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考核办法
四川省建设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和人员考核办法》的通知-川建发[2008]4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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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建设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和人员考核办法》的通知正文:---------------------------------------------------------------------------------------------------------------------------------------------------- 四川省建设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和人员考核办法》的通知(川建发[2008]40号)各市、州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各扩权试点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为加强全省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和人员的管理,提高业务素质和依法监督水平,完善考核激励机制,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四川省建筑管理条例》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我厅制定了《四川省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和人员考核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四川省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和人员考核办法四川省建设厅二〇〇八年七月十四日四川省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和人员考核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全省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和人员的管理,推动各级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的规范化、制度化建设,提高监督机构和人员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意识和工作水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四川省建筑管理条例》和建设部《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和人员考核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四川省行政区域内的各级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和人员的考核,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以下简称监督机构)是指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委托,由省建设厅考核认定,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规范标准,对取得施工许可的工程建设项目实施过程中各有关责任主体和相关单位的质量行为及工程实体质量实施具体监督管理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单位。
工程质量考核制度细则

工程质量考核制度细则一、总则为规范工程质量管理,提高工程质量水平,保障工程建设的安全、质量和进度,特制定本工程质量考核制度细则。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所有施工项目,管理人员和现场工程人员应严格执行。
二、考核范围1. 工程质量考核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工程设计和施工图纸的合理性和准确性;(2)材料选用的合理性和质量;(3)施工工艺的规范性和安全性;(4)施工进度的符合性和稳定性;(5)施工质量的达标程度和合格率;(6)工程竣工后的维护和管理情况。
2. 工程质量考核的对象包括项目经理、监理工程师、施工单位班组长、现场技术员等各个层级的责任人员。
三、考核标准1. 工程设计和施工图纸的合理性和准确性:(1)设计图纸应符合相关国家标准和规范,具有合理性和可操作性;(2)施工图纸应与设计图纸一致,没有矛盾和误解。
2. 材料选用的合理性和质量:(1)材料应符合工程标准和规范要求;(2)材料的选用应符合设计要求,提高工程质量。
3. 施工工艺的规范性和安全性:(1)施工工艺应符合相关规范和标准,确保工程质量;(2)施工现场应具备安全防护设施,保障施工人员的安全。
4. 施工进度的符合性和稳定性:(1)施工进度应符合工程进度计划,保障工程按时竣工;(2)施工进度应稳定可控,避免出现频繁的延误和提前。
5. 施工质量的达标程度和合格率:(1)施工质量应达到设计要求,符合相关标准;(2)施工质量合格率应在95%以上。
6. 工程竣工后的维护和管理情况:(1)工程竣工后应做好维护工作,确保工程质量稳定;(2)管理人员应定期检查工程维护情况,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四、考核方法1. 工程质量考核采取定期抽查和不定期检查相结合的方式,确保全面覆盖和实时监控。
2. 定期抽查:每季度定期抽查一次,对各个施工单位进行抽查,督促其落实工程质量要求。
3. 不定期检查:根据工程进度和质量情况,不定期进行现场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4. 考核结果公布:考核结果将在公司内部和相关部门公布,根据考核结果给予奖惩。
工程质量考核检查制度

工程质量考核检查制度1. 引言为了保证工程项目的质量和安全,确保工程建设按照规定标准进行,制定工程质量考核检查制度是必不可少的。
本文将详细介绍工程质量考核检查制度的目的、适用范围、责任与义务、考核方式以及考核结果处理等方面的内容。
2. 目的工程质量考核检查制度的目的在于:•确保工程项目按照规定标准进行,提高工程质量;•发现和解决工程质量问题,避免工程质量事故的发生;•促进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的责任心和工作能力提升;•保护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的合法权益。
3. 适用范围工程质量考核检查制度适用于所有参与工程项目建设的单位,包括但不限于施工单位、监理单位、设计单位等。
4. 责任与义务4.1 施工单位责任与义务施工单位在工程质量考核检查中应承担以下责任与义务:•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工程标准和工程设计文件要求进行施工;•组织和实施工作流程,确保施工质量的控制;•提供合格的施工人员和技术人员,并进行必要的技术培训;•使用符合标准的材料和设备;•配合监理单位的工作,接受工程质量的检查和评估。
4.2 监理单位责任与义务监理单位在工程质量考核检查中应承担以下责任与义务:•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工程标准和工程设计文件要求进行监理;•组织和实施工程质量检查和评估工作;•对施工单位的工作进行监督和指导,及时发现和解决工程质量问题;•提供专业的技术支持,确保工程质量的控制;•编制监理报告,提出工程质量改进方案。
5. 考核方式工程质量考核检查的方式主要包括定期检查、临时抽查、不定期检查等,具体操作步骤如下:5.1 定期检查定期检查是按照预定的时间和频率进行的工程质量检查。
具体步骤如下:1.制定定期检查计划,明确检查的时间、地点和内容;2.组织检查人员,包括相关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3.按照检查计划,对施工单位进行现场检查,记录检查结果;4.根据检查结果,制定整改措施,并跟踪整改情况。
5.2 临时抽查临时抽查是根据需要随机进行的工程质量检查。
江苏省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和人员考核管理办法

江苏省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和人员考核管理办法以下是本店铺给大家带来的关于江苏省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和人员考核管理办法的相关内容,以供参考。
江苏省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和人员考核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全省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和人员的考核管理,提高依法监督水平,确保建设工程质量,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江苏省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和人员的考核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以下简称监督机构)是指受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有关部门委托,经省建设厅考核认定,依据国家的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对工程建设实施过程中各参建责任主体和有关机构的质量行为及工程实体质量进行监督管理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单位。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质量监督人员(以下简称监督人员)是指经省建设厅考核认定,依法从事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工作的人员。
第五条省建设厅负责全省监督机构和监督人员的统一考核管理。
具体考核管理工作委托省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总站负责。
第六条监督机构和监督人员每两年考核一次。
第二章监督机构第七条监督机构应具备的基本条件一、人员配备具有一定数量的监督人员,省辖市监督机构及年新开工监督面积达到300万平方米以上的县(市、区)监督机构直接从事质量监督的持证人员不得少于18人,其它县(市、区)监督机构不得少于6人,所占监督机构总人数的比例不低于75%;监督人员结构合理、专业配套,其中建筑工程安装专业技术人员与土建工程专业技术人员的比例不低于1:6。
监督机构(不含市政工程的专业质量监督站)实施市政工程质量监督的,其配备的专业监督人员不得少于2人。
二、负责人资格1、省辖市监督机构及年新开工监督面积达到300万平方米以上的县(市、区)监督机构的负责人、技术负责人均应具有工程类高级技术职称。
2、其它县(市、区)监督机构的负责人、技术负责人均应具有工程类中级技术职称。
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2015法信汇编版)

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2015法信汇编版)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布日期】2015.05.04•【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24号•【施行日期】2015.05.04•【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工程质量安全监管正文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2005年9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41号发布*“法信”平台根据2015年5月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24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修改<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等部门规章的决定》汇编整理)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申请从事对涉及建筑物、构筑物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以及有关材料检测的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实施对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活动的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质量检测(以下简称质量检测),是指工程质量检测机构(以下简称检测机构)接受委托,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对涉及结构安全项目的抽样检测和对进入施工现场的建筑材料、构配件的见证取样检测。
第三条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对全国质量检测活动实施监督管理,并负责制定检测机构资质标准。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质量检测活动实施监督管理,并负责检测机构的资质审批。
市、县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质量检测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第四条检测机构是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中介机构。
检测机构从事本办法附件一规定的质量检测业务,应当依据本办法取得相应的资质证书。
检测机构资质按照其承担的检测业务内容分为专项检测机构资质和见证取样检测机构资质。
检测机构资质标准由附件二规定。
检测机构未取得相应的资质证书,不得承担本办法规定的质量检测业务。
第五条申请检测资质的机构应当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提交下列申请材料:(一)《检测机构资质申请表》一式三份;(二)工商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三)与所申请检测资质范围相对应的计量认证证书原件及复印件;(四)主要检测仪器、设备清单;(五)技术人员的职称证书、身份证和社会保险合同的原件及复印件;(六)检测机构管理制度及质量控制措施。
工程质量考核制度

工程质量考核制度一、引言工程质量是工程建设中的重要环节,关系国家经济建设和人民群众利益。
为了确保工程质量,提高投资效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考核制度。
二、考核目的1. 强化工程质量管理工作,确保工程建设质量;2. 督促工程建设各方主体依法履行质量责任;3. 提高工程建设质量水平,保障人民群众利益;4. 促进工程建设行业健康发展。
三、考核对象1. 建设单位:负责工程建设的投资、组织、管理和监督工作;2. 设计单位:负责工程设计的编制、审核和实施工作;3. 施工单位:负责工程建设的施工、监理和验收工作;4. 监理单位:负责工程建设的质量监督、检查和评价工作;5. 材料供应单位:负责工程所需材料的质量供应工作。
四、考核内容1. 质量管理:包括质量计划、质量制度、质量培训、质量监督等;2. 工程设计:包括设计文件、设计变更、设计审核等;3. 施工质量:包括施工工艺、施工管理、施工验收等;4. 监理质量:包括监理计划、监理过程、监理评价等;5. 材料质量:包括材料供应、材料检测、材料使用等。
五、考核方法1. 定期检查:对工程建设各方主体的质量管理、设计、施工、监理等方面进行定期检查;2. 随机抽查:对工程建设各方主体的质量管理、设计、施工、监理等方面进行随机抽查;3. 专项检查:针对工程建设中的重点环节和问题,进行专项检查;4. 质量评价:根据工程建设质量相关数据,进行综合评价;5. 投诉举报:对工程建设质量问题进行投诉举报,并进行调查处理。
六、考核指标1. 质量管理指标:包括质量计划实施率、质量制度健全率、质量培训覆盖率等;2. 设计质量指标:包括设计文件合格率、设计变更合理率、设计审核通过率等;3. 施工质量指标:包括施工工艺符合率、施工管理规范率、施工验收合格率等;4. 监理质量指标:包括监理计划执行率、监理过程合规率、监理评价合格率等;5. 材料质量指标:包括材料供应及时率、材料检测合格率、材料使用规范率等。
工程质量考核 检查制度

工程质量考核检查制度一、目的和依据制定本制度的目的是为了保证工程质量,防止和减少工程质量问题的发生,提高工程管理水平。
本制度依据国家有关建设工程质量管理的法律、法规以及行业标准,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承接的所有建设工程项目,包括新建、扩建、改建以及维修工程等。
所有参与项目的部门和个人都应遵守本制度。
三、组织机构公司应设立专门的质量管理部门,负责工程质量考核与检查工作的组织实施。
同时,项目经理部应配备专职或兼职的质量检查员,负责日常的质量监督工作。
四、检查内容工程质量检查应涵盖以下几个方面:1. 材料质量:检查进场材料是否符合设计要求和国家标准。
2. 施工质量:监督施工过程中的操作是否符合规范要求。
3. 工艺标准:确保施工工艺遵循行业规范和技术标准。
4. 安全生产:检查施工现场的安全防护措施是否到位。
5. 环境保护:监督施工过程中的环境保护措施是否得到有效执行。
五、检查方式1. 自检:施工单位应在每个工序完成后进行自检,并做好记录。
2. 互检:相关工序之间应进行互检,以确保交接环节的质量。
3. 专检:质量管理部门应定期或不定期对工程进行检查,并对发现的问题进行整改指导。
六、考核办法考核分为日常考核和定期考核两种方式。
日常考核主要针对施工现场的日常管理,定期考核则是对整个项目的阶段性总结。
考核结果将作为评价施工单位和人员绩效的重要依据。
七、奖惩机制对于在工程质量检查中表现优秀的单位和个人,公司应给予表彰和奖励。
对于违反工程质量管理规定的,应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警告、罚款或其他处罚。
八、信息反馈和改进质量管理部门应及时将检查结果反馈给相关部门和人员,并提出改进建议。
各参建单位应对存在的问题进行整改,并采取措施防止类似问题的再次发生。
九、附则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质量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如有与国家法律法规相抵触的地方,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准。
工程质量考核、检查制度范本

工程质量考核、检查制度范本一、制度目的本制度的目的是为了规范和提高工程质量,确保工程项目按照各项标准和要求进行设计、施工和验收。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所有工程项目的质量考核和检查,包括设计、施工和验收阶段。
三、制度内容1. 质量考核的目标1.1 确保工程项目按照相关技术标准进行设计、施工和验收,达到设计要求和业主要求。
1.2 建立和完善质量管理体系,提高质量管理水平。
1.3 预防和纠正质量问题,防止工程质量事故的发生。
2. 质量考核的流程2.1 设计阶段2.1.1 设计评审在设计完成后,进行设计评审,评估设计方案的合理性和可行性,确保满足工程质量要求。
2.1.2 设计修改如果在设计评审中存在问题或需要修改的地方,需要及时进行设计修改,并进行再次评审。
2.1.3 设计变更控制对于设计变更,需要进行严格控制,确保变更的合理性和影响评估,避免影响工程质量和进度。
2.2 施工阶段2.2.1 施工前准备在施工开始前,需要准备相关的施工方案、质量控制计划和施工组织设计等文件,以确保施工按照规定进行。
2.2.2 施工过程控制在施工过程中,需要进行日常巡检和监督,确保施工按照图纸和规范进行,材料质量符合要求,工作质量可控。
2.2.3 施工进度管控对施工进度进行管控,及时发现和解决施工延误和质量问题,确保施工工期和进度。
2.3 验收阶段2.3.1 预验收在工程竣工之前,进行预验收,检查工程质量和完工情况是否符合要求,提出整改意见和措施。
2.3.2 最终验收在预验收合格后,进行最终验收,确认工程质量和完工情况符合要求,并进行验收报告的编制和归档。
3. 质量考核的标准和方法3.1 质量考核标准根据工程项目的特点和要求,制定相应的质量考核标准,包括技术标准、验收标准和质量指标等。
3.2 质量考核方法采用定量和定性相结合的方法进行质量考核,包括实地检查、抽样检测、文件审查、专家评审等。
四、责任和权限1. 工程质量考核和检查由项目负责人和专职质量监督人员负责,其他相关人员需要积极配合,并按照要求提供相关材料和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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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管理考核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建设工程质量检测市场秩序,建立健全建设工程质量检测行业管理考核体系,提高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检测水平和服务质量,建立优胜劣汰的市场监管机制。
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和国务院、国家住建部、省住建厅关于建立企业市场信用制度的有关要求,结合本市实际制定。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取得建设工程质量检测资质证书,在青岛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活动的检测机构(以下简称检测机构)。
本办法所称检测人员,是指通过公共知识、专业知识、操作技能等培训,在检测机构从事检测工作的试验员、授权签字人、质量负责人和技术负责人。
第三条管理考核应遵循“科学公正、量化评价、标准统一、动态监管”的原则。
第四条市城乡建设委建管局依照本办法对全市建设工程检测机构考核进行统一管理。
各级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具体负责本区域内建设工程检测机构的日常考核和考核结果的汇总上报。
第二章考核内容和依据第五条考核内容主要包括:市场行为、检测能力、日常管1理、综合实力、业内评价等五个方面。
(一)市场行为。
机构资质管理和使用,业务承揽状况,检测报告和数据的符合性和真实性,检测合同备案情况,机构自律意识和行为。
(二)检测能力。
人员配备是否满足资质、标准和相关规定要求,办公和检测环境达标情况,检测仪器、设备状况,检测比对和能力验证结果。
(三)管理水平。
各项管理制度的建立和实施,检测人员、合同、样品、数据和检测报告管理,执行相关检测标准情况,上报检测数据信息的及时性和有效性,机构内部管理。
(四)综合实力。
资金投入、资质增项,业务扩展、技术研发、设备仪器更新改造,管理手段创新,各级主管部门表彰、奖励情况。
(五)业内评价。
质量检测业务委托单位、工程项目施工单位对出具检测报告的检测机构在服务质量、执业行为、职业道德等方面进行评价;各检测机构之间在行业自律行为等方面进行互评,按照委托方、施工方、行业内互评各占权重50%、30%、20%进行加权平均,得出各检测机构综合评分。
(六)其他需要考核的内容。
第六条管理考核实行量化计分方式,基本分数为100分,在此基础上根据检测机构日常市场行为和业绩情况进行分数加减。
第七条管理考核实行日常动态计分、年度考核制度。
根据企业的市场行为和业绩情况即时进行分数加减,每年初统一公布上一年度考核结果。
考核结果分为A、B、C、D四个等级,1002分(不含100分)以上的,年度考核等级为A级,80-100分(含80分)的,年度考核等级为B级,60-80分(含60分)的,年度考核等级为C级,60分以下及有第九条40分扣分项的,年度考核等级为D级。
第八条考核依据下列文书加分、扣分:(一)有关部门表彰决定文件;(二)已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书;(三)各级管理部门的处理决定或整改通知书;(四)经查实的投诉举报;(五)业内评价综合得分结果;(六)其他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或经有关部门、机构查证属实的依据。
第三章考核计分标准第九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考核时每次扣40分。
(一)超出资质范围从事检测活动的;(二)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检测资质证书的;(三)转包检测业务的;(四)未按照国家有关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和规定进行检测,检测结果上报不及时,造成质量安全事故或致使事故损失扩大的;(五)伪造检测数据,出具虚假的检测报告、鉴定结论及其它具有证明作用的数据和结果的;3(六)拒不配合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的监督检查,在接受监督检查工作中不能如实提供机构、人员资料,或提供资料时弄虚作假的;(七)检测机构的检测人员配备不满足计量认证或行业资质规定标准要求的;(八)检测工作中发生安全事故,造成人员伤亡、重大财产损失或恶劣社会影响的;(九)被技术监督部门、行业主管部门取消或暂停检测机构资质的;(十)对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无正当理由拒不执行的;(十一)因严重失信,被行业协会除名的;(十二)其它严重违法、违规行为。
第十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考核时每次扣20分。
(一)被市级以上行政管理部门通报批评的;(二)为未依法办理施工许可等建设手续的建筑工程提供检测数据和报告的;(三)未建立档案资料管理制度,档案资料未集中管理,检测数据、报告无法追溯,档案资料在保存期内丢失;(四)在市场经营活动中,经查实未执行规定的检测收费标准,存在降低标准、压价等不正当竞争行为,扰乱检测市场秩序的;(五)对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的整改要求,逾期不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六)机构名称、生产经营地址、注册资本金、主要管理人4员等资质条件发生变化,未及时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变更手续的;(七)检测机构未建立检测人员档案的;(八)检测机构未建立主要检测仪器设备档案的;(九)被合格评定机构取消或暂停检测机构资质的;(十)检测设备、检测场所的配置、技术负责人、授权签字人、注册岩土工程师、注册结构工程师不满足计量认证或行业资质规定要求的;(十一)经查实,检测人员存在利用工作之便,推销建筑材料,接受吃请、现金、礼品等现象的;(十二)检测机构在办理相关手续时提供虚假资料的;(十三)调查取证时恶意阻挠、拒不提供相关证据材料的;(十四)主体结构、地基基础及涉及到使用安全的实体检测,偏离检测方法,对检测结果造成影响的;(十五)违反行业自律公约a级条款的;(十六)检测机构在我市行政区域内设立的检验场所,在正式使用、运营前,未向所在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书面报告的;(十七)其他违规违章行为。
第十一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考核时每次扣10分。
(一)被区市级以上行政管理部门通报批评的;(二)检测原始记录信息及数据记录缺失、不完整的;(三)未通过检测信息系统及时、完整上传检测数据信息的,按规定必须自动采集的检测项目未按规定自动采集的;(四)样品、试件流转、留置制度未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标5准规范要求执行的;(五)未按要求签署检测合同的,或未按规定要求进行检测合同备案的;(六)设立分支机构开展检测工作,未在当地建设主管部门办理备案手续的;(七)异地开展检测工作,未在工程所在地建设主管部门办理备案手续的;(八)检测机构的检测人员超出其培训、考核的资质项目从事检测活动的;(九)注册岩土工程、注册结构工程师、检测人、校核人、批准人等未按国家、省相关法律、法规、规范要求在检测报告上签章的;(十)检测仪器设备未按标准规定进行检定、校准的;(十一)检测场所环境混乱,基础设施不符合规定标准要求的;(十二)未按规定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上报检测发现的不合格事项信息的;(十三)未按要求参加管理部门和相关机构组织的比对、能力验证,或者能力验证结果为不满意或离群值的;(十四)未对检测人员投保,劳动合同签订不规范,检测人员变更未及时办理相关手续的;(十五)向其他检测机构出借、出租主要检测仪器、设备的;(十六)行业评价综合得分列后1-3名的;(十七)以各种理由拒绝领取告知书或处罚决定书的;(十八)未公示本机构的检测人员信息、检测服务承诺和服6务监督电话的;(十九)工程实体、结构和重要使用功能材料检测结果与监督抽测结果不一致;(二十)结构类材料检测偏离检测方法,并对检测结果造成影响的;(二十一)违反行业自律公约b级条款的;(二十二)其他违规违章行为。
第十二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考核时每次扣5分。
(一)不履行合同约定,受到委托人投诉,给委托人造成损失或不良影响的;(二)检测场所缺少安全措施,设备操作缺少安全提示,危险区域缺少安全警示标志及防护装置;(三)被技术监督部门、行业主管部门或合格评定机构取消或暂停检测项目资质的;(四)检测报告信息不全,格式、用词存在不规范现象的;(五)检测人员、主要检测设备档案缺失,内容和信息不全面、完整的;(六)检测机构人员参加行业资格考试、考核,专业人员岗位继续教育存在无正当理由缺考、作弊或其它违规行为的;(七)无安全管理制度和措施,未配备必备的安全防护设备和用具的;(八)已领取《罚款缴纳通知书》,但未在规定时间内缴纳罚款或已接受处罚,但未按要求及时整改并提供整改材料的;(九)行业评价综合得分列后4-6名的;(十)在检测工作中违反标准规范强制性条文的;7(十一)违反行业自律公约c级条款的;(十二)非结构和重要使用功能材料检测结果与监督抽测结果不一致;(十三)未按要求参加B、C、D级企业主要负责人专项培训或考试不合格的;(十四)非结构类材料检测偏离检测方法,并对检测结果造成影响的;(十五)未按照标准规范要求收取检测样品的;(十六)技术负责人、质量负责人、授权签字人等重要技术岗位人员变更,在履职前未向所在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书面报告的;(十七)其他违规违章行为。
第十三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考核时每次、项、人扣1分:(一)不参加主管部门组织的会议、学习等活动,存在缺席、迟到、早退、替会及其它扰乱会场秩序的现象;(二)检测仪器设备未进行有效的维护、保养和期间核查的;(三)见证取样项目检测委托或合同中未注明见证、取样人单位和姓名的;(四)见证取样项目检测报告中未注明见证人单位、姓名、未加盖见证取样专用章的;(五)档案资料管理混乱,检测合同、委托单、原始记录、检测报告等未按检测项目、年度分类统一编号,编号不连续,有抽撤、涂改现象的;(六)未公示全部检测人员的;(七)违反行业自律公约d级条款的;8(八)其他违规违章行为。
第十四条考核加分项目及分值。
在考核年度内具备以下条件给予加分。
同一检测机构、同一检测人员获得同一性质不同级别荣誉的,按最高级别加分,不作累计加分。
(一)获得国家、省、市级政府表彰奖励,分别加25分、15分、5分;获得国家、省级、副省级城市建设主管部门或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同意的行业协会(经市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初审同意后上报的)表彰奖励,分别加20分、8分、5分。
(二)在应对青岛市组织的处置重大突发事件、应急事件工作中,成绩突出,获得国家、山东省、青岛市政府表彰的,分别加50分、40分、30分;获得国家、山东省、青岛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表彰的,分别加40分、30分、25分;在上述行动中表现较好的,加15分。
在应对突发事件中表现突出、较好的分别加10分、6分。
(三)因业绩突出,被全国、全省、全市级会议观摩、推广的,每项分别加15分、10分、6分;经营管理特色突出,经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推荐在全国、全省、全市建设工作会议做经验介绍的,每项分别加10分、8分、6分;在国家、省、市级主管部门组织的检查中表现突出,获得主管部门通报表扬的,分别加10分、5分、1分。
(四)行业评价综合得分列前1-3名的,加10分;4-6名的,加5分。
(五)日常检测业务中及时发现工程实体、建筑市场及责任主体存在较普遍、突出的问题,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并配合进行调研、处理的,加10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