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关事业单位聘用人员管理办法(试行)文档2篇
机关事业单位聘用临时工作人员管理办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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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机关事业单位临时工作人员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机关事业单位临时工作人员管理,保障机关事业单位和临时工作人员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及中央、省、市关于加强机构编制管理的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临时工作人员是指全区机关事业单位(以下简称用人单位)的临时性、季节性、突击性用工人员。
第三条招聘工作由人社部门负责指导和监督,用人单位负责具体实施。
原则上临时工作人员应从区内公益性岗位和广济中心人员中调配,如无法从上述人员中调配,则可面向社会公开招聘。
对保卫、保洁、绿化、食堂等岗位需要的人员,原则上应采取向具备资质的单位购买服务或物业管理的方式,实行社会化服务;不应实行聘用临时工作人员方式。
第四条临时工作人员仅限于从事机关事业单位的技术性、服务性、辅助性事务工作岗位,不得从事行政管理、保密、行政执法等管理工作。
第二章计划申报及审批第五条聘用临时工作人员应严格实行计划管理。
用人单位聘用临时工作人员,应当根据本单位的人员状况、岗位现状等在每年10月向区人社部门提交下一年度的《机关事业单位聘用临时工作人员申报计划表》。
原则上聘用人数应控制在用人单位已核编制的10%以内。
第六条由人社牵头,会同财政对申报计划共同审核,形成统一意见后报区政府主要领导审批,审批后将人员工资由财政列入用人单位下一年度财政预算。
第七条特殊情况需要追加聘用临时工作人员计划的,由人社牵头,会同财政共同审核,报区政府分管领导审批。
第三章劳动报酬及社会保障第八条用人单位临时工作人员的劳动报酬,不得低于我市最低工资标准。
第九条由用人单位按照《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办理聘用登记,签订劳动合同等手续,在合同期限内按月发放工资和参照企业职工标准缴纳社会保险。
第四章临时工作人员的管理第十条临时工作人员在合同期内由人社、财政和用人单位共同管理。
用人单位每月应向人社部门提交《临时工作人员动态管理报表》,财政部门以此为依据,拨付临时工作人员工资。
事业单位人事管理规定范本(2篇)
![事业单位人事管理规定范本(2篇)](https://img.taocdn.com/s3/m/39736c4178563c1ec5da50e2524de518974bd345.png)
事业单位人事管理规定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事业单位的人事管理,提高事业单位的人才激励和管理水平,依法维护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合法权益,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及其附属单位的人事管理。
第三条人事管理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公平的原则,做到尊重人才、分类管理、激励有效。
第四条事业单位应建立健全终身职业发展制度,促进人才培养和流动。
第五条人事制度应与事业单位的属性和特点相适应,组织有效遵守,确保人才能力匹配岗位需求。
第六条人事管理应加强对干部队伍的建设和管理,提高干部选拔任用的科学性和公信力。
第二章任职第七条事业单位应当依法确定的职务和职称择优选用人才。
第八条事业单位招聘人员应公开、公平、公正进行,遵循公务员招录的法律法规。
第九条招聘人员应当按照岗位要求进行面试或者考试,公布考试成绩,并确保招录流程公开透明。
第十条事业单位招聘人员应当注重综合素质评价,以能力为核心,注重知识、技能、经验、品德等方面的综合考量。
第十一条事业单位应当建立健全人才库,储备人才,提高人力资源的整体素质和稳定性。
第三章任免第十二条事业单位的职务和职称由经考核合格后方可任职。
第十三条任职应当依法进行职位匹配和职权与职责对应,确保工作能力与职位要求相匹配。
第十四条任职人员应当具备相应的学历、学位和专业背景,并接受必要的培训和考核。
第十五条任职应根据工作需要的各项条件,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进行。
第十六条任职人员的选拔任用应当充分考虑专业技术能力、政治品质等方面的综合素质。
第四章奖惩第十七条事业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激励机制,充分调动人力资源的积极性和创造力。
第十八条事业单位应当根据工作表现和贡献,进行奖励、给予荣誉和晋升等激励。
第十九条事业单位应当根据工作考核结果和失职行为,对人员进行相应的惩戒处理。
第二十条事业单位应当公开、公正、公平地进行奖惩评定和发布,确保激励和惩戒的公信力。
机关事业单位编外聘用人员管理办法(全文)
![机关事业单位编外聘用人员管理办法(全文)](https://img.taocdn.com/s3/m/a580ed4803768e9951e79b89680203d8ce2f6a99.png)
机关事业单位编外聘用人员管理办法(全文)【一】机关事业单位编外聘用人员管理办法(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机关事业单位编外聘用人员的管理,提高人才选拔质量和管理水平,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机关事业单位聘请的编外人员的管理工作,包括招聘、考核、聘用期满解聘等。
第三条机关事业单位编外聘用人员管理应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注重人才选拔的专业性和科学性。
第四条机关事业单位应建立健全编外聘用人员管理的组织机构和工作流程,明确责任分工和权责。
第五条机关事业单位应对编外聘用人员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明确双方的权益和责任。
第六条机关事业单位应定期评估编外聘用人员的工作表现和岗位适应情况,及时调整工作内容和待遇。
第七条对于表现突出的编外聘用人员,机关事业单位应及时给予奖励和晋升机会,激发其工作积极性和创造性。
第八条机关事业单位应建立有效的监督机制,加强对编外聘用人员的管理,防止腐败和权力滥用。
第二章编外人员的招募与录用第九条机关事业单位应根据编外聘用人员的岗位需求,制定相应的招募计划和录用标准。
第十条机关事业单位可以通过招聘网站、报刊、招聘会等方式发布编外聘用人员职位信息。
第十一条机关事业单位应设立专门的组织或委托专业机构进行招聘和选拔工作,确保公平、公正、公开。
第十二条机关事业单位应对报考编外聘用人员的人员进行资格审核、笔试、面试等环节的选拔。
第十三条机关事业单位应在招聘流程中注重对编外聘用人员的专业技能、工作经验、综合素质等方面的评估。
第十四条经过公开选拔的编外聘用人员应与机关事业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并明确聘期、工资福利、工作责任等内容。
第十五条机关事业单位聘用编外人员的期限一般为一年,视工作需要和个人表现情况可以续聘或解聘。
第三章编外人员的管理与考核第十六条机关事业单位应建立完善的编外人员管理档案,记录编外人员的个人信息、工作表现和考核结果等。
第十七条机关事业单位应对编外人员进行定期考核,以评估其岗位适应情况和工作表现。
聘用干部管理暂行规定范本(2篇)
![聘用干部管理暂行规定范本(2篇)](https://img.taocdn.com/s3/m/36cf04a00875f46527d3240c844769eae009a3f6.png)
聘用干部管理暂行规定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干部的管理,促进党和国家事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干部法》和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单位聘用的所有干部,包括领导干部和专业技术干部。
第三条干部聘用工作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竞争原则,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的要求,注重选拔具备专业知识和管理能力的干部。
第四条干部聘用应当始终贯彻党的干部工作方针,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依法依规进行。
第五条干部聘用应当尊重干部的人权,珍惜人才和培养人才,激发干部的工作动力和创造力。
第六条干部聘用应当注重人才的培养与选拔相结合,做到因事而任、因人而登,推动干部队伍的良性发展。
第七条干部聘用工作应当强化考核和监督机制,实行终身追责制,对违法违纪的干部要依法查处,绝不姑息迁就。
第二章干部聘用的条件和程序第八条干部聘用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坚定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二)具备扎实的理论基础和政策水平,熟悉本单位的业务情况;(三)品行端正,严格遵守党的纪律和法律法规,无不良行为记录;(四)具备较强的组织、协调和沟通能力,能够有效地组织和推动工作;(五)具备较高的道德品质和职业操守,关心员工,服务群众,以身作则;(六)具备较强的工作责任心和敬业精神,能够承受工作压力和挑战;(七)具备相关岗位要求的学历和专业背景,具备相应的工作经验。
第九条干部聘用程序如下:(一)干部聘用工作由本单位的干部机构负责组织实施;(二)根据工作需要,干部机构会同有关部门制定职位要求和聘用条件;(三)根据职位的特点和职责,确定招聘方式和程序,公布招聘公告;(四)报名者按照规定的时间和方式提交报名材料,经资格审核合格的人员参加面试;(五)通过面试的人员进行考察,了解其综合素质和工作能力;(六)通过综合评定,确定录用人选,并公示结果;(七)拟录用人选经干部机构审批同意后,签订聘用合同;(八)录用人员按照合同约定入职,并服从本单位的管理和领导。
事业单位中级职称聘任办法
![事业单位中级职称聘任办法](https://img.taocdn.com/s3/m/bc39317f26fff705cc170acc.png)
事业单位中级职称聘任办法篇一:机关事业单位聘用人员管理办法(试行)第一条为规范东莞某机关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工作,保障用人单位和聘用人员的权益,有利于我某机关事业单位招聘专业技术人员,促进各项工作的开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我某的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用人单位是聘用人员的管理单位。
第三条本办法所指的聘用人员,是指服务于本某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不列入机关事业单位编制序列,以合同形式聘用,不担任行政职务,不行使行政权力,从事技术性或辅助性工作的人员。
第四条聘用人员应具备的基本条件是:遵纪守法,品行端正,符合聘用岗位所需的资格条件。
第五条聘用人员所从事工作不能涉及国家秘密。
第六条聘用人员分为五类,第一类是指具有正高级职称的人员,第二类是指具有副高级职称的人员和取得博士学位的研究生,第三类是指具有中级职称的人员和取得硕士学位的研1究生,第四类是指具有助理级职称的人员和取得学士学位的本科生,第五类是指一般业务及勤杂人员。
第七条机关、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实行职责、能力与效能相一致和精简的原则。
第八条人员招聘按下列程序进行:(一)拟定使用聘用人员计划。
用人单位根据工作需要拟定使用聘用人员计划,包括聘用原因、聘用人数、经费开支形式、聘用人员类别、岗位以及本单位人员编制使用情况等。
用人单位应于每年9月向某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申报下一年度的使用聘用人员计划。
(二)审定使用聘用人员计划。
由某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某人事局和某财政局按照解决单位缺编和确因工作需要的原则,审核各单位的使用聘用人员计划,于每年12月底前报某机构编制委员会审定。
(三)招聘聘用人员。
聘用人员的招聘由用人单位负责,其中第一、第二、第三、第四类人员的聘用须经由某人事局、某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审核后才能签订劳动合同。
同等条件下,现职编外人员优先考虑聘用。
(四)办理聘用手续。
由用人单位与聘用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应明确聘用期限、双方的权利义务、薪酬待遇、合同变更、解除、违约责任等,而且要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规定,并由某劳动部门鉴证。
机关事业单位编外聘用人员管理办法范文(精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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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关事业单位编外聘用人员管理办法范文(精选)机关事业单位编外聘用人员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机关事业单位编外聘用人员的管理,充分发挥其在乃至事业单位中的作用,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机关事业单位聘用的非编制人员。
第三条机关事业单位聘用的非编制人员,是指依照职位空缺需要或临时工作需要,通过劳务派遣、合同等形式与机关事业单位建立的雇佣关系的人员。
第四条机关事业单位应遵循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进行非编制人员的聘用。
第五条机关事业单位应根据实际需要,合理确定聘用的非编制人员的数量。
第六条机关事业单位应按照法律法规和职责权限,制定并公布非编制人员聘用的管理办法,并向社会公开。
第二章聘用条件第七条机关事业单位聘用的非编制人员应符合以下条件:(一)具备与所担任岗位工作相适应的专业知识、技能和工作经验;(二)身体健康,无法合法履行聘用工作职责的疾病或身体缺陷;(三)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和职业素养;(四)遵纪守法,无违法犯罪记录;(五)具备通过面试或考核的能力。
第八条招聘人员应明确编外聘用的岗位基本要求,明确聘用人员的工作职责、工资待遇、福利待遇等,并向社会公开。
第三章聘用程序第九条机关事业单位应将非编制人员的招聘需求向社会公开,并接受有关人员的报名。
第十条机关事业单位应成立聘用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和实施非编制人员的招聘工作。
第十一条机关事业单位招聘人员,应采取面试、考试等方式进行资格审查和能力评估。
第十二条机关事业单位聘用人员应按照公平公正的原则,参照编制人员的相关流程进行。
第十三条机关事业单位应及时公布招聘结果,对于未被聘用的人员,应当给予解释。
第十四条机关事业单位聘用人员后,应按照合同的约定执行,不得随意解除合同。
第四章工资待遇及福利第十五条机关事业单位聘用的非编制人员应当按照岗位要求和工作能力进行薪酬制度的设计,并根据相关规定进行发放。
第十六条机关事业单位聘用的非编制人员参加基本养老、医疗、工伤等社会保险,其缴费比例和方式应与编制人员一致。
机关聘用人员管理办法
![机关聘用人员管理办法](https://img.taocdn.com/s3/m/1afbb446ac02de80d4d8d15abe23482fb4da0296.png)
聘用人员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我局聘用人员的管理,规范办事程序,健全管理制度,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聘用人员,是指局机关各股(室)、二层机构和乡镇所根据一定时期工作任务及业务延伸发展的实际需要,聘用期为6个月以上的专业技术人员、行政管理人员和从事后勤管理的人员(以下简称聘用人员)。
聘用行政管理及专业技术人员上应具有全日制大专以上学历,聘用工勤及驾驶人员原则上也应具有高中以上文化程度,具备与工作相关专业知识。
第三条坚持岗位需要、德才兼备、公开公正、竞争择优的聘用原则,采取考试与考核相结合的办法进行招聘。
第二章聘用人员的基本条件第四条拥护中国共产党,拥护社会主义制度,热爱祖国,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法律、法规。
第五条诚实守信,品行兼优,身体健康,无违纪违法记录。
第六条聘用人员所需的文化程度、专业知识和业务能力,根据工作岗位需要确定。
第七条聘用人员的年龄原则上应聘行政管理、工勤岗位的年龄在30周岁以下,应聘专业技术岗位的年龄在35周岁以下(属特殊人才和特殊专业岗位,经局党组批准,年龄可适当放宽)。
第三章聘用方式第八条聘用人员实行计划指标管理,各用人单位所需聘用人员指标由局党组根据单位正式职工的比例和工作需要研究确定。
聘用人员单位一年内只能上报一次聘用计划。
第九条局办公室负责聘用人员的组织计划、指标管理和具体负责组织实施招聘工作。
每年3月份前完成计划和指标申报确定工作,8月底前完成招聘相关工作。
第十条聘用人员一律实行合同聘用制,聘用合同期限由用人单位根据实际需要确定,但不得超出人事部门规定的2年最高年限。
聘用人员不占所在单位编制,其工资福利由聘用单位负责解决。
第十一条聘用单位应以岗位工资为基数,按县政府相关规定为聘用人员缴纳养老、医疗、失业等社会保险以及住房公积金(己达退休年龄的聘用人员,如单位还需续聘的,不再支付以上费用)。
第四章聘用程序第十二条局机关各股(室)、二层机构和乡镇所聘用人员采取以下程序进行:(一)提出申请。
事业单位编外聘用人员管理办法
![事业单位编外聘用人员管理办法](https://img.taocdn.com/s3/m/f1e28e6f2e60ddccda38376baf1ffc4fff47e251.png)
事业单位编外聘用人员管理办法事业单位编外聘用人员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我市机关事业单位编外聘用人员管理,保障其合法权益,控制编外聘用人员总量节约行政成本。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编外聘用人员是指机关事业单位因工作需要聘用不纳入编制限额管理,以劳动合同形式聘用,并由市财政拨付定额补助的人员。
编外聘用人员只限于从事机关事业单位的技术性、服务性、辅助性事务工作岗位,不能在执法岗位和涉密岗位工作,不能替代机关工作人员执行公务,不得从事行政管理、行政执法等工作。
第三条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聘用原则、聘用条件,聘用程序的聘用,且市财政未拨付定额补助的机关事业单位自行聘用人员,不纳入本办法管理。
非全日制用工不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聘用原则第四条聘用坚持岗位急需、竞争择优、分类管理的原则。
第五条聘用人员实行控制数管理,控制数由市编办核定。
第六条用人单位应充分使用现有人员,因工作需要增加人员时,优先从部门管理的事业单位、市属其它事业单位调剂使用。
第七条本办法实施后,全市各机关事业单位(含临时机构)一律不得自行聘用人员。
违反本办法规定擅自聘用人员的,经查实,将追究单位主要负责人责任。
第三章聘用条件第八条机关事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报编外聘用人员计划:1. 本单位工作人员已满编制或超编,为完成临时性、阶段性工作任务,在职人员调剂确有困难的。
2. 因事业发展,现有在职人员不能保证工作正常开展,增加行政事业编制暂时有困难的.。
3. 用人单位按规定配备公务用车,后勤服务人员编制不足的。
4. 用人单位有工勤编空,工勤岗位实行服务社会化要求的。
5 .因特殊岗位确需用工的。
第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请编外聘用人员工计划:1. 现有在职人员能保证工作正常开展的。
2. 计算机(网络)管理、会计统计、文印收发、文书档案、行政执法、行政许可、行政管理等应由国家公务人员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担任的职位(岗位)。
市直机关事业单位编外聘用工作人员管理细则(试行)
![市直机关事业单位编外聘用工作人员管理细则(试行)](https://img.taocdn.com/s3/m/6a9a896a3c1ec5da50e270c8.png)
市直机关事业单位编外聘用工作人员管理细则(试行)《市直机关事业单位编外聘用工作人员管理实施细则(试行)》已经市政府第60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六安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六安市监察局六安市财政局六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2013年7月16日市直机关事业单位编外聘用工作人员管理实施细则(试行)(六办发〔2013〕为认真贯彻落实《市直机关事业单位编外聘用工作人员管理办法(试行)》12号),积极稳妥地做好市直编外聘用工作人员(以下称聘用人员)管理工作,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制定如下实施细则:一、聘用员额核定(一)原则和依据核定聘用员额,遵循总量控制、确实需要、从严从紧、动态调整原则,根据用人单位职能配置、年度工作任务和现有人员编制结构,综合研究确定。
(二)申请条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申请聘用员额:1.用人单位编制已满,因职能变化或事业发展,现有在职人员不能保证工作正常开展,增加编制有困难的;2.编制虽有空缺但工作任务繁重,人员配备一时难以到位的;3.用人单位因车辆、仪器等设备增加,在编人员无法满足岗位要求的;4.特殊专业(职业)技术岗位需要聘用编外人员的;5.其他情况需要聘用编外人员的。
以下情况,一般不得申请聘用员额:1. 涉及执法和国家秘密等必须由国家公职人员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任职的岗位;2. 单位职能弱化,工作任务明显不足的;3. 物业管理、保安保洁、园林绿化、餐饮服务、会务文印、信息网络服务、公共建筑设施和设备维护维修等后勤服务事务,原则上实行社会化管理;4. 一年以内的阶段性、临时性工作任务;5. 一直未聘用过人员,职能任务没有增加的;6. 违反市直编外聘用人员管理政策规定,受到相关部门查处的。
(三)核定方法市直党政群机关编外聘用员额按行政编制总额10%-15%核定,全额拨款事业单位按事业编制总额的15%-20%核定,政法机关按政法专项编制总额10%-15%核定:1. 市直机关原则上只核定驾驶员聘用员额,驾驶员按照各单位定编车辆数核定,其它岗位不列入;2. 市委办、人大办、政府办、政协办按实际需要配备少量勤务员;3. 跨年度阶段性重点工作,因特殊岗位要求和年度重点工作需要,可以申请聘用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辅助人员,阶段性任务完成即解聘;4. 交通、治安、城市管理等协管员,根据工作需要,一事一议;5. 事业单位有空缺编制的,鼓励在空编数额内聘用编外人员。
机关聘用人员管理规章制度
![机关聘用人员管理规章制度](https://img.taocdn.com/s3/m/52c813956e1aff00bed5b9f3f90f76c660374c79.png)
机关聘用人员管理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机关聘用人员的管理,促进机关工作的高效进行,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章。
第二条本规章适用于各级机关对聘用人员进行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三条机关聘用人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1. 忠诚拥护党的领导;2. 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模范遵守机关相关规定;3. 具备相应的专业素养和工作能力;4. 诚实守信,为人正派,品行端正。
第四条机关聘用人员应当通过公开招聘程序进行选拔,确保公平、公正、公开。
第五条机关聘用人员应当签订聘用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二章聘用程序第六条机关聘用人员应当根据实际工作需要,确定人员需求数量和岗位要求。
第七条机关应当通过招聘网站、媒体等渠道公开发布职位信息,吸引合适的人才。
第八条机关依据招聘条件组织面试、考试等程序,确定最终录用人员。
第九条机关应当在聘用程序中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确保程序公正、公平。
第十条机关聘用人员应当与被聘用人员签订聘用合同,明确工作内容、薪酬待遇、考核标准等。
第三章人员管理第十一条机关应当建立完善的人事档案管理制度,及时记录和更新聘用人员的相关信息。
第十二条机关应当定期对聘用人员的工作进行评价和考核,根据评价结果进行奖惩。
第十三条机关应当为聘用人员提供必要的培训和发展机会,提升其工作能力和业务水平。
第十四条机关聘用人员应当遵守机关的各项规章制度,如有违规行为将受到相应处理。
第十五条机关应当建立健全的激励机制,激励聘用人员积极工作,提高工作效率。
第四章结语以上是《机关聘用人员管理规章制度》的基本内容,只有严格遵守规章制度,才能实现机关工作的高效运转。
希望各级机关能够认真执行本规章,促进机关工作的良好发展。
东莞市机关事业单位聘员管理试行办法
![东莞市机关事业单位聘员管理试行办法](https://img.taocdn.com/s3/m/c546cbf2f90f76c661371a91.png)
东莞市人民政府二○一○年四月二十三日东莞市机关事业单位聘员管理试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提高政府工作效能,控制行政运作成本,保障由市财政全额供给的市属机关、派出机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下简称用人单位)及其聘员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用人单位和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聘员,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聘用合同,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聘员是指服务于用人单位、不列入用人单位编制序列,以合同形式聘用,不担任行政职务,不行使行政权力,从事技术性或辅助性工作的全职人员。
聘员不能在执法岗位和涉密岗位工作,不能替代机关工作人员执行公务。
第三条聘员的管理按照统一管理与分类管理相结合的原则进行。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聘用聘员。
第四条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机编办)负责用人单位聘员员额的核定;市人力资源局负责对聘员招聘、考核进行协调监督;市财政局负责制定聘员的工资福利和社会保障标准,并落实相应资金。
第二章聘员的分类与配置第五条聘员分为特别聘员和普通聘员。
特别聘员是指市政府为提高行政机关事业单位管理和服务水平的特定需要而决定聘用的高级专业技术人才。
普通聘员是指用人单位为完成单位内部技术性或辅助性工作而聘用的全职人员。
普通聘员分为六类:第一类是指具有正高级职称的人员;第二类是指具有副高级职称的人员或者取得博士学位的研究生;第三类是指具有中级职称的人员或者取得硕士学位的研究生;第四类是指具有助理级职称的人员或者取得学士学位的本科生;第五类是具有大专学历的一般业务人员;第六类是指大专以下学历,从事单位司机、打字和后勤等辅助性工作的人员。
第六条聘员的员额实行全市总量控制,员额的具体数量由市机编办牵头,会同市人力资源局和市财政局提出方案,报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审批确定。
第七条用人单位因临时性、阶段性工作任务而聘用工作人员,其聘用关系不纳入聘员管理范围,所需的经费由市财政安排一般专项资金或由用人单位公用经费解决。
事业单位编外聘用人员管理办法
![事业单位编外聘用人员管理办法](https://img.taocdn.com/s3/m/9126d03300f69e3143323968011ca300a6c3f632.png)
事业单位编外聘用人员管理办法事业单位编外聘用人员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事业单位对编外聘用人员的管理,落实编外聘用人员的权益,保障事业单位的正常运转,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编外聘用人员是指事业单位为完成特定工作任务,由用人单位与其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在事业单位工作的编外聘用人员的管理,不适用于聘用编内人员的管理。
第四条事业单位聘用编外人员的目的是为了满足特定工作任务的需要,不得代替原本应当招用编内人员的职位。
对于工作成果卓越的编外聘用人员,可以考虑将其纳入编内。
第二章编外聘用人员的聘用政策第五条事业单位在聘用编外人员时,应当先行公开招聘,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根据工作任务的需要制定相应的招聘条件。
第六条招聘公告应当包括招聘职位、工作要求、待遇待遇标准、报名时间和地点等详细信息。
第七条在报名和筛选过程中,应当严格按照公示的招聘条件和程序进行,不得违背公正原则。
第八条经过初次筛选的符合要求的报名人员,进行面试,并根据综合评定成绩确定录用人选。
第九条被录用的人员应当与事业单位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在合同中约定工作内容、工作期限、工资福利待遇等相关事项。
第三章编外聘用人员的权益和义务第十条编外聘用人员享有与编内职员相同的权益,包括劳动保险、医疗保险、工资福利待遇等。
第十一条编外聘用人员应当履行与编内职员相同的工作职责,按照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或岗位要求履行职责,发挥应有的作用。
第十二条编外聘用人员应当维护用人单位的形象,遵守职业道德和纪律,不得损害用人单位的利益。
第十三条编外聘用人员需要离岗或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提前通知用人单位,并按照双方约定履行相应程序。
第十四条用人单位应当定期对编外聘用人员进行绩效评估,以确保他们的工作质量和业绩符合要求。
第四章编外聘用人员的管理第十五条用人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编外聘用人员的管理制度,确保对他们的管理规范化和常态化。
第十六条用人单位应当为编外聘用人员提供必要的培训和发展机会,提升他们的工作能力和综合素质。
事业单位编外聘用人员管理办法最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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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业单位编外聘用人员管理办法最新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事业单位编外聘用人员管理,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事业单位编外聘用人员的管理。
第三条事业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编外聘用人员管理机制,加强对编外聘用人员的管理和监督。
第四条事业单位编外聘用人员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事业单位相关规章制度,恪守职业道德,忠实履行职责。
第五条事业单位应当为编外聘用人员制定相应的管理办法和规章制度,明确工作职责和权利义务。
第六条事业单位应当保障编外聘用人员的合法权益,依法保障其工资福利待遇和社会保障。
第七条事业单位应当不断完善编外聘用人员管理制度,提高管理水平,保障事业单位工作的正常运转。
第八条事业单位应当加强对编外聘用人员的培训和考核,提高其专业素质和工作能力。
第二章编外聘用人员的岗位设置第九条事业单位应当根据工作需要,与编外聘用人员签订岗位聘用合同,明确其岗位及工作内容。
第十条事业单位应当根据编外聘用人员的专业特长和工作经验,合理配置工作岗位,科学安排工作任务。
第十一条事业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编外聘用人员的工作评估机制,定期评估其工作表现和工作态度。
第十二条事业单位应当根据工作需要,及时调整编外聘用人员的工作岗位,提高工作效率和工作质量。
的工作条件和工作环境,保障其工作安全和工作效率。
第三章编外聘用人员的管理第十四条事业单位应当加强对编外聘用人员的岗位管理,明确工作职责和工作规范。
第十五条事业单位应当定期对编外聘用人员进行考核,根据考核结果,及时调整工作岗位和工作任务。
第十六条事业单位应当加强对编外聘用人员的监督,确保其履行工作职责和遵守相关规定。
第十七条事业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对编外聘用人员的激励机制,根据工作表现和工作态度,及时奖惩。
第十八条事业单位应当依法保障编外聘用人员的劳动权益,加强与编外聘用人员的沟通和联系。
第十九条事业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编外聘用人员的档案管理制度,保护其个人隐私和信息安全。
第四章编外聘用人员的职业发展机会和职业发展空间,鼓励其不断提高专业技能和工作能力。
机关临聘人员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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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关临时聘用人员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临聘人员管理,降低行政成本,提高工作效率,保障XXXX和临聘人员的合法权益,结合XX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XX机关事业单位及与其形成聘用关系的临聘人员。
第三条临聘人员是因XX工作需要,由区专业聘用单位聘用派遣到我XX临时性、辅助性岗位上工作,即不占用XX 正式编制(指行政、事业编制),在XX相关岗位上从事辅助性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文职人员和在后勤服务岗位上工作的人员。
第四条临时聘用人员实行劳务派遣制度.我XX委托巴南区贝思特公司提供劳务派遣服务。
临时聘用人员受劳务派遣单位派遣到我XX工作.我XX与临时聘用人员是劳务关系,无人事劳资关系.第五条临聘人员的管理坚持劳务派遣合同管理,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坚持人岗相符、人员能进能出,做到管理规范有序。
第二章聘用范围和条件第六条应聘人员必须在法定劳动年龄内,经体检,身体健康,具有履行相应岗位职责的能力。
第七条应聘人员品行端庄、人格健全,无违法犯罪记录。
第八条临聘人员除个别岗位外,文职岗位应具有大学专科及以上学历,年龄在35周岁以下;专业技术岗位具有专业技术证书、本科及以上学历、两年以上相关对口专业工作经历,年龄在45周岁以下;驾驶岗位具有驾驶证、三年以上驾龄及驾驶工作经历,年龄在45周岁以下;厨师岗位具有二级及以上职业技能资格证书、三年以上厨师工作经历;辅助岗位,具有高中及以上学历、相应的工作技能和实际工作经验。
如特殊工作需要,年龄条件可适当放宽。
第三章聘用程序第九条凡拟聘用临时人员,用人科室须提前将聘用岗位、聘用条件提交主任办公会研究,并说明聘用理由,经批准后方可聘用。
第十条经批准同意聘用临聘人员后,由综合科负责与劳务派遣单位接洽,由综合科和用人科室共同完成考试、面试等工作,并由综合科与劳务派遣单位办理临聘人员的相关手续后,方可用工。
第四章工资制度及待遇第十一条临聘人员薪资待遇实行按岗定资的原则,根据临时聘用人员承担的工作岗位确定其工资待遇.XX科室临聘人员保底工资为2200元,大厅窗口由XX负责聘用的临聘人员保底工资为1800元,专业技术岗保底工资为2500元,驾驶员保底工资为2500元,厨师保底工资为2500元,厨房勤杂工17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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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关事业单位聘用人员管理办法(试行)文档2篇Administrative measures for employed personnel of gov ernment organs and institutions (for Trial Implementati on)编订:JinTai College机关事业单位聘用人员管理办法(试行)文档2篇小泰温馨提示:规章制度是指用人单位制定的组织劳动过程和进行劳动管理的规则和制度的总和。
本文档根据规则制度书写要求展开说明,具有实践指导意义,便于学习和使用,本文下载后内容可随意修改调整修改及打印。
本文简要目录如下:【下载该文档后使用Word打开,按住键盘Ctrl键且鼠标单击目录内容即可跳转到对应篇章】1、篇章1:机关事业单位聘用人员管理办法(试行)文档2、篇章2:事业单位推行人员聘用制度实施办法文档篇章1:机关事业单位聘用人员管理办法(试行)文档第一条为规范东莞某机关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工作,保障用人单位和聘用人员的权益,有利于我某机关事业单位招聘专业技术人员,促进各项工作的开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我某的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用人单位是聘用人员的管理单位。
第三条本办法所指的聘用人员,是指服务于本某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不列入机关事业单位编制序列,以合同形式聘用,不担任行政职务,不行使行政权力,从事技术性或辅助性工作的人员。
第四条聘用人员应具备的基本条件是:遵纪守法,品行端正,符合聘用岗位所需的资格条件。
第五条聘用人员所从事工作不能涉及国家秘密。
第六条聘用人员分为五类,第一类是指具有正高级职称的人员,第二类是指具有副高级职称的人员和取得博士学位的研究生,第三类是指具有中级职称的人员和取得硕士学位的研究生,第四类是指具有助理级职称的人员和取得学士学位的本科生,第五类是指一般业务及勤杂人员。
第七条机关、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实行职责、能力与效能相一致和精简的原则。
第八条人员招聘按下列程序进行:(一)拟定使用聘用人员计划。
用人单位根据工作需要拟定使用聘用人员计划,包括聘用原因、聘用人数、经费开支形式、聘用人员类别、岗位以及本单位人员编制使用情况等。
用人单位应于每年9月向某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申报下一年度的使用聘用人员计划。
(二)审定使用聘用人员计划。
由某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某人事局和某财政局按照解决单位缺编和确因工作需要的原则,审核各单位的使用聘用人员计划,于每年12月底前报某机构编制委员会审定。
(三)招聘聘用人员。
聘用人员的招聘由用人单位负责,其中第一、第二、第三、第四类人员的聘用须经由某人事局、某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审核后才能签订劳动合同。
同等条件下,现职编外人员优先考虑聘用。
(四)办理聘用手续。
由用人单位与聘用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应明确聘用期限、双方的权利义务、薪酬待遇、合同变更、解除、违约责任等,而且要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规定,并由某劳动部门鉴证。
劳动合同期为1年,期满后可根据某编委核定本单位下一年度使用聘用人员计划情况进行续聘,每次续聘期限为1年。
临时性工作,可按课题、项目或工作需要签订短期合同。
聘用人员办理聘用手续后,应报某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备案。
聘用人员与用人单位因履行劳动合同发生争议的,当事人双方可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规定申请仲裁或诉讼。
第九条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或聘用人员应当提前30天通知对方。
第十条聘用期间用人单位依据劳动合同对聘用人员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作为是否续聘的依据。
第十一条某财政局根据某编委核定各单位的聘用人员数、聘用人员的类别拨给经费,标准分别是:第一类人员每人每年9.5万元、第二类人员每人每年5.5万元、第三类人员每人每年4.5万元、第四类人员每人每年3万元、第五类人员每人每年2万元。
上述经费标准包括聘用人员的薪酬、缴纳社会保险费及公用经费的开支。
聘用人员经费由某财政局按上述标准每月拨给用人单位。
用人单位可根据实际需要适当调整各类聘用人员的经费供给标准,合理确定聘用人员的薪酬。
除特殊情况外,上调的幅度原则上不能超过某财政经费供给标准的20%。
超出财政供给部分,由用人单位从公用经费中调剂解决。
今后,根据用人单位的实际需要和劳动力某场用工薪酬变化等情况,对各类聘用人员的供给标准作适当调整。
第十二条聘用人员的薪酬。
用人单位按月发放聘用人员薪酬,薪酬标准由用人单位确定,但应遵循以下原则:用人单位发放给每个聘用人员全年的薪酬(含奖金和补贴)及缴纳社会保险费用的总金额原则上不低于财政核拨该类人员经费标准的80%。
第十三条第一、第二、第三、第四类人员具有的专业技术职称必须符合与所在岗位从事的工作性质,才能享受相关薪酬标准。
第十四条用人单位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为已签订劳动合同的聘用人员办理各项职工社会保险。
社会保险费由用人单位和聘用人员按比例支付。
第十五条用人单位应为聘用人员代扣代缴社会保险费、个人所得税及有关税费。
第十六条各用人单位每年1月20日前要将本单位上一年度实际使用聘用人员的数量、类别、薪酬发放、社会保险购买情况报某财政局。
第十七条本办法适用于某直行政事业单位,各镇(区)参照执行。
第十八条本办法由某人事局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本办法自XX年1月1日起施行。
篇章2:事业单位推行人员聘用制度实施办法文档【按住Ctrl键点此返回目录】第一条为加快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全面推行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制度,保护单位和职工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事部关于在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意见的通知》(国办发〔XX〕35号)和《xx省党委办公厅、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xx省事业单位人员推行聘用制度实施意见〉的通知》(党办发〔XX〕16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事业单位与职工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政策和规定,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通过签订聘用合同,明确聘用单位和受聘人员与工作有关的权利和义务。
第三条事业单位通过推行人员聘用制度,转换事业单位用人机制,实现事业单位管理由身份管理向岗位管理转变,由行政任用关系向平等协商的聘用关系转变,建立一套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要求的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制度。
第四条事业单位推行人员聘用制度,要坚持“尊重劳动、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创造”的方针;坚持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坚持在编制范围内,按需设岗、按岗聘用的原则;坚持走群众路线,保证职工的参与权、知情权、申诉权和监督权。
第五条聘用制是事业单位的基本用人制度,事业单位除依照或参照国家公务员制度进行人事管理以及转制为企业以外的,都要推行人员聘用制度。
对聘用期内的岗位管理聘任和职务聘任,按有关政策另行规定。
第二章聘用条件及程序第六条聘用工作要在党政班子领导下,由单位组织人事、纪检、工会和职工代表中抽调掌握政策、熟悉业务、办事公道、群众威信高、又有广泛代表性的人员组成聘用工作机构具体实施。
聘用工作机构根据需要也可聘请有关专家参加。
第七条各单位要根据国家有关政策,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切实可行的聘用制方案。
聘用方案主要包括实施范围、科学设岗、公开竞聘、聘后管理、内部分配制度、未聘人员安置和组织领导等内容。
方案要在职代会或职工大会充分酝酿讨论、发扬民主的基础上,由单位党政领导班子按照民主集中制的原则集体研究决定,并报上级主管部门和人事部门批准后实施。
第八条实行聘用制的单位要按照编制和人事部门确定的单位职能、编制数额、职务结构比例和岗位任职条件,本着“精简、高效、因事设岗”的原则,结合工作任务和事业发展的实际,科学合理地设置管理岗位、专业技术岗位和工勤岗位,编制岗位说明书,明确岗位的名称、职责、岗位聘用条件、岗位分类、岗位评价、岗位责任目标等。
第九条除涉密岗位确需使用其他方法选用外,聘用和招聘人员采取竞争上岗和公开招聘的办法进行。
聘用人员应当优先从本单位现有人员中选拔;面向社会招聘的,在同等条件下本单位应聘人员应优先选聘;对高层次人才和特殊岗位的特殊人才,允许跨地区、跨行业、跨单位直接招聘;应聘实行执业资格制度岗位的,必须持有相应的执业资格证书;对获得国家、自治区或市级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称号的和各级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在安置上要体现优先照顾的原则。
第十条事业单位新接收大中专毕业生和社会各类人员,一般应采取公开招聘的方式选聘,并按照xx省人事厅关于印发《xx省人事代理暂行办法》(人办字〔1998〕27号)实行人事代理,参加职工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生育保险。
第十一条受聘人员应具备以下条件:(一)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三)具有所聘岗位所要求的文化程度、专业知识和工作能力;(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五)聘用岗位需要具备的其他条件。
第十二条聘用程序:(一)聘用单位将聘用方案报主管部门和人事部门审批同意后,公布聘用岗位、岗位职责、聘用条件及工资福利待遇等相关事项;(二)应聘人员提出应聘申请;(三)聘用工作机构对应聘人员的资格、条件进行初审;(四)聘用工作机构对通过初审的应聘人员进行规范的考试、竞争演讲答辩和考核,根据考试、演讲答辩和考核结果,择优提出拟聘人员名单;(五)聘用单位党政领导集体讨论决定受聘人员;(六)对拟聘人员进行公示,公示期一般为3—5天;(七)聘用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者其委托人(书面委托)与受聘人员协商订立聘用合同(八)按照《xx省事业单位聘用合同鉴证暂行办法》(人发〔XX〕32号)的规定,进行(九)对高层次人才、特殊人才以及工勤人员,招聘程序可以简化。
第十三条聘用合同期满,因岗位需要,本人申请,考核合格的,可按照有关程序续签聘用合同。
第十四条受聘人员与聘用单位负责人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或者近姻亲关系的,不得被聘用从事该单位负责人员的秘书或者人事、财务、纪检监察岗位的工作,也不得在与聘用单位负责人有直接上下级领导关系的岗位工作。
聘用工作机构成员在办理人员聘用事项时,如遇上述亲属关系的,应当予以回避。
第十五条对不同类型事业单位的领导人员,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程序,可以采取直接聘任、招标聘任、推选聘任、委任等形式任用。
第十六条事业单位负责人和党群组织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合同按照以下办法执行:(一)单位法人代表及其他管理人员按照干部管理权限与上级主管部门签订聘用合同;(二)党群组织专职工作人员,应在已聘人员范围内,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各自章程或法规规定产生、任用;(三)既有行政职务、又有党内职务的事业单位负责人,应按照行政职务签订聘用合同。
第三章聘用合同内容第十七条聘用合同订立前,合同一方当事人有权向合同另一方当事人了解与其建立聘用关系的相关内容和情况,双方均应如实说明。
第十八条聘用单位和受聘人员应当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情况下,以书面形式订立聘用合同,聘用合同必须具备下列条款:(一)聘用合同期限;(二)岗位(工作)及其职责要求;(三)岗位(工作)纪律;(四)劳动保护和岗位(工作)条件;(五)工资福利待遇;(六)聘用合同变更与终止的条件;(七)违反聘用合同的责任;(八)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