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外商投资企业法律制度PPT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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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资企业和合作企业的区别也是本章的重要内容。
【难点】
(1)合营企业的注册资本与投资总额的内容及出资额转让的 法律规定.
(2)合作企业中外商先行回收投资的规定。
第六章 第一节 外商投资企业法概述
一、外商投资企业的概念和特征 (一)外商投资企业的概念 1、概念: 其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的规定,在中国境内 设立的,由中国投资者和外国投资者(包括港、澳、台 资企业)共同出资或者仅由外国投资者投资的企业。
(二)合营各方的出资期限
第六章
合营各方缴付出资后应由中国注册会计师验证,出具 验资报告后,由合营企业据以发给出资证明。
合营合同中规定一次缴清出资的,合营各方应当从营 业执照签发之日起6个月内缴清;
合营合同中规定分期缴付出资的,合营各方第一期出 资,不得低于各自认缴出资额的15%,并且应当在营业 执照签发之日起3个月内缴清。
1、采用先进的技术和科学的管理方法; 2、能扩大出口,增加外汇收入; 3、能培训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
(二)合营企业设立的程序:
(1)立项审批;
(2)提出可行性报告;
(3)签订合营协议; (4)登记注册。
三、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组织形式与注册资本
(一)合营企业的组织形式 合营企业的形式为有限责任公司。
(二)合营企业的注册资本与投资总 额
(一)合营各方的出资方式 合营各方都可以用下列方式出资: 一是用货币出资,即用现金出资; 二是用实物出资,即用建筑物、厂房、机器设备或其他 物料作价出资; 三是用无形资产出资工业产权、专有技术、场地使用权 等作价出资。 四是中方可以用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
对外国合营者出资的机器设备或其他物料、工业产权或 专有技术,必须符合规定的条件:拥有所有权和处置权的 有效证明,还应经过中国合营者上级主管部门同意,报审 批机关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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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外商投资企业法的基本原 则
1.维护国家主权原则 2.平等互利原则 3.参照国际惯例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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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第二节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
一、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和企业法的概念和特征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以下简称合营企业),是外国的公司、 企业、其他经济组织或个人同中国的公司、企业或其他经济组 织,依照中国法律,设在中国境内的,由双方共同投资、共同 经营,按照投资比例分配利润、分担风险的企业。
(2)该企业所在地必须是在我国境内;
(3)外商投资企业是外国投资者在我国的 直接投资。
(4)外商投资企业是依据我国有关外商投 资企业法律设立的企业。
(5)外国投资企业的设立必须是经我国法 律所规定的政府机关审查批准,并且在我国工 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手续。
(6)外商投资企业是有中国国籍的企业, 只能受中国法律的管辖。
第六章 外商投资企业法律制度
本章学习目标 本章教学重点、难点 第一节 外商投资企业法概述 第二节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 第三节 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 第四节 外资企业法
【本章学习目标】
第六章
通过本章学习,要求了解各种外商投资企业的组 织形式和经营机构;了解其设立、变更和终止的具体 规定;了解外商投资企业法的概念。明确外商投资企 业的概念;明确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和中外合作经营企 业概念及特征;明确外商独资企业的概念和法律地位; 掌握外商投资企业法的基本原则;掌握外商投资企业 的特征;掌握中外合资经营企业设立的条件、注册资 本、出资方式和经营管理的有关规定,并掌握在相关 方面与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的区别。
二、外商投资企业法的概述
第六章
(一)、外商投资企业法的概念和立法
1、我国外商投资企业法的概念和调整对象
1)概念:是调整国家在协调经济运行过程中发生 的有关外商投资企业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2)调整的对象主要是:
a.外国投资者与中国投资者企业内部关系。(出自 比例、限额利润和产品的分配、风险和亏损的分担等 关系)
2、种类: 按外商在企业注册资本和资产中所占份额的比例不同以及 其法律特征的不同,可将外商投资企业分为三种类型: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以下简称合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 企业(以下简称合作企业)、外资企业。习惯称之为“三资” 企业。
(二)外商投资企业的法律特征
(1) 投资主体中必须有外国人或港、澳、 台地区的投资者;
五、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组织机构
第六章
(一)合营企业的最高权力机构
董事会是合营企业的最高权力机构,董事长为企业的法定代表人, 董事会成员不少于3人。
中外合营者的一方担任董事长的,由他方担任副董事长。
董事会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一次,经1/3以上的董事提议,可召开董 事会临时会议。董事会会议应有2/3以上董事出席方能举行。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具有四个法律特征: 1.合营企业由中外合营者共同举办(外方可以是个人,中方 不可以是个人) 2.合营企业是经中国政府机关批准设立的中国法人 3.合营企业是股权式企业 4.营企业的组织形式为有限责任公司
第ຫໍສະໝຸດ Baidu章
二、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设立
(一)合营企业设立的前提条件:能够促进我国经济的 发展和科学技术水平的提高,有利于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 具体体现在下列几项:
1.注册资本 合营企业的注册资本在该企业合营期内不得 抽回投资,但可以增加。外国合营者的投资比 例一般不低于25%。
2.投资总额(概念) 投资总额=注册资金+合营企业的借款额 合营企业的注册资本和投资总额之间应当 保持正确、合理的比例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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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四、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营各方的出资方式与出 资期限
【本章教学重点、难点】
第六章
【重点】
所谓“三资企业”是指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 和外资企业。
合资企业的设立、出资、组织形式、组织机构以及经营管理等, 是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律制度的基本内容。
合作企业的设立、投资或合作条件、产品或利润的分配、企业 组织形式、组织机构以及经营管理等,是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的 基本内容。
b. 外 商 和 外 商 投 资 企 业 与 中 国 政 府 之 间 的 关 系 。 (投资举办外商企业过程中的关系、管辖和保护外商 投资企业中的关系)
2、我国外商投资企业法立法 目前我国有关外商投资企业的法 律、法规主要有:《外商合资经营 企业法》《外商合作资经营企业法 》《外资企业法》等三部法律及其 实施细则。
【难点】
(1)合营企业的注册资本与投资总额的内容及出资额转让的 法律规定.
(2)合作企业中外商先行回收投资的规定。
第六章 第一节 外商投资企业法概述
一、外商投资企业的概念和特征 (一)外商投资企业的概念 1、概念: 其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的规定,在中国境内 设立的,由中国投资者和外国投资者(包括港、澳、台 资企业)共同出资或者仅由外国投资者投资的企业。
(二)合营各方的出资期限
第六章
合营各方缴付出资后应由中国注册会计师验证,出具 验资报告后,由合营企业据以发给出资证明。
合营合同中规定一次缴清出资的,合营各方应当从营 业执照签发之日起6个月内缴清;
合营合同中规定分期缴付出资的,合营各方第一期出 资,不得低于各自认缴出资额的15%,并且应当在营业 执照签发之日起3个月内缴清。
1、采用先进的技术和科学的管理方法; 2、能扩大出口,增加外汇收入; 3、能培训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
(二)合营企业设立的程序:
(1)立项审批;
(2)提出可行性报告;
(3)签订合营协议; (4)登记注册。
三、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组织形式与注册资本
(一)合营企业的组织形式 合营企业的形式为有限责任公司。
(二)合营企业的注册资本与投资总 额
(一)合营各方的出资方式 合营各方都可以用下列方式出资: 一是用货币出资,即用现金出资; 二是用实物出资,即用建筑物、厂房、机器设备或其他 物料作价出资; 三是用无形资产出资工业产权、专有技术、场地使用权 等作价出资。 四是中方可以用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
对外国合营者出资的机器设备或其他物料、工业产权或 专有技术,必须符合规定的条件:拥有所有权和处置权的 有效证明,还应经过中国合营者上级主管部门同意,报审 批机关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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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外商投资企业法的基本原 则
1.维护国家主权原则 2.平等互利原则 3.参照国际惯例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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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第二节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
一、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和企业法的概念和特征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以下简称合营企业),是外国的公司、 企业、其他经济组织或个人同中国的公司、企业或其他经济组 织,依照中国法律,设在中国境内的,由双方共同投资、共同 经营,按照投资比例分配利润、分担风险的企业。
(2)该企业所在地必须是在我国境内;
(3)外商投资企业是外国投资者在我国的 直接投资。
(4)外商投资企业是依据我国有关外商投 资企业法律设立的企业。
(5)外国投资企业的设立必须是经我国法 律所规定的政府机关审查批准,并且在我国工 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手续。
(6)外商投资企业是有中国国籍的企业, 只能受中国法律的管辖。
第六章 外商投资企业法律制度
本章学习目标 本章教学重点、难点 第一节 外商投资企业法概述 第二节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 第三节 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 第四节 外资企业法
【本章学习目标】
第六章
通过本章学习,要求了解各种外商投资企业的组 织形式和经营机构;了解其设立、变更和终止的具体 规定;了解外商投资企业法的概念。明确外商投资企 业的概念;明确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和中外合作经营企 业概念及特征;明确外商独资企业的概念和法律地位; 掌握外商投资企业法的基本原则;掌握外商投资企业 的特征;掌握中外合资经营企业设立的条件、注册资 本、出资方式和经营管理的有关规定,并掌握在相关 方面与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的区别。
二、外商投资企业法的概述
第六章
(一)、外商投资企业法的概念和立法
1、我国外商投资企业法的概念和调整对象
1)概念:是调整国家在协调经济运行过程中发生 的有关外商投资企业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2)调整的对象主要是:
a.外国投资者与中国投资者企业内部关系。(出自 比例、限额利润和产品的分配、风险和亏损的分担等 关系)
2、种类: 按外商在企业注册资本和资产中所占份额的比例不同以及 其法律特征的不同,可将外商投资企业分为三种类型: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以下简称合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 企业(以下简称合作企业)、外资企业。习惯称之为“三资” 企业。
(二)外商投资企业的法律特征
(1) 投资主体中必须有外国人或港、澳、 台地区的投资者;
五、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组织机构
第六章
(一)合营企业的最高权力机构
董事会是合营企业的最高权力机构,董事长为企业的法定代表人, 董事会成员不少于3人。
中外合营者的一方担任董事长的,由他方担任副董事长。
董事会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一次,经1/3以上的董事提议,可召开董 事会临时会议。董事会会议应有2/3以上董事出席方能举行。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具有四个法律特征: 1.合营企业由中外合营者共同举办(外方可以是个人,中方 不可以是个人) 2.合营企业是经中国政府机关批准设立的中国法人 3.合营企业是股权式企业 4.营企业的组织形式为有限责任公司
第ຫໍສະໝຸດ Baidu章
二、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设立
(一)合营企业设立的前提条件:能够促进我国经济的 发展和科学技术水平的提高,有利于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 具体体现在下列几项:
1.注册资本 合营企业的注册资本在该企业合营期内不得 抽回投资,但可以增加。外国合营者的投资比 例一般不低于25%。
2.投资总额(概念) 投资总额=注册资金+合营企业的借款额 合营企业的注册资本和投资总额之间应当 保持正确、合理的比例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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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四、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营各方的出资方式与出 资期限
【本章教学重点、难点】
第六章
【重点】
所谓“三资企业”是指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 和外资企业。
合资企业的设立、出资、组织形式、组织机构以及经营管理等, 是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律制度的基本内容。
合作企业的设立、投资或合作条件、产品或利润的分配、企业 组织形式、组织机构以及经营管理等,是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的 基本内容。
b. 外 商 和 外 商 投 资 企 业 与 中 国 政 府 之 间 的 关 系 。 (投资举办外商企业过程中的关系、管辖和保护外商 投资企业中的关系)
2、我国外商投资企业法立法 目前我国有关外商投资企业的法 律、法规主要有:《外商合资经营 企业法》《外商合作资经营企业法 》《外资企业法》等三部法律及其 实施细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