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房地产市场监管相关政策
成都房地产市场监管相关政策
• 房源信息公示栏应包括:
二、销售现场信息披露管理规定
(一)批准预售当期和原有的可售房源总套数、建筑总面 积、最高单价、最低单价和平均销售价格(按建筑面积计 算); (二)每套商品房建筑面积、建筑面积单价、套内建筑面 积、销售总价; (三)商品房房源“可售”、“定购”、“拟定合同”、 “已售”等销售动态信息; (四)房价折扣、优惠等促销形式; (五)抵押相关信息。
五、普通住房标准
普通住房标准的作用
• 营业税:自2010年1月1日起,个人将购买不足5年的非普
通住房对外销售的,全额征收营业税;个人将购买超过5 年(含5年)的非普通住房或者不足5年的普通住房对外销 售的,按照其销售收入减去购买房屋的价款后的差额征收 营业税;个人将购买超过5年(含5年)的普通住房对外销 售的,免征营业税。 契税:对个人购买普通住房,且该住房属于家庭(成员范 围包括购房人、配偶以及未成年子女,下同)唯一住房的, 减半征收契税。对个人购买90平方米及以下普通住房,且 该住房属于家庭唯一住房的,减按1%税率征收契税。
一、房地产销售服务人员相关规定
从业
• 亮牌服务:房地产销售服务人员在销售服务时,应佩戴统 •
一注册编号的胸牌,实行亮牌服务,接受社会监督。(目 的:引导社会力量监督销售服务人员从业行为) 签名:房地产开发企业、经纪机构在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商 品房或存量房网上签约时,应当在网签合同上标注促成销 售的房地产销售服务人员姓名及注册编号。(目的:确保 销售服务人员从业行为留下痕迹,便于事后监督)
二、销售现场信息披露管理规定
• 文件(文本)公示栏(台)应包括:
(一)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 (二)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预售商品房应公示); (三)商品房预(销)售方案; (四)商品房买卖合同示范文本(含补充协议格式条款); (五)(物业)临时管理规约; (六)商品房销售委托书(代理销售应公示); (七)成都市商品房预售款专用账户监管协议书。
成都市房产管理局关于进一步规范房地产经纪咨询市场秩序的通知
成都市房产管理局关于进一步规范房地产经纪咨询市场秩序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成都市房产管理局•【公布日期】2005.10.31•【字号】成房市场[2005]2号•【施行日期】2005.10.3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成都市房产管理局关于进一步规范房地产经纪咨询市场秩序的通知(成房市场〔2005〕2号)各区(市)县房产管理局(办、所)、各房地产经纪咨询机构:近年来,我市房地产经纪、咨询业务的快速发展,对提高居民住房水平,改善居住环境,促进房地产交易活跃做出了重要贡献。
总体来看,我市房地产经纪、咨询市场秩序是好的,但房地产经纪、咨询活动不规范的问题仍然存在,无照经营、执业行为不规范等问题时有发生。
为进一步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保障经纪、咨询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加强房地产经纪、咨询(包括房地产策划、营销代理,下同)机构备案管理,严格把好市场准入关。
房地产经纪、咨询机构在取得营业执照30日内应到房产管理部门办理备案手续,领取《成都市房地产经纪咨询机构资质备案证书》(以下简称《资质备案证书》)。
未办理备案手续的,不得从事相关业务。
房地产经纪、咨询机构应在经营场所公示其营业执照、资质备案证书、房地产经纪从业人员资格证书及收费标准。
二、实行房地产经纪人执业资格制度、房地产经纪从业人员持证上岗制度。
房地产经纪从业人员只能受聘于一个经纪、咨询机构,并以房地产经纪、咨询机构的名义从事房地产经纪、咨询活动。
禁止在两个及两个以上机构执业或允许他人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房地产经纪、咨询活动。
三、房地产经纪、咨询机构从业人员承办业务,由其所在机构统一受理并与委托人签订书面合同,不得以个人名义与委托人签订合同,在合同中应有具备从业资格的人员签章。
在房地产经纪、咨询活动中,逐步推行统一制定的合同示范文本。
房地产经纪、咨询机构不得增设有损消费者合法权益或删减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条款。
成都市房产管理局关于印发《成都市商品房预售款监管办法(试行)》的通知
成都市房产管理局关于印发《成都市商品房预售款监管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成都市房产管理局•【公布日期】2010.09.30•【字号】成房发[2010]68号•【施行日期】2010.1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成都市房产管理局关于印发《成都市商品房预售款监管办法(试行)》的通知(成房发【2010】68号)各区(市)县房管局,高新区规划建设局,局属有关单位,机关有关处(室):《成都市商品房预售款监管办法(试行)》已经第14次局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二○一○年九月三十日成都市商品房预售款监管办法(试行)第一条(目的依据)为规范商品房预售款的监督管理,保障预售商品房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防范交易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成都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商品房预售款监管,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预售款的定义)本办法所称的商品房预售款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以下简称开发企业)将其开发的商品房在竣工验收备案前出售,由购房人按商品房预售合同约定支付的预购房款。
第四条(主管部门)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是本市商品房预售款的主管部门。
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房屋产权监理处具体负责锦江、青羊、金牛、武侯、成华及高新区商品房预售款的监管。
其他区(市)县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具体负责辖区内商品房预售款的监管。
第五条(主管部门的监管职责)房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监督检查商品房预售款监管的实施情况。
第六条(监管协议)开发企业应当将监管协议纳入预售方案。
开发企业在申请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前,应当根据预售情况,按幢、按建设项目分期规模或建设项目全部,自行选择本市范围内的商业银行签订监管协议,开设商品房预售款专用账户(以下简称预售款专用账户)。
原则上一个预售许可对应一个预售款专用账户,预售规模较大的,可设立不超过3个预售款专用账户。
成都房产规定
成都房产规定成都房产规定是指对成都市房地产市场进行管理和监管的一系列规定和规则。
下面将对其中的一些主要内容进行详细介绍。
首先,成都房产规定鼓励居民购房和租房。
根据成都市政府的规定,市民可以申请购房或租房。
购房者可以购买自住房或投资房产,而租房者可以选择长期租房或短期租房。
政府还鼓励购房者和租房者通过合法途径购房或租房,禁止违法行为。
其次,成都房产规定规定了房产市场的价格管理。
根据市政府的规定,房价应当合理和稳定。
政府将会进行房价监管,如果发现有房价虚高或恶意炒作行为,将采取相应措施进行调控。
此外,政府还对房产开发企业的定价行为进行监管,禁止价格欺诈和虚假宣传,保护消费者的权益。
再次,成都房产规定涉及土地使用和规划管理。
根据成都市政府的规定,土地使用必须符合城市规划和土地利用规划,不能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
开发商在建设房产时必须严格按照相关规划执行,确保建设的房产符合城市规划和规范。
此外,成都房产规定还规定了房屋交易的合法性和合同规定。
根据相关规定,房屋的产权必须是合法的,购房者必须向房产管理部门办理产权证书,并在购房合同中明确产权的情况。
购房者和卖方必须按照签订的合同履行相应责任和义务。
最后,成都房产规定还涉及房屋安全和质量管理。
政府规定了房屋的安全要求和质量标准,要求开发商在房屋建设过程中严格按照相关要求进行施工,确保房屋的安全和质量。
政府还对房屋的验收和质量监管进行监督,确保购房者的安全和权益。
总的来说,成都房产规定为房地产市场的管理和监管提供了一系列的规范和规定。
这些规定涵盖了购房、租房、房价管理、土地使用和规划管理、房屋交易合法性和合同规定、房屋安全和质量管理等方面,旨在保护购房者的权益,维护城市的稳定和安全。
成都市商品房预售方案管理暂行规定
成都市商品房预售方案管理暂行规定为规范成都市商品房预售方案管理,保障购房人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成都市房地产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一条【目的和基本原则】为保障购房人合法权益,规范成都市商品房预售方案管理,制定本规定,确立预售方案编制、报备、公示、执行等方面的各项规定。
在编制、审核、报备和执行商品房预售方案过程中,应坚持公开、公正、公平、透明的原则,维护商品房市场秩序,促进成都市居民安居乐业和城市经济和社会发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在成都市内销售的商品房,适用于市场主体在成都市范围内对商品房进行预售方案编制、审核、决策及执行等环节的管理。
第三条【预售方案编制】商品房预售方案是指开发企业在销售商品房前编制的规划设计、销售及后续服务等方面的计划,必须详细、真实、客观地反映该商品房建设情况、实际用地情况、开发企业资信、代建施工单位的经济技术能力以及售后服务等情况。
预售方案应当包括,商品房建筑设备的比例、公共设施、绿地率等具体内容,并且应当专门设立商品房设计、售后服务等专业部门负责。
在编制预售方案时,开发企业必须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对其进行严格审核后,经法人或者经营者签字或者盖章后,方可纳入预售内容。
第四条【预售方案报备】开发企业在编制好预售方案后,必须依照《成都市商品房预售管理暂行规定》规定,在预售活动开始前15日向有关部门报备,报备内容应当包括预售方案、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批准文件、企业资信证明等文件。
提交这些资料应当注明真实内容,并应当在规定期限内提交到当地有关主管部门。
如果有关部门对预售方案的内容不同意,可以要求开发企业进行调整,直到满足有关法规和规定的要求,方可纳入预售内容。
第五条【预售方案公示】开发企业在编制好预售方案并报备之后,必须在规定的媒介上向社会公示并公告3天以上,公示内容应当包括商品房建筑设备的比例、公共设施、绿地率等具体内容,并且要在规定时间内进行公告很最终购买者进行签约,公示应进行一定的时期,同时还可以采取多种形式,并在房地产开发企业网站公布相关信息,规定的时间内应当及时更新公示的内容。
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房地产领域风险防控工作的意见-成办发〔2017〕48号
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房地产领域风险防控工作的意见正文:----------------------------------------------------------------------------------------------------------------------------------------------------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房地产领域风险防控工作的意见成办发〔2017〕48号成都高新区、成都天府新区管委会,各区(市)县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为进一步加强我市房地产领域涉稳风险防控工作,强化源头治理,提高风险防控能力及化解水平,促进我市房地产行业健康稳定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提出以下意见。
一、明确风险防控工作目标在我市房地产领域征收出让、规划建设、房屋销售、房屋交付和经营使用过程中,市政府相关部门和各区(市)县政府(含成都高新区、成都天府新区管委会,下同)应坚持“依法履职、分段负责、主动防范”原则,加强事前、事中和事后监督管理,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和“一岗双责”要求,建立风险防控工作机制,落实工作责任,化解存量,严控新增,全力维护社会稳定。
二、强化风险防控工作措施(一)征收出让环节1.加强土地征收监管。
严格执行“两公告一登记”(征收土地公告、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征地补偿登记)制度,禁止“未批先征”“以租代征”等违法用地行为。
强化征地补偿资金管理,统一补偿标准,不得降低征地补偿安置标准或推迟执行时间,依法按时对被征地群众补偿安置到位,严禁拖欠、截留、挪用征地补偿费,防止超期过渡安置。
做好征地拆迁信访稳定风险评估工作,完善征地补偿安置争议协调工作机制和司法强制搬迁程序机制,引入法律顾问对征地实施中的法定程序履行、协议签订、纠纷调处等进行全程指导。
做好群众宣传和解释工作,通过各种形式公开征地补偿安置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
成都市城乡房产管理局关于印发《成都市商品房买卖合同登记备案管理办法》的通知
成都市城乡房产管理局关于印发《成都市商品房买卖合同登记备案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成都市城乡房产管理局•【公布日期】2013.01.11•【字号】成房发[2013]13号•【施行日期】2013.02.1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成都市城乡房产管理局关于印发《成都市商品房买卖合同登记备案管理办法》的通知(成房发〔2013〕13号)各区(市)县房产管理局,局属相关单位:《成都市商品房买卖合同登记备案管理办法》已于2012年12月17日经第18次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如有问题请及时反馈给我局市场处。
特此通知。
成都市城乡房产管理局2013年1月11日成都市商品房买卖合同登记备案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商品房销售行为,加强商品房市场交易秩序监管,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四川省合同监督条例》等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国有土地范围内商品房买卖合同登记备案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市房产管理部门负责全市商品房买卖合同登记备案的监督工作。
锦江、青羊、金牛、武侯、成华及高新区(以下统称主城区)内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登记备案的变更、注销工作由市房屋产权登记中心具体负责,其他区(市)县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具体负责辖区内商品房买卖合同登记备案的变更、注销工作。
市房地产信息中心负责全市商品房买卖合同登记备案的入网权限管理、系统维护及网络信息技术支持。
第四条商品房买卖合同登记备案及其变更、注销,坚持方便、及时、高效和申请人对申请材料真实性负责的原则。
第二章登记备案第五条商品房买卖合同的登记备案,由开发企业在商品房买卖合同网上签约并联机打印和双方署名后,通过房屋交易系统(以下简称交易系统)自行办理。
成都市关于进一步优化政策措施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通知
成都市关于进一步优化政策措施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通知尊敬的领导、各相关部门:近年来,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和城市化进程的加速,我市房地产市场也呈现出快速增长的态势。
然而,随之而来的问题也日益凸显,包括房价上涨过快、房地产泡沫风险加大、商品住房供不应求等。
为了促进房地产市场的平稳健康发展,我市特发出本通知,进一步优化政策措施,保障房地产市场的稳定。
一、严格调控,控制房价过快上涨。
根据市场需求和经济情况,加强对房地产市场调控的力度,严格执行限购、限贷等政策,遏制房价上涨的趋势,防止出现泡沫风险。
同时,加强对房地产企业的监管,对于价格明显偏高的商品住房项目,要及时采取措施,确保房价合理,维护购房人的利益。
二、加强土地供应,增加商品住房供给。
根据市场需求的变化,科学规划土地供应,加大对住宅用地的供应力度,促进商品住房的增加。
同时,统筹考虑城乡规划和土地保护,优化土地利用结构,确保土地资源的合理配置和利用效率的提高。
三、完善税收政策,降低购房成本。
建立健全房地产税收制度,通过合理的税收政策调节房地产市场,降低购房成本。
同时,对于首次购房者和刚需购房者,加大财政补贴力度,减轻其经济压力,促进住房市场的需求释放。
四、加强市场监管,打击违规行为。
建立健全房地产市场监管体系,强化市场监管职能,加强对房地产企业和中介机构的监管,严厉打击房地产市场的违法违规行为,维护市场秩序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五、推进房地产市场扩容,促进房地产市场长期健康发展。
加大对房地产市场的投资力度,引入更多的投资主体,增加房地产市场的供给能力。
同时,加强房地产市场的开放程度,鼓励境外投资者进入我市房地产市场,推动房地产市场的扩容和发展。
六、加强政府作用,健全市场机制。
加强政府的引导和调节,建立市场机制,确保市场的平稳运行。
同时,加强政府与房地产企业的沟通与合作,形成政府、企业、市场的良性互动,共同推动房地产市场的平稳健康发展。
通过以上措施的实施,相信我市房地产市场将能够实现平稳健康的发展。
成都市城乡房产管理局成都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商品住房价格监管的通知
成都市城乡房产管理局成都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商品住房价格监管的通知成房发〔2011〕30号各区(市)县房管局、发改局(物价局),各相关单位: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11〕1号)和《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规定》(发改价〔2011〕548号)精神,规范房地产开发企业和中介服务机构(以下统称商品房经营者)销售商品住房的行为,保护消费者和经营者合法权益,现就进一步加强我市商品住房价格监管的有关规定通知如下:一、商品住房价格实行申报备案管理。
申请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预售方案中申报价格应按套明码标价、“一房一价”;申报的平均价格不得高于同时期同地段同品质楼盘成交均价;售房价格优惠幅度应在预售方案中明确。
商品房经营者在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后,在10日内将预售方案中的申报价格明细报送县级以上价格主管部门备案。
进行商品住房现房销售的,在商品住房买卖合同网上签约前,应向房产和价格管理部门申报商品住房销售价格,方能进行商品住房买卖合同备案。
预售楼盘和现房销售楼盘在中心城区的,其申报价格明细报市发改委备案;预售楼盘和现房销售楼盘在其他区(市)县的,报所在区(市)县发改局(物价局)备案。
二、商品住房价格申报后的监督管理。
商品住房的申报价格一经确定,不得上调;实际成交价格不得高于申报价格;现场公示价格应当与成都透明房产网上公布的相应申报价格一致。
房产管理部门、价格主管部门发现商品住房申报价格虚高的,应责令其按规定下调申报价格,拒不整改的,按价格欺诈予以处理;对实际成交价格高于申报价格的,不予商品房买卖合同备案;对有擅自调高售价、公示价格与申报价格不一致等违规情形的,可关闭该项目商品房网上签约系统,责令停止销售,情节严重的,可收回预售许可证,价格主管部门按照《价格法》的相关规定依法处理。
三、严格商品住房销售行为的监管。
商品房经营者对取得预售许可或者办理现房销售备案的新建商品住房项目,要在10日内一次性公开全部销售房源,并严格按照申报价格明码标价对外销售。
成都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进一步优化完善房地产政策促进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通知
成都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进一步优化完善房地产政策促进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公布日期】2022.05.31•【字号】成房领办发〔2022〕2号•【施行日期】2022.06.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成都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进一步优化完善房地产政策促进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通知成房领办发〔2022〕2号各有关单位:为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坚持房子是用来住的、不是用来炒的定位,支持刚性和改善性住房需求,现将进一步优化完善房地产政策促进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有关措施通知如下。
一、在我市中心城区(青白江区、新津区除外,下同)新购买商品住房或二手住房的,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一)购房人具有拟购房所在限购区域户籍,或户籍不在拟购房所在限购区域但在当地连续缴纳社保12个月以上。
(二)本市户籍居民两人及以上家庭在中心城区范围内拥有1套以下(含1套)自有产权住房,或本市户籍居民成年单身家庭、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在中心城区范围内无自有产权住房。
二、在我市近郊区(市)县(含东部新区、青白江区、新津区,下同)新购买商品住房或二手住房的,购房人应具有本市户籍,或非本市户籍但在本市就业。
三、二孩及以上家庭,可在现有限购套数基础上新购买1套住房。
四、在全市范围内新购买的商品住房或二手住房,自取得不动产权证满2年或合同备案之日起满3年后方可转让。
五、在全市范围内个人转让家庭唯一住房的,增值税由满5年免征调整为满2年免征。
六、居民自愿将自有存量住房用于保障性租赁住房出租给新市民、青年人等群体,承诺遵守保障性租赁住房相关政策规定且5年内不上市交易,并纳入成都市保障性租赁住房管理服务平台管理的,可一次性新增购买一套住房。
七、公积金贷款首付比例下调10%,双职工家庭购买首套住房的最高贷款额度提高至80万。
成都市城乡房产管理局、成都市金融工作办公室、中国银行业监督管
成都市城乡房产管理局、成都市金融工作办公室、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四川监管局、中国人民银行成都分行营业管理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市场及住房信贷业务风险管理
的通知
【法规类别】房地产交易与市场
【发文字号】成房发[2017]45号
【发布部门】成都市城乡房产管理局成都市金融工作办公室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四川监管局中国人民银行成都分行
【发布日期】2017.04.12
【实施日期】2017.04.13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成都市城乡房产管理局、成都市金融工作办公室、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四川监管局、中国人民银行成都分行营业管理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市场及住房信贷业务风险
管理的通知
(成房发〔2017〕45号)
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落实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房管局等部门关于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成办发〔2016〕37号)、《关于印发进一步促进我
市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成办发〔2016〕45号)、《关于完善我市住房限购政策的通知》(成办发〔2017〕10号)等文件要求,加强房地产市场管理,防范住房信贷业务操作风险、信用风险、合规风险,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严格规范房地产经营行为
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有购地不建、建而不售等捂盘惜售行为,不得以虚假装修、虚高装修价格等变相提高房价。
达到商品房预售条件未在30日内申请预售许可或不接受预售申报价格指导的,房管部门可在1年内不受理其预售许可申请。
房地产开发企业、中介机构,不得提供或与小额贷款公司等机构合作提供首付贷、假按揭、赎。
成都市城乡房产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商品房销售管理健全房地产市场监管机制的通知
成都市城乡房产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商品房销售管理健全房地产市场监管机制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成都市城乡房产管理局•【公布日期】2013.05.23•【字号】成房发[2013]121号•【施行日期】2013.05.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成都市城乡房产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商品房销售管理健全房地产市场监管机制的通知(成房发〔2013〕121号)各区(市)县房产管理部门,各房地产开发企业、经纪机构:为了进一步规范商品房销售行为,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继续做好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3〕17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进一步加强商品房销售管理,健全房地产市场监管机制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进一步加强商品房预售管理(一)进一步加强商品房预售许可管理。
申请商品房预售的,按提供预售的商品房计算,投入开发建设的资金需达到工程建设总投资的25%以上,或完成基础工程达到正负零的标准,并已经确定施工进度和竣工交付日期,制定商品房预售方案和确定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专户银行。
商品住房预售许可的最低规模不得小于栋,不得分层、分单元办理预售许可。
房产管理部门对裙楼带塔楼式商品房的裙楼部分应建未建的,原则上不予办理预售许可。
因市政建设和施工技术及施工场地原因影响导致裙楼部分未达到预售许可条件,且裙楼未修建部分基底面积占该楼栋基底总面积25%以下(含本数)的,6层以下(含6层)建筑的塔楼应修至封顶,7层以上建筑的塔楼应修至规划地上建筑层数的1/4以上,方能办理预售许可。
(二)进一步加强商品房预售方案监管。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按照商品房预售方案销售商品房。
预售方案应当包括项目基本情况、项目建设与销售进度安排、项目的销售方式及销售人员情况、项目内按规划配建的附属设施、住宅质量责任承担主体和承担方式、矛盾纠纷及突发事件的处置预案、销售承诺,以及本次申请预售房屋的基本情况、申报价格及变动幅度、预售资金监管银行和监管账户等有关内容。
成都市房产管理局关于成都市经济适用住房产权管理和上市交易有关具体问题的通知
成都市房产管理局关于成都市经济适用住房产权管理和上市交易有关具体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成都市房产管理局•【公布日期】2010.07.08•【字号】•【施行日期】2010.07.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成都市房产管理局关于成都市经济适用住房产权管理和上市交易有关具体问题的通知五城区房管局,高新区建管局,机关有关处(室),局属有关单位:为进一步规范我市经济适用住房产权管理和上市交易有关问题及程序,现将我市五城区(含高新区)在《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进一步加强公共住房制度体系建设的意见》(成府发〔2007〕86号)出台前批准实施的经济适用住房产权管理和上市交易有关具体问题通知如下:一、经济适用住房在办理房屋所有权证时,须根据合同约定内容在房地产登记簿和房屋所有权证附记栏内注明经济适用住房产权性质、上市交易有关限制要求等内容。
二、经济适用住房限制上市交易的范围,包括买卖、租赁、交换、赠与、除经济适用住房购房贷款担保以外的抵押(法院判决、继承及离婚分割除外)。
三、经济适用住房项目上市交易的条件等有关政策按照《关于成都市经济适用住房产权管理和上市交易有关具体问题的通知》(成房发〔2009〕26号)的相关规定执行。
四、公开发售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按以下程序办理:(一)公开发售经济适用住房的原购房家庭持所购经济适用住房所有权证及户口、家庭成员身份证、婚姻证明和购房合同等相关材料到市住房委员会办公室窗口提出申请。
(二)由市住房委员会办公室对该家庭申购经济适用住房时的住房状况进行查档复核,并审查是否符合上市交易的条件后分别按以下方式处理:1、对符合上市交易条件的,原购房家庭应按照有关政策向国土部门交纳上市交易应补交的土地出让金或政策性优惠等价款,由市住房委员会办公室出具《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补交土地价款的通知单》,载明应向国土部门交纳土地出让金或政策性优惠等价款,补交的土地出让金由国土部门根据有关政策核定,政策性优惠等价款金额由市住房委员会办公室根据合同约定在出具的《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补交土地价款的通知单》上载明。
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进一步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
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进一步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7.11.17•【字号】成办发〔2016〕45号•【施行日期】2017.11.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进一步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成办发〔2016〕45号各区(市)县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进一步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6年11月17日进一步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家房地产市场调控要求,根据市政府《关于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的意见》(成府发〔2016〕17号),市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房管局等部门关于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成办发〔2016〕37号)、《关于印发成都市房地产市场秩序专项整治行动方案的通知》(成办函〔2016〕158号)等文件精神,按照整体区域科学调控、热点区域严格管控原则,现就进一步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提出如下政策措施。
一、优化土地供应,稳定市场预期(一)公布全市经营性建设用地出让3年滚动供应计划,稳步增加住宅用地供应规模。
(二)建立购地资金来源审查机制,严格落实房地产开发企业只能用自有资金购买土地的要求,严禁银行理财资金违规进入房地产领域,房地产企业债募集资金不得用于购置土地。
(三)坚持“净地出让”原则,加快出让宗地周边市政配套设施建设。
合理确定经营性用地出让起始价,对溢价率超过60%的,竞得人须在三个月内交清全部土地出让价款。
二、加大促建力度,增加有效供给(一)加强土地出让供后监管,对已出让商品住宅用地的缴款、开发进度等情况进行全面核查,确保房地产开发企业按期开工、竣工。
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房管局等部门关于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
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房管局等部门关于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6.10.01•【字号】成办发〔2016〕37号•【施行日期】2016.10.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房管局等部门关于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成办发〔2016〕37号各区(市)县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市房管局等部门《关于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若干措施》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6年10月1日关于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若干措施(市房管局市发改委市公安局市国土局市建委市规划局市工商局市金融办市政府新闻办)为全面贯彻执行国家房地产市场调控政策,认真落实市政府《关于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的意见》(成府发〔2016〕17号)要求,保持我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现提出如下措施。
一、严格规划用途管理严禁擅自调整项目用地性质,对擅自调整用地性质的依法不予办理《建筑工程规划许可证》、不予办理规划核实。
严格房地产开发项目容积率管理,对未按规划许可实施的建设项目,要求限期整改;无法改正的,对超出计容面积部分的全部收入予以罚没,并将开发企业等相关责任单位纳入诚信管理。
二、精准调控土地供应按照成府发〔2016〕17号文相关要求实行精准调控。
对商品住房销售偏紧的区域,适时增加供地规模,适度加快供地节奏,有效管控土地价格,确保适应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的居住用地需求。
三、加快项目开工建设严肃查处不按规定期限开工、竣工开发项目的行为。
在取得出让土地后,开发企业须按合同约定的期限开工建设。
凡未按期开工、竣工,构成土地闲置的,按相关规定采取收取土地闲置费、收回土地使用权等方式依法处置,并按不良信用记录予以企业信用扣分。
成都市城乡房产管理局关于印发《成都市商品房预售款监管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成都市城乡房产管理局关于印发《成都市商品房预售款监管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成都市城乡房产管理局•【公布日期】2010.10.26•【字号】成房发[2010]72号•【施行日期】2010.1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成都市城乡房产管理局关于印发《成都市商品房预售款监管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成房发[2010]72号)各区(市)县房管局,高新区规划建设局,局属有关单位,机关有关处(室):《成都市商品房预售款监管实施细则(试行)》已经第16次局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二○一○年十月二十六日成都市商品房预售款监管实施细则(试行)为贯彻落实《成都市商品房预售款监管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预售款内容《办法》第三条所称商品房预售款,包括定金、首付款、一次性付款、分期付款、个人住房贷款等商品房项目预售收入款项。
二、监管银行选择1、预售人在选择监管银行时,应首先选择预售项目设定抵押的开发贷款银行。
如果预售项目存在多家银行贷款模式,预售人应选择开发贷款银行作为监管牵头行。
因开发贷款银行自身原因不担任预售款监管行或监管牵头行,应由开发贷款银行出具情况说明。
2、预售项目存在多家银行监管,各监管银行应在牵头行的主持下,按照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颁布的《固定资产贷款管理暂行办法》、《流动资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个人贷款管理暂行办法》以及《项目融资业务指引》相关规定,订立书面联合监管协议,建立协调机制,明确各家银行之间的监管责任和义务。
3、《办法》中可选择的监管银行应为具备在本市(含五城区、高新区以及下属区市(县))从事金融业务资格的商业银行。
三、确定监管资金总额1、签订监管协议前,监管银行应通过项目工程预算清册(如系以招、投标方式确定工程建设方或施工方,还应结合投标、中标通知书),核定所监管项目工程建设资金总额。
成都市房产管理局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屋使用安全管理的意见》的通知-成房办[2007]148号
成都市房产管理局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屋使用安全管理的意见》的通知正文:---------------------------------------------------------------------------------------------------------------------------------------------------- 成都市房产管理局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屋使用安全管理的意见》的通知(成房办[2007]148号)各区(市)县房产管理局、办:为进一步加强我市房屋使用安全管理,维护人民群众正常的生活环境,结合本市实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成都市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成都市禁止违法建设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现将我局制定的《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屋使用安全管理的意见》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与我局联系。
特此通知。
附件: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屋使用安全管理的意见二OO七年九月三十日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屋使用安全管理的意见一、经业主大会决定或者相关业主同意,利用物业共有部分经营的,不得危及建筑物的安全,不得影响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设备的正常使用,不得损害业主、使用人的合法权益。
二、业主、使用人应当按照法律、法规政策和管理规约的规定正确使用专有部分,不得将没有防水功能的房间或者阳台改为卫生间、厨房间;改动卫生间、厨房间防水层的,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和防水标准制定施工方案,并做闭水试验。
三、业主、使用人应当按照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或者房屋权属证书载明的用途使用住宅,不得擅自将住宅改变为餐饮、酒店、生产、办公、库房等经营性用房使用。
确需改变的,除遵守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外,应当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并依法经规划、国土、消防、工商、卫生、环保等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2007年10月1日前,已将住宅用于从事经营活动的,应当依法完善相关手续。
成都市城乡房产管理局关于印发《成都市城乡房产管理局关于健全房
成都市城乡房产管理局关于印发《成都市城乡房产管理局关于健全房地产市场监督检查制度的通知》的通知【法规类别】房地产综合规定【发文字号】成房办[2011]101号【发布部门】成都市城乡房产管理局【发布日期】2011.04.19【实施日期】2011.04.19【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成都市城乡房产管理局关于印发《成都市城乡房产管理局关于健全房地产市场监督检查制度的通知》的通知(成房办〔2011〕101号)各区(市)县房产管理局,各相关单位:《成都市城乡房产管理局关于健全房地产市场监督检查制度的通知》已经2011年3月28日第5次局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二○一一年四月十九日成都市城乡房产管理局关于健全房地产市场监督检查制度的通知各区(市)县房产管理局,各相关单位:为进一步加强房地产市场监管,维护房地产市场秩序,根据《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88号)、《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31号)、《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住建部令第8号)、《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市场监管完善商品住房预售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建房〔2010〕53号)及《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进一步加快推进住房保障做好房地产调控工作要求的实施意见》(成房发〔2011〕7号)等有关规定,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监督检查范围本市行政区域内在售商品房的销售现场和房地产经纪机构经营场所。
二、监督检查内容(一)商品房销售现场。
1.取得预售许可前是否预售或变相预售,是否以认购、预订、排号、发放贵宾卡等方式向买受人收取或变相收取定金、预定款等性质的费用;2.售楼广告和说明书是否载明预售许可证号;3.商品房销(预)售方案是否在现场予以公示,商品房销售方式、进程、价格和销售服务人员等实际情况是否与销(预)售方案申报情况相一致;4.商品房预售款监管协议是否公示;5.房地产开发企业是否严格按照报送价格,按套明码标价、“一房一价”、公开销售;6.房地产开发企业是否将房价折扣、优惠等促销形式在销售现场进行公示;7.在取得预售许可后是否在10日内一次性将全部可售房源公开对外销售,并标示其可售、定购、拟定合同、已售等状态;8.现场证件公示栏(台),文件(文本)公示栏(台),可售房源信息公示栏,信息查询处,对购房者的特别提示等“三栏一处一提示”是否按《成都市商品房销售现场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成房办〔2009〕130号)要求。
成都市房产管理局、成都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进一步规范房地产广告的通知-
成都市房产管理局、成都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进一步规范房地产广告的通知正文:---------------------------------------------------------------------------------------------------------------------------------------------------- 成都市房产管理局、成都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进一步规范房地产广告的通知各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经纪机构,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近来,部分房地产广告内容出现了一些不规范的行为,对房地产市场造成了负面影响,侵害了购房者的合法权益。
为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维护房地产市场秩序,进一步规范房地产广告发布行为,切实保护购房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房地产广告发布暂行规定》以及《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广告管理的通知》(工商广字〔2002〕68号)等相关规定,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房地产广告应当真实、合法、科学、准确,不得欺骗或误导公众。
(一)房地产广告对价格有表述的,应当清楚表示为实际的销售价格,并标明价格有效期。
因户型、位置不同,价格有差异不好表述时,建议使用“均价”描述房地产价格,“均价”应为所售房产全部面积的平均价;对使用“起价”、“最低价”等文字描述房地产价格的,字体、字号应相同;对使用“一口价”、“清盘价”等词语描述房地产价格的,如果仅为指定房源价格,必须加以注明,否则视为是指其在售所有房源价格。
对于广告中有限量特价房内容的,必须注明限量套数,限量特价有效期。
限量特价房销售结束(签订购房合同)后,广告中不得再有限量特价房的内容。
(二)房地产销售广告应当载明房地产项目的具体位置,且应标明该项目的所属区(市)县行政范围。
房地产广告中的项目位置示意图应当准确、清楚,比例适当。
房地产项目位置的表述有参照物的,应以该项目与参照物现有交通干道的实际距离为准,不得以所需车程、时间进行表述。
成都市建设委员会、成都市国土局、成都市房管局关于开展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经营行为专项检查的通知
成都市建设委员会、成都市国土局、成都市房管局关于开展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经营行为专项检查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成都市建设委员会,成都市国土资源局,成都市房产管理局•【公布日期】2010.05.11•【字号】成建委发[2010]298号•【施行日期】2010.05.1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成都市建设委员会、成都市国土局、成都市房管局关于开展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经营行为专项检查的通知(成建委发〔2010〕298号)各区(市)县建设局、国土局、房管局,各房地产开发企业:2010年5月10日,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以川建房发【2010】218号发布《关于开展房地产开发企业经营行为专项检查的通知》。
《通知》要求各地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及住房城乡建设部的有关要求,规范房地产开发企业经营行为,加强市场监管,近期立即组织开展房地产开发企业经营行为的专项检查。
为切实开展好此项工作,经研究决定,近期市建委、市房管局和市国土局组成联合检查组,对我市房地产开发企业经营行为进行一次专项检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检查内容依据《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以及有关商品房开发和销售管理等政策规定进行,检查内容主要包括以下方面:(一)开发企业资质备案情况。
包括开发企业是否取得合法的开发资格,是否越级开发,是否严格执行资质到期换证等。
(二)开发企业项目手册备案情况。
开发企业是否按照要求建立项目手册,并按时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是否虚报、漏报等。
(三)开发企业存量经营性用地开工建设情况。
是否按照国土出让合同约定时间按期动工,因企业原因造成未按期动工的是否按照促建要求动工等。
(四)开发企业主要管理人员到位情况。
是否按照资质管理规定要求配备主要的专业管理人员。
(五)项目资本金制度建立情况。
各地是否按照法律法规要求建立开发项目资本金制度,在办理施工许可证时,是否对项目资本金占总投资的比例进行了核查,并对项目资本金的使用建立了监管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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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城乡房产管理局市场监管处 黎东明
一、房地产销售服务人员相关规定
房地产销售服务人员
• 房地产销售服务人员是指在房地产开发企业、经纪机构从
事房屋销售(含代理)或居间服务的人员。
上岗
• 从业资格或专业培训:房地产销售服务人员应当取得相应
从业资格或经过专业培训合格后,方可从事相应的房屋销 售(含代理)或居间服务业务。(目的:确保销售服务人 员在上岗时已掌握相关基础知识)
三、网上签约公示及投诉处理
拟订合同:商品房买卖合同联机打印后,在网签系统的商 品房楼盘表内显示该单元(套)商品房已拟定买卖合同。 已售:商品房买卖合同备案后,由网签系统生成合同备案 编号,同时在网签系统的商品房楼盘表内显示该单元(套) 商品房已售。
• 合同变更及注销:买卖合同网上备案后,在购房人取得房
屋所有权证前,合同主体一般不得变更,家庭成员之间变 更或增加家庭成员为共有人除外。购房人取得房屋所有权 证前,买卖双方经协商一致,需要对合同中的条款内容进 行变更的,应当持已备案的书面合同、变更合同的书面申 请及其他有关材料,向房产管理部门申请办理合同备案变 更手续。
信息披露
• 销售现场信息披露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或经纪机构在销售
(或提供经纪服务)房屋时,在销售现场公示相关信息或 提供相关信息供购房人查询的行为。
• 意义:减少因房屋销售中房地产企业与购房人信息不对称
所形成的纠纷,保护购房人的合法权益。
信息披露的方式
• “三栏一处一提示”:房地产企业预售和现售商品房,应
二、销售现场信息披露管理规定
• 特别提示包括如下信息:
(一)所售房屋享受特殊政策或受政策限制情况; (二)项目周边不小于100米范围内现行规划的主要信息等
周边情况(2010年12月10日后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 证》的项目); (三)项目不利因素; (四)项目可否提供住房公积金贷款、公积金中心咨询电话; (五)住房限购政策(住房限购期间提示); (六)相关部门的监督举报电话; (七)其它需要购房者注意的事项。
二、销售现场信息披露管理规定
• 文件(文本)公示栏(台)应包括:
(一)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 (二)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预售商品房应公示); (三)商品房预(销)售方案; (四)商品房买卖合同示范文本(含补充协议格式条款); (五)(物业)临时管理规约; (六)商品房销售委托书(代理销售应公示); (七)成都市商品房预售款专用账户监管协议书。
• 登记造册:市房地产经纪协会应有计划地开展房地产销售
服务人员的教育培训工作,对取得相应从业资格或经过专 业培训合格的房地产销售服务人员,进行登记造册,统一 注册编号,统一胸牌。(目的:确保对销售服务人员的统 一规范管理)
一、房地产销售服务人员相关规定
从业
• 亮牌服务:房地产销售服务人员在销售服务时,应佩戴统
当在销售现场设立公示栏及信息查询处。具体为:证件公 示栏、文件(文本)公示栏(台)、房源信息公示栏、信 息查询处(商品房)、特别提示。
二、销售现场信息披露管理规定
信息披露内容
• 一、证件公示栏应包括:
(一)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或房屋所有权证; (二)国有土地使用证; (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骑缝章总平面图; (四)开发企业资质证书; (五)房地产经纪咨询机构备案证书(代理销售应公示); (六)物业服务企业资质证书; (七)销售服务人员注册证书。
二、销售现场信息披露管理规定
监督手段
建立商品房销售信息违法违规行为披露制度。通过网络、 报纸、电台和房产政务中心电子显示屏等媒体公示监管查 处的商品房销售信息违法违规行为及整改情况。完善企业 信用档案建设,将企业的违法违规行为记入企业信用档案。 并向相关行政部门和社会公布。
三、网上签约公示及投诉处理
• 禁止行为:(一)房地产销售服务人员未按规定进行统一
登记取得胸牌从业的;(二)房地产销售服务人员未按规 定佩戴胸牌或转借、冒用他人胸牌的;(三)房地产销售 服务人员为促成交易,进行不符合实际情况的虚假宣传或 承诺的;(四)房地产销售服务人员违反其他房地产交易 管理相关规定。
• 监督措施:(一)房管部门应定期或不定期对房地产开发
• 信息查询处应提供如下查询服务:Biblioteka 二、销售现场信息披露管理规定
(一)商品房网上签约备案查询; (二)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 (三)房产测绘成果报告; (四)物业共有部分清册; (五)《白蚁预防合同》或实施房屋白蚁预防的证明文件; (六)前期物业服务合同; (七)购房人家庭成员住房情况申报表(住房限购期间提 供); (八)相关管理部门规定其他需要提供查询的信息。
网上签约制度
• 网上签约是指开发企业通过成都市商品房买卖合同网上签
约系统(以下简称网签系统),将房源已定购、拟订合同、 已售(备案)等状态同步在网签系统中确认,完成网上签 约备案的过程。
• 网上签约各状态流程:
定购:商品房定购合同联机打印后。由网签系统生成定购 合同编号,同时在商品房楼盘表内显示该单元(套)商品 房已定购。
一注册编号的胸牌,实行亮牌服务,接受社会监督。(目 的:引导社会力量监督销售服务人员从业行为)
• 签名:房地产开发企业、经纪机构在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商
品房或存量房网上签约时,应当在网签合同上标注促成销 售的房地产销售服务人员姓名及注册编号。(目的:确保 销售服务人员从业行为留下痕迹,便于事后监督)
一、房地产销售服务人员相关规定
• 房源信息公示栏应包括:
二、销售现场信息披露管理规定
(一)批准预售当期和原有的可售房源总套数、建筑总面 积、最高单价、最低单价和平均销售价格(按建筑面积计 算); (二)每套商品房建筑面积、建筑面积单价、套内建筑面 积、销售总价; (三)商品房房源“可售”、“定购”、“拟定合同”、 “已售”等销售动态信息; (四)房价折扣、优惠等促销形式; (五)抵押相关信息。
企业、经纪机构进行检查 ;(二)责令及时整改;(三) 记入信用档案;(四)行业内通报;(五)媒体曝光; (六)行业协会的惩戒机制;(七)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 的,依法予以处罚。
• 行业协会的惩戒机制:诫勉谈话、书面警告、通报批评、
取消评优、媒体曝光、禁止聘用以及诚信扣分。
二、销售现场信息披露管理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