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word版本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人事分配制度改革的通知-鄂政办发[2011]61号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人事分配制度改革的通知正文:----------------------------------------------------------------------------------------------------------------------------------------------------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人事分配制度改革的通知(鄂政办发〔2011〕61号)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2011年是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近三年五项重点改革任务的攻坚之年。
切实抓好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人事分配制度改革,是全面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保障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正常运行和健康发展的基础,必须强化责任,落实已有的各项政策措施,切实建立维护公益性、调动积极性、保障可持续的运行新机制。
根据国家和省关于医药卫生体制五项重点改革2011年度主要工作安排,现就加快推进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人事分配制度改革工作通知如下:一、明确目标贯彻落实国家和省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精神,坚持核定编制、总量控制、动态调整、定编定岗不定人,公开平等、竞争择优,多劳多得、优绩优酬的原则,加快推进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人事分配制度改革。
通过改革,在全省的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全面实行人员聘用制度和岗位管理制度,建立竞争上岗、全员聘用、能上能下、能进能出的用人机制和科学公平、体现绩效的考核分配机制,激发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和医务人员积极性、创造性,明显提高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运行效率。
二、落实责任此次人事分配制度改革范围为:全省所有县(市、区)的政府办乡镇卫生院和社区卫生服务机构。
第一批37个县(市、区)实施基本药物制度的人事分配制度改革要进一步完善;第二、三批实施基本药物制度县(市、区)要于2011年8月31日前同步改革到位。
(一)人事制度改革1、核定编制。
湖北省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印发《湖北省基层卫生计生人员职称制度改革试行方案》的通知
湖北省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印发《湖北省基层卫生计生人员职称制度改革试行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14.06.12•【字号】鄂职改字〔2014〕10号•【施行日期】2014.06.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卫生医药、计划生育综合规定正文湖北省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印发《湖北省基层卫生计生人员职称制度改革试行方案》的通知鄂职改字〔2014〕10号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职改办),省直有关部门、大型企事业单位人事处(人力资源部):现将《湖北省基层卫生计生人员职称制度改革试行方案》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省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2014年6月12日湖北省基层卫生计生人员职称制度改革试行方案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分类推进职称制度改革,加强基层卫生计生人才队伍建设,为我省深化医药卫生体制和基层医疗机构综合改革提供人才保证。
在总结我省农村卫生人员高级职称评审试点工作的基础上,开展基层卫生计生人员职称制度改革,并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和目标任务基层卫生计生人员职称制度改革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针对基层卫生计生工作特点,遵循基层卫生计生人才成长规律,坚持医德第一、基层贡献、以用为本的原则。
统筹谋划,分步实施。
逐步建立符合基层卫生计生人员成长规律的职称评价体系。
使基层卫计人才的专业水平和贡献得到充分认可,争取在三年内,使我省基层卫生计生服务机构人才结构比例基本合理。
二、范围和对象首次纳入基层卫生计生专技人员职称制度改革的范围和对象是:我省乡镇卫生院(包括县级以上医疗卫生单位在乡镇设立的派出机构、乡镇血防站)在编在岗及签订固定聘用合同的专业技术人员。
以后再逐步扩大到社区服务机构中的上述人员。
三、主要内容(一)建立制度体系。
按照现行卫生计生系列统一职称体系,在卫生计生职称工作总体框架下,结合基层卫生计生专业实际,建立相对独立的基层卫生计生人员副高级职称评价体系(以下简称“基卫高”)。
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规范(第三版)word版本
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规范(第三版)word版本附件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规范(第三版)2017年3月前言实施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是促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逐步均等化的重要内容,是我国公共卫生制度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
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自2009年启动以来,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得到了普遍开展,取得了一定成效。
2011-2016年,人均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经费补助标准从25元提高至45元,先后增加了中医药健康管理服务和结核病患者健康管理服务。
为进一步规范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管理,国家卫生计生委在《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规范(2011年版)》基础上,组织专家对规范内容进行了修订和完善,形成了《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规范(第三版)》(以下简称《规范》)。
《规范》包括12项内容,即:居民健康档案管理、健康教育、预防接种、0~6岁儿童健康管理、孕产妇健康管理、老年人健康管理、慢性病患者健康管理(包括高血压患者健康管理和2型糖尿病患者健康管理)、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管理、肺结核患者健康管理、中医药健康管理、传染病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和处理、卫生计生监督协管。
在各服务规范中,分别对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的服务对象、内容、流程、要求、工作指标及服务记录表等作出了规定。
《规范》中针对个体的相关服务记录表应纳入居民健康档案统一管理,工作指标标准由各地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合理确定。
《规范》是乡镇卫生院、村卫生室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等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为居民提供免费、自愿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的参考依据,也可作为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开展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绩效考核的依据。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开展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应接受当地疾病预防控制、妇幼保健、卫生计生监督等专业公共卫生机构的相关业务指导。
其他医疗卫生机构提供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可参照本《规范》执行。
地方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可根据本《规范》的基本要求,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制订本地区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规范。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北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本药物集中采购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北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本药物集中采购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1.03.13•【字号】鄂政办发[2011]25号•【施行日期】2011.03.1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政府采购正文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北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本药物集中采购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鄂政办发〔2011〕25号)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湖北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本药物集中采购管理办法(试行)》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一年三月十三日湖北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本药物集中采购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建立和规范全省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本药物采购机制,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建立和规范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本药物采购机制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0〕56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参与湖北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本药物集中采购活动的生产经营企业、相关责任单位(部门)和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的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以下简称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鼓励其它医疗卫生机构参加。
第三条对实施基本药物制度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使用的基本药物(包括省增补的非基本药物目录药品,下同)实行以省为单位集中采购、统一配送。
坚持政府主导和市场机制相结合,充分发挥集中批量采购的优势,招标与采购结合,签订购销合同,一次完成采购全过程,最大限度地降低采购成本,促进基本药物生产和供应。
坚持质量优先、价格合理、保障供应的原则;坚持全国统一市场,不同地区、不同所有制企业平等参与、公平竞争的原则,建立和规范基本药物采购机制,实现基本药物安全有效、品质良好、价格合理、供应及时,逐步建立起比较完善的基层用基本药物供应保障体系。
第四条省卫生行政部门是全省基本药物集中采购的主管部门,负责确定具备独立法人及采购资格的基本药物采购机构(以下简称“采购机构”)开展基本药物采购工作,并对采购机构和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进行管理和监督,协调解决采购中出现的问题。
湖北省医疗保障局、湖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调整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一般诊疗费标准和医保支付政策的通知
湖北省医疗保障局、湖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调整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一般诊疗费标准和医保支付政策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北省医疗保障局,湖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公布日期】2019.09.30•【字号】鄂医保发〔2019〕56号•【施行日期】2019.10.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医疗机构与医师正文湖北省医疗保障局、湖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调整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一般诊疗费标准和医保支付政策的通知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医疗保障局、卫生健康委: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2019年重点工作任务的通知》(国办发〔2019〕28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深化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综合改革的意见》(鄂政办发〔2017〕30号)等文件精神,经省人民政府同意,调整全省实行药品零差率销售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一般诊疗费收费标准和医保支付政策。
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调整一般诊疗费标准实行药品零差率销售的乡镇卫生院、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一般诊疗费收费标准调整为每人次13元;实行药品零差率销售的村卫生室一般诊疗费收费标准调整为每人次8元。
对按规定合并到一般诊疗费里的收费项目,不得再另外收费或变相收费。
二、调整一般诊疗费医保支付政策一般诊疗费由门诊就诊的基本医疗保险参保患者和医保基金共同负担。
其中,乡镇卫生院、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收取的一般诊疗费,门诊患者就医时个人自付4元,医保基金支付9元;村卫生室收取的一般诊疗费,门诊患者就医时个人自付1元,医保基金支付7元。
未参加基本医疗保险患者的一般诊疗费由个人自付。
一般诊疗费实行医保总额控制的地区,按照不低于村卫生室服务人口×2.5次/人×7元的标准,合理控制村卫生室一般诊疗费总额。
三、有关要求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医疗服务价格改革是基层卫生综合改革的重要内容,政策性强、社会关注度高。
各地医保、卫生健康部门要严格执行一般诊疗费收费标准和医保支付政策;要制定监管措施,促进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规范医疗服务行为,对违反规定重复收费、变相收费、虚报数据,骗取医保基金的,依照相关规定严肃查处;要全面宣传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综合改革各项政策措施及价格调整对分级诊疗制度落实的意义,提高社会接受度,稳妥推进我省医药价格改革工作。
湖北省政府办公厅印发基本药物采购管理办法.doc
湖北省政府办公厅印发基本药物采购管理
办法
湖北省政府办公厅近日印发《湖北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本药物集中采购管理办法(试行)》,标志着湖北省建立和规范基本药物统一招标采购新机制的出台。
目前,湖北省基本药物制度试点工作已取得初步成效,药品实行零差率销售,群众用药费用负担明显减轻,但基本药物招标采购尚不够规范,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本药物招标采购价格没有统一等。
《采购办法》规定,今年湖北省基本药物招标采购将采用双信封招标模式,在确定基本药物采购的具体剂型、规格后,生产企业同时投技术标书和商务标书,技术标评审通过的企业进入商务标评审,由投标价格最低的生产企业中标,获得全省供货区域内的全部市场份额,招标采购价格即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实际销售价格。
中标品种可由生产企业直接配送,也可由生产企业委托具有配送资格的药品经营企业配送,按照合同约定在72小时内将药品送到基层医疗机构。
同时,省采购机构将设立基本药物专用账户,设立采购周转金,并将各地基层医疗机构基本药物货款统一收缴,对供货企业货款实行全省统一支付,原则上从交货验收到付款不得超过30天。
目前,卫生行政部门正在抓紧制定招标采购具体方案。
基层医疗机构卫生资源填报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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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深化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综合改革的意见-鄂政办发〔2017〕30号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深化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综合改革的意见正文:----------------------------------------------------------------------------------------------------------------------------------------------------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深化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综合改革的意见鄂政办发〔2017〕30号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新一轮医改以来,我省基层医疗卫生服务体系进一步健全,服务水平进一步提升,但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政策环境的变化,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能力不强、机制不活、人才缺乏等问题逐步凸显,无法满足广大群众日益增长的健康需求。
为贯彻落实“以基层为重点”的新形势下党的卫生与健康工作方针,进一步深化我省基层卫生综合改革,完善运行机制,激发内部活力,建立分级诊疗制度,实现“保基本、强基层、建机制”的医改目标,经省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深化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综合改革提出如下意见。
一、完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财政补偿政策(一)明确财政管理体制。
巩固完善多渠道补偿机制,落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核定任务、核定收支、绩效考核补助的财务管理办法,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不再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二、深化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人事制度改革(二)完善基层卫生机构编制管理。
根据各地卫生工作规划和实际需要,在不突破编制总量的情况下,在县域内由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统筹使用乡镇卫生院人员编制,并实行定期调整。
在实行县域“医共体”的地方,探索“县管乡用”,建立人才柔性流动机制,轮流到基层服务。
积极推进“乡管村用”,推行乡村医生“聘用制”,进一步稳定乡村医生队伍,强化乡镇卫生院对乡村医生的统一管理、调配和考核职能。
(三)合理确定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性质。
结合各地实际情况和基层医疗机构自身意愿,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公益事业单位分类进行核定,对能力较强、业务量较大的基层医疗机构,可确定为公益二类事业单位;对服务范围小、服务人口少的基层医疗机构,可确定为公益一类事业单位。
湖北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办公室印发《关于开展健康管理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湖北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办公室印发《关于开展健康管理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正文:---------------------------------------------------------------------------------------------------------------------------------------------------- 湖北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办公室印发《关于开展健康管理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2013年)各市、州、县卫生局、人口计生(委)局(卫生计生委),省疾控中心:为贯彻落实《湖北省“健康湖北”全民行动计划(2010-2015年)》,进一步完善国民健康政策,实现从“病有所医”到“全面健康管理”的转变,探索健康管理工作模式与管理办法,切实推动我省的健康管理工作,现将我委组织制定的《关于开展健康管理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印发各地,请各地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各地在试点工作过程中有何问题,请及时与省卫生计生委疾病预防控制处联系。
湖北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开展健康管理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健康管理是通过健康监测、评估、危险行为干预和随访服务,指导服务对象维护健康、寻求适当的医疗保健服务的过程,具有提高居民自我保健能力,提升人群健康水平,控制医疗费用支出的作用。
为贯彻落实《湖北省“健康湖北”全民行动计划(2010-2015年)》,探索健康管理工作模式与办法,加快发展内容丰富、层次多样的健康服务业,实现基本和非基本健康服务协调发展,特制定本意见。
一、指导思想以维护健康为中心,按照循证医学的原则,在试点地区和单位探索健康管理服务体系、工作规范和运行模式,扩大健康服务内涵和覆盖面,以提高全民健康素养和健康水平,减少疾病的发生,降低医疗费用,从根本上缓解看病难、看病贵的矛盾,不断提高健康服务的公平性和可及性。
二、工作目标通过探索和创新,基本建立起科学规范的健康管理服务体系,全面推进健康管理工作。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会计制度全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会计制度作者:会计处发布时间:2016-11-01 浏览次数:2105第一部分总说明一、为了规范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会计核算,保证会计信息的真实、完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事业单位会计准则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二、本制度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由政府举办的独立核算的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乡镇卫生院等基层医疗卫生机构。
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社会组织举办的非营利性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参照执行。
三、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应根据会计业务的需要,设置会计机构,或者在有关机构中设置会计人员并指定会计主管人员;不具备设置条件的,应委托经批准设立从事会计代理记账业务的中介机构代理记账。
有条件的地区,可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实行财务集中核算,具体办法由地方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四、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会计采用收付实现制基础。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会计要素包括资产、负债、净资产、收入和支出。
五、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应按照下列规定运用会计科目:(一)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应按照本制度的规定,设置和使用会计科目。
在不影响会计处理和编报会计报表的前提下,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自行设置本制度规定之外的明细科目,不需用的科目可以不设置。
(二)本制度统一规定会计科目的编号,以便于编制会计凭证、登记账簿、查阅账目,实行会计信息化管理。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不得随意打乱重编。
(三)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在编制会计凭证、登记会计账簿时,应填列会计科目的名称,或者同时填列会计科目的名称和编号,不得只填列科目编号,不填列科目名称。
六、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财务报告是反映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某一特定日期的财务状况和某一会计期间的收支等情况的书面文件。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应按照下列规定编制和提供财务报告:(一)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财务报告由会计报表、会计报表附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组成。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会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收入支出总表、净资产变动表以及业务收支明细表、财政补助收支明细表等有关附表。
湖北省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考核办法
湖北省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考核办法湖北省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考核办法(试行)为促进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在我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全面落实,建立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考核制度,提高公共卫生服务补助资金的使用效益,根据《湖北省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实施方案》、《湖北省促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逐步均等化实施意见》和《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规范》(2009年版)的要求,特制定本办法。
一、考核目的(一)推动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全面落实。
通过建立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考核体系,强化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提供的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的数量、质量和社会满意度的考核评估,进一步规范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工作内容和服务流程,推动各地全面开展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
(二)切实提高财政补助资金的使用效益。
通过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考核,并将考核结果与机构的补助资金挂钩,调动工作积极性,确保补助资金真正用于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提高补助资金使用效益;促进卫生、财政等部门落实责任,建立分工明确、密切协作的工作机制,加强对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补助资金的监督管理,逐步建立高效的政府卫生投入机制。
二、考核原则(一)公平公正原则。
考核过程中坚持公平、公正,考核标准和结果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二)简便高效原则。
简化考核程序,突出重点内容,抓住关键环节,提高工作效率,保证考核结果客观、真实、准确。
(三)督考结合原则。
根据各级行政部门职责的重点,采取督导检查与项目考核相结合的模式。
(四)绩效挂钩原则。
充分发挥考核作用,考核结果与经费拨付挂钩,奖优罚劣,提高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补助资金使用效益。
三、考核对象(一)行政管理部门。
各级卫生、财政等行政管理部门。
(二)基层医疗卫生机构。
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乡镇卫生院、村卫生室等城乡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其他承担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的医疗卫生机构。
四、考核内容(一)组织管理。
包括组织保障、政策支持、管理制度、资金配套与管理、督导考核、落实整改等情况。
湖北省地方标准编制说明
湖北省地方标准编制说明
2017年6月6日
标准名称
基层卫生适宜技术机构资质标准
起草单位
(盖章)
长江大学
主要起草人
任伯绪、黄江荣、胡娅、罗曼、潘丰满、齐桂、钟琴、杨群、王亚囡。
协作单位
荆州市第一人民医院
荆州市中心医院
1、项目现状及编制或修订目的和意义
从1991年开始,卫计委和中管局分两轮实施“面向农村和基层推广医药卫生适宜技术十年百项计划”(以下简称“十年百项计划”)。 “十五”期间,国家科技部、卫生部、计生委、中管局联合组织开展国家科技攻关计划项目《农村卫生适宜技术推广示范研究》,“十一五”期间,共同组织实施“农村卫生适宜技术及产品研究与应用”重大项目。自2006年开始,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分四批发布了120项中医临床适宜技术推广项目、46个基层常见多发病种中医药适宜技术推广目录,并编写了《基层中医药适宜技术手册》。由此可见,卫生适宜技术在国家的卫生事业发展中有着举足轻重的作用。
(2)依据和理由:第一部分主要参照《医疗机构基本标准(试行)》,卫医发〔2006〕240号文件中《城市社区卫生服务站基本标准》、卫办规财发〔2009〕98号文件中《村卫生室建设指导意见》、卫医发〔2006〕240号文件中《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基本标准》、卫办规财发〔2008〕191号文件中《乡镇卫生院建设标准》等相关法律法规,第二部分主要参照国务院令第149号《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
本标准中规定了开展不同类别卫生适宜技术的医疗卫生机构的要求以及资质管理,为卫生适宜技术在医疗卫生机构中的规范使用奠定基础。
2、确定标准的主要内容或技术指标、参数、公式、性能要求、试验方法等依据和理由
(1)主要内容:①开展卫生适宜技术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要求,规定了基层卫生适宜技术机构资质的服务能力要求和管理能力的基本要求,和开展不同级别卫生适宜技术医疗卫生机构的要求,②开展卫生适宜技术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资质管理。主要包括申请、审批、登记、执业、监督五个方面的管理。
湖北省乡镇卫生院名单2021版1254家(中心卫生院292+卫生院9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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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三级综合医院评审标准(2011)Word版
湖北省三级综合医院评审标准(2011版)评审说明为进一步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积极稳妥推进公立医院改革试点工作,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湖北省医疗机构管理实施办法》、卫生部《三级综合医院评审标准(2011年版〕》和《湖北省医院等级评审管理办法》等,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湖北省三级综合医院评审标准(2011版)》.一、评审标准框架本标准共有三类指标。
第一类指标为否决指标,共10项,其中任意1项不合格即实行单项否决,2年内不得参加评审。
第1项不受时间限制,2-10项评审时间为接受申评医院提交申请书前2年(24个月)。
第二类指标为准入指标,共20项,20项指标中有3项不符合要求,即为”不合格",准入指标”不合格”的延缓1年参加评审。
第三类指标为评分指标,即分等标准,共计1000分,分七个部分,其中,坚持医院公益性75分,医院服务80分、患者安全目标45分、医疗质量管理与持续改进480分、医院管理90分、医院运行监测30分、技术水平200分。
三类指标不实行倒扣分,某一项目分数扣完为止。
二、评审原则(一)一类、二类指标全部合格后方可参加三级医院的等次评审.(二)三类指标评审总分≥900,且医疗质量管理与持续改进、技术水平得分率分别≥90%,教学科研水平得分率≥80%,定为甲等;评审总分≥800分,其中医疗质量管理与持续改进、技术水平得分率分别≥85%,教学科研水平得分率≥50%,定为乙等;评审总分≥700分,其中医疗质量管理与持续改进、技术水平得分率分别≥80%以上,定为合格。
没有达到合格标准的,原则上1年内不再予以评审。
三、注意事项(一)对评分指标评分时,扣完为止,不倒扣分;(二)床位数未注明为核定床位数的,均指实际开放床位数;(三)涉及按床位比例配置的人员:不足1人的,按1人计算;(四)卫技人员学位:含延聘人员;(五)相关资料的提交时限以评审标准中具体要求为准;(六)科研立项、科研成果、技术水平查评审前三年的资料;(七)二级医院或未明确级别的医院申报三级医院,技术水只评审前一年的数据;(八)技术水平考核标准中,共有31个备选专科,由医院自行推荐15个专科进行考核.其中,8个专科作为重点考核专科进行考核,7个专科作为一般考核专科。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北省建立健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补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北省建立健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补偿机制的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法规类别】卫生机构与人员【发文字号】鄂政办发[2011]37号【发布部门】湖北省政府【发布日期】2011.03.21【实施日期】2011.03.2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北省建立健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补偿机制的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鄂政办发[2011]37号)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湖北省建立健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补偿机制的实施办法(试行)》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一年三月二十一日湖北省建立健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补偿机制的实施办法(试行)为了确保我省国家基本药物制度顺利实施,保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平稳运行和健康发展,调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和医务人员积极性,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健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补偿机制的意见》(国办发〔2010〕62号)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本办法适用于全省政府办实施基本药物制度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包括政府办乡镇卫生院和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
第二条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实施基本药物制度,按照保障机构有效运行和健康发展、保障医务人员合理待遇的原则同步落实补偿政策,建立稳定的补偿渠道和补偿方式。
第三条坚持以投入换机制,大力推进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综合改革,引导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主动转变运行机制,提高服务质量和效率,发挥好承担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和诊疗常见病、多发病的功能。
第二章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功能定位第四条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主要提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和基本医疗服务,其诊疗科目、床位数量、科室设置、人员配备、基础设施建设和设备配备要与其功能定位相适应。
鼓励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提供中医药等适宜技术和服务。
第五条在保障每个建制乡镇有一所政府举办的标准乡镇卫生院的基础上,对服务能力已经超出基本医疗服务和公共卫生服务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特别是一些服务人口较多、服务能力已经达到二级医院标准的乡镇卫生院,可将其转为公立医院,或将其超出功能定位的资源整合到县级医院,也可以对其承担的公共卫生服务采取购买服务的方式进行补偿。
关于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一般诊疗费 Microsoft Word 文档
山西省物价局山西省卫生厅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山西省财政厅文件晋价费字[2011]303号————————————-————————————--关于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一般诊疗费收费标准及有关事项的通知各市物价局、卫生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为推进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综合改革,规范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价格行为,减轻患者负担,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健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补偿机制的意见》(国办发[2010]62号)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做好2011年医药价格工作的通知》(发改价格[2011]508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现将我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一般诊疗费收费标准及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调整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将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现行医疗服务项目在门诊诊治中的挂号费、诊查费、注射费(含静脉输液费,不含药品费)以及药事服务成本合并为一般诊疗费,编码为:11110001,收费标准为每人次(含一个疗程)10元。
二、调整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医保支付政策。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对参保(合)人员就医发生的一般诊疗费每人次报销8元、个人负担2元。
三、调整后的一般诊疗费收费标准及医保支付政策,在全省已实施基本药物制度及已开展基本医保门诊统筹的政府举办的乡镇卫生院和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执行。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其他医疗服务项目和收费标准仍按现行标准执行。
四、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应严格执行医疗服务项目价格,对已合并到一般诊疗费里的原收费项目,不得另行收费、重复收费或变相收费,并在其服务场所显著位置公示一般诊疗费项目内涵、收费标准、批准文号等内容。
五、本规定自发文之日起试行,试行期一年。
山西省物价局山西省卫生厅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山西省财政厅二〇一一年八月三十日。
湖北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绩效考核办法
湖北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绩效考核办法(试行)为贯彻落实《湖北省公共卫生与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绩效工资实施意见》,充分调动基层医疗卫生人员的工作积极性,建立以服务质量为核心,以岗位责任制与绩效为基础的考核和激励制度,制定本办法。
一、考核原则(一)公益性原则。
坚持绩效考核与社会效益挂钩,突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公益性.(二)综合考核评价原则。
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综合考核评价,以基本医疗和公共卫生服务能力为考核重点,促进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全面履行职责。
(三)绩效挂钩原则。
坚持考核结果的合理应用,将考核结果作为核定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财政补助、工作人员待遇的重要依据。
二、考核对象(一)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本办法所指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包括政府举办的乡镇卫生院和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二)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工作人员本办法所指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工作人员是编制部门核定的人员.三、考核内容(一)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绩效考核内容1、乡镇卫生院的考核内容(1)卫生院建设与管理:主要考核制度建设、人员编制落实、岗位设置、人员配备管理、预算管理及会计核算财务管理制度等基本情况.(2)基本医疗服务:主要考核服务质量、服务数量、医疗费用、规范用药、中医药服务和基本药物制度执行等情况。
(3)公共卫生服务:主要考核国家基本和重大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实施情况,应急处理、卫生监督等工作情况。
(4)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情况。
(5)乡村卫生服务一体化管理开展情况。
(6)群众评价。
详见《湖北省乡镇卫生院绩效考核标准》(附表1)。
2、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考核内容(1)机构建设与管理:主要考核制度建设、人员编制落实、岗位设置、人员配备与管理、预算管理及会计核算财务管理制度等内容。
(2)基本医疗服务:主要考核一般常见病、多发病的诊疗、护理,家庭出诊、家庭护理、家庭病床等家庭医疗服务的数量、质量;医疗安全、医疗工作效率、医疗费用、中医药进社区落实情况,基本药物制度和药品零差率销售的执行情况等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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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
基本药物货款结算管理办法(试行)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为进一步完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本药物采购机制,规范基本药物货款结算行为。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建立和规范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本药物采购机制指导意见》(国办发[2010]56号)、《关于巩固完善基本药物制度和基层运行新机制的意见》(国办发[2013]14号)等有关文件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是指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的政府办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乡镇卫生院等基层医疗单位或经省有关部门同意实施基本药物制度的其它医疗卫生机构(含村卫生室)。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药品供货企业是指取得湖北省基本药物配送资格,并实际参与湖北省基本药物集中采购药品配送的生产或经营企业。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药品供货企业、湖北省基本药物采购中心(以下简称省药采中心)等各方当事人。
第五条省设立全省基本药物采购结算周转金。
结算周转金可通过财政垫付资金、银行授信、收取招标采购履约保证金等方式予以解决。
结算周转金的筹措和使用管理办法由省药采中心另
行制定。
第六条省药采中心建立湖北省基本药物货款结算平台(以下简称“结算平台”), “结算平台”是基本药物货款结算的网络管理平台。
第七条省药采中心设立基本药物货款结算专用账户,用于周转金及以省为单位统一结算基本药物货款,专户专用。
县(市、区,以下简称县)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设立会计核算中心和核算账户,负责对辖区内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基本药物货款实行统一管理、分账核算。
第八条基本药物坚持“谁采购使用、谁支付货款”的原则,基本药物采购货款由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负责筹措,由县级会计核算中心收缴。
第九条按照合同要求,供货企业应按时将药品配送到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采购机构根据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出具的签收单付款,原则上从交货验收合格到付款为30日,一般不得超过60日。
未能按时付款的,采购机构要向企业支付违约金。
第十条县会计核算中心应按时将辖区内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含村卫生室,下同)上月所采购基本药物的货款上缴省基本药物货款结算专用账户。
村卫生室采购基本药物的货款由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代收代缴。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本药物货款收缴办法由各县自行制定。
第十一条县会计核算中心可通过结算平台中的银企互联系
统向省药采中心专用账户缴存基本药物货款。
条件不具备的地方,可选择通过转账、电汇、支票等方式缴存基本药物货款。
第十二条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应定期对库存药品要进行检查核对,按合同有关约定应该退货的药品,应及时与供货企业办理退货手续,并在“采购平台”提交退货单,供货企业接受退货并在“采购平台”确认后,供货企业应及时将退货款退给县会计核算中心指定的帐户。
第十三条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负责所辖区域内基本药物货款结算的监督管理工作;应将基本药物的使用、采购和货款结算等工作纳入绩效考核的主要内容。
第十四条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县级会计核算中心、省级采购机构要严格按照本规定及时收缴、支付基本药物货款,对不按规定时限缴纳、支付基本药物货款的,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予以查处。
第十五条县以上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设立基本药物货款结算监督管理办公室,省货款结算监督管理办公室设在省药采中心。
各级货款结算监督管理办公室在同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的领导下开展工作。
第十六条货款结算监督管理办公室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其主要职责是:
(一)依法对货款结算工作进行监督、检查、指导;
(二)负责基本药物货款催缴,监督货款结算工作正常运行;
(三)负责接待、办理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药品供货企业等对货款结算工作的投诉和处理;
(四)完成卫生计生行政部门交给的其他监督管理工作。
第十七条因县会计核算中心或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未能及时将基本药物货款缴入省基本药物专用账户,导致省级采购机构未能按期向基本药物供货企业结算货款,造成违约的,由县货款结算监督管理办公室责成县会计核算中心或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按规定向供货企业支付违约金。
第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货款结算监督管理办公室可以责令其限期改正:
(一)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无正当理由拒付基本药物货款;
(二)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连续三个月拖欠结算货款;
(三)供货企业无正当理由拒绝供货;
(四)票据管理混乱,有严重安全隐患,可能直接影响结算货款;
(五)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九条当事人对行政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诉,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第二十条本办法由省卫生计生委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