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施工管理人员配备标准
四川省建设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和人员考核办法》的通知-川建发[2008]40号
四川省建设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和人员考核办法》的通知正文:---------------------------------------------------------------------------------------------------------------------------------------------------- 四川省建设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和人员考核办法》的通知(川建发[2008]40号)各市、州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各扩权试点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为加强全省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和人员的管理,提高业务素质和依法监督水平,完善考核激励机制,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四川省建筑管理条例》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我厅制定了《四川省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和人员考核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四川省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和人员考核办法四川省建设厅二〇〇八年七月十四日四川省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和人员考核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全省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和人员的管理,推动各级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的规范化、制度化建设,提高监督机构和人员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意识和工作水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四川省建筑管理条例》和建设部《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和人员考核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四川省行政区域内的各级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和人员的考核,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以下简称监督机构)是指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委托,由省建设厅考核认定,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规范标准,对取得施工许可的工程建设项目实施过程中各有关责任主体和相关单位的质量行为及工程实体质量实施具体监督管理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单位。
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实施细则》的通知
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实施细则》的通知创建日期:文件号:建市[2015]20号信息来源: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实施细则》的通知各市、州及扩权试点县(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22号)、《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建市〔2014〕159号)和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和资质标准实施意见〉的通知》(建市[2015]20号)等法规、标准与规范性文件,我厅组织制定了《四川省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实施细则》,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有何问题,请与我厅行政审批处联系。
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2015年5月20四川省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四川省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依据《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22号,以下简称《规定》)、《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建市【2014】159号以下简称《标准》)和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和资质标准实施意见〉的通知》(建市[2015]20号,以下简称《实施意见》)等法规、标准与规范性文件,结合四川省建筑业企业发展的现状,制定《四川省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
第二条依法取得四川省行政区域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公司法人《营业执照》,从事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等施工活动的企业,应当申请建筑业企业资质。
第三条四川省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建筑业企业资质的统一监督管理。
各市、州及扩权试点县(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筑业企业资质的统一监督管理。
第二章资质申请与许可第四条下列建筑业企业资质,由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许可:(一)施工总承包资质序列特级资质、一级资质及铁路工程施工总承包二级资质;(二)专业承包序列公路、水运、水利、铁路、民航方面的专业承包一级资质及铁路、民航方面的专业承包二级资质;涉及多个专业(指:桥梁工程专业承包资质、隧道工程专业承包资质、核工程专业承包资质、海洋石油工程专业承包资质、输变电工程专业承包资质、钢结构工程专业承包资质)的专业承包一级资质。
四川省建设工程施工项目部关键岗位人员配备标准
四川省建设工程施工项目部关键岗位人员
配备标准
背景
本文档旨在制定四川省建设工程施工项目部关键岗位人员配备标准,以确保施工项目的顺利进行和质量的达到标准要求。
目标
确保施工项目部关键岗位人员的合理配备,提高施工项目的管理和执行能力;为施工项目部的人员配置提供指导,以便满足项目要求。
关键岗位
1. 项目经理:负责全面管理施工项目并协调各方资源,具有丰富的项目管理经验和能力;
2. 工程总监:负责监督和指导施工工程的进展和质量,具有专业的建筑工程知识和技能;
3. 质量控制工程师:负责施工质量的监督和控制,具备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方面的专业知识;
4. 安全管理人员:负责现场施工安全管理,确保施工过程中的安全措施得到有效实施;
5. 现场监理工程师:负责监督施工工程的合规性和质量,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和监理经验。
人员配备标准
1. 项目经理:每个施工项目部需配备1名项目经理;
2. 工程总监:每个施工项目部需配备1名工程总监;
3. 质量控制工程师:每个施工项目部需配备2名质量控制工程师;
4. 安全管理人员:每个施工项目部需配备2名安全管理人员;
5. 现场监理工程师:每个施工项目部需配备1名现场监理工程师。
结论
本标准的制定旨在确保施工项目部的合理人员配备,提高施工项目的管理和执行水平。
根据项目规模和特点,可以适当调整人员配备标准,以满足具体项目的需求。
四川省建筑施工企业“安管人员”安全生产知识部分参考资料(含答案)
四川省建筑施工企业“安管人员”(项目负责人)安全生产知识部分参考资料一、单项选择题1. 根据《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置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办法》,房屋建筑工程、装修工程总承包单位按照建筑面积配备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满足的要求,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B)。
A、1万平方米以下的工程不少于2人B、1万~5万平方米的工程不少于2人C、1万~5万平方米的工程不少于3人D、5万平方米及以上的工程不少于5人2. 根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总包单位应当自行完成建设工程( D )的施工。
A、整体结构B、主要结构C、所有结构D、主体结构3. 制定《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的主要目的是( B )。
A、制定评分办法,便于行业管理B、加强建设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C、以最少的安全投入实现有效的安全管理D、建立统一的司法解释,有助于法律程序的执行4. 施工单位应当制定本单位生产安全事故( D ),建立应急救援组织或者配备应急救援人员。
A、处理办法B、应急办法C、预防措施D、应急救援预案5. 分包单位( A )将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
A、不得B、可以C、必须D、自行决定是否6. 建筑施工“三类人员”继续教育培训考试周期为( C )。
A、1年B、2年C、3年D、证书过期前培训即可7. 三级安全教育是指( B )这三级。
A、企业法定代表人、项目负责人、班组长B、公司、项目、班组C、公司、总承包单位、分包单位D、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8. 分包单位应当服从总承包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分包单位不服从管理导致安全事故的,由( A )承包主要责任。
A、分包单位B、总包单位C、建设单位D、监理单位9. 建设工程施工前,施工单位负责项目管理的( B )应当对有关安全施工措施的技术要求向施工班组、作业人员作出详细说明,并有双方签字确认。
A、项目经理B、技术人员C、值班人员D、考核人员10. 实施总承包的建设工程发生事故,由( B )负责上报事故。
四川建筑施工现场人员配备标准
四川建筑施工现场人员配备标准
根据《四川省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条例》规定,建筑施工现场必须按照相应的人员配备标准进行管理和操作。
以下是四川建筑施工现场人员配备标准:
1. 项目经理:负责工程的组织、协调、指导和管理,必须具有中级以上工程技术职称或者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且具有三年以上建筑工程管理经验。
2. 安全员:负责施工现场安全管理,必须具有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职业资格证书,且具有三年以上安全管理经验。
3. 技术负责人:负责工程施工技术和质量管理,必须具有高级工程技术职称或者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且具有五年以上建筑工程技术管理经验。
4. 施工员:负责施工现场的具体施工管理工作,必须具有一定的技术水平和操作经验,且具有劳动者职业技能鉴定合格证书。
5. 质量检测员:负责工程施工质量检测和管理,必须具有高级工程技术职称或者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且具有三年以上建筑工程质量管理经验。
6. 材料员:负责现场材料的进出管理和库存管理,必须具有一定的材料管理经验。
7. 机械司机:负责现场机械设备的操作和维护,必须具有相应的机械驾驶证和操作证,并具有一定的机械操作经验。
8. 劳务工人:负责现场的劳务工作,必须具有相应的劳动合同
和身份证明。
以上是四川建筑施工现场人员配备标准,必须按照标准配备人员,确保施工现场的安全和质量管理。
四川省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实施细则
省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省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依据《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22号,以下简称《规定》)、《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建市【2014】159号以下简称《标准》)和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和资质标准实施意见〉的通知》(建市[2015]20号,以下简称《实施意见》)等法规、标准与规性文件,结合省建筑业企业发展的现状,制定《省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
第二条依法取得省行政区域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公司法人《营业执照》,从事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等施工活动的企业,应当申请建筑业企业资质。
第三条省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建筑业企业资质的统一监督管理。
各市、州及扩权试点县(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建筑业企业资质的统一监督管理。
第二章资质申请与许可第四条下列建筑业企业资质,由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许可:(一)施工总承包资质序列特级资质、一级资质及铁路工程施工总承包二级资质;(二)专业承包序列公路、水运、水利、铁路、民航方面的专业承包一级资质及铁路、民航方面的专业承包二级资质;涉及多个专业(指:桥梁工程专业承包资质、隧道工程专业承包资质、核工程专业承包资质、海洋石油工程专业承包资质、输变电工程专业承包资质、钢结构工程专业承包资质)的专业承包一级资质。
第五条下列建筑业企业资质,由省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许可:(一)施工总承包资质序列二级资质及铁路、通信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资质。
(二)专业承包资质序列一级资质(不含公路、水运、水利、铁路、民航方面的专业承包一级资质及涉及多个专业[指:桥梁工程专业承包资质、隧道工程专业承包资质、核工程专业承包资质、海洋石油工程专业承包资质、输变电工程专业承包资质、钢结构工程专业承包资质]的专业承包一级资质)。
四川建筑施工现场人员配备标准
四川建筑施工现场人员配备标准
根据《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及相关规定,四川建筑施工现场人员应按以下标准配备:
1. 项目经理:具有建筑工程专业或相关专业本科及以上学历,且持有建造师证书。
2. 技术负责人:具有建筑工程专业或相关专业本科及以上学历,且持有建造师证书或注册建筑师证书。
3. 安全负责人:具有建筑工程专业或相关专业本科及以上学历,且持有安全工程师或注册安全工程师证书。
4. 现场监理:具有建筑工程专业或相关专业本科及以上学历,且持有监理工程师证书。
5. 施工员:具有建筑工程专业或相关专业中专及以上学历,且持有施工员证书。
6. 班组长:具有建筑工程专业或相关专业中专及以上学历,且持有班组长证书。
7. 操作工:经过培训并持有相应证书,如电工证、焊工证、机械操作证等。
以上人员应具备相应的工作经验及技能,且必须参加安全生产培训及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
同时,根据施工现场的实际情况,还需适当增加专业技术人员和作业人员,确保施工现场的安全和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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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施工安全管理规定实施细则
四川省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有效防范建筑施工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及相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下简称“建筑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和拆除工程中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本细则所称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以下简称“危大工程”),是指建筑工程在施工过程中,容易导致人员群死群伤或者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分部分项工程。
(危大工程及超过一定规模的危大工程范围详见附件1、2)第四条住房城乡建设厅负责全省危大工程安全管理的指导监督,具体工作委托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总站实施。
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危大工程的安全监督管理,具体工作可以委托所属建设工程安全监督机构实施。
第二章前期保障第五条建设单位应当向施工单位提供施工现场及毗邻区域内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广播电视等地下管线资料,气象和水文观测资料,相邻建筑物和构筑物、地下工程的有关资料,并保证资料的真实、准确、完整。
第六条勘察单位应当根据工程实际及工程周边环境资料,在勘察文件中说明地质条件可能造成的工程风险。
设计单位应当在设计文件中注明涉及危大工程的重点部位和环节,提出保障工程周边环境安全和工程施工安全的意见,必要时进行专项设计。
第七条建设单位应当组织勘察、设计等单位在施工招标文件中列出危大工程清单,要求施工单位在投标时补充完善危大工程清单并明确相应的安全管理措施。
采用新结构、新材料、新工艺的建设工程和特殊结构的建设工程,设计单位应当在设计中提出保障施工作业人员安全和预防生产安全事故的措施建议。
第八条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施工合同约定及时足额支付危大工程施工技术措施费以及相应的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保障危大工程施工安全。
四川省房屋建筑与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现场 施工和监理从业人员配备标准
四川省房屋建筑与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现场 施工和监理从业人员配备标准
Staff standard of site construction and supervision in building construction and municipal infrastructure in Sichuan Province
本标准共 4 章 9 个附录,其主要内容包括:总则;术语; 施工管理人员和监理从业人员配备标准;从业人员管理要求。
本标准由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管理,由四川省 建设岗位培训与执业资格注册中心和四川省建设工程质量安 全监督总站负责具体内容的解释。
主 编 单 位 : 四川省建设岗位培训与执业资格注册中心 四川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总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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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ontents
1 General provisions ······························································ 1 2 Terms ················································································· 3 3 Standard staffing of construction management
3.1 任职条件 ···························································· 7 3.2 工作职责 ···························································· 8 3.3 施工管理人员配备标准···································· 14 3.4 监理从业人员配备标准···································· 21 4 从业人员管理要求 ···················································· 25 4.1 一般规定 ·························································· 25 4.2 施工从业人员管理要求···································· 26 4.3 监理从业人员管理要求···································· 28 附录 A 住宅工程规模划分标准 ···································· 31 附录 B 工业厂房工程规模划分标准 ···························· 32 附录 C 高耸构筑物工程规模划分标准 ························· 33 附录 D 一般公共建筑工程规模划分标准 ····················· 34 附录 E 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规模划分标准 ····················· 35 附录 F 专业承包工程规模划分标准 ····························· 36 附录 G 工程项目现场施工管理人员配备表 ················· 39
2024四川省安全员-A证考试题库及答案
2024四川省安全员-A证考试题库及答案学校:________班级:________姓名:________考号:________一、单选题(103题)1.《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置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办法》中规定,建筑施工总承包一级资质序列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配备应满足(B)。
A.不少于6人B.不少于4人C.不少于3人D.不少于2人2.(A)每天要对班组工人进行施工要求、作业环境的安全交底。
A.班组长B.施工员C.安全员D.监理工程师3.以下不属于安全检查的形式的是(C)。
A.定期安全生产检查B.专业性安全生产检查C.常规安全生产检查D.季节性及节假日前后安全检查4.一般临时设施区域,每100m2配备(A)个10L灭火器。
A.2B.3C.4D.55.根据建设部的有关规定,建筑施工企业项目负责人,是指由(D)授权,负责建设工程项目管理的负责人。
A.企业总经理B.企业董事会C.企业劳动人事部门D.企业法定代表人6.钢丝绳防脱装置与滑轮式卷筒侧板最外缘的间隙不应超过钢丝绳直径的(A)。
A.20%B.30%C.40%D.50%7.《安全生产法》规定,特种作业人员必须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
取得特种作业(A)证书,方可上岗作业。
A.操作资格B.许可C.安全D.岗位8.按照《工程建设重大事故报告和调查程序规定》的规定,施工单位发生重大事故,应当在(C)小时内写出书面报告,按规定程序和部门逐级上报。
A.4B.12C.24D.489.施工现场用电工程的基本供配电系统应按(C)设置。
A.一级B.二级C.三级D.四级10.作业人员在管道和污水井内作业应采取哪些措施(D)。
A.不需采取措施,直接下井作业B.作业前应对有害气体进行检测和排放C.作业前应派专人下井检查作业区域情况D.作业前应对有害气体检测和排放,向管道和井道内输入新鲜空气,并保持通风良好。
11.挖掘机作业时(A)不得在铲斗回转半径范围内停留。
四川省建筑施工企业项目经理资质管理实施细则
四川省建筑施工企业项目经理资质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强四川省建筑企业项目经理资质管理工作,尽快培养和建立一支懂技术、会管理、善经营的建筑施工企业项目经理队伍,根据建设部建筑施工企业项目经理资质管理办法及关于贯彻<建筑施工企业项目经理资质管理办法>的实施意见,结合四川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细则所称建筑施工企业项目经理以下简称项目经理,是指受企业法定代表人委托对工程施工过程全面负责的项目管理者,是建筑施工企业法定代表人在工程项目上的代表人;第三条本细则适用于四川省境内经资持审查为四级以上的施工企业和二级以上的工程总承包企业;第四条四川省建设委员会负责归口管理全省项目经理的资质管理工作;各市、地、州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地区项目经理的资质管理工作;第二章项目经理的职责和权力第五条施工企业在投标承包工程时,应同时报出承担该工程的项目经理的资质简况,接受招标单位的审查,招标时应将项目经理的资质状况作为评标定标的依据;第六条施工企业中标后,不得任意变更项目经理;如因特殊情况变更时,征得业主同意,并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施工现场公告牌应注明负责该工程的项目经理姓名及资质等级;第七条施工企业法人代表应在工程项目管理上对项目经理充分授权,严格考核,为项目经理提供必要的工作环境和保障;工程项目施工应建立以项目经理为首的生产经营管理系统,切实实行项目经理负责制;项目经理在工程项目中处于中心地位,对工程项目施工负有全面管理责任;第八条项目经理在承担项目施工管理中,应当履行下列职责:贯彻执行国家及工程所在地政府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执行企业的各项管理办法及规章制度;严格财经制度,加强财经管理,自觉维护企业的信誉及利益,正确处理国家、企业及个人的利益关系;认真执行各项承包合同中由项目经理负责履行的各项条款,保证各项合同目标实现;一组织制定项目管理班子中各类管理人员的职责权限和各项规章制度,在工程项目施工管理中积极推行各类经济承包责任制;二组织编制工程项目的总体规和施工组织设计,执行有关技术规范和标准,积极推广应用新技术,切实贯彻执行四川省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办法及四川省建设委印发的文明施工十二条标准,组织制定和落实安全生产及质量保证措施,对工程项目施工进行有效地控制,确保工程质量和工期,实现安全、文明生产,努力提高经济效益;第九条项目经理在承担工程项目施工的管理过程中,应当按照施工企业与业主签订的工程承包合同,与本企业法定代表人签订项目承包合同,并在企业代表人授权范围内,行使以下管理权力:(一)参加与本工程项目招标投标内容有关的各种活动,了解工程项目的有关情况(二)确定项目管理班子的组织结构和人选,组织项目管理班子;(三)以企业法定代表人的代表身份处理与所承担的工程项目有关的外部关系,受委托签署有关合同;(四)指挥工程项目建设的生产经营活动,调配并管理进入工程项目的人力、资金、物质、机械设备等生产要素;(五)选择施工作业队伍,并与其签订和履行承包合同;(六)在工程项目内进行合理的经理分配,并按规定决定项目内人员的奖惩;第十条项目经理在承担工程项目施工管理过程中,应当自觉接受企业领导和上级有关部门的工作检查及职工民主管理机构的监督;第三章项目经理的资质等级和申请条件第十一条项目经理资质为一、二、三、四级;第十二条各级项目经理申请条件如下:一级项目经理:担任过一个一级建筑施工企业资质标准要求的工程项目或两个二级建筑施工企业资质标准要求的工程项目施工管理工作的主要负责人,并已取得国家认可的高级或中级本专业技术职称及省建委颁发的中级施工员上岗证者;二级项目经理:担任过两个工程项目,其中至少一个为二级建筑施工企业资质标准要求的的工程项目施工管理的主要负责人,并已取得国家认可的中级或或初级本专业技术职称级省建委颁发的中级施工员上岗证;三级项目经理:担任过两个工程项目,其中至少一个为三级建筑施工企业资质标准要求的工程项目施工管理工作的主要负责人,并已取得国家认可的中级或初级本专业技术职称及省建委颁发的中级施工员上岗证者;四级项目经理:担任过两个工程项目,其中至少一个为四级建筑施工企业资质标准要求的工程项目施工管理工作的主要负责人,并已取得国家认可的初级本专业技术职称及省建委颁发的初级施工员上岗证者;本条所称一、二、三、四级建筑施工企业资质标准,依照建设部颂布的建筑施工企业资质等级标准的有关规定执行;第四章项目经理的资质考核和注册第十三条项目经理实行上岗制度;从事工程项目施工管理的项目经理,必须经省建委统一组织的培训、考核和注册,获得全国施工企业项目经理培训合格证以下简称“项目经理培训合格证”和建筑施工企业项目经理资质证书;第十四条项目经理经过培训,考试合格后发级项目经理培训合格证;项目经理的培训及全国施工企业项目经理培训合格证的发证工作,按四川省施工企业项目经理教训实施意见的规定进行;第十五条取得项目经理合枯木逢春证书,并经过项目经理岗位工作实践后,达到项目经理资质申请条件的,由本人提出申请,填写建筑施工企业项目经理资质申报表一式四份建筑施工企业项目经理资质申报表由建设部统一印制,省建委统一了放;由所在企业法定代表人根据该项目经理的管理能力作出综合评价;签署意见后,连同申请人的专业技术职称复印件及项目经理培训合格证复印件,报企业主管部门初审,参加相应级别的项目经理资质考核;第十六条四川省建设委员会建立项目经理资质考核委员会,负责本地区施工企业的一、二级项目经理的资质考核工作;各市、地、州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建立项目经理资质考核委员会,负责本地区施工企业及工程总承包企业的三、四级项目经理的资质考核工作;项目经理资质考核委员会为非常设机构,由行政领导和有关专家组成;第十七条项目经理资质考核委员会在接到项目经理的资质申请后,主要对以下内容进审核:(一)申请人的全国施工企业项目经理培训合格证及专业技术职称证明复印件;(二)申请人从事建设工程项目管理工作的简历,包括申请人所完成的建设工程项目的规模必须与申请等级一致;申请人必须是以项目管理主要负责人的身份参与项目管理的全过程;(三)申请人从事建设工程项目管理工作的主要业绩;包括申请人所完成的建设工程项目是否实现了工程项目承包合同所规定的目标;有关部门对申请人所完成的建设工程项目的管理水平、完成情况工期、效益、工程质量、施工安全的评价,获奖工程应出具相应的获奖证书复印件;(四)其它有关情况;第十八条出省施工企业的项目经理,必须在企业所在地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参加项目经理的资质考核和注册;第十九条项目经理资质考核完后,一级项目经理由省建委报建设部认定注册,发给二级项目经理资质证书;三、四级项目经理由省企业所在地的市、地、州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认定注册,报省建委发给三、四级项目经理资质证书;第二十条参加建设部和新加坡建筑业发展局联合举办的“发展中国建筑业研讨班”培训,并获得新加坡南洋理工大学颁发的项目经理,可不再经过培训和考核,由建设部直接颁发一级项目经理资质证书;第十一条建筑施工企业项目经理资质证书分正,副各一本,由建设部统一印制,全国通用;其中一级建筑施工企业项目经理资质证书由建设部在正、副本的日期上加盖建设部印章,发证机关填写“四川省建设委员会”,并在照片处加盖“四川省建设委员会”的钢印;二、三、四级建筑施工企业项目经理资质证书由四川省建设委员会在正、副本的日期及照片处分别加盖“四川省建设委员会”的印章及钢印,发证机关填写“四川省建设委员会“;第二十二条建筑施工企业项目经理资质证书的编号统一采用十位数,第一、二位61为四川省的代号,第三、四位数为各市、地、州的代号,第五位数为项目经理资质等级代号一级项目经理代号为“1“,依次类推,后五位数为同级项目经理的流水号;各市、地、州的代号附后第五章项目经理是岗位职务,在承包工程建设时,必须具有国家授予的项目经理资质,其承担工程的规模应符合相应的项目经理资质等级;第二十四条各级项目经理承担工程建设项目管理的范围是:一级项目经理可承担一级资质以下含一级建筑施工企业营业范围内的工程项目管理;二是项目经理可承担二级资质以下含二级建筑施工企业营业范围内的工程项目管理;三级项目经理可承担三级资质以下含三级建筑施工企业营业范围内的工程项目管理;四级项目经理可承担四级资质以下含四级资质建筑施工企业营业范围内的工程项目管理;本条所称施工企业营业范围,依照建设部颁布的建筑施工企业资质等级标准的有关规定执行;第二十五条全国建筑施工企业项目经理培训合格证持有者,自领取证书起三年内未经注册的,其证书失效,不得在工程项目施工管理工作中担任项目经理岗位职务;第二十六条四川省建设委员会每二年对持有建筑施工企业项目经理资质证书的一、二级项目经理复查一次,各市、地、州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每二年对持有建筑施工企业项目经理资质证书的三、四级项目经理复查一次,复查工作按以下程序进行;(一)受检的一、二级项目经理在规定复查当年的11~12月份向四川省建设委员会提交本人的建筑施工企业项目资质复查表一式四份,建筑施工企业项目资质复查表由建设部统一印制,省建委统一发放及建筑施工企业项目经理资质证书;受查的三、四级项目经理在规定复查当年的11~12月份向各市、地、州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交本人的建筑施工企业项目资质复查表及建筑施工企业项目经理资质证书;(二)四川省建设委员及各市、地、州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审查核定有关资料后,应对项目经理资质复查做出结论,记录在建筑施工企业项目经理资质证书副本的“复查记录”栏内;各市、地、州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将本地三、四级项目经理的复查结果于次年的2月底前报四川省建设委员;复查结果分为合格、不合格、不在岗三种:1、项目经理能履行项目承包合同,且未发生工程建设重大事故及违法行为的,为“合格”;2、项目经理能未履行项目承包合同,或发生过一起三级工程建设重大事故,或发生过二起以上的四级工程建设重大事故,或发生过重大违法行为的,均为“不合格”;3、项目经理在工程项目施工管理工作中未担任项目经理岗位职务的,为“不在岗”;第二十七条连续两次复查结论为“不合格”者,降低资质等级一级;连续两次复查结论为“不在岗”者,需按本细则的第十五、十六、十七、十九条的规定的重新办理注册认定手续后方可担任项目经理职务;第二十八条项目经理达到上一个资质等级条件的,可随时提出升级申请;项目经理升级的考核和注册,按本细则的第十五、十六、十七、十九条的规定办理;第二十九条各级项目经理原则上只能承担一个工程项目施工的管理工作,工程所在地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核发“施工许可证”时,应采取“压证施工”的方式,对承担该项目工程的项目经理进行有效地管理;特殊情况下经省建委批准,允许一级、二级项目经理同时承担两个工程项目施工的管理工作;第三十条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建筑施工企业应加强对项目经理的管理和培养工作,并将业主或建设监理单位、工程质量监督部门对项目经理完成工程建设情况的评价及其工作业绩记录在案,作为其晋职和专业技术职称评定的重要依据;第三十一条对已取得项目经理资质证书的项目经理,所在企业给予相应的企业管理人员待遇,并实行项目岗位工资和奖励制度;具体办法由企业自行规定;第六章罚则第三十二条对于弄虚作假或者以不正当手段取得项目经理资质证书的,由发证机关收回其资质证书,在三年内不得申请注册,并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第三十三条项目经理资质考核委员会擅自降低项目经理资质考核条件,使不合格人员通过考核,发证机关机关未按规定程序办理注册发证手续的,由该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清节轻重给予直接责任者相应的行政处分;第三十四条未取得全国施工企业项目经理培训合格证及项目经理资质证书的人员担任项目经理工作的,或越级承担工程项目施工管理工作的,由工程所在地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离岗,并对其所在企业根据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批评、罚款的处罚;第三十五条伪造、涂改、出卖或转让建筑施工企业项目经理资质证书及全国施工企业项目经理培训合格证的,由企业所在地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视其轻重分别给予警告,扣留资质证书培训合格证书,罚款或取消资质的处罚;第三十六条由于项目经理失职,管理不善,致使工程发生二级以上工程建设重大事故或两起以上三级工程建设重大事故的,降低资质等级一级;触犯刑律的,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项目经理在降低等级期间在发生一起工程建设重大事故的,给予项目经理吊销资质证书的处罚;对一级项目经理和处罚由省建委提出意见报建设部,由建设部作出决定;对二级项目经理和处罚由省建委作出处理决定并报建设部备案;对三、四级项目经理的处理由当地市、地、州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作出决定,并报省建委备案;第三十七条被降低资质等级的项目经理,需两年后经检查合格方可申请恢复原资质等级;被吊销项目经理资质证书的项目经理,需三年后才能按本细则的第十五、十六、十七、十九条的规定,重新申请项目经理资质注册;第三十八条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和行政复议条例的有关规定,申请行政复议或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第七章附则第三十九条各市、地、州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本细则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实施意见,并报省建委备案;第四十条本细则自颁布之日起施行;四川省建设委员会1993年4月19日印发的川建委发1993建449号四川省施工企业项目经理资质管理实施办法同时废止;各市、地、州代号地区代号地区代号成都市 6101 宜宾地区6114重庆市 6102 南充市6115自贡市 6103 达川地区6116攀枝花市6104 雅安地区6117泸州市6105 黔江地区6118德阳市6106 阿坝州6119绵阳市 6107 甘孜州 6120广元市 6108 凉山州 6121遂宁市 6109 广安地区 6122内江市 6110 巴中地区 6123乐山市 6111 广汉市 6124万县市 6112 都江堰市 6125涪陵地区 6113 省属企业 6126。
川省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实施细则
四川省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有效防范建筑施工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及相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下简称“建筑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和拆除工程中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本细则所称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以下简称“危大工程”),是指建筑工程在施工过程中,容易导致人员群死群伤或者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分部分项工程。
(危大工程及超过一定规模的危大工程范围详见附件1、2)第四条住房城乡建设厅负责全省危大工程安全管理的指导监督,具体工作委托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总站实施。
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危大工程的安全监督管理,具体工作可以委托所属建设工程安全监督机构实施。
第二章前期保障第五条建设单位应当向施工单位提供施工现场及毗邻区域内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广播电视等地下管线资料,气象和水文观测资料,相邻建筑物和构筑物、地下工程的有关资料,并保证资料的真实、准确、完整。
第六条勘察单位应当根据工程实际及工程周边环境资料,在勘察文件中说明地质条件可能造成的工程风险。
设计单位应当在设计文件中注明涉及危大工程的重点部位和环节,提出保障工程周边环境安全和工程施工安全的意见,必要时进行专项设计。
第七条建设单位应当组织勘察、设计等单位在施工招标文件中列出危大工程清单,要求施工单位在投标时补充完善危大工程清单并明确相应的安全管理措施。
采用新结构、新材料、新工艺的建设工程和特殊结构的建设工程,设计单位应当在设计中提出保障施工作业人员安全和预防生产安全事故的措施建议。
第八条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施工合同约定及时足额支付危大工程施工技术措施费以及相应的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保障危大工程施工安全。
四川省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
四川省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违章扣分管理暂行办法一、总则(一)为加强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规范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行为,落实安全生产责任,确保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国务院《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和建设部《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管理暂行规定》等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二)本办法适用于在本省范围内从事建设工程施工管理的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三)本办法所称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是指对本企业日常生产经营活动和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有生产经营决策权的人员,包括企业法定代表人、经理、企业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副经理等。
(四)本办法所称建筑施工企业项目负责人,是指由企业法定代表人授权,负责建设工程项目管理的负责人等。
(五)本办法所称建筑施工企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是指在企业专职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人员,包括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的负责人及其工作人员和施工现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六)本办法所指的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违章扣分是指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机构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工作进行监督检查时,对取得《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的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履行安全生产职责行为进行监督检查的过程中,对违章行为,按照本办法第二章规定进行记分。
对扣分分值达到本办法规定值的上述人员分别给予警告、吊扣或者吊销其《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处罚,并对上述人员取得《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实行动态管理的过程。
(七)省建设厅委托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总站负责全省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违章扣分、吊扣或吊销违章人员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以及违章人员再培训和返岗考核等综合管理。
四川省建筑施工现场管理人员持证上岗标准
建筑面积
项目经理
施工员
质检员
安全员
材料员
机械员
预算员
2000以下
1
1
1
1
1
2000—5000
1
2
1—2
1—2
1
5000—8000
1
2
2
2
1
8000—10000
1
3
2
2
1
10000—20000
2
3
2
3
1
1
1
20000—30000
2
4
2
3
2
1以下,24米跨度以下(轻钢结构除外;)单项工程建筑面积10000平方米以下
高耸建筑物
高度120米以上
高度70—120米
高度70米以下
住宅小区工程
建筑面积12万平方米以上
建筑面积6—12万平方米
建筑面积6万平方米以下
2
5
3
4
2
1
2
50000以上
2
6
3
4
2
2
2
监理人员:
总监理工程师1个5万平方米
监理工程师1个3—5万平方米
监理员1个3幢楼
房屋建筑工程
工程类别
一等
二等
三等
一般房屋
28层以上;36米跨度以上(轻钢结构除外;)单项工程建筑面积30000平方米以上
14—28层;24—36米跨度(轻钢结构除外;)单项工程建筑面积10000—30000平方米
四川省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实施细则(2019回顾.03回顾.01)回顾.doc
四川省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有效防范建筑施工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及相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下简称“建筑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和拆除工程中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本细则所称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以下简称“危大工程”),是指建筑工程在施工过程中,容易导致人员群死群伤或者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分部分项工程。
(危大工程及超过一定规模的危大工程范围详见附件1、2)第四条住房城乡建设厅负责全省危大工程安全管理的指导监督,具体工作委托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总站实施。
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危大工程的安全监督管理,具体工作可以委托所属建设工程安全监督机构实施。
第二章前期保障第五条建设单位应当向施工单位提供施工现场及毗邻区域内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广播电视等地下管线资料,气象和水文观测资料,相邻建筑物和构筑物、地下工程的有关资料,并保证资料的真实、准确、完整。
第六条勘察单位应当根据工程实际及工程周边环境资料,在勘察文件中说明地质条件可能造成的工程风险。
设计单位应当在设计文件中注明涉及危大工程的重点部位和环节,提出保障工程周边环境安全和工程施工安全的意见,必要时进行专项设计。
第七条建设单位应当组织勘察、设计等单位在施工招标文件中列出危大工程清单,要求施工单位在投标时补充完善危大工程清单并明确相应的安全管理措施。
采用新结构、新材料、新工艺的建设工程和特殊结构的建设工程,设计单位应当在设计中提出保障施工作业人员安全和预防生产安全事故的措施建议。
第八条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施工合同约定及时足额支付危大工程施工技术措施费以及相应的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保障危大工程施工安全。
成都市建设施工现场管理条例
成都市建设施工现场管理条例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成都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16.10.17•【字号】•【施行日期】2016.12.01•【效力等级】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所在市地方性法规•【时效性】已被修订•【主题分类】工程质量安全监管正文成都市建设施工现场管理条例《成都市建设施工现场管理条例》已于2016年6月28日由成都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2016年9月28日经四川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批准,现予公布,自2016年12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成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16年10月17日成都市建设施工现场管理条例2016年6月28日成都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2016年9月28日四川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批准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施工管理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二节文明施工第三节消防管理第三章施工现场污染防治第一节噪声污染防治第二节扬尘污染防治第三节其他污染防治第四章卫生管理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建设施工现场管理,提高文明施工水平,确保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减少对周边环境的不利影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四川省建筑管理条例》和《四川省城乡环境综合治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成都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建设施工现场从事建设施工活动,实施对建设施工活动的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条例。
因抢险、抢修、救灾等应急需要而进行的施工活动不适用本条例。
城乡居民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的监督管理按照相关法规、规章的规定执行。
建筑垃圾的运输、消纳管理按照《成都市建筑垃圾处置管理条例》的规定执行。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建设施工现场,是指各类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装修装饰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等施工活动的场地。
第四条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建设施工现场的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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川施工管理人员配备标准(DBJ51/T085-2017)2018-04-01实施
3.3.1房屋建筑工程施工管理人员的最低配备应符合表3.3.1-1、表3.3.1-2、表3.3.1-3、表3.3.1-4的规定。
表3.3.1-1住宅工程施工管理人员数量配备标准单位:人
备注:1住宅工程规模划分详见附表A;
2小计为专职人员最低配备总人数,表中所列人员配备数量仅为总承包项目部人员,不包括专业承包工程配备人员;
3住宅工程建筑面积为1×104m2﹤S≤2×104m2,安全员应不少于2人;建筑面积超过15×104m2,每增加5×104 m2,施工员、安全员、质量员应各增加1人;
4允许兼岗或兼任的岗位用“*”表示。
附录A住宅工程规模划分标准
表A住宅工程规模划分标准单位:万平方米
3.1.2项目技术负责人应满足下列任职条件:
1 取得本专业建造师注册证书;
2 Ⅰ类工程应担任过相同结构类型的工程项目技术负责人,并具有与工程项目相适应专业的高级工程师职称;Ⅱ、Ⅲ类工程应具有与工程项目相适应专业的工程师职称;Ⅳ、Ⅴ类工程应具有与工程项目相适应专业的助理工程师职称。
备注:1工业厂房工程规模划分详见附表B;
2多层工业厂房工程的施工从业人员数量配置标准应符合表3.3.1-1的要求;
3小计为专职人员最低配备总人数,表中所列人员配备数量仅为总承包项目部人员,不包括专业承包工程配备人员;
4工业厂房工程最大跨度超过36m,每增加12m,施工员、安全员、质量员应各增加1人; 5允许兼岗或兼任的岗位用“*”表示。
附录B工业厂房工程规模划分标准
表B 工业厂房工程规模划分标准单位:m
备注:1本附录不包括轻型钢结构工业厂房;
2多层工业厂房的工程规模的划分应符合本标准附录A。
备注:1高耸构筑物工程规模划分详见附表C;
2小计为专职人员最低配备总人数,表中所列人员配备数量仅为总承包项目部人员,不包括专业承包工程配备人员;
3高耸构筑物工程超过120m,每增加30m,施工员、安全员、质量员应各增加1人;
4允许兼岗或兼任的岗位用“*”表示。
附录C 高耸构筑物工程规模划分标准
备注:1一般公共建筑工程规模划分详见附表D;
2小计为专职人员最低配备总人数,表中所列人员配备数量仅为总承包项目部人员,不包括专业承包工程配备人员;
3一般公共建筑工程单项工程施工合同价款超过25 000万元的,每增加5 000万元,施工员、安全员、质量员应各增加1人;
4允许兼岗或兼任的岗位用“*”表示。
附录D一般公共建筑工程规模划分标准
表D 一般公共建筑工程规模划分标准单位:万元
3.3.2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管理人员的最低配备应符合表3.3.2的规定
表3.3.2 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管理人员数量配备标准单位:人
备注:1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规模划分详见附表E;
2小计为专职人员最低配备总人数,表中所列人员配备数量仅为总承包项目部人员,不包括专业承包工程配备人员;
3当单项工程施工合同价款超过25 000万元的,每增加5 000万元,施工员、安全员、质量员应各增加1人;
4允许兼岗或兼任的岗位用“*”表示。
附录E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规模划分标准
表E 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规模划分标准单位:万元
3.3.3专业承包工程施工管理人员最低配备应符合表3.3.3的规定。
表3.3.3 专业承包工程施工管理人员数量配备标准单位:人
备注:1专业承包工程规模划分详见附表F;
2小计为专职人员最低配备总人数;
3允许兼岗或兼任的岗位用“*”表示。
4机电安装专业应按各专业方向配备施工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