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外商投资企业法律制度PPT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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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课件-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律制度

法学课件-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律制度
费 6、直接经营产品进出口业务的权利 7、合营期限自定 8、外方出资不低于25%
5
三、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调整中外 合资经营企业在设立、变更、终止 及经营管理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 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79年7月1日通过,90年4月4日修 改
6
四、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法律性 质
1、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是一种股权式企 业 并非各方出资均分为等额股份,而是各 方按照投资比例分享利润分担风险,行 使企业经营管理权
可召开,2/3以上出席 (二)经理机构 设总经理一人,副总经理若干人,其他若干
人 由董事会聘任,负责公司的生产经营活动
12
七、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资本
一、资本构成 注册资本+借入资本=投资总额 (一)注册资本与投资总额的比例
投资总额:是按照合同、章程规定的生 产规模投入的基本建设资金和流动资金 的总和。 注册资本:指为设立合营企业在登记机 关登记的资本总额。
26
2、非法人企业 ①双方出资成立合伙性质的企业 ②中方企业吸收外资,不另外组
建经济实体,通过合同约定各 方的权利义务。各自的责任由 双方确定
27
三、企业的出资和组织机构
(一)出资 1、出资方式:现金、实物、工业产权、土地
使用权、非专利技术和其他财产权利 2、出资比例:合作各方出资不必折算成出资
所禁止的 3、不予设立行业:
38
㈡外资企业的设立程序
⒈提出报告:
向企业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提出
⒉申请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提出
3、审批
国务院对外经济贸易主管部门或省级人民政

90天
4、登记 30天
39
五、外资企业的资本及土地使用 (一)资本 1、外资企业的注册资本,是企业在登记机关登

经济法-第六章-外商投资企业法总结

经济法-第六章-外商投资企业法总结
第六章 外商投资企业法律制度
第一节 外商投资企业法律制度概述 一、外商投资企业的概念
依据中国法律规定,经中国政府批准,在中 国境内设立的,由中国投资者和外国投资者共 同投资或者仅由外国投资者投资的企业。
二、法律特征
1)外商投资企业是外商直接投资举办的企业。
2)外商投资企业是吸引外国私人投资举办的 企业。
3)外商投资企业是依照中国的法律和行政法 规,经中国政府批准,在中国境内设立的企 业。.
第二节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
一、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概念和特征 (一)概念 简称为合营企业,是指外国的公司、企业、
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同中国的公司、企业或 者其他经济组织,依照中国的法律和行政法规, 经中国政府批准,设在中国境内的,由双方共 同投资、共同经营,按照各自的出资比例共担 风险、共负盈亏的企业。
3)合营企业的注册资本应当符合《公司法》规定 的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要求。
2.合营企业的投资总额,是指按照合营企业合 同、章程规定的生产规模需要投入的基本建设 资金和生产流动资金的总和,由注册资本与借 款构成。
合营企业注册资本与投资总额的比例:
(1)投资总额在300万美元以下的(含300万),注 册资本至少应占投资总额的7/10;
机构,或者说是董事会领导下的总经理负责制。
1.董事会
董事会是合营企业的最高权力机构。
董事会的人数由合营各方参照出资比例协商确 定,但不得少于3人。合营各方按照分配的名 额委派和撤换董事,董事每届任期4年,可以 连任。一般中外合营者的一方担任董事长的, 由他方担任副董事长。
董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董事会会议,经1/3 以上董事提议,可以召开临时会议。
三、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资本

《经济法基础》教学课件 第六章 外商投资企业法

《经济法基础》教学课件 第六章  外商投资企业法

董事会成员不得少于3人。董事由合营各方委派和撤换。董事名额 的分配由合营各方参照出资比例协商确定。董事的任期为4年,经合营 各方继续委派可以连任。董事长和副董事长由合营各方协商确定或者由 董事会选举产生。董事长是合营企业的法定代表人。董事长不能履行职 责时,应当授权副董事长或者其他董事代表合营企业。董事会会议每年 至少召开1次,由董事长负责召集并主持。经1/3以上的董事提议,可以 由董事长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董事会会议应当有2/3以上董事出席方 能举行。
二、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设立
(一)设立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申请
申请设立合营企业,由中外合营者共同向审批机构报送下列正式文 件:① 设立合营企业的申请书;② 合营各方共同编制的可行性研究报 告;③ 由合营各方授权代表签署的合营企业协议、合同和章程;④ 由 合营各方委派的合营企业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人选名单;⑤ 审批机 构规定的其他文件。
(3)合营企业获得的毛利润,按我国税法规定缴纳合营企业所得 税后,扣除合营企业章程规定的储备基金、职工奖励及福利基金、企业 发展基金,净利润根据合营各方注册资本的比例进行分配。以前年度的 亏损未弥补前不得分配利润。以前年度未分配的利润,可以并入本年度 利润分配。
(4)合营企业应当向合营各方、当地税务机关和财政部门报送季 度和年度会计报表。合营企业的下列文件、证件、报表,应当经中国的 注册会计师验证和出具证明,方为有效:① 合营各方的出资证明书;② 合营企业的年度会计报表;③ 合营企业清算的会计报表。
上述各项文件必须用中文书写,其中第②、③、④项文件可同时用 合营各方商定的一种外文书写。两种文字书写的文件具有同等效力。
(二)设立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审批
在中国境内设立合营企业,必须经国家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审查批 准。批准后,由国家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发给批准证书。

外商投资企业法

外商投资企业法

六、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的期限
合作企业的合作期限由中外合作者协商并在合作企业合同中 定明。
第三节 外资企业法
外资企业是指依照中国有关法律在中国 境内设立的全部资本由外国投资者投资的企 业,但不包括外国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在中 国境内设立的分支机构。
外资企业法的特征: ⒈外资企业的全部资本是由外国投资者投资的,并 且是由外国投资者经营的; ⒉外资企业是依照中国的法律规定在中国境内设立 的企业法人,其组织形式为有限责任公司; ⒊外资企业不包括外国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在中国 境内的分支机构; ⒋外资企业是一个独立的经济实体,独立核算、自 负盈亏、独自承担法律责任。
经营期限
案例分析1

某外商拟在中国设立一家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一家中外合作经营企 业和一家外资企业,在其与一国内企业起草的设立合资企业的章程中表 明的内容有:(1)该企业投资总额1000万美元,注册资本350万美元; (2)该企业董事会由9名董事组成,董事任期5年,连选可以连任,董事 会会议应有5人以上出席方能举行;(3)该企业营业期限30年;(4)合 营各方不得转让出资额。 在与另一国有企业签订的合作企业合同中有以下约定:(1)该企业 设立联合管理机构和董事会管理机构;(2)利润按各方出资比例进行净 利润分成和产品分成;(3)合作期限10年,合作期限届满后,全部固定 资产归中方所有。外方可以在3年内自行回收投资,用加速资产折旧的方 式回收投资,头3年的固定资产折旧费全部提归外方。外方无论企业是盈 利还是亏损,皆可先行回收投资,先行回收投资后,中方在以后的经营 中所负债务自行负责。 其拟申请设立的外资企业是产品出口企业,在可行性研究报告中表 明,当年全部产值1500万美元,用于出口500万美元。该企业拟通过设立 外资企业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提交报告,再通过县政府报审批机关批 准。分析: 该外商在中国设立的这三家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 和外资企业是否合法?为什么?

《外商投资企业》PPT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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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合营企业设经营管理机构,负责企业的日常经营管理工作。 经营管理机构设总经理1人,副总经理若干人。副总经理协助 总经理工作。总经理处理重要问题时,应当同副总经理协商 。
• 总经理执行董事会会议的各项决议,组织领导合营企业的日 常经营管理工作。在董事会授权范围内,总经理对外代表合 营企业,对内任免下属人员,行使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5)签订的协议、合同、章程显属不公平,损 害合营一方权益的。
2、设立程序
• (1)申请,中国合营者向主管机关申请。 • (2)呈报,中国合营者向审批机关报送文件
。 • (3)审批,3个月内决定批准或不批准。 • (4)注册,收到批准证书1个月内办理。 • 合营企业的各项保险应向中国境内的保险公司
第二节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
一、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概念、特点 (一)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是指外国公司、企
业和其它经济组织或个人,按照平等互利的原则,经 中国政府批准,在中国境内,同中国的公司、企业或 其它经济组织共同举办合营企业。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特征 1、合营的主体具有不同的国籍。 2、合营企业所在地在中国境内,并具有中国法人资格。 3、合营各方共同投资、共同经营、共负盈亏。 4、合营企业的组织形式为有限责任公司。
府批准。 种类:中外合资经营企业;
中外合作经营企业; 外商独资经营企业; 中外合资股份有限公司。
二、外商投资企业法及其调整对象
外商投资企业法是调整外商投资企业在组建、 组织管理和生产经营活动过程中,所发生的经济 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 主要调整以下范围内的经济关系: • 1、调整国家机关对外商投资企业的经济管理关系 。 • 2、调整外商投资企业与国内外其他企业、事业单 位之间或与其他社会组织之间,所发生的经济协 作关系。 • 3、调整外商投资企业投资者之间的经济关系。 • 4、调整外商投资企业内部的关系。

外商投资企业法律制度

外商投资企业法律制度

外商投资企业制度本章考情分析在最近3年的考试中,本章平均分值为4.5分,2022年〔新制度〕的分值为3.5分,题型要紧为客瞧题。

2004年、2022年综合题的局限考点来自本章。

本章考点较多,复习难度特不大,考生需要过“数字关〞。

2022年教材的要紧变化是:〔1〕在第一节新增了“外商投资企业合并与分立〞;〔2〕在第二节新增了“引进技术治理〞和“场地使用费〞。

2022年教材的要紧变化是:删掉了“反垄断审查〞的内容。

最近3年题型题量分析第一节外商投资企业法概述一、外商投资企业的投资名目〔P69〕〔2003年多项选择题、2006年多项选择题〕1、鼓舞类外商投资名目〔1〕属于农业新技术、农业综合开发和能源、交通、重要原材料工业的;〔2〕属于高新技术、先进适用技术,能够先进产品性能、提高企业技术经济效益或者生产国内生产能力缺少的新设备、新材料的;〔3〕适应市场需求,能够提高产品档次、开拓新兴市场或者增加产品国际竞争能力的;〔4〕属于新技术、新设备,能够节约能源和原材料、综合利用资源和再生资源以及防治环境污染的;〔5〕能够发扬中西部地区的人力和资源优势,并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

2、限制类外商投资名目〔1〕技术水平落后的;〔2〕不利于节约资源和改善生态环境的;〔3〕从事国家实行保卫性开采的特定矿种勘探、开采的;〔4〕属于国家逐步开放的产业的。

3、禁止类外商投资名目〔1〕危害国家正常或者损害社会公众利益的;〔2〕对环境造成污染损害,破坏自然资源或者损害人体健康的;〔3〕占用大量耕地,不利于保卫、开发土地资源的;〔4〕危害军事设施正常和使用效能的;〔5〕运用我国特有工艺或者技术生产产品的。

4、准许类外商投资名目不属于鼓舞类、限制类和禁止类的外商投资名目,为准许类外商投资名目。

【解释】〔1〕产品“全部直截了当出口〞的准许类外商投资名目,视为鼓舞类外商投资名目;〔2〕产品出口额占其销售总额70%以上的限制类外商投资名目,经批准能够视为准许类外商投资名目。

涉外投资法律实务

涉外投资法律实务

第六章涉外投资法律实务考情分析本章主要内容是:外商投资法律制度、境外投资管理及外汇管理制度、涉外投资交易流程、涉外投资主要方式、法律尽职调查、国际投资争议解决制度;在考试中需要记忆的知识点比较多,题型主要是单选题、多选题;预计 2011分值在10分左右。

第一节外商投资法律制度一、概述外商投资指中国境外的企业、其他经济实体和个人在中国境内设立企业或购买资产或股权的经济行为。

外商投资可分为外商直接投资和外商间接投资。

二、外商投资法律制度(一)外商投资行业准入制度根据该规定,外商投资项目分为鼓励、允许、限制和禁止四类。

不属于鼓励类、限制类和禁止类的外商投资项目,为允许类外商投资项目。

1.产品全部直接出口的允许类外商投资项目,视为鼓励类外商投资项目;2.产品出口销售额占其产品销售总额 70%以上的限制类外商投资项目,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或者国务院主管部门批准,可以视为允许类外商投资项目。

【例题•单选题】根据国务院发布的《指导外商投资方向规定》,外商投资项目的分类不包括()。

(2010年)A.鼓励类B.支持类C.限制类D.禁止类『正确答案』B『答案解析』外商投资项目分为鼓励、允许、限制和禁止四类。

(二)外商投资企业形式1.中外合资经营企业(1)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合营企业协议与合营企业合同有抵触时,以合营企业合同为准。

经合营各方同意,也可以不订立合营企业协议而只订立合营企业合同、章程。

(2)资本制度:合营企业各方可以现金、实物、工业产权等进行投资。

在合营企业的注册资本中,外国合营者的投资比例一般不低于 25%①外国合营者作为投资的技术和设备,必须确实是适合我国需要的先进技术和设备。

②中国合营者的投资可包括为合营企业经营期间提供的场地使用权。

如果场地使用权未作为中国合营者投资的一部分,合营企业应向中国政府缴纳使用费。

上述各项投资应在合营企业的合同和章程中加以规定,其价格(场地除外)由合营各方评议商定。

高教社2023经济法(第四版)教学课件项目四 外商投资法律制度

高教社2023经济法(第四版)教学课件项目四 外商投资法律制度

任务一 外商投资法律制度概述
1-2 外商投资立法原则
பைடு நூலகம்一、突出积极扩大对外开放和促进外商投资的主基调
顺应时代发展潮流,体现推动新一轮高水平对外开放、营造国际一流营商环境的精神 和要求。
二、坚持外商投资基础性法律的定位
是新形势下国家关于外商投资活动全面的、基本的法律规范,是外商投资领域起龙头 作用、具有统领性质的法律。
三、保障外商投资企业平等参与市场竞争
1.外商投资企业依法平等适用国家支持企业发展的各项政策。 2.保障外商投资企业依法平等参与标准制定工作。 3.保障外商投资企业依法公平参与政府采购活动。 4.外商投资企业可以依法融资。
任务二 外商投资的促进和保护
2-1 投资促进的法律制度
四、加强外商投资服务
1.健全外商投资服务体系
经济法基础 课件
项目四 外商投资法律制度
任务一 外商投资法律制度概述
1-1 《外商投资法》的适用范围 1-2 外商投资立法原则
任务二 外商投资的促进和保护
2-1 投资促进的法律制度 2-2 投资保护的法律制度
任务三 外商投资管理
任务一 外商投资法律制度概述
1-1 《外商投资法》的适用范围
一、外商投资法及其立法宗旨
外商投资企业或者其投资者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
任务三 外商投资管理
一、对外商投资的负面清单管理
一是负面清单规定禁止投资的领域,外国投资者不得投资;二是负面清单规定限制投资的领 域,外国投资者进行投资应当符合负面清单规定的股权要求、高级管理人员要求等限制性准入特 别管理措施;三是外商投资准入负面清单以外的领域,按照内外资一致的原则实施管理。
1.外国投资者单独或者与其他投资者共同在中国境内设立外商投资企业。其中的“其他投资者” ,包括中国的自然人。 2.外国投资者取得中国境内企业的股份、股权、财产份额或者其他类似权益。 3.外国投资者单独或者与其他投资者共同在中国境内投资新建项目。 4.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方式的投资。另外: 外国投资者设立外商投资企业,不再实行企业设立、审批或者备案管理制度。 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投资者在内地投资,参照外商投资法和实施条例执行;我国台 湾地区投资者在大陆投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台湾同胞投资保护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 定居在国外的中国公民在中国境内投资,参照外商投资法和实施条例执行。 例外的是,考虑到金融行业同其他行业和领域相比具有特殊性,国家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外商投资企业法律制度

外商投资企业法律制度

外商投资企业法律制度一、概述外商投资企业是指投资主体为外商,与中方合作经营的企业形式。

外商投资企业在中国的发展受到法律制度的约束和指导,以保障外商投资的合法权益、促进经济发展、维护社会稳定和公平竞争。

二、外商投资企业法律制度的形成和发展外商投资企业法律制度的形成和发展经历了一系列阶段。

1. 初期制度20世纪70年代,中国开始实行改革开放政策,吸引外商投资。

当时,外商投资以合资企业为主要形式,法律主要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

这一阶段的法律制度相对简单,重点在于规定外方投资的比例、股权、利润分配等基本事项。

2. 完善和开放制度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中国外商投资的规模和领域不断扩大,法律制度也逐渐完善。

1986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将外商投资的范围进一步扩大,允许外商独资经营,同时确立了外商投资平等待遇的原则。

此后,出台了一系列法律法规,包括《外商投资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等,为外商投资提供了更多的保护和支持。

3. 法律制度的现代化进程进入21世纪,在全球经济一体化的背景下,中国加强与国际经济法律和规则的对接,进一步完善了外商投资企业法律制度。

例如,2019年颁布的《外商投资法》将中外投资制度融合为一,通过明确中外投资中的一致性原则、国民待遇和负面清单制度等,推动了外商投资法律制度的现代化。

三、外商投资企业法律制度的主要内容1. 准入管理准入管理是外商投资企业法律制度的基础。

根据中国的负面清单制度,外商投资企业可以在不涉及限制领域的情况下自由进行投资。

准入管理主要包括投资项目的核准和备案制度,以及外商投资企业的设立和登记程序等。

2. 经营管理外商投资企业在运营过程中需要遵守中国的法律法规,包括劳动合同法、环境保护法、税法等。

同时,外商投资企业还需要履行报税、审计和年度报告等管理义务。

3. 交易和竞争管理外商投资企业在交易和竞争过程中需要遵守中国的反垄断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等相关法律。

外商投资企业法律制度

外商投资企业法律制度

第四章外商投资企业法律制度第一节概述第二节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第三节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第四节外资企业法第一节概述一、外商投资企业概述概念和特点外国(包括我国香港、澳门和台湾地区)投资者经我国政府批准,在我国大陆境内投资举办的企业。

是外商直接投资举办的企业是吸引外国私人投资举办的企业经中国政府批准,设在中国境内外商投资企业的种类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资企业中外合营企业外商独营企业共同举办、共同投资、共同经营、共享盈亏比较灵活;权利义务由合同约定股权式合营契约式合营法律地位中国企业中外合资企业—中国法人合作企业、外资企业中国法人中国非法人管辖受中国法律管辖保护不实行国有化有条件征收特殊情况法定程序相应的补偿二、外商投资企业法概述(一)概念和调整对象是调整在协调经济运行过程中发生的有关外商投资企业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外国投资者与中国投资者之间的关系外商及外商投资企业与中国政府之间的关系(二)我国外商投资企业立法(1979年7月1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根据1990年4月4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的决定》修正根据2001年3月15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1988年4月13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根据2000年10月31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的决定》修正)(1986年4月12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根据2000年10月31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的决定》修正)外商投资企业法的基本原则维护国家主权平等互利参照国际惯例第二节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律制度一、设立设立条件基本要求五种情况不予批准设立程序中外合资、合作经营企业的设立程序呈报拟经营企业的项目建议书和初步可行性研究报告进行可行性研究工作,商签合营企业合同、章程审批机构审批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登记手续三个月内作出决定申请审批登记审批机关及登记主管机关审批机关外商投资企业投资总额超过一千万美元,需国家计委审批项目建议书及可行性研究报告,其合同、章程、协议以及其他法律文件由对外经济贸易部审批投资额在一千万美元以下的项目,以及中央有关部门同意由地方审批项目建议书及可行性研究报告的项目,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沿海开放城市、经济特区政府及国务院各部委审批。

外资投资企业法

外资投资企业法
• 【相关链接】合营企业的总经理由董事会 聘请,可以由中国公民担任,也可以由外 国公民担任。
• (2)董事长是合营企业的法定代表人。
• 【相关链接】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按照公司章程的 规定,可以由董事长、执行董事或者经理担任。
• (3)董事任期为4年,可以连任。 • (4)董事会会议每年至少召开1次。 • (5)董事会会议应有2/3以上董事出席方能举行。
合营企业生产的产品,属于中国急需的或中国 需要进口的,可以在中国国内市场销售为主。
(七)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合营期限与解散
• 1、合营企业的合营期限
• 一般情况下,合营各方可以在合同中约定合营 期限,也可以不约定。但下列行业必须约定合 营期限:
• (1)服务性行业;
• (2)从事土地开发及经营房地产的;
• 2、合营企业的注册资本与投资 总额
• 在合营企业的注册资本中,外国 投资合营者的投资比例一般不低 于25%
• 注册资本与投资总额是两个不同 的概念(投资总额包括注册资本 和企业借款)
• 投资总额与注册资本的关系
• (1)合营企业的投资总额在300万美元以下(含300万 美元)的,注册资本至少应占投资总额的70%(7/10)。
• 【相关链接】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会有全体董事 的过半数出席方能举行。
(六)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经营管理 • 1、合资企业的物资购买 • 合营企业所需要的机器设备、原材料、燃料、
配套件、运输工具和办公用品等,有权自行决 定在中国购买或向国外购买,但在同等条件下, 应优先在中国购买。
• 2、合营企业的产品销售 • 中国政府鼓励合营企业向国际市场销售其产品。
探的项目 • 参考答案:AC • 答案解析:根据规定,属于国家逐步开放的产

《经济法概论》全套ppt课件全

《经济法概论》全套ppt课件全
同的分法(P8-9)
○四、法的作用
1、制裁、惩罚被统治阶级破坏和反抗现行 的社会制度和社会秩序的违法犯罪行为
2、维护和巩固国家政权 3、维护和巩固有利于统治阶级的生产资料
所有制及分配制度
4、调整统治阶级的内部关系,保障统治阶 级内部的团结和民主
5、执行社会公共事务
第二节 经济法概述
一、经济法的产生
对方在违背真是意思的情况下所为的 4、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的 5、违反法律或社会公共利益的 6、经济合同违反国家指令性计划的 7、以合法的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
(二)可撤销的民事行为 1、行为人对行为内容有重大误解的 2、显失公平的
﹡可撤销的民事行为与无效的民事行为的区别: ( P41)
经济法 是有关确立国家机关、
社会组织和其他经济实体的经济 法律地位以及调整他们在经济管 理过程中和经营协调活动中所发 生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统一 体。
○三、经济法的特征
(一)具有广泛的综合性 1、调整对象 2、调整方法 3、法律性质
(二)具有直接的经济性 (三)具有明确的指导性 (四)具有一定的技术性
四、债的履行: 2个原则
五、债的变更与终止:P63-65
第三章 经济法律关系
第一节 经济法律关系概述
△一、经济法律关系的概念
复习:经济法的调整对象(P12),法律关系,民事 法律关系(P25) 1、概念 (P67) 2、经济关系及其特点 3、经济关系(物质关系)→经济法律关系(思想关系) 4、经济关系与经济法律关系的关系 5、经济法律关系形成的条件
《经济法》概论全套课件
《经济法》
第一编 法学基础知识 第二编 经济组织法 第三编 市场运行法 第四编 经济保护法 第五编 经济调控监督法

《外商投资企业法》课件

《外商投资企业法》课件

03
总结词:外商投资企业的义务 是指企业必须遵守的法律规定
和合同约定。
04
详细描述:外商投资企业应遵 守相关法律法规,依法纳税、 缴纳社会保险等费用;履行合 同约定的义务,维护交易安全 ;保守商业秘密和客户信息; 尊重知识产权,防止侵权行为
的发生。
04
外商投资企业的保护与促 进措施
外商投资企业的保护与促进措施 外recognition投资企业 的金融支持措施 principal
出资义务。
04
增资扩股
外商投资企业可以根据经营需 要增加注册资本,增资扩股应 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和企
业实际情况。
03
外商投资企业的管理与运 营
外商投资企业的管理体制
总结词
外商投资企业的管理体制是指企业内部的组织结构、管理 制度和决策机制。
总结词
外商投资企业的管理体制应遵循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 定,保障企业的合法权益和稳定发展。
外商投资企业的退出方式与程序
01
退出方式
02
退出程序
外商投资企业的退出方式包括股权转让、企业清算、破产等。其中, 股权转让是最常见的退出方式,而企业清算和破产则是处理企业债务 和资产的方式。
外商投资企业的退出程序包括股东会决议、签署股权转让协议、办理 股权变更登记等程序。在清算和破产程序中,还需要按照相关法律法 规的规定进行公告、清算和分配等程序。
注册资本要求
外商投资企业应具备法定的注册资本, 并符合国家对外商投资企业的注册资本 要求。
经营条件
外商投资企业应具备必要的经营条件, 如固定的经营场所、必要的设备和专业 人员等。
外商投资企业的组织形式
有限责任公司
外商投资企业最常见的组织形式是 有限责任公司,其具有独立的法人

第六章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

第六章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
• (2)接受捐赠的处理。企业接受的非货币资 产(含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其他资产)捐 赠,应按照合理价格估价计入有关资产项目, 同时作为企业当年收益,在弥补以前年度所 发生的亏损(kuī sǔn)后,计算缴纳企业所得 税。
• 企业接受的货币捐赠,应一次性计入企业 当年度收益,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 (3)企业的应付未付款,凡债权人逾期二年 未要求偿还的,应计入企业当年度收益计算
第四页,共70页。
• 第一节 纳税义务人及纳税对象
• 1.纳税人。
• ①外商投资企业(qǐyè)
• 是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qǐyè), 包括中外合资经营企业(qǐyè)、中外合作经 营和外资企业(qǐyè);
• ②外国企业(qǐyè)和其他经济组织可以分为 两部分
• 指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从事生产、 经营和未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而有来 源于中国境内所得的外国公司、企业(qǐyè) 和其他经济组织。
计提标准 比例 适用范围 年销货净额 1500万元以下 5‰ 交纳增值税企业
1500万元以上 3‰ (工、商、种植等) 年业务收入 500万元以下 10‰ 交纳营业税企业
500万元以上 5‰ (交通、娱乐等)
第二十一页,共70页。
• (4)企业在筹建和生产、经营中产生兑损益, 除国家另有规定外,应当合理列所属期间的 损益。P261
• (12)企业为雇员提存了医疗保险基金、住 房公积金、退休保险基金等基金,可以在企 业所得税前列支。
第二十五页,共70页。
• 4、不得列为成本、费用和损失的项目P264
• 企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除国家另有规 定外,下列项目不得列为成本、费用和损失: (1)固定资产的购置、建造支出;(2)无形 资产的受让、开发支出;(3)资本的利息; (4)各项所得税税款;(5)违法经营的罚款 和被没收财物的损失;(6)各项税收的滞纳 金和罚款;(7)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损失有 赔偿的部分;(8)用于中国境内公益、救济 性质以外的捐赠;(9)支付(zhīfù)给总机构 的特许权使用费;(10)与生产、经营业务无 关的其他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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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采用先进的技术和科学的管理方法; 2、能扩大出口,增加外汇收入; 3、能培训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
(二)合营企业设立的程序:
(1)立项审批;
(2)提出可行性报告;
(3)签订合营协议; (4)登记注册。
三、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组织形式与注册资本
(一)合营企业的组织形式 合营企业的形式为有限责任公司。
(二)合营企业的注册资本与投资总 额
b. 外 商 和 外 商 投 资 企 业 与 中 国 政 府 之 间 的 关 系 。 (投资举办外商企业过程中的关系、管辖和保护外商 投资企业中的关系)
2、我国外商投资企业法立法 目前我国有关外商投资企业的法 律、法规主要有:《外商合资经营 企业法》《外商合作资经营企业法 》《外资企业法》等三部法律及其 实施细则。
五、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组织机构
第六章
(一)合营企业的最高权力机构
董事会是合营企业的最高权力机构,董事长为企业的法定代表人, 董事会成员不少于3人。
中外合营者的一方担任董事长的,由他方担任副董事长。
董事会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一次,经1/3以上的董事提议,可召开董 事会临时会议。董事会会议应有2/3以上董事出席方能举行。
(一)合营各方的出资方式 合营各方都可以用下列方式出资: 一是用货币出资,即用现金出资; 二是用实物出资,即用建筑物、厂房、机器设备或其他 物料作价出资; 三是用无形资产出资工业产权、专有技术、场地使用权 等作价出资。 四是中方可以用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
对外国合营者出资的机器设备或其他物料、工业产权或 专有技术,必须符合规定的条件:拥有所有权和处置权的 有效证明,还应经过中国合营者上级主管部门同意,报审 批机关批准。
(二)合营各方的出资期限
第六章
合营各方缴付出资后应由中国注册会计师验证,出具 验资报告后,由合营企业据以发给出资证明。
合营合同中规定一次缴清出资的,合营各方应当从营 业执照签发之日起6个月内缴清;
合营合同中规定分期缴付出资的,合营各方第一期出 资,不得低于各自认缴出资额的15%,并且应当在营业 执照签发之日起3个月内缴清。
1.注册资本 合营企业的注册资本在该企业合营期内不得 抽回投资,但可以增加。外国合营者的投资比 例一般不低于25%。
2.投资总额(概念) 投资总额=注册资金+合营企业的借款额 合营企业的注册资本和投资总额之间应当 保持正确、合理的比例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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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四、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营各方的出资方式与出 资期限
(2)该企业所在地必须是在我国境内;
(3)外商投资企业是外国投资者在我国的 直接投资。
(4)外商投资企业是依据我国有关外商投 资企业法律设立的企业。
(5)外国投资企业的设立必须是经我国法 律所规定的政府机关审查批准,并且在我国工 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手续。
(6)外商投资企业是有中国国籍的企业, 只能受中国法律的管辖。
二、外商投资企业法的概述
第六章
(一)、外商投资企业法的概念和立法
1、我国外商投资企业法的概念和调整对象
1)概念:是调整国家在协调经济运行过程中发生 的有关外商投资企业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2)调整的对象主要是:
a.外国投资者与中国投资者企业内部关系。(出自 比例、限额利润和产品的分配、风险和亏损的分担等 关系)
2、种类: 按外商在企业注册资本和资产中所占份额的比例不同以及 其法律特征的不同,可将外商投资企业分为三种类型: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以下简称合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 企业(以下简称合作企业)、外资企业。习惯称之为“三资” 企业。
(二)外商投资企业的法律特征
(1) 投资主体中必须有外国人或港、澳、 台地区的投资者;
第六章 外商投资企业法律制度
本章学习目标 本章教学重点、难点 第一节 外商投资企业法概述 第二节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 第三节 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 第四节 外资企业法
【本章学习目标】
第六章
通过本章学习,要求了解各种外商投资企业的组 织形式和经营机构;了解其设立、变更和终止的具体 规定;了解外商投资企业法的概念。明确外商投资企 业的概念;明确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和中外合作经营企 业概念及特征;明确外商独资企业的概念和法律地位; 掌握外商投资企业法的基本原则;掌握外商投资企业 的特征;掌握中外合资经营企业设立的条件、注册资 本、出资方式和经营管理的有关规定,并掌握在相关 方面与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的区别。
合资企业和合作企业的区别也是本章的重要内容。
【难点】
(1)合营企业的注册资本与投资总额的内容及出资额转让的 法律规定.
(2)合作企业中外商先行回收投资的规定。
第六章 第一节 外商投资企业法概述
一、外商投资企业的概念和特征 (一)外商投资企业的概念 1、概念: 其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的规定,在中国境内 设立的,由中国投资者和外国投资者(包括港、澳、台 资企业)共同出资或者仅由外国投资者投资的企业。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具有四个法律特征: 1.合营企业由中外合营者共同举办(外方可以是个人,中方 不可以是个人) 2.合营企业是经中国政府机关批准设立的中国法人 3.合营企业是股权式企业 4.营企业的组织形式为有限责任公司
第六章
二、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设立
(一)合营企业设立的前提条件:能够促进我国经济的 发展和科学技术水平的提高,有利于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 具体体现在下列几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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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外商投资企业法的基本原 则
1.维护国家主权原则 2.平等互利原则 3.参照国际惯例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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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第二节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
一、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和企业法的概念和特征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以下简称合营企业),是外国的公司、 企业、其他经济组织或个人同中国的公司、企业或其他经济组 织,依照中国法律,设在中国境内的,由双方共同投资、共同 经营,按照投资比例分配利润、分担风险的企业。
【本章教学重点、难点】
第六章Βιβλιοθήκη 【重点】所谓“三资企业”是指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 和外资企业。
合资企业的设立、出资、组织形式、组织机构以及经营管理等, 是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律制度的基本内容。
合作企业的设立、投资或合作条件、产品或利润的分配、企业 组织形式、组织机构以及经营管理等,是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的 基本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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