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考核办法
四川省建设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和人员考核办法》的通知-川建发[2008]40号
四川省建设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和人员考核办法》的通知正文:---------------------------------------------------------------------------------------------------------------------------------------------------- 四川省建设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和人员考核办法》的通知(川建发[2008]40号)各市、州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各扩权试点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为加强全省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和人员的管理,提高业务素质和依法监督水平,完善考核激励机制,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四川省建筑管理条例》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我厅制定了《四川省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和人员考核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四川省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和人员考核办法四川省建设厅二〇〇八年七月十四日四川省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和人员考核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全省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和人员的管理,推动各级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的规范化、制度化建设,提高监督机构和人员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意识和工作水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四川省建筑管理条例》和建设部《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和人员考核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四川省行政区域内的各级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和人员的考核,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以下简称监督机构)是指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委托,由省建设厅考核认定,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规范标准,对取得施工许可的工程建设项目实施过程中各有关责任主体和相关单位的质量行为及工程实体质量实施具体监督管理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单位。
工程质量考核制度细则
工程质量考核制度细则一、总则为规范工程质量管理,提高工程质量水平,保障工程建设的安全、质量和进度,特制定本工程质量考核制度细则。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所有施工项目,管理人员和现场工程人员应严格执行。
二、考核范围1. 工程质量考核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工程设计和施工图纸的合理性和准确性;(2)材料选用的合理性和质量;(3)施工工艺的规范性和安全性;(4)施工进度的符合性和稳定性;(5)施工质量的达标程度和合格率;(6)工程竣工后的维护和管理情况。
2. 工程质量考核的对象包括项目经理、监理工程师、施工单位班组长、现场技术员等各个层级的责任人员。
三、考核标准1. 工程设计和施工图纸的合理性和准确性:(1)设计图纸应符合相关国家标准和规范,具有合理性和可操作性;(2)施工图纸应与设计图纸一致,没有矛盾和误解。
2. 材料选用的合理性和质量:(1)材料应符合工程标准和规范要求;(2)材料的选用应符合设计要求,提高工程质量。
3. 施工工艺的规范性和安全性:(1)施工工艺应符合相关规范和标准,确保工程质量;(2)施工现场应具备安全防护设施,保障施工人员的安全。
4. 施工进度的符合性和稳定性:(1)施工进度应符合工程进度计划,保障工程按时竣工;(2)施工进度应稳定可控,避免出现频繁的延误和提前。
5. 施工质量的达标程度和合格率:(1)施工质量应达到设计要求,符合相关标准;(2)施工质量合格率应在95%以上。
6. 工程竣工后的维护和管理情况:(1)工程竣工后应做好维护工作,确保工程质量稳定;(2)管理人员应定期检查工程维护情况,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四、考核方法1. 工程质量考核采取定期抽查和不定期检查相结合的方式,确保全面覆盖和实时监控。
2. 定期抽查:每季度定期抽查一次,对各个施工单位进行抽查,督促其落实工程质量要求。
3. 不定期检查:根据工程进度和质量情况,不定期进行现场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4. 考核结果公布:考核结果将在公司内部和相关部门公布,根据考核结果给予奖惩。
工程质量考核检查制度
工程质量考核检查制度1. 引言为了保证工程项目的质量和安全,确保工程建设按照规定标准进行,制定工程质量考核检查制度是必不可少的。
本文将详细介绍工程质量考核检查制度的目的、适用范围、责任与义务、考核方式以及考核结果处理等方面的内容。
2. 目的工程质量考核检查制度的目的在于:•确保工程项目按照规定标准进行,提高工程质量;•发现和解决工程质量问题,避免工程质量事故的发生;•促进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的责任心和工作能力提升;•保护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的合法权益。
3. 适用范围工程质量考核检查制度适用于所有参与工程项目建设的单位,包括但不限于施工单位、监理单位、设计单位等。
4. 责任与义务4.1 施工单位责任与义务施工单位在工程质量考核检查中应承担以下责任与义务:•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工程标准和工程设计文件要求进行施工;•组织和实施工作流程,确保施工质量的控制;•提供合格的施工人员和技术人员,并进行必要的技术培训;•使用符合标准的材料和设备;•配合监理单位的工作,接受工程质量的检查和评估。
4.2 监理单位责任与义务监理单位在工程质量考核检查中应承担以下责任与义务:•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工程标准和工程设计文件要求进行监理;•组织和实施工程质量检查和评估工作;•对施工单位的工作进行监督和指导,及时发现和解决工程质量问题;•提供专业的技术支持,确保工程质量的控制;•编制监理报告,提出工程质量改进方案。
5. 考核方式工程质量考核检查的方式主要包括定期检查、临时抽查、不定期检查等,具体操作步骤如下:5.1 定期检查定期检查是按照预定的时间和频率进行的工程质量检查。
具体步骤如下:1.制定定期检查计划,明确检查的时间、地点和内容;2.组织检查人员,包括相关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3.按照检查计划,对施工单位进行现场检查,记录检查结果;4.根据检查结果,制定整改措施,并跟踪整改情况。
5.2 临时抽查临时抽查是根据需要随机进行的工程质量检查。
江苏省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和人员考核管理办法
江苏省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和人员考核管理办法以下是本店铺给大家带来的关于江苏省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和人员考核管理办法的相关内容,以供参考。
江苏省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和人员考核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全省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和人员的考核管理,提高依法监督水平,确保建设工程质量,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江苏省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和人员的考核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以下简称监督机构)是指受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有关部门委托,经省建设厅考核认定,依据国家的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对工程建设实施过程中各参建责任主体和有关机构的质量行为及工程实体质量进行监督管理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单位。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质量监督人员(以下简称监督人员)是指经省建设厅考核认定,依法从事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工作的人员。
第五条省建设厅负责全省监督机构和监督人员的统一考核管理。
具体考核管理工作委托省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总站负责。
第六条监督机构和监督人员每两年考核一次。
第二章监督机构第七条监督机构应具备的基本条件一、人员配备具有一定数量的监督人员,省辖市监督机构及年新开工监督面积达到300万平方米以上的县(市、区)监督机构直接从事质量监督的持证人员不得少于18人,其它县(市、区)监督机构不得少于6人,所占监督机构总人数的比例不低于75%;监督人员结构合理、专业配套,其中建筑工程安装专业技术人员与土建工程专业技术人员的比例不低于1:6。
监督机构(不含市政工程的专业质量监督站)实施市政工程质量监督的,其配备的专业监督人员不得少于2人。
二、负责人资格1、省辖市监督机构及年新开工监督面积达到300万平方米以上的县(市、区)监督机构的负责人、技术负责人均应具有工程类高级技术职称。
2、其它县(市、区)监督机构的负责人、技术负责人均应具有工程类中级技术职称。
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2015法信汇编版)
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2015法信汇编版)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布日期】2015.05.04•【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24号•【施行日期】2015.05.04•【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工程质量安全监管正文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2005年9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41号发布*“法信”平台根据2015年5月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24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修改<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等部门规章的决定》汇编整理)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申请从事对涉及建筑物、构筑物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以及有关材料检测的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实施对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活动的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质量检测(以下简称质量检测),是指工程质量检测机构(以下简称检测机构)接受委托,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对涉及结构安全项目的抽样检测和对进入施工现场的建筑材料、构配件的见证取样检测。
第三条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对全国质量检测活动实施监督管理,并负责制定检测机构资质标准。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质量检测活动实施监督管理,并负责检测机构的资质审批。
市、县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质量检测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第四条检测机构是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中介机构。
检测机构从事本办法附件一规定的质量检测业务,应当依据本办法取得相应的资质证书。
检测机构资质按照其承担的检测业务内容分为专项检测机构资质和见证取样检测机构资质。
检测机构资质标准由附件二规定。
检测机构未取得相应的资质证书,不得承担本办法规定的质量检测业务。
第五条申请检测资质的机构应当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提交下列申请材料:(一)《检测机构资质申请表》一式三份;(二)工商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三)与所申请检测资质范围相对应的计量认证证书原件及复印件;(四)主要检测仪器、设备清单;(五)技术人员的职称证书、身份证和社会保险合同的原件及复印件;(六)检测机构管理制度及质量控制措施。
工程质量考核制度
工程质量考核制度一、引言工程质量是工程建设中的重要环节,关系国家经济建设和人民群众利益。
为了确保工程质量,提高投资效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考核制度。
二、考核目的1. 强化工程质量管理工作,确保工程建设质量;2. 督促工程建设各方主体依法履行质量责任;3. 提高工程建设质量水平,保障人民群众利益;4. 促进工程建设行业健康发展。
三、考核对象1. 建设单位:负责工程建设的投资、组织、管理和监督工作;2. 设计单位:负责工程设计的编制、审核和实施工作;3. 施工单位:负责工程建设的施工、监理和验收工作;4. 监理单位:负责工程建设的质量监督、检查和评价工作;5. 材料供应单位:负责工程所需材料的质量供应工作。
四、考核内容1. 质量管理:包括质量计划、质量制度、质量培训、质量监督等;2. 工程设计:包括设计文件、设计变更、设计审核等;3. 施工质量:包括施工工艺、施工管理、施工验收等;4. 监理质量:包括监理计划、监理过程、监理评价等;5. 材料质量:包括材料供应、材料检测、材料使用等。
五、考核方法1. 定期检查:对工程建设各方主体的质量管理、设计、施工、监理等方面进行定期检查;2. 随机抽查:对工程建设各方主体的质量管理、设计、施工、监理等方面进行随机抽查;3. 专项检查:针对工程建设中的重点环节和问题,进行专项检查;4. 质量评价:根据工程建设质量相关数据,进行综合评价;5. 投诉举报:对工程建设质量问题进行投诉举报,并进行调查处理。
六、考核指标1. 质量管理指标:包括质量计划实施率、质量制度健全率、质量培训覆盖率等;2. 设计质量指标:包括设计文件合格率、设计变更合理率、设计审核通过率等;3. 施工质量指标:包括施工工艺符合率、施工管理规范率、施工验收合格率等;4. 监理质量指标:包括监理计划执行率、监理过程合规率、监理评价合格率等;5. 材料质量指标:包括材料供应及时率、材料检测合格率、材料使用规范率等。
工程质量考核 检查制度
工程质量考核检查制度一、目的和依据制定本制度的目的是为了保证工程质量,防止和减少工程质量问题的发生,提高工程管理水平。
本制度依据国家有关建设工程质量管理的法律、法规以及行业标准,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承接的所有建设工程项目,包括新建、扩建、改建以及维修工程等。
所有参与项目的部门和个人都应遵守本制度。
三、组织机构公司应设立专门的质量管理部门,负责工程质量考核与检查工作的组织实施。
同时,项目经理部应配备专职或兼职的质量检查员,负责日常的质量监督工作。
四、检查内容工程质量检查应涵盖以下几个方面:1. 材料质量:检查进场材料是否符合设计要求和国家标准。
2. 施工质量:监督施工过程中的操作是否符合规范要求。
3. 工艺标准:确保施工工艺遵循行业规范和技术标准。
4. 安全生产:检查施工现场的安全防护措施是否到位。
5. 环境保护:监督施工过程中的环境保护措施是否得到有效执行。
五、检查方式1. 自检:施工单位应在每个工序完成后进行自检,并做好记录。
2. 互检:相关工序之间应进行互检,以确保交接环节的质量。
3. 专检:质量管理部门应定期或不定期对工程进行检查,并对发现的问题进行整改指导。
六、考核办法考核分为日常考核和定期考核两种方式。
日常考核主要针对施工现场的日常管理,定期考核则是对整个项目的阶段性总结。
考核结果将作为评价施工单位和人员绩效的重要依据。
七、奖惩机制对于在工程质量检查中表现优秀的单位和个人,公司应给予表彰和奖励。
对于违反工程质量管理规定的,应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警告、罚款或其他处罚。
八、信息反馈和改进质量管理部门应及时将检查结果反馈给相关部门和人员,并提出改进建议。
各参建单位应对存在的问题进行整改,并采取措施防止类似问题的再次发生。
九、附则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质量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如有与国家法律法规相抵触的地方,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准。
工程质量考核、检查制度范本
工程质量考核、检查制度范本一、制度目的本制度的目的是为了规范和提高工程质量,确保工程项目按照各项标准和要求进行设计、施工和验收。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所有工程项目的质量考核和检查,包括设计、施工和验收阶段。
三、制度内容1. 质量考核的目标1.1 确保工程项目按照相关技术标准进行设计、施工和验收,达到设计要求和业主要求。
1.2 建立和完善质量管理体系,提高质量管理水平。
1.3 预防和纠正质量问题,防止工程质量事故的发生。
2. 质量考核的流程2.1 设计阶段2.1.1 设计评审在设计完成后,进行设计评审,评估设计方案的合理性和可行性,确保满足工程质量要求。
2.1.2 设计修改如果在设计评审中存在问题或需要修改的地方,需要及时进行设计修改,并进行再次评审。
2.1.3 设计变更控制对于设计变更,需要进行严格控制,确保变更的合理性和影响评估,避免影响工程质量和进度。
2.2 施工阶段2.2.1 施工前准备在施工开始前,需要准备相关的施工方案、质量控制计划和施工组织设计等文件,以确保施工按照规定进行。
2.2.2 施工过程控制在施工过程中,需要进行日常巡检和监督,确保施工按照图纸和规范进行,材料质量符合要求,工作质量可控。
2.2.3 施工进度管控对施工进度进行管控,及时发现和解决施工延误和质量问题,确保施工工期和进度。
2.3 验收阶段2.3.1 预验收在工程竣工之前,进行预验收,检查工程质量和完工情况是否符合要求,提出整改意见和措施。
2.3.2 最终验收在预验收合格后,进行最终验收,确认工程质量和完工情况符合要求,并进行验收报告的编制和归档。
3. 质量考核的标准和方法3.1 质量考核标准根据工程项目的特点和要求,制定相应的质量考核标准,包括技术标准、验收标准和质量指标等。
3.2 质量考核方法采用定量和定性相结合的方法进行质量考核,包括实地检查、抽样检测、文件审查、专家评审等。
四、责任和权限1. 工程质量考核和检查由项目负责人和专职质量监督人员负责,其他相关人员需要积极配合,并按照要求提供相关材料和信息。
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
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的管理,规范建设工程质量检测行为,确保建设工程质量,根据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部《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和《关于实施<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等行政法规、规章和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活动,实施对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管理和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活动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质量检测(以下简称质量检测)是指工程质量检测机构(以下简称检测机构)接受委托,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标准,对建设工程中涉及结构安全、使用功能、建筑节能和室内环境污染控制项目等的抽样检测和对进入施工现场的建筑材料、设备、构配件等的检测。
第三条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质量检测的监督管理工作,并负责检测机构的资质审批。
市、县(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质量检测的监督管理工作。
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委托省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总站(以下简称省质监总站)具体负责对全省质量检测活动和检测机构实施监督管理。
市、县(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委托市、县(市、区)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具体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质量检测活动实施监督检查。
第四条检测机构从事质量检测业务的,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的资质证书。
未取得相应资质证书,不得承揽本办法规定的检测业务。
第五条质量检测资质按其性质分为专项检测、见证取样检测、常规检测三类。
其中专项检测和见证取样检测机构必须是具有法人资格的中介机构。
第六条检测机构的名称应当体现其业务性质,并符合《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名称应当由属地名+字号+反映检测机构专业性质词字+检测(有限责任)公司等几部分组成。
第七条企业内部检测机构是企业质量保证体系的组成部分。
仅对本企业承揽的工程(产品)出具检验数据和报告(非见证取样检测),并对报告的真实性和有效性负责。
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
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保障国家质量安全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是指在国家规定的建设项目管理制度下,通过组织、设计、施工、监理等环节进行的建设活动。
第三条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是指对建设工程进行查验、测试、检测、鉴定、评定等活动,以判断建设工程实物、工程质量和技术状态是否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工程标准、规范、规程、设计文件、施工图纸要求,并进行监督检查。
第四条建设单位负责履行建筑法律法规规定的各项职责,对建设工程的质量安全负直接责任,应当提高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的重要性和必要性,积极配合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的工作。
第二章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第五条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是指经行政主管部门认定,从事建设工程质量检测业务的单位。
第六条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依法设立,拥有法人资格。
(二)设有相应的检测实验室或检测设备。
(三)聘请具有相应资格的专业技术人员。
(四)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行为和业务水平。
第七条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在建设单位和业主之间保持独立性,不得受行政手段干扰,保证检测结果的客观性和公正性。
第八条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应当建立质量保证体系,保证检测工作的规范和质量,定期开展自查和接受监督检查。
第三章建设工程质量检测范围和内容第九条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的范围包括:(一)土建工程质量检测:地基基础检测、工程结构检测、地质灾害风险评估。
(二)机电工程质量检测:机械设备、电气设备、通风空调、消防工程等工程的检测和验收。
(三)建筑材料质量检测:水泥、混凝土、钢筋、木材、玻璃、陶瓷等建筑材料的检测。
(四)环境工程质量检测:污水处理、垃圾处理等环境工程的检测和评定。
(五)检测评定管理:检测结果报告的编制、工程验收、技术咨询、评定和质量安全监督等。
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
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2022年12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57号公布自2023年3月1日起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抗震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从事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相关活动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是指在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活动中,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以下简称检测机构)接受委托,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对建设工程涉及结构安全、主要使用功能的检测项目,进入施工现场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以及工程实体质量等进行的检测。
第三条检测机构应当按照本办法取得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以下简称检测机构资质),并在资质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活动。
未取得相应资质证书的,不得承担本办法规定的建设工程质量检测业务。
- 1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发布第四条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活动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活动的监督管理,可以委托所属的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具体实施。
第二章检测机构资质管理第五条检测机构资质分为综合类资质、专项类资质。
检测机构资质标准和业务范围,由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制定。
第六条申请检测机构资质的单位应当是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事业单位,或者依法设立的合伙企业,并具备相应的人员、仪器设备、检测场所、质量保证体系等条件。
第七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检测机构的资质许可。
第八条申请检测机构资质应当向登记地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提出,并提交下列材料:(一)检测机构资质申请表;(二)主要检测仪器、设备清单;(三)检测场所不动产权属证书或者租赁合同;- 2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发布(四)技术人员的职称证书;(五)检测机构管理制度以及质量控制措施。
工程质量考核检查制度
工程质量考核检查制度一、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工程质量管理,确保工程质量符合国家和行业标准,提高工程质量水平,根据《建筑法》、《质量管理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我国境内所有的建筑工程、市政工程、道路桥梁工程、水利工程等新建、扩建、改建工程的质量考核和检查。
第三条工程质量考核检查应遵循客观、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严格按照国家和行业的有关标准、规范和规定进行。
第四条建设、设计、施工、监理、检测等各方应共同参与工程质量考核检查,各自承担相应的质量责任。
二、工程质量考核指标第五条工程质量考核指标应包括工程实体质量、工程安全性能、工程使用功能、工程耐久性能、环境保护等方面。
具体考核指标应根据不同工程的特点和要求确定。
第六条工程实体质量考核指标包括:结构安全、使用功能、外观质量、材料质量、施工工艺等。
第七条工程安全性能考核指标包括:结构安全、消防安全、节能安全、环保安全等。
第八条工程使用功能考核指标包括:给排水、供电、供暖、通风、空调、通信、智能化等系统功能。
第九条工程耐久性能考核指标包括:抗渗、抗裂、抗冻、抗腐蚀、抗风化等。
第十条环境保护考核指标包括:节能、减排、环保、绿色建筑等。
三、工程质量考核程序第十一条工程质量考核分为施工过程质量考核和工程竣工质量验收两个阶段。
第十二条施工过程质量考核应按照施工进度分阶段进行,主要包括:开工前质量考核、施工过程中质量考核、工程验收前质量考核。
第十三条开工前质量考核主要包括:施工图纸审查、施工组织设计审查、施工人员资格审查、施工材料和设备审查等。
第十四条施工过程中质量考核主要包括:现场施工工艺检查、工程质量抽检、工程安全检查、环保检查等。
第十五条工程竣工质量验收应按照国家和行业的有关标准、规范进行,主要包括:竣工资料审查、实体质量检查、使用功能检查、耐久性能检查等。
第十六条工程质量考核结果分为合格、不合格两个等级。
考核结果应由考核小组出具书面报告,并对不合格项目提出整改要求。
四川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及人员考核办法(试行).
四川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及人员考核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全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和人员的管理,推动各级监督机构规范化、制度化建设,提高监督机构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意识和工作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深化改革的指导意见》、《工程质量监督工作导则》和《建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四川省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和各类专业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和人员的考核管理.第三条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以下简称监督机构)是指受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委托,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对取得施工许可的工程建设项目实施过程中各参建责任主体和相关单位的质量、安全行为及工程实体质量、施工安全具体实施监督管理的机构。
第四条工程质量、安全监督人员(以下简称监督人员)是指经省建设厅考核合格,依法从事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工作的人员。
第五条省建设厅负责对全省监督机构和监督人员实施考核。
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总站具体承担组织对全省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和人员进行考核的工作。
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总站重点是对市、州监督机构进行考核,提出考核意见,并对全省从事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的人员进行考核。
市、州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县(市、区)监督机构进行考核,提出考核意见,省建设厅根据不同情况组织进行抽查,并将考核认定结果予以公布.第六条监督机构的考核期为2年(分优秀、合格、不合格三档),期间进行不定期的抽查.抽查不合格的监督机构应进行整改,并报省建设厅重新考核。
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总站每2年对监督人员进行一次考核,考核不合格人员不得上岗。
第二章机构和人员基本条件第七条监督机构应当具备的基本条件:1、具有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明确监督工作内容、职责、权限的行政执法委托书;2、具有适合当地工程量的监督人员。
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及其监督人员考核管理规定
附件福建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及其监督人员考核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全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及其监督人员的管理,依据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安全监督规定以及质量安全监督工作标准等,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我省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园林绿化工程和城市轨道交通工程等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及其监督人员考核管理;第三条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以下简称“监督机构”是指受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委托,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以下简称“省住建厅”考核合格,行使工程建设质量安全监督管理职权,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单位;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人员以下简称“监督人员”是指经省住建厅考核合格,依法从事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执法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第四条省住建厅对本行政区域内监督机构和人员进行考核认定和业务指导;具体工作委托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总站以下简称“省质安总站”实施;省质安总站对监督人员应当每年进行一次法律法规、业务知识培训,并适时组织开展继续教育培训;第五条监督机构及其监督人员应当经省住建厅考核认定合格,依据法律法规、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质量安全监督工作标准,对已办理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手续的工程建设实施过程中各参建责任主体和检监测、预拌混凝土、预制构件等有关单位履行法定职责和执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情况实施监督;第六条一个城市包括设区市、县、县级市成立一个涵盖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所有专业、行使质量安全监督职能的综合类监督机构;确需另行成立区、开发园区监督机构的,应当从严考核;设区市可设立城市轨道交通、园林绿化专业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县市不设立城市轨道交通、园林绿化专业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第七条监督机构可命名:××市县、区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或者××市设区市××专业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第八条不同类别监督机构监督业务范围为:一综合类监督机构;监督机构辖区内适用建筑法的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城市道路桥梁及其附属等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城市轨道交通及其附属设施、园林绿化及其附属设施工程项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如有城市轨道交通或园林绿化专业质量安全监督机构的可不包含相应专业工程项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设区市综合类监督机构除对工程项目实施质量安全监督外,还应当对辖区内县市、区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及其监督人员进行考核管理和工程质量安全监督工作业务指导;二专业质量安全监督机构的监督管理范围必须涵盖与该专业有关的其它专业工程项目;1、城市轨道交通专业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监督机构辖区内城市轨道交通项目及其附属工程质量安全监督,包括该项目所涉及的房屋建筑工程及其附属工程、市政道路桥梁等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及其附属工程、园林绿化工程及其附属工程的质量安全监督;2、园林绿化专业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监督机构辖区内园林绿化工程项目及其附属工程质量安全监督,包括园林绿化项目区域范围内小型房屋建筑5层和高度15米以下及其附属工程、市政道路及其附属工程、小型桥梁单跨13米和长度30米以内和人行天桥及其附属工程项目的工程质量安全监督;超过上述范围的房屋建筑、桥梁工程质量安全监督应当由项目施工许可核发机关另行委托其它监督机构实施;监督业务范围应当在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考核证书以下简称监督机构考核证书中明确;接受委托和实施监督工作不得超出监督机构考核证书规定的监督业务范围;第二章机构和人员条件第九条监督机构的机构性质、行政执法委托、专项监督工作经费、监督人员配置、办公场所及执法用车、监督检测能力、信息化建设、工作及廉政制度建设应当符合规定详见附件1;经考核合格的,由省住建厅发给监督机构考核证书;第十条质量安全监督人员应当达到相应的基本条件要求,监督人员分为监督员、监督工程师两个级别基本条件要求和分级标准详见附件2,监督组组长应当由监督工程师担任;经考核考试合格的,由省住建厅发给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人员考核证书以下简称监督人员考核证书;第三章机构和人员考核第十一条省住建厅负责对监督机构每三年、对监督人员每二年进行一次考核,并将认定结果予以公布;第十二条监督机构和监督人员考核分定性考核和量化考核;机构定性考核内容详见附件3,人员定性考核内容为遵守廉政建设情况;量化考核办法、内容及分值标准由省质安总站根据省住建厅工作重点制定,并在实施考核前公布;第十三条定性考核通过“福建省监督机构和监督人员考核系统”上报,省质安总站组织考核;监督工作质量、监督人员变化等动态信息通过“福建省工程项目建设监管信息系统”实时自动采集量化评分,省质安总站负责核实汇总;第十四条监督机构、监督人员考核结果分合格与不合格两档;具体标准如下:一监督机构1、合格;定性考核表附件3中否决项均符合要求,且在考核周期内量化考核得分率在60%及以上;2、不合格;定性考核表附件3中存在否决项,或者在考核周期内量化考核得分率在60%以下;二监督人员1、合格;没有因廉政问题被依法依纪处理,且在考核周期内量化考核得分率在70%及以上;2、不合格;因廉政问题被依法依纪处理,或在考核周期内量化考核得分率在70%以下;第十五条对考核不合格或在日常监督管理工作中发现存在可判定不合格行为的监督机构,责令其整改;监督机构整改后,应当向省住建厅提出重新考核书面申请,由省住建厅重新考核公布;拒绝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由省住建厅撤销监督资格并收回监督机构考核证书;监督机构在整改期间或被省住建厅撤销监督资格的,其所承担的工程质量安全监督工作应当由委托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第十六条对考核不合格或在日常监督管理工作中发现存在可判定不合格行为的监督人员,属监督工程师的,降为监督员;属监督员的,撤销监督人员资格并收回监督人员考核证书;考核不合格被处理的监督人员应当在处理满2年后方可重新申请考核;监督机构可根据有关规定对考核不合格监督人员在职称聘任、绩效工资发放等方面进行相应处理;第十七条新成立的监督机构应当根据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的条件,由设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初步考核意见后上报省住建厅考核认定;第十八条监督人员初次申请考核或晋级的,应当由设区市监督机构提出初步考核意见,由省质安总站审核汇总后上报省住建厅考核认定;新进监督机构人员符合监督员基本条件的,经考核合格后认定为监督员;符合监督工程师条件的,经考核合格后由监督员晋升为监督工程师,也可以直接申报监督工程师任职资格;第四章监督责任第十九条监督机构对工程项目质量安全监督承担监督责任,监督组组长及其组成人员对质量安全监督抽巡查、抽测工作质量承担责任;各级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应当建立与之相适应的监督工作组织形式,明确监督工作程序和责任;第二十条监督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监督人员不承担责任:一按照质量安全监督工作标准已经履行监督抽巡查抽测职责的;二工程项目中止施工质量安全监督期间或者施工质量安全监督终止后,发生质量安全事故的;三对发现的施工质量安全违法行为和隐患已经依法查处,工程建设责任主体拒不执行监管指令发生质量安全事故的;四现行法规标准尚无规定或工程建设责任主体弄虚作假,致使无法做出正确执法行为的;五不属于监督机构考核证书规定监督业务范围的;六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导致质量安全事故的;第五章其它第二十一条监督机构变更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应当在3个月内到原考核认定机关办理变更手续;第二十二条监督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省住建厅注销考核证书并收回或者公告其考核证书作废:一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二调离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的;三有办法第十六条情形发生的;四受到刑事处罚的;五法律、法规规定应当注销资格的其他情形;有前款情形之一的,监督人员所在的监督机构或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收回监督人员考核证书,并向省住建厅提出注销申请,有关单位和个人有权向省住建厅举报;第二十三条本办法施行日期自二○一五年二月一日起至二○二○年一月三十一日止,原福建省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及人员考核管理暂行办法闽建建200641号、福建省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的监督人员考核与管理办法实施细则闽建建200742号和福建省建设工程安全监督机构和人员管理办法试行闽建建200837号同时废止;本办法由福建省住建厅负责解释;附件:1.监督机构基本条件2.监督人员基本条件和分级标准3.监督机构定性考核表4.行政执法委托书样本附件1监督机构基本条件监督机构应当同时具备以下基本条件:一监督机构性质应符合规定;监督机构应当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监督执法单位,人员及工作等经费由当地财政全额拨款,具有完整的组织体系,岗位职责明确;二具有行政执法委托书;具有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行政执法委托书格式、内容见附件4,且委托的监督管理范围符合本办法第八条规定;三有专项监督工作经费保障;有质量安全监督抽巡查和抽测专项工作所需要的经费;四质量安全监督人员配备应当同时符合下列要求:1.监督机构负责人;必须具备同级监督人员基本条件,且设区市监督机构负责人必须具有经社会化评审的工程类高级技术职称,县市、区监督机构负责人必须具有社会化评审的工程类中级技术职称;参照公务员管理的监督机构负责人,其工作时间应当达到评选相应级别技术职称年限要求;2.持证监督人员数量最低配置和专业应当符合下列要求:1综合类监督机构;设区市综合类监督机构的质量安全监督人员不包括未取得质量安全监督人员资格的工程技术人员,下同不得少于15人,其中持有福建省厦门市人民政府法制部门核发的行政执法证书以下简称“行政执法证书”的监督人员不得少于8人;监督人员的专业应当至少涵盖土木工程含路桥、给水排水工程、电气工程及其自动化、安全工程、园林工程等,有城市轨道交通监督要求的还需包括地下工程与隧道工程专业;县市、区综合类监督机构的质量安全监督人员不得少于6人,其中持有行政执法证书的监督人员不得少于4人;监督人员的专业应当至少涵盖土木工程含路桥、给水排水工程、电气工程及其自动化;2城市轨道交通专业监督机构;质量安全监督人员不得少于10人,其中持有行政执法证书的监督人员不得少于6人;监督人员的专业应当至少涵盖土木工程含城市轨道交通、隧道、路桥、给水排水工程、电气工程及其自动化、通信信号、安全工程等专业;3园林绿化专业监督机构;质量安全监督人员不得少于6人,其中持有行政执法证书的监督人员不得少于4人;监督人员的专业应当至少涵盖园林工程、土木工程等专业;以上监督人员的专业结构比例应当合理,能满足监督工作的需要;同时,还应当根据工作需要配置相应的工程技术人员未取得监督人员资格和后勤工作人员;3.监督人员数量还应当根据监督规模的变化适时调整,当人均监督工作量超过下列规模时,应当按人均工作量标准增加相应数量的在职在岗工程技术人员或聘请相应数量具备社会化评审的工程类中级职称以上工程技术人员协助实施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不具备监督执法权;1一类区设区市综合类监督机构,每个持证监督人员的监督工作量不得超过40万平方米/年;二类区区、开发区以及福清市、长乐市、闽侯县、连江县、石狮市、晋江市、惠安县、南安市、龙海市、仙游县、福安市、福鼎市、建阳市、永安市综合类监督机构,每个持证监督人员的监督工作量不得超过35万平方米/年;三类区罗源县、永泰县、安溪县、永春县、德化县、东山县、云霄县、长泰县、南靖县、诏安县、华安县、霞浦县、古田县、建瓯市、武夷山市、沙县市、宁化县、上杭县、连城县综合类监督机构,每个持证监督人员的监督工作量不得超过30万平方米/年;四类区上述县市以外的其他县市综合类监督机构,每个持证监督人员的监督工作量不得超过20万平方米/年;单列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每个持证监督人员的的监督工作量,应当在综合类监督机构相应规定的监督工作量基础上分别乘以系数质量和安全;2园林绿化专业监督机构每个监督人员的监督工作量不得超过60万平方米以占地面积计算;3城市轨道交通专业监督机构每个监督人员的监督工作量不得超过3公里3个站点/年;五具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及执法用车要求;具有固定的开展监督工作的办公场所;设区市综合类监督机构应当至少配备5部、其他监督机构应当至少配备2部监督执法专用车;同时还要满足一类区、二类区综合类监督机构每100万平方米单列质量监督机构乘以系数,单列安全监督机构乘以系数,以下同监督面积配备一部监督执法专用车,三类区、四类区综合类监督机构每50万平方米监督面积配备一部监督执法专用车的规定;六配备满足监督工作需要的仪器、设备、工具及安全防护用品;具备一定的质量监督检测能力,质量监督检测能力与监督机构资格同时考核认定;1.检测能力;综合类和城市轨道交通监督机构应当具备钢筋及焊件物理力学性能、混凝土试块力学性能、混凝土强度回弹及取芯等检测能力;2.检测能力考核认定条件;监督检测设备已通过检定、检测人员已取得相应的岗位证书;不具备上述项目监督检测能力的,可委托有资质检测机构进行监督检测,并支付监督检测费用;七信息化建设要求;具备与质量安全监督工作相适应的信息化管理条件,机构配置“三网信息系统”所需的软硬件设施,每个监督组至少配备一部可上网电脑;八工作及廉政制度建设要求;有与质量安全工作标准相适应的的工作管理制度、岗位责任制、工程质量安全监督工作程序和内容规定、廉政建设等制度;附件2质量安全监督人员基本条件和分级标准一、基本条件一设区市级以上监督机构的质量安全监督人员应当具有工程类相关专业本科及以上学历,县市、区级监督机构的质量安全监督人员应当具有工程类相关专业专科及以上学历;二具有经社会化评审初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参照公务员管理的监督人员,其工作时间应当至少达到评选初级技术职称年限要求;三具有两年及以上建设工程设计、施工、监理和质量安全管理等工作经历;四参加省质安总站组织的年度法律法规、业务知识继续教育培训;熟悉掌握有关法律法规、房屋与市政各专业规范标准等基本业务知识,经省住建厅业务考试考核合格;五不超过退休年龄;取得注册建造师、监理工程师、结构工程师、岩土工程师、安全工程师等工程类国家执业资格证书,或连续从事监督工作满10年且具有社会化评审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的,可不受上述学历限制;注:工程类相关专业指:土木工程,建筑环境与设备工程,给水排水工程,城市地下空间工程,水务工程,建筑设施智能技术,给排水科学与工程,建筑电气与智能化,道路桥梁与渡河工程,岩土工程,结构工程,市政工程,供热供燃气通风及空调工程,桥梁与隧道工程,建筑工程施工与管理,工业与民用建筑工程,地下工程与隧道工程技术,基础工程技术,土木工程检测技术,建筑设备工程技术,供热通风与空调工程技术,建筑电气工程技术,机电安装工程,工程监理,工程质量监督与管理,市政工程技术,给排水工程技术,消防工程技术,建筑水电技术,建筑工程,建筑技术与工程管理学,城市轨道交通工程技术,交通土建工程,道路与桥梁,房屋建筑工程,工业与民用建筑,土建设计施工,交通工程,港口航道与海岸工程,水利水电工程,水工结构工程,水利工程施工技术,水利水电建筑工程,建筑环境与设备工程,电气工程及其自动化,电气工程与自动化,工程力学,工程结构分析,一般力学与力学基础,园林工程,安全工程,过程装备与控制工程、机械电子工程、机械设计制造及其自动化等;二、分级标准质量安全监督人员不分具体专业、也不分质量或安全分监督员、监督工程师两级,标准如下:一监督员:符合质量安全监督人员基本条件;二监督工程师应同时符合下列要求:1、符合质量安全监督人员基本条件;2、取得福建省厦门市人民政府法制部门核发的行政执法证书;3、具有经社会化评审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参照公务员管理的监督人员,其工作时间应当至少达到评选中级技术职称年限要求;4、具有6年研究生学历3年及以上建设工程设计、施工、监理和质量安全管理等工作经历;取得注册建造师、监理工程师、结构工程师、岩土工程师、安全工程师等工程类国家执业资格证书的,可不受上述学历限制;附件3监督机构定性考核表监督机构:注:打号部分为否决项附件4行政执法委托书样本委托机关:法定代表人:职务:地址:受委托单位:法定代表人:职务:地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十八条、福建省行政执法程序规定第十一条、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等有关规定,经研究,委托机关决定将下列行政执法权委托给受委托单位实施;一、工程项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范围:按照福建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及其监督人员考核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二、按照福建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及其监督人员考核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对辖区内县市、区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及其人员进行考核管理和工程质量安全监督工作业务指导仅适用于设区市综合类监督机构;三、参与建设工程质量、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四、对工程质量、安全违法行为进行调查取证,提出处理意见或处罚建议;委托期限: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受委托单位应当在委托权限内进行行政执法,并接受委托单位的监督;受委托单位不得将委托事项再委托第三者;委托权限仅在委托期限内有效;委托单位:受委托单位: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年月日年月日。
工程质量管理考核办法
工程质量管理考核办法一、考核目的工程质量管理是保证工程施工质量、安全的关键环节,是企业生产经营的重要内容,通过对工程质量管理的考核,可以全面了解企业项目部的质量管理水平,发现问题,及时纠正,提高工程质量水平,确保项目顺利完成,为企业可持续发展打下基础。
二、考核内容1.项目部组织管理能力考核(1)组织机构设置是否合理,质量管理部门及其人员配置是否充足。
(2)是否建立健全工程质量管理体系,是否明确各岗位职责。
(3)项目部是否建立完善的文件、档案管理制度。
2.工程质量控制考核(1)项目质量方案是否合理、落实是否到位。
(2)是否按照设计规范要求进行工程组织设计。
(3)材料采购是否按照规定进行,并且具有相应的证明材料。
(4)是否严格按照施工方案和工序进行施工。
(5)是否按照质量验收标准进行验收,并能出具符合规定的验收报告。
(6)是否建立质量问题整改制度,对发现的质量问题及时处理。
3.工程质量安全考核(1)项目部是否建立和健全安全生产管理机构。
(2)是否建立完善的施工安全操作规程。
(3)是否进行安全教育培训,安全防护设施是否齐全。
(4)是否定期进行安全隐患排查,并记录整改情况。
(5)是否制定应急预案和保障措施。
4.工程质量检测考核(1)参与检测单位是否合法合规,具备相应的技术能力。
(2)检测报告是否真实有效,符合国家标准。
(3)对检测结果是否及时处理,是否下发整改通知书。
(4)是否及时关闭整改通知书,整改合格。
5.工程质量管理改进考核(1)是否进行定期的质量管理评估,查找问题,提出改进意见。
(2)对质量管理人员进行考核评价,优秀者予以表彰奖励。
(3)对评价结果进行总结,制定改进措施,并监督执行。
三、考核方法1.定期考核每季度对项目部进行定期考核,主要针对项目部的质量管理实施情况、质量安全管理工作、工程质量检测、质量问题整改等方面进行综合考核。
2.专项考核遇到重大事故、质量问题或者质量异常的项目,可以开展专项考核,需要重点关注该项目的质量管理和安全管理情况,全面评估其管理制度和工作执行情况。
山西省建设厅关于印发《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和人员考核管理办法
山西省建设厅关于印发《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和人员考核管理办法》的通知【法规类别】建设综合规定【发文字号】晋建建字[2006]451号【发布部门】山西省建设厅【发布日期】2006.12.05【实施日期】2007.01.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山西省建设厅关于印发《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和人员考核管理办法》的通知(晋建建字[2006]451号)各市建委(建设局),各市质量监督站:为进一步规范我省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工作,促使监督机构加强组织建设、业务建设和廉政建设,全面提高我省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的整体水平,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深化改革的指导意见》和《工程质量监督工作导则》等规定的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制定了《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和人员考核管理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学习,对照本办法要求进行整改,保证考核工作顺利进行。
具体培训考试和考核时间另行通知。
附件:《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和人员考核管理办法》山西省建设厅二〇〇六年十二月五日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和人员考核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和监督人员的管理,规范监督行为,根据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及《山西省建筑工程质量和建筑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对从事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活动的机构和人员的考核,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以下简称监督机构)是指依法成立,受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委托,经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考核认定,依据国家的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对工程建设实施过程中各参建责任主体和有关单位的质量行为以及工程实体质量进行监督、检查,具有管理公共事务的独立法人单位。
第四条建设工程质量监督人员(以下简称监督人员)是指经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考核认定,依法从事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工作的人员。
第五条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全省监督机构和人员实施统一管理,具体考核管理工作由省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总站(以下简称省质监总站)具体实施。
公司工程质量考核制度
公司工程质量考核制度一、目的工程质量考核制度的制定旨在提高公司的工程质量管理水平,规范工程施工质量,确保工程项目按时、按质、按量完成,保障公司的声誉和利益。
二、适用范围本考核制度适用于公司所有项目的工程质量管理,包括建筑工程、市政工程、水利工程、交通工程等各类工程项目。
三、考核内容1. 工程质量目标公司每年制定工程质量目标,具体包括工程质量等级要求、工程验收合格率、工程事故率等指标。
2. 工程质量管理评分对项目施工中的工程质量管理情况进行评分,主要包括工程质量管理制度执行情况、工程质量检查记录、工程质量问题整改情况等。
3. 工程质量验收评分对项目工程质量验收情况进行评分,主要包括验收合格率、验收评定结果、验收文件齐全性等。
4. 工程质量事故率统计项目工程质量事故情况,包括工程质量事故发生次数、直接经济损失、人员伤亡情况等。
5. 工程质量满意度调查对项目相关方进行工程质量满意度调查,包括业主、监理单位、施工单位等意见反馈。
四、考核对象1. 项目经理项目经理是工程施工管理的主要责任人,承担着工程质量的最终管理责任。
2. 施工单位施工单位是工程实际施工的主体,直接影响着工程质量的达标情况。
3. 监理单位监理单位是独立第三方,对工程质量进行监督检查和评定。
五、考核方式1. 定期考核对每个项目进行定期考核,一般为月度考核和季度考核,根据项目进度和特殊情况调整。
2. 专项考核针对工程质量问题较为严重的项目,进行专项考核,加强工程质量管理。
3. 不定期考核不定期进行抽查考核,对工程质量较为敏感的环节进行重点考核。
六、考核结果1. 优秀得分达到优秀标准的项目,被评定为优秀项目,可以获得公司的奖励和表彰。
2. 合格得分达到合格标准的项目,被评定为合格项目,继续保持良好的工程质量管理水平。
3. 不合格得分低于不合格标准的项目,被评定为不合格项目,需要进行整改并接受相应处罚。
七、考核结果运用1. 奖惩机制对工程质量考核结果进行奖惩,对优秀项目进行奖励,对不合格项目进行处罚。
工程质量考核、检查制度
工程质量考核、检查制度工程质量是一个项目成功与否的重要因素,对于维护人民利益、提高工程质量有着巨大的意义。
建立科学合理的工程质量考核、检查制度对于确保工程质量稳定可靠、提高行业管理水平至关重要。
下面将从制度建立的必要性、制度内容和实施方法等方面进行阐述。
一、建立工程质量考核、检查制度的必要性建立工程质量考核、检查制度是保障工程质量的基础,具有以下三方面的必要性。
首先,工程质量考核、检查制度可以促进科学规划。
制定制度可以提前规划工程项目的质量控制目标和要求,明确各个环节的责任人和责任义务,确保项目按照标准进行施工。
这有助于加强对工程质量的整体规划,提高项目的可行性和科学性。
其次,工程质量考核、检查制度可以提高质量管理水平。
制度的建立可以规范施工流程,明确质量管理的具体要求和标准,提供了有效的监管手段和方法。
通过考核和检查,可以及时发现和纠正施工过程中存在的质量问题,防止问题扩大和演变成事故。
另外,工程质量考核、检查制度可以提高企业竞争力。
建立科学完善的考核体系,有助于提高企业的工程质量水平和管理能力,形成良好的企业形象和品牌效应。
在市场竞争激烈的环境下,具备良好的工程质量考核、检查制度的企业更容易赢得客户的信任和合作机会。
二、工程质量考核、检查制度的内容工程质量考核、检查制度应包含以下几方面的内容。
首先,制度应明确工程质量的基本标准和要求。
根据相关国家标准和法规,确定工程质量的基本要求和指标,明确施工过程中必须遵守的技术规范和标准,确保工程质量达到合理的要求。
其次,制度应明确各个环节的质量控制要求和责任人。
明确施工过程中每个环节的质量控制要求和标准,明确各个环节的责任人和责任义务。
对于涉及质量控制的关键环节,可以设立专门的监督检查机构和岗位,确保质量控制的有效性和合理性。
然后,制度应明确质量检查和验收的程序和方法。
明确质量检查和验收的流程和程序,确定相关的责任人和标准。
建立科学、有效的质量检查和验收手段和方法,例如使用先进的检测设备和技术,确保检查和验收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和人员考核管理办法
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和人员考核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和人员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的机构和人员,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以下简称监督机构)是指受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或有关部门委托,经省级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或国务院有关部门考核认定,依据国家的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对工程建设实施过程中各参建责任主体和有关单位的质量行为及工程实体质量进行监督管理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单位。
第四条建设工程质量监督人员(以下简称监督人员)是指经省级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或国务院有关部门考核认定,依法从事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
第五条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对全国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和人员考核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铁路、交通、水利、信息、民航等国务院有关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的职责分工对所属的专业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和人员实施考核管理。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和人员进行考核管理和业务指导.第二章基本条件第六条监督机构应具备的基本条件:(一)具有一定数量的监督人员:1、地市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所属的监督机构(以下简称地市级以上监督机构)不少于9人;县级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所属的监督机构(以下简称县级监督机构,包括县级市)不少于3人;2、监督人员专业结构合理,建筑工程水、电、智能化等安装专业技术人员与土建工程专业技术人员相配套;3、监督人员数量占监督机构总人数的比例不低于75%。
(二)有固定的工作场所和适应工程质量监督检查工作需要的仪器、设备和工具等;(三)有健全的工作制度和管理制度;(四)具备与质量监督工作相适应的信息化管理条件。
第七条监督人员应当具备一定的专业技术能力和监督执法知识,熟悉掌握国家有关的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具有良好职业道德。
工程质量考核办法
质量考核方法第一章总那么1为了增强本工程的质量治理,标准质量检查行为,加大质量监督力度,保证实现本工程的质量目标,特制定本细那么.2 .本方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治理条例? 以及国家有关建筑工程质量验收标准、规程、技术标准,结合工程指挥部 的实际情况制定.3 .各分包单位要严格执行本细那么的规定.第二章治理流程量员进行验收; 2.分包专业工长或质量员验收合格后,填写自检报验单,报工程部专业 工长或质量检查员;工程部专 部/分项工程施工报验表?,持该分部〔分项〕工程自检记录,质量评定 表,隐、预检记录,报请监理工程师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前方可进 行下道 工序施工.4.分包单位必须做好报验的方案工作,提前24小时将第二天的报验内 容填写报验方案单〔见附表〕,工程部以便协调安排报验工作.附表:工程,方案于_月_日 报验,请中都公司工程技术质1.施工班组在检验批施工完成,自检合格后,报分包专业工长或质3.业工长或质量检查员核定工程实体质量合格后, 填写?分现我方完成 〔层〕 〔轴线或施工段〕的、报验系统机构图二、报验程序量部协调安排!分包单位:第三章工程实体质量检验及质量问题处分规定在工程施工中,违反技术操作规程,不按设计及质量验收标准、施工技术标准施工,发生质量问题,有以下情况之一的,按情节轻重、数量多少,分别对分包单位处以罚款.一、桩基工程1〕预制管桩及打桩机械进场不报验,或报验资料不全、不合格,擅自沉桩施工,处分1000元/次,并承当一切处理费用.2〕打桩的桩位偏差不符合设计要求和施工质量验收标准的规定,每发现一次处分100~ 500元.打钢筋混凝土预制桩允许偏差项次项目允许偏差〔mm〕检验方法1桩位置有根底梁的桩垂直根底梁的中央线方向100用经纬仪或拉线和钢尺量检查,d为桩径2 沿根底梁的中央线方向1503 桩数为「3根或单排桩1004 桩数为4 ~ 16根d/35桩数多于16边缘桩d/36中间桩d/23〕桩的打入标高或贯入度、垂直度,不符合设计要求和施工质量验收规范的规定,检查每发现一次处分1000元,并承当补桩费用4〕桩的接头节点处理不符合设计要求和施工质量验收标准的规定, 发现一次处分300元,并承当一切后果.5〕打桩记录不真实、准确,现场打桩记录无总包和监理单位确认,检查每发现一次处分300元,并承当一切后果..6〕现场废桩不及时清退出场,超过2天罚款500元.二、地基与根底工程1〕根底挖土不按标准放坡或未根据施工环境制定防护举措造成边坡塌方或雨水冲刷,影响根底施工质量出现返工或返修,处分2000元并返工.2〕回填土或换填土不符合要求,不按规定分层碾压、夯实,每发现一次处分1000检查每元并返工处理.3〕根底基底泡槽积水,影响工程质量,降水配合不及时处分1000元. 三、砌筑工程1〕砌筑工程中,大角及纵横墙交接处留直槎或柱墙包心砌筑者,处分500元并返工.2〕砌筑砂浆饱满度严重缺乏,多处漏放拉结筋或后插筋弄虚作假,处分1000元并返工处理.3〕砌体柱墙位移或倾斜、错台;灰缝及平整、垂直度严重超差;组砌方法错误,处分2000元并返工处理.4〕填充墙、内隔墙及轻质墙体不按规定砌筑,如上、下部位砌法,圈梁、构造柱及拉结筋的留设等,存在危及结构稳定、平安性能的较大问题,处分2000元并返工处理.四、钢筋工程1〕钢筋用料错误、搭接长度不够、搭接方法错误〔梁和板的搭接下铁主梁筋在下,次梁筋居中,板筋在上〕,使用未经过检验的材料、使用经过检查为不合格的钢筋、钢筋的间距、数量、规格、型号等低级错误,违者罚款1000元;2〕弯勾要求:上铁弯勾向下、下铁弯勾向上,违者每处分款0.5元;3〕绑扣要求必须全部朝向里侧,违反规定者每处分款0. 05元;4〕梁柱的角筋必须至少每四步有一道“十字扣〞、梁柱的中间筋必须至少每四步有一道“兜扣〞,违者每处分款0. 05元;5〕起步筋的要求:墙体暗柱边、板上5cm的起步筋位置必须准确,违者每处分款0. 5元;6〕钢筋下料要求,长度尺寸准确,保证受力筋的的连接点位置一致, 螺纹连接处于同一位置〔搭接接头数量根据规定〕,违者每处分款0.5元;箍筋套子的直筋长度、大小、角度必须符合要求,违者每处分款0.5元;箍筋套子必须在加工场悬挂标准样品,违者每处分款5 元;7〕钢筋的原材、成品和半成品、废品等必须进行标识,违者每处分款0.5元;8〕梯子筋、顶模筋的端头必须进行防锈处理,违者每处分款0. 5元;9〕钢筋的主筋位置、间距、数量、品种、规格必须准确,违者每处分款100-200元,箍筋位置、间距、数量、品种、规格必须准确, 违者每处分款80-100元,并返工修理;10〕板筋下铁必须弹线,按线进行绑扎,上铁挂线,违者每处分款50 元;11〕钢筋在加工前必须进行除锈处理,违者每处分款50元;12〕钢筋在混凝土浇注时必须派人进行看护、保护和修理,防止出现钢筋位移和污染现象,位移每超过1cm罚款50元,钢筋污染每处必须立即进行清理,违者每处分款1元;13) 14〕机械连接钢筋的丝扣不符合要求,违者每处分款5元,并返工修理;15〕钢筋焊接的弯折角度大于7%、焊缝高度不够、焊渣焊皮不除、焊 缝不顺,违者每处分款0.1元;钢筋焊接用错焊条,违者每处分款 50元;16〕钢筋绑扎完成后,不进行“三检〞,违者每处分款500元;17〕钢筋的原材、加工、存放、绑扎、验收等必须进行标识,违者每 处分 款50元;五、模板工程:1〕未按模板施工方案进行模板的配模、支模、加固,或模板的尺寸 错 误、支模的原那么性错误、混凝土浇注后又再次进行二次顶模等 情况, 违者每处分款500元;2〕不通过指挥部就进行模板撤除工作,违者每处分款500元;不通过 指挥部就进行局部模板的支撑撤除工作,违者每处分款100元;不 通过指挥部就进行梁、板、柱的侧模撤除工作,违者每处分款50 元;钢筋、埋件、洞口等未经过检查,就进行封模工作,违者每处分50元;4〕埋件、洞口的位置、尺寸、必须准确、方正、牢固,保证混凝土浇注 时不出现变形,违者每处分款50元;5〕封模前必须进行模板内的清扫,保证模板内干净、整洁,在混凝土浇 注前必须进行模板的浇水湿润和再次清扫,保证模板内无杂 物,违者 每处分款50元; 6〕模板支搭时未按要求加固,造成涨模、跑模、漏浆等,违者每处分款 50s200 元; 7〕模板的胶条、海绵条等未按要求进行放置的,违者每处分款50元; 8〕模板未按要求进行清洁、刷脱模剂或脱模剂不符合要求的、脱模剂涂刷不均匀的,违者每处分款50元;9〕地下室外墙的穿墙螺栓未按要求进行止水处理就用于工程的现象,违 者每处分款50元;10〕木模未进行刨光处理、竹模没有覆膜的,违者每处分款50元;11〕模板的拼缝不严、刚度、强度、稳定性不够、密闭模板没加出气口、墙体模板超过1米宽的洞口未设检查口等,违者每处分款50元;12〕施工缝未按要求留置或随意留置施工缝或施工缝留置不符合要求 的, 违者每处分款500元;13〕模板的轴线位移、标高、截面尺寸、垂直度、外表平整、相邻两 板的上下差、埋件、埋管、洞口等,不得超过规定,违者每处分款10梯子筋加工50元; 无平台或平台未经过栋号的检查,违者罚款3)兀;14〕现浇楼板上进行支模,必须垫脚手板,违者每处分款50元;15〕顶模筋必须是单独的钢筋,不得与主筋进行焊接,顶模筋顶模板面必须进行防锈处理,违者每处分款50元;16〕梁板必须严格根据要求进行起拱,违者每处分款50元;17〕模板接头处必须增强拉接和支撑,防止混凝土在接头处出现错台, 违者每处分款50元;六、混凝土工程1〕混凝土浇注前必须填混凝土的浇注申请并获得批准,违者每处分款5000 元; 2〕混凝土的配合比必须准确、混凝土的强度等级和性能〔抗渗、抗冻、含碱和其他性能〕符合要求,商混的技术协议正确,违者每处分款1000 元;3〕混凝土的标养、同条件、抗渗和结构实体检测试块必须根据要求进行送样,数量不够或送样不及时,每次罚款1000元.4〕混凝土进入施工现场,必须进行塌落度试验,每班不少于2次,违者每处分款200元;5〕混凝土在运输、浇注过程中,不得加水,违者每处分款5000元,并记录该施工部位,如需该部位混凝土强度不符合要求,分包单位承当一切加固、返工费用,累计发现加水三次以上,要求该混凝土班级退场,直至分包队伍退场.6〕试件的送样、取样:标养在泵送处、同条件在浇注点,且同条件必须用钢筋笼加锁在与结构同部位进行同条件的养护,并看护好,违者每处分款50元;7〕在墙、柱的混凝土浇注前,应先用同标号的水泥砂浆虚铺3〜5cm, 违者每处分款100元;8〕混凝土浇注时,混凝土的自由下落高度不得大于2m,违者每处分款100 元;9〕根底底板的大体积混凝土浇注,每层厚度必须限制在40cm左右, 违者每处分款200元;10〕混凝土浇注完成后,必须及时进行养护,违者每处分款500元;H〕混凝土必须根据要求进行振捣,不得出现狗洞、露筋、蜂窝和麻面, 违者每处分别处以罚款3000、1000. 500、100元;12〕混凝土的分层浇注时,上层混凝土必须在下层混凝土初凝前进行, 分层高度不大于1米,违者每处分款200元;13〕混凝土不得出现裂缝、冷缝,违者每处分款3000元;14〕混凝土浇注时,必须保证板的厚度尺寸准确,梁的高度,必须作标尺进行限制,违者每处分款200元;15〕楼板混凝土必须用2m的刮杠进行刮平,违者每处分款200元;16〕施工缝的处理,必须严格根据要求去作,违者每处分款200元;17〕在混凝土凝固前,必须用木抹子进行抹平,木抹子至少搓两遍,不得 出现干缩裂缝,违者每处分款200元;七、楼地面工程 施工过程出现以下违反施工工艺、操作规程,造成质量问题的,处分100~1000元,并返工修理.1〕水泥、碎地面空鼓开裂起砂严重;地面基层未清理或清理不干 净就 进行施工.2〕板块地面空鼓或接缝不顺,平整度差;踢脚板空鼓严重,厚度 及高 度不统一,上口不平直.3〕楼梯踏步相邻高差超标,踏步缺棱掉角严重,防滑条粗糙且不 顺 直;扶手焊接差影响使用平安.4〕楼地面标高超差严重.5〕有地漏的地面倒坡或有积水现象.八、装饰装修工程 施工过程出现以下违反施工工艺、操作规程,造成质量问题的,处罚100~ 1000元,并返工修理.10〕五金零件安装粗糙或位置不准;绷沙严重不符要求. 九、屋面工程施工过程出现以下违反施工工艺、操作规程,造成质量问题的,处分100~1000元,并返工修理.1〕面坡度不准有积水;屋面防水不按标准施工.1) 2) 3抹灰空鼓、开裂;阴阳线角不顺直方正;混合砂浆墙面不按要 求做 护角影响使用.油漆、涂料等相互污染严重,界限分色不清,基层 粗糙不平等.5) 6) 7)8) 滴水线〔槽〕做法不统一或粗糙及流水坡向不正确.饰面板、砖镶贴选色乱,拼缝差,不平整,空鼓多组排乱,破 多. 轻钢龙骨分布排列及固定差,影响稳定和平安.细木装饰和制品、花饰安装的工艺做法严重违规.门窗洞口标高、位置不准,错位超标严重.塑钢、铝合金等门窗安装不校正,不按要求固定和填塞框后材 9) 料等.门窗开关不灵,缝隙不符合要求.2〕变形缝封盖不严不牢,收接头及细部做法不标准.3〕雨水管未按标准要求施工,固定不牢,管接口错位严重;落水口做法不正确及防水效果差. 十、水暖卫与煤气等管道工程施工过程出现以下违反施工工艺、操作规程,造成质量问题的,处分100- 1000元,并返工修理.1〕管道接口不准焊接而采用焊接做法;使用不合格管件.2〕洗涤、卫生等器具活动,固定卡子类型及数量不对或做法错误, 造成管道或设备失稳.3〕丝接管道外露麻丝或扣露过多或无扣.4〕管道不除锈、不刷油就安装的.5〕管道出现倒坡严重,不按要求做套管.6〕不按要求验收和试验,完工后出现滴、漏、跑冒、堵现象.7〕回填土〔含结构层填料〕不按标准施工,造成严重质量隐患者.8〕垫层及管做混凝土不符合要求,管道包封不养护,空裂严重,不符合要求者.9〕管道焊接安装不符要求;管网中的补偿器、闸阀、支卡架件等安装不按标准施工,有平安隐患和影响使用功能的.十一、电气工程施工过程出现以下违反施工工艺、操作规程,造成质量问题的,处分100- 1000元,并返工修理.1〕钢管连接对焊,套管开堂焊;薄壁管不用管箍连接,连接处不做跨接地线.2〕铁制箱盒用电、气焊开孔,不按标准操作;跨接及保护接地线严重违规.3〕金属管穿线护口不齐全,背扣拧花接在端子上的导线不按要求压鼻子.4〕电气箱盒留设的标高不准和位置不对.十二、对以上质量问题的处理1〕凡发生质量问题,承包单位必须进行整改,因整改发生的费用由承包单位承当.2〕凡因质量问题需要反工处理的,由承包方承当反工造成的人工费、材料费、机械费.3〕发生严重质量问题,对施工单位罚款2000-5000元.4〕发生质量事故,对承包单位罚款5000-20000元.5〕造成工程存在永久性质量缺陷的,对施工单位罚款20000-50000 yc ©6〕发生质量问题,未在限期内整改完的加重处分.第四章质量治理的奖罚1、各单位必须建立健全有效的质量保证体系,凡不根据有关规定设置质量保证体系和专〔兼〕职质检员的单位,对单位处以300-5000罚款,并令其限期整改.2、各单位要增强职工技术培训,提升员工素质;保证各相关专业管理人员,必须符合资质要求;特殊工种人员必须持证上岗.凡发现不符资质,无证上岗的,对单位处以200-1000元罚款.3、专〔兼〕职质检员由于工作失职,发生质量验收结果与实际工程质量不符,给予单位100-500元罚款,造成严重影响的加倍处分.4、各级施工组织者在组织施工中,必须认真贯彻执行工程质量“三检〞制度,对于不认真组织“三检〞弄虚作假的施工单位处以500-5000元罚款,造成严重影响的加倍处分.5、各单位要按时参加公司质量专业组织的工作会议及各项检查工作,未按时参加对责任人罚款50-200元,造成影响的加倍处分.6、单位工程获得“绿岛杯〞,给予施工单位3万一5万元奖励.7、各分部、分项验收一次通过率到达95%以上,给予施工单位1万〜3万元奖励.8、各分部、分项质量验收评定,优良率到达90%以上,给予施工单位5000- 10000 元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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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管理考核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建设工程质量检测市场秩序,建立健全建设工程质量检测行业管理考核体系,提高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检测水平和服务质量,建立优胜劣汰的市场监管机制。
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和国务院、国家住建部、省住建厅关于建立企业市场信用制度的有关要求,结合本市实际制定。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取得建设工程质量检测资质证书,在青岛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活动的检测机构(以下简称检测机构)。
本办法所称检测人员,是指通过公共知识、专业知识、操作技能等培训,在检测机构从事检测工作的试验员、授权签字人、质量负责人和技术负责人。
第三条管理考核应遵循“科学公正、量化评价、标准统一、动态监管”的原则。
第四条市城乡建设委建管局依照本办法对全市建设工程检测机构考核进行统一管理。
各级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具体负责本区域内建设工程检测机构的日常考核和考核结果的汇总上报。
第二章考核内容和依据第五条考核内容主要包括:市场行为、检测能力、日常管1理、综合实力、业内评价等五个方面。
(一)市场行为。
机构资质管理和使用,业务承揽状况,检测报告和数据的符合性和真实性,检测合同备案情况,机构自律意识和行为。
(二)检测能力。
人员配备是否满足资质、标准和相关规定要求,办公和检测环境达标情况,检测仪器、设备状况,检测比对和能力验证结果。
(三)管理水平。
各项管理制度的建立和实施,检测人员、合同、样品、数据和检测报告管理,执行相关检测标准情况,上报检测数据信息的及时性和有效性,机构内部管理。
(四)综合实力。
资金投入、资质增项,业务扩展、技术研发、设备仪器更新改造,管理手段创新,各级主管部门表彰、奖励情况。
(五)业内评价。
质量检测业务委托单位、工程项目施工单位对出具检测报告的检测机构在服务质量、执业行为、职业道德等方面进行评价;各检测机构之间在行业自律行为等方面进行互评,按照委托方、施工方、行业内互评各占权重50%、30%、20%进行加权平均,得出各检测机构综合评分。
(六)其他需要考核的内容。
第六条管理考核实行量化计分方式,基本分数为100分,在此基础上根据检测机构日常市场行为和业绩情况进行分数加减。
第七条管理考核实行日常动态计分、年度考核制度。
根据企业的市场行为和业绩情况即时进行分数加减,每年初统一公布上一年度考核结果。
考核结果分为A、B、C、D四个等级,1002分(不含100分)以上的,年度考核等级为A级,80-100分(含80分)的,年度考核等级为B级,60-80分(含60分)的,年度考核等级为C级,60分以下及有第九条40分扣分项的,年度考核等级为D级。
第八条考核依据下列文书加分、扣分:(一)有关部门表彰决定文件;(二)已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书;(三)各级管理部门的处理决定或整改通知书;(四)经查实的投诉举报;(五)业内评价综合得分结果;(六)其他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或经有关部门、机构查证属实的依据。
第三章考核计分标准第九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考核时每次扣40分。
(一)超出资质范围从事检测活动的;(二)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检测资质证书的;(三)转包检测业务的;(四)未按照国家有关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和规定进行检测,检测结果上报不及时,造成质量安全事故或致使事故损失扩大的;(五)伪造检测数据,出具虚假的检测报告、鉴定结论及其它具有证明作用的数据和结果的;3(六)拒不配合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的监督检查,在接受监督检查工作中不能如实提供机构、人员资料,或提供资料时弄虚作假的;(七)检测机构的检测人员配备不满足计量认证或行业资质规定标准要求的;(八)检测工作中发生安全事故,造成人员伤亡、重大财产损失或恶劣社会影响的;(九)被技术监督部门、行业主管部门取消或暂停检测机构资质的;(十)对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无正当理由拒不执行的;(十一)因严重失信,被行业协会除名的;(十二)其它严重违法、违规行为。
第十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考核时每次扣20分。
(一)被市级以上行政管理部门通报批评的;(二)为未依法办理施工许可等建设手续的建筑工程提供检测数据和报告的;(三)未建立档案资料管理制度,档案资料未集中管理,检测数据、报告无法追溯,档案资料在保存期内丢失;(四)在市场经营活动中,经查实未执行规定的检测收费标准,存在降低标准、压价等不正当竞争行为,扰乱检测市场秩序的;(五)对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的整改要求,逾期不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六)机构名称、生产经营地址、注册资本金、主要管理人4员等资质条件发生变化,未及时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变更手续的;(七)检测机构未建立检测人员档案的;(八)检测机构未建立主要检测仪器设备档案的;(九)被合格评定机构取消或暂停检测机构资质的;(十)检测设备、检测场所的配置、技术负责人、授权签字人、注册岩土工程师、注册结构工程师不满足计量认证或行业资质规定要求的;(十一)经查实,检测人员存在利用工作之便,推销建筑材料,接受吃请、现金、礼品等现象的;(十二)检测机构在办理相关手续时提供虚假资料的;(十三)调查取证时恶意阻挠、拒不提供相关证据材料的;(十四)主体结构、地基基础及涉及到使用安全的实体检测,偏离检测方法,对检测结果造成影响的;(十五)违反行业自律公约a级条款的;(十六)检测机构在我市行政区域内设立的检验场所,在正式使用、运营前,未向所在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书面报告的;(十七)其他违规违章行为。
第十一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考核时每次扣10分。
(一)被区市级以上行政管理部门通报批评的;(二)检测原始记录信息及数据记录缺失、不完整的;(三)未通过检测信息系统及时、完整上传检测数据信息的,按规定必须自动采集的检测项目未按规定自动采集的;(四)样品、试件流转、留置制度未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标5准规范要求执行的;(五)未按要求签署检测合同的,或未按规定要求进行检测合同备案的;(六)设立分支机构开展检测工作,未在当地建设主管部门办理备案手续的;(七)异地开展检测工作,未在工程所在地建设主管部门办理备案手续的;(八)检测机构的检测人员超出其培训、考核的资质项目从事检测活动的;(九)注册岩土工程、注册结构工程师、检测人、校核人、批准人等未按国家、省相关法律、法规、规范要求在检测报告上签章的;(十)检测仪器设备未按标准规定进行检定、校准的;(十一)检测场所环境混乱,基础设施不符合规定标准要求的;(十二)未按规定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上报检测发现的不合格事项信息的;(十三)未按要求参加管理部门和相关机构组织的比对、能力验证,或者能力验证结果为不满意或离群值的;(十四)未对检测人员投保,劳动合同签订不规范,检测人员变更未及时办理相关手续的;(十五)向其他检测机构出借、出租主要检测仪器、设备的;(十六)行业评价综合得分列后1-3名的;(十七)以各种理由拒绝领取告知书或处罚决定书的;(十八)未公示本机构的检测人员信息、检测服务承诺和服6务监督电话的;(十九)工程实体、结构和重要使用功能材料检测结果与监督抽测结果不一致;(二十)结构类材料检测偏离检测方法,并对检测结果造成影响的;(二十一)违反行业自律公约b级条款的;(二十二)其他违规违章行为。
第十二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考核时每次扣5分。
(一)不履行合同约定,受到委托人投诉,给委托人造成损失或不良影响的;(二)检测场所缺少安全措施,设备操作缺少安全提示,危险区域缺少安全警示标志及防护装置;(三)被技术监督部门、行业主管部门或合格评定机构取消或暂停检测项目资质的;(四)检测报告信息不全,格式、用词存在不规范现象的;(五)检测人员、主要检测设备档案缺失,内容和信息不全面、完整的;(六)检测机构人员参加行业资格考试、考核,专业人员岗位继续教育存在无正当理由缺考、作弊或其它违规行为的;(七)无安全管理制度和措施,未配备必备的安全防护设备和用具的;(八)已领取《罚款缴纳通知书》,但未在规定时间内缴纳罚款或已接受处罚,但未按要求及时整改并提供整改材料的;(九)行业评价综合得分列后4-6名的;(十)在检测工作中违反标准规范强制性条文的;7(十一)违反行业自律公约c级条款的;(十二)非结构和重要使用功能材料检测结果与监督抽测结果不一致;(十三)未按要求参加B、C、D级企业主要负责人专项培训或考试不合格的;(十四)非结构类材料检测偏离检测方法,并对检测结果造成影响的;(十五)未按照标准规范要求收取检测样品的;(十六)技术负责人、质量负责人、授权签字人等重要技术岗位人员变更,在履职前未向所在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书面报告的;(十七)其他违规违章行为。
第十三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考核时每次、项、人扣1分:(一)不参加主管部门组织的会议、学习等活动,存在缺席、迟到、早退、替会及其它扰乱会场秩序的现象;(二)检测仪器设备未进行有效的维护、保养和期间核查的;(三)见证取样项目检测委托或合同中未注明见证、取样人单位和姓名的;(四)见证取样项目检测报告中未注明见证人单位、姓名、未加盖见证取样专用章的;(五)档案资料管理混乱,检测合同、委托单、原始记录、检测报告等未按检测项目、年度分类统一编号,编号不连续,有抽撤、涂改现象的;(六)未公示全部检测人员的;(七)违反行业自律公约d级条款的;8(八)其他违规违章行为。
第十四条考核加分项目及分值。
在考核年度内具备以下条件给予加分。
同一检测机构、同一检测人员获得同一性质不同级别荣誉的,按最高级别加分,不作累计加分。
(一)获得国家、省、市级政府表彰奖励,分别加25分、15分、5分;获得国家、省级、副省级城市建设主管部门或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同意的行业协会(经市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初审同意后上报的)表彰奖励,分别加20分、8分、5分。
(二)在应对青岛市组织的处置重大突发事件、应急事件工作中,成绩突出,获得国家、山东省、青岛市政府表彰的,分别加50分、40分、30分;获得国家、山东省、青岛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表彰的,分别加40分、30分、25分;在上述行动中表现较好的,加15分。
在应对突发事件中表现突出、较好的分别加10分、6分。
(三)因业绩突出,被全国、全省、全市级会议观摩、推广的,每项分别加15分、10分、6分;经营管理特色突出,经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推荐在全国、全省、全市建设工作会议做经验介绍的,每项分别加10分、8分、6分;在国家、省、市级主管部门组织的检查中表现突出,获得主管部门通报表扬的,分别加10分、5分、1分。
(四)行业评价综合得分列前1-3名的,加10分;4-6名的,加5分。
(五)日常检测业务中及时发现工程实体、建筑市场及责任主体存在较普遍、突出的问题,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并配合进行调研、处理的,加10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