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考核办法
建设工程质量检测中心绩效工资考核办法
建设工程质量检测中心工资考核管理方案
为推进检测中心持续健康发展,建立与现代中介机构制度相适应的工资收入分配制度,以增强职工的优患意识和竞争意识,激发职工的工作积极性和相互协调配合精神。同时,本着体现劳动贡献与薪酬回报相挂钩,实现中心和个人的既定价值,结合中心实际,特制定中心的绩效工资考核制度。
一、岗位绩效工资的构成
岗位绩效工资由岗位工资,工龄津贴,职称(技术等级)津贴、绩效工资四部分组成。
1、岗位工资是岗位绩效工资中的固定部分,主要体现工作人员所聘岗位的职责和要求。
2、工龄津贴按职工工作年限的虚年计算,主要体现工作人员的贡献(5元/年)。
3、职称(技术等级)津贴主要体现已聘专业技术人员的技术水平、业务素质。
4、绩效工资主要体现工作人员的实绩和贡献。是由单位的整体经济效益来核定的,是工资的可变部分。采取月底考核,次月决算并发放。
5、岗位的岗位工资标准:
(1)中心负责人实行年薪制,年薪为30000元/年,年
底进行考核,若考核能够满足要求,一次性加发奖金5000元;
(2)试用期职工基本工资600元/月,绩效工资由所在的部门视情况考虑。
(3)签订劳务合同的职工基本工资750元/月。
(4)因中心人少事多,特增设:综合办公岗位加50元/月;财务管理岗位加50元/月;汽车驾驶员岗位加50元/月;电脑使用管理员加50元/月)。
6、各档次的职称、技术等级津贴标准:技术员(中级工):30元/月;助理工程师(高级工)70元/月;工程师(技师)130元/月。
二、绩效工资分配内容、考核指标及考核方式
(一)绩效工资分配内容:
工程质量考核检查制度
工程质量考核检查制度
1. 引言
为了保证工程项目的质量和安全,确保工程建设按照规定
标准进行,制定工程质量考核检查制度是必不可少的。本文将详细介绍工程质量考核检查制度的目的、适用范围、责任与义务、考核方式以及考核结果处理等方面的内容。
2. 目的
工程质量考核检查制度的目的在于:
•确保工程项目按照规定标准进行,提高工程质量;
•发现和解决工程质量问题,避免工程质量事故的发生;
•促进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的责任心和工作能力提升;
•保护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的合法权益。
3. 适用范围
工程质量考核检查制度适用于所有参与工程项目建设的单位,包括但不限于施工单位、监理单位、设计单位等。
4. 责任与义务
4.1 施工单位责任与义务
施工单位在工程质量考核检查中应承担以下责任与义务:•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工程标准和工程设计文件要求进行施工;
•组织和实施工作流程,确保施工质量的控制;
•提供合格的施工人员和技术人员,并进行必要的技术培训;
•使用符合标准的材料和设备;
•配合监理单位的工作,接受工程质量的检查和评估。
4.2 监理单位责任与义务
监理单位在工程质量考核检查中应承担以下责任与义务:•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工程标准和工程设计文件要求进行监理;
•组织和实施工程质量检查和评估工作;
•对施工单位的工作进行监督和指导,及时发现和解决工程质量问题;
•提供专业的技术支持,确保工程质量的控制;
•编制监理报告,提出工程质量改进方案。
5. 考核方式
工程质量考核检查的方式主要包括定期检查、临时抽查、
不定期检查等,具体操作步骤如下:
5.1 定期检查
第三方检测单位管理考核办法
第三方检测单位管理考核办法
第三方检测单位管理考核办法(暂行)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xx铁路第三方检测单位管理工作,确保工程质量,按照《关于开展隧道衬砌等铁路工程质量第三方检测的通知》(铁建设[2011]172号)的相关要求及《工程质量检验、试验管理办法》文件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第三方检测成果是确保工程施工质量的重要依据,为保证第三方检测工作有序开展,提高检测质量,第三方检测单位要做到:
1.认真履行合同,按照合同中约定的义务进行检测工作。
2.建立健全管理体系。为规范第三方检测工作,各检测单位必须完成《检测大纲和实施方案》,按照委托时的承诺要求编制进场人员、设备审查表,报xx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安质部审批。
3.认真开展检测工作,按时上报检测息。
4.加强内部管理,优质、高效服务施工一线。检测单位严禁转让检测任务,也不得允许其他单位或个人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担检测任务。对于检测中发现的重
大质量缺陷和工程隐患,各检测单位要在24小时内上报公司安质部。
第二章考核内容及考核标准
第三条考核工作由公司安质部组织,公司工程部参加,采取日常搜检、季度考核、下级部门搜检结果相结合,对第三方检测单位进行考核,每季度考核一次。
第四条考核的主要内容
1.组织机构、人员、仪器设备的履约情况。
2.检测工作质量及管理情况。
3.内业资料的整理情况。
4.现场检测人员的工作态度及廉政情况。
第五条考核设为甲(90分以上)、乙(80~90分之间)、丙(70~80分之间)、丁(70分以下)四个等级。
考核标准详见附表一:《第三方检测单位考核评分标准》。
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和人员考核管理办法
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和人员考核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和人员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的机构和人员,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以下简称监督机构)是指受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或有关部门委托,经省级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或国务院有关部门考核认定,依据国家的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对工程建设实施过程中各参建责任主体和有关单位的质量行为及工程实体质量进行监督管理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单位。
第四条建设工程质量监督人员(以下简称监督人员)是指经省级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或国务院有关部门考核认定,依法从事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
第五条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对全国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和人员考核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铁路、交通、水利、信息、民航等国务院有关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的职责分工对所属的专业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和人员实施考核管理。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和人员进行考核管理和业务指导。
第二章基本条件
第六条监督机构应具备的基本条件:
(一)具有一定数量的监督人员:
1、地市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所属的监督机构(以下简称地市级以上监督机构)不少于9人;县级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所属的监督机构(以下简称县级监督机构,包括县级市)不少于3人;
2、监督人员专业结构合理,建筑工程水、电、智能化等安装专业技术人员与土建工程专业技术人员相配套;
工程质量检测奖惩考核制度
工程质量检测奖惩考核制度
一、奖励制度:
1. 优秀工程质量检测人员将获得以下奖励:
- 技术质量方面:提升质量技术,取得一定技术成就者,奖励一定金额。
- 工作业绩方面:完成工作任务优秀者,奖励一定金额。
- 品德修养方面:遵守岗位纪律、团结同事者,奖励一定金额。
2. 优秀工程质量检测团队将获得以下奖励:
- 团队整体技术质量方面:团队成员取得技术成就,团队奖励一定金额。
- 团队整体工作业绩方面:团队完成工作任务优秀者,团队奖励一定金额。
- 团队整体品德修养方面:团队成员遵守岗位纪律、团结合作者,团队奖励一定金额。
3. 公司定期评选“工程质量检测优秀员工”和“工程质量检测优秀团队”,并进行奖金发放和表彰。
4. 工程质量检测人员在工作中提出建议和改进建议被采纳并取得一定效果者,奖励一定金额。
5. 公司设立工程质量检测技术创新奖金,对工作中提出创新技术解决方案并取得显著效果者,奖励一定金额。
二、惩罚制度:
1. 工程质量检测人员存在严重差错、失职失责等违规行为将受到以下处罚:
- 警告:口头警告或书面警告。
- 罚款:根据具体情况给予一定金额的罚款。
- 记过、记大过、记德性:根据失职失责的严重程度给予不同的处分。
- 辞退:情节严重者,将予以辞退处理。
2. 工程质量检测人员与他人串通作弊、收受贿赂等严重违规行为将受到以下处罚:
- 即时解除劳动合同。
- 吊销职业资格证书。
- 移交有关部门处理。
3. 工程质量检测人员对工作中发现的问题敷衍了事、迟延不办等行为将受到以下处罚:- 警告:口头警告或书面警告。
- 降级处理。
湖北省建设厅关于印发《湖北省建设工程示范质量检测机构考核办法》的通知
湖北省建设厅关于印发《湖北省建设工程示范质量检
测机构考核办法》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湖北省建设厅
•【公布日期】
•【字号】鄂建[2006]72号
•【施行日期】2006.11.0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
正文
湖北省建设厅关于印发《湖北省建设工程示范质量检测机构
考核办法》的通知
(鄂建[2006]72号)
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建委(建设局):
为贯彻落实《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及《湖北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实施细则》,促进和鼓励全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加强自身建设,争创示范检测机构,特制定本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湖北省建设工程示范质量检测机构考核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及《湖北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实施细则》,鼓励和引导检测机构树立“用户第一、质量第一、社会效益第一”的观念,增强竞争意识、风险意识和法律意识,争创示范检测机构,进一步提高我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工作水平和服务质量,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湖北省建设工程示范质量检测机构(以下简称示范检测机构)的申报与考核工作每两年开展一次。
第三条全省示范检测机构的考核工作由省建设厅统一组织,具体评审工作由湖北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总站(以下简称省质安总站)负责。
第四条考核工作应贯彻严肃、认真、科学、公正的原则。
第二章考核范围及条件
第五条示范检测机构申报与考核范围:持有湖北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建设工程质量检测资质证书》的检测机构。
第六条示范检测机构的考核条件:
工程检测机构考核方案
工程检测机构考核方案
一、考核背景
工程检测机构是承担工程质量检测工作的专业机构,其检测结果直接关系到工程质量、安全和环境保护。因此,对工程检测机构进行有效的考核是保障工程质量和推动行业发展的重要保障。为此,本方案将就工程检测机构的考核内容、方式和标准进行详细规定,旨在建立科学合理的考核机制,促进工程检测机构的规范运作和持续改进。
二、考核内容
工程检测机构的考核内容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质量管理体系
工程检测机构应建立完善的质量管理体系,包括规章制度、岗位职责、工作流程等,确保检测过程的科学、规范和准确。
2. 人员素质
工程检测机构的人员应具备相关专业技能和职业道德,包括检测技术、仪器设备的操作、检测结果的准确性和可靠性等。
3. 设备设施
工程检测机构应具备完善的检测设备和设施,确保检测仪器的准确性和可靠性,以及环境条件的稳定性。
4. 检测能力
工程检测机构应确保具备各类工程检测的能力,包括工程材料、地基、结构、水质、大气环境等方面的检测。
5. 技术创新
工程检测机构应积极开展科研和技术创新工作,提高检测技术水平和服务质量,不断提高检测工作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6. 客户满意度
工程检测机构应善于倾听客户的意见和建议,不断改进服务内容和方式,提高客户的满意度和信任度。
三、考核方式
工程检测机构的考核主要采用定期检查、暗访检查、抽查和委托检查等方式。具体包括:
由相关主管部门组织对工程检测机构进行定期检查,对其质量管理体系、人员素质、设备设施、检测能力、技术创新、客户满意度等进行全面、系统的考核。
2. 暗访检查
工程质量检测资质考核方案
工程质量检测资质考核方案
一、引言
随着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各类工程建设项目不断增加,对于工程质量的要求也越来越高。为了保障工程质量,国家对工程质量检测提出了一系列的资质要求,以确保工程建设过程
中的质量可控和监督。因此,对工程质量检测机构的资质进行考核,是保障工程质量的有
效手段。
本方案旨在对工程质量检测机构的资质考核提供详细的规范和要求,以确保考核工作的公平、公正和公开。同时,本方案还将对资质考核的相关流程和具体实施细则进行规定,以
便于监督和管理工作的顺利开展。
二、资质考核基本原则
1.公平公正
考核过程中应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不得偏袒或排挤任何一方。
2.依法依规
资质考核应遵循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进行,对于不符合规定的资质申请将不予批准。
3.客观评价
对于被考核的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应提供客观、公正的评价标准,并对其进行全面、综合
的评估。
4.持续改进
资质考核工作应当持续改进,不断完善考核流程和标准,以适应工程建设的发展和变化。
5.奖惩分明
对于符合资质考核标准的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应当给予奖励和优惠政策,对于不符合标准
的机构应当给予相应的处罚和整改要求。
三、资质考核的主要内容
本方案将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对工程质量检测机构的资质进行考核:
1. 组织资料和基本情况
考核机构应提供其组织资料和基本情况,包括机构注册证明、主要负责人情况、人员构成、实验室设施及仪器设备情况等。
2. 资格证书和许可证
考核机构应提供其所拥有的相关资质证书和许可证,包括国家相关资质认定证书、实验室认可证书等。
3. 质量管理体系
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
质量检测治理方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的治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治理条例》,依据《四川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视总站关于提升工程质量加强检测治理的通知》〔川建质安监〔2023〕23 号文件〕与《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治理方法》中相关要求,为加强对质量检测单位的治理,提升检测数据的准确性,提高我司工程治理质量和水平,特拟定本治理方法。
其次条我公司全部工程建设工程均适用本治理方法。
第三条本方法所称建设工程质量检测〔以下简称质量检测〕,是指工程质量检测机构〔以下简称检测机构〕承受托付,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对涉及构造安全工程的抽样检测和对进入施工现场的建筑材料、构配件的见证取样检测及专项检测。
第四条质量检测单位是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中介机构,检测单位未取得相应的资质证书,且上一年度财务亏损的不得担当我公司的质量检测业务。检测机构的检测人员不得同时受聘于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检测机构。检测机构和检测人员不得推举或者监制建筑材料、构配件和设备。检测机构不得与行政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治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及所检测工程工程相关的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
其次章各部门质量检测治理职责
第五条工程部:负责组织开展各项检〔监〕测工作及现场治理。第六条工程治理部:作为质量检测单位主管关门,负责对检测单位
履约履责状况进展监管,对工程工程的质量检〔监〕测工作进展监管巡查。负责关键节点检测工作的抽检,关键节点详见附件 2、3。
42.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和人员考核管理办法
关于印发《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
和人员考核管理办法》的通知
建质〔2007〕184号
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国务院有关部门:
现将《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和人员考核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本部门实际情况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告我部工程质量安全监督与行业发展司。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二〇〇七年七月二十六日
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和人员考核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和人员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的机构和人员,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以下简称监督机构)是指受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或有关部门委托,经省级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或国务院有关部门考核认定,依据国家的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对工程建设实施过程中各参建责任主体和有关单位的质量行为及工程实体质量进行监督管理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单位。
第四条建设工程质量监督人员(以下简称监督人员)是指经省级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或国务院有关部门考核认定,依法从事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
第五条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对全国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和人员考核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铁路、交通、水利、信息、民航等国务院有关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的职责分工对所属的专业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和人员实施考核管理。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和人员进行考核管理和业务指导。
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和人员考核管理办法
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和人员考核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和人员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的机构和人员,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以下简称监督机构)是指受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或有关部门委托,经省级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或国务院有关部门考核认定,依据国家的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对工程建设实施过程中各参建责任主体和有关单位的质量行为及工程实体质量进行监督管理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单位。
第四条建设工程质量监督人员(以下简称监督人员)是指经省级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或国务院有关部门考核认定,依法从事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
第五条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对全国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和人员考核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铁路、交通、水利、信息、民航等国务院有关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的职责分工对所属的专业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和人员实施考核管理。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和人员进行考核管理和业务指导。
第二章基本条件
第六条监督机构应具备的基本条件:
(一)具有一定数量的监督人员:
1、地市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所属的监督机构(以下简称地市级以上监督机构)不少于9人;县级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所属的监督机构(以下简称县级监督机构,包括县级市)不少于3人;
2、监督人员专业结构合理,建筑工程水、电、智能化等安装专业技术人员与土建工程专业技术人员相配套;
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考核方案
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考核方案
一、考核目的
随着建设行业的迅速发展,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在保障工程质量、贯彻执行国家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政策、推动建筑业可持续发展等方面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为了确保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的监督工作能够有效进行,需要对其进行全面的考核,以发现问题、解决问题、达到监督机构的规范化、专业化、科学化,以提高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的整体水准和监督质量,实现建筑业的科学发展。本考核方案就是为了实现这一目的而制定的。
二、考核对象
本考核方案主要针对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进行考核,包括但不限于政府监管部门设立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独立的第三方监理机构。
三、考核内容
1、组织管理制度
(1)是否建立了健全的管理制度和完善的管理体系,包括制度的科学性、运行的规范性等;
(2)是否制定了详细的工作计划和任务分工,并能够按照计划和任务稳步推进工作;
(3)是否能够根据工作需要,合理配置各类资源和人员;
(4)是否建立了健全的考核奖惩制度,激励员工积极工作。
2、监督工作
(1)是否能够深入实地开展工程质量监督工作,按规定上报监督报告;
(2)是否具备先进的技术手段和设备,能够利用现代化技术对工程质量进行有效监督;
(3)是否签署了监督合同,与施工单位建立了有效的合作机制;
(4)是否能够及时发现和纠正工程质量问题。
3、监督成果
(1)监督机构的监督成果是否明显,综合治理效益显著;
(2)监督工作中是否积极配合政府有关部门做好监督检查工作;
(3)是否在工程质量安全事故发生后,能够及时提供相关的监督资料。
4、服务态度
(1)对施工单位和业主能否热情周到、诚恳守信地提供服务;
工程质量考核检查制度
工程质量考核检查制度
一、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工程质量管理,确保工程质量符合国家和行业标准,提高工程质
量水平,根据《建筑法》、《质量管理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我国境内所有的建筑工程、市政工程、道路桥梁工程、水利
工程等新建、扩建、改建工程的质量考核和检查。
第三条工程质量考核检查应遵循客观、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严格按照国家
和行业的有关标准、规范和规定进行。
第四条建设、设计、施工、监理、检测等各方应共同参与工程质量考核检查,各
自承担相应的质量责任。
二、工程质量考核指标
第五条工程质量考核指标应包括工程实体质量、工程安全性能、工程使用功能、
工程耐久性能、环境保护等方面。具体考核指标应根据不同工程的特点和要求确定。
第六条工程实体质量考核指标包括:结构安全、使用功能、外观质量、材料质量、施工工艺等。
第七条工程安全性能考核指标包括:结构安全、消防安全、节能安全、环保安全等。
第八条工程使用功能考核指标包括:给排水、供电、供暖、通风、空调、通信、
智能化等系统功能。
第九条工程耐久性能考核指标包括:抗渗、抗裂、抗冻、抗腐蚀、抗风化等。
第十条环境保护考核指标包括:节能、减排、环保、绿色建筑等。
三、工程质量考核程序
第十一条工程质量考核分为施工过程质量考核和工程竣工质量验收两个阶段。
第十二条施工过程质量考核应按照施工进度分阶段进行,主要包括:开工前质量
考核、施工过程中质量考核、工程验收前质量考核。
第十三条开工前质量考核主要包括:施工图纸审查、施工组织设计审查、施工人
员资格审查、施工材料和设备审查等。
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和人员考核管理办法
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和人员考核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和人员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的机构和人员,应遵守本办法.ﻫ第三条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以下简称监督机构)是指受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或有关部门委托,经省级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或国务院有关部门考核认定,依据国家的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对工程建设实施过程中各参建责任主体和有关单位的质量行为及工程实体质量进行监督管理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单位。
第四条建设工程质量监督人员(以下简称监督人员)是指经省级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或国务院有关部门考核认定,依法从事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
第五条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对全国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和人员考核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铁路、交通、水利、信息、民航等国务院有关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的职责分工对所属的专业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和人员实施考核管理。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和人员进行考核管理和业务指导。
第二章基本条件
第六条监督机构应具备的基本条件:
(一)具有一定数量的监督人员:ﻫ1、地市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
门所属的监督机构(以下简称地市级以上监督机构)不少于9人;县级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所属的监督机构(以下简称县级监督机构,包括县级市)不少于3人;
2、监督人员专业结构合理,建筑工程水、电、智能化等安装专业技术人员与土建工程专业技术人员相配套;
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和人员考核管理办法
建设部建质[2007]184号
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国务院有关部门:
现将《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和人员考核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本部门实际情况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告我部工程质量安全监督与行业发展司.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二○○七年七月二十六日
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和人员考核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和人员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的机构和人员,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以下简称监督机构)是指受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或有关部门委托,经省级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或国务院有关部门考核认定,依据国家的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对工程建设实施过程中各参建责任主体和有关单位的质量行为及工程实体质量进行监督管理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单位。
第四条建设工程质量监督人员(以下简称监督人员)是指经省级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或国务院有关部门考核认定,依法从事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
第五条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对全国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和人员考核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铁路、交通、水利、信息、民航等国务院有关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的职责分工对所属的专业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和人员实施考核管理。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和人员进行考核管理和业务指导.
第二章基本条件
第六条监督机构应具备的基本条件:
工程质量考核办法制度
工程质量考核办法制度
一、总则
为了提高工程质量管理水平,保障工程施工质量,规范工程质量考核工作,制定本办法。
二、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全公司内部所有工程项目的质量考核工作。
三、考核内容
1. 施工过程中的质量控制:包括工程施工图纸、施工方案、施工材料、施工进度等方面的质量管理。
2. 工程完成后的验收情况:包括工程交付使用后的质量情况、安全情况等。
3. 工程施工中出现的质量事故处理情况。
4. 工程施工单位的资质情况。
四、考核机构
公司设立工程质量考核部门,专门负责工程质量考核工作。
五、考核方法
1. 定期检查:工程项目在施工过程中,质量考核部门定期对工程施工现场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跟踪处理。
2. 抽查:对已完工的工程项目进行抽查,对施工质量进行评估。
3. 验收:工程完成后举行工程验收会议,由质量考核部门负责组织验收。验收结果作为工程质量考核的重要参考依据。
六、考核标准
1. 工程质量考核采用“优、良、合格、不合格”四级评定标准。
2. 工程施工中出现的质量事故,按照公司相关规定进行处罚,并计入考核结果。
七、考核结果处理
1. 根据考核结果,对工程施工单位进行奖惩,鼓励优秀施工单位,惩罚不良施工单位。
2. 对考核结果进行汇总分析,为今后的工程质量管理提供参考依据。
八、考核结果的公布
公司将定期公布工程项目的质量考核结果,以保证考核的公正、透明。
九、不良工程质量处理
对于工程质量不合格的工程项目,公司将追究责任,并根据情况采取相关措施进行处理。
十、附则
本办法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并于颁布后生效。对本办法的解释权归公司质量考核部门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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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管理考核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建设工程质量检测市场秩序,建立健全建设工程质量检测行业管理考核体系,提高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检测水平和服务质量,建立优胜劣汰的市场监管机制。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和国务院、国家住建部、省住建厅关于建立企业市场信用制度的有关要求,结合本市实际制定。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取得建设工程质量检测资质证书,在青岛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活动的检测机构(以下简称检测机构)。
本办法所称检测人员,是指通过公共知识、专业知识、操作技能等培训,在检测机构从事检测工作的试验员、授权签字人、质量负责人和技术负责人。
第三条管理考核应遵循“科学公正、量化评价、标准统一、动态监管”的原则。
第四条市城乡建设委建管局依照本办法对全市建设工程检测机构考核进行统一管理。各级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具体负责本区域内建设工程检测机构的日常考核和考核结果的汇总上报。
第二章考核内容和依据
第五条考核内容主要包括:市场行为、检测能力、日常管
1
理、综合实力、业内评价等五个方面。
(一)市场行为。机构资质管理和使用,业务承揽状况,检测报告和数据的符合性和真实性,检测合同备案情况,机构自律意识和行为。
(二)检测能力。人员配备是否满足资质、标准和相关规定要求,办公和检测环境达标情况,检测仪器、设备状况,检测比对和能力验证结果。
(三)管理水平。各项管理制度的建立和实施,检测人员、合同、样品、数据和检测报告管理,执行相关检测标准情况,上报检测数据信息的及时性和有效性,机构内部管理。
(四)综合实力。资金投入、资质增项,业务扩展、技术研发、设备仪器更新改造,管理手段创新,各级主管部门表彰、奖励情况。
(五)业内评价。质量检测业务委托单位、工程项目施工单位对出具检测报告的检测机构在服务质量、执业行为、职业道德等方面进行评价;各检测机构之间在行业自律行为等方面进行互评,按照委托方、施工方、行业内互评各占权重50%、30%、20%进行加权平均,得出各检测机构综合评分。
(六)其他需要考核的内容。
第六条管理考核实行量化计分方式,基本分数为100分,在此基础上根据检测机构日常市场行为和业绩情况进行分数加减。
第七条管理考核实行日常动态计分、年度考核制度。根据企业的市场行为和业绩情况即时进行分数加减,每年初统一公布上一年度考核结果。考核结果分为A、B、C、D四个等级,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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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不含100分)以上的,年度考核等级为A级,80-100分(含80分)的,年度考核等级为B级,60-80分(含60分)的,年度考核等级为C级,60分以下及有第九条40分扣分项的,年度考核等级为D级。
第八条考核依据下列文书加分、扣分:
(一)有关部门表彰决定文件;
(二)已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三)各级管理部门的处理决定或整改通知书;
(四)经查实的投诉举报;
(五)业内评价综合得分结果;
(六)其他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或经有关部门、机构查证属实的依据。
第三章考核计分标准
第九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考核时每次扣40分。
(一)超出资质范围从事检测活动的;
(二)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检测资质证书的;
(三)转包检测业务的;
(四)未按照国家有关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和规定进行检测,检测结果上报不及时,造成质量安全事故或致使事故损失扩大的;
(五)伪造检测数据,出具虚假的检测报告、鉴定结论及其它具有证明作用的数据和结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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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拒不配合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的监督检查,在接受监督检查工作中不能如实提供机构、人员资料,或提供资料时弄虚作假的;
(七)检测机构的检测人员配备不满足计量认证或行业资质规定标准要求的;
(八)检测工作中发生安全事故,造成人员伤亡、重大财产损失或恶劣社会影响的;
(九)被技术监督部门、行业主管部门取消或暂停检测机构资质的;
(十)对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无正当理由拒不执行的;
(十一)因严重失信,被行业协会除名的;
(十二)其它严重违法、违规行为。
第十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考核时每次扣20分。
(一)被市级以上行政管理部门通报批评的;
(二)为未依法办理施工许可等建设手续的建筑工程提供检测数据和报告的;
(三)未建立档案资料管理制度,档案资料未集中管理,检测数据、报告无法追溯,档案资料在保存期内丢失;
(四)在市场经营活动中,经查实未执行规定的检测收费标准,存在降低标准、压价等不正当竞争行为,扰乱检测市场秩序的;
(五)对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的整改要求,逾期不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
(六)机构名称、生产经营地址、注册资本金、主要管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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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等资质条件发生变化,未及时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变更手续的;
(七)检测机构未建立检测人员档案的;
(八)检测机构未建立主要检测仪器设备档案的;
(九)被合格评定机构取消或暂停检测机构资质的;
(十)检测设备、检测场所的配置、技术负责人、授权签字人、注册岩土工程师、注册结构工程师不满足计量认证或行业资质规定要求的;
(十一)经查实,检测人员存在利用工作之便,推销建筑材料,接受吃请、现金、礼品等现象的;
(十二)检测机构在办理相关手续时提供虚假资料的;
(十三)调查取证时恶意阻挠、拒不提供相关证据材料的;
(十四)主体结构、地基基础及涉及到使用安全的实体检测,偏离检测方法,对检测结果造成影响的;
(十五)违反行业自律公约a级条款的;
(十六)检测机构在我市行政区域内设立的检验场所,在正式使用、运营前,未向所在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书面报告的;
(十七)其他违规违章行为。
第十一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考核时每次扣10分。
(一)被区市级以上行政管理部门通报批评的;
(二)检测原始记录信息及数据记录缺失、不完整的;
(三)未通过检测信息系统及时、完整上传检测数据信息的,按规定必须自动采集的检测项目未按规定自动采集的;
(四)样品、试件流转、留置制度未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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