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本级失业补助金申领指南(2020)
申领失业保险待遇须知
失业人员申领失业保险待遇须知按照《社会保险法》和《失业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当您被用人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您可以领取失业保险金及其他待遇,为了维护您的合法权益,现将有关申领失业保险待遇等相关政策和手续告知您本人,请认真阅读,并签字确认。
一、失业保险待遇的申领手续1、申领条件失业人员符合以下条件:“1、按照规定参加失业保险,所在单位和本人已按照规定履行缴费义务满1年的;2、非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3、已办理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
”可以享受失业保险待遇。
2、失业登记(办理《就业失业登记证》)失业人员应当持本单位为其出具的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携带本人户口本、身份证、二张二寸照片到户口所在区就业局办理《就业失业登记证》。
3、申报材料失业人员将本人身份证、户口本、银行卡(用人单位告知本人到指定银行办理)、医保卡、《就业失业登记证》等复印件及三张一寸照片等复印件上交用人单位。
用人单位需要在与职工本人终止、解除劳动关系之日起15日之内告知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并提交相关申报材料。
失业人员本人申领失业金手续:符合条件的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告知用人单位,由用人单位及时通知失业人员按指定地点和时间办理领取失业金手续。
二、失业保险待遇领取1、办理领取手续失业人员接用人单位通知后,于当月28日至月底前,凭《就业失业登记证》和个人身份证明及《市医疗保险卡》到户口所在区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领取失业保险金手续。
2、按月办理领取身份签字验证手续失业人员每月必须按规定时间,到户口所在区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领取失业保险金资格的签字验证手续。
无正当理由连续两个月不按规定办理领取签字验证手续的,视同已重新就业,停发失业保险待遇。
三、失业金领取期限与标准失业金按月发放,领取期限:根据失业人员失业前所在单位和本人累计缴费时间确定。
具体计算方法为:(1)缴费时间满1年不足5年的,领取期限为缴费每满1年计发3个月;(2)缴费时间满5年不足10年的,领取期限为18个月;(3)缴费时间满10年及以上的,领取期限为24个月。
杭州失业保险概况
本人工资,费率分别为2%和1%(农民合同制职工本人不缴 费),缴费实行申报制,由税务部门负责征收。 ❖ 为推进社会保险费统一征收,对暂时难以确定工资总额的企 业、城镇个体工商户,其单位及职工的失业保险费缴费基数 ,原则上按照统筹地区上年度企业平均工资水平的100%或者 参照其缴纳养老保险费的基数确定。
❖ 用人单位在办理税务登记的同时,向地方税务部门办理失业保险缴费登 记手续。
❖ 自2005年10月1日起,市本级失业保险费移交地税征缴。自2005年10月1 日起,市本级失业保险个人缴费记录统一由社保经办机构负责建立,失 业保险经办机构根据缴费记录核定失业保险待遇。
第一章 失业保险基金
六、失业保险缴费基数和比例
பைடு நூலகம்
第二章 失业保险待遇
失业人员可以享受的待遇有: (1)失业保险金(按月发放); (2)医疗补助金(职工医保费); (3)生育补助金; (4)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 (5)职业介绍、职业培训等促进再就业补贴。
农民合同制职工可以享受的待遇有: 农民合同制职工一次性生活补助(一次性发放)。
一、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条件
❖ 市区现行标准为1176元/月,自2013年1月1日起执行。自2014年8月1日起调整为1320/月
第二章 失业保险待遇
四、失业保险金的计发办法
❖ 省条例第23条规定,失业人员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期限,根据本人及其失业前所在单位累 计缴纳失业保险费的时间(以下称缴费时间)确定:
❖ 1、缴费时间不满一年的,不领取失业金; ❖ 2、缴费时间满一年的,领取二个月失业保险金; ❖ 3、缴费时间一年以上的,一年以上的部分,每满八个月增发一个月失业保险金,余数超
浙江省失业保险政策
第三章
失业保险生活保障待遇
※浙劳社厅字〔2004〕259号:
自1999年1月1日起,在我省参加失业保险的人员因参保缴费时间不足一年、
自愿辞职、没有求职要求或不进行失业登记以及自谋职业领取一次性安置费等
原因不符合领取失业保险金条件的,其原有缴费时间予以保留。 上述人员重新就业后,按规定参保缴费满1年或者按照《浙江省失业保险条 例》第34条规定从事短期就业累计后缴费满1年的,再次失业时如符合享受失业
第一章 失业保险参保范围
省内各县(市、区)失业保险城乡统筹情况表
序号
1 2 3 4 5 6 7 8 9
地区
杭州 宁波 温州 湖州 嘉兴 绍兴 金华 舟山 衢州 8个县市均未统筹
失业保险城乡统筹情况
6个县市原定2015年5月起统筹,后为等省级文件暂停 9个县市均实行城乡完全统筹 4个县市均未统筹 海宁城乡完全统筹,其它5个县市由农民工自主选择 6个县市均实行农民工自主选择 义乌城乡完全统筹;永康、浦江、武义、磐安4个县市未统筹;其他3个县市实 行农民工自主选择 4个县市均完全统筹(2016年11月1日) 龙游实行农民工自主选择,其他6个县市均未统筹
(扩大失业保险基金支出范围试点支出)
第六章 失业保险待遇(失业保险金)申领
第一章
失业保险参保范围
一、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所有企业、事业单位、社 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城镇个体工商 户及与其形成劳动关系的职工、雇工。 二、国家机关及与其形成劳动关系的合同制职工。 ※保障范围覆盖城乡大部分用人单位及其职工。除 公务员、依照、参照公务员管理人员外,都应当参 加失业保险。
第三章
失业保险生活保障待遇
※相关政策(不适应形势): ①省条例第34条: 失业人员失业前三年内,在同一统筹地区有二次以上 短期就业,每次就业缴费时间不满一年,但累计后满一 年的,应当予以累计,并根据累计后的缴费时间按照本 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确定其享受待遇期限。
失业保险金及失业补助金申领指南
失业保险金及失业补助金申领指南为贯彻落实省、市关于扩大失业保险保障范围、保障失业人员基本生活有关文件精神,明确我市失业人员相关保障待遇的申领办法,转发了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扩大失业保险保障范围的通知》,明确了我市扩大失业保险保障范围的实施意见,具体申领指南:失业保险金申领对象参保失业人员申领条件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失业人员,可以申领失业保险金:1、按照规定参加失业保险,所在单位和本人已按照规定履行缴费义务满1年的;2、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申领材料身份证或社会保障卡待遇标准市区1368.5元和1449元;两县分别为1258元和1332元。
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同时享受代缴基本医疗保险费、价格临时补贴等其他失业保险待遇。
申领方式1、网上办理:①国家社会保险公共服务平台办理:略②本溪市网络申报地址:略2、现场办理:申领人携带社会保障卡复印件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经办机构联系方式附后)。
大龄失业人员失业保险金发放对象领金期满大龄失业人员发放条件2019年12月起,当期领取失业保险金期满仍未就业且距离法定退休年龄不足 1 年的失业人员,继续发放失业保险金。
待遇标准1258元/月,领金期间同时享受代缴基本医疗保险费、价格临时补贴等其他失业保险待遇。
发放方式无需个人申领,对符合条件人员继续发放。
超龄失业人员失业保险金申领对象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但尚未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参保失业人员。
申领条件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失业人员,可以申领失业保险金:1、用人单位和本人已经缴纳失业保险费满一年;2、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申领材料身份证或社会保障卡待遇标准市区1368.5元和1449元;两县分别为1258元和1332元。
领金期间同时享受代缴基本医疗保险费、价格临时补贴等其他失业保险待遇。
申领方式1、网上办理:①国家社会保险公共服务平台办理:略②本溪市网络申报地址:略2、现场办理:申领人携带身份证或社会保障卡至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经办机构联系方式附后)。
关于进一步畅通失业保险待遇申领有关事项的通告
关于进一步畅通失业保险待遇申领有关事项的通告尊敬的失业保险待遇申领申请人:为了进一步畅通失业保险待遇申领程序,提高服务效率,现就相关事项通告如下:一、申领材料准备1.申领失业保险待遇需提供的材料包括:个人身份证明、失业证明、工资流水、社保缴纳证明等。
申请人需准备完整齐备的材料,确保申领顺利进行。
2.申领材料可以通过以下几种方式提交:线上提交、邮寄递送、柜台办理等,申请人可根据个人情况选择适合自己的方式进行提交。
二、申领流程优化1.为了便利申请人,现推出了线上申领平台,申请人可以通过该平台进行申领材料的提交和审批进度的查询,大大减轻了申请人的办理压力和时间成本。
2.申请人在提交申领材料后,将会收到受理通知和预计审批时间,确保申请人及时了解自己的申请进展,方便及时调整个人生活安排。
三、申领待遇发放1.待申领资料审核通过后,申请人的失业保险待遇将会按时发放。
支付方式包括银行代发、邮局汇款等,申请人可选择适合自己的方式接收待遇。
2.为确保待遇发放的及时性和准确性,申请人需确保申领待遇时提供准确的银行账号或邮寄地址,并确保及时更新个人信息。
四、其他事项1.为了保障申请人的合法权益,我部将加强对失业保险待遇申领的监督和管理,对申诉和投诉进行及时处理,确保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得到保障。
2.为了提高服务质量,我部将加强对失业保险政策的宣传和解读,提供相关政策咨询和指导,确保申请人对政策了解透彻,确保申领流程顺利进行。
以上事项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正式生效,望广大失业保险待遇申领申请人遵守相关要求,如有任何疑问或意见可随时与我们联系,我们将竭诚为您服务。
特此通告。
失业保险金申领发放办法(2019年修订)
失业保险金申领发放办法(2019年修订)(2000年10月26日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8号公布根据2018年12月14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第一次修订根据2019年12月9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第二次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证失业人员及时获得失业保险金及其他失业保险待遇,根据《失业保险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参加失业保险的城镇企业事业单位职工以及按照省级人民政府规定参加失业保险的其他单位人员失业后(以下统称失业人员),申请领取失业保险金、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适用本办法;按照规定应参加而尚未参加失业保险的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设立的经办失业保险业务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经办机构)按照本办法规定受理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的申请,审核确认领取资格,核定领取失业保险金、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的期限及标准,负责发放失业保险金并提供其他失业保险待遇。
第二章失业保险金申领第四条失业人员符合《条例》第十四条规定条件的,可以申请领取失业保险金,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
其中,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是指下列人员:(一)终止劳动合同的;(二)被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三)被用人单位开除、除名和辞退的;(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十二条第二、三项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五)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
第五条失业人员失业前所在单位,应将失业人员的名单自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之日起7日内报受理其失业保险业务的经办机构备案,并按要求提供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证明等有关材料。
第六条失业人员应在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之日起60日内到受理其单位失业保险业务的经办机构申领失业保险金。
第七条失业人员申领失业保险金应填写《失业保险金申领表》,并出示下列证明材料:(一)本人身份证明;(二)所在单位出具的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的证明;(三)失业登记;(四)省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材料。
成都失业保险条例全文
成都失业保险条例全文成都失业保险条例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失业职工的基本生活,促进失业职工再就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四川省企业职工失业保险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和与之建立劳动关系的城镇劳动者,适用本办法。
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和与之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城镇劳动者,依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市和区(市)县劳动行政部门是职工失业保险工作的主管机关。
同级就业服务管理机构具体经办失业保险业务。
第四条职工失业保险应与职业介绍、转业训练和生产自救等就业服务工作紧密结合,统筹安排,为失业职工再就业提供服务。
第二章失业保险的范围和对象第五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下列用人单位必须参加失业保险:(一)国有企业、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股份制企业、联营企业和私营企业;(二)外商及港澳台同胞投资企业;(三)经费自收自支的事业单位;(四)使用劳动合同制工人的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和事业单位。
第六条参加失业保险的用人单位,因下列情形之一失业的人员,依照本办法享受失业保险待遇:(一)依法宣告破产的企业职工:(二)濒临破产的企业在法定整顿期间被精简的职工;(三)依法被撤销、解散单位的职工;(四)依法关闭、停产整顿单位被精简的职工;(五)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的职工;(六)被辞退、除名或开除的职工:(七)依照法律、法规规定或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享受失业保险的职工。
第七条与所在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下列人员不享受失业保险待遇:(一)在本单位连续工作不足12个月的;(二)在中等以上学校接受全日制教育的;(三)被劳改、劳教人员;(四)经单位同意自愿辞职的;(五)自动离职的。
第八条因下列情形之一的失业职工,停止享受失业保险待遇:(一)领取失业救济金期限届满的;(二)在领取失业救济金期间服兵役、升学和出境定居的;(三)在领取失业救济金期间被劳动教养或被判刑的;(四)在领取失业救济金期间死亡的;(五)重新就业的;(六)无正当理由,连续两次不参加就业服务管理机构组织的职业指导座谈会和转业训练的;两次不接受就业服务管理机构介绍就业的。
申领失业补助金条件及办事指南
申领失业补助金条件及办事指南一、哪些人可以领取失业保险金都有哪些待遇答:根据现行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及其部委近期出台的一系列新政策、新举措,失业保险保障范围进一步扩展到所有城乡参保失业人员。
1. 前提条件:《社会保险法》和《失业保险条例》规定,对参保缴费满1年、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已办理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失业人员,发放失业保险金。
2. 适用人群:共有3类失业人员。
一是职工与用人单位合同到期未续签、正常解除合同、(人社部发〔2020〕被辞退、被开除等情形的失业人员;二是根据近期国家人社部、财政部《通知》40号),自2019年12月起,对领取失业金期满仍未就业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1年的人员,继续领取失业保险金至法定退休年龄,最长不超过12个月;三是根据人社部2020年3 月下发的人社厅发〔2020〕24号和省人社厅《关于推进“畅通领、安全办”提升失业保险服务质效的通知》(鲁人社函〔2020〕10号)规定,以前失业因超过60日申领时限未能领取失业金,且目前仍未就业的人员。
3. 享有待遇:失业人员有5项待遇。
一是失业保险金;二是代缴基本医疗保险费;三是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待遇;四是“价格临时补贴”的政策。
且在2020年3月至6月,价格临时补贴标准提高1倍发放。
二、超过60日申领期限人员申领失业保险金有何规定答:根据政策规定,以前失业因超过60日申领时限未能领取失业金,且目前仍未就业的失业人员,申领失业金可线上提交申请;也可到户籍地或常住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按申领时失业金标准发放。
发放时限,按其累计缴纳失业保险费的时间核定。
三、失业保险金领取时限是多少答:根据山东省《失业保险规定》失业人员领取失业金时间,按其累计缴费时间核算。
满1年不满5年的,领金期限最长为12个月;满5年不满10年的,领金期限最长为18个月;满10年以上的,领金期限最长为24个月。
四、失业保险金标准是多少答:根据国家相关政策,失业保险金标准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挂钩,随最低工作标准调整而调整。
【湖南省失业保险金申领发放办法2020年】湖南失业保险
【湖南省失业保险金申领发放办法2020年】湖南失业保险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证失业人员及时获得失业保险金及其他失业保险待遇,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湖南省实施〈失业保险条例〉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结合本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参加失业保险的城镇企业事业单位职工、社会团体专职人员、民办非企业单位职工失业后(以下统称失业人员),申请领取失业保险金、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适用本办法;按照规定应参加而尚未参加失业保险的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按照省人民政府规定设立的失业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经办机构),按照本办法规定受理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的申请,审核确认领取资格,核定领取失业保险金、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的期限及标准,负责发放失业保险金并提供其他失业保险待遇。
第二章失业保险金申领第四条具备下列条件的失业人员可以申请领取失业保险金,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
(一)按照规定参加失业保险,所在单位和本人按照规定履行缴费义务且满1年的;(二)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三)已办理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
其中,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指下列人员:(一)终止劳动合同的;(二)被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三)被用人单位开除、除名和辞退的;(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十二条第二、三项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五)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
第五条用人单位应当及时为其失业人员出具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工作)关系和停发工资(基本生活费)日期的证明,告知其按照规定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权利,将失业人员的名单、档案自其失业之日起7日内报经办机构,并将失业人员名单报居住地街道办事处备案。
第六条失业人员应在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工作)关系之日起60日内,到受理其失业保险业务的经办机构申领失业保险金。
第七条失业人员申领失业保险金应填写《失业保险金申领登记表》,并出示下列证明材料:(一)本人的居民身份证;(二)失业人员所在单位出具的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工作)关系的证明;(三)由公共职业介绍机构开具的失业登记及求职登记证明;(四)本人近期免冠一寸照片2张;(五)市、州劳动保障部门规定的其他证明材料。
天津2024年失业保险金领取标准
天津2024年失业保险金领取标准天津市失业保险金是一项为了保障职工在失业期间的基本生活需要而设立的社会保险制度。
失业保险金的领取标准是根据职工的缴费年限和失业时间长短来确定的。
以下将详细介绍天津市2024年失业保险金的领取标准。
天津市失业保险金的领取标准主要包括两个方面:缴费年限和失业时间。
首先,职工的缴费年限是决定失业保险金领取额度的重要指标之一。
在天津市,职工的缴费年限分为低于5年、5年至10年、10年至15年和15年以上四个档次。
职工的缴费年限越长,失业保险金的领取额度越高。
具体来说,低于5年缴费的职工可以领取失业金的75%;5年至10年缴费的职工可以领取失业金的85%;10年至15年缴费的职工可以领取失业金的95%;15年以上缴费的职工可以领取失业金的100%。
其次,失业时间也是影响失业保险金领取标准的重要因素之一。
根据天津市的规定,失业时间分为一般失业和长期失业两种情况。
一般失业指的是失业时间在3个月至12个月之间的情况,长期失业指的是失业时间超过12个月的情况。
对于一般失业的职工,失业保险金的领取标准与缴费年限相关,即低于5年缴费的职工可以领取失业金的75%,5年至10年缴费的职工可以领取失业金的85%,10年至15年缴费的职工可以领取失业金的95%,15年以上缴费的职工可以领取失业金的100%。
对于长期失业的职工,失业保险金的领取标准有所不同。
根据天津市制定的规定,职工在失业时间超过12个月后,失业保险金的领取比例将有所下降。
具体来说,在第13个月至第24个月期间,职工可以领取失业金的80%;在第25个月至第36个月期间,职工可以领取失业金的60%;在第37个月至第48个月期间,职工可以领取失业金的40%;在第49个月至第60个月期间,职工可以领取失业金的20%;超过60个月则不再领取失业金。
除了上述的缴费年限和失业时间的考量外,天津市还对失业保险金的领取标准进行了最高额度的限制。
失业保险金申领告知书
失业保险金申领告知书一、失业保险金申领条件具备下列条件的城镇职工身份失业人员,可以领取失业保险金:1.按照规定参加失业保险,所在单位和本人已按照规定履行缴费义务满1年的;2.非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3.已办理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
二、发放标准失业保险金按失业人员所在地区最低工资的90%计发。
西安市2020年度失业保险金标准为1620元/月。
三、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限根据失业人员失业前本人累计缴纳失业保险费的时间确定。
最长不超过24个月。
1年≤累计缴费时间<2年可领3个月2年≤累计缴费时间<3年可领6个月3年≤累计缴费时间<4年可领9个月4年≤累计缴费时间<5年可领12个月5年≤累计缴费时间<10年可领18个月10年及以上≤累计缴费时间可领24个月四、申领渠道失业人员在失业期间,可凭身份证、银行卡或社保卡通过线下或线上申报等方式申领失业保险金。
到现场或通过网上申报的方式,向参保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或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提出申请。
(一)网上申领流程1.个人登录西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政务服务网(:8615/)2.输入联系电话,点击查询。
3.符合申请条件,会加载个人失业保险缴费月数。
4.选择银行类别,输入个人银行账号,点击保存即可。
(二)一体机申领流程1.登录进入自助查询机-->职工个人菜单-->个人失业金申领。
2.符合领取条件的,选择银行类别。
3.个人填写联系方式、银行账号,点击申请即可。
(三)柜台申领流程符合失业保险金申领条件的,可由单位经办人或本人至参保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或相应的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办理申领手续。
五、失业保险相关待遇符合领取失业保险金条件的失业人员,除领取失业保险金外,还可享受以下相关待遇:(一)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城镇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金期间由失业保险基金代缴医疗保险费,享受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待遇及大额医疗补助费。
(二)失业人员生育补助费女性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的,经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审核,可一次性领取相当于三个月失业保险金标准的生育补助费。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调整失业保险金发放标准的通告-京人社发〔2020〕8号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调整失业保险金发放标准的通告正文:----------------------------------------------------------------------------------------------------------------------------------------------------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调整失业保险金发放标准的通告京人社发〔2020〕8号为保障失业人员在失业期间的基本生活,根据《北京市失业保险规定》(北京市人民政府第190号令修改),结合我市实际,经市委、市政府批准,失业保险金月发放标准在现行基础上,每档增加110元。
现将有关问题通告如下:一、失业保险金调整后的标准:(一)累计缴费时间满1年不满5年的,失业保险金月发放标准为1816元;(二)累计缴费时间满5年不满10年的,失业保险金月发放标准为1843元;(三)累计缴费时间满10年不满15年的,失业保险金月发放标准为1870元;(四)累计缴费时间满15年不满20年的,失业保险金月发放标准为1897元;(五)累计缴费时间满20年以上的,失业保险金月发放标准为1925元;(六)从第13个月起,失业保险金月发放标准一律按1816元发放。
二、农民合同制工人一次性生活补助费标准由1542元调整到1652元。
三、调整后的失业保险金发放标准自2020年7月1日起执行。
四、在2020年7月1日前,对已经办理了领取一次性失业保险金手续的人员,不再补发。
五、各区、街道(乡镇)人力社保部门要认真做好调整失业保险金标准的宣传、核定工作,确保失业保险金按时足额发放给失业人员。
特此通告。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2020年7月1日——结束——。
杭州市失业保险政策及业务操作办法
失业保险经办机构(章) 年 月 日
失业保险金申领发放
一、当月核准,次月发放。 失业人员应当自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之 日起60日内,到当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办 理失业登记,经办机构应当在7日内予以审
失业保险缴费记录
三、失业保险缴费记录的保留问题
自1999年1月1日起,在我省参加失业保 险的人员因参保缴费时间不足一年、自愿 辞职、没有求职要求或不进行失业登记以 及自谋职业领取一次性安置费等原因不符 合领取失业保险金条件的,其原有缴费时 间予以保留。 政策依据:劳社厅发[2004]11号、浙劳 社厅字[2004]259号
失业保险基金
六、失业保险缴费基数和比例
《条例》第十三条规定,企业、事业单位、社 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城镇个体工商户,按 照本单位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百分之二缴纳失业 保险费;国家机关按照本单位劳动合同制职工工 资总额的百分之二缴纳失业保险费。 职工个人按照本人工资的百分之一缴纳失业 保险费,其中农民合同制职工本人不缴纳失业保 险费。
2、在职职工跨统筹地区转换工作单位。
只转关系,不转失业保险基金。
3、失业后转迁失业保险关系。
既转关系,又转基金。
编号:
成建制单位失业保险关系转迁证明
失业保险经办机构: 兹证明 按规定于 年 月至 年 月在本地参加了失业保险,参保 人数 人;缴费基数单位部分为 元/月, 个人部分为 元/月,足额缴费至 年 月止。该单位已于 月 日成建制转移 你地。失业保险关系随之转迁,请予接续。
失业保险缴费记录
涉及军龄视作失业保险缴费年限的职工, 用人单位在报送外城镇失业人员、农民合 同制职工享受失业保险待遇资料时,应提 供退伍证或转业军官证原件。
失业保险缴费记录
二、短期就业的失业保险缴费时间累 计问题 省条例第34条规定,失业人员失业前 三年内,在同一统筹地区有二次以上短期 就业,每次就业缴费时间不满一年,但累 计后满一年的,应当予以累计,并根据累 计后的缴费时间按照本条例第二十三条规 定确定其享受待遇期限。
失业金领取条件及标准是什么失业保险领取条件和标准
失业金领取条件及标准是什么失业保险领取条件和标准一、2022失业保险金领取条件与领取标准一、失业保险金领取条件1、单位和有关人员按照规定参加失业保险,已履行缴费义务满1年的;2、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即失业人员不愿中断就业,但因无法控制的原因被迫中断就业的;3、他们已经办理了失业登记,有找工作的要求。
综合以上三个条件,满足其中一个,才能满足要求。
二、失业救济金领取标准1、失业人员失业前所在单位累计缴费时间满一年不满五年的,累计缴费时间每满一年的,可以领取三个月的失业救济金。
2、满五年不满十年的,自第五年起,累计缴费时间每增加1年增加1个月的失业金,较长为18个月;满10年及以上的,为24个月。
失业保险待遇标准按当地较低工资标准的一定比例确定。
3、失业人员失业前所在单位和本人累计缴费满1年不足10年的,按较低工资标准的70%发放,满10年及其以上的,按较低工资标准的880%发放。
三、失业保险金相关问题的答疑网友提问:正在领失业保险金,买了商保,会影响领取失业保险金吗?律师回复:您好,您这种情况是会有影响的。
网友提问:如本人自愿辞职可否领取失业保险金?律师回复:自愿辞职的,也是说你不辞职的话是有工作的,不存在失业一说。
网友提问:参加了失业保险,请问失业保险金一共可以领取多少次?律师回复:在我国,对于失业保险金的领取次数并没有明确规定,只要参保人符合领取失业保险金的资格,即可申请领取失业保险金。
不过需要明确的是,如果参保人再次失业,那么缴费时间将会清零重新计算,重新领取的时间与上一次失业应当领取却没有领取的失业保险金的领取时间合并计算,较长不能超过24个月。
综上所述,一个人的一生可以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次数没有限制,只要符合条件即可领取。
但需要注意的是,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跟缴纳期限有关,如果领取过一次失业保险金,则缴纳时间清零,重新计算。
二、失业保险金领取标准是什么法律常识:失业保险金领取有如下要求:一、按照规定参加失业保险,所在单位和本人已按照规定履行缴费义务已满1年。
失业保险金申领发放办法(2019年修订)
失业保险金申领发放办法(2019年修订)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公布日期】2019.12.09•【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42号•【施行日期】2019.12.09•【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失业保险正文失业保险金申领发放办法(2000年10月26日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8号公布根据2018年12月14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第一次修订根据2019年12月9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第二次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证失业人员及时获得失业保险金及其他失业保险待遇,根据《失业保险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参加失业保险的城镇企业事业单位职工以及按照省级人民政府规定参加失业保险的其他单位人员失业后(以下统称失业人员),申请领取失业保险金、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适用本办法;按照规定应参加而尚未参加失业保险的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设立的经办失业保险业务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经办机构)按照本办法规定受理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的申请,审核确认领取资格,核定领取失业保险金、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的期限及标准,负责发放失业保险金并提供其他失业保险待遇。
第二章失业保险金申领第四条失业人员符合《条例》第十四条规定条件的,可以申请领取失业保险金,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
其中,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是指下列人员:(一)终止劳动合同的;(二)被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三)被用人单位开除、除名和辞退的;(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十二条第二、三项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五)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
第五条失业人员失业前所在单位,应将失业人员的名单自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之日起7日内报受理其失业保险业务的经办机构备案,并按要求提供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证明等有关材料。
第六条失业人员应在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之日起60日内到受理其单位失业保险业务的经办机构申领失业保险金。
咸阳市失业保险缴费以上可领取24个月失业保险金
咸阳市失业保险缴费10年以上可领取24个月失业保险金咸阳市失业保险缴费10年以上可领取24个月失业保险金失业保险缴费10年以上可领取24个月失业保险金失业保险金如何申领李先生:企业面临倒闭,想知道失业保险金如何申领。
咸阳市失业保险经办中心:单位应及时向失业人员出具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书面告知其按照规定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权利,并将失业人员的名单、档案等资料自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之日起7日内,报失业保险关系所在地的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备案。
职工失业后,应在单位出具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关系证明之日起60日内,到失业保险关系所在的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失业登记和失业保险金申领手续,领取失业证。
失业证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统一印制。
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自接到失业申请之日起15日内,确认其是否应当享受失业保险待遇。
符合领取失业保险金条件的人员,自确认后的次月起领取失业保险金。
由于单位过失致使失业人员无法办理失业登记的,其失业保险待遇,由单位按照规定的标准和期限支付。
失业人员享受哪些保险待遇周先生:失业人员可以享受哪些失业保险待遇?其中生育补助金、丧葬补助金是如何规定的?咸阳市失业保险经办中心:可以享受多项待遇:1.失业保险金。
失业保险金按本人所在地当年最低工资标准的75%计发(2014年2月咸阳市本级失业保险标准:960元)。
2.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失业人员应当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从失业保险基金中支付,个人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3.生育补助金。
女性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符合计划生育规定生育的,经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审核,可一次性领取相当于本人3个月失业保险金标准的生育补助费。
4.丧葬补助金、供养直系亲属一次性抚恤金。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死亡的,其家属可以向失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直系亲属一次性抚恤金,但因参与违法活动致死的,不得申请领取丧葬补助金和供养直系亲属一次性抚恤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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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本级失业补助金申领指南(2020)
根据人社部、财政部《关于扩大失业保险保障范围的通知》(人社部发〔2020〕40号)和《益阳市人社局、益阳市财政局关于做好失业补助金发放工作的通知》(益人社发〔2020〕35号)文件精神,现就开展市本级失业补助金申报工作有关事项通知:
一、申报时间:2020年3月至12月。
二、申报条件:2020年3月至12月期间新增领取失业保险金期满仍未就业的失业人员或不符合领取失业保险金条件的失业保险参保失业人员。
三、发放标准:符合条件的人员可以申领6个月的失业补助金,标准为当地失业保险金的20%,按月发放。
领取失业补助金期间不享受失业保险金、代缴基本医疗保险费、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
四、申报途径:(1)现场申报。
符合条件的失业职工可前往失业保险最后参保地的经办机构进行申报。
益阳市本级申报地点:益阳市人社局政务服务中心失业保险窗口(益阳大道世纪大厦四楼)。
(2)网上申报。
7月1日起,符合条件的职工可自行下载智慧人社APP或者关注智慧人社微信公众号,按照网上程序进行申报。
五、申报资料:现场申报的,应提供本人身份证复印件、社保卡复印件、填写《失业补助金申领登记表》。
六、停发条件:失业人员领取失业补助金期满、被用人单位招用并参保、死亡、应征服兵役、移居境外、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被判刑收监执行的,停发失业补助金。
益阳市就业服务中心
2020年9月11日
(非正式文本,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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