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分类
广西壮族自治区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规定
县级以上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的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活动实施监督管理,日常监督检查可委托同级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实施。
各设区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根据本辖区的建设规模提出检测机构数量的控制规划,作为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检测机构资质审批和登记审查的参考依据。
第十七条检测机构的资质证书有效期满后不申请延续的,其《检测机构资质证书》自行失效,其出具的检测报告无效。
检测机构在资质证书有效期有下列行为之一,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予延期:
(一)超出资质围从事检测活动的;
(二)转包检测业务的;
(三)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资质证书的;
(四)未按照国家有关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检测,造成质量安全事故或致使事故损失扩大的;
(五)伪造检测数据,出具虚假检测报告或者鉴定结论的。
第八条检测机构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许可围开展质量检测业务。
检测机构应建立检测信息管理系统,具备使用检测信息系统的设备、软件、网络等条件,检测信息管理系统应覆盖全部检测项目的检测业务流程。
第九条建设工程质量检测业务的容分为见证取样检测项目、专项检测项目。
检测机构资质按照其承担的检测业务容分为见证取样检测机构资质和专项检测机构资质。见证取样检测、专项检测业务容见附件 ,检测机构资质标准见附件,质量检测主要仪器设备配置基本要求见附件。
第六条 从事建设工程检测活动,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技术标准,遵循科学、规、客观、公正的原则。
第七条委托自治区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总站建立全区建设工程检测信息管理系统(以下简称“检测信息系统”),对检测机构的检测信息实行统一管理,并定期向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监管情况。
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做好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新旧资质过渡有关事项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做好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新旧资质过渡有关事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23.05.06•【字号】桂建政务〔2023〕6号•【施行日期】2023.05.0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住房改革与发展正文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做好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新旧资质过渡有关事项的通知桂建政务〔2023〕6号各设区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各有关企业:近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印发了《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标准》(建质规〔2023〕1号,以下简称新标准)、《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新旧资质标准过渡工作的通知》(建办质函〔2023〕100号),为确保我区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新旧资质标准平稳过渡,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自2023年4月20日起,暂停受理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首次申请(非异地试验室转为独立法人资格检测机构的资质申请)、增项、延续、地址变更、计量认证证书编号变更等业务,其他资质变更、注销等事项正常受理。
对于异地试验室转为独立法人资格检测机构申请资质的,2023年7月1日前,仍受理其资质首次申请,并按原标准进行审批。
待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新标准实施细则及我厅制定的实施办法出台后,重新启动我区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相应资质审批业务。
二、对于2023年4月20日前已经受理尚未作出许可决定的资质申请事项(首次申请、增项、延续),仍按原标准进行审批,颁发资质证书有效期为2024年7月31日。
4月20日前我厅颁发的所有仍在有效期的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有效期将通过“桂建云”平台自动统一调整为2024年7月31日。
检测机构可自行登录广西建设网“桂建云”平台→“广西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行政审批系统”中的“企业信息→资质信息”栏目自行下载打印资质证书。
三、按照原标准取得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的检测机构应于2024年7月31日前按新标准申请重新核定。
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建设工
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建设工程质量检测信息管理办法》的通知【法规类别】建设综合规定【发文字号】桂建质[2015]22号【发布部门】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发布日期】2015.09.14【实施日期】2015.10.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建设工程质量检测信息管理办法》的通知(桂建质〔2015〕22号)各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局):为了加强我区建设工程质量检测工作的管理,确保检测试验数据的公正性、真实性、准确性和可靠性,根据《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和《广西壮族自治区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规定》,结合我区实际,我厅制定了《广西壮族自治区建设工程质量检测信息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2015年9月14日广西壮族自治区建设工程质量检测信息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我区建设工程质量检测工作的管理,确保检测数据的公正性、真实性、准确性和可靠性,根据《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和《广西壮族自治区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自治区行政区域内开展建设工程质量检测工作,实施对检测工作的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质量检测信息(以下简称“检测信息”),是指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以下简称“检测机构”)在检测过程中所涉及的人员、设备、环境等原始数据和记录、结论以及统计数据。
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质量检测信息管理系统(以下简称“信息管理系统”),是指检测机构利用计算机技术、网络通信技术等信息化手段,对工程质量检测信息进行采集、处理、存储、传输的管理系统。
检测机构应按规定向自治区建设工程质量检测试验信息系统平台(以下简称“自治区信息平台”)上传检测信息。
广西壮族自治区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诚信综合评价办法(试行).doc
广西壮族自治区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诚信综合评价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广西壮族自治区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含“两工地”起重机械检验检测机构及防雷装置检测机构,以下简称“检测机构”)诚信体系建设,维护检测市场秩序,促进检测行业健康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检测机构诚信综合评价,是指对检测机构诚信情况进行量化计分,即在考评时段内,依据法律、法规、规范、标准对检测机构的管理指标和信用记录指标进行量化考核后,计算出检测机构获得的诚信分。
检测机构异地试验室不单独进行诚信评价。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在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区域内从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检测活动的检测机构的诚信评价考核。
第四条检测机构诚信综合评价遵循为企业服务,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以市场信用建设为主导,以政府监督管理为主要手段,实行标准统一、量化考核、动态监管、社会监督的评价制度。
第五条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负责全区范围内检测机构的诚信综合评价工作。
第二章评价内容和计分方法第六条检测机构诚信综合评价采用百分制计分,包括检测机构的管理指标和信用记录指标两部分评价内容。
(一)管理指标包括综合考核评价和动态监管评价,满分为70分。
综合考核评价由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委托广西壮族自治区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总站(以下简称“质量安全监督总站”)组织实施,通过“双随机一公开”方式对全区范围内检测机构的检测能力、试验室管理和日常行为进行评价,满分为42分。
动态监管评价由各设区市、县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质量安全监督机构组织实施,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检测机构的检测能力、试验室管理和日常行为进行评价,满分为28分。
管理指标具体评价内容和计分办法详见附件1。
(二)信用记录指标是指检测机构的良好行为记录和不良行为记录。
根据企业行为记录分别进行量化计分,检测机构的信用记录基础分为20分,对良好行为记录予以加分,对不良行为记录予以扣分,该指标满分为30分;不良行为记录扣分不设上限。
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样品唯一性标识实施细则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样品唯一性标识实施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17.06.19•【字号】桂建发〔2017•【施行日期】2017.06.1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正文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样品唯一性标识实施细则的通知桂建发〔2017〕5号各市、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委(局):为加强我区建设工程质量见证取样检测工作的管理,确保建筑材料、制品、构配件等送检样品的真实性,保障建设工程质量,我厅制定了《广西壮族自治区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样品唯一性标识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如有任何问题和建议,请及时向广西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总站反馈。
联系人:韦富灿,联系电话:0771—5846195。
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2017年6月19日附件广西壮族自治区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样品唯一性标识实施细则第一条为加强建设工程质量见证取样检测工作的管理,规范检测活动,确保建筑材料、制品、构配件等送检样品的真实性,保障工程质量,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广西壮族自治区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规定》及《广西壮族自治区建设工程质量检测信息管理办法》,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实行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样品唯一性标识(以下简称“唯一性标识”)见证取样送检,并将其纳入广西壮族自治区建设工程检测监管信息系统(以下简称“区监管系统”)进行管理。
第三条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对唯一性标识见证取样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日常监督检查委托广西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总站具体实施。
县级以上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对本辖区内的唯一性标识见证取样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广西统一报告格式”报告编号办法
“广西统一报告格式”报告编号办法
全区检测机构检测报告需要统一代码标识,并以检测机构的资质代码(住建厅)后三位+一位英文字母(检测机构自定义,本部设为A)为检测报告编号前四位,接着是检测类别号(全区统一规定)、年号、流水号,即:
机构代码(三位)+英文字母(一位)+检测类别(四位)+年号(两位)+流水号(五位)。
例如:001AMA01-1500011 代表区检测中心本部2015年水泥检测(房建)报告第11号;001BMA01-1500001 代表区检测中心柳州分站2015年水泥检测(房建)报告第1号;001AEN03-1500011 代表区检测中心本部2015年地基基础检测报告第11号。
263AMB01-1500001 代表南宁祥明工程检测咨询有限公司2015年水泥检测(市政)报告第1号;263AMN04-1500011 代表南宁祥明工程检测咨询有限公司2015年车辙检测报告第11号。
附件1 检测机构资质代码(住建厅)表
附件2 检测类别代码
附件1 广西全区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名录
序号单位名称资质证书号
(住建厅)
附件2
建筑材料检测类别代码(房建)
建筑材料检测类别代码(市政)
.
现场(专项)检测类别代码(房建)
现场(专项)检测类别代码(市政)
.。
广西壮族自治区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规定(桂建管【2013】11号)
附件:
广西壮族自治区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本自治区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活动,保障建设 工程质量和安全,根据《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自治区实际, 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活动及 其相关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建设工程质量检测(以下简称“质量检 测”),是指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以下简称“检测机构”) 接受委托,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技术标准,对建设 工程及其所使用的建筑材料、中间产品、设备、构配件的质量安 全、使用功能等进行测试的活动。 本规定所称检测机构是指接受委托,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 规、规章和技术标准进行建设工程质量检测,出具检测报告,并 能独立承担法律责任,具有相应资质和独立法人资格的机构。 第四条 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全区 的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活动实施统一监督管理,日常监督检查委托 自治区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总站具体实施。 县级以上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 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活动实施监督管理,日常监督检查可委托同级 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实施。 各设区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根据本辖区内的 建设规模提出检测机构数量的控制规划,作为自治区住房和城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检测机构资质审批和登记审查的参考依据。
质量安全事故或致使事故损失扩大的; (五)伪造检测数据,出具虚假检测报告或者鉴定结论的。 第十七条 检测机构的资质证书有效期满后不申请延续的,
其《检测机构资质证书》自行失效,其出具的检测报告无效。 第十八条 检测机构取得资质后,不再符合相应资质标准
广西壮族自治区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规定(桂建管【2013】11号)
(五)检测报告应加盖检测机构的公章或报告专用章、计量 认证标识,多页检测报告应加盖骑缝章;
(六)检测机构在工程现场进行抽样或现场检测,其检测报
告应包含工程概况、检测内容、检测依据、检测方法、取样方式、 数量、部位及相应的规范要求、检测结果等内容及其它需要包含 的内容;
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建设工程质量检测 管理规定》的通知
桂建管[2013]11 号
各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局): 为规范我区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活动,保障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
根据《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 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区实际,我厅制定了《广西壮族自治区建设工 程质量检测管理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有何问 题,请及时告知我厅建筑市场监管处。
位的见证人员应当对检测试样刻写或者嵌入唯一性识别标识,并 现场将检测试样信息录入检测信息系统。唯一性识别标识委托区 检测协会统一发放并登记管理。
施工单位应当按照技术标准规定的要求将检测试样送检测 机构进行检测,不得损坏唯一性识别标识。
检测机构接收检测试样时,应当通过检测信息系统进行唯一 性识别标识的信息比对。比对信息不一致的,检测机构应当拒绝 接收检测试样。
第二章 检测机构和人员 第八条 检测机构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 质许可范围内开展质量检测业务。 检测机构应建立检测信息管理系统,具备使用检测信息系统 的设备、软件、网络等条件,检测信息管理系统应覆盖全部检测 项目的检测业务流程。 第九条 建设工程质量检测业务的内容分为见证取样检测 项目、专项检测项目。 检测机构资质按照其承担的检测业务内容分为见证取样检 测机构资质和专项检测机构资质。见证取样检测、专项检测业务 内容见附件 1 ,检测机构资质标准见附件 2,质量检测主要仪器 设备配置基本要求见附件 3。
2024年广西安全员B证考试题库(含答案)
2024年广西安全员B证考试题库(含答案)1、【多选题】《广西壮族自治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安全生产动态扣分管理办法》规定,施工企业有下列()行为的,每项次扣10分。
(ABCD)A、无安全生产许可证擅自施工的B、将工程分包给无资质等级或与资质等级不相符的企业或个人施工的C、委任的注册建造师担任项目负责人职务超过1个工程的D、发生安全生产事故未依法及时、如实上报的E、未按规定办理工伤保险的2、【多选题】《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其适用范围为建筑施工企业,是指从事()的新建、扩建、改建等有关活动的企业。
(ABCD)A、土木工程B、线路工程C、设备安装工程D、装修工程E、电子工程3、【多选题】下列关于易燃易爆物品贮存要求正确的有()。
(CDE)A、有飞火的烟囱应布置在仓库的上风地带B、有明火的生产辅助区和生活用房及易燃堆垛之间,至少应保持20m 的防火间距C、易燃仓库堆料场堆垛与堆垛之间应留3m宽的消防通道D、贮存的稻草、锯末、煤炭等物品的堆垛,应保持良好通风,注意堆垛内的温湿度变化E、在建的建筑物内不得存放易燃易爆物品,尤其是不得将木工加工区设在建筑物内4、【多选题】下列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中,施工单位除编制专项施工方案外,还应当组织专家进行论证审查的有()。
(ABC)A、开挖深度超过5m的深基坑工程B、开挖深度超过地下室三层(含三层)的深基坑工程C、地下暗挖工程D、支撑高度超过6m的高大模板工程E、高度超过20m落地式脚手架工程5、【多选题】下列登高焊割作业做法正确的有()。
(ABC)A、设有监护人B、密切注意焊工动态C、遇有危险,立即组织抢救D、不必设监护人E、遇有危险,报告领导6、【多选题】乙炔瓶在()时,环境温度一般不得超过40°C。
(ABC)A、使用B、运输C、储存D、静止E、废弃7、【多选题】从事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及装修工程的()等活动的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的设置及其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配备,适用《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置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办法》。
广西壮族自治区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广西壮族自治区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1996.01.09•【字号】•【施行日期】1996.03.01•【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已被修订•【主题分类】工程质量安全监管正文广西壮族自治区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1996年1月9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提高建设工程质量,维护公共利益和建设工程各方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自治区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自治区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工程活动的单位或者个人,必须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建设工程,是指土木工程、建筑装饰装修、设备安装、管道线路敷设等工程。
本条例所称建设工程(以下简称工程)质量,是指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工程技术标准、质量验评标准、设计文件和合同中对工程的安全、适用、经济、美观等特性的综合要求。
第四条自治区对工程质量实行政府监督、社会监理、承包企业内控、建设单位负责的管理体制。
第五条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工程质量监督管理。
工业、交通等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部门特殊专业项目的工程质量监督管理。
第六条工程建设应当保证工程质量。
对提高工程质量有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由人民政府或者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章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第七条建筑面积在四百平方米以上或者单项投资在十万元以上的工程,由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设置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实施质量监督。
其中,特殊专业项目工程(以下简称专业工程)由工业、交通等行政主管部门设置的专业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实施质量监督。
其他建设工程的质量由建设单位自行负责,并接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指导。
第八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工程质量实行监督管理的主要职责是:(一)负责勘察、设计、施工单位和工程总承包单位的资质审查,并按照有关规定发放资质证书;(二)对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监理单位和工程质量检验测试单位的资格、资质进行审查,并由自治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给合格证书、资质证书;(三)对工程质量监督员和工程质量检验测试员进行培训考核,经考核合格的,由自治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给监督证书或者检测证书;(四)对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工程质量检验测试单位的工作进行监督;(五)处罚违反工程质量规定的行为;(六)组织评选优质工程,组织或者参与重大工程的竣工验收;(七)推广有利于提高工程质量的新结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八)审查施工组织设计或者施工方案;(九)处理重大工程质量事故。
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申报指南
南宁市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申报指南南宁市建设委员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41号)、《广西壮族自治区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暂行规定》(桂建质【2006】19号)等有关规定,现将工程检测机构资质申报需满足的条件、办理方式、流程及申报材料要求等,予以一次性告知,请申报人遵照执行。
一、受理范围1、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包括:见证取样检测、地基基础工程检测、主体结构工程现场检测、建筑幕墙工程检测、钢结构工程检测);2、建设工程质量专项检测机构备案(包括:室内环境检测、建筑物附属设备安装工程检测);3、预拌商品混凝土企业内设试验室备案。
二、受理时间每个工作日的上午9:00-12:00和下午13:00-16:30。
三、受理地点南宁市行政审批大厅(广西南宁市科园东五路六号)建委服务窗口(电话:3212631)。
四、原件审核申报企业须将申报材料连同原件一并送交建委服务窗口核查(原件审核后退回)。
五、申报材料(一)申报材料的组成1、资质申请表(1)申请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的,填写《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申请表》;(见附件1)(2)申请建设工程质量专项检测机构备案的,填写《建设工程质量专项检测机构备案登记表》;(见附件2)(3)申请预拌商品混凝土企业内设试验室备案的,填写《预拌商品混凝土生产企业试验室备案登记表》。
(见附件3)表格一式四份,一律要求用A4型纸电脑打印。
2、附件材料(请按照顺序装订)(1)企业法人营业执照;(2)企业章程;(3)机构负责人和技术负责人的任职文件和职称证、身份证;(4)与所申请检测资质范围相对应的计量认证证书;(5)所申请的检测项目及具体参数清单;(6)主要检测仪器、设备清单以及检定证书;(7)技术人员的上岗证、执业资格证、职称证、身份证和社会保险凭证、聘用合同;(8)办公和实验场地使用权证明材料;(9)质量管理手册及程序文件。
广西建设工程质量检测和建筑材料试验收费项目及标准指导性意见-终
广西建设工程质量检测和建筑材料试验收费项目及标准
指导性意见-终
一、总则
(一)为贯彻落实《广西壮族自治区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保障
建设工程质量,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收费管理条例》、广西壮族自治区《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广西地方实际,制定本指导
性意见。
(二)本指导性意见所称收费项目和标准,仅适用于广西壮族自治区
招标采购、技术竞争性磋商、公开招标、议价采购、询价采购、竞价采购
和其他购置支付方式采购的建设工程质量检测和建筑材料试验项目,不适
用于申请审批、交付批准的建设工程质量检测和建筑材料试验项目。
(三)本指导性意见管辖范围,除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和从事质量检测
活动的企事业单位外,均适用于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政府办公厅、各地市、县(区)以及自治区、市(县)政府指定的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部门
(以下简称检测部门)。
(四)本指导性意见不适用于广西壮族自治区民用航空器建造、设计
检验收费项目及标准。
二、收费项目和标准
(一)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收费项目:
1.施工用量计算检测:每检测项目收费50元;
2.施工图纸检测:每种类收。
广西建设工程质量安全及检测专家库管理办法
广西建设工程质量安全及检测专家库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广西建设工程质量、安全及检测专家库(以下简称“专家库”)的管理,保证专家库成员有效地开展工作,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专家库由广西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总站管理,其成员主要从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国家特级和一级施工企业、甲级监理公司、甲级勘察设计单位、甲级施工图审查机构、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的在职及退休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中聘任,为建设工程质量、安全和检测工作提供技术支撑。
第三条广西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总站负责广西建设工程质量安全及检测专家队伍建设和联络服务工作,制定专家库工作规则和管理办法,协调、指导专家库的工作。
第四条专家库的主要任务是:(一)参与全区建设工程质量、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理;(二)参与全区建设工程质量、安全和检测的投诉处理;(三)参与全区建设工程质量、安全和检测机构的检查;(四)参与广西行业协会组织的行业检查和评奖评优工作;(五)为协会会员单位提供技术论证和技术咨询服务;(六)参与相关技术标准的编制和修订工作;(七)为政府决策和制定相关政策提供参考意见;(八)为本行业专业培训提供师资。
第二章组织管理第五条专家库的日常管理工作由广西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总站负责。
其主要内容有:(一)专家的选拔、聘任、发证、考核和换届工作;(二)安排专家执行任务或参加有关活动;(三)组织专家库成员参加专题调研、考察和学术交流;(四)建立专家数据库,记录专家的主要活动和主要业绩等;(五) 其他事宜。
第六条专家采用聘任制,每届任期5年,任期届满经考核合格后可以续聘。
第七条专家库成员聘任条件:(一)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党的基本路线,遵纪守法,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社会公德;(二)热心参与建设事业,熟悉工程质量、安全和检测工作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有关技术标准,有较高的政策水平;(三)65周岁以下(1948年1月1日以后出生。
专业水平特别突出者可适当放宽年龄),身体健康;(四)具有注册一级结构师、注册一级建造师、注册监理工程师、注册安全工程师、注册岩土工程师、注册造价师等执业资格;(五)具有工程类或相近专业大学本科以上学历,并有工程系列中级专业技术职称满6年以上或工程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职称,在工程勘察、设计、土建施工、工程造价、机电设备安装和工程质量检测方面有较高的专业水平。
广西壮族自治区建筑工程质量检测价格标准
100
20
土工常规检验
(1)含水率(烘干法)
项
100
(2)击实试验
项
700
(3)密度
环刀法
项
100
蜡封法பைடு நூலகம்
项
100
灌砂法
项
150
现场试验
(4)颗粒筛分
项
100
21
陶瓷砖
(1)表面质量
项
100
(2)尺寸偏差
项
100
(3)吸水率
项
120
(4)白度
项
100
(5)断裂模数
项
150
(6)破环强度
项
150
(7)抗热震性
组
45
每给3件
(3)抗拉强度(襞裂法)
组
70
每给3件
(4)轴心抗压强度
组
50
(5)抗折强度
标准试件
组
150
非标准试件
组
80
(6)凝结时间
初凝
组
150
终凝
组
250
(7)弹性模量
组
450
(8)干缩湿胀(限制)
组
800
(9)抗渗(抗渗等级≤P8)
组
650
每组6件,抗渗等级>P8时,每增加一级,加收100元
项
100
(13)热老化
项
1000(A)1200(B)
(14)加热失重
项
150
(15)污染性
项
150
(16)拉伸模量
项
600
(17)相容性
项
1800
26
井盖和水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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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广西壮族自治区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分类及资质条件标准(试行)按照业务范围、技术力量、管理水平、仪器设备的配备等各方面的综合实力,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的资质分为普通和专项两大类,普通类又分为三个级别。
一、普通类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一)普通甲级(二)普通乙级(三)普通丙级二、专项类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一)地基基础检测机构(二)室内环境检测机构各类各级别检测机构的资质条件标准如下。
普通类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条件标准一、普通甲级检测机构(一)资质条件1、注册资本金不少于800万元。
2、机构负责人具有高级技术职称、不少于5年相关工作经历;技术、质量负责人具有相关专业高级技术职称、不少于10年相关工作经历。
3、具有工程技术职称的人员不少于40人,其中高级职称人员不少于15人、中高级称职人员总数不少于35人;人员专业要求为:工民建专业不少于10人,建材专业、路桥专业、岩土专业、电子技术专业、机械专业、化学化工专业各不少于2人;各专项检测人员不少于3人,检测人员应是专职人员,不得兼职,不得同时受聘于2个及以上检测机构,年龄不得超过65周岁。
每个检测机构60—65周岁的人员不得超过2人。
4、具有不少于1500平方米固定的办公、试验场所,其中试验室面积不少于1000平方米,标准养护室面积不少于80平方米。
5、具有满足相应检测项目要求的检测仪器设备,并通过计量检定合格。
6、具有健全的质量管理体系、完善的操作规程和健全的技术档案管理制度,并具有一定的工作业绩。
(二)检测项目范围可承接建设工程所有质量检测项目的检测及建筑工程可靠性鉴定,具体检测项目应包括:1、工程材料(1)水泥物理力学性能检验;(2)钢筋(含焊接与机械连接)力学性能检验;(3)砂石常规检验;(4)混凝土、砂浆配合比和物理力学性能检验;(5)墙体材料力学性能检验;(6)土工试验;(7)防水材料、沥青和沥青混合料、涂料检验;(8)砼外加剂和掺合料检验;(9)预应力钢绞线、锚夹具检验;(10)外墙饰面砖粘结强度检验。
2、地基基础检测(1)地基及复合地基承载力静载检测;(2)桩的承载力检测;(3)桩身结构完整性检测;(4)锚杆锁定力检测。
3、主体结构现场检测(1)混凝土、砂浆、砌体强度现场检测;(2)钢筋保护层厚度检测;(3)混凝土结构构件性能检测;(4)后置埋件的力学性能检测;(5)建筑物、构筑物沉降观测。
4、幕墙及门窗检测(1)幕墙的气密性、水密性、抗风压、平面变形性能检测、型材质量检测;(2)硅酮结构胶相容性检测;(3)外窗抗风压、气密性、水密性及型材质量检测;5、钢结构工程检测(1)钢结构焊接质量无损检测;(2)钢结构防腐涂装检测;(3)钢结构节点、机械连接用紧固标准件及高强度螺栓力学性能检测;(4)网架结构的变形检测。
6、室内环境检测(1)室内空气的氡浓度、甲醛浓度、苯浓度、氨浓度、TVOC 浓度等有害物质含量指标检测;(2)土壤氡含量指标检测。
7、建筑智能化工程检测(1)综合性的建筑智能化系统工程(含智能化住宅小区)的通信网络系统(CNS)、信息网络系统(INS)、建筑设备监控系统(BAS)、火灾自动报警及消防联动系统(FAS)、安全防范系统(SAS)、综合布线系统、智能化系统集成(ISI)、电源与接地、智能环境、家庭控制器、室外设备及管线网的工程效果与质量检测;(2)建筑智能化系统工程项目的设备、材料、产品的性能与质量检测。
8、市政(路桥)工程检测(1)道路弯沉测试及路面平整度检测;(2)道路桥梁功能性能检测。
9、建筑节能检测(1)墙体材料节能检测;(2)门窗隔热保温性能和安装性能检测;(3)通风与空调设备及风管系统安装检测。
10、水、电检测(1)给水管道水压力检测;(2)建筑物、构筑物的接地电阻、绝缘电阻检测。
11、建筑工程施工安全检测(1)施工用的安全网、安全带、安全帽、钢管及扣件检测;(2)施工用的卷扬机、井架、塔式起重机等安全设备设施检测。
12、建筑工程可靠性检测鉴定及评价13、其它有能力检测的项目二、普通乙级检测机构(一)资质条件1、注册资本金不少于200万元。
2、机构负责人具有中级技术职称、不少于5年相关工作经历;技术负责人、质量负责人具有高级技术职称、不少于10年相关工作经历。
3、具有技术职称的工程技术人员不少于10人,其中高级职称人员不少于2人,中级职称人员不少于3人;人员专业要求为:工民建专业不少于3人,建材专业、岩土专业、化学化工专业各不少于1人;各专项检测人员不少于2人,检测人员应是专职人员,不得兼职,不得同时受聘于2个及以上检测机构,年龄不得超过65周岁。
每个检测机构60—65周岁的人员不得超过2人。
4、具有不少于500平方米的固定办公、试验场所,其中试验室面积不少于250平方米,标准养护室面积不少于40平方米。
5、具有满足相应检测项目要求的检测仪器设备,并通过计量检定合格。
6、具有健全的质量管理体系、完善的操作规程和健全的技术档案管理制度,并具有一定的工作业绩。
(二)检测项目范围1、工程材料(1)水泥物理力学性能检验;(2)钢筋(含焊接与机械连接)力学性能检验;(3)砂石常规检验;(4)混凝土、砂浆配合比和物理力学性能检验;(5)墙体材料力学性能检验;(6)土工试验;(7)防水材料、沥青和沥青混合料、涂料检验;(8)砼外加剂和掺合料检验;(9)预应力钢绞线、锚夹具检验;(10)外墙饰面砖粘结强度检验。
2、地基基础工程检测(1)地基及复合地基承载力静载检测;(2)桩的承载力检测;(3)桩身结构完整性检测。
3、主体结构现场检测(1)混凝土、砂浆、砌体强度现场检测;(2)钢筋保护层厚度检测;(3)混凝土结构构件性能检测;(4)建筑物、构筑物沉降观测。
4、门窗检测外窗抗风压、气密性、水密性及型材质量检测。
5、室内环境检测(1)室内空气的氡浓度、甲醛浓度、苯浓度、氨浓度、TVOC 浓度等有害物质含量指标检测;(2)土壤氡含量指标检测。
6、水、电检测(1)给水管道水压力检测;(2)建筑物、构筑物的接地电阻、绝缘电阻检测。
三、普通丙级检测机构(一)资质条件1、注册资本金不少于100万元。
2、机构负责人具有中级技术职称、不少于3年相关工作经历;技术负责人、质量负责人具有相关专业中级技术职称、不少于5年相关工作经历。
3、具有技术职称的工程技术人员不少于3人,其中中级及以上职称人员不少于2人;检测人员应是专职人员,不得兼职,不得同时受聘于2个及以上检测机构,年龄不得超过65周岁。
每个检测机构60—65周岁的人员不得超过2人。
4、具有不少于150平方米的固定办公、试验场所,其中试验室面积不少于100平方米,标准养护室面积不少于20平方米。
5、具有满足相应检测项目要求的检测仪器设备,并通过计量检定合格。
6、具有健全的质量管理体系、完善的操作规程和健全的技术档案管理制度。
(二)检测项目范围1、工程材料(1)水泥物理力学性能检验;(2)钢筋(含焊接件)力学性能检验;(3)砂石常规检验;(4)混凝土、砂浆配合比和物理力学性能检验;(5)墙体材料力学性能检验;(6)土工试验。
2、主体结构现场检测混凝土、砂浆、砌体强度现场检测。
3、水、电检测(1)给水管道水压力检测;(2)建筑物、构筑物的接地电阻、绝缘电阻检测。
专项类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条件标准一、地基基础专项检测机构(一)资质条件1、注册资本金不少于100万元。
2、机构负责人具有高级技术职称、不少于5年相关工作经历;基础检测工作经历。
3、具有工程技术职称并从事基桩检测工作经历的人员不少于10人,其中高级职称人员不少于5人,其余为中级职称人员;人员专业要求为:岩土专业、工民建专业各不少于2人;各专项检测人员不少于3人;检测人员应是专职人员,不得兼职,不得同时受聘于2个及以上检测机构,年龄不得超过65周岁。
每个检测机构60—65周岁的人员不得超过2人。
4、具有不少于200平方米固定办公场所。
5、具有满足地基基础等检测项目相应要求的检测仪器设备,并通过计量检定合格。
6、具有健全的质量管理体系、完善的操作规程和健全的技术档案管理制度,并具有一定的工作业绩。
(二)检测项目范围1、地基及复合地基承载力静载检测;2、桩的承载力检测;3、桩身结构完整性检测;4、锚杆锁定力检测。
二、室内环境检测机构(一)资质条件1、注册资本金不少于100万元。
2、机构负责人具有高级技术职称、不少于5年相关工作经历;年试验工作经历。
3、具有技术职称的工程技术人员不少于10人,其中中级职称人员不少于4人,高级职称人员不少于2人,化学化工专业人员不少于2人;各单项检测人员不少于2人;检测人员应是专职人员,不得兼职,不得同时受聘于2个及以上检测机构,年龄不得超过65周岁。
每个检测机构60—65周岁的人员不得超过2人。
4、具有不少于100平方米固定办公、试验场所,其中试验室面积不少于50平方米。
5、具有满足室内空气和土壤氡浓度等检测项目相应要求的检测仪器设备,并通过计量检定合格。
6、具有健全的质量管理体系、完善的操作规程和健全的技术档案管理制度,并具有一定的工作业绩。
(二)检测项目范围1、室内空气的氡浓度、甲醛浓度、苯浓度、氨浓度、TVOC浓度等有害物质含量指标检测;2、土壤氡含量指标检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