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地方标准生活饮用水管道分质直饮水卫生规范
江苏省卫生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监测工作的通知
江苏省卫生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监测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卫生厅•【公布日期】2009.07.10•【字号】苏卫综合[2009]10号•【施行日期】2009.07.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卫生监督正文江苏省卫生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监测工作的通知(苏卫综合〔2009〕10号)各市卫生局、爱卫办,省卫生监督所、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近日,省政府办公厅下发了《关于切实加强饮用水安全监管工作的通知》(苏政办发〔2009〕54号,以下简称“通知”),明确要求从做好饮用水源地保护、加快饮用水设施建设、加大饮用水水质监管力度、加强饮用水安全监管工作的组织领导等四个方面,进一步加大饮用水安全监管工作力度,切实保障饮用水水质安全。
其中要求卫生部门“要完善生活饮用水水质卫生监督监测体系,建立生活饮用水卫生监测信息发布、卫生监督信息公示制度,根据实际定期对各类供水单位的供水水质进行卫生监督监测”,通知也明确了政府实施水质监管、水质检测所需经费列入年度财政预算,确保供水水质监管公平、公正和公信。
为认真贯彻落实通知精神,有效保障饮用水水质安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进一步加强饮用水卫生监督监测工作的组织领导饮用水安全事关广大群众身体健康,事关社会稳定大局。
各地卫生行政部门要在当地政府的统一领导下,进一步加强对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监测工作的组织领导,充分发挥爱国卫生、卫生监督和疾病控制在饮用水卫生安全工作中的作用,完善生活饮用水的卫生监督监测体系建设和制度建设,认真组织制定并有效落实饮用水卫生监督监测计划,落实水质监督监测工作责任。
各地要在当地政府的领导下,编制完善本地区饮用水卫生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增强应急处置能力,有效应对各类饮用水安全突发事件。
要切实保障水质监督监测工作条件和经费安排,落实应急保障措施,确保饮用水卫生监督监测工作各项要求落到实处。
江苏省地方标准
DB32/T183-98
民用建筑外墙外保温挤塑聚苯乙烯保温板施工及验收规程
41
DB32/T184-98
蒸压轻质加气混凝土应用技术规程
42
DB32/T185-98
住宅建筑外墙内保温纸面石膏玻璃棉板施工及验收规程
43
DB32/T192-98
低合金盘圆变形钢筋混凝土结构技术规程(暂行)
44
DB32/T196-98
79
DB32/304-1999
结构安装工程第十二分册
80
DGJ32/TJ05-2004
混凝土外加剂应用技术条件
81
DGJ32/TJ04-2004
优质建筑工程质量评价标准
82
DGJ32/J16-2005
《住宅工程质量通病控制标准》
2006.4.1施行
83
DGJ32/J19-2006
《民用建筑节能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程》
建筑用丙烯酸聚合物乳液
74
DB32/376-1999
合成树脂乳液外墙涂料
75
DB32/T380-2000
江苏省住宅设计标准
76
DGJ32/TJ02-2004
江苏省城市6B级人民防空工程设计标准
77
DGJ32/TJ03-2004
施工现场机械设备完好技术标准
78
DB32/114-95
建筑施工企业设备完好规范
84
DGJ32/J23-2006
《民用建筑节能工程现场热工性能检测标准》
85
DGJ32/J22-2006
《水泥基复合保温砂浆建筑保温系统技术规程》
86
DGJ32/J21-2006
《建设工程质量检测规程》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是关乎我们日常生活健康的重要指标。
饮用水卫生标准的设定和执行对保障公众健康至关重要。
尤其在当今社会,水质安全已成为广大民众普遍关注的问题。
下面将详细介绍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以及相关内容。
生活饮用水的定义生活饮用水是指人们日常生活中直接用于饮用、烹饪和其他生活用途的水资源。
饮用水的质量直接关系到公众的健康和生活质量,因此其卫生标准制定尤为重要。
生活饮用水的卫生标准与监测为了确保生活饮用水的卫生安全,各国都制定了相应的饮用水卫生标准。
这些标准通常包括对水质的各项指标要求,如PH值、浊度、余氯含量、重金属含量等。
此外,针对不同用途的水源,还会有相应的标准做出要求。
饮用水的卫生标准不仅仅是制定,更重要的是监测执行。
各级政府部门会定期对生活饮用水源进行监测,确保水质符合卫生标准,同时也鼓励公众积极参与,共同维护饮用水的卫生安全。
生活饮用水中的主要污染源生活饮用水的主要污染源包括工业废水、农业面源污染等。
工业企业排放的废水中可能含有重金属、有机物等对人体有害的物质,而农业使用的化肥、农药等也会对水源造成污染。
因此,保护生活饮用水源,减少污染源的影响,是确保饮用水卫生安全的关键措施。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的现状与展望随着社会的发展,人们对生活饮用水的卫生安全越来越重视。
各国不断完善和更新饮用水卫生标准,加大监测力度,提高对水质的管控。
同时,也在推进科技创新,利用先进技术手段提高水质监测和处理的效率。
展望未来,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的制定和执行将继续得到重视,人们对饮用水的安全要求将不断提高。
通过全社会共同努力,相信生活饮用水的卫生安全将得到更好的保障。
以上就是关于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的一些介绍,希望可以增加大家对饮用水卫生重要性的认识,保障每个人都可以获得安全健康的饮用水资源。
根据江苏生活饮用水卫生监测工作方案和无锡
无异臭异味 无异物 7.12 <0.02 <0.05 <0.05 <0.05 <0.05 55.7 74.5 314 150
无异臭异味 无异物 7.85 0.028 <0.05 <0.05 <0.05 <0.05 16.5 25.1 163 117
无异臭、异味 无 不小于 6.5 且 不大于 8.5 0.2 0.3 0.1 1 1 250 250 1000 450 3(水源限制,
0.317
0.281
0.341
0.270
技术条件限制 时为 3)
无异臭异味 无异物 7.88 <0.02 <0.05 <0.05 <0.05 <0.05 56.7 75.1 343 158
无异臭异味 无异物 7.18 <0.02 <0.05 <0.05 <0.05 <0.05 33.1 70.4 247 138
1.64
1.40
1.64
1.28
原水耗氧量> 6mg/L 时为 5)
<0.002 <0.05 0.75 0.0050
<0.002 <0.05 0.89 0.0030
<0.002 <0.05 0.73 0.0055
<0.002 <0.05 0.58 0.0010
0.002 0.3 ≥0.3 0.1
二氯一溴甲烷
根据《江苏省生活饮用水卫生监测工作方案》和《无锡 市生活饮用水卫生监测方案》要求,市卫计委委托无锡市疾 病预防控制中心对中桥、雪浪、锡东、锡澄 4 个水厂的出厂 水和市区 41 个管网末梢水监测点生活饮用水水质进行定期 监测。现将 2016 年第二季度生活饮用水卫生监测情况公布 如下: 一、检测方法 《生活饮用水标准检验方法》(GB/T5750-2006) 二、结果判定依据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2006) 三、监测结果 031
DGJ32 C03-2007 江苏省城市供水服务质量标准
DGJ32 C03-2007 江苏省城市供水服务质量标准一、总则1.0.1 为规范都市供水经营服务行为,提升服务水平,爱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特制定《江苏省都市供水服务质量标准》,以下统称本标准。
1.0.2 本标准适用于江苏省行政区域内提供生活饮用水的都市供水企业及二次供水经营单位,以下统称都市供水经营企业。
1.0.3 都市供水经营企业的供水服务质量除执行本标准外,还应执行国家现行的有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的要求。
1.0.4 本标准的服务对象是江苏省行政区域内使用都市供水经营单位提供的生活饮用水的单位和个人。
1.0.5 下列法规、标准所包含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或部分引用而构成为本标准的条款。
本标准颁布时,下列法规、标准均为有效。
本标准的使用各方应探讨使用下列法规、标准最新版本的可能性和连续性。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2006)《生活饮用水标准检验法》(GB5750—85)《都市供水水质标准》(CJ/T206-2005)《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生活饮用水水源水质标准》(CJ3020—1993)《城镇供水厂运行、爱护及安全技术规程》(CJJ58—94)《生活饮用水卫生规范》(卫法监发(2001)161号)《二次供水设施卫生规范》(GB17051-1997)《地下水质量标准》(GB/T14848—93)《都市供水管网漏损操纵及评定标准》(CJJ92—2002)《都市供水条例》(国务院第158号令,1994年公布)二、术语2.0.1 都市国家按行政建制设置的省辖市、市(县级市)、镇。
2.0.2 都市供水都市公共集中式供水企业和自建设施供水企业向都市居民提供的生活饮用水和都市其他用途的水。
2.0.3 都市公共集中式供水是指都市自来水供水企业以公共供水管道及其附属设施向单位或居民的生活、生产和其他活动提供用水。
2.0.4 自建设施供水是指都市的用水单位以其自行建设的供水管道及其附属设施要紧向本单位的生产、生活和其他活动提供用水。
江苏省地方标准生活饮用水管道分质直饮水卫生规范
江苏省地方标准生活饮用水管道分质直饮水卫生规范1 范围本规范规定了生活饮用水管道分质直饮水的术语、水质规定,水质检验项目和规则,工程设计、建设施工、制水间、设备和管网的卫生要求,供水单位的卫生要求和从业人员的卫生要求。
本规范适用于以自来水或任何与自来水水质相同的进水,经深度净化处理后可直接饮用的管道分质直饮水。
2 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CJ94 饮用净水水质标准GB5749-1985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T5750-1985 生活饮用水检验标准卫生部生活饮用水水质卫生规范(2001)卫生部生活饮用水输配水设备及防护材料卫生安全评价规范(2001)卫生部生活饮用水水质处理器卫生安全评价规范(2001)卫生部生活饮用水集中式供水单位卫生规范(2001)卫生部生活饮用水检验规范(2001)3 术语管道分质直饮水(简称管道直饮水):是指对需要改善水质的自来水或任何与自来水水质相同的进水,经深度净化处理,通过管网系统,供给居民直接饮用的优质水。
4 水质规定生活饮用水管道分质直饮水水质应符合表1的规定,其他指标应符合卫生部生活饮用水水质卫生规范所规定的水质限值。
表1 生活饮用水管道分质直饮水水质项目及限值项目限值感官性状色度 5度浑浊度 0.5NTU臭和味不得有异臭异味肉眼可见物不得含有一般化学指标p H 6.5-8.5总硬度(以CaCO3计) 200mg/L铁 0.2mg/L锰 0.05mg/L铝 0.2mg/L硫酸盐 100mg/L氯化物 100mg/L溶解性总固体 400mg/L耗氧量(高锰酸钾消耗量,以O2计) 1mg/L毒理学指标砷 0.01mg/L汞 0.001mg/L镉 0.003mg/L铅 0.01mg/L铬(六价) 0.05mg/L氯仿 0.03mg/L四氯化碳 0.002mg/L亚氯酸盐(适用于二氧化氯消毒时) 0.8mg/L微生物指标游离余氯(管网末梢水)(适用于加氯消毒,如用其他消毒法则可不列入)不低于0.05 mg/L细菌总数 50cfu/mL总大肠菌群每100mL水样中不得检出粪大肠菌群每100mL水样中不得检出5 水质检验5.1 为确保管道直饮水水质卫生安全,管道直饮水供水单位应开展日常性水质检验。
生活饮用水管道分质直饮水卫生规范
生活饮用水管道分质直饮水卫生规范一、总则1.为加强生活饮用水管道分质直饮水(以下简称管道直饮水)的卫生监督管理,保证管道直饮水的卫生安全,保障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依据《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制定本规范。
2.本规范规定管道直饮水水质、水质检验、工程建设和设备、供水单位管理、从业人员等方面的卫生要求。
3.凡与管道直饮水有关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规范。
4.管道直饮水是特定条件下的生活饮用水集中式供水,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监督本规范的实施。
二、管道直饮水水质卫生要求1.管道直饮水应采用市政集中式供水或其它符合卫生要求的水源水。
按照水处理工艺方式的不同,分为普通管道直饮水、管道直饮净水、管道直饮反渗透水和其他类型的管道直饮水。
2.普通管道直饮水用户龙头出水必须符合《生活饮用水水质卫生规范》的要求。
管道直饮净水用户龙头出水必须符合《饮用净水水质标准》(CJ 94)和《生活饮用水水质卫生规范》的要求。
管道直饮反渗透水(纯水),用户龙头出水水质必须符合《生活饮用水水质处理器卫生安全与功能评价规范—反渗透处理》的要求。
其他的类型直饮水应严格按照国家有关卫生规定及本规范的规定,保证供水水质达到卫生安全的要求3.供水单位必须按照水处理工艺和供水类型制定企业标准,明确水质指标要求,并向用户公示,且严格执行。
三、管道直饮水水质检验1.为确保管道直饮水水质卫生安全,管道直饮水供水单位必须开展日常性水质检验。
2.每日至少应进行色度、浑浊度、pH、消毒剂浓度、臭味、肉眼可见物、细菌总数等项目检验,必要时可增加各自有特殊意义的检验项目。
每周应进行耗氧量、总大肠菌群、粪大肠菌群等项目检验。
更换材料后应进行相关项目的检验。
每年应按《生活饮用水水质卫生规范》中表1常规检验项目、表2非常规检验项目中可能含有的有害物质、企业标准规定的项目进行水质全项目检验(简称全项目检验)1次。
3.采样点的设置,以每个独立供水系统为单位。
生活饮用水卫生规范
生活饮用水卫生规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生活饮用水集中式供水单位(以下简称集中式供水单位)的卫生监督管理,保饮用水符合有关卫生规范,根据《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规定了集中式供水单位的水源选择与卫生防护,生活饮用水生产和污染事件理、水质检验、从业人员等方面的卫生要求。
第三条城市集中式供水单位(含自建集中式供水单位)必须遵守本规范。
农村集中式供水参照本规范执行。
第四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监督本规范的实施。
第二章水源选择和卫生防护第五条集中式供水单位应选择水质良好、水量充沛、便于防护的水源。
取水点应设在城市和工矿企业的上游。
第六条新建、改建、扩建集中式供水工程的水源选择,应根据城市远期和近期规划、历年来的水质、水文、水文地质、环境影响评价资料、取水点及附近地区的卫生状况和地方病等因素,从卫生、环保、水资源、技术等多方面进行综合评价,并经当地卫生行政部门水源水质监测和卫生学评价合格后,方可作为供水水源。
第七条供水水源水质应符合有关国家生活饮用水水源水质的规定。
当水质不符合国家生活饮用水水源水质规定时,不宜作为生活饮用水水源。
若限于条件需加以利用时,应采用相应的净化工艺进行处理,处理后的水质应符合规定,并取得当地卫生行政部门的批准。
第八条生活饮用水水源的保护区应按国家环境保护局、卫生部、建设部、水利部和地质矿产部颁发的《生活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污染防治管理规定》的要求,由环保、卫生、公安、城建、水利、地矿等部门共同划定生活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报当地人民政府批准公布,供水单位应在防护地带设置固定的告示牌、落实相应的水源保护工作。
第九条经有关流域、区域、城市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所确定的跨地区的生活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和有关污染防治规划,各有关单位应严格执行,各负其责。
第十条地表水水源卫生防护必须遵守下列规定:取水点周围半径100米的水域内,严禁捕捞、网箱养殖、停靠船只、游泳和从事其他可能污染水源的任何活动。
江苏省卫生厅关于印发2012年江苏省农村生活饮用水卫生监测工作方案的通知-苏卫爱[2012]3号
江苏省卫生厅关于印发2012年江苏省农村生活饮用水卫生监测工作方案的通知正文:---------------------------------------------------------------------------------------------------------------------------------------------------- 江苏省卫生厅关于印发2012年江苏省农村生活饮用水卫生监测工作方案的通知(苏卫爱〔2012〕3号)各市、县(市、区)卫生局、爱卫办、疾控中心,省疾控中心:为贯彻实施《江苏省城乡供水管理条例》和《江苏省农村集中式生活饮用水卫生监测管理办法》,落实国家重大公共卫生项目农村饮用水卫生监测工作要求,省卫生厅、省爱卫办组织编制了《2012年江苏省农村生活饮用水卫生监测工作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各级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和爱卫办应高度重视农村饮用水卫生监测工作,认真履行法律法规赋予的各项职责,建立覆盖辖区内所有农村水厂的卫生监测网络,全面开展生活饮用水卫生学评价,组织卫生监督监测专项检查,定期发布卫生监测信息,提高农村水质监测工作的质量和水平。
各级疾控中心应按照《2012年江苏省农村生活饮用水卫生监测工作方案》的要求,建立健全农村水厂电子档案,加强水质监测能力建设,配备满足工作需要的专业人员,严格实验室质量控制,及时将监测结果和建议反馈农村水厂,并向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提交监测分析报告,为提高农村饮用水水质,保障农民身体健康作出积极贡献。
二〇一二年三月九日2012年江苏省农村生活饮用水卫生监测工作方案为规范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和管理,提高农村饮水卫生管理水平,做好农村集中供水工程水质卫生监测项目任务,保障农村居民饮用水卫生安全,根据全国爱卫办《2012年农村饮用水卫生监测技术方案》,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目标继续深入开展农村饮用水常规卫生监测,及时了解水质及经水传播疾病的动态变化,建立并完善监测信息反馈和报告制度,及时向政府部门报告监测信息;掌握农村高氟高砷地区和淮河流域农村饮用水水质现状及其变化趋势,了解降氟降砷工程和淮河流域供水工程运行情况;开展新建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卫生学评价和水质卫生监测工作,为供水水质卫生安全提供保障,促进农村饮水安全工程长期有效运转。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生活饮用水是人类日常生活中必不可少的资源,保障饮用水的
卫生安全对人们的健康至关重要。
因此,制定和执行生活饮用水卫
生标准显得尤为重要。
首先,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应当包括对水质的要求。
饮用水中
的微生物、重金属、有机物质等成分应当符合国家相关标准,不能
对人体健康造成危害。
此外,水中的浑浊度、臭味、色度等也应当
符合一定的要求,确保水质清澈、无异味。
这些标准的制定可以有
效保障人们饮用水的卫生安全,预防水源污染对人体健康的危害。
其次,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还应当包括对供水设施和水质监测
的要求。
供水设施应当保持良好的运行状态,定期进行维护和清洁,确保供水管道不会对水质造成二次污染。
同时,对供水设施的建设
和改造也应当符合相关标准,保证供水设施的安全可靠。
水质监测
是保障饮用水卫生安全的重要手段,监测频率和监测项目应当符合
国家相关规定,及时发现水质异常并采取相应的措施。
最后,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还应当包括对用水环境的要求。
饮
用水的储存、输送和使用环节都应当符合一定的卫生标准,避免二
次污染。
对于家庭自来水龙头、饮水机等设施,也应当定期进行清洁和消毒,保证饮用水的卫生安全。
总之,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的制定和执行对人们的健康至关重要。
只有严格遵守相关标准,才能保障人们饮用水的卫生安全,预防水源污染对人体健康造成的危害。
希望相关部门能够加强对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的制定和执行,为人们提供更加安全、健康的饮用水资源。
江苏省生活饮用水集中式供水单位卫生
江苏省生活饮用水集中式供水单位卫生行政许可审批程序(试行)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卫生行政许可管理办法》、《生活饮用水集中式供水单位卫生规范》的规定,制定本程序。
二、凡在我省境内的生活饮用水集中式供水单位(包括公共供水、分质供水和自建设施供水。
以下简称供水单位),必须申请并取得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发放的卫生许可证后,方可从事生活饮用水的生产或者供应活动。
三、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按照《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六条的规定,实施相应的卫生监督管理工作。
四、拟从事供水的单位(以下简称申请人),应当向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卫生许可证,申请时应当提交下列有关材料(一式两份);(一)江苏省生活饮用水集中式供水单位卫生行政许可申请表;(二)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资格证明材料;(三)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及有关证明文件;(四)厂区布局和周围环境平面图;(五)生产区(车间、场所)布局平面图;(六)水处理工艺简述及流程简图;(七)生产设备(设施)及检验设备清单;(八)水质检验人员基本情况;(九)从业人员健康检查、卫生知识培训合格证明;(十)供水单位卫生管理制度(包括水源卫生防护制度,水质检验制度,从业人员健康体检和卫生知识培训制度,饮水生产设备、设施清洗消毒制度,饮水水质检测资料报送制度,饮用水污染事故报告制度,生产过程卫生制度,涉水产品索证制度,生产区卫生防护制度等);(十一)新建、改建、扩建的供水工程项目还应提交水源选择可行性论证(水源水质评价报告书)、建设项目设计卫生审查认可书、竣工验收的水质检测报告和卫生学评价报告。
五、申请材料齐全、符合要求的,或者申请人按要求提交全部补正材料的,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受理其申请。
六、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要求的,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当场或5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七、卫生行政部门受理或不受理卫生行政许可申请,应当出具卫生行政许可申请受理通知书或不予受理决定书。
直饮水规范
直饮水规范直饮水是指人体中水分摄入的一种方式,也被称为饮用水或生活饮用水,它是人体维持正常生理功能所必需的。
直饮水的质量和安全性对人体健康至关重要。
因此,制定和遵守直饮水规范对于保障人体健康非常重要。
接下来,将介绍一些关于直饮水规范的重要内容。
第一,水源的选择:直饮水必须来自安全可靠的水源。
一般来说,出水口附近的自来水是最好的选择,因为自来水经过多道严格的处理工艺,能够确保水质符合国家标准。
如果需要使用其他水源,比如水井、水泉等,应该对水质进行必要的检测,以确保其中没有有害物质。
第二,水质的检测:直饮水必须经过检测,以确保水质符合国家标准。
水质检测项目包括但不限于总大肠菌群、致病菌、重金属、农药残留等。
只有通过了水质检测,并且各项指标符合国家标准,才能称为合格的直饮水。
第三,水质的净化:即使来自自来水厂的自来水,也可能存在一些微量的杂质或者有机物,而这些杂质或有机物可能会对人体造成健康影响。
因此,在饮用直饮水前,应该对水质进行一定程度的净化处理。
一种简单有效的净化方法是使用滤水壶或水龙头过滤器来除去其中的杂质和有机物质。
此外,还可以通过使用活性炭或其他净水设备来进一步提高水质。
第四,水质的保存:直饮水的保存也是非常重要的。
水质的保存不仅涉及到水质本身的安全性,还涉及到容器的选择和使用。
一般来说,直饮水应该存放在干净、无异味的容器中,避免与有机物质和过多的阳光接触。
此外,直饮水的保存时间也应该控制在一定范围内,长时间的保存可能导致水质的变质。
第五,饮水量的控制:直饮水的摄入量是有限制的。
根据世界卫生组织的建议,成年人每天饮水量应该在2升左右。
在炎热的夏季或者进行剧烈运动时,饮水量可以适当增加。
但过量喝水也可能对身体造成负担,因此,应该避免饮水过量。
综上所述,直饮水规范是为了保障人体健康,并确保水质符合国家标准而制定的。
在平时的生活中,我们应该选择安全可靠的水源,进行水质检测,进行水质净化和保存,控制饮水量等,以确保直饮水的质量和安全性。
江苏省城市供水服务质量标准
江苏省城市供水服务质量标准一、总则1.0.1 为规范城市供水经营服务行为,提高服务水平,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特制定《江苏省城市供水服务质量标准》,以下统称本标准。
1.0.2 本标准适用于江苏省行政区域内提供生活饮用水的城市供水企业及二次供水经营单位,以下统称城市供水经营企业。
1.0.3 城市供水经营企业的供水服务质量除执行本标准外,还应执行国家现行的有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的要求。
1.0.4 本标准的服务对象是江苏省行政区域内使用城市供水经营单位提供的生活饮用水的单位和个人。
1.0.5 下列法规、标准所包含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或部分引用而构成为本标准的条款。
本标准颁布时,下列法规、标准均为有效。
本标准的使用各方应探讨使用下列法规、标准最新版本的可能性和连续性。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2006)《生活饮用水标准检验法》(GB5750—85)《城市供水水质标准》(CJ/T206-2005)《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生活饮用水水源水质标准》(CJ3020—1993)《城镇供水厂运行、维护及安全技术规程》(CJJ58—94)《生活饮用水卫生规范》(卫法监发(2001)161号)《二次供水设施卫生规范》(GB17051-1997)《地下水质量标准》(GB/T14848—93)《城市供水管网漏损控制及评定标准》(CJJ92—2002)《城市供水条例》(国务院第158号令,1994年发布)二、术语2.0.1 城市国家按行政建制设立的省辖市、市(县级市)、镇。
2.0.2 城市供水城市公共集中式供水企业和自建设施供水企业向城市居民提供的生活饮用水和城市其他用途的水。
2.0.3 城市公共集中式供水是指城市自来水供水企业以公共供水管道及其附属设施向单位或居民的生活、生产和其他活动提供用水。
2.0.4 自建设施供水是指城市的用水单位以其自行建设的供水管道及其附属设施主要向本单位的生产、生活和其他活动提供用水。
江苏省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条例
江苏省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条例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4.09.27•【字号】•【施行日期】2025.01.01•【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尚未生效•【主题分类】水污染防治正文江苏省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条例(2024年9月27日江苏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供水卫生第三章涉水产品卫生第四章监督管理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证生活饮用水卫生安全,保障公众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和国务院《城市供水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集中式供水、二次供水、现制现售饮用水以及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以下简称涉水产品)的卫生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工作坚持预防为主、分类管理的原则,实行政府主导、部门联动、行业自律、公众参与的综合治理机制。
第四条集中式供水单位、二次供水设施管理单位、现制现售饮用水经营者、涉水产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相关卫生标准、卫生规范的要求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及时公布生活饮用水卫生相关信息,对公众负责,接受社会监督。
第五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生活饮用水卫生安全监管协作和信息共享机制,将生活饮用水卫生安全保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将所需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配合做好本辖区内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卫生健康(疾病预防控制)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生活饮用水的卫生监督管理工作。
城乡供水、水利、生态环境、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生活饮用水管理相关工作。
第七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以及有关部门应当鼓励、引导、支持科研机构、高等学校、企业或者其他组织和个人,开展有益于生活饮用水卫生安全的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的研究开发和推广应用。
管道直饮水卫生标准
管道直饮水卫生标准管道直饮水是指直接从自来水管道中取水进行饮用的方式。
随着生活水平的提高,越来越多的人选择直接饮用管道水,因此管道直饮水的卫生标准变得尤为重要。
在保证水质安全的前提下,我们需要对管道直饮水的卫生标准有一个清晰的认识,以保障人们的健康。
首先,管道直饮水的卫生标准应包括以下几个方面,水质标准、管道卫生、水龙头卫生和日常维护等。
在水质标准方面,应当符合国家相关的饮用水卫生标准,保证水质清洁、无异味、无色素等。
管道卫生方面,需要定期清洗管道,防止管道内壁滋生细菌,造成二次污染。
水龙头卫生同样重要,要保证水龙头的清洁卫生,避免细菌滋生。
此外,日常维护也是不可忽视的,要定期检查管道是否漏水、水压是否正常等,及时发现问题并进行处理。
其次,为了保证管道直饮水的卫生标准,我们需要采取一些措施来加强管理和监督。
首先,相关部门应当加强对自来水厂和管道的监管,确保供水质量符合标准。
其次,社区和居民也要加强对自家水管的维护和清洁,定期清洗水箱和水龙头,保证自来水在输送过程中不被二次污染。
另外,媒体和社会公众也要积极参与,加强对管道直饮水卫生标准的宣传和监督,形成全社会共同关注管道直饮水卫生的良好氛围。
最后,每个人都应当对管道直饮水的卫生标准负起责任。
在日常生活中,我们要养成良好的饮水习惯,选择安全可靠的自来水进行饮用,避免使用未经净化的水源。
同时,我们也要关注自家水管的维护和清洁,定期进行检查和清洗,确保家中的管道直饮水符合卫生标准。
只有每个人都能够意识到管道直饮水卫生的重要性,并且采取实际行动加以保障,才能真正保障管道直饮水的卫生安全。
综上所述,管道直饮水的卫生标准是一个复杂而又重要的问题,需要全社会共同关注和努力。
只有加强管理和监督,同时提高个人的卫生意识,才能够真正保障管道直饮水的卫生安全,为人们的健康提供更可靠的保障。
让我们共同努力,为管道直饮水的卫生标准而努力!。
江苏自来水水质标准
江苏自来水水质标准
江苏是我国经济发达的地区之一,人口众多,城市化程度高,因此对自来水的质量要求也较高。
江苏自来水水质标准是保障人民群众饮用水安全的重要依据,下面我们来详细了解一下江苏自来水的水质标准。
首先,江苏自来水的水源主要来自长江、淮河和地下水。
长江和淮河是我国重要的水源地,水质受到工业、农业和生活污染的影响,因此需要进行严格的水质监测和处理。
地下水则相对较为清洁,但也面临着过度抽取和地下污染的问题,需要进行科学合理的开发利用。
其次,江苏自来水的水质标准严格遵循国家相关标准,主要包括对水质的理化指标、微生物指标、有机物指标和放射性物质指标等方面的要求。
其中,理化指标包括PH值、浑浊度、色度、氯含量等,微生物指标包括大肠菌群、致病菌等,有机物指标包括有机物含量、有机污染物检测等,放射性物质指标包括放射性核素含量等。
这些指标的严格监测和控制,保障了江苏自来水的水质安全。
此外,江苏自来水的水质标准还包括对水厂和管网的监测要求。
水厂需要定期对原水和出厂水进行监测,确保处理工艺的稳定和水质的可控。
管网的监测则是保障水质在输送过程中不受二次污染的影响,对管网的材质、密封性和腐蚀性都有严格的要求。
总的来说,江苏自来水的水质标准是严格的,科学的,保障了人民群众的饮用水安全。
但是在实际应用中,仍然需要不断加强监测和管理,特别是针对新型污染物和突发水质事件的处理,以确保自来水的水质始终符合标准要求。
因此,我们每个人都应该珍惜自来水资源,节约用水,保护水源地,共同维护好江苏自来水的水质标准,让清洁、安全的饮用水惠及每一个家庭。
只有这样,才能真正实现可持续发展,建设美丽的江苏。
江苏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卫生厅、省建设厅关于实施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若干意见的通知
江苏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卫生厅、省建设厅关于实施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若干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7.10.25•【字号】苏政办发[2007]131号•【施行日期】2007.10.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卫生监督正文江苏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卫生厅、省建设厅关于实施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若干意见的通知(苏政办发〔2007〕131号)各市、县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省卫生厅、省建设厅《关于实施〈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的若干意见》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七年十月二十五日关于实施《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的若干意见(省卫生厅、省建设厅2007年10月)《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2006)(以下简称《标准》)已由卫生部、国家标准化委员会于2007年1月26日发布,并于2007年7月1日正式施行。
为做好《标准》贯彻实施工作,现提出如下意见:一、分区域确定《标准》指标实施期限。
《标准》规定了106项水质指标,各地要抓紧组织实施。
其中南京、无锡、常州、苏州、镇江市及其所辖县(市、区)最迟于2009年7月1日实施,南通、扬州、泰州市及其所辖县(市、区)最迟于2010年7月1日实施,徐州、连云港、淮安、盐城、宿迁市及其所辖县(市、区)最迟于2011年12月31日实施。
二、认真制定水质非常规指标实施计划。
《标准》规定的106项水质指标中共有非常规指标64项。
各市政府要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确定非常规指标的实施项目和日期,并报省建设厅、省卫生厅备案。
从2008年起,省建设厅、省卫生厅对各市非常规指标实施情况进行通报,推动各地如期实施全部指标。
三、切实加强对供水安全的管理。
饮用水安全直接关系人民群众身体健康。
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一定要把安全供水作为保障和改善民生的重要工作,放在突出位置切实抓紧抓好。
要督促、指导各供水单位建立以水质为核心的质量管理体系,认真执行《标准》,做好水质检测和数据报告工作。
江苏省卫生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农村饮水水质卫生监测实施方案》的通知
江苏省卫生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农村饮水水质卫生监测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卫生厅•【公布日期】2005.10.14•【字号】苏卫疾控[2005]60号•【施行日期】2005.10.1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卫生医药、计划生育综合规定正文江苏省卫生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农村饮水水质卫生监测实施方案》的通知(苏卫疾控〔2005〕60号)各市卫生局,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为了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及时掌握农村饮水水质及经水传播疾病动态变化,提高农村饮水卫生管理水平,卫生部已将农村饮水水质卫生监测纳入国家公共卫生监测体系。
根据全国爱卫办和卫生部疾病控制司的有关文件要求,我厅组织制定了《江苏省农村饮水水质卫生监测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并作如下通知:一、根据我省实际,结合既往工作情况,我厅确定溧水县、宜兴市、新沂市、溧阳市、常熟市、海安县、如皋市、赣榆县、盱眙县、楚州区、大丰市、高邮市、丹阳市、扬中市、兴化市、泗阳县等16个县(市、区)为省级监测县,建立我省农村饮水水质卫生监测网络。
二、各市及各监测县(市、区)卫生行政部门要结合本地实际,把加强农村饮水水质卫生监测工作作为公共卫生监测体系建设的重要内容,列入当地卫生防病规划,落实经费,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和督促检查,保证这项工作顺利实施。
三、开展农村饮水水质卫生监测,是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的职责之一。
省、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负责农村饮水水质卫生监测工作的具体组织协调和技术指导,各监测县(市、区)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负责选定监测点,实施现场调查、采样、检测和报告等工作。
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要加强对业务人员的培训,不断提高技术水平,强化质量控制,保证监测数据准确可靠。
四、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应按时上报农村饮水水质卫生监测报表,及时进行统计分析,编写总结报告。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将农村饮水水质卫生监测工作列入对疾控机构的年度工作目标考核,开展督导检查,及时总结经验,不断改进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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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地方标准生活饮用水管道分质直饮水卫生规范1 范围本规范规定了生活饮用水管道分质直饮水的术语、水质规定,水质检验项目和规则,工程设计、建设施工、制水间、设备和管网的卫生要求,供水单位的卫生要求和从业人员的卫生要求。
本规范适用于以自来水或任何与自来水水质相同的进水,经深度净化处理后可直接饮用的管道分质直饮水。
2 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CJ94 饮用净水水质标准GB5749-1985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T5750-1985 生活饮用水检验标准卫生部生活饮用水水质卫生规范(2001)卫生部生活饮用水输配水设备及防护材料卫生安全评价规范(2001)卫生部生活饮用水水质处理器卫生安全评价规范(2001)卫生部生活饮用水集中式供水单位卫生规范(2001)卫生部生活饮用水检验规范(2001)3 术语管道分质直饮水(简称管道直饮水):是指对需要改善水质的自来水或任何与自来水水质相同的进水,经深度净化处理,通过管网系统,供给居民直接饮用的优质水。
4 水质规定生活饮用水管道分质直饮水水质应符合表1的规定,其他指标应符合卫生部生活饮用水水质卫生规范所规定的水质限值。
表1 生活饮用水管道分质直饮水水质项目及限值项目限值感官性状色度 5度浑浊度 0.5NTU臭和味不得有异臭异味肉眼可见物不得含有一般化学指标p H 6.5-8.5总硬度(以CaCO3计) 200mg/L铁 0.2mg/L锰 0.05mg/L铝 0.2mg/L硫酸盐 100mg/L氯化物 100mg/L溶解性总固体 400mg/L耗氧量(高锰酸钾消耗量,以O2计) 1mg/L毒理学指标砷 0.01mg/L汞 0.001mg/L镉 0.003mg/L铅 0.01mg/L铬(六价) 0.05mg/L氯仿 0.03mg/L四氯化碳 0.002mg/L亚氯酸盐(适用于二氧化氯消毒时) 0.8mg/L微生物指标游离余氯(管网末梢水)(适用于加氯消毒,如用其他消毒法则可不列入)不低于0.05 mg/L细菌总数 50cfu/mL总大肠菌群每100mL水样中不得检出粪大肠菌群每100mL水样中不得检出5 水质检验5.1 为确保管道直饮水水质卫生安全,管道直饮水供水单位应开展日常性水质检验。
5.2 水质检验方法按照《生活饮用水检验规范》(2001)执行。
5.3 检验项目及频率规定如下:5.3.1日检验项目:色度、浑浊度、臭和味、肉眼可见物、pH、游离余氯(适用于加氯消毒)。
5.3.2每周二次检验项目:耗氧量、溶解性总固体、细菌总数、总大肠菌群(如检出总大肠菌群,应增检粪大肠菌群)。
5.3.3年检验项目:本规范表1和《生活饮用水水质卫生规范》(2001)中表1常规检验项目(其中放射性指标每2年检验1次)、表2非常规检验项目中可能与进水、水处理工艺及材料有关的项目。
5.3.4当检测结果超出表1水质限值时,应予立即重复测定,并停止供水,查明原因,采取有效措施进行整改,保证水质安全后再行供水。
5.4 采样点的设置:5.4.1以每个独立供水系统为单位。
日、周检验应分别在成品水、用户点取样。
当成品水不合格时,应增加进水的检测。
5.4.2用户采样点数按小于200个终端用水点(简称用水点)设置1个;200—500个用水点设置2个;500~2000个用水点时每增加500个,相应增加1个采样点;大于2000个用水点时,每增加1000个,相应增加1个采样点。
用户点应优选在各区域的管道最远端。
5.4.3年检验样品应在进水和管道最远端取样。
5.5与水接触材料更换后应进行相关项目的检验。
在新建、改建、扩建管道直饮水工程,或遭遇突发事件时,应按年检验项目检验。
6 卫生要求6.1 工程设计、建设施工、制水间、设备和管网的卫生要求6.1.1 新建、改建、扩建的管道直饮水工程的选址与布局、水处理工艺和设备、供水和管道系统应符合卫生要求方可施工。
6.1.2 管道直饮水工程竣工后,应由具法定资质的检验机构进行水质检验合格,并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饮用水供水单位从事生产或者供应活动,应当依法取得卫生许可证”后方可供水。
6.1.3 制水间应符合下述要求:6.1.3.1不应与中水、污水处理、有污染物品堆放的房间相邻;不得设置卫生间。
如有与制水无关的管道(例如消防管道等)通过,应设防护装置。
6.1.3.2面积应满足生产工艺的卫生要求,建筑物结构完整。
6.1.3.3应配置更衣室,室内应有衣帽柜、鞋柜等更衣设施,并配置流动水洗手设施。
6.1.3.4地面、墙壁、天花板应使用防水、防腐、防霉,易消毒、易清洗的材料铺设。
地面应有一定坡度,有废水排放系统。
门窗应采用不变形、耐腐蚀材料制成,并有上锁装置。
6.1.3.5独立设置的封闭间应配备机械通风设备和空气消毒装置。
6.1.3.6采用紫外线空气消毒者,紫外线灯按30W/10~15m2设置,离地2m吊装。
6.1.4 水处理工艺和设备必须根据进水水质进行配备,确定合理的处理工艺流程。
处理工艺中应有水质消毒措施。
选用紫外线消毒者,紫外线强度应大于70μW/cm2;臭氧消毒者,成品水中臭氧残留浓度不小于0.05mg/L;二氧化氯消毒者,成品水中二氧化氯残留浓度不小于0.02mg/L。
6.1.5管道直饮水输水管道与市政或自建供水系统不得直接相连。
6.1.6管网系统应设立水质采样口、排气阀和放空排水阀。
专用采样口应设安全装置。
如管道系统采用可循环形状管网时,应保证管道直饮水每天定时循环不少于4次或全天循环,循环回水应经过净化消毒处理后方可再行进入供水系统。
6.1.7成品水贮水容器应有空气过滤装置。
6.1.8供水系统的水质处理设备、与饮用水接触的塑料和有机合成管材、管件、防护涂料、化学处理剂、联接止水材料及新材料、新化学物质及其他与水接触的水处理材料,如膜组件、活性炭、岩矿材料等必须卫生安全,并具有法定资质检验机构出具的卫生安全合格的检验报告。
6.1.9所有与水接触的材料或设备,均应清洗后才能安装。
供水管网安装后应进行全管网的清洗消毒后方可供水。
6.2 供水单位的卫生要求6.2.1 管道直饮水供水单位(以下简称供水单位)应备有并遵守有关供水单位卫生管理的法规、标准和规范。
并依法接受有关政府行政部门的监督检查。
6.2.2 供水单位应有经培训合格的供、管水人员负责管道直饮水系统的管理、日常保养维护、供水和水质检验等工作。
6.2.3 供水单位应有检验室,配备相应检验设备、仪器。
开展常规检验工作,做好水质检验记录。
年度检验项目可委托具法定资质的检验机构进行检验。
6.2.4 供水单位应建立健全质量保证体系和卫生管理档案。
制定相应卫生管理制度和生产技术卫生规程,明确管道直饮水管理、生产和检验各过程中的职责与卫生要求。
6.2.5 供水单位应根据水质和设计等要求及时更换过滤、吸附等水处理材料,定期清洗、消毒管道。
6.3 从业人员的卫生要求6.3.1 直接从事管道直饮水的检验、生产、维护等有关人员(以下简称从业人员)应每年进行一次健康检查,取得预防性健康体检合格证后方能上岗工作。
凡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渗出性皮肤病及其他有碍管道直饮水卫生的疾病或病原携带者,不得直接从事供、管水工作。
6.3.2 从业人员上岗前应进行技术和卫生知识培训,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工作。
6.3.3 从业人员应保持良好的个人卫生,进入制水间前应穿戴整洁的工作服、帽、鞋,洗净双手。
不得进行有碍管道直饮水卫生安全的活动。
编制说明一、制定《生活饮用水管道分质直饮水卫生规范》的必要性管道分质直饮水是指对需要改善的自来水或其他任何与自来水水质相同的进水,经过深度净化处理,通过管网系统,供给居民直接饮用的优质水。
在江苏,由于饮用水水源普遍受到有机物污染,自来水厂的水处理工艺不能彻底去除新的有机污染物,加上管网老化、渗漏和二次供水的二次污染,致使部分供入家庭的生活饮用水水质不尽如人意。
随着居民健康意识和经济承受能力的提高,众多居民期待改善和提高饮水水质;二是涉外企业、宾馆等期待供给的饮水水质与国际先进标准接轨。
在此背景下,我省一部分有条件的建筑小区、写字楼、宾馆、学校从上世纪末已陆续建设了管道分质供水系统,出现了一批成功的工程,但也出现了多例因管理不规范等原因致失败的教训。
尤其是近几年全省主要城市管道分质供水发展较快,但至今我国尚无相应的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生活饮用水管道分质供水的设计施工单位、供水单位及其主管部门、卫生监督等部门迫切希望尽早出台同时含水质规定和卫生要求的《生活饮用水管道分质直饮水卫生规范》。
以有利于引导和规范管道直饮水行业,有利于相关设计施工单位和供水单位的自身管理及其相关行政部门的监督检查,促进管道分质直饮水行业的健康发展。
二、制定《生活饮用水管道分质直饮水卫生规范》的依据(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二十九条:“用于传染病防治的消毒产品、饮用水供水单位供应的饮用水和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应当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卫生规范”。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第六条:“对没有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而又需要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统一的工业产品的安全、卫生要求,可以制定地方标准”。
(三)江苏省人民政府1997年3月9日第87号令《江苏省标准监督管理办法》第六条:“对没有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本省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统一的下列要求,可以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地方标准:(1)有关工业产品的安全卫生要求;(2)涉及国计民生的重要产品标准” 。
(四)江苏省质量技术监督局苏质技监标发(2004)80号“关于下达2004年度第一批江苏省地方标准制定项目计划的通知”(2004年4月5日)序号13,项目名称:生活饮用水管道分质直饮水卫生规范,提出单位:江苏省卫生监督所,组织起草单位:江苏省卫生监督所等,计划完成时间:2004年12月。
三、制定《生活饮用水管道分质直饮水卫生规范》的结构本规范的格式按GB/T1.1-2000《标准化工作导则第一部分:标准的结构和编写规则》和GT/T1.2-2002《标准化工作导则第二部分:标准中规范性技术要素的确定方法》编制而成。
按照上述标准规定,本规范的结构为:1.封面;2.前言;3.正文。
规范的正文包括:1.范围;2.规范性引用文件:引用了2个国家标准,1个行业标准和5个卫生部的规范;3.术语:明确了管道分质直饮水的含义;4.技术要求。
技术要求部分根据本规范的特点分为二大部分:1.法定的量的限值:含将自来水深度处理优化后的25项水质指标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