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答辩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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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答辩状

答辩人:临清市瑞龙钻具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海峰

因原告诉请侵犯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提出答辩如下:

原告所诉事实有误,证据不足。

一、答辩人所生产、开发的涉案被控侵权产品,系根据专利权人乙福林授权生产开发的专利产品:双向钻进插入式钻杆(专利号:201020122744.8)。我方是国内唯一合法的生产合作单位,乙福林同意我方在此基础上进行改进和对生产工艺的进一步完善。同时,乙福林保证本项实用新型专利技术的合法有效,且不与市场现有的专利产品出现侵权冲突,出现冲突时由乙福林负责。

二、答辩人所生产、开发的是双向钻进插入式钻杆,钻杆与接头热压一体,钻杆间装配时通过连接螺栓连接,钻杆与接头为三棱圆弧型凸棱中空形。该钻杆能快速排渣、快速对接和拆卸。显然,这与原告专利号为01267191.6的实用新型专利产品和专利号为200420010177.1的改进实用新型专利产品具有根本的区别,我方产品不具有原告专利产品的技术特征,双方是不同的专利产品。否则,国家知识产权局也不会授予不同专利号的“实用新型专利证书”。

三、从技术特征比对方面,诉辩双方的产品也具有本质的区别,我方产品的技术特征根本未落入原告专利权的保护范围。我方被控侵权实用新型专利(专利号:201020122744.8)权利要求为:

1.一种双向钻进插入式钻杆,包括钻杆体一(1)、钻杆体二(5),钻杆体一(1)为中空体,其特征在于:所述钻杆体一(1)的横截面为三棱圆弧凸棱中空形,钻杆体二(5)为中空体,所述的钻杆体二(5)的横截面为中空椭圆形。

2.按照权利要求1所述的双向钻进插入式钻杆,其特征在于:所述的钻杆体一(1)

与接头一(2)热压一体,用连接螺栓(3)进行限位连接结构。

3.按照权利要求1或2所述的双向钻进插入式钻杆,其特征在于:钻杆体一(1)为三棱圆弧凸棱中空形时,接头一(2)横截面为三棱圆弧凸棱中空形,钻杆体二(5)为中空椭圆形时接头二(6)横截面为中空椭圆形。

4.按照权利要求1所述的双向钻进插入式钻杆,其特征在于:所述的钻杆体二(5)与接头二(6)热压一体,用连接螺栓(3)进行限位连接结构。

而原告诉称涉案侵权产品为“一种软煤层高瓦斯深孔钻机用钻杆,包括钻杆、钻杆中压气孔,在钻杆的端部有一与钻头联接的螺口,在钻杆另一端有螺孔,钻杆的横截面形状呈三角形。”事实上并非如此,我方实用新型双向钻进插入式钻杆,涉及一种进行瓦斯抽放的钻杆领域。其“钻杆与接头热压一体,钻杆间装配时通过连接螺栓连接,钻杆与接头都是中空结构,钻杆与接头为三棱圆弧型凸棱中空形。”显然,我方产品与原告诉称的实用新型专利产品及涉案侵权产品均截然不同。

依据ZL 2010 20122744.8实用新型专利证书、权利要求书和说明书及附图,诉辩双方技术特征对比如下表所示:

序号诉方实用新型专利的技术特征辩方生产开发专利产品的技术特征结果说明

1 钻杆(1)三棱圆弧凸棱中空形钻杆不同

2 钻杆中压气孔钻杆中为三棱圆弧凸棱中空形不同

3

钻杆(1)的端部有一与钻头联

接的盲孔(3)钻杆的端部与接头热压一体,接头为

三棱圆弧凸棱中空形

不同

4 钻杆另一端有销孔

钻杆另一端有连接螺栓孔和钻杆之间

的装配孔

不同5 钻杆的横截面呈三角形钻杆的横截面呈三棱圆弧凸棱中空形不同

可见,诉辩双方实用新型专利的具体特征是完全不同的,原告所诉事实与理由依法不能成立。

四、我方接到应诉材料后,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官方网站进行查询得知:原告方诉称专利号为200420010177.1的实用新型专利,因未交年费已经于2009年4月8日专利权终止。如果原告认为我方所生产开发的专利产品侵犯了其专利权,应依法请求国家专利局进行裁决。之后,向专利复审委员会申请复审。因此,本案所涉及的纠纷,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中止审理。

五、原告要求答辩人赔礼道歉没有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因为专利权是一种财产权,不应适用侵犯人身权的公开赔礼道歉的民事责任。

综上所述,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审理此案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之规定,驳回原告的所有诉讼请求。同时,答辩人保留对原告起诉的权利。

此致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答辩人:(山东)临清市瑞龙钻具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海峰

2011年3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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