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宅基地房屋拆迁补偿析产继承纠纷的处理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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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动迁宅基地补偿标准和房屋补偿

农村动迁宅基地补偿标准和房屋补偿

农村动迁宅基地补偿标准和房屋补偿
随着城市化的进程,农村动迁也逐渐成为了一项重要的社会工程。

为了给农村居民提供更好的生活环境,政府在进行农村动迁时,需要
对居民的宅基地和房屋进行补偿。

下面是农村动迁宅基地和房屋补偿
的相关标准。

一、宅基地补偿标准
农村动迁宅基地补偿标准分为两部分:基础补偿和搬迁奖励。

1. 基础补偿
按照国家规定,宅基地的基础补偿标准为15平方米。

即每户宅
基地的补偿面积为15平方米。

宅基地的补偿标准应当在动迁方案中明
确规定,由相关部门公示,并经动迁居民确认。

2. 搬迁奖励
为了鼓励农村居民积极参与动迁,政府还规定了搬迁奖励标准。

标准为每户宅基地的补偿面积的10%至20%。

具体奖励标准应当根据居
民意愿、搬迁距离、土地肥沃程度等因素进行综合考虑。

二、房屋补偿标准
农村动迁的房屋补偿标准分为两部分:住宅房屋补偿和附属设施
补偿。

1. 住宅房屋补偿
住宅房屋补偿标准应当按照房屋建筑面积进行计算。

标准为每平
方米400元至600元不等。

具体补偿标准应当根据居民房屋的使用年限、是否通电通气、装修程度、建筑质量等因素进行考虑。

2. 附属设施补偿
附属设施补偿主要包括厕所、畜圈等,标准为每平方米80元至150元不等。

具体补偿标准应当根据居民的实际情况进行综合考虑。

总之,农村动迁宅基地和房屋补偿标准不同于城市的补偿标准,
具体标准应当根据地区、政策等因素进行考虑。

同时,在动迁过程中,政府应当秉持公平、公正原则,以确保居民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宅基地纠纷有哪些解决途径

宅基地纠纷有哪些解决途径

宅基地纠纷有哪些解决途径近年来,宅基地纠纷呈上升趋势。

在农村,有邻居因宅基地失和,有兄弟因宅基地反⽬,甚⾄还有村民因宅基地纠纷杀⼈……由此带来的社会危害不容⼩觑。

其实,发⽣宅基地纠纷何须动武呢?这⾥为⼤家解读⾛法律程序处理宅基地纠纷,切实维护⾃⼰的合法权益的途径。

什么是宅基地纠纷:1、宅基地纠纷,主要指宅基地权属争议或者⾮权属争议⽅⾯的争议。

2、宅基地权属争议主要是指宅基地权属确定之前的,有关宅基地占有、使⽤、收益过程中产⽣的各种争议或争执。

3、宅基地⾮权属争议纠纷主要指宅基地权属确定以后发⽣的宅基地侵权、宅基地违法及其他宅基地纠纷。

宅基地权属争议处理的原则:1、⾏政处理前置程序原则。

主要是指对宅基地权属争议案件,在最终提起⾏政诉讼之前,必须经相关的⾏政机关依法作出⾏政处理决定,否则⼈民法院不予受理。

2、现有利益保护原则。

现有利益保护原则,主要内容是指在宅基地权属争议解决之前,即在确权之前,任何⼀⽅不得改变宅基地的现有状况,不得破坏宅基地上的房屋、林⽊及其他附属物现存状态。

宅基地权属争议处理程序:1、协商协商是争议双⽅对⾃⼰权利处理的⼀种⽅式,是私法⾃治原则的体现,所以,协商必须建⽴在⾃愿、平等、真实的基础之上。

协商处理的内容不能违法或者违反社会公德、侵害社会公共利益或者其他主体的合法利益,否则协商内容也⽆效;经过⾃愿、平等充分协商达成协议的,双⽅在和解协议上签字盖章后,对双⽅具有约束⼒。

2、调解⾸先,争议双⽅不能达成和解协议或者⼀⽅对调解协议反悔的,应当以书⾯形式,向相应的⼈民政府或⼟地主管部门申请调解。

县级以上国⼟资源⾏政主管部门负责宅基地权属争议案件的调查和调解⼯作。

个⼈之间、个⼈与单位之间发⽣的争议案件,也可以根据当事⼈的申请,由乡级⼈民政府受理和处理。

其次,⼈民政府或⼟地主管部门收到申请以后,在7个⼯作⽇内进⾏书⾯审查。

最后,⼈民政府或者⼟地主管部门经审查,对受理的宅基地权属争议案件,应当审查双⽅当事⼈提供证据材料,经调查属实的,以⾃愿、合情、合法的形式进⾏调解。

农村宅基地拆迁补偿款怎么分配

农村宅基地拆迁补偿款怎么分配

一、农村宅基地拆迁补偿款怎么分配农村宅基地房屋的动迁补偿一般分为房屋补偿和宅基地使用权补偿。

地上物的补偿,应当归属房屋权利人。

房屋原权利人已经死亡的,动迁补偿款可依继承关系进行处理。

宅基地使用权补偿款的分割,容易产生争议,特别是非集体经济组织的继承人往往基于继承关系而主张宅基地使用权,进而提出分割相应补偿款。

鉴于农村宅基地使用权具有很强的身份属性,系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无偿提供给本集体成员享有的,并且按户计算。

当一户出现人口减少,宅基地仍是由一户中剩余的成员共同使用,宅基地使用权的补偿款则由该户剩余的成员共同所有。

若该户已无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或虽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但在他处已取得宅基地使用权的,该宅基地使用权的补偿款一般由该户房屋原权利人的继承人取得,但集体经济组织明确表示反对的除外。

宅基地补偿款二、宅基地补偿款应该归谁所有依据我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的规定,对农村集体土地进行征收时,土地补偿费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宅基地上的房屋是附着物补偿归所有者所有,所以宅基地的土地补偿归村委,房屋的补偿归所有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土地补偿费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归地上附着物及青苗的所有者所有。

征用土地的安置补助费必须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

需要安置的人员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安置的,安置补助费支付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和使用;由其他单位安置的,安置补助费支付给安置单位;不需要统一安置的,安置补助费发放给被安置人员个人或者征得被安置人员同意后用于支付被安置人员的保险费用。

市、县和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安置补助费使用情况的监督。

三、宅基地补偿款属于遗产吗宅基地动迁补偿款一般分为房屋补偿和宅基地使用权补偿。

地上物的补偿,应当归属房屋权利人。

宅基地拆迁补偿也是遗产之一。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规定,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农村宅基地纠纷处理办法

农村宅基地纠纷处理办法

遇到征地拆迁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农村宅基地纠纷处理办法随着我国社会的繁荣发展以及经济体制改革的进一步深入,农村宅基地的经济使用价值日益提高,再加上国家新农村建设的优惠政策,致使近几年农村宅基地纠纷呈大幅度增长趋势,而诉至法院的宅基地案件自然不少。

那么,有哪些农村宅基地纠纷案件呢?并且究竟该如何处理呢?一、土地管理部门违法审批引起的宅基地纠纷案件因土地管理部门审批宅基地,侵犯了相邻关系人合法权益而引起的诉讼,人民法院应以行政案件立案审理。

法院主要审查土地管理部门在作出审批宅基地手续这一具体行政行为过程中,是否有超越职权、滥用职权、违反法定程序的行为。

因而,土地管理部门从实体处理到审批程序各个环节中,只要有违法的情形存在,人民法院就应撤销宅基地使用执照或责令土地管理部门重新作出审批。

对于土地管理部门审批的宅基地属他人承包地、自留地,侵犯第三人土地承包经营权引起的纠纷,人民法院受案后,主要审查申请人是否符合《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规定的条件,所审批的宅基地是否在法律规定范围内,有无按《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有无考虑土地承包权三十年不变的规定等具体情况,作出撤销或者维持审批文件的判决。

未经土地管理部门审批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建房手续用地建房,侵犯了集体或相邻关系人利益引发的纠纷。

对于能够确认村民建房未经审批或采取欺骗手段骗取建房手续的非法用地建房,并且侵犯了相邻关系人合法权益,如影响邻人房屋通风、采光、通行等情况的,人民法院既可以作出排除妨碍、限期拆除违法建筑物的民事判决,也可以中止诉讼,建议土地管理部门作出限期拆除违法建筑物、退出土地的处罚决定。

人民法院在审理非法建筑物买卖、确权等涉及宅基地使用权纠纷案件时,应注意只能裁决建筑材料的所有权,不宜明确非法建筑物的所有权归属。

二、争占宅基地以外的集体空闲地引发的纠纷案件村民争占除宅基地以外的集体空闲地的目的是为了多占地皮、扩大墙院、堆放杂物等。

农村宅基地继承权问题产生的原因及其解决途径

农村宅基地继承权问题产生的原因及其解决途径

遇到房屋土地纠纷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农村宅基地继承权问题产生的原因及其解决途径农村宅基地是集体分配给农户,用于建造房屋的土地,由于其没有商业土地出让所需缴纳的土地出让金,导致其不具备个人财产的属性,而建造在宅基地上面的房屋却是宅基地所有者自己出资建造的。

因此农村宅基地是一项“特殊的财产”,由此产生了农村宅基地继承权问题,本文将分析农村宅基地继承权问题产生的原因及其解决途径。

一、宅基地权继承权产生的原因(一)立法原因首先,法律规定存在缺失。

《物权法》在“用益物权”一编中专章规定了宅基地使用权,这是我国首次独立的制度安排,凸显了该权利的重要性,但具体规范却极为简陋。

对宅基地使用权的取得、行使和转让只是做了法律适用的衔接性规定,即适用《土地管理法》等法律和国家有关规定。

由于时代的差距,《土地管理法》等法律中对宅基地使用权能否随房屋一起继承取得,是否有主体资格的限制等问题并未明确。

《继承法》第3条所规定的遗产范围中也没有列举宅基地使用权。

其次,法律之间存在矛盾。

如前所述,《继承法》与《土地管理法》的矛盾在于在继承发生时房屋所有权的允许继承与宅基地使用权不得流转之间的矛盾。

(二)制度原因我国现在实行城乡二元化的户籍制度,在城乡居民各自的权利内容方面,采用了区别对待的方法。

二元化的政治制度导致形成了二元化的经济结构,长期以来,为了国家的工业化建设,在资源配置方面,采用了牺牲农民利益而优先发展工业建设的模式。

城市市场开放程度较高,在经济发展水平上比农村占有优势。

国家为了保障农村资源的稳定和农民利益,限制农村的资源流进城市,因而规定农民因集体成员身份取得宅基地使用权。

宅基地使用权就成为一项鲜明的带有社会福利和社会保障性质的权利。

二、农村宅基地继承权的解决途径虽然打破二元结构、放开对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继承转让的限制,是解决宅基地使用权继承问题的根本途径,但是这一制度的改革终归是一个漫长的过程。

沪高法民一(2004)4号关于农村宅基地房屋买卖纠纷案件的处理原则

沪高法民一(2004)4号关于农村宅基地房屋买卖纠纷案件的处理原则

沪高法民一(2004)4号关于农村宅基地房屋买卖纠纷案件的处理原则第一篇:沪高法民一(2004)4号关于农村宅基地房屋买卖纠纷案件的处理原则沪高法民一(2004)4号关于农村宅基地房屋买卖纠纷案件的处理原则审判考虑因素:审批是否同意,合同是否履行完毕,买受人的身份1、2、3、同村与同村人之间的买卖合同,应视为有效同村人与村外人之间的买卖合同,经过审批同意的,有效同村人与村外人之间的买卖合同,没有经过审批,合同未实际履行或无实际居住的,无效。

处理办法-------各自返还房屋及购买款。

4、同村人与村外人之间的买卖合同,合同已经履行或实际居住的,合同问题不讨论,承认现状,继续占有、居住和使用。

处理办法------遇到动拆迁,扣除购房人的房款,购房人与出卖人按7:3的比例处理补偿款。

2010-1-26 侦查阶段,需要当事人签字的2份文件各2份。

律所提交3张盖章的材料。

2010-1-27 律师在侦查阶段只能会见当事人,看询问笔录;律师提出会见的一般情况下,公安机关在48小时以内安排会见。

在审查起诉阶段(检察院)可以看卷宗材料;审判阶段,辩护。

2010-1-281、立案材料:正本一份,副本2份。

正本需要双方的身份证明,起诉状,证据及证据清单,委托书一份,律师函一份,公民代理委托书一份及身份证复印件;副本一份给法院,一份自己留。

副本给法院——起诉状及证据复印件,原告和被告都是个人的话,只要原告身份证明,被告住所可送达地点。

原告是公司,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及营业执照复印件盖章。

留律所材料:委托书一份,公民代理委托书一份,副本留一份。

2010-1-29 离婚案件——立案需要的材料:身份证(公安调查),结婚证(民政调查),户口本(公安调查),孩子出生证明(医院调查)。

如有户口本,亲属证明不用了。

侦查——移送审查起诉。

检察院-法院——移送起诉。

折损价—物品及房屋。

第二篇:农村宅基地房屋买卖农村宅基地房屋买卖,一方反悔,村委会出具内容相斥的两份证明材料,如何认定效力来源:作者:加入时间:2011-2-19 10:44:0 51993年5月1日,原告王某与被告杜某签订了《房屋买卖契约》,双方约定王某将其所有的位于北京市通州区永顺镇A村的房屋以3.5万元的价格卖与杜某,后双方均履约。

农村房屋析产纠纷的几个常见法律问题

农村房屋析产纠纷的几个常见法律问题

农村房屋析产纠纷的几个常见法律问题(一)诉讼主体问题。

析产纠纷发生在家庭成员间,权利人都是共有关系,无论是原告、被告都是权利的共有人,因此该诉讼为必要共同诉讼,未参加诉讼的,法院应当依职权追加,通知其参加诉讼。

(二)诉的种类问题。

在农村房地析产纠纷中,诉请主要有确权之诉和侵权之诉。

司法实践中主要表现为:一是笼统的要求分家析产,无具体的分割指向。

在事实依据上,应当提供现有房屋的结构、方位及面积状态,以便法官分割时从有利于生产、生活和保护妇女儿童利益的方面合法合理确认原告应分得的房产。

二是要求确认权利份额。

此类诉讼是典型的确权之诉,诉请并不具体指向某一间房,仅要求法院确认其权利份额。

三是侵权之诉,要求法院判决侵权人搬出某些房屋。

(三)房屋价值评估问题。

由于家庭成员每人在房屋总面积中的权利份额与房屋单间结构面积并不尽一致,而房屋的价值又在于作为独立空间存在于整体房屋建筑中,因此既要保持房屋的完整性,又要保障每个人的权利,在析产纠纷中,绝大部份案件涉及到对房屋的货币补偿,从而需要对房屋价值进行评估。

但问题常在于:一是评估对象的确定。

在拆迁安置后的房产分割或房屋改建、重建前的遗产继承案件中,需要当事人货币补偿的房屋往往是拆迁前、改重建前的房屋。

这些房屋已不存在,当然无法评估。

二是现有被分割农村房屋价值认定。

可先由双方当事人协商约定争议房屋单价,协商一致的,法院予以采纳;协商不成,要求提出评估,预交评估费,法院委托有资质的机构评估,对评估费由当事人在诉讼结束后按权利份额比例承担;如原告无法或不愿预交评估费,法院依政府拆迁安置该类农房的补偿价格确认。

(四)宅基地使用证的证明作用问题。

对于宅基地使用权,国家向农民颁发《农村房屋宅基地使用证》作为体现权利的载体,其中可以证明哪些人享有宅基地以及宅基地面积和地上房屋面积,但实践中,如果该证不具体写明家庭成员姓名,如何判断权利人?因析产需实际测量某间房屋与具体登记内容不符又如何认定?。

法律对于农村宅基地上房屋的继承是怎么规定的

法律对于农村宅基地上房屋的继承是怎么规定的

法律对于农村宅基地上房屋的继承是怎么规定的根据我国物权法等法律的规定,地随房走(房地一体主义),如果宅基地上的房屋属于自行建造,则该房屋因其拥有完全产权而可以作为遗产而继承,然后再进行房屋所有权的变更,宅基地可以继续使用。

热门城市:嘉兴律师铜陵律师勃利县律师青县律师南康律师高安市律师西安区律师吴桥县律师德兴市律师农村宅基地上房屋的继承是关于公民遗产继承的法律问题,在我国《继承法》有关遗产内容的第三条中,没有涉及宅基地的内容,可见,宅基地不属于遗产,不得继承,但建造在宅基地上的房屋属于村民个人所有,是可以被继承的。

小编为您整理了这篇文章,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一、有关农村宅基地上房屋继承的法律规定公民的房屋属于个人的合法财产,按照我国《继承法》的规定是可以继承的。

不论是农村村民,还是城市户口的公民,都可以按照《继承法》的规定享受继承权,并且有权按照个人的意愿处置个人所有的房产。

但是城市户口的公民在继承农村房屋时还要受到《土地管理法》的限制。

城市公民只能继承农村宅基地上的房屋,而对支撑此房屋的宅基地是不可以作为遗产继承的。

根据《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和国务院《关于加强土地转让管理严禁炒卖土地的通知》的规定,宅基地是农民基于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而享有的用于修建住宅的集体建设用地,农民无须交纳任何土地费用即可取得,是一种福利性质的,一般来讲不能继承。

但宅基地上建成的房屋则属于公民个人财产,可以继承。

对于所继承的房屋及宅基地使用权的继承问题,实践中通常分情况处理。

如果继承人是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符合宅基地申请条件的,可以经批准后取得被继承房屋及其宅基地;如果不符合申请条件,则可以将房屋卖给本村其他符合申请条件的公民,如果不愿出卖,则该房屋不得翻建、改建、扩建,待处于不可居住状态时,宅基地由集体经济组织收回。

继承人如果是城市居民,比照上述不符合宅基地申请条件的情形处理。

也就是说,按照法律规定的地随房走的原则,城市居民可以基于房屋所有权而继续使用宅基地,但是不得进行翻建、改建、扩建等。

宅基地确权有争议如何解决( 农村三种违建可不拆)

宅基地确权有争议如何解决( 农村三种违建可不拆)

农村房屋确权有争议怎样解决法律主观:农村房屋确权有争议当事人可以先行私下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以根据仲裁协议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当事人没有订立仲裁协议的,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进行起诉;当事人对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仲裁裁决、调解书拒不履行的,对方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执行。

法律客观:《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农村宅基地边界争议怎么处理农村宅基地边界争议处理方式具体如下:1、农户之间发生宅基地权属争议,当事人双方应尊重历史,相互谦让,协商解决问题;2、协商不成的,当事人任何一方或双方可到当地乡政府或土地管理所等受理机关提出处理申请;3、如果乡镇不受理,当事人双方可直接向县政府或国土局申请,若符合受理条件,可指定受理或直接受理。

一、农村宅基地边界争议怎么处理1、农村宅基地边界争议处理方式具体如下:(1)农户之间发生宅基地权属争议,当事人双方应尊重历史,相互谦让,协商解决问题;(2)协商不成的,当事人任何一方或双方可到当地乡政府或土地管理所等受理机关提出处理申请;(3)如果乡镇不受理,当事人双方可直接向县政府或国土局申请,若符合受理条件,可指定受理或直接受理。

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四条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理。

单位之间的争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的争议,由乡级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

当事人对有关人民政府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处理决定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在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解决前,任何一方不得改变土地利用现状。

二、农村宅基地使用权发生争议如何处理农村宅基地使用权发生争议处理方法如下:1、协商解决。

我国相关法律规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

据此规定,公民之间发生的宅基地纠纷,应当先通过协商的方式加以解决;2、行政解决。

法律对于农村宅基地上房屋的继承是怎么规定的

法律对于农村宅基地上房屋的继承是怎么规定的

法律对于农村宅基地上房屋的继承是怎么规定的农村宅基地上房屋的继承是关于公民遗产继承的法律问题,在我国《继承法》有关遗产内容的第三条中,没有涉及宅基地的内容,可见,宅基地不属于遗产,不得继承,但建造在宅基地上的房屋属于村民个人所有,是可以被继承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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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门城市:嘉兴律师铜陵律师勃利县律师青县律师南康律师高安市律师西安区律师吴桥县律师德兴市律师▲农村宅基地上房屋的继承是关于公民遗产继承的法律问题,在我国《继承法》有关遗产内容的第三条中,没有涉及宅基地的内容,可见,宅基地不属于遗产,不得继承,但建造在宅基地上的房屋属于村民个人所有,是可以被继承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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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有关农村宅基地上房屋继承的法律规定公民的房屋属于个人的合法财产,按照我国《继承法》的规定是可以继承的。

不论是农村村民,还是城市户口的公民,都可以按照《继承法》的规定享受继承权,并且有权按照个人的意愿处置个人所有的房产。

但是城市户口的公民在继承农村房屋时还要受到《土地管理法》的限制。

城市公民只能继承农村宅基地上的房屋,而对支撑此房屋的宅基地是不可以作为遗产继承的。

根据《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和国务院《关于加强土地转让管理严禁炒卖土地的通知》的规定,宅基地是农民基于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而享有的用于修建住宅的集体建设用地,农民无须交纳任何土地费用即可取得,是一种福利性质的,一般来讲不能继承。

但宅基地上建成的房屋则属于公民个人财产,可以继承。

对于所继承的房屋及宅基地使用权的继承问题,实践中通常分情况处理。

如果继承人是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符合宅基地申请条件的,可以经批准后取得被继承房屋及其宅基地;如果不符合申请条件,则可以将房屋卖给本村其他符合申请条件的公民,如果不愿出卖,则该房屋不得翻建、改建、扩建,待处于不可居住状态时,宅基地由集体经济组织收回。

继承人如果是城市居民,比照上述不符合宅基地申请条件的情形处理。

浅谈农村宅基地纠纷处理的原则及调解的方法与技巧

浅谈农村宅基地纠纷处理的原则及调解的方法与技巧

浅谈农村宅基地纠纷处理的原则及调解的方法与技巧“农村工作两台戏,计划生育宅基地”。

这句在我国农村广为流传的顺口溜,客观地反映出长期以来宅基地问题一直是农村生产生活中最具普遍性、复杂性、最棘手的问题,它是农村社会各种矛盾的焦点和诱发不稳定因素的导火索。

因此,如何妥善解决好农村社会日益突出的宅基地问题,更好地为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服务,对于基层国土资源工作者来讲,既是职责所系,也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客观要求。

下面,笔者就基层国土资源工作者的角度,谈一下自己对农村宅基地纠纷的种类、处理的原则及调节方法与技巧的浅薄看法与建议。

一、农村宅基地纠纷的种类及现状。

目前,我国农村宅基地纠纷起因很多,情况复杂。

有历史的、有现实的;有客观的、有主观的;有积怨斗气的、有胡搅蛮缠的……但是,其主要表现有侵犯权益、界址不清、遗产归属、私自买卖、擅自批划和实施旧村调整改造规划不彻底、不公正这六大类。

随着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深入开展,农村各项基础设施建设步伐的加快,以土地整理为目的的旧村改造、居民点搬迁等相继实施,社会对土地的需求日益增多,由此也引发了土地权属争议的明显上升,尤其是农村宅基地纠纷表现更为突出。

河南省修武县周庄乡虽然仅有16个行政村,2万余农业人口,从2006年1月至2007年5月间,周庄国土资源所受理的50余起信访案件中,宅基地纠纷就有43起,占到信访总量的86%。

如此之多的宅基地纠纷,不仅直接影响了新农村建设的整体推进,而且还牵扯了各级政府的大量精力,同时,又给农村的社会稳定带来巨大隐患。

为此,严峻的形势迫使我们国土资源部门解决宅基地纠纷刻不容缓。

二、农村宅基地纠纷处理的原则。

多年的基层工作实践使笔者摸索出,在多数宅基地纠纷处理过程中,不能单靠某一个法律、法规来解决,这样有时候不仅无助于纠纷的妥善解决,甚至还会引发新的不稳定因素;要综合利用法律法规。

因此,在实践中总结出了农村宅基地纠纷处理的原则:在法律和政策的框架内,站在维护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和确保社会稳定大局的高度,以调解处理为目标,以行政的、法律的手段为保障,通过深入细致的群众工作,最终实现解决纠纷的妥善办法。

农村房子拆迁宅基地怎么补偿

农村房子拆迁宅基地怎么补偿

一、农村房子拆迁宅基地怎么补偿农村房子拆迁宅基地补偿标准按照各个地区《集体土地房屋拆迁管理办法》的规定补偿,各个地区标准不一。

《集体土地房屋拆迁管理办法》第十三条宅基地上的房屋拆迁,可以实行货币补偿或者房屋安置,有条件的地区也可以另行审批宅基地。

第十四条拆迁宅基地上房屋实行货币补偿的,拆迁人应当向被拆迁人支付补偿款。

补偿款按照被拆除房屋的重置成新价和宅基地的区位补偿价确定。

第十五条拆除宅基地上房屋以国有土地上房屋安置的,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应当按照本办法第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确定拆迁补偿款,并与安置房屋的市场评估价款结算差价;但按照市人民政府规定以经济适用住房安置被拆迁人的除外。

二、农村房子拆迁补偿安置面积计算标准1.凡经政府批准或已领取土地使用权证及房屋所有权证的房屋拆迁,给予补偿安置。

2.凡在一九七八年底前建造的房屋,未取得有关手续,但权属清楚,作为历史遗留房产处理,拆迁时按合法房产以实际建筑面积给予补偿安置。

3.凡在一九七九年一月一日至一九八六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建造的房屋,未取得房屋所有权证,凭“土地审批手续”或“土地使用权证”给予补偿安置。

4.凡在一九八七年一月一日至一九九○年三月三十一日建造的房屋,未取得房屋所有权证,凭“土地审批手续”或“土地使用权证”和当地乡(镇)政府建房手续给予补偿安置。

无上述手续的,而且被拆迁人住房确有困难,由当地乡(镇)人民政府酌情处理。

三、农村房屋折迁户口有关系吗对农村房屋进行拆迁的时候,一般来说房屋安置面积与户口是没有关系的。

农村房屋是按照地上物进行补偿的,与房屋的实际面积有关,一般是按实际面积进行计算的。

法律快车提醒,《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征地管理工作的通知》的规定,住房拆迁要进行合理补偿安置。

法律快车提醒,征地中拆迁农民住房应给予合理补偿,并因地制宜采取多元化安置方式,妥善解决好被拆迁农户居住问题。

农村宅基地继承问题如何处理

农村宅基地继承问题如何处理

一、农村宅基地继承问题如何处理1、宅基地上的房屋属于被继承人的个人合法财产,继承人均有继承权。

2、被继承人为农村户口,可以继续享有宅基地的使用权。

3、宅基地不属于遗产,不能被继承,如果继承人不属于农民户口的,不再享有宅基地的使用权。

4、村委会有权将宅基地使用权收回,被继承人可以将宅基地上的附着物拆除清理,或者按规定将该处住宅卖给本村有宅基地使用权的村民。

在我国广大农村,宅基地的管理从理论上来讲实行的是所有权与使用权相分离的使用制度。

即农村土地归集体所有,但公民可以依法取得对宅基地的使用权。

宅基地作为特殊财产,虽然不能以一般财产的继承方式来继承,但是可以依法取得对该宅基地的使用权。

农村宅基地继承问题如何处理二、城镇户口的人能否继承农村房屋公民的房屋属于个人的合法财产,按照我照继承法的规定是可以继承的。

不论是农村村民,还是城市户口的公民,都可以按照继承洪法的规定享受继承权,并且有权按照个人的意愿处置个人所有的房产,即城市户口的公民可以继承农村房屋。

但是城市户口的公民在继承农村房屋时还要受到土地法的限制。

城市公民只能继承农村宅基地上的房屋,而对支撑此房屋的宅基地是不可以作为遗产继承的。

对于所继承的房屋及宅基地使用权的继承问题,实践中通常分情况处理。

如果继承人是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符合宅基地申请条件的,可以经批准后取得被继承房屋及其宅基地;如果不符合申请条件,则可以将房屋卖给本村其他符合申请条件的,如果不愿出卖,则该房屋不得翻建、改建、扩建,待处于不可居住状态时,宅基地由集体经济组织收回。

继承人如果是城市居民,比照上述不符合宅基地早申请条件的情形处理。

也就是说,按照法律规定的地随房走的原则,城市居民可以基于房屋所有权而继续使用宅基地,但是不得进行翻建、改建、扩建等。

三、农村宅基地的继承顺序是怎样的宅基地不属于遗产,不得继承,但建造在宅基地上的房屋属于村民个人所有,是可以被继承的。

农村宅基地是仅限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符合规定的成员,按照法律法规规定标准享受使用,用于建造自己居住房屋的农村土地。

宅基地动迁按户口补偿标准

宅基地动迁按户口补偿标准

一、宅基地动迁按户口补偿标准1、农村的宅基地和房屋拆迁是分开补偿。

"分开补偿",是指土地补偿和地上附着物补偿的分离。

农村宅基地产权归村集体所有,由村集体分配给村民使用,村民在宅基地上建房子居住。

在遇到宅基地拆迁的时候,有两种补偿。

2、一是宅基地补偿,二是房屋补偿。

由于宅基地的产权属于村集体,因此,这部分补偿归村集体所有,不会直接给宅基地使用人。

而房屋的产权属于村民私有,因此房屋补偿归村民所有。

村民的宅基地被征收后,如果没有其他宅基地,那么村集体要给村民重新分配宅基地,让村民在新的宅基地上建房子。

3、房屋拆迁补偿价由宅基地区位补偿价、被拆迁房屋重置成新价构成。

计算公式为:房屋拆迁补偿=宅基地区位补偿价*宅基地面积+被拆迁房屋重置成新价二、宅基地动迁新政策1、完善土地征收制度,缩小土地征收范围,探索制定征收目录,严格界定公共利益用地范围,完善对被征地农民合理、规范、多元保障机制。

2、建立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制度,赋予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出让、租赁、入股权能,明确入市范围途径。

3、建立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制度,赋予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出让、租赁、入股权能,明确入市范围途径。

试点宅基地改革,基本原则是一户一宅,未来针对历史原因形成的一户多宅或宅基地闲置,国家可能采取的措施会"很简单很暴力"--征税!超过标准、面积过大的宅基地也要征税!对人均耕地少,二、三产业比较发达的地区,原则上或不再进行单宗分散的宅基地分配,而是通过集中建设农村公寓、农民住宅小区落实一户一宅。

而对于那些在城镇落户的农民,他们村里的宅基地可以在"自愿"的前提下,有偿退出,由村集体出资购买。

三、未过户宅基地拆迁补偿1、拆迁补偿按照产权证的名字来领取补偿款。

2、宅基地过户包括赠与和买卖交易:(1)宅基地赠与过户要签订合同的主要内容为:赠与人与受赠人的性别姓名、出生日期和家庭住址;被赠与标的物的名称、数量和基本状况、坐落地点;赠与人与受赠人的关系;赠与的理由;赠与人对赠与行为的意思表示;赠与人在赠与书上签名或盖章、签名日期。

解决农村宅基地纠纷有哪些好方法

解决农村宅基地纠纷有哪些好方法

Hesitation can certainly avoid the possibility of doing something wrong, but it also loses the chance of success.通用参考模板(页眉可删)解决农村宅基地纠纷有哪些好方法1、农户之间发生宅基地权属争议,当事人双方应尊重历史,相互谦让,协商解决问题。

2、协商不成的,当事人任何一方或双方可到当地乡(镇)政府或土地管理所等受理机关提出处理申请。

3、如果乡镇不受理,当事人双方可直接向县政府或国土局申请,若符合受理条件,可指定受理或直接受理。

受理机关对受理的宅基地权属争议,可先行调解;调解无效的,应当作出处理决定。

4、当事人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在收到处理决定通知之日起15日内向上一级处理机关申请复议,也可以在接到处理决定后30日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一、解决农村宅基地纠纷有哪些好方法1、农户之间发生宅基地权属争议,当事人双方应尊重历史,相互谦让,协商解决问题。

双方协商成功,最好签订协议。

双方达成的协议,不得违反有关法律、法规,不得损害国家、集体的利益和其他村民的合法权益。

2、协商不成的,当事人任何一方或双方可到当地乡(镇)政府或土地管理所等受理机关提出处理申请。

申请处理时,应以书面形式写明:申请人、对方当事人的名称、地址;申请处理的事项、具体要求和理由,并附争议地块示意图;有关证据及其来源,证人的姓名、工作单位或地址。

受理机关接到处理申请后,应在15日内决定是否受理。

决定受理的,应当在10日内将申请书副本发送对方当事人。

对方当事人应在接到申请书副本之日起30日内提交答辩文书和有关证据;逾期不提交答辩文书的,不影响作出处理决定。

受理机关决定不受理的,应当在决定后10日内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3、如果乡镇不受理,当事人双方可直接向县政府或国土局申请,若符合受理条件,可指定受理或直接受理。

受理机关对受理的宅基地权属争议,可先行调解;调解无效的,应当作出处理决定。

2024年农村宅基地纠纷处理办法总结

2024年农村宅基地纠纷处理办法总结

2024年农村宅基地纠纷处理办法总结在农村地区,宅基地纠纷一直是一项棘手的问题。

随着城市化进程的推进和农村土地利用方式的变化,农村宅基地的分配和使用问题越来越引起人们的关注。

为了有效解决农村宅基地纠纷,相关部门在2024年制定了一系列处理办法。

本文将对这些办法进行总结,以期为解决农村宅基地纠纷提供参考。

首先,根据2024年农村宅基地纠纷处理办法,相关部门加强了宅基地权属登记和确权工作。

对于已经分配的宅基地,要求所有农户进行宅基地的登记和确权,确保土地权益的明晰和登记在册。

同时,对于尚未分配的宅基地,要严格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分配,确保农户的宅基地权益得到公平合理的保障。

其次,相关部门明确了涉及宅基地纠纷的调解方式。

根据办法规定,纠纷当事人可以通过协商、调解、仲裁或者诉讼等方式解决。

对于一般性的宅基地纠纷,相关部门将加强调解工作,通过协商和调解解决纠纷。

对于复杂性较高的纠纷,可以由专业的仲裁机构或者法院进行处理。

通过明确调解方式,可以提高纠纷的解决效率和公正性。

第三,2024年办法强化了宅基地使用的监管机制。

根据办法要求,各级政府和相关部门应建立健全宅基地管理机构,并加强对宅基地使用情况的监督和检查。

对于存在滥用宅基地、长期闲置或者违规转让等行为的,要及时采取相应的处罚措施。

通过强化监管机制,可以遏制宅基地纠纷的产生和扩大,保护农民的合法权益。

第四,办法明确了宅基地使用权和宅基地承包经营权的关系。

根据办法规定,宅基地使用权和宅基地承包经营权是两个不同的权利,承包经营权不包括宅基地使用权。

对于农村宅基地纠纷,要明确这两个权利的归属,避免权益的交叉和混淆,减少纠纷的发生。

最后,办法还强调了宅基地纠纷的预防工作。

相关部门应加强对农民宅基地的宣传和教育,提高农民法律意识和宅基地管理水平。

加强法律援助和咨询服务,为农民提供必要的法律帮助。

同时,要加强宅基地制度的完善和创新,推动农村宅基地管理的规范和科学化。

通过预防工作,可以减少宅基地纠纷的发生,保障农民的合法权益。

宅基地纠纷处理办法看过来!

宅基地纠纷处理办法看过来!

宅基地纠纷处理办法看过来!一、土地管理部门违法审批引起的宅基地纠纷案件因土地管理部门审批宅基地,侵犯了相邻关系人合法权益而引起的诉讼,人民法院应以行政案件立案审理。

法院主要审查土地管理部门在作出审批宅基地手续这一具体行政行为过程中,是否有超越职权、滥用职权、违反法定程序的行为。

因而,土地管理部门从实体处理到审批程序各个环节中,只要有违法的情形存在,人民法院就应撤销宅基地使用执照或责令土地管理部门重新作出审批。

二、争占宅基地以外的集体空闲地引发的纠纷案件村民争占除宅基地以外的集体空闲地的目的是为了多占地皮、扩大墙院、堆放杂物等。

对这类纠纷,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到当地人民政府申请解决,不服政府处理决定的则可向法院起诉的,法院应以行政案件受理。

土地为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可要求占地者退出土地、排除妨碍,法院则应以民事案件受理,对当事人因争占空闲土地引起的财产损害赔偿案件,人民法院应根据具体案情处理。

三、建房户私下调换宅基地引发的纠纷案件村民根据各自利益的需要,私下调换宅基地引发纠纷的,人民法院在审理此类案件时不仅要指出双方行为的违法性,同时可以建议土地管理部门依法吊销建房手续,收回宅基地。

如果一方或双方已盖好房屋,为避免造成不必要的损失,可以在征得土地管理部门同意后,责令双方变更宅基地登记。

四、用地建房影响相邻关系人利益引发的纠纷案件不适当使用宅基地而影响相邻关系的,如在同一规划线上,后盖的房屋宅基地基垫比先盖的房屋宅基地高一些,造成雨水和生活用水向邻人宅基地流淌,或后盖的房屋和设施影响相邻人房屋通风、采光、滴水、危及他人房屋安全,或在不适当地点建造厕所影响环境卫生、或擅自堵塞通道、截断自然水流等情况引发的纠纷,人民法院应本着依法、合理的精神妥善予以处理,确实给邻人造成损害的,应责令排除妨碍、消除危险、恢复原状或赔偿损失。

五、未经共同使用人同意,部分共用人擅自使用共用的宅基地而引发的纠纷案件对一宗宅基地可由两个以上村民共同使用,具有共同使用权,共有土地使用面积可以在共有人之间分摊。

宅基地动迁补偿标准是什么农村宅基地拆迁赔偿标准

宅基地动迁补偿标准是什么农村宅基地拆迁赔偿标准

宅基地动迁补偿标准是什么农村宅基地拆迁赔偿标准一、农村宅基地征用补偿标准一、农村宅基地征用补偿标准是什么1、宅基地补偿与房屋补偿。

由于宅基地的产权属于村集体,因此,这部分补偿归村集体所有,不会直接给宅基地使用人。

而房屋的产权属于村民私有,因此房屋补偿归村民所有。

村民的宅基地被征收后,如果没有其他宅基地,那么村集体要给村民重新分配宅基地,让村民在新的宅基地上建房子。

2、法律依据:《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规定征用土地的,按照被征用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

征用耕地的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

征用耕地的土地补偿�二、农村宅基地的特征是什么宅基地使用权的主体为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宅基地使用权的用途具有限制性。

农民获得宅基地使用权后,只能在该土地上建造房屋,并作为生活资料使用的自用住房。

宅基地使用权具有福利性和无期限性。

宅基地使用权具有福利性和无期限性。

宅基地具有一定的福利性质,这种福利主要表现在农民能够廉价取得宅基地,获取基本的生活条件,从而享有的较低限度的福利。

因为提供了无期限的宅基地,农村居民享有了基本稳定的居住条件,客观上维护了农村生活的稳定。

因此,宅基地使用权只是基于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而享有的一项福利性权利,只能在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之间流转。

二、2024国家征收农村宅基地补偿标准是什么根据我国的土地管理法:1.农村土地征用补偿标准,依据我国土地法及土地法实施条例确定;2.宅基地上的房屋拆迁,可以实行货币补偿或者房屋安置,有条件的地区也可以另行审批宅基地;3.拆迁宅基地上房屋实行货币补偿的,拆迁人应当向被拆迁人支付补偿款。

补偿款按照被拆除房屋的重置成新价和宅基地的区位补偿价确定。

房屋重置成新价的评估规则和宅基地区位补偿价的计算办法由市国土房管局制定并公布;4.按照前款规定对被拆迁人给予货币补偿的,不再进行房屋安置或者另行审批宅基地;5.拆除宅基地上房屋以国有土地上房屋安置的,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应当按照土地管理办法第十四条一款的规定确定拆迁补偿款;6.在中心城区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外征收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征收补偿的相关费用;7.房屋拆迁补偿价由宅基地区位补偿价、被拆迁房屋重置成新价构成;计算公式为:房屋拆迁补偿=宅基地区位补偿价×宅基地面积+被拆迁房屋重置成新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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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宅基地房屋拆迁补偿析产继承纠纷的处理原则
【要点提示】农村宅基地房屋权利人已死亡,若其所立遗嘱未对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遗产份额的,则遗嘱无效,房屋拆迁补偿款按法定继承处理。

农村宅基地房屋拆迁补偿原则上分为房屋补偿和宅基地使用权补偿。

宅基地使用权审核表登记的内容是确定农村宅基地房屋所有权及宅基地使用权的重要依据。

宅基地使用权具有很强的身份属性,实行按户计算,即增人不增地、减人不减地的原则。

【案情】
原告:陈雪红。

原告:金妹,1999年12月出生。

被告:陈小芳。

原告陈雪红、金妹系母女关系,被告与原告陈雪红系婆媳关系。

座落于奉贤区四团镇沈家村109号的房屋在1991年办理了宅基地使用证,该
证登记户主为被告的丈夫金引明,宅基地使用权审核表中还载有被告陈小芳及其与金引明之子金建东的名字。

2005年,金建东死亡。

2008年,被告丈夫金引明死亡。

被告丈夫金引明生前于2008年4月9日立下一份遗嘱,遗嘱将其遗产全部由被告继承。

2008年,上述房屋因A2公路南侧高压走廊征用而动迁。

2008年11月26日,被告与上海市奉贤区四团镇规划和环境服务中心签订了动迁补偿安置协议,动迁补偿款共计410913元。

两原告与被告就上述动迁补偿款的分割无法达成协议,故起诉法院要求判令分割并继承奉贤区四团镇沈家村109号房屋的动迁补偿款。

原告诉称:奉贤区四团镇沈家村109号房屋属被告陈小芳、金引明及金建东三人共有,金引明、金建东对动迁补偿款享有权利,两原告作为他们的继承人亦应当继承相应的份额。

被告辩称:奉贤区四团镇沈家村109号房屋系被告与丈夫金引明建造,当时金建东尚年幼,房屋为被告与丈夫金引明所有,不属遗产继承范围,拆迁补偿款只能分割宅基地部分。

金建东死亡后,两原告就离开了诉争房屋,故补偿结算清单中的搬家补助费、安置补助费、奖励费、速迁奖及装潢等其他补偿款计45071元,不属遗产继承范围。

且金引明生前立有遗嘱,其遗产全部由被告继承。

故被告要求驳回两原告的诉讼请求。

[审判]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农村宅基地房屋拆迁补偿原则上分为房屋补偿和宅基地使用权补偿。

关于地上物的补偿,应当归属房屋权利人。

房屋权利人已死亡的,拆
迁补偿款可按继承关系处理。

本案中,原告基于继承关系主张宅基地使用权,进而主张分割宅基地房屋拆迁补偿款,于法有据。

系争房屋经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登记,未进行新建、翻建、改扩建的,以农村宅基地使用权证核定人员为房屋的权利人。

因此,宅基地使用权证及审核表登记内容是确定农村宅基地房屋所有权的重要依据。

诉争房屋的宅基地审核表登记有被告陈小芳、金引明及金建东。

1991年办理宅基地使用证时金建东虽系未成年人,但农村建房用地审批文件中核定的未成年人可认定为宅基地房屋的共同所有权人,故上述三人对系争房屋享有所有权。

另外,本案房屋虽系被告与丈夫金引明于1985年建造的,但该房屋装修时金建东已成年,应认定被告陈小芳与丈夫金引明对系争房屋具有主要贡献,可予以多分,对金建东适当予以少分。

据此,对于该房屋地上物的补偿款及其他补偿155053元,按照金引明得35%、陈小芳得35%、金建东得30%的比例进行分割。

因该宅基地房屋系家庭共同所有,故对该财产的分割,除考虑权利人对财产的贡献大小外,还应结合财产来源、居住状况等一并予以考虑。

由于金建东死亡后,两原告即搬离系争房屋,故搬家补助、安置补助费、奖励费、速迁奖共计21731元,理应归被告陈小芳所有。

关于宅基地使用权的补偿,由于宅基地使用权具有很强的身份属性,系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无偿提供给本集体成员享有的,并且按户计算。

当一户出现人口减少,宅基地仍是由一户中剩余的成员共同使用,宅基地使用权的补偿款则由该户剩余的成员共同所有。

本案中,根据宅基地使用权证核定的人员,原告并非系争宅基地使用权人,而宅基地使用权人金引明与金建东已死亡,系争房屋的宅基地使用权当归属被告陈小芳。

因此,宅基
地使用权的补偿款234129元应由被告陈小芳所有。

关于金引明遗嘱的效力。

遗嘱应当对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但金引明所立遗嘱却将其遗产全部处分给被告一人继承,而对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原告金妹没有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故金引明所立遗嘱无效。

本案中,金建东先于其父金引明死亡,根据继承法关于代位继承的规定,即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位继承,且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他的父亲或者母亲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

因此,本案中原告金妹代位继承其父金建东应得份额。

金引明所得份额作为其遗产适用法定继承,由被告陈小芳和原告金妹进行继承。

金建东所得份额作为其遗产亦应按照法定继承的顺序由原告陈雪红、原告金妹、被告陈小芳及金引明继承。

故,依照民法通则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二款,继承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十一条、第十三条第一款、第十九条之规定,法院判决:诉争房屋动迁补偿款410913元,其中11628.98元归原告陈雪红所有,44577.74元归原告金妹所有,其余354706.28元归被告陈小芳所有。

宣判后,双方当事人均未提起上诉,一审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评析]
在司法实践中,农村宅基地房屋拆迁补偿的矛盾较为突出,拆迁补偿款的分割继承在农村社会中也比较普遍。

本案就是此类纠纷的典型案例。

本案争议焦点主要是农村宅基地房屋拆迁补偿款在遗产继承中的认定与处理问题。

对本案的处理,首先要明确金引明所立遗嘱是否合法有效。

因金引明
所立遗嘱对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原告金妹没有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故金引明所立遗嘱无效,根据继承法的规定要适用法定继承。

由于金建东在金引明之前死亡,因此本案还要适用代位继承。

这是本案处理继承问题的一个基本思路。

在此基础上,需要重点考虑的是宅基地拆迁补偿款的分割问题。

原则上,农村宅基地房屋拆迁补偿包括地上物补偿和宅基地使用权补偿两大部分。

地上物补偿即房屋拆迁的补偿,应当明确房屋所有权人,以确定房屋拆迁补偿款的归属。

原告提供的农村宅基地使用权审核表注明户主为金引明,其他宅基地使用权人为陈小芳、金建东。

因此,该宅基地使用权审核表是确定农村宅基地房屋所有权的重要依据。

因系争房屋系家庭共有财产,要处理金引明、金建东的遗产继承,必然要对系争房屋进行产权分割。

一审法院根据权利人对财产的贡献大小、财产来源、居住状况等综合考虑,对地上物拆迁补偿以金引明得35%、陈小芳得35%、金建东得30%的比例进行分割,对搬家补助费、安置补助费、奖励费、速迁奖归属陈小芳一人所有,该分割合法、合情、合理。

宅基地使用权的补偿,应当明确宅基地的使用权人。

同理,宅基地审核表中登记的权利人为宅基地使用权人。

由于农村宅基地房屋的身份属性,实践中实行一户一处宅基地的原则。

系争房屋的宅基地权利人在1991年审核登记时为金引明、陈小芳及金建东。

陈雪红与金建东结婚后,该户人口出现增加,但陈雪红并未登记为权利人,因此陈雪红不是该宅基地使用权人。

当金引明与金建东死亡后,该户人口出现减少,宅基地由剩余成员即陈小芳使用。

这符合农村宅基地使用权增人不增地、减人不减地的原
则。

(作者:邵忠华褚玉兰者单位: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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