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住建厅25条停工处置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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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办法

广西壮族自治区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办法

广西壮族自治区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办法(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124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办法》已经2018年1月2日自治区十二届人民政府第110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18年3月1日起施行。

自治区主席陈武2018年1月22日广西壮族自治区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办法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建设单位的安全生产责任第三章勘察、设计、监理及其他有关单位的安全生产责任第四章施工单位的安全生产责任第五章监督管理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自治区行政区域内从事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下统称建筑工程)新建、扩建、改建和拆除等有关活动的单位的安全生产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房屋建筑工程,是指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以及室内外装修工程。

本办法所称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是指城市道路、公共交通、供水、排水、燃气、热力、园林、环境卫生、污水处理、垃圾处理、地下公共设施及其附属设施的土建、管道、设备安装工程。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的领导,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按照企业负责、职工参与、政府监管、行业自律、社会监督的原则,建立健全协调保障机制,支持和督促有关部门及单位加强执法能力建设,依法履行安全生产职责。

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开发区(园区)管理机构等人民政府的派出机关应当按照职责,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状况的监督检查,协助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对本行政区域内建筑工程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

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建市政工程建筑施工安全生产监管工作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建市政工程建筑施工安全生产监管工作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建市政工程建筑施工安全生产监管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20.12.09•【字号】桂建管〔2020〕30号•【施行日期】2020.12.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综合规定正文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建市政工程建筑施工安全生产监管工作的通知桂建管〔2020〕30号各设区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城管局(委),北海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崇左市城乡综合执法局:2020年以来,我区房建市政工程建筑施工安全生产形势严峻,事故起数和死亡人数数量仍然较大,玉林市、北海市、贵港市、南宁市安全生产形势恶化,特别是发生了玉林市“5.16”施工升降机坠落较大事故,造成了十分恶劣的影响。

为认真贯彻落实2020年11月19日自治区党委常委、副主席黄世勇同志在自治区安委办《建筑业工程施工安全事故防范预警》(生产安全事故防范预警,2020年第9期)上的批示精神,进一步做好全区房建市政工程建筑施工安全生产工作,切实扭转当前安全生产不利形势,现提出有关工作要求如下:一、深刻认识当前安全生产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我厅在多次事故现场勘查以及日常监督检查、调研中发现,不少地方的企业安全主体责任不落实、建筑工人安全意识薄弱、主管部门安全监管责任不落实问题仍然比较突出,“不敢管”“不想管”“不能管”“不服管”的现象较为普遍,具体表现如下:(一)企业安全主体责任不落实。

一是建设单位安全首要责任不落实。

建设单位重成本和进度、轻安全的情况比较突出,一些建设单位存在违反基本建设程序、违法发包、任意赶工期、拖欠工程款等问题,严重影响了施工安全。

由于新冠肺炎疫情影响造成年初停工时间较长,一些建设单位后期要求施工单位加快进度但未落实安全措施。

二是施工单位安全主体责任不落实。

一些项目存在以“联营”为名实际违法“挂靠”的情况,同时忽视对专业和劳务分包单位的安全管理;总部管控不到位,集团公司、总公司、分公司对项目的季度、月度检查力度明显削弱;安全生产费用投入不足,未按规范要求做好施工现场安全防护等工作;项目经理、安全员等关键岗位人员履职不到位,安全隐患排查整治流于形式。

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取消中央指定

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取消中央指定

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取消中央指定地方实施行政审批事项决定的意见的通知【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发文字号】桂建政务[2016]3号【发布部门】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发布日期】2016.03.21【实施日期】2016.03.2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取消中央指定地方实施行政审批事项决定的意见的通知(桂建政务〔2016〕3号)广西建设执业资格注册中心,各有关单位、个人: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第二批取消152项中央指定地方实施行政审批事项的决定》(国发〔2016〕9号)和自治区审改办《关于进一步规范全区行政审批事项“接、放、管”工作的意见》(桂审改办发〔2015〕3号)、《关于做好国务院关于第二批取消152项中央指定地方实施行政审批事项等贯彻落实工作的通知》(桂审改办发〔2016〕1号)等文件精神,我厅就取消行政审批事项的有关工作提出意见如下:一、从即日起,我厅停止受理国发〔2016〕9号文件明确的涉及住房城乡建设行业的12项初审事项(见附件),并按程序报请自治区有关部门及时调整、更新行政审批项目目录。

二、我厅将在住房城乡建设部明确上述12项资质、资格申报新的工作程序后,按照住房城乡建设部的要求,做好取消初审事项的后续衔接工作,切实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三、在过渡期间,由广西建设执业资格注册中心为有关企业和人员申报资质或执业资格做好材料接收和转报等服务工作。

附件:国务院决定第二批取消中央指定地方实施的行政审批事项目录(共计152项,节选涉及住房和城乡建设行业12项)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2016年3月21日附件国务院决定第二批取消中央指定地方实施的行政审批事项目录(共计152项,节选涉及住房和城乡建设行业12项)。

25条停工处置标准(广西)

25条停工处置标准(广西)

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本级建筑市场暨建筑工程质量安全执法检查处置标准(试行)(桂建管〔2016〕17号)(二)处置标准,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25条),可下发《停工整改建议书》:1.未办理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登记手续,或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或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查或者审查不合格,或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或必须实行监理而未实行监理,或施工单位无相应施工资质,擅自施工的;2.对当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和监理项目部下达的停工整改指令拒不执行并继续施工的;3.对当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和监理项目部下达的隐患整改指令在规定期限内未完成整改,且整改态度不积极不主动的;4.在公司季检、分公司月检、项目部周检中,工程质量安全行为、工程实体质量和施工安全防护三个方面的检查内容在任何一类检查中连续缺少2次的(无法提供检查资料或检查资料造假均视为同等情形);5.施工现场正在施工但无项目部质量或安全管理人员在场,或项目部组成人员中有50液以上不在场又无法作出合理解释的;6.未按规定进行地基验槽、桩基子分部工程、地基与基础分部工程、主体结构分部工程质量验收且未进行结构隐蔽工程检查确认合格,又不能作出合理解释的;7.地基处理工程或桩基工程未按规范要求进行检验检测,违规组织验收的;8.主要建筑材料(如钢筋、砌块、防水材料等)未检验检测和验收合格擅自安装使用的;9.抽检发现主要建筑材料不符合设计及标准要求、影响工程实体结构安全或重要使用功能的(如钢筋直径不合格、铝合金门窗主要受力构件厚度不合格);10.抽检承重结构混凝土强度或砌体砌筑砂浆强度的推定值低于设计强度80%且可能危及工程实体结构安全的;11.经查实,现场制作的结构混凝土或砌筑砂浆试块造假的;12.结构构件施工与经审查合格的施工图不符,存在重大结构安全隐患的(如悬挑构件锚固, 主要混凝土承重构件钢筋数量、规格、安装不正确,桩基混凝土强度不合格,桩基承载力、完整性检测结果不合格等);13.框架梁、柱节点处,相差超过2个(含)强度等级的低标号梁板混凝土流入高标号混凝土墙柱内的;14.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的专项施工方案未按规定经过专家论证即已实施的;15.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不按照施工图及经专家论证的专项方案施工的;16.施工电梯未经检测及验收合格即投入使用,或超过安全技术标准或制造厂家规定的使用年限,或自由高度超出厂家使用说明要求,或附墙装置间距超出厂家使用说明要求,或防坠安全器出厂日期超过5年未实施报废,或防坠安全器超过有效标定期,或操作人员无证操作的;17.塔式起重机未经检测及验收合格即投入使用,或超过安全技术标准或制造厂家规定的使用年限,或自由高度超出厂家使用说明要求,或附墙装置间距超出厂家使用说明要求,或未安装齐全有效的安全保护装置,或多塔作业未组织制定并实施防止塔式起重机相互碰撞的安全措施的;18.临时宿舍、办公用房建筑构件未达到A级燃烧性能等级的;19.在外电架空线路正下方施工、搭设作业棚、建造生活设施或堆放材料,又未采取有效绝缘隔离防护措施并悬挂醒目警告标志的;20.采用梁板墙柱同时浇筑混凝土施工工艺未进行专家论证的;21.模板支撑体系采用叠层搭设或者钢木混搭的;22.输送混凝土的泵管与脚手架、模板支撑体系等连接的;23.外脚手架搭设与施工进度不同步,存在较大安全隐患的;24.由于工程施工原因,造成周边道路、管线等设施或建(构筑)物等下沉开裂,达到预警值并严重威胁到其使用安全的;25.其他严重影响工程质量安全、严重影响使用功能、严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情形,质量安全事故风险较大,经检查组讨论认为应当实施停工整改的。

25条停工处置标准

25条停工处置标准

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本级建筑市场暨建筑工程质量安全执法检查处置标准(试行)(桂建管〔2016〕17号)(二)处置标准,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25条),可下发《停工整改建议书》:1.未办理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登记手续,或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或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查或者审查不合格,或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或必须实行监理而未实行监理,或施工单位无相应施工资质,擅自施工的;2.对当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和监理项目部下达的停工整改指令拒不执行并继续施工的;3.对当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和监理项目部下达的隐患整改指令在规定期限内未完成整改,且整改态度不积极不主动的;4.在公司季检、分公司月检、项目部周检中,工程质量安全行为、工程实体质量和施工安全防护三个方面的检查内容在任何一类检查中连续缺少2次的(无法提供检查资料或检查资料造假均视为同等情形);5.施工现场正在施工但无项目部质量或安全管理人员在场,或项目部组成人员中有50%及以上不在场又无法作出合理解释的;6.未按规定进行地基验槽、桩基子分部工程、地基与基础分部工程、主体结构分部工程质量验收且未进行结构隐蔽工程检查确认合格,又不能作出合理解释的;7.地基处理工程或桩基工程未按规范要求进行检验检测,违规组织验收的;8.主要建筑材料(如钢筋、砌块、防水材料等)未检验检测和验收合格擅自安装使用的;9.抽检发现主要建筑材料不符合设计及标准要求、影响工程实体结构安全或重要使用功能的(如钢筋直径不合格、铝合金门窗主要受力构件厚度不合格);10.抽检承重结构混凝土强度或砌体砌筑砂浆强度的推定值低于设计强度80%且可能危及工程实体结构安全的;11.经查实,现场制作的结构混凝土或砌筑砂浆试块造假的;12.结构构件施工与经审查合格的施工图不符,存在重大结构安全隐患的(如悬挑构件锚固,主要混凝土承重构件钢筋数量、规格、安装不正确,桩基混凝土强度不合格,桩基承载力、完整性检测结果不合格等);13.框架梁、柱节点处,相差超过2个(含)强度等级的低标号梁板混凝土流入高标号混凝土墙柱内的;14.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的专项施工方案未按规定经过专家论证即已实施的;15.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不按照施工图及经专家论证的专项方案施工的;16.施工电梯未经检测及验收合格即投入使用,或超过安全技术标准或制造厂家规定的使用年限,或自由高度超出厂家使用说明要求,或附墙装置间距超出厂家使用说明要求,或防坠安全器出厂日期超过5年未实施报废,或防坠安全器超过有效标定期,或操作人员无证操作的;17.塔式起重机未经检测及验收合格即投入使用,或超过安全技术标准或制造厂家规定的使用年限,或自由高度超出厂家使用说明要求,或附墙装置间距超出厂家使用说明要求,或未安装齐全有效的安全保护装置,或多塔作业未组织制定并实施防止塔式起重机相互碰撞的安全措施的;18.临时宿舍、办公用房建筑构件未达到A级燃烧性能等级的;19.在外电架空线路正下方施工、搭设作业棚、建造生活设施或堆放材料,又未采取有效绝缘隔离防护措施并悬挂醒目警告标志的;20.采用梁板墙柱同时浇筑混凝土施工工艺未进行专家论证的;21.模板支撑体系采用叠层搭设或者钢木混搭的;22.输送混凝土的泵管与脚手架、模板支撑体系等连接的;23.外脚手架搭设与施工进度不同步,存在较大安全隐患的;24.由于工程施工原因,造成周边道路、管线等设施或建(构筑)物等下沉开裂,达到预警值并严重威胁到其使用安全的;25.其他严重影响工程质量安全、严重影响使用功能、严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情形,质量安全事故风险较大,经检查组讨论认为应当实施停工整改的。

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建筑施

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建筑施

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条件动态检查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法规类别】劳动安全与劳动保护【发文字号】桂建管[2015]61号【发布部门】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发布日期】2015.07.15【实施日期】2015.09.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条件动态检查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桂建管[2015]61号)各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局):为规范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从源头上促进企业持续改善安全生产条件,预防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七号)、《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国务院令第397号)、《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28号)、《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实施意见》(建质〔2004〕148号)和《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动态监管暂行办法》(建质〔2008〕121号)的规定,我厅制订了《广西壮族自治区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条件动态检查实施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执行中有何问题和建议,请及时告知我厅建筑市场监管处。

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2015年7月15日广西壮族自治区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条件动态检查实施办法(试行)第一条为规范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从源头上促进企业持续改善安全生产条件,预防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七号)、《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国务院令第397号)、《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28号)、《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实施意见》(建质〔2004〕148号,以下简称《实施意见》)和《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动态监管暂行办法》(建质〔2008〕121号)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公布2020年全区第三批建筑施工安全生产“严管地区”名单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公布2020年全区第三批建筑施工安全生产“严管地区”名单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公布2020年全区第三批建筑施工安全生产“严管地区”名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20.09.28•【字号】桂建函〔2020〕576号•【施行日期】2020.09.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正文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公布2020年全区第三批建筑施工安全生产“严管地区”名单的通知桂建函〔2020〕576号各市、县住房城乡建设局:根据《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健全完善建筑施工安全生产“严管重罚惩防并举”长效机制实施意见的通知》(桂建管〔2017〕15号)规定,结合监管工作实际,我厅决定将南宁市等8个设区市、南宁市五象新区等13个县(市、区)列为2020年全区第三批建筑施工安全生产“严管地区”,现将名单予以公布(详见附件1)。

同时,结合地方整改情况,决定将2020年第二批“严管地区”中的崇左市等1个设区市、南宁市江南区等9个县(市、区)移出“严管地区”名单(详见附件2)。

“严管地区”的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按照“严管重罚惩防并举”工作要求,进一步落实房建市政工程建筑施工安全生产责任,强化监管;特别是连续列入“严管地区”的,要切实履行好监管职责,深入组织开展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加大安全生产执法力度,消除事故隐患,坚决防范事故发生。

请列入“严管地区”的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于2020年10月20日前向我厅书面报告整改工作落实情况。

对连续多次被列为“严管地区”的设区市,我厅将在2020年度市级党委、政府安全生产和消防考核中予以扣分,并将继续采取明查暗访、通报约谈等方式,加大对上述地区的监督力度。

附件:1.2020年全区第三批房建市政工程建筑施工安全生产“严管地区”名单2.移出2020年全区第二批房建市政工程建筑施工安全生产“严管地区”名单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2020年9月28日附件12020年全区第三批房建市政工程建筑施工安全生产“严管地区”名单附件2移出2020年第二批全区房建市政工程建筑施工安全生产“严管地区”名单。

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开展建筑施工安全生产“严管重罚”专项行动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开展建筑施工安全生产“严管重罚”专项行动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开展建筑施工安全生产“严管重罚”专项行动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13.08.20•【字号】桂建管[2013]93号•【施行日期】2013.08.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正文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开展建筑施工安全生产“严管重罚”专项行动的通知(桂建管[2013]93号)各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局):当前,全区住房城乡建设系统正在按照国务院及自治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策部署,集中开展安全生产大检查活动。

同时,今年以来我区建筑施工安全生产形势十分严峻,发生了多起安全生产事故。

为深刻吸取事故教训,按照“全覆盖、零容忍、严执法、重实效”的总体要求,我厅决定在全区建筑施工领域开展安全生产“严管重罚”专项行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总体要求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及自治区领导同志的重要指示精神,通过采取“集中时间、统一行动、严格管理、从重处罚”的方式,促进企业和主管部门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和监管责任,坚决堵塞漏洞,排除安全隐患,尽快扭转全区建筑施工安全生产被动局面。

二、工作目标通过开展“严管重罚”专项行动,确定一批“严管”对象,落实一套“严管”措施,“重罚”一批责任企业和人员,推动安全生产动态扣分管理制度的落实,坚决杜绝重特大事故,确保已经发生事故的地区和企业坚决不再发生事故,未发生事故的地区和企业尽一切可能不发生事故。

三、专项行动时间从本通知下发之日起至2013年12月31日。

四、严管重罚具体内容(一)严管对象。

发生下列事故或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工程,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应将其列入严管对象。

1. 已经发生重伤、死亡安全生产事故的工程。

2. 发生过土方坍塌、起重机械倒塌、模板支撑系统坍塌等安全生产事故的工程,无论有无人员伤亡。

3. 在安全生产监督检查中,被责令停工整改的工程。

质量安全检查-停工25条

质量安全检查-停工25条

质量安全检查处置标准----停工25条根据广西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厅本级建筑市场暨建筑工程质量安全执法检查处置标准(试行)的通知(桂建管〔2016〕17号),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下发《停工整改建议书》:1. 未办理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登记手续,或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或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查或者审查不合格,或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或必须实行监理而未实行监理,或施工单位无相应施工资质,擅自施工的;2. 对当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和监理项目部下达的停工整改指令拒不执行并继续施工的;3. 对当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和监理项目部下达的隐患整改指令在规定期限内未完成整改,且整改态度不积极不主动的;4. 在公司季检、分公司月检、项目部周检中,工程质量安全行为、工程实体质量和施工安全防护三个方面的检查内容在任何一类检查中连续缺少2次的(无法提供检查资料或检查资料造假均视为同等情形);5. 施工现场正在施工但无项目部质量或安全管理人员在场,或项目部组成人员中有50%及以上不在场又无法作出合理解释的;6. 未按规定进行地基验槽、桩基子分部工程、地基与基础分部工程、主体结构分部工程质量验收且未进行结构隐蔽工程检查确认合格,又不能作出合理解释的;7. 地基处理工程或桩基工程未按规范要求进行检验检测,违规组织验收的;8. 主要建筑材料(如钢筋、砌块、防水材料等)未检验检测和验收合格擅自安装使用的;9. 抽检发现主要建筑材料不符合设计及标准要求、影响工程实体结构安全或重要使用功能的(如钢筋直径不合格、铝合金门窗主要受力构件厚度不合格);10. 抽检承重结构混凝土强度或砌体砌筑砂浆强度的推定值低于设计强度80%且可能危及工程实体结构安全的;11. 经查实,现场制作的结构混凝土或砌筑砂浆试块造假的;12. 结构构件施工与经审查合格的施工图不符,存在重大结构安全隐患的(如悬挑构件锚固,主要混凝土承重构件钢筋数量、规格、安装不正确,桩基混凝土强度不合格,桩基承载力、完整性检测结果不合格等);13. 框架梁、柱节点处,相差超过2个(含)强度等级的低标号梁板混凝土流入高标号混凝土墙柱内的;14. 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的专项施工方案未按规定经过专家论证即已实施的;15. 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不按照施工图及经专家论证的专项方案施工的;16. 施工电梯未经检测及验收合格即投入使用,或超过安全技术标准或制造厂家规定的使用年限,或自由高度超出厂家使用说明要求,或附墙装置间距超出厂家使用说明要求,或防坠安全器出厂日期超过5年未实施报废,或防坠安全器超过有效标定期,或操作人员无证操作的;17. 塔式起重机未经检测及验收合格即投入使用,或超过安全技术标准或制造厂家规定的使用年限,或自由高度超出厂家使用说明要求,或附墙装置间距超出厂家使用说明要求,或未安装齐全有效的安全保护装置,或多塔作业未组织制定并实施防止塔式起重机相互碰撞的安全措施的;18. 临时宿舍、办公用房建筑构件未达到A级燃烧性能等级的;19. 在外电架空线路正下方施工、搭设作业棚、建造生活设施或堆放材料,又未采取有效绝缘隔离防护措施并悬挂醒目警告标志的;20. 采用梁板墙柱同时浇筑混凝土施工工艺未进行专家论证的;21. 模板支撑体系采用叠层搭设或者钢木混搭的;22. 输送混凝土的泵管与脚手架、模板支撑体系等连接的;23. 外脚手架搭设与施工进度不同步,存在较大安全隐患的;24. 由于工程施工原因,造成周边道路、管线等设施或建(构筑)物等下沉开裂,达到预警值并严重威胁到其使用安全的;25. 其他严重影响工程质量安全、严重影响使用功能、严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情形,质量安全事故风险较大,经检查组讨论认为应当实施停工整改的。

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加强建筑施工企业总部管

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加强建筑施工企业总部管

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加强建筑施工企业总部管控能力建设的指导意见的通知【法规类别】建设工程监理【发文字号】桂建管[2015]103号【发布部门】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发布日期】2015.12.03【实施日期】2015.12.03【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加强建筑施工企业总部管控能力建设的指导意见的通知(桂建管〔2015〕103号)各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局):现将《关于加强建筑施工企业总部管控能力建设的指导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2015年12月3日附件关于加强建筑施工企业总部管控能力建设的指导意见为引导建筑施工企业在经济发展新常态下,通过强化企业内部管理提升企业竞争力和建筑业发展质量,现就加强建筑施工企业总部管控能力建设制定指导意见如下。

一、认清我区建筑施工企业总部管控能力存在的主要问题建筑施工企业总部管控,是指企业的总部为实现战略目标、提升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能力及整体营运绩效,在企业发展壮大过程中通过对下属企业、分公司或部门采用层级的管理控制、资源的协调分配、经营的风险控制等策略和方式,使得企业组织架构和业务流程达到最佳运作效率的管理体系。

从总体上看,我区建筑施工企业总部管控能力正逐步提高,但整体依然偏低。

主要表现在:一是管理粗放,工程质量安全事故时有发生;二是规模大,发展质量和效益不高,企业利润率远低于全国建筑施工企业平均水平;三是统筹、整合力不强,市场竞争主动权不够;四是管理能力跟不上,合同纠纷、工资纠纷多。

主要原因:一是不重视总部管控能力建设。

强调客观困难、报怨市场不规范的意见多,正视内部管理、抓内部管理的精力少;二是重规模,轻管理,过度依赖项目承包制,“以包代管”,企业规章制度无法执行,质量安全管理形同虚设;三是没有足够的成本管理能力,简单地把人财物等权力下放到项目部,总部管控能力跟不上。

桂林市安全生产25条工作措施

桂林市安全生产25条工作措施

桂林市安全生产25条工作措施
1.加强安全教育培训,提高员工安全意识和技能。

2.完善安全管理制度,建立健全安全责任制。

3.开展安全巡查,及时发现和解决安全隐患。

4.加强生产设备维护和检修,确保设备正常运行。

5.组织安全应急演练,提高应急处置能力。

6.配备完善的消防设备和器材,加强消防安全管理。

7.加强对危险化学品和有毒物品的安全管理。

8.提高工作场所安全卫生条件,减少职业危害。

9.加强车辆安全管理,确保驾驶员和行人安全。

10.加强对特种作业人员的管理和培训。

11.安排专人负责安全生产工作,落实责任到人。

12.制定安全操作规程,规范作业行为。

13.加强对重大风险隐患的排查和整治。

14.加强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监管和管理。

15.加强对居民区和学校的安全检查和巡逻。

16.开展安全文化宣传活动,提高公众安全意识。

17.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监督和检查。

18.落实事故报告制度,及时汇报事故情况。

19.加强与相关部门的沟通和协作,共同推进安全生产工作。

20.加强对施工单位的安全教育和管理。

21.制定应急预案,做好突发事件的应对工作。

22.推行安全奖惩制度,激励员工参与安全工作。

23.加强对外来人员的安全教育和管理。

24.加强对职业健康监测和防护措施的落实。

25.加强宣传教育,营造全社会共同关注安全生产的氛围。

通过以上25条工作措施的实施,桂林市将能够全面提升安全生产管理水平,有效预防和减少安全事故的发生,确保员工、社会公众和环境的安全。

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宁市处置长期停工建筑工程若干规定》的通知-

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宁市处置长期停工建筑工程若干规定》的通知-

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宁市处置长期停工建筑工程若干规定》的通知正文:---------------------------------------------------------------------------------------------------------------------------------------------------- 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宁市处置长期停工建筑工程若干规定》的通知(2003年12月11日)各县、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直各委、办、局(公司),各有关单位:《南宁市处置长期停工建筑工程若干规定》已经市人民政府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南宁市处置长期停工建筑工程若干规定第一条为加强建设项目管理,妥善处置长期停工建筑工程,保证城市规划建设的顺利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长期停工建筑工程,是指依法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或已办理工程报建、招投标、质量监督手续并开工后,中止施工连续达六个月以上的在建建筑工程。

长期停工建筑工程项目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认定。

第三条在南宁市城市规划区国有土地范围内处置长期停工建筑工程,适用本规定。

第四条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规划区内处置长期停工建筑工程的监督管理工作。

计划、规划、国土、房产、财政、金融等有关主管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分工,协同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做好处置长期停工建筑工程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在建建筑工程因故中止施工的,建设单位应当在中止施工之日起1个月内向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书面报告中止理由并提出复工计划。

第六条在本规定实施前已停工的长期停工建筑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在本规定实施之日起1个月内向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复工计划,并严格按批准的计划时限处置完毕。

(桂建质[2014]3号)广西质监站资料(配套表格)

(桂建质[2014]3号)广西质监站资料(配套表格)

(桂建质[2014]3 号)广西质监站资料(配套表格)广西壮族自治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规定配套表格广西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总站编制目录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登记书 ........................ 未办理监督登记手续报告书 ........................ 补办监督登记手续请示书 ......................... 工程开工告知书 .............................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管理体系登记表 ...................... 项目管理人员变更报告 .......................... 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告知书 ...................... 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抽查记录 ...................... 工程质量安全隐患限期整改通知书 ...................... 工程质量安全隐患局部停工整改通知书 . .................................. 工程质量安全隐患停工整改通知书 ...................... 整改回复书 ............................... (局部)停工整改回复书 ......................... 恢复施工通知书 ............................. 建设工程质量事故报告单 ......................... 中止监督告知书 .............................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结果告知书恢复监督告知书 ............................. 38 终止监督告知书 .............................39 14 15 16 17 19 20 23 25 28 30 32 33 34 35 3740工序验收告知书 (41)工程竣工验收告知书 (42)施工单位工程竣工报告 (43)监理单位工程竣工质量评价报告 ......................勘察单位勘察文件及实施情况检查报告. .................................. 设计单位设计文件及实施情况检查报告. .................................. 建设工程质量竣工验收意见书 .......................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报告 ..........................竣工验收存在问题整改通知书 .......................竣工验收存在问题整改验收意见书....................... 重新组织竣工验收通知书 .........................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报告 .......................... 46 49 51 53 59 66686970桂质安监档表1监督登记号:□□□□□□ □□□□ □□□□行政区划代码年份流水号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登记书建设单位:工程名称:监督机构:广西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总站编制填表说明本表由建设单位填写,建设单位必须对所提交资料的真实性负责。

广西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广西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广西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本文是关于广西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仅供参考,希望对您有所帮助,感谢阅读。

广西壮族自治区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全文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建设工程质量的管理,保证建设工程质量,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自治区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自治区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等有关活动及实施对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的,必须遵守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建设工程质量,是指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工程技术标准、质量验评标准、工程勘察、设计文件和合同中对工程的安全、适用、经济、美观等特性的综合要求。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的质量,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铁路、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以下简称有关主管部门)负责本部门专业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

第四条对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督,按报建管理权限实行分级管理。

业主应当向审批该工程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主管部门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

抢险救灾及其他临时性房屋建筑和农民自建1层的住宅,可以不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

第五条业主、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依法对建设工程质量负责。

第六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主管部门可以委托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实施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

第七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有关主管部门或者受委托的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按照下列规定实施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一)受理业主办理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手续;(二)自业主办理完工程质量监督手续之日起7日内,制定工程质量监督工作方案,指定负责该项目的质量监督工程师,并将质量监督工作方案通知业主、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三)核查施工现场工程建设各方主体及有关人员的资质或者资格,检查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的质量保证体系和质量责任制落实情况,检查有关质量文件、技术资料是否齐全并符合规定;(四)按照质量监督工作方案,对建设工程地基基础、主体结构和其它涉及结构安全的关键部位进行现场实地抽查,对用于工程的主要建筑材料、构配件的质量进行抽查,对地基基础分部、主体结构分部工程和其它涉及结构安全的分部工程的质量验收进行监督;(五)监督业主组织的工程竣工验收的组织形式、验收程序以及在验收过程中提供的有关资料和形成的质量评定文件是否符合有关规定,实体质量是否存在严重缺陷,工程质量的检验评定是否符合国家验收标准;(六)对预制建筑构件和商品混凝土的质量进行监督;(七)受委托的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当在工程竣工验收后的7日内,向委托方报送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报告。

广西建设工程施工停工(3篇)

广西建设工程施工停工(3篇)

第1篇一、广西建设工程施工停工的原因1. 自然因素:广西地处亚热带,雨季长,台风、暴雨等自然灾害频发,导致施工场地积水、路基沉降等问题,影响工程进度。

2. 政策因素:国家及地方政府对环保、安全生产等方面的要求日益严格,施工单位需按照规定进行整改,导致部分工程暂停施工。

3. 资金问题:部分建设工程由于资金链断裂,导致施工单位无法继续施工,进而停工。

4. 施工单位管理问题:施工单位在施工过程中,由于管理不善、技术力量不足等原因,导致工程质量不达标,被迫停工。

5. 业主原因:部分业主对工程质量、进度等方面要求过高,导致施工单位无法满足要求,从而停工。

二、广西建设工程施工停工的影响1. 工程进度延误:停工导致工程进度受阻,影响整体工期。

2. 施工单位损失:停工期间,施工单位需承担人员工资、设备租赁等费用,造成经济损失。

3. 业主损失:停工导致业主无法按期获得预期收益,造成经济损失。

4. 社会影响:停工可能引发周边居民生活不便,影响社会稳定。

三、应对措施1. 加强自然灾害防范:施工单位应提高对自然灾害的预警能力,做好防范措施,确保工程顺利施工。

2. 严格执行政策法规:施工单位要严格遵守国家及地方政府的政策法规,确保工程合规施工。

3. 优化资金管理:施工单位要合理规划资金,确保资金链稳定,避免因资金问题导致停工。

4. 提高管理水平:施工单位要加强内部管理,提高施工技术水平,确保工程质量。

5. 加强沟通协调:施工单位与业主要加强沟通,及时解决施工过程中出现的问题,避免停工。

总之,广西建设工程施工停工问题不容忽视。

各方应共同努力,从源头上减少停工现象,确保工程顺利进行,为广西基础设施建设贡献力量。

第2篇一、广西建设工程施工停工的原因1. 政策调整:随着国家对环保、土地、规划等方面的政策调整,一些在建项目因不符合新政策要求而停工。

如城市规划调整、环保要求提高等。

2. 资金链断裂:一些项目在施工过程中因资金周转困难,导致工程无法继续进行。

建筑工程中的工程停工与解除

建筑工程中的工程停工与解除

建筑工程中的工程停工与解除在建筑工程中,工程停工和解除是两个常见但相对复杂的问题。

本文将探讨建筑工程中的工程停工和解除的相关法律规定、程序和注意事项,旨在帮助读者更好地理解和应对此类情况。

首先,我们来了解工程停工和解除的定义及相关背景。

在建筑工程中,工程停工指施工过程中因发生不可抗力或合同约定的特殊情况,施工方暂时停止施工工作的行为。

而工程解除是指合同双方协商一致终止合同,解除其施工义务的行为。

一、工程停工的情形和程序工程停工是由于不可抗力或者合同约定的特殊情况而发生的,下面是一些常见的工程停工情形和相应的程序:1. 不可抗力情形不可抗力包括但不限于地震、台风、暴雨等自然灾害,政府采取的紧急措施(如战争、紧急抢险),以及其他不可预见、不可避免且无法克服的情况。

当发生不可抗力情形导致施工无法进行时,施工方有权停工,并及时向业主报告情况。

2. 合同约定的特殊情况建筑工程合同中通常会约定一些特殊情况,如业主未能按时支付工程款项、设计变更等,这些情况可能影响施工进度或造成额外的风险和损失。

在发生这些情况时,施工方可以依据合同约定提出工程停工,并书面通知业主。

3. 停工的程序在发生工程停工的情况下,施工方应立即停止施工,并及时向业主报告停工原因和情况。

同时,施工方还应书面通知业主,并根据合同约定、施工计划等提交相应的停工程序和材料。

停工期间,施工方应妥善保管施工现场和相关设备,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合同约定采取必要措施确保工程质量与安全。

二、工程解除的条件和程序工程解除是建筑工程合同中的一种解约形式,需要满足一定的条件和程序。

下面是一些常见的工程解除条件和相关程序:1. 严重违约或无法履约如果一方严重违约或无法履约,致使合同无法继续履行,对另一方造成重大损失或损害了其权益,那么另一方有权解除合同。

在工程解除时,解除方应及时向对方提出书面通知,并说明解除的理由和依据。

2. 商定解除合同双方也可以商定解除合同。

广西壮族自治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安全生产动态管理办法

广西壮族自治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安全生产动态管理办法

广西壮族自治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安全生产动态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加强对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促进施工、监理企业及相关从业人员认真履职,防止和减少事故的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安全生产动态管理,是指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委托的工程安全监督机构(以下简称主管部门),对施工、监理企业,以及施工企业的项目负责人、项目专职安全员、监理企业的项目总监理工程师等人员的安全生产履职情况以量化考核记分的形式进行动态监督检查,并根据综合考核记分情况依法进行行政处理的行为。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项目负责人,是指取得相应注册执业资格、由施工企业法定代表人授权、负责建设工程项目管理的负责人,包括一级注册建造师、二级注册建造师、小型项目施工岗位负责人。

本办法所称项目专职安全员,是指取得相应执业资格、在施工现场专职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人员。

本办法所称项目总监理工程师,是指取得相应注册执业资格、由监理企业法定代表人授权、负责建设工程项目监理工作的负责人,包括注册监理工程师、广西建设工程监理工程师。

第四条在广西行政区域内从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下简称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和拆除等有关活动及实施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五条量化考核记分应在主管部门实施安全检查并发出书面执法文件后实施。

不发出书面执法文件的检查,不允许实施量化考核记分。

各级主管部门要严格按照项目监督计划实施监督抽查、考核计分。

第六条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区工程安全生产动态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工程安全生产动态管理工作。

上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对下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安全生产动态管理工作进行层级监督检查。

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事项清单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事项清单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重大执法决
定法制审核事项清单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公布日期】2019.07.04
•【字号】
•【施行日期】2019.07.04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综合规定
正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重大执法决定法制
审核事项清单的通知
厅机关各处室,厅属各单位:
为贯彻落实《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桂政办发〔2019〕35号),确保全面落实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我厅结合机构改革职能调整,对《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通知》(桂建法〔2018〕1号)中附件《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重大执法决定目录清单》进行了修订,形成《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事项清单》,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桂建法〔2018〕1号文件认真贯彻执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9年7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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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住建厅25条停工处置标准
1.未办理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登记手续,或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或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查或者审查不合格,或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或必须实行监理而未实行监理,或施工单位无相应施工资质,擅自施工的;
2.对当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和监理项目部下达的停工整改指令拒不执行并继续施工的;
3.对当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和监理项目部下达的隐患整改指令在规定期限内未完成整改,且整改态度不积极不主动的;
4.在公司季检、分公司月检、项目部周检中,工程质量安全行为、工程实体质量和施工安全防护三个方面的检查内容在任何一类检查
中连续缺少2次的(无法提供检查资料或检查资料造假均视为同等情形);
5.施工现场正在施工但无项目部质量或安全管理人员在场,或项目部组成人员中有50%及以上不在场又无法作出合理解释的;
6.未按规定进行地基验槽、桩基子分部工程、地基与基础分部工程、主体结构分部工程质量验收且未进行结构隐蔽工程检查确认合格,又不能作出合理解释的;
7.地基处理工程或桩基工程未按规范要求进行检验检测,违规组织验收的;
8.主要建筑材料如钢筋、砌块、防水材料等检验检测和验收合格
擅自安装使用的;
9.抽检发现主要建筑材料不符合设计及标准要求、影响工程实体结构安全或重要使用功能的(如钢筋直径不合格、铝合金门窗主要受力构件厚度不合格);
10.抽检承重结构混凝土强度或砌体砌筑砂浆强度的推定值低于设计强度80%且可能危及工程实体结构安全的;
11.经查实,现场制作的结构混凝土或砌筑砂浆试块造假的;
12.结构构件施工与经审查合格的施工图不符,存在重大结构安全隐患的如悬挑构件锚固,主要混凝土承重构件钢筋数量、规格、安装不正确桩基混凝土强度不合格,桩基承载力完整性检测结果不合格等)
13.框架梁、柱节点处,相差超过2个(含)强度等级的低标号梁板混凝士流入高标号混凝土墙柱内的;
14.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的专项施工方案未按规定经过专家论证即已实施的;
15.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不按照施工图及经专家论证的专项方案施工的;
16.施工电梯未经检测及验收合格即投入使用,或超过安全技术标准或制造厂家规定的使用年限,或自由高度超出厂家使用说明要求,或附墙装置间距超出厂家使用说明要求,或防坠安全器出厂日期超过5年未实施报废,或防坠安全器超过有效标定期,或操作人员无证操作的;
17.塔式起重机未经检测及验收合格即投入使用,或超过安全技术标准或制造厂家规定的使用年限,或自由高度超出厂家使用说明要求,或附墙装置间距超出厂家使用说明要求,或未安装齐全有效的安全保护装置或多塔作业未组织制定并实施防止塔式起重机相互碰撞的安全措施的;
18.临时宿舍、办公用房建筑构件未达到A级燃烧性能等级的;
19.在外电架空线路正下方施工、搭设作业棚、建造生活设施或堆放材料,又未采取有效绝缘隔离防护措施并悬挂醒目警告标志的;
20.采用梁板墙柱同时浇筑混凝土施工工艺未进行专家论证的;
21.模板支撑体系采用叠层搭设或者钢木混搭的;
22.输送混凝土的泵管与脚手架、模板支撑体系等连接的;
23.外脚手架搭设与施工进度不同步,存在较大安全隐患的;
24.由于工程施工原因,造成周边道路、管线等设施或建构筑物等下沉开裂,达到预警值并严重威胁到其使用安全的;
25.其他严重影响工程质量安全、严重影响使用功能、严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情形,质量安全事故风险较大,经检查组讨论认为应当实施停工整改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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