件、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核定和审批建设项目用地面积,以及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编制城市规划,落实公共图书馆建设用地的需要,促进公共图书馆的规划、建设达到节约用地、合理布局、提高服务水平的目的。

第三条本条界定了公共图书馆建设用地指标的适用范围。

根据《公共文化体育设施条例》的有关规定,本指标适用于公共图书馆的规划与建设,包括其新建、改建与扩建工程,同时适用于公共图书馆的规划布局。当指标不涉及国家图书馆、学校图书馆、科研及专业图书馆等非公共图书馆;不涉及服务人口不足 5 万的县图书馆、街道及社区图书馆、乡镇及村图书馆等规模较小、不需独立建设用地的图书馆。这些图书馆的建设可以参照本指标执行,也可以与其他文化建

筑联合建设。

第四、五条这两条明确了本指标与相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的关系。当指标已考虑国家现行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标准、规范的规定和要求;执行时应注意协调,避免产生矛盾。

第二章节约和合理用地的基本规定

第六条不同城市的社会经济发展水平不同,自然条件、民族与传统习惯不同,对公共图书馆的建设需求也会有所差异。公共图书馆是为公众提供文献信息资料借阅、大众化传播等日常公益性服务的场所,因此期建设规模应与人口规模配套。在人口的分布并不均匀,且通常读者所能承受的出行距离和出行时间是有限的,因此公共图书馆的设置还应考虑服务半径,以保证读者在适宜的出行时间内到达。

第七条国务院公共文化体育设施条例第十四条指出:“建设公共文化体育设施使用国有土地的,经依法批准可以以划拨方式取得。”“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侵占公共文化体育设施建设预留地或者改变其用途”。“ 因特殊情况需要调整公共文化体育设施建设预留地的,应当依法调整城乡规划,并依照前款规定重新确定建设预留地。重新确定的公共文化体育设施建设预留地不得少于原有面积”。公共图书馆是公益性文化设施,市政府向社会提供的公共设施,因此起建设用地应纳入城市公共文化配套设施,并通过城市

规划加以落实。

第八条本条提出了节约用地的措施。结合城市文化广场、公共绿地等城市公共活动空间设置公共图书馆,可以借用这些公共空间作为公共图书馆的读者交通集散空间和绿化交往空间,以利于城市土地的节

约集约利用。

第九条本条提出了节约用地的措施。公共图书馆的建设,特别是在用地条件十分有限的情况下,应

充分和合理利用地下空间,提供土地利用率。

第十条本条是节约和保护公共图书馆建设用地的措施。公共图书馆应尽可能利用原有场地进行改、

扩建,以集约用地。

调研发现,有些城市由于用地条件有限,将公共图书馆搬迁至远离旧城中心的地方建设新馆,旧馆址改作他用,致使新馆缺少读者,原馆多年积累的固定读者群又失去了经常使用的图书场所。因此,本条提出保留原馆舍使用性质,可改建成相应规模的公共图书馆分馆,这样既可以继续对原有读者提供日常公益性服务,又有利于公共图书馆服务网络的逐步形成。

第十一条用的确实困难的城市和地区,公共图书馆的建设应根据实际情况,在满足公共安全的前提下,采取提高容积率和建筑密度等方式适当降低建设用地标准。

第三章基本术语

第十三条服务半径原则上是以读者到达公共图书馆的时间为限定标准来制定的,本指标对不同级别

的公共图书馆提出了不同的服务半径要求。

第十四条服务人口通常是指公共图书馆服务半径内,能够享受其日常公益性服务的规划总人口数。它是指所在城市的规划总人口、所在县城关镇的规划总人口、所在乡镇的镇区规划总人口等。规划总人口既为公共图书馆服务范围内的户籍人口(非农业人口及农业人口)和居住半年以上的暂住人口。

调研发现,我国公共图书馆的读者构成中,暂住人口占有一定的比例(开放度高的城市占到20%以上,一般城市也大于8%),而且他们通常是公共图书馆的经常使用者,因此服务人口的计算应包含暂住人

口。

第十五条公共图书馆体系是未来公共图书馆建设与发展的必然趋势。在该体系中公共图书馆的设置因为总分馆制,既由一两个大型馆作为总馆,若干个中、小型馆作为分馆,构成公共图书馆服务网络;馆际之间可以逐步实现图书资料统一采编、统一管理,通借通还、资源共享,可以最大限度地提高公共图书馆的使用和服务效率,为读者提供最方便、最人性化的日常公益性服务。

第四章建设用地指标

第一节分类与用地构成

第十六条根据服务人口数量将公共图书馆划分为大、中、小三种类型。目前我国的公共图书馆分为国家级、省(自治区、直辖市)级、地(市)级和县(市)级四个等级。调研发现,省级公共图书馆的建筑面积一般在20000-40000平方米;地(市)级公共图书馆的建筑面积一般不超过20000 平方米;县(市)级公共图书馆建筑面积一般在5,000平方米以内,多数在2,000平方米左右。因此本指标对公共图书馆的分类是参考省、地、县级馆的现状建筑规模,并以服务人口为基本依据,考虑功能需求进行划分的。

在功能上,大型馆除具备中、小型馆的文献信息借阅、文化传播等日常一般性服务功能外,还应在未来的公共图书馆体系中承担总馆的所有职能,既逐步实施统一采编、统一管理,兼有文献采集、收藏、研究、业务指导和培训、文化推广等职能,所以大型馆一般都配建有一定规模的藏书书库和研究、管理、

展览、培训等空间。

第二节设置与选址原则

第十八条为了更加有效地服务于公共图书馆的规划与建设,逐步推进我国公共图书馆服务网络的建立和发展,节约和合理控制公共图书馆的建设用地,在大量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帮指标提出了服务人口和

服务半径的概念。

一、聚居人口在5万-20的城市或地区,应该设置相应规模的小型馆,包括小城市、远离中心城区的边缘独立组团、大型居住区、县城关镇等;服务人口超过20万时,应设置相应规模的中型馆;在人口达到50万的城市中,除设置中型馆外,还应满足每20 万服务人口设置一处小型馆的要求;服务人口达到150万时,除应设置相应规模的大型馆外,还应满足每50万人口设置一处中型馆,每20万人口设置一处小型馆的布局要求;大型馆服务人口超过400万、建筑规模超过50,000平方米时,宜封2处设置。

二、调查发现,有%的读者希望有更多的与大型图书馆共享服务、到达方便的分馆和小型图书馆,并在由12%的读者喜欢独立方便的小型图书馆,可见读者更期望图书馆到达和使用方便。公共图书馆的建设都应逐步转化为大、中、小型馆构成的总分馆制的公共图书馆体系,并积极鼓励发展小型馆,这样更有利于公共图书馆服务网络的形成与发展,有效提高公共图书馆的服务质量,充分发挥其社会效益。

三、调研发现,读者到达公共图书馆采用的主要出行方式依次为自行车、公共交通和步行;为了不因城市规模的扩大而降低读者使用公共图书馆的方便程度,本指标结合我国国情和居民的出行习惯、承受能力和出行时间,对不同类型的公共图书馆提出了不同的服务半径要求。调查显示:我国城市居民公共交

通平均出行速度为20-30 km/h(各个城市交通状况不同,会有差异),自行车平均出行速度为8-12km每小时。因此等指标提出:大型馆以读者骑车或乘公交车60 min.(含等候与换乘时间)可以到达为宜,确定其服务半径为9 km;中型馆以起车或乘公交车30 min.(含等候与换乘时间)可以达到为宜,确定起服务半径为 6.5 km;小型馆以骑车或乘公交车20 min.(含等候与换乘时间)可以到达为宜,确定其服务半径为

2.5 km。

四、当某个图书馆相应的服务半径内设置有更高一类的公共图书馆时,不需在建设该处公共图书馆,

以避免重复设置,达到节约用地和投资的目的。

第十九条公共图书馆应结合起服务半径,设置在到达方便的地方,最大限度地发挥起服务效能。

调查发现,目前采用步行、自行车和公共交通方式到达图书馆的读者占95%以上。城市规模越大,采用公交到馆的读者就越多;城市规模越小,采用自行车和步行到馆的读者就越多。调查还发现,一些图书馆未建于人口已经聚集、相对集中的地区,导致起使用效率不能充分发挥;一些公共图书馆建在了所谓交通便利但公交不便的地区,实际上不符合较大部分读者前往公共图书馆的出行方式,因而失去了交通便利的实际意义,降低了公共图书馆的使用效率。因此,本指标提出选址原则,并强调“公交便利”的地区(这对大城市和特大城市十分重要),力求公共图书馆具有良好的环境并便于到达。

第三节建设用地控制指标

第二十—二十二条表2—表4中的建筑规模和藏书量均为相应规模公共图书馆用地的参照控制指标;表2、表3中用地面积为单个中、小型馆的建设用地面积;表4中的用地面积为大型馆建设用地面积的总和,即设置1处大型馆时,用地面积是单馆建设用地面积;设置2处大型馆时,用地面积是2个馆建设用

地面积之和。

为适应我国社会经济发展的实际状况,更好的控制和合理利用城市建设用地,本指标根据服务人口(城镇人口)、配书标准、总藏书量、千册书建筑面积标准、建筑规模和容积率等参数推算公共图书馆的单馆控制指标,并留有一定的弹性空间。各地可根据各自的经济发展水平、人口规模、环境条件、用地情况等特点,选取合适的控制指标,合理确定公共图书馆的建设用地规模。

一、现状调研数据分析得出结论:公共图书馆的藏书量与其建筑面积规模具有最好的相关度,既千册图书所需的建筑面积具有较好的规律性,一般集中在10—25平方米为/千册。因此,本指标充分参考我国公共图书馆建设的现状,根据大、中、小型馆的不同功能,采用了不同的千册书建筑面积标准进行指标的换算,既12—24平方米为/千册。图书馆的规模越小,其借阅功能越强,开放空间所占的比例越高,千册书建筑面积就越大,最大可达24平方米/千册;反之,图书馆的规模越大,其藏书功能越强,开放空间所占比例就相对越小,因此千册书建筑面积就越小,可提制12平方米/千册。

二、根据省(自治区、直辖市)、地(市)、县(市)馆的平均配书标准现状调研数据,并参照“建设用地指标是指在平均先进的……条件下,一个建设项目(或单项工程)各主体工程和配套工程所需占用的核定土地面积”的基本原则,适当选取配书标准(—册/人)进行指标换算。本指标指出:小型馆按册/人的标准配书,中型馆按—册/人的标准配书,大型馆按—册/人的标准配书。

三、根据服务人口和配书标准,可以换算出公共图书馆的藏书量,通过藏书量及千册书建筑面积推算出公共图书馆的建筑面积规模,最后根据容积率控制计算出公共图书馆的建设用地指标。因此,本指标是根据公共图书馆的服务人口,兼顾大、中、小型馆的不同功能和需求综合制订的。

第二十三条本条提出了公共图书馆配建停车场的基本原则,各地可根据自身的机动化程度、交通管

理模式和用地条件等实际情况进行设置。

鉴于步行、自行车和公共交通是我国读者目前到的公共图书馆的主要出行方式,防止表现证的机动车地面停车场的上限,鼓励以提供专用车辆(流动图书车等)、特殊车辆(残疾人专用车等)停车为主,有限提供机动车停车车位。有条件的图书馆可根据实际需求,充分利用地下空间设置机动车停车场地。

2020年整理公共图书馆建设标准.doc

公共图书馆建设标准 建标 108 -2008 主编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部 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市建设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施行日期 2008年11月1日 中国计划出版社 2008年北京

前言 为了贯彻落实国务院《公共文化体育设施条例》,促进公共图书馆设施建设,加强公共图书馆建设决策科学化与管理规范化,依据建设部《关于印发〈二○○四年工程项目建设标准、投资估算标准、建设项目评价方法与参数编制项目计划〉》(建标[2005]19号)编制《公共图书馆建设标准》。 《公共图书馆建设标准》编制工作的指导思想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体现党和国家有关发展图书馆事业和加强公共建筑工程管理的方针政策,立足中国现实,参考国际标准,功能优先,经济适用,使图书馆建筑能够满足体现现代图书馆理念的图书馆服务活动的开展。 《公共图书馆建设标准》确定了公共图书馆建设项目的规模分级和项目构成,给出了公共图书馆的总建筑面积和分项面积控制指标,提出了公共图书馆建设选址、总体布局的原则要求,明确了公共图书馆建设项目实施过程中的基本要求。 《公共图书馆建设标准》的主编部门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部(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10号,邮编:100020),主编单位是中国图书馆学会,批准部门是中华人民共和国驻防和城乡建设部与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公共图书馆建设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部负责解释。 本标准编制组成员: 组长:詹福瑞 执笔人:李国新、冯守仁、朱为振 起草人(按姓氏笔画为序):邓菊英、尹岚宁、冯守仁、刘志学、朱为振、李国新、汤更生、张广钦、洪森、富平、程亚男 2007年11月

广东茂名地区公共图书馆建设标准研究

广东茂名地区公共图书馆建设标准研究 随着我国经济的迅速发展,过程中呈现出了区域经济发展不平衡的现象,导致很多地区的文化发展跟不上时代的需求。在大力实现小康社会的今天,区域文化建设不仅是本地区人民的需求,更是整个社会的希望。所以,作为社会公共文化的服务机构,区域图书馆的建设至关重要。本文以广东茂名地区公共图书馆的建设为例,探讨其建设标准,提出相关的建议。 标签:广东茂名公共图书馆建设标准 在《关于加快构建现代化公共文化服务体系的意见》中提出,公共服务体系要面向大众,扩展服务范围,让更多的公民享受公共文化服务。而图书馆作为重要的文化服务组成部分,有着重要的价值,区域文化发展中,图书馆的建设是必要的内容。《公共图书馆建设标准》中提出,图书馆要立足现实,参考国际标准,实现更多功能,且要有经济实用的价值。如今的图书馆建设应该满足现代化图书馆理念,开展现代化的服务。所以,本文针对茂名地区的图书馆建设标准进行了分析。 一、广东茂名地区公共图书馆建设的存在的问题 1.公共图书馆建设财政投入不足,服务单一 广东地区经济发展较好,但是茂名地区的发展却和广东经济在国内经济“排头兵”这一现象有所区别,更不符合广东“经济强省”和“文化强省”的目标。因为经济的限制,导致茂名地区文对文化建设的资金投入较少,图书馆建设量较少。在缺少专项资金投入的情况下,公共图书馆的服务较为单一。无论是文献资料的种类还是数量都不能满足读者的需求,图书种类不均衡,无法按照需求来实施服务。而且公共图书馆的服务缺乏现代化元素,服务职能较为单一,图书馆仅仅开设了常规业务,没有发挥真正“公共文化中心”的功能。 2.图书馆管理人员缺乏专业性 当下,图书馆很多的管理人员并不是本职人员,很多的管理人员是兼职,所以在服务的时间和质量上无法满足实际的需求。在图书馆的管理中尤为明显的是管理人员流动性大、业务能力低下、缺乏专业性的服务。此外,因为不是本专业人员,也没有经过专业技能的培训,图书管理人员的业务知识储备以及综合素养不足,对公共文化的服务更是认识不到位。 3.区域重视力度较低,缺乏创新性的服务 作为公共服务的图书馆,不同于营利性机构,需要更多志愿者加入,但是因为在经济发展较为落后的地区,对于公共图书馆的建设并不重视,导致图书馆的发展长期处于落后状态。即使有图书馆的建设,也落后于现代化的需求,缺少创

《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50137—2011)》问题解答

1、新、老标准在实际工作中如何过渡、衔接? 2012年1月16日新标准正式实施,在新老标准执行的过渡期内总体上应坚持实事求是,因地制宜,有计划、有步骤地推行。 首先,城市总体规划应按照不同工作阶段,区别对待。已经正式批复实施的总规,按照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不向前追溯执行的原则,不必按照新标准重新修编。在编的总规可以坚持有选择地执行的原则,对已经完成的规划纲要或成果进行必要的修改完善,尽量减少后续实施的不对接问题;但执行中对调整所有现状、规划数据、图纸较为困难且对编制审批进度存在重大影响的,可以不完全按照新标准重新进行技术处理。2012年以后新启动的总规修改、新编应严格按照新标准执行。 其次,控制性详细规划同样应区别对待。对于已经批准的控规,不必单纯为执行新标准而重新修编,可结合实施评估、动态维护,按照新标准逐步修改完善。在编、新编的控规应全部按照新标准执行,保证后续规划和用地管理的协调一致。 再次,规划审批管理系统应坚持不影响正常的城市规划管理业务开展为前提,从易到难,由主及次地逐步推进与新标准的对接工作。比如,城市规划数字化信息管理平台(“一张图”系统)中已经入库的现状、规划数据和管理程序相关接口等,可结合规划实施评估、动态维护、修改完善、修编修订等工作逐步更新调整。 2、如何把握本标准与专项标准、地方标准的关系? 本标准1.0.3条明确规定,编制城市(镇)总体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除应符合本标准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这里包含了两层意思:一是本标准在制定过程中已加强了与土地、交通、园林、环保等相关技术法规的充分对接,避免本标准执行时与其他相关标准产生矛盾;二是城市(镇)总规和控规使用本标准时,还应遵守其他各项技术标准、规范、规章及规范性文件。 需要注意的是,本标准的适用对象为城市、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和其他具备条件的镇的总体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专业部门组织的居住区、公共设施、绿地、道路交通、风景名胜区、历史文化名城等专项规划应首先符合《风景名胜区规划规范(GB50298-1999)》等相关专项标准,不具备条件的其他镇、乡、村的用地分类和建设用地标准应使用《镇规划标准(GB 501 88--2007)》、《村规划标准》(在编)。 此外,本标准作为国家强制性标准,各地在实际工作中部应严格遵守。同时,各地为满足本地城市规划编制的实际要求,在不违背本标准的前提下,可进一步补充、完善、细化相关规定,出台相应的地方标准或实施细则。 3、本标准适用范围中“其他具备条件的镇”指什么? 本标准将“其他具备条件的镇”纳入适用范围,意在实事求是地反映我国小城镇迅猛发展的客观现实,加强对空间布局和形态上已经与城市无异的建制镇的规划指导。1、0、2条文说明中规定“其他具备条件的镇指人口规模、经济发展水平已达到设市城市标准,但管理体制仍保留镇的行政建制”,但其中并未提出量化指标的要求。因此,在实际规划工作中,

公共图书馆建设标准(建标108-2008)

公共图书馆建设标准(建标108-2008) [作者:办公室] 公共图书馆建设标准(建标108-2008) 主编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部 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市建设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施行日期2008年11月1日 前言 为了贯彻落实国务院《公共文化体育设施条例》,促进公共图书馆设施建设,加强公共图书馆建设决策科学化与管理规范化,依据建设部《关于印发〈二○○四年工程项目建设标准、投资估算标准、建设项目评价方法与参数编制项目计划〉》(建标[2005]19号)编制《公共图书馆建设标准》。 《公共图书馆建设标准》编制工作的指导思想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体现党和国家有关发展图书馆事业和加强公共建筑工程管理的方针政策,立足中国现实,参考国际标准,功能优先,经济适用,使图书馆建筑能够满足体现现代图书馆理念的图书馆服务活动的开展。 《公共图书馆建设标准》确定了公共图书馆建设项目的规模分级和项目构成,给出了公共图书馆的总建筑面积和分项面积控制指标,提出了公共图书馆建设选址、总体布局的原则要求,明确了公共图书馆建设项目实施过程中的基本要求。 《公共图书馆建设标准》的主编部门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部(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10号,邮编:100020),主编单位是中国图书馆学会,批准部门是中华人民共和国驻防和城乡建设部与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公共图书馆建设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部负责解释。 本标准编制组成员: 组长:詹福瑞 执笔人:李国新、冯守仁、朱为振 起草人(按姓氏笔画为序):邓菊英、尹岚宁、冯守仁、刘志学、朱为振、李国新、汤更生、张广钦、洪森、富平、程亚男 2007年11月 目录

【2019年整理】城市用地分类标准

2011城市用地分类标准 1总则 为统筹城乡发展,集约节约、科学合理地利用土地资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的要求制定、实施和监督城乡规划,促进城乡的健康、可持续发展,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适用于城市和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总体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编制、用地统计和用地管理工作。 编制城市(镇)总体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除应符合本标准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人口规模 population 人口规模分为现状人口规模与规划人口规模,人口规模应按常住人口进行统计。常住人口指户籍人口数量与半年以上的暂住人口数量之和,计量单位应为万人,应精确至小数点后两位。 人均城市建设用地 urban development land per capita 指城市和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内的城市建设用地面积除以中心城区(镇区)内的常住人口数量,单位为m2/人。 人均单项城市建设用地 single-category urban development land per capita 指城市和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内的居住用地、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交通设施用地以及绿地等单项城市建设用地面积除以中心城区(镇区)内的常住人口数量,单位为m2/人。 人均居住用地 residential land per capita 指城市和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内的居住用地面积除以中心城区(镇区)内的常住人口数量,单位为 m2/人。 人均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 administration and public services land per capita 指城市和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内的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面积除以中心城区(镇区)内的常住人口数量,单位为m2/人。 人均交通设施用地street and transportation land per capita 指城市和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内的交通设施用地面积除以中心城区(镇区)内的常住人口数量,单位为m2/人。 人均绿地 green space per capita 指城市和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内的绿地面积除以中心城区(镇区)内的常住人口数量,单位为m2/人。

公共图书馆建设标准(建标108-2008)

公共图书馆建设标准(建标108-2008)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促进公共图书馆事业的发展,加强和规范公共图书馆基础设施建设,提高建设项目的决策水平,加速公共图书馆建设的标准化、规范化和现代化的进程,以实现和保障人民群众利用图书馆的权利,满足人民群众基本的知识、信息和文化需求,依据法律、法规及国家现行政策,制定本标准。 第二条本标准是公共图书馆建设项目科学决策和合理确定项目建设、投资水平的全国性统一标准;是编制、评估和审批公共图书馆建设项目建议书及可行性研究报告的依据;是有关部门审查公共图书馆建设项目初步设计和检查工程建设全过程的尺度。 第三条本标准适用于县级以上行政区域内新建、改建和扩建的公共图书馆。街道、乡镇、新建居民区公共图书馆的建设参照本标准执行。 第四条公共图书馆事业属于社会公益性事业,公共图书馆建设属于公共文化服务基础设施建设,应纳入当地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纳入城市建设规划,纳入政府投资计划。 第五条公共图书馆建设应贯彻执行国家发展文化事业和加强公共建筑工程建设管理的方针政策,以人为本,科学规划,规模适当,功能优先,经济适用,环保节约,以大型图书馆为骨干,以中小型图书馆为基础,立足于构建覆盖全社会的普遍均等、惠及全民的公共图书馆服务网络。 第六条公共图书馆应按照统筹兼顾,量力而行,逐步改善的原则进行建设。 第七条公共图书馆建设项目宜一次规划建成。投资确有困难的可分期实施,并留有发展余地。 第八条公共图书馆的改建或扩建项目,应充分利用原有场地和设施。 第九条公共图书馆建设除执行本标准外,还应符合国家其他有关标准、规范、规定的

要求。 第二章规模分级、项目构成与选址 第十条新建、改建和扩建的公共图书馆规模,应以服务人口数量和相应的人均藏书量、千人阅览座席指标为基本依据,兼顾服务功能、文献资源数量与品种和当地经济发展水平确定。 服务人口是指公共图书馆服务范围内的常住人口。 第十一条公共图书馆分为大型馆、中型馆、小型馆。其建设规模与服务人口数量对应指标见表1。 公共图书馆建设规模与服务人口数量对应指标表1 第十二条公共图书馆的建设内容包括房屋建筑、场地、建筑设备和图书馆技术设备。 第十三条公共图书馆的房屋建筑包括藏书、借阅、咨询服务、公共活动与辅助服务、业务、行政办公、技术设备、后勤保障八类用房。 各级公共图书馆用房项目设置见附录一。 第十四条公共图书馆的场地包括人员集散场地、道路、停车场、绿化用地等。 第十五条公共图书馆的建筑设备包括给水排水、通风空调、强弱电及网络布线等。 第十六条公共图书馆的技术设备包括电子计算机、网络设备和相关外围设备,视听及

《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

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 建设部(90)建标字第322号实施时间:1991年3月1日 (GBJ137-90) 第一章总则 第1.0.1条为统一全国城市用地分类,科学地编制、审批、实施城市规划,合理经济地使用土地,保证城市正常发展,特制订本标准。 第1.0.2条本标准适用于城市中设市城市的总体规划工作和城市用地统计工作。 第1.0.3条编制城市规划除执行本标准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标准与规范的要求。 第二章城市用地分类 第2.0.1 条城市用地分类采用大类、中类和小类三个层次的分类体系,共分10大类,46中类,73小类。 第2.0.2条城市用地应按土地使用的主要性质进行划分和归类。 第2.0.3条使用本分类时,可根据工作性质、工作内容及工作深度的不同要求,采用本分类的全部或部分类别,但不得增设任何新的类别。 第2.0.4条城市用地分类应采用字母数字混合型代号,大类应采用英文字母表示,中类和小类应各采用一位阿拉伯数字表示。城市用地分类代号可用于城市规划的图纸和文件。 第2.0.5条城市用地分类和代号必须符合表2.0.5的规定: 城市用地分类和代号表(一) 类别代号 类别名称范围 大类中类小类

R 居住用地居住小区、居住街坊、居住组团和单位生活区等各种类型的成片或零星的用地。 R1 R11 R12 R13 R14 一类居住用地 住宅用地 公共服务设施用地 道路用地 绿地 市政公用设施齐全、布局完整、环境良好、以低层住宅为主的用地 住宅建筑用地 居住小区及小区级以下的公共设施和服务设施用地,如托儿所、幼儿园、小学、 中学、粮店、菜店、副食店、服务站、储蓄所、邮政所、居委会、派出所等用地 居住小区及小区级以下的小区路、组团路或小街、小巷、小胡同及停车场等用地 居住小区及小区级以下的小游园等用地 R2 R21 R22 R23 R24 二类居住用地 住宅用地 公共服务设施用地 道路用地 绿地 市政公用设施齐全、布局完整、环境较好,以多、中、高层住宅为主的用地 住宅建筑用地 居住小区及小区级以下的公共设施和服务设施用地,如托儿所、幼儿园、小学、 中学、粮店、菜店、副食店、服务站、储蓄所、邮政所、居委会、派出所等用地 居住小区及小区级以下的小区路、组团路或小街、小巷、小胡同及停车场等用地 居住小区及小区级以下的小游园等用地

(完整版)公共图书馆建设标准(建标108-2008)

公共图书馆建设标准 为了贯彻落实国务院《公共文化体育设施条例》,促进公共图书馆设施建设,加强公共图书馆建设决策科学化与管理规范化,依据建设部《关于印发〈二○○四年工程项目建设标准、投资估算指标、建设项目评价方法与参数编制项目计划〉的通知》(建标﹝2005﹞19号)编制《公共图书馆建设标准》。 《公共图书馆建设标准》编制工作的指导思想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体现党和国家有关发展图书馆事业和加强公共建筑工程管理的方针政策,立足中国现实,参考国际标准,功能优先,经济适用,使图书馆建筑能够满足体现现代图书馆理念的图书馆服务活动的开展。 《公共图书馆建设标准》确定了公共图书馆建设项目的规模分级和项目构成,给出了公共图书馆的总建筑面积和分项面积控制指标,提出了公共图书馆建设选址、总体布局的原则要求,明确了公共图书馆建设项目实施过程中的基本要求。《公共图书馆建设标准》的主编部门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部(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10号,邮编:100020),主编单位是中国图书馆学会,批准部门是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与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促进公共图书馆事业的发展,加强和规范公共图书馆基础设施建设,提高建设项目的决策水平,加速公共图书馆建设的标准化、规范化和现代化的进程,以实现和保障人民群众利用图书馆的权利,满足人民群众基本的知识、信息和文化需求,依据法律、法规及国家现行政策,制定本标准。 第二条本标准是公共图书馆建设项目科学决策和合理确定项目建设、投资水平的全国性统一标准;是审批核准公共图书馆建设项目的依据;是有关部门审查公共图书馆建设项目初步设计和检查工程建设全过程的尺度。 第三条本标准适用于县级以上行政区域内新建、改建和扩建的公共图书馆。街道、乡镇、新建居民区公共图书馆的建设参照本标准执行。 第四条公共图书馆建设属于公共文化服务基础设施建设,应纳入当地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纳入城市建设规划。 第五条公共图书馆建设应贯彻执行国家发展文化事业和加强公共建筑工程建设管理的方针政策,以人为本,科学规划,规模适当,功能优先,经济适用,环保节约,以大型图书馆为骨干,以中小型图书馆为基础,立足于构建覆盖全社会的普遍均等、惠及全民的公共图书馆服务网络。 第六条公共图书馆应按照统筹兼顾,量力而行,逐步改善的原则进行建设。第七条公共图书馆建设项目宜一次规划建成。投资确有困难的可分期实施,并留有发展余地。 第八条公共图书馆的改建或扩建项目,应充分利用原有场地和设施。 第九条公共图书馆建设除执行本标准外,还应符合国家其他有关强制性标准、规定的要求。 第二章规模分级、项目构成与选址

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2010年12月24日

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 现批准《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为国家标准,编号为GB50137-2011,自2012年1月1日起实施。其中,第3.2.2、3.3.2、4.2.1、4.2.2、4.2.3、4.2.4、4.2.5、4.3.1、4.3.2、4.3.3、4.3.4、4.3.5条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原《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137-90同时废止。 目录 1发布时间 2正文内容 总则 术语 3用地分类 续表一 续表二 续表三 续表四 4用地标准 5附录 附录A 附录B 1发布时间编辑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告[span]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告第880号 关于发布国家标准《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的公告 现批准《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为国家标准,编号为GB50137-2011,自2012年1月1日起实施。其中,第3.2.2、3.3.2、4.2.1、4.2.2、4.2.3、4.2.4、4.2.5、4.3.1、4.3.2、4.3.3、4.3.4、4.3.5条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原《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137-90同时废止。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二〇一〇年十二月二十四日2正文内容编辑 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 总则 1.0.1为统筹城乡发展,集约节约、科学合理地利用土地资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的要求制定、实施和监督城乡规划,促进城乡的健康、可持续发展,制定本标准。 1.0.2本标准适用于城市和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总体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编制、用地统计

城市用地分类与标准

城市用地分类与标准 2.1 城市用地分类 2.1.1 科学的用地分类是促进城市土地合理使用的重要基础工作。在《标准与准则》(90版)和(97版)中,针对深圳规划管理工作的特点和城市建设现状,先后两次制定了适用于深圳的“城市用地分类和代号表”。但是,随着市场经济的深入发展,《标准与准则》(97版)的“城市用地分类和代号表”中的一些用地类型的划分和界定已经不适应当前社会经济发展和城市建设的需要。本用地分类是在《标准与准则》(97版)“城市用地分类和代号表”的基础上,遵循适应深圳特区内、外整体协调发展、市场经济深入发展以及生态保护和可持续发展等要求的修订原则,参照相关国家标准,并结合深圳市近年来的规划实践而制定的。 2.1.2 城市用地分类以土地的使用功能作为分类的主导因素,兼顾用地的使用目的、出让方式及所有权属等相关因素。在编制本标准与准则时,充分考虑到深圳土地管理体制的要求,协调分别由国家建设部颁布的侧重于城市建设用地分类的《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 137-90)与由国土资源部颁布的侧重于非建设用地分类和管理的《全国土地分类》(试行)两个标准,并结合深圳城市用地的实际利用情况,力求用地分类的科学性和针对性,在规划和土地管理的实际工作中具有很强的可操作性,并能与两套各有侧重的国家用地分类标准基本衔接。 2.1.3 本标准与准则将城市用地分为大类、中类和小类三个层次,共11大类、53中类、80小类,以反映城市用地的实际情况,满足城市规划、地政管理及规划研究等工作使用的需要。在前期调研和《标准与准则》(97版)的检讨工作中,“城市用地分类和代号表” 的11大类用地的基本框架得到了规划编制、规划管理及地政管理部门的充分肯定。为了保持城市用地分类标准在使用上的延续性,新的城市用地分类标准仍然保留了11大类用地的基本框架结构,仅对一些中类和小类用地类型根据实际需要进行了调整。与国家标准《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 137-90)10大类用地的结构相比,本标准与准则中的“商业服务业设施用地”(C类)和“政府社团用地”(GIC类)之和相当于上述国标的“公共设施用地”(C类)。因此,新的用地分类标准也继承了《标准与准则》(97版)中“城市用地分类和代号表”与国标具有很强可比性的优点。 2.1.4 在编制不同层次的规划以及在规划管理、地政管理和规划研究的不同环节中,对城市用地的分类要求的深度不同,本标准与准则中确定的大类、中类和小类的三级用地分类体系,可适应城市规划管理工作中对用地类型不同深度的要求。因此,在实际工作中,应根据规划及管理工作的性质、内容及深度的具体要求,采用本“城市用地分类和代号表”中的全部或部分用地类别。在确定一个从土地使用权权属或功能地块角度不能再细分的地块的用地性质时,如果地块上包含有两种或两种以上独立占地的主要用地性质或使用功能时,在确定地块的用地性质时应按照本“城市用地分类和代号表”,通过并列列举各用地类别来描述该地块的用地性质。 2.1.5 为使各用地类型具有较好的识别性,便于用地类型在规划图纸及相关文件中的使用,本“城市用地分类和代号表”使用英文字母与阿拉伯数字混合型代号。大类用地的代号采用用地类型名称英文译名的第一个字母;中类用地和小类用地的代号分别在大类用地代号后增加1~2位阿拉伯数字,形成新的代号来表示。为了保证适用本标准与准则“城市用地分类和代号表”中各用地代号的系统性,本次修订工作对用地代号重新进行了连续的编排。应用《标准与准则》(97版)“城市用地分类和代号表”编制的所有规划成果(包括城市总体规划、次区域规划、分区规划、法定图则和详细蓝图等),在后续的规划实施过程中仍然沿用《标准与准则》(97版)的“城市用地分类和代号表”(参见附录一)。 本“城市用地分类和代号表”中同层级用地类别之间存在着并列关系,而在大类——中类——小类这个层级序列上,存在着一个大类包含若干并列的中类、一个中类包含着若干并列的小类(部分中类用地没有再细分小类用地的情况除外)的逻辑关系。 “城市用地分类和代号表”中各大类用地的中文名称、英文名称及代号汇总如下: 用地类型中文名称代号用地类型英文名称

图书馆政策法规和建设标准

错误!未指定书签。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公共图书馆事业的发展,加强和规范公共图书馆基础设施建设,提高建设项目的决策水平,加速公共图书馆建设的标准化、规范化和现代化的进程,以实现和保障人民群众利用图书馆的权利,满足人民群众基本的知识、信息和文化需求,依据法律、法规及国家现行政策,制定本标准。 第二条 本标准是公共图书馆建设项目科学决策和合理确定项目建设、投资水平的全国性统一标准;是编制、评估和审批公共图书馆建设项目建议书及可行性研究报告的依据;是有关部门审查公共图书馆建设项目初步设计和检查工程建设全过程的尺度。 第三条 本标准适用于县级以上行政区域内新建、改建和扩建的公共图书馆。街道、乡镇、新建居民区公共图书馆的建设参照本标准执行。 第四条 公共图书馆事业属于社会公益性事业,公共图书馆建设属于公共文化服务基础设施建设,应纳入当地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纳入城市建设规划,纳入政府投资计划。 第五条 公共图书馆建设应贯彻执行国家发展文化事业和加强公共建筑工程建设管理的方 针政策,以人为本,科学规划,规模适当,功能优先,经济适用,环保节约,以大型图书馆为骨干,以中小型图书馆为基础,立足于构建覆盖全社会的普遍均等、惠及全民的公共图书馆服务网络。 第六条 公共图书馆应按照统筹兼顾,量力而行,逐步改善的原则进行建设。 第七条 公共图书馆建设项目宜一次规划建成。投资确有困难的可分期实施,并留有发展余地。

第八条公共图书馆的改建或扩建项目,应充分利用原有场地和设施。 第九条公共图书馆建设除执行本标准外,还应符合国家其他有关标准、规范、规定的要求。 第二章规模分级、项目构成与选址 第十条新建、改建和扩建的公共图书馆规模,应以服务人口数量和相应的人均藏书量、千人阅览座席指标为基本依据,兼顾服务功能、文献资源数量与品种和当地经济发展水平确定。 服务人口是指公共图书馆服务范围内的常住人口。 第十一条公共图书馆分为大型馆、中型馆、小型馆。其建设规模与服务人口数量对应指标见表1。 公共图书馆建设规模与服务人口数量对应指标表1 规模服务人口(万) 大型150以上 中型20~150 小型20及以下 第十二条公共图书馆的建设内容包括房屋建筑、场地、建筑设备和图书馆技术设备。 第十三条公共图书馆的房屋建筑包括藏书、借阅、咨询服务、公共活动与辅助服务、业务、行政办公、技术设备、后勤保障八类用房。 。

用地分类标准

大类中类小类居住用地 居住小区、居住街坊、居住组团和单位生活区等各种类型的成片或零星的用地一类居住用地 市政公用设施齐全、布局完整、环境良好、以低层住宅为主的用地R11住宅用地 住宅建筑用地 R12公共服务设施用地 居住小区及小区级以下的公共设施和服务设施用地。如托儿所、幼儿园、小学、中学、粮店、菜店、副食店、服务站、储蓄所、邮政所、居委会、派出所等用地。R13 道路用地 居住小区及小区级以下的小区路、组团路或小街、小巷、小胡同及停车场等用地R14 绿地 居住小区及小区级以下的小游园等绿化用地二类居住用地 市政公用设施齐全、布局完整、环境较好、以多、中高层住宅为主的用地R21住宅用地 住宅建筑用地R22公共服务设施用地 居住小区及小区级以下的公共设施和服务设施用地。如托儿所、幼儿园、小学、中学、粮店、菜店、副食店、服务站、储蓄所、邮政所、居委会、派出所等用地。R23道路用地 居住小区及小区级以下的小区路、组团路或小街、小巷、小胡同及停车场等用地、居住小区及小区级以下的小游园等绿化用地R24绿地 三类居住用地 市政公用比较设施齐全、布局不完整、环境一般、或住宅与工业等用地有混合交叉的用地R31住宅用地 R32公共服务设施用地 居住小区及小区级以下的公共设施和服务设施用地。如托儿所、幼儿园、小学、中学、粮店、菜店、副食店、服务站、储蓄所、邮政所、居委会、派出所等用地。R33道路用地 居住小区及小区级以下的小区路、组团路或小街、小巷、小胡同及停车场等用地、居住小区及小区级以下的小游园等绿化用地R34绿地 四类居住用地 以简陋住宅为主的用地R41住宅用地 住宅建筑用地R42公共服务设施用地 居住小区及小区级以下的公共设施和服务设施用地。如托儿所、幼儿园、小学、中学、粮店、菜店、副食店、服务站、储蓄所、邮政所、居委会、派出所等用地。R43道路用地 居住小区及小区级以下的小区路、组团路或小街、小巷、小胡同及停车场等用地R44绿地 居住小区及小区级以下的小游园等绿化用地公共设施用地 居住区及居住区级以上的行政、经济、文化、教育、卫生、体育以及科研设计等机构和设施的用地,不包括居住用地中的公共服务设施用地行政办公用地 行政、党派和团体等机构用地C11市属办公用地 市属机关,如人大、政协、人民政府、法院、检察院、各党派和团体,以及政府组成部门、企事业管理机构等办公用地C12非市属办公用地 在本市的非市属机关及企事业管理机构等行政办公用地商业金融用地 商业、金融业、服务业、旅馆业和市场等用地C21商业用地 综合百货商店、商场和经营各种食品、服装、纺织品、医药、日用杂货、五金交电、文体体育、工艺美术等专业零售批发商店及其附属的小型工场、车间和仓库等用地C22金融保险业用地 银行及分理处、信用社、信托投资公司、证券交易所和保险公司,以及外国驻本市的金融和保险机构等用地C23贸易咨询用地 各种贸易公司、商社及其咨询机构等用地C24服务业用地 饮食、照相、理发、浴室、洗染、日用修理和交通售票等用地C25旅馆业用地 旅馆、招待所、度假村及其附属设施等用地C26市场用地 独立地段的农贸市场、小商品市场、工业品市场和综合市场等用地文化娱乐用地 新闻出版、文化艺术团体、广播电视、图书展览、游乐等设施用地C31新闻出版用地 各种通讯社、报社和出版社等用地C32文化艺术团体用地 各种文化艺术团体等用地C33广播电视用地 各级广播电视、电视台和转播台、差转台等用地C34图书展览用地 公共图书馆、博物馆、科技馆、展览馆和纪念馆等用地C35影剧院用地 电影院、剧场、音乐厅、杂技场等演出场所,包括各单位对外营业的同类用地C36游乐用地 独立地段的游乐场、舞厅、俱乐部、文化宫、青少年宫、老年活动中心等用地体育用地 体育场馆和体育训练基地等用地,不包括学校等单位内的体育用地C41体育场馆用地 室内外体育运动用地,如体育场馆、游泳场馆、各类球场、溜冰场、赛马场、跳伞场、摩托车场、射击场以及水上运动的陆域部分等用地,包括附属的业余体校等用地C42体育训练用地 为各类体育运动专设的训练基地用地医疗卫生用地 医疗、保健、卫生、防疫、康复和急救设施等用地C51医院用地 综合医院和各类专科医院等用地,如妇幼保健院、儿童医院、精神病院、肿瘤医院等C52卫生防疫用地 卫生防疫站、专科防治所、检验中心、急救中心和血库等用地C53休疗养用地 休养所和疗养院等用地,不包括以居住为主的干休所用地,该用地应归入居住用地(R)教育科研设计用地 高等院校、中等专业学校、科学研究和勘测设计机构等用地,不包括中学、小学和幼托用地,该用地应归入居住用地(R)C61高等学校用地 大学、学院、专科学校和独立地段的研究生院等用地,包括军事院校用地C62中等专业学校用地 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职业学校等用地,不包括附属于普通中学内的职业高中用地C63成人与业余学校用地 独立地段地电视大学、夜大学、教育学院、党校、干校、业余学校和培训中心等用地C64特殊学校用地 聋、哑、盲人学校及工读学校等用地C65科研设计用地 科学研究、勘测设计、观察测试、科技信息和科技咨询等机构用地,不包括附设于其他单位内的研究室和设计室用地C7文物古迹用地 具有保护价值的古遗址、古墓葬、古建筑、革命遗址等用地,不包括已作其它途的文物古迹用地,该用地应分别归入的用地类别。C8其它公共设施用地 除以上之外的公共设施用地,如宗教活动场所、社会福利院等用地工业用地 工矿企业的生产车间、库房及其附属设施等用地,包括专用的铁路、码头和道路等用地,不包括露天矿用地,该用地应归入水域和其它用地(E)M1一类工业用地 对居住和公共设施等环境基本无干扰和污染的工业用地,如电子工业、缝纫工业、工艺品制造工业等用地。M2二类工业用地 对居住和公共设施等环境有一定干扰和污染的工业用地,如食品工业、医药制造工业、纺织工业等用地。M3三类工业用地 对居住和公共设施等环境有严重干扰和污染的工业用地,如采掘工业、冶金工业、大中型机械制造工业、化学工业、造纸工业、制革工业、建材工业等用地。仓储用地 仓储企业的库房、堆场和包装加工车间及其附属设施等用地W1普通仓库用地 以库房建筑为主的储存一般货物的普通仓库用地W2危险口仓库用地 存放易燃、易爆和剧毒等危险品的专用仓库用地W3堆场用地 露天放货物为主的仓库用地对外交通地 铁路、公路、管道运输、港口和机场等城市对外交通运输及其附属设施等用地。T1铁路用地 铁路站场和线路等用地公路用地 高速公路和一、二、三级公路线路及长途客运站等地,不包括村镇公路用地,该用地应归入水域和其它用地(E)T21高速公路用地 高速公路用地T22一、二、三级公路用地 一级、二级和三级公路用地T23长途客运站用地 长途客运站用地T3管道运输用地 运输煤炭、石油和天然气等地面管道运输用地道路广场用地 市级、区级和居住区级的道路、广场和停车场等用地道路用地 主干路、次干路和支路用地,包括其交叉路口用地;不包括居住用地、工业用地等内部的道路用地S11主干路用地 快速干路和主干路用地S12次干路用地 次干路用地S13支路用地 主次干路间的联系道路用地S14其它道路用地 除主次干路和支路外的道路用地,如步行街、自行车专用道等用地广场用地 公共活动广场用地,不包括单位内的广场用地S21交通广场用地 交通集散为主的广场用地S22游憩集会广场用地 游憩、纪念和集会等为主的广场用地社会停车场库用地 公共使用的停车场和停车库用地,不包括其它各类用地配建的停车场库用地S31机动车停车场库用地 机动车停车场库用地S32非机动车停车场库用地 非机动车停车场库用地供应设施用地供水、供电和供燃气等设施用地 U11供水用地独立地段的水厂及其附属构筑物用地,包括泵房和调压站等用地 U12供电用地变电站所、高压塔基等用地。不包括电厂用地,该用地应归入工业用地(M)。高压走廊下规定的控制范围内的用地,应按其地面实际用途归类。 U13供燃气用地储气站、调压站、罐装站和地面输气管廊等用地,不包括煤气厂用地,该用地应归入工业用地(M) U14供热用地大型锅炉房、调压、调温站和地面输热管廊等用地 交通设施用地公共交通和货运交通等设施用地 U21公共交通用地公共汽车和出租汽车的停车场、保养场、车辆段和首未站等用地,以及轮渡(陆上部分)用地 U22货运交通用地货运公司车队的站场等用地 U29其它交通设施用地除以上之外的交通设施用地,如交通指挥中心、交通队、教练场、加油站、汽车维修站等用地 U3 邮电设施用地邮政、电信和电话等设施用地 环境卫生设施用地环境卫生设施用地 U41雨水、污水处理用地雨水、污水泵站、排渍站、处理厂、地面专用排水管廊等用地。不包括排水河渠用地,该用地应归入水域和其它用地(E) U42粪便垃圾处理用地粪便、垃圾的收集、转运、堆放、处理等设施用地。 U5施工与维修设施用地房屋建筑、设备安装、市政工程、绿化和地下构筑物等施工及养护维修设施等用地 U6 殡葬设施用地殡仪馆、火葬场、骨灰存放处和墓地等设施用地 U9其它市政公用设施用地除以上之外的市政公用设施用地,如消防、防洪等设施用地 绿地市级、区级和居住区级的公共绿地及生产防护绿地,不包括专用绿地、园地和林地 公共绿地向公众开放,有一定游憩设施的绿化用地,包括其范围内的水域 G11公园综合性公园,纪念性公园、儿童公园、动物园、植物园、古典园林、风景名胜公园和居住区小公园等用地 G12街旁绿地沿道路、河湖和城墙等,设有一定游憩设施或起装饰性作用的绿化用地 生产防护绿地园林生产绿地和防护绿地 G21园林生产绿地提供苗木、草皮和花卉的圃地 G22防护绿地用于隔离、卫生和安全的防护林带及绿地 特殊用地特殊性质的用地 D1军事用地直接用于军事目的的军事设施用地,如指挥机关、营区、训练场、试验场、军用机场、港口、码头、军用洞库、仓库、军用通信、侦察、导航、观测台站等用地,不包括部队家属生活区用地 D3保安用地监狱、拘留所、劳改场所和安全保卫部门等用地。不包括公安局和公安分局,该用地应归入公共设施用地(C) 水域和其它用地除以上各大类用地之外的用地 E1水域江、河、湖、水库、苇地、滩涂和渠道等水域,不包括公共绿地及单位用地内的水域 耕地种植各种农作物的土地 E21菜地种植蔬菜为主的耕地,包括温室、塑料大棚等用地 E22灌溉水田有水源保证和灌溉设施,在一般年份能正常灌溉,用以种植水稻、莲藕等水生作物的耕地 E29其它耕地除此以外的耕地 E3园地果园、桑园、茶园等园地 E4林地生长乔木、竹类、灌木等林木的土地 村镇建设用地集镇、村庄等农村居住点生产和生活的各类建设用地 E61村镇居住用地以农村住宅为主的用地,包括住宅、公共服务设施和道路等用地 E62村镇企业用地村镇企业及其附属设施用地 E63村镇公路用地村镇与城市、村镇与村镇之间的公路用地 E64村镇其它用地村镇其它用地 E7弃置地由于各种原因未使用或尚不能使用的土地,如裸岩、石砾地、陡坡地、塌陷地、盐碱地、沙荒地、沼泽地、废窑坑等 E8露天矿用地 各种矿藏的露天开采用地C M U D E E2E6U1U2U4G G1G2市政公用设施用地市区、区级和居住区级的市政公用设施,包括其建筑物、构筑物及管理维修设施等用地 T T2S S1S2S3W C3C4C5C6C1C2类别代号 类别名称 范 围R R1R2R3R4

城市规划用地分类标准完全版..

第一节城市用地分类与标准 1.1 城市用地分类 1.1.1 城市用地分类适用于各阶段的城市规划和用地管理工作。 1.1.2 城市用地分类以土地的使用功能为主导因素,兼顾其他相关因素。 1.1.3增城市城市用地分类采用大类、中类和小类三个层次的分类体系,共大类、中类、 小类。 1.1.4 其中,R、C、M、W、U、S、T、D、G类用地属于城市建设用地,E6类用地属于村 建设用地;其余为非建设用地。 1.1.5 使用城市用地分类时,应根据工作性质、工作内容及工作深度的不同要求,采用 本分类的全部或部分类别。 1.1.6 城市用地分类和代号应符合表1.1的规定。 城市用地分类和代号表1.1 类别代号 类别名称范围q 大类中类小类 R 居住用地 居住小区、居住街坊、居住组团和单位生活区等各种类型的成片或 零星的用地 R1 住宅用地市政公用设施齐全、布局完整、环境良好的用地R11 低密度住宅用地市政公用设施齐全、布局完整、环境良好、容积率为1的用地 R12 商品住宅用地以商品住宅为主的用地 R13 经济适用住房用地包括以低收入者教工、公务员等特定人群为供应对象的住宅用地R14 廉租房用地 政府组织建设以租给低收入者为供应对象,不对外销售的廉租公房 用地 R 2 公共服务设施 居住小区及小区级以下的公共设施和服务设施用地。如托儿所、幼 儿园、小学、中学、粮店、菜店、副食店、服务站、储蓄所、邮政所、 居委会、派出所等用地 R 3 道路用地 居住小区及小区级以下的小区路、组团路或小街、小巷、小胡同及 停车场等用地 R 4 绿地居住小区及小区级以下的小游园等用地 公共设施用地居住区及居住区级以上的行政、经济、文化、教育、卫生、体育以

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501372011

1简表 城乡用地分类中英文对照表 代码codes 用地类别中文名称 Chinese 英文同(近)义词 English H建设用地development land E非建设用地non-development land 城市建设用地分类中英文对照表 代码codes 用地类别中文名称 Chinese 英文同(近)义词 English R 居住用地residential A 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administration and public services B 商业服务业设施用地commercial and business facilities M 工业用地industrial, manufacturing W 物流仓储用地logistics and warehouse S 道路与交通设施用地road, street and transportation U 公用设施用地municipal utilities G 绿地与广场用地green space and square

2用地分类 2.1一般规定 2.1.1用地分类包括城乡用地分类、城市建设用地分类两部分,应按土地使用的主要性质进行划分。 2.1.2用地分类采用大类、中类和小类3级分类体系。大类应采用英文字母表示,中类和小类应采用英文字母和阿拉伯数字组合表示。 2.1.3使用本分类时,可根据工作性质、工作内容及工作深度的不同要求,采用本分类的全部或部分类别。 2.2城乡用地分类 2.2.1城乡用地共分为2大类、9中类、14小类。 2.2.2城乡用地分类和代码应符合表 3.2.2的规定。 表3.2.2城乡用地分类和代码 类别代码 类别名称内容 大类中类小类 H 建设用地包括城乡居民点建设用地、区域交通设施用地、区域公用设施用地、特殊用地、采矿用地及其它建设用地等 H1城乡居民点 建设用地 城市、镇、乡、村庄建设用地 H11 城市建设用 地城市内的居住用地、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商业服务业设施用地、工业用地、物流仓储用地、道路与交通设施用地、公用设施用地、绿地与广场用地 H12镇建设用地镇人民政府驻地的建设用地H13乡建设用地乡人民政府驻地的建设用地H14村庄建设用 地 农村居民点的建设用地 H2 区域交通设 施用地铁路、公路、港口、机场和管道运输等区域交通运输及其附属设施用地,不包括城市建设用地范围内的铁路客货运站、公路长途客货运站以及港口客运码头 H21铁路用地铁路编组站、线路等用地 H22公路用地国道、省道、县道和乡道用地及附属设施用地 H23港口用地海港和河港的陆域部分,包括码头作业区、辅助生产区等用地 H24 机场用地民用及军民合用的机场用地,包括飞行区、航站区等用地,不包括净空控制范围用地

用地分类指标

1、用地性质:二类居住用地; 主要规划指标:容积率:≤1.6; 建筑密度:≤30%;绿地率≥35%; 2、用地性质:居住(兼容商业金融、行政办公); 主要规划指标:容积率:≤3.0; 建筑密度:≤40%;绿地率≥25%; 3、用地性质:居住(兼容商业金融、行政办公); 主要规划指标:容积率:≤2.0; 建筑密度:≤28%;绿地率≥35%; 4、用地性质:居住(兼容商业金融、行政办公); 主要规划指标:容积率:≤3.0; 建筑密度:≤28%;绿地率≥35%; 5、用地性质:商业、办公(兼容旅馆业)用地; 主要规划指标:容积率:≤2.4; 建筑密度:≤28%;绿地率≥35%; 6、用地性质:公共设施用地; 主要规划指标:容积率:≤8; 建筑密度:≤55%;

7、用地性质:商业金融、居住(兼容行政办公)用地;主要规划指标:容积率:≤2.5;建筑密度:≤26%; 绿地率≥35%; 8、用地性质:商业、办公(兼容旅馆业)用地; 主要规划指标:容积率:≤2.4;建筑密度:≤28%; 绿地率≥35%; 9、用地性质:住宅用地; 主要规划指标:容积率:≤3.6; 建筑密度:≤22%;绿地率≥40%; 1、规划用地性质:二类居住用地; 容积率:≤1.4; 建筑密度:≤20%; 绿化率:≥45%; 建筑高度:≤35米 集中绿地:≥3000平方米 建筑间距系数:1.3。 2、规划用地性质:二类居住用地; 容积率:≤1.5; 建筑密度:≤22%; 绿化率:≥40%; 建筑高度:≤35米; 建筑间距系数:1.3。

3、规划用地性质:二类居住用地; 容积率:≤0.7; 建筑密度:≤20%; 绿化率:≥45%; 建筑高度:≤15米; 集中绿地:≥5000平方米。 容积率:≤1.8(6层) 建筑密度:30% 1、规划用地性质:住宅及与其相关的配套服务设施; 容积率:<1.8; 建筑密度:<22%; 建筑高度:多层<16米小高层<35米高层<60米; 绿地率:>40%。 2、规划用地性质:二类居住用地; 容积率:≤1.5; 建筑密度: ≤20%; 绿地率:≥40%;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