镇江市人民政府规章制定程序规定
镇江市人民政府令第1号——镇江市人民政府规章制定程序规定
镇江市人民政府令第1号——镇江市人民政府规章制定程序规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镇江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5.09.23•【字号】镇江市人民政府令第1号•【施行日期】2015.11.01•【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镇江市人民政府令第1号《镇江市人民政府规章制定程序规定》已于2015年9月8日经市政府第52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2015年11月1日起施行。
市长2015年9月23日镇江市人民政府规章制定程序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规章制定工作,保证规章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规章制定程序条例》《法规规章备案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市政府规章的立项、起草、审查、决定、公布、解释、备案,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规章,是指市政府根据法律、法规,按照规定程序制定,以市政府令形式公布,用以规范行政行为,调整行政机关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关系,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规范性文件。
第四条规章的名称可以称规定、办法、实施细则和实施办法等,但不能称条例。
对某一方面行政工作作比较全面、系统的规范,称规定;对某一方面行政工作部分的规范或者对某一项行政工作作的规范,称办法;为贯彻实施某一法律、法规而制定的具体的规范,称实施细则或者实施办法。
第五条制定规章应当遵循下列原则:(一)以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上位法的规定为依据,符合世界贸易组织规则和我国政府对外承诺;(二)符合精简、统一、效能的原则,促进政府职能向经济调节、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转变;(三)体现行政机关的职权与责任相统一的原则,切实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四)立足全局,为经济建设、社会发展和改革开放服务,具有较强的针对性和实效性;(五)充分调查研究,反映客观规律,具有科学性、可操作性,解决地方实际问题。
第六条本市制定的地方政府规章,限于城乡建设与管理、环境保护、历史文化保护等方面的事项。
镇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镇江市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制定技术规范的通知-镇政办发[2013]239号
镇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镇江市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制定技术规范的通知正文:---------------------------------------------------------------------------------------------------------------------------------------------------- 镇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镇江市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制定技术规范的通知(镇政办发〔2013〕239号)各辖市、区人民政府,镇江新区、“三山”景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各直属单位:《镇江市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制定技术规范》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镇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3年9月13日镇江市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制定技术规范为促进规范性文件制定技术规范化和科学化,进一步提高规范性文件质量,根据《江苏省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规定》(省政府第54号令)和《镇江市政府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规定》(镇政规发〔2011〕1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范。
一、规范性文件的起草(一)基本要求规范性文件的内容一般包括制定目的和依据、调整对象和适用范围、基本概念的解释和界定、指导方针和基本原则、主管部门及有关部门的职责、实体和程序规范、法律责任、施行日期、有效期等。
起草规范性文件,应当结构严谨,条理清楚,层次分明,用词准确,文字简练规范,标点符号正确。
起草规范性文件,除有特殊需要外,一般不照抄上位法条文。
(二)设定权限对实施法律、法规、规章作出具体规定,不得增设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义务,不得限制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权利。
对上位法规定的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等事项作出可操作性的规定,不得新设行政许可事项、行政处罚事项以及应当由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事项;不得增设实施行政许可的条件;不得增设行政处罚的种类;不得超越上位法规定的行政处罚幅度。
江苏省规章制度程序条例
江苏省规章制度程序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江苏省规章制度的管理,规范制定、修改和废止规章制度的程序,维护法律法规体系的统一性和完整性,促进全省各行政机关依法行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江苏省规章制度程序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制定本规章制度程序条例。
第二条省级规章制度是省政府为行使宪法、法律规定的管理事权,依照法定程序制定、修改和废止的具有统一性、约束力的规范性文件。
第三条省级规章制度的制定,应当符合国家和省的法律法规,符合国家和省的政策,符合国家和省的利益,符合国家和省的经济社会发展水平。
第四条制定、修改和废止省级规章制度应当遵循合法、公正、科学和民主原则,公开透明,经专门审核批准后实施,并定期进行评估、调整。
第五条依照法定程序制定、修改和废止的行政规章,不得违反上位法律、法规和政策,不得与同级或上级规章相抵触。
第六条严格依法履行规章制度程序,是贯彻法治精神的需要,是全面深化改革、扩大开放的重要保障,是推进科学发展、促进社会和谐的重要基础。
第二章制定规章制度的程序第七条省政府对制定、修改和废止的省级规章制度,应当确定编制部门、正式起草部门、协调部门、听证部门、评估部门等程序主体,明确责任,建立工作协调机制。
第八条制定、修改和废止规章制度的省政府部门,应当认真研究,并听取有关部门、专家、利益相关方等的意见,进行必要论证。
第九条省级规章制度的正式起草部门,应当严格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起草方案,并在规定的程序期限内完成规章制度的起草。
第十条制定省级规章制度的协调部门,应当根据正式起草部门的起草方案,在协调程序中协调相关部门的意见,完善规章制度的内容,保障其科学性、性实用性。
第十一条制定省级规章制度的听证部门,应当组织听证工作,听取利益相关方的意见,符合规章制度规定的程序。
第十二条制定省级规章制度的评估部门,应当进行规章制度的评估工作,对制定、修改的规章制度的必要性、合理性、可行性进行评估,报告上级部门审批,保障其依法制定。
镇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镇江市政府2008年规范性文件制定工作计划的通知
镇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镇江市政府2008年规范性文件制定工作计划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镇江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8.03.19•【字号】镇政办发[2008]53号•【施行日期】2008.03.1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镇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镇江市政府2008年规范性文件制定工作计划的通知(镇政办发〔2008〕53号)各辖市、区人民政府,镇江新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各直属单位、企事业单位: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将《镇江市政府2008年规范性文件制定工作计划》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八年三月十九日镇江市政府2008年规范性文件制定工作计划根据市委、市政府2008年总体工作部署,2008年市政府规范性文件制定工作重点是按照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和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奋斗目标的新要求,着力做好改善民生,加强社会建设,保护生态环境,提高城市品位,加大基础配套实施的投入,深化改革、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等方面的文件制定工作。
在确保重点项目的前提下,兼顾其他。
据此,对政府2008年规范性文件制定工作作如下安排:一、力争年内完成的重点文件(7件)1.为规范经济适用住房制度,制定《镇江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暂行办法》(市房管局、市建设局共同起草);2.为建立老年居民养老补贴制度,制定《镇江市老年居民养老补贴暂行办法》(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起草);3.为加强北部滨水区水利工程管理,充分发挥其防洪排涝、综合开发、旅游服务等效益,制定《镇江市北部滨水区水利工程管理暂行办法》(市水利局负责起草);4.为提升城市夜景灯光设置水平和品位,进一步美化、亮化城市,制定《镇江市城市夜景灯饰设置管理暂行办法》(市城管局负责起草);5.为保障市级农业标准化示范区工作的有效运作,促进我市农业技术进步,制定《镇江市农业标准化示范区管理暂行办法》(镇江质监局负责起草);6.为加强市区教育配套设施资源整合力度,提高教育设施配套建设水平,制定《镇江市市区教育设施配套建设暂行办法》(市教育局负责起草);7.为加强对重大活动档案的管理,确保重大活动档案的完整与安全,制定《镇江市重大活动档案管理暂行办法》(市档案局负责起草)。
镇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市政府机构改革“三定”工作实施意见-镇政办发[2010]30号
镇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市政府机构改革“三定”工作实施意见正文:---------------------------------------------------------------------------------------------------------------------------------------------------- 镇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市政府机构改革“三定”工作实施意见(镇政办发〔2010〕30号)市政府各部门:定职责、定内设机构、定人员编制和领导职数的“三定”工作,是机构改革的中心内容和实施过程中的关键环节,是改革方案在市级机关各部门的具体落实。
为贯彻落实《镇江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实施意见》(镇发〔2010〕11号)精神,确保这次机构改革顺利进行,现就市政府机关各部门“三定”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三定”工作的实施范围市政府所有工作部门。
二、“三定”工作的程序“三定”工作分三步进行:第一步:拟定上报。
各部门根据这次机构改革的要求和统一部署,对本部门的职能和机构编制现状进行认真分析研究,拟定本部门的“三定”规定草案。
新组建部门于动员大会之后20个工作日内、其他部门于15个工作日内完成“三定”规定草案的研究制订和上报工作。
第二步:审核审批。
市编办用一个月左右的时间基本完成对各部门方案的审核修改,报市编委审核批准。
4月底前基本完成对各部门“三定”规定的批复工作。
第三步:组织实施。
各部门根据批复下达的“三定”规定在一个月内完成人员定编定岗工作。
三、“三定”规定草案的内容“三定”规定草案主要内容包括:职责调整,即提出新增、取消和加强的职责;主要职责,即全面、准确地提出本部门的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即提出部门内设机构的名称、数量和职责;人员编制,即在部门编制总额内提出编制分配、部门领导职数和中层领导职数方案;其他事项,即需要特别说明的事项;附则。
四、“三定”工作的具体要求1.以政府职能转变为核心,理顺职责关系一是坚持转变政府职能,准确界定部门职责。
规章制定程序条例全文
规章制定程序条例全文规章制定程序条例(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规章制定程序,保证规章质量,根据立法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规章的立项、起草、审查、决定、公布、解释,适用本条例。
违反本条例规定制定的规章无效。
第三条制定规章,应当遵循立法法确定的立法原则,符合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上位法的规定。
第四条制定规章,应当切实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在规定其应当履行的义务的同时,应当规定其相应的权利和保障权利实现的途径。
制定规章,应当体现行政机关的职权与责任相统一的原则,在赋予有关行政机关必要的职权的同时,应当规定其行使职权的条件、程序和应承担的责任。
第五条制定规章,应当体现改革精神,科学规范行政行为,促进政府职能向经济调节、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转变。
制定规章,应当符合精简、统一、效能的原则,相同或者相近的职能应当规定由一个行政机关承担,简化行政管理手续。
第六条规章的名称一般称“规定”、“办法”,但不得称“条例”。
第七条规章用语应当准确、简洁,条文内容应当明确、具体,具有可操作性。
法律、法规已经明确规定的内容,规章原则上不作重复规定。
除内容复杂的外,规章一般不分章、节。
第八条涉及国务院两个以上部门职权范围的事项,制定行政法规条件尚不成熟,需要制定规章的,国务院有关部门应当联合制定规章。
有前款规定情形的,国务院有关部门单独制定的规章无效。
第二章立项第九条国务院部门内设机构或者其他机构认为需要制定部门规章的,应当向该部门报请立项。
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所属工作部门或者下级人民政府认为需要制定地方政府规章的,应当向该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者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报请立项。
第十条报送制定规章的立项申请,应当对制定规章的必要性、所要解决的主要问题、拟确立的主要制度等作出说明。
第十一条国务院部门法制机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法制机构(以下简称法制机构),应当对制定规章的.立项申请进行汇总研究,拟订本部门、本级人民政府年度规章制定工作计划,报本部门、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镇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镇江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的通知-镇政规发[2011]3号
镇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镇江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的通知正文:---------------------------------------------------------------------------------------------------------------------------------------------------- 镇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镇江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的通知(镇政规发〔2011〕3号)各辖市、区人民政府,镇江新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各直属单位、企事业单位:《镇江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已经市政府第31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一年八月二十二日镇江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第一条为规范政府重大行政决策行为,建立依法决策、科学决策和民主决策的机制,提高决策质量和效率,根据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意见》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重大行政决策,是指由市人民政府依据法定职权作出的涉及本行政区域经济社会发展全局,社会涉及面广,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利益密切相关的重大事项。
第三条重大行政决策的建议、审议、决定、执行、评估和监督等活动适用本规定。
重大行政决策依法提请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审议决定的,依照法定程序办理。
市人民政府规范性文件的制定,按照《镇江市政府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规定》执行。
第四条重大行政决策应遵循合法、科学、民主、公开的原则,按照本规定,遵循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和集体讨论决定相结合的行政决策程序。
重大行政决策除依法保密外,决策事项、过程和结果应公开。
第五条重大行政决策包括以下事项:(一)需要报告省人民政府的重大事项,提交市委、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审议的《政府工作报告》等重要事项;(二)编制和调整本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年度计划和各类总体规划、重要的区域规划和专项规划;(三)编制财政预决算,安排重大财政资金的使用;(四)审议本市财政资金投资建设的大型基础设施或者市政设施项目及其他重大政府投资项目,处置重大国有资产;(五)研究和确定涉及民生的城乡建设、城市管理、社会保障、劳动就业、住房保障、文化教育、医疗卫生、食品药品安全、环境保护、公共交通以及社会稳定等方面的重大事项;(六)全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重大突发公共事件处置和保障方案;(七)审议市人民政府所属部门、重要机构的设立、撤并和职能调整以及行政事业单位管理体制的重大改革等重要事项;(八)其他依法需要市人民政府决策的重大事项。
镇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公文流程和印章管理规定的通知-镇政办发〔2016〕18号
镇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公文流程和印章管理规定的通知正文:----------------------------------------------------------------------------------------------------------------------------------------------------镇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公文流程和印章管理规定的通知镇政办发〔2016〕18号各辖市、区人民政府,镇江新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各直属单位、企事业单位:《公文流程和印章管理规定》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镇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6年2月10日公文流程和印章管理规定1. 公文办理工作坚持规范高效原则,严格工作标准,按要求办,按规矩办,按程序办。
减少发文数量,控制发文级别,加快办文速度。
2. 各市长、秘书长对送批件原则上3个工作日内签出,副秘书长对送批件原则上2个工作日内签出,不拖拉、不积压;如因内容需要调研、协调或其他原因在规定工作日无法完成的,需在签批单上批注明确意见。
3. 市政府发文(镇政发),除人事任免外,要提交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并按照办文程序,由市政府秘书长统一扎口报市长签发。
4. 市政府办公室发文(镇政办发),一般由分管副秘书长、分管副市长审签。
成立或调整领导小组文件,由市长担任组长的,以“镇政办发”名义发文;副市长担任组长的,以“镇政办函”名义发文。
5. 辖市区、部门报送市政府的请示、报告、汇报,由秘书二处扎口受理,分管副主任签批,经分管副秘书长阅签报分管副市长阅签,涉及全面性工作的送秘书长,报市长阅签。
6. 报送市委的市政府汇报材料,由市政府秘书长扎口审签,必要时报市长审签;提请市人大、政协审议、决定的事项,由市政府督查室扎口,送市政府秘书长审签,必要时报市长审签。
7﹒严格执行用印审批制度。
加盖市政府印章,须经市政府秘书长审核或批准,必要时报市长批准。
镇江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江苏省行政程序规定》的实施意见-镇政发〔2015〕16号
镇江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江苏省行政程序规定》的实施意见正文:---------------------------------------------------------------------------------------------------------------------------------------------------- 镇江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江苏省行政程序规定》的实施意见镇政发〔2015〕16号各辖市、区人民政府,镇江新区、“三山”景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各直属单位、企事业单位:《江苏省行政程序规定》是一部促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的重要政府规章,对于规范行政权力运行、提高政府公信力和执行力,消除和化解社会矛盾,维护和实现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推进经济社会全面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现就贯彻实施《江苏省行政程序规定》提出如下意见:一、严格遵循行政行为的基本原则1.合法原则,行政机关应当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在法定权限内,按照法定程序行使行政职权。
2.公开原则,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以及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以外,行政机关应当将行使行政职权的依据、程序和结果向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公开。
3.比例原则,行政机关行使裁量权应当符合立法目的和原则,采取的措施和手段应当必要、适当;可以采取多种措施和手段实现行政目的的,应当选择最有利于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措施和手段。
4.参与原则,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权依法参与行政管理,提出行政管理的意见和建议。
行政机关应当提供必要的条件,采纳其合法、合理意见和建议。
5.诚信原则,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因行政行为取得的正当权益受法律保护。
非因法定事由并经法定程序,行政机关不得撤销、变更已经生效的行政决定;因法定事由应当撤销或变更的,应当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进行,并对所造成的财产损失依法予以补偿。
6.效率原则,行政机关行使行政职权,应当遵守法定期限或承诺期限,积极履行法定职责,提供高效、优质服务。
镇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市政府有关部门和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职责规定的通知-镇政发〔2017〕21号
镇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市政府有关部门和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职责规定的通知正文:----------------------------------------------------------------------------------------------------------------------------------------------------镇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市政府有关部门和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职责规定的通知镇政发〔2017〕21号各辖市、区人民政府,镇江新区、高新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各直属单位、企事业单位: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关于安全生产责任的一系列重要决策部署,依据《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印发〈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成员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职责分工〉的通知》(安委〔2015〕5号)及《省政府关于印发省政府有关部门和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职责规定的通知》(苏政发〔2016〕114号),经市政府第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将《市政府有关部门和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职责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镇江市人民政府2017年5月9日市政府有关部门和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职责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落实“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要求,健全完善市政府有关部门和单位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责任体系,有效预防各类安全生产事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江苏省安全生产条例》《省政府有关部门和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职责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和文件,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市政府有关部门和单位承担安全生产工作职责的,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安全生产工作坚持以人为本、安全发展的理念,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按照“谁主管,谁负责”“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执行“一岗双责”和“一票否决”制度,推动建立生产经营单位负责、职工参与、政府监管、行业自律和社会监督的机制,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共同推进安全生产工作。
镇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镇江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
镇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镇江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镇江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2.07.04•【字号】镇政发[2012]29号•【施行日期】2012.07.0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镇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镇江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镇政发〔2012〕29号)各辖市、区人民政府,镇江新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各直属单位、企事业单位:经市政府研究决定,现将《镇江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〇一二年七月四日镇江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第一章总则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的有关规定,参照《国务院工作规则》、《江苏省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结合本市政府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则。
二、市政府工作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全面履行政府职能,实行科学民主决策,坚持依法行政,推进政务公开,加强行政监督,坚持廉洁从政,形成行为规范、运转协调、公正透明、廉洁高效的行政管理体制,建设人民满意的现代服务型政府。
三、市政府组成人员要履行法律赋予的职责,坚持解放思想,与时俱进,开拓创新,求真务实,忠于职守,勤政廉洁,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
四、各部门要依照法律法规规章行使职权,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强化责任意识,增强服务观念,改进工作作风,提高行政效能,切实贯彻市政府各项工作部署。
第二章组成人员职责五、市政府组成人员包括:市长、副市长、秘书长,市政府工作部门主要负责同志。
六、市政府实行市长负责制,市长领导市政府的工作。
副市长协助市长工作。
市长离镇期间,由负责市政府常务工作的副市长主持市政府日常工作。
七、市长召集和主持市政府全体(扩大)会议、市政府常务会议、市长办公会议和市长工作会议。
市政府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必须经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
市人民政府规章制定程序规定
市人民政府规章制定程序规定
第一条为了规范市人民政府规章制定程序,促进行政立法的程序化、科学化、民主化,提高规章质量和规章制定的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规章制定程序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22号)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规章的制定范围限于城乡建设与管理、环境保护、历史文化保护等方面的事项。
第三条规章的立项、起草、审查、决定、公布、备案、解释、修改、废止,适用本规定。
第四条制定规章应当遵循立法法确定的立法原则,符合宪法、法律、法规和其他上位法的规定。
第五条市人民政府对规章的制定工作实行统一领导。
市法制部门具体负责规章的立项、论证、审查、报送审议、备案、修改、废止等事项的组织、协调和管理工作。
各县(区)人民政府和市人民政府各部门的法制工作机构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做好规章草案的组织起草、核稿和征
求意见等工作。
第六条规章制定工作计划每年编制一次。
县(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部门有制定规章意向的,应当在每年6月30日前向市人民政府提出由该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的立项申请。
立项申请及相关材料径送市法制部门。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需要制定规章的,可以向市法制部门提出立项建议。
市法制部门应当对立项建议进行研究,答复建议人。
第七条报送制定规章的立项申请,应当对制定规章的必要性、所要解决的主要问题、拟确立的主要制度等作出说明。
立项申请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规章的名称;
(二)专项调研情况或者调研计划;
(三)制定规章的必要性;
(四)有关的法律依据;
(五)拟解决的主要问题;
(六)拟采取的主要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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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镇江市政府规章制度最新》
镇江市政府一直以来都在不断完善和更新自己的规章制度,以适应社会发展的需要。
最近,镇江市政府又出台了一系列新的规定和制度,以更好地为市民服务。
首先,镇江市政府加强了对环境保护的管理,制定了一系列针对环境污染和资源浪费的规章制度,加强了对企业和个人在环境保护方面的责任和义务,推动全市环境保护工作朝着更加健康和可持续的方向发展。
其次,镇江市政府为了促进城市经济的发展,加大了对创新和科技产业的支持力度,制定了一系列鼓励创新和科技成果转化的政策措施,以激励企业和个人在科技创新和研发方面有更多的动力和支持。
另外,镇江市政府还不断加强对食品药品安全和市场监管的力度,制定了一系列严格监管措施,以保障市民的食品药品安全和权益,提升市场经济的公平和透明程度。
总而言之,《镇江市政府规章制度最新》对社会各个方面都进行了细致的打磨和调整,以更好地为市民服务,保障城市的持续健康发展。
我们相信,在镇江市政府的领导和政策指引下,镇江将迎来更加美好的明天。
镇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2012年市政府规范性文件制定工作计划的通知
镇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2012年市政府规范性文件制定工作计划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镇江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2.01.20•【字号】镇政办发[2012]11号•【施行日期】2012.01.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镇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2012年市政府规范性文件制定工作计划的通知(镇政办发〔2012〕11号)各辖市、区人民政府,镇江新区管委会,市各有关部门:经市领导同意,现将《2012年市政府规范性文件制定工作计划》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一二年一月二十日2012年市政府规范性文件制定工作计划为进一步提高规范性文件制定质量,根据《江苏省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管理规定》(省政府54号令)和《镇江市政府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规定》(镇政规发〔2011〕1号)的有关规定,现就2012年市政府规范性文件制定、调研及评估工作作如下安排:一、力争年内完成的重点文件(5件)1.为加强城乡规划管理,确保科学合理地制定和规范有序地实施城乡规划,制定《镇江市城乡规划管理规定》(市规划局负责起草,3月份送审);2.为充分利用内河航道资源,加强本市内河港口(码头)的规划、建设和管理,制定《镇江市内河港口(码头)管理办法》(市交通运输局负责起草,3月份送审);3.为加强本市城镇燃气管道设施保护管理,保障燃气管道设施运行安全,维护社会公共安全,制定《镇江市燃气管道设施保护管理办法》(市住建局负责起草,4月份送审);4.为加强建筑节能管理,降低建筑使用过程中的能源消耗,促进我市经济和社会可持续发展,制定《镇江市建筑节能管理办法》(市住建局负责起草,5月份送审);5.为加强市区机动车停车场的建设和管理,满足停车需求,规范停车秩序,保障道路畅通和安全,制定《镇江市市区机动车停车场管理办法》(市政府法制办牵头起草);二、需先行调研,待条件成熟,适时出台的文件(14件)1.镇江市房屋安全管理办法(市住建局负责调研起草);2.镇江市城乡供水管理办法(市住建局负责调研起草);3.镇江市商品房预售监管办法(市住建局负责调研起草);4.镇江市测绘管理办法(市国土局负责调研起草);5.镇江市市区经营性建设用地容积率规划管理规定(市规划局负责调研起草);6.镇江市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实施办法(市财政局负责调研起草);7.关于进一步加强住宅小区人防工程使用管理的意见(市民防局负责调研起草);8.镇江市城市道路设施管理办法(市城管局负责调研起草);9.镇江市餐厨垃圾废弃物管理办法(市城管局负责调研起草);10.镇江市城市道路照明管理办法(市城管局负责调研起草);11.镇江市农村公路管理办法(市交通运输局负责调研起草);12.镇江市城镇企业职工生育保险实施办法(市人社局负责调研起草);13.镇江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市科技局负责调研起草);14.镇江市授予外国人荣誉市民称号办法(市政府法制办负责调研起草)。
镇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镇江市人民政府规章起草办法》的通知-镇政办发〔2017〕115号
镇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镇江市人民政府规章起草办法》的通知正文:----------------------------------------------------------------------------------------------------------------------------------------------------镇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镇江市人民政府规章起草办法》的通知镇政办发〔2017〕115号各辖市、区人民政府,镇江新区、高新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各直属单位、企事业单位:现将《镇江市人民政府规章起草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镇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7年5月23日镇江市人民政府规章起草办法第一条为了规范市政府规章起草工作,加强起草过程中各有关方面的协调与配合,提高市政府规章的制定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镇江市人民政府规章制定程序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起草市政府规章,应当符合地方政府规章制定的立法权限,从本市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出发,体现地方特色。
第三条市政府规章草案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一)与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的规定不相抵触;(二)与本市现行政府规章相衔接;(三)争议问题已经过协商、协调;(四)名称、体例、结构、条款设置和用语等,符合立法技术规范要求。
第四条市政府在研究年度政府规章制定计划时确定起草单位。
第五条起草单位应当加强对起草工作的领导,落实人员、经费等保障措施,及时研究解决起草工作中的重要问题。
第六条起草单位应当组织建立由政府立法工作人员、富有经验的执法部门工作人员和专家学者共同参与的起草小组,并明确具体负责人及主执笔人。
第七条起草小组应当认真学习相关法律、法规,了解政府规章制定的权限和程序,掌握与所调整的社会关系相关的法律规范的现状,熟悉政府规章制定的相关技术和规则。
第八条起草小组应当广泛收集与所调整的社会关系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国内外相关立法资料、信息,并装订成册。
江苏省规章制定程序规定
,
,
部 门 研 究 并 提 出 意 见 。
第十条 纳 入规章 制 定 工作 计划 的 项 目 应 当 符合下列 条件 :
江苏省人 民政 府公报
规 定 权 一 属 于
(
)
章制
限范 围 ;
( 二 ) 属 于 本 级 人 民 政 府 职 权 范 围 ;
( 三 ) 符 合 本 行 政 区 域 经 济 社 会 发 展 和 行 政 管 理 实 际 需 要 , 能 够 切 实 有 效
门 、 下 级 人 民 政 府 、 有 关 组 织 征 集 下 一 年 度 规 章 制 定 项 目 建 议 , 也 可 以 通 过 走 访 基 层 单 位 、 立 法 基 层 联 系 点 以 及 在 门 户 网 站 、 报 刊 等 媒 体 上 向 社 会 公 开 征 集
的
方
式
征
,
集规章
第 七 条 省 、 设 区 的 市 人 民 政 府 所 属 工 作 部 门 或 者 下 级 人 民 政 府 认 为 需 要 制 定 规 章 的 , 应 当 分别 向 省 、 设 区 的 市 人 民 政 府 报 请 立 项 。
第 八 条 政 府 立 法 部 门 可 以 于 每 年 下 半 年 向 本 级 人 民 政 府 所 属 工 作 部
制
定项
目
建 议 。
省 、 设 区 的 市 人 民 政 府 所 属 工 作 部 门 或 者 下 级人 民 政 府 应 当 在 规 定 时 间
内 按 照 要 求 向 政 府 立 法 部 门 报 送 制 定 规 章 的 立 项 申 请 , 对 制 定 规 章 的 必 要 性 、
所 要 解 决 的 主 要 问 题 、 拟 确 立 的 主 要 制 度 等 作 出 说 明 。 开 展 立 法 前 评 估 ( 论 证 )
镇江市人民代表大会关于修改《镇江市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的决定(2024年)
镇江市人民代表大会关于修改《镇江市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的决定(2024年)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镇江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4.04.07•【字号】镇江市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6号•【施行日期】2024.04.15•【效力等级】其他设区的市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立法工作正文镇江市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6号《镇江市人民代表大会关于修改<镇江市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的决定》已由镇江市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于2024年1月19日通过,并经江苏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于2024年3月27日批准,现予公布,自2024年4月15日起施行。
镇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24年4月7日镇江市人民代表大会关于修改《镇江市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的决定镇江市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决定对《镇江市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作如下修改:一、将第三条修改为:“立法应当遵循下列原则:“(一)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推动法治镇江建设,保障在法治轨道上全面推进中国式现代化镇江新实践。
“(二)立法应当符合宪法的规定、原则和精神,依照法定的权限和程序,从国家整体利益出发,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尊严、权威,地方性法规的规定不得同上位法相抵触。
“(三)从本市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出发,适应经济社会发展要求,体现地方特色;地方性法规的规定应当具有针对性和可操作性;对上位法已经明确规定的内容,一般不作重复性规定。
“(四)坚持和发展全过程人民民主,以民为本,体现人民意愿,代表人民的根本利益,坚持立法公开,广泛听取意见,保障人民通过多种途径参与立法活动。
“(五)适应改革需要,坚持在法治下推进改革和在改革中完善法治相统一,科学合理地规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与义务、国家机关的权力与责任。
镇江市行政措施制定程序规定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行政措施制定程序,保证行政措施的质量,参照《行政法规制定程序条例》、《规章制定程序条例》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行政措施是指市、辖市、区人民政府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制定、发布的涉及行政管理相对人权利义务并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规定”、“办法”、“通告”、“意见”等。
市、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地方性法规、规章授权制定的行政措施,称“实施细则”或者“实施办法”。
行政措施用语应当准确、简洁严谨,条文内容应当明确、具体,具有可操作性。
法律、法规和规章已经明确规定的内容,行政措施原则上不作重复规定。
第三条行政措施的立项、起草、审查、决定、公布、修改、废止和解释,适用本规定。
第二章立项起草第四条行政措施实行年度立项制度。
市人民政府于每年年初编制本年度的行政措施制定计划。
政府的工作部门向市政府报请制定行政措施立项申请,应当对制定的必要性、制定依据、所要解决的问题、拟确立的主要制度等作出说明。
第五条政府法制部门应当根据本级政府总体工作部署,对各部门报送的立项申请汇总研究,按照突出重点、统筹兼顾的原则,拟订政府行政措施制定计划,报政府批准后下达执行。
第六条行政措施制定计划在执行中,可以根据实际情况予以调整。
对于当年拟增加或者取消的项目,由政府有关部门向本级政府法制部门说明理由,经本级政府法制部门研究后,报政府决定。
第七条行政措施由政府一个部门或几个部门具体负责起草工作,重大复杂的行政措施也可由政府法制部门起草或组织起草。
第八条承担行政措施起草任务的部门,必须明确1名负责人主持起草工作,并成立专门的起草小组,由起草小组负责起草工作。
起草行政措施可以邀请有关专家、学者和组织参加,也可以委托有关专家、学者和组织起草。
第九条起草行政措施,应深入开展调查研究,总结实践经验,广泛听取有关部门、组织和公民的意见。
对涉及其他部门职责或者与其他部门关系紧密的行政措施草案,起草部门应当与有关部门协商一致;协商不能取得一致意见的,应在报送行政措施草案时说明情况和理由。
人民政府制定规章和起草地方性法规草案程序规定
人民政府制定规章和起草地方性法规草案程序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制定规章和起草地方性法规草案的程序,提高立法质量和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和国务院《规章制定程序条例》《法规规章备案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市政府)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可以在城乡建设与管理、环境保护、历史文化保护方面就下列事项制定规章或者起草地方性法规草案:(一)为执行法律、法规规定或者地方性法规的规定,需要根据行政区域的实际情况作具体规定的事项;(二)属于地方性事务需要制定规章或者地方性法规的其他事项。
第三条市政府制定规章和起草地方性法规草案的立项、起草、审查、决定、公布等活动,适用本规定。
第四条本规定所称规章,是指市政府制定并以市政府令形式公布的规范性文件。
本规定所称地方性法规草案,是指由市政府组织起草,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审议的规范性文件。
第五条制定规章和起草地方性法规草案,应当遵循下列原则:(一)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统一;(二)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三)坚持改革创新,促进经济社会发展;(四)符合本市实际,突出地方特色。
第六条规章的名称一般称“规定”“办法”“实施办法”“实施细则”等,但是不得称“条例”;地方性法规草案的名称一般称“条例”“办法”“规定”等。
第七条规章和地方性法规草案应当符合立法技术要求,结构严谨,条理清楚,用语准确、简洁,条文内容明确、具体,具有可操作性。
法律、法规已经明确规定的内容,规章和地方性法规草案原则上不作重复规定。
除内容复杂的外,规章一般不分章、节。
第八条市政府根据本规定第二条,组织制定规章和起草地方性法规草案。
市政府法制机构是制定规章和起草地方性法规草案工作的主管部门,具体承担下列工作:(一)编制市政府年度立法计划,经市政府批准后,负责组织实施;(二)负责市政府交办的规章或法规草案的起草工作;(三)督促、指导、协调县级人民政府和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开展立法有关工作;(四)负责对起草单位规章、法规草案送审稿进行合法性审查;(五)负责规章的备案、汇编工作;(六)与市政府立法有关的其他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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镇江市人民政府规章制定程序规定
【法规类别】法规规章制定与发布
【发文字号】镇江市人民政府令第1号
【发布部门】镇江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5.09.23
【实施日期】2015.11.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镇江市人民政府令
(第1号)
《镇江市人民政府规章制定程序规定》已于2015年9月8日经市政府第52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2015年11月1日起施行。
市长
2015年9月23日
镇江市人民政府规章制定程序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规章制定工作,保证规章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规章制定程序条例》《法规规章备案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市政府规章的立项、起草、审查、决定、公布、解释、备案,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规章,是指市政府根据法律、法规,按照规定程序制定,以市政府令形式公布,用以规范行政行为,调整行政机关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关系,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规范性文件。
第四条规章的名称可以称规定、办法、实施细则和实施办法等,但不能称条例。
对某一方面行政工作作比较全面、系统的规范,称规定;对某一方面行政工作部分的规范或者对某一项行政工作作的规范,称办法;为贯彻实施某一法律、法规而制定的具体的规范,称实施细则或者实施办法。
第五条制定规章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以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上位法的规定为依据,符合世界贸易组织规则和我国政府对外承诺;
(二)符合精简、统一、效能的原则,促进政府职能向经济调节、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转变;
(三)体现行政机关的职权与责任相统一的原则,切实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四)立足全局,为经济建设、社会发展和改革开放服务,具有较强的针对性和实效性;
(五)充分调查研究,反映客观规律,具有科学性、可操作性,解决地方实际问题。
第六条本市制定的地方政府规章,限于城乡建设与管理、环境保护、历史文化保护等方面的事项。
第七条市政府法制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政府法制办)是政府立法工作的主管部门,具体承担下列工作:
(一)负责拟订规章制定年度计划;
(二)负责市政府交办的规章的起草工作;
(三)负责对规章草案送审稿的审查、修改、协调、论证等工作;
(四)组织协调、论证规章的修改、废止工作;
(五)与市政府立法有关的其他工作。
各辖市(区)政府、镇江新区管委会和市政府各部门应当按照本规定,做好规章制定过程中的有关工作。
第二章立项与计划管理
第八条制定规章应当统筹安排,有计划、有步骤、有重点地进行,符合国家和省的立法规划,符合本市改革开放、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的实际需要。
第九条辖市(区)政府、镇江新区管委会,镇江和市政府部门认为需要制定地方政府规章的,应当向市政府报请立项,于每年10月底前提出下一年度需要制定规章的项目建议,正式行文报送市政府法制办。
制定规章项目建议应当包括:规章名称、制定依据、立项理由、负责起草的单位、会办单位、预定报送时间等。
市政府法制办可以向社会公开征集规章制定项目建议。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向市政府法制办提出制定规章项目的建议。
建议应当包括:项目建议稿、制定依据和立法必要性等。
第十条市政府法制办应当对各地各部门提出的或者向社会公开征集的制定规章的项目建议进行汇总研究,于每年年底前拟订规章制定年度计划,报市政府批准后执行。
规章制定年度计划应当明确年度规章制定重点项目、调研项目以及起草单位、草案报送时间等。
第十一条属下列情形之一的,规章制定年度计划不予安排或者暂缓安排:(一)有关法律、法规或者规章已有明确规定,再制定已无必要的;
(二)超越法律、法规规定职权范围的;
(三)属于部门具体业务和专业技术范围,通过制定规范性文件即可调整的;
(。